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第一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志贺氏菌的危害程度评估报告
一、生物学特性
志贺氏菌属(Shigella) 的细菌(通称痢疾杆菌),是细菌性痢疾的病原菌人类对痢疾杆菌有很高的易感性。在幼儿可引起急性中毒性菌痢,死亡率甚高。 志贺氏菌和大肠杆菌都属于肠杆菌科,根据DNA杂交研究结果表明,志贺氏菌属的四个种和大肠杆菌属在生化上是难以区分的,因为有产气的志贺氏菌,也有乳糖阴性、不产气、不运动的大肠杆菌,有些大肠杆菌也能引起痢疾状的腹泻。 志贺氏菌属细菌的形态与一般肠道杆菌无明显区别,为革兰氏阴性杆菌,长约2-3μ m ,宽0.5-0.7μ m 。不形成芽胞,无荚膜,无鞭毛,不运动,有菌毛。 志贺氏菌需氧或兼性厌氧。营养要求不高,能在普通培养基上生长,最适温度为37℃,最适pH为6.4-7.8。37℃培养18-24小时后菌落呈圆形、微凸、光滑湿润、无色、半透明、边缘整齐,直径约2nm,宋内氏菌菌落一般较大,较不透明,并常出现扁平的粗糙型菌落。在液体培养基中呈均匀浑浊生长,无菌膜形成。根据抗原构造的不同,按最新国际分类法,将本属细菌分为四个群、39个血清型。
二、危害程度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该菌危害程度为第三类。
三、致病性和感染剂量
志贺氏菌引起的细菌性痢疾,主要通过消化道途径传播。根据宿主的健康状况和年龄,只需少量病菌(至少为10~100个细胞)进入,就有可能致病。致病因素:志贺氏菌的致病作用,主要是侵袭力、菌体内毒素个别菌株能产生外毒素。志贺氏菌引起的细菌性痢疾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急性细菌性痢疾:又分急性典型、急性非典型、急性中毒性菌痢三型;二类是慢性细菌性痢疾:又分慢性迁延型、慢性隐伏型、慢性急性发作型三型。病后有一定的免疫力,但免疫期短,也不稳定。
四、暴露的潜在后果
暴露后可能引起感染,菌量大时可使实验人员显性感染,菌量很少时常呈暂时的带菌状态。被感不染后,成为传染源,可能对周围及环境造成污染,应及时得到控制。
五、感染途径
通过污染食品和水源经口传播,无其它感染途径。
六、微生物在环境中的稳定性
志贺氏菌属在外界环境中的生存力,以宋内氏最强,福氏菌次之,志贺氏菌最弱。一般在潮湿土壤中能存活34天,37℃水中存活20天,在粪便内(室温)存活11天。日光直接照射30分钟,56-60℃10分即被杀死,对高温和化学消毒剂很敏感,1%石炭酸中15-30分钟即被杀死,对氯霉素、磺胺类、链霉素敏感,但易产生耐药性。
七、浓度和浓缩标本的容量 一般样本检测。
八、自然和易感人群宿主
人和灵长类是志贺氏菌的适宜宿主,营养不良的幼儿、老人及免疫缺陷者更为易感。
九、实验操作活动
巳有文献证明,志贺氏菌可造成实验人员感染细菌性痢疾,仅在美国和英国就有数十例报告。尽管在捕获的非灵长类动物中曾有过暴发,但人类是惟一重要的传染源。然而,实验室感染的豚鼠、其他啮齿类动物和非人灵长类动物也是被证实的传染源。
这种病原体可以存在于受感染的人或动物的粪便中,极少存在于血液中。摄入及胃肠道外接种该病原体是主要的实验危害。人类经口感染福氏志贺菌的ID25~50大约是200个细菌。暴露在气溶胶中能否引起感染目前还不清楚。
按照国家标准方法对样本(粪便、食品、水样)进行分离,培养,鉴定。建议采用BSL-2级水平的操作技术,防扩散设备和设施。一旦发生意外,按照本实验室的《意外事故应对方案和应急程序》进行处理。
十、预防和治疗
志贺氏蓖可引起细菌性痢疾。细菌性痢疾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急性细菌性痢疾:又分急性典型、急性非典型、急性中毒性菌痢三型;二类是慢性细菌性痢疾:又分慢性迁延型、慢性隐伏型、慢性急性发作型三型。
目前疫苗还不可用于人类。对本病的治疗,病人应予胃肠道隔离,除一般治疗外,可根据大便细菌培养及药物敏感试验选用适当的抗菌药物作病原治疗。如复方磺胺甲基异唑、氯霉素、庆大霉素及卡那霉素等。亦可应用氨苄青霉素或氧哌嗪青霉素等治疗。中毒性痢疾应予相应的抢救措施,如抗休克、冬眠药物和脱水药的应用等。慢性菌痢可采用保留灌肠的方法治疗。。 预防沙门氏菌感染,首先是要消灭传染源是预防措施之一,除治愈患者外,必须对托幼、饮食业及自来水厂工作人员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带菌者,调离工作岗位并予以治疗。切实做好饮食卫生、水源及粪便管理,消灭苍蝇,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病从口入。
十一、工作人员素质
卫生技术专业人员,并经过生物安全培训后获得上岗证书。
十二、评估结论
该菌生物性状较稳定,主要通过污染食品和水源经口传播,感染机会多,感染性中等,致病后主要是引起急、慢性细菌性痢疾等。预防手段主要控制传染源和做好餐饮业和托幼机构等的卫生管理。试验过程建仪采用BSL-2级水平的操作技术、防扩散设备和设施。实验室中应穿着工作服或罩衫等防护服。离开实验室时,防护服必须脱下并留在实验室内。不得穿着外出,更不能携带回家。用过的工作服应先在实验室中消毒,然后统一洗涤或丢弃。 当手可能接触感染材料、污染的表面或设备时应戴手套。如可能发生感染性材料的溢出或溅出,宜戴两副手套。不得戴着手套离开实验室。工作完全结束后方可除去手套。一次性手套不得清洗和再次使用。操作台面用70%酒精或含氯消毒剂擦拭,废弃物处理按本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制度进行。
第二篇:道德水平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道德水平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自古以来,我国就是礼仪之邦,有着厚德载物的优良传统。古人说,“德,国家之基也”,“德惟治、否德乱”,“德厚者流光,德薄者流卑”。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没有思想道德的支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离不开良好的公民道德素质,离不开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大力加强新形势下的公民道德建设,是贯彻落实“以德治国”方针的重大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提升公民道德水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有利于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形成团结群众、凝聚人心和面向未来的价值体系和良好风尚,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主流是健康、积极向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催发了人们道德意识的觉醒和道德观念的更新,人们的自主自律意识、公平公正意识、时间效益意识、开拓创新意识不断提高。然而现实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原因是社会三大生活领域中存在大量不道德现象。 物质财富剧增的今天,文化建设特别是道德文化建设同经济发展相比仍然是一条短腿。这条腿短就短在,与物质财富快速增长相比,道德财富增长速度慢得多,与物质利益的吸引力相比,道德的魅力微弱得多。要在全社会大力加强道德文化建设,形成讲诚信、讲责任、讲良心的强大舆论氛围,才能止住道德的滑坡。更大的权力和更多的财富,意味着更多的道
德责任。要让人们以讲道德为荣,不讲道德为耻。
要把依法治国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止住道德的滑坡。法律和道德是两个范畴的事情,不能互相替代。法律和道德也是互相关联的,完善的法律法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有道德的企业和个人可以起到保护的作用,对违法乱纪、道德败坏者是一种威慑。
我们要从绵延数千年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从世界优秀的文明成果中取长补短。温总理的这番话也指出了加强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优秀传统文化具有感召力和凝聚力,世界先进的文明也需要“拿来”。在社会上形成讲道德、讲诚信的风气,我们的国
家将会更加美好。
第三篇: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问题浅析
【论文提要】:食品安全是全社会广为关注的问题,面对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应运而生,这充分显示出党和政府治理食品市场、惩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信心和决心。为了做好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充分利用刑事审判职能,预防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本文首先分析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现状,通过几个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差异,提出司法实践中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存在的突出问题,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四点建议。笔者认为,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是预防和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基础。当前,首先要做好刑事司法与《食品安全法》实施的衔接,修改和完善犯罪要件,加大犯罪的打击力度。然后结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健全完善食品监管、预警、风险检测等各项机制
【关键词】:食品安全 犯罪 问题 理性之策
一、司法现状:在罪与非罪和宽严量刑间徘徊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和实施,预示着应该尽快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为一个新课题,展开讨论和研究。笔者认为,食品安全犯罪就是指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犯罪活动,它直接危害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从犯罪构成上看,该类犯罪的犯罪主体既可是自然人,也可是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并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有关食品质量、工商行政管理等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包括社会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非法经营行为等,并应达到一定的危害后果。由于目前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基本属性和特征,理论界没有统一认识,因此,在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过程中,往往难以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造成一些不法行为逍遥法外。同时,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归属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之中,而忽视了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以至于造成不同地方的案件,处理结果大相径庭的情况。下面通过几个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情况,窥视一下司法现状:
——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虎头蛇尾。2004年,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在全国引起轰动,造成营养不良而死亡的婴儿12人,轻、中度营养不良的婴儿189人,重度营养不良患儿28人。虽涉案20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是最终主要被告人生产商池长板只是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5万元,销售商的最高刑也只有八年,罚金2万元,这与该案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显得不太相称,与民众期望相去甚远。[2]
——没有记者暗访,“毒火腿”案何去何从?浙江金华火腿全国闻名。2003年10月底,因记者暗访发现永泰火腿食品厂曹锡平、曹锡洪兄弟用兑入“敌敌畏”农药的水浸泡火腿,而致曹氏兄弟因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获刑。“毒火腿”真的是记者暗访偶然所得?真的只有永泰火腿食品厂这一家生产?这些问题很难得到肯定的回答。但是为何之前对此无人问津?虽然内情不得而知,但是我们可以由此判断,曹锡平、曹锡洪兄弟因300只未销售出的“毒火腿”而领刑,只是代人受过而已。[3]
——广州苏丹红“元凶”罚人未惩企业。2002年4月至2005年3月,田洋公司和服务公司生产、销售含有“苏丹红”成分食品添加剂数量为23万余公斤,销售金额400余万元,谭伟棠、冯永华作为田洋公司和服务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1 直接责任人员,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年,并处罚金,应该是咎由自取。但是,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该案田洋公司和服务公司的经营行为,同样侵害了市场经济秩序,理应受到刑事追究,可本案并未涉及公司。[4]
——多数食品安全事件不了了之。冠生园“陈馅月饼”和“毛发酱油”事件在“报道是否属实”的争执中“消化”;北京蜀国演义酒楼用福寿螺替换海螺,致70多人引发广州管圆线虫病,以酒楼民事赔偿宣告结束。…… 食品安全一次又一次地受到侵害,从老百姓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米、面、盐、油到各种中高档食品,几乎无一幸免,但是真正能够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却寥寥无几。
——三鹿案件的查处,彰显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与力度,但罪名的适用却引起各界争鸣。2009年3月,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的三鹿系列刑事案宣告平息:张玉军、耿金平、田文华等人分获重刑,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亦被判处罚金。该案的查处,昭示了司法机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但对同一犯罪事实根据不同的参与环节,分别适用三个罪名引起争议。特别是对三鹿总裁田文华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有疑问,有的同志认为“三聚氰胺虽非剧毒,但根据研究,也具有微毒性质,起码是非食品有害物质。这样,三鹿高管完全应该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5]田文华的辩护律师梁子侃则认为,三鹿案发后,无论是调查组还是媒体,都称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如果田文华的罪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可能更妥当。[6]
二、实践困惑:罪名竞合的选择与犯罪情节的认定
分析司法实践现状,之所以出现处理结果迥异,除了存在地方利益保护等人为因素外,根源在于罪名竞合时的选择适用和对犯罪情节的认定上。
(一)罪名竞合时的选择适用
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主要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等。刑法在此设置了两种形式的罪名竞合:
一是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因刑事立法对法条的错综规定,导致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发生重合或者交叉的情形。[7]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法条竞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间存在重合和交叉关系。
二是想象竞合。想象竞合也叫观念的竞合,是指基于一个犯罪意图,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情形。[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为了牟取利益,实施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可能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类罪名和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罪名,这就是一种想象中的竞合。
首先,在法条竞合时,要求重法优于轻法,适用处罚较重的罪名,但是由于各条文认定犯罪的标准不一致,而致实践中不好操作。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慎重起见,司法机关往往习惯于以“疑罪从无、疑案从轻”的原则选择轻法。
其次,由于行为人在犯罪的各个环节所起作用不同,也可能造成选择适用罪名的差异。如三鹿奶粉案。“三鹿集团使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原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进入市场后,导致众多婴幼儿引发泌尿系统疾病、多人死亡”这一事件,虽然从原料的购置到奶粉的生产、销售是三鹿集团一个完整的生产线,但是,因行为人在不同环节参与的程度不同,而致触犯的罪名不同:张玉军等人提供以三聚氰胺和麦芽糊精为原料配制原奶添加剂,构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耿金平等人给三鹿集团提供含有添加剂的原奶,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三鹿集团及主要责任人使用含有添加剂的原奶生产婴幼儿奶粉,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此细致的划段定罪,给司法实践出了一道难题:是适用共同犯罪理论?还是每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都要进行划段定罪?
第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所涉及的多是选择性罪名,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包括生产伪劣产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三个罪名。从理论上讲,选择性罪名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但是根据现有的立法规定,司法实践中并不存在独立的生产伪劣产品罪。因此,在实践中遇到类似的问题时应如何解决?
第四,对想象竞合犯,要求从一重罪处罚,但是由于该类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不同,可能导致犯罪主体和附加刑的差异,且有时可能很难作出孰轻孰重的判断,这时,对罪名选择也就大伤脑筋。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做比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刑起刑点(三年以上)高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五年以下),但是二者的最高刑期(死刑)是一致的;同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单位可以构成犯罪,且有罚金附加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不存在这种情况。假如一个犯罪行为在这二者之间产生竞合,该如何选择罪名呢?当然,还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来考虑,但这不能说不是一个难题。
(二)犯罪情节的认定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构成,一般都需要一个特定的客观要件,上面已对几个罪名进行了列举,不再赘述。理解和把握这些要件是确定罪名和科学量刑的关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有的要件本身存在瑕疵及一些职能机构的不健全,以致于造成违法分子得不到应有惩罚,无法实现打击犯罪活动的目的。下面着重谈一下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三个问题。
第一,“销售金额”的认定问题。
“销售金额”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的主要根据,也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罚金的主要依据。但是,“销售金额”恰恰又是司法认定中的一个难点:首先,只有着手销售才会产生销售金额,而在司法实践中查获的多数是在生产环节,销售金额无从谈起。如我们上面提到的金华“毒火腿”案,由于记者暗访发现了加工中的“毒火腿”,然后在其即将进入市场销售时,一举查获,根本不存在销售金额。其次,即使有销售行为的,因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隐蔽,特别是一些小企业、小作坊没有正规的经营账目,造成侦查取证困难,具体销售金额同样难以查实,这是大多数食品安全事件不能得到查处的主要原因。生产伪劣产品按货值金额高于销售金额的三倍的标准,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这相对于销售者来说显失公平,也有违于立法的本意。同时,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时,并处或单处的罚金刑应如何计算?只能面对罪不能罚的尴尬局面。
第二,食品的卫生标准问题。
由于《食品安全法》已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解释》中规定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依据将不复存在,急需依照《食品安全法》出台新的标准。但是,《食品安全法》只是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并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给食品生产经营者确定了具体经营要求和禁止性规定,并未对食品卫生标准作出解释。虽然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 3 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但并未对司法程序的依据作出解释。法律法规之间的不衔接,给司法实践带来了疑难和困惑。
第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鉴定问题。
刑事案件的鉴定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的鉴定,如故意伤害案件的伤情鉴定,是由司法机关授权的机构行使,这样才能充分维护刑事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鉴定,《解释》第四条规定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行使,这是否有悖于刑事司法原则?卫生行政部门的鉴定结论是否能够直接运用于刑事审判?这是司法人员经常讨论的问题。
三、理性之策:食品安全犯罪理论体系的确立
完整的理论体系是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基础。2009年年初,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罗云波教授在接受《食品指南》记者专访时讲到,法律和法规体系不完善,让人有空子可钻,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食品生产领域的掺杂使假为什么屡禁不止?原因就是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以及执法不严格。[9]面对频发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需要大家通过多层次的调查研究,形成一套预防和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理论体系,规范罪名竞合时的选择适用,完善犯罪情节的使用瑕疵,然后施以有效打击,才能维护良好的食品安全市场秩序。
(一)针对《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尽快作出配套的刑法规定
第一,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并不是简单的词语更换,而是一种新理念的树立,是将食品事件正式纳入了社会安全的范畴。
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很难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食品卫生事件牵扯在一起。现在,三鹿案的判例和《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使二者产生了必然的联系。因此,建议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章节里面增添危害食品安全的内容。第二,《食品卫生法》已经废止,与之相应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亦应随之修改,可变更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这样就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不再存在法条竞合。第三,犯罪成本太低,是我国食品行业制假、售假猖狂的重要因素,《食品安全法》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刑事立法也要随之调整,应对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扩大罚金刑的倍数,彻底消除制假、售假分子重新犯罪的机会。第四,《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检验机构的设立作出了规定,建议刑事司法鉴定,应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中,由司法机关的委托认可后选择确定。
(二)修改“销售金额”要件
实践证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单纯把“销售金额”作为量刑依据是不科学的,尽管《解释》做了补充规定,学术界对此也颇有争议。有的同志认为,应该将“销售金额”改为“经营金额”;[10]有的同志则认为,可根据生产和销售的不同环节,同时适用“经营金额”与“销售金额”两个标准。[11]笔者认为,适用“经营金额”同样不可取,所谓经营包括买进和卖出两个环节,因此,设定“经营金额”,有可能造成犯罪数额的重复计算。设定犯罪数额要件,要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来确定,这是立法的本意。《食品安全法》第九章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中,一直是适用“货值金额”进行处罚,因此,我们可以将“货值金额”确定为生产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标准,这样,一方面可以与《食品安全法》的处罚相衔接,另一方面也避免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的不科学的说法。而对销售伪劣产品的或即生产又销售伪劣产品的,应定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标准仍沿用“销售金额”。需要说明的是,设置的“货值金额”犯罪标准可以稍高于“销售金额”。对于其他的将“销售金额”作为罚金刑标准的罪名,可以增加一项内容,即“产品未销售的,并处或单处货值金额的**至**倍罚金”。
(三)规范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中大多数都将单位列为了犯罪主体,但是,不知何种原因,查阅了大量相关案例,均将单位犯罪排除在外。追究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有利于保障不同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保卫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健康。[12]三鹿集团是中国食品工业百强、中国企业500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就是这样的大型企业,在其触犯法律时,仍不惜以其破产为代价而予以严厉惩处,这向全社会发出了一个讯号:一切危害食品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严惩。由此,笔者认为,各地各级政府、司法机关均应以人民的利益为重,主动放弃一些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不为违法行为做保护伞、开绿灯,加大对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和惩治,坚决清除一切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防控机制
不法食品企业是食品安全事故的罪魁祸首,但社会监管和防范体制的不健全,却为这些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强,又为他们提供了必要的市场空间。因此说,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要从根本上消除食品的安全隐患,不能单纯地依靠司法机关的打击和惩治,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食品安全法》从理顺监管体制、建立风险监测制度、统一食品标准、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强化食品企业责任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下一步需要各有关的部门尽快制定出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健全完善监管、预警、风险检测等各项机制,努力做好工作间的协调和配合,共同构建食品安全防控机制。同时,应不断加强食品的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全民的食品安全意识。要经常性地通过各种媒体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宣传食品安全法律知识,曝光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等。应尝试把食品安全纳入职业教育规划,努力培养食品安全专业人才;把食品安全常识列入中小学的教育课时,引导学生不买街头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加大对公众的食品科普教育,教育公众掌握简单的食品质量识别方法和正确的食品加工烹调方法等等。只有我们把预防食品安全的工作做到前面,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
【参考文献】:
[1] 2009年3月1日新华社记者张景勇、周婷玉、吴晶撰写的《食品安全法诞生历程:从"基层民声"到"国家大法"》一文。 [2]根据新浪网的资料整理。
[3]根据金华新闻网的资料整理。
[4]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刑二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内容整理。
[5]王文琦撰写的《问题奶粉是伪劣还是有毒?》一文,2009年1月1日《广州日报》。
[6]南方报业网2009年2月2日《田文华上诉否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要求撤销》一文。
[7]高铭暄《刑法专论》(上卷),国防工业出版社2002年10月版,394页。
[8]同注(7),392页。
[9] 2009年第三期《食品指南》杂志。
[10] 《人民法院报》(理论专刊)2001年12月17日杨万明、刘为波撰写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法完善》一文。
[11]网络资料,《也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销售金额》,作者解春。
[12]高铭暄的《我国刑法单位犯罪几个问题》一文。
第四篇:当代大学生关注社会热点问题程度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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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此次调查报告是在xxx老师的指导下,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课程为基础的情况下而完成的。此次调查报告的内容为当代大学生关注社会热点问题的程度,采取问卷调查法。以贵州大学学生为例,发放问卷五十份,回收五十份。调查报告的时间在四,五月份,在贵州大学校园内发放问卷,及时回收。此次调查报告为了了解大学生对热点问题的关注度,从而了解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改进学生的学习态度,把握其思想动态,为学校教育改革提供一点帮助。
一.问题与背景
身处21世纪,当代大学生已不再是困于“象牙塔”之内、“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书呆子了。当代大学生已经逐渐把步入社会,参与社会实践,加强与社会的紧密联系,以培养自身的综合能力,提高自身整体素质作为大学阶段学习生活的最高目标。因此,随之而来的是,在校大学生自己创业或参与各种勤工助学活动的现象屡见不鲜。毋庸置疑,勤工助学对大学生各方面能力的培养具有重要作用,它有助于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尤其面向21世纪的教育要求培养出各方面综合发展的人才。也就是说,21世纪的人才,不仅要掌握知识,更重要的要有完善的人格。要关心环境、关心社会、关心他人,具有对环境对社会的责任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大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呈现出多样性和多变性。此次调查研究是了解和把握大学生思想动态、增强其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有效途径。通过对大学生关注的教育领域内的教育质量、教育成本、创业就业等问题的调查分析,了解大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而把握其思想动态,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参考和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指出,“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改进创新相结合。在继承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良传统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途径、新办法,努力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增强实效性” 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基本原则。社会在发展、形势在变化,大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也必然随之变化。在大学生中开展问卷调查,是了解和把握其思想动态、增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有效途径。
二.问卷分析与结果
此次调查以问卷方式进行,问卷五十份,回收五十份。问卷涉及十五个题目,均为选择题,包括性别,专业以及了解热点问题途径等等问题。通过对五十份问卷的分析与总结,得出了一下内容:
(一)问题及原因 1,当代大学生追求实利,关注自我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就业成为大学生普遍关注的热点,并有着不断加热的趋势。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学生更多的关注自身发展本无可厚非,但是,通过问卷调查发现,大学生更多的追求实利。分析原因,首先是社会环境,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人们价值观的变化。社会的大环境崇尚现实主义,导致身处这样的环境中的大学生们变得更加现实,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 极大地激发了大学生受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他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教育在现代社会中对自身
发展的重要性。在这种背景下, 学生个体一方面有追求自我发展与完善的内在要求, 另一方面生存压力与市场经济又给他们注入了个人主义与实利主义的混合剂。尤其是教育成本分担, 使学生个体的发展需要与社会需要和国家的需要之间的矛盾加剧。社会上一些庸俗处世哲学的影响,也造成一些大学生不同程度上地存在政治信仰迷茫、廉洁信念模糊、价值取向扭曲,甚至道德人格分裂等问题。其次是个人原因,大学生思考问题的方式趋于现实,趋于理性。刘小枫说,现在的学生填报高考志愿,是以市场利益为指导的。而大学也顺应这种情况,“发明”了很多新兴的热门专业,来满足这种市场化的需求。“大学就像一个超市,一些专业没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势必影响学生的整体素质。”刘小枫说。 这句话得到了很多大学生的认同。很多人自己也觉得读什么专业不是感兴趣,而是考虑毕业后是否容易找工作以及薪水的情况。大学生缺乏信仰 ,对自身的发展认识不足,很少为自己以后的发展设立远大的目标,这样看来,一个个追求实利的大学生由此诞生。
2,大学生获取信息的途径严重依赖网络
通过调查,发现通过网络了解社会热点的同学达82%,充分表现出学生对于网路的依赖程度。分析其原因,首先网络的普及程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因特网在中国日益受到欢迎,网络的普及程度逐年提高,以贵州大学为例,在校园内设置免费的校园网,以供学生使用,在图书馆内还可以无线上网,教室内也都有宽带连接,多媒体教学也是深受老师喜爱的一种教学形式。加之学生的好奇心理,喜欢对网络进行研究。使得网络在校园内流行起来。其次,网络的优势也是导致大学生依赖的重要原因。如果网络和其他媒体一样,没有明显的突出的优势,相信大学生也不会严重依赖。这是一个知识经济的时代,信息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膨胀和爆炸,未来的世界是网 络的世界。网 络是指信息处理应孕而生的一种集学习、通讯及适当时候放松的娱乐工具。而它又不是一种普通的工 具,它有着其他事物所不可替代的优势:1)、可以打破时空界限,使人们无论在何时何地都能进行相互交流,可使信息处理更系统,全面;2)、使信息流通更及时、便捷,所以教育选择了上网,世界选择上网。这是一个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人才竞争成为世界竞争的主流,教育在千呼万唤中面临改革。 而网络的出现,无疑成了教育改革的好帮手。面对网络这个五彩缤纷的空间,我们可以轻松自由地听 名师讲座,可以身临其境地畅游奇妙太空,我们学习不再仅限于书本,我们也逐渐拥有了科学素质。网络让我们更加及时的获取信息。再次,校园环境的限制,校园内的其他设施不完善,造成我们严重依赖网络,例如,学校的新闻广播电视系统,电视只有食堂有,而食堂的环境是嘈杂的,在这个环境下,电视不能成为我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广播时间通常选在课间以及休息时间,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
3,大学生更关注文娱方面的时事。
调查显示,大学生接触大众传媒的目的较为集中,主要是休闲娱乐、了解新闻、增长见识、获取生活信息、获取专业知识、消磨时间和收发邮件。将数据进行比较后发现,对于不同的媒介,大学生首要接触目的有细微的差别。 大学生接触广播、杂志、电视的首要目的是休闲娱乐,其次才是了解新闻。而报纸则有超过半数的人首先是要了解新闻。在接触杂志方面,有23%的同学是为了获取专业知识,这和杂志更偏重专业化的特点分不开。另外,数据表明,大学生接触
网络的目的较为分散,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网络功能的丰富,同时也能解释大学生接触网络的时间较传统媒体高出许多的原因。从整体看大学生关注娱乐新闻的原因如下,首先大学生的目的趋向于自身娱乐,其次大学生自身价值观的改变,在很多人认为无聊的大学生活中,只有娱乐能够带给大学生一些新鲜感。大学生的人生追求的改变使得他们选择的改变,而网络的出现也满足了他们的需求,现在,网络日益娱乐化,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在适应大学生心理的变化。 4,大学生对于社会热点的了解不深入。
通过调查发现,大学生对于所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仅是了解而已,有80%的大学生是娱乐一下,看过就忘。还有34%的同学是无意识关注。这样看来,大学生对于社会热点的似乎不足以称为关注。分析原因如下,首先大学生关注时事的目的仅限于娱乐,既然没有明确的目的,怎么去要求大学生对社会热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其次是当代大学生缺乏社会责任感和集体意识,大多表现出一种政治冷漠的态度。回想1919年,大学生的血泪酿成的1919年,当时的大学生身负祖国的重托,他们以一种“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情怀,不屈地斗争着。而现在,这种情怀在当代大学生身上正逐渐消失。我们需要这样一种民族责任感,这样的责任感会促使我们不断进步,会让我们关注社会热点,并深深为之思考。一个会思考的民族是打不垮的。
通过此次的调查,我们还发现了其他几个小问题,学校的硬件设施不足以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关注时事的环境,家庭环境也是影响大学生关注社会热点问题程度的重要因素。大学生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亟待改正。
(二)对策分析:
1, 国家应该创造环境,鼓励大学生发表个人看法,为其提供平台。大学生是一个基本素质较高的社会群体,他们的意见是很有代表性的。大学生作为社会的“晴雨表”,他们是“一部分最敏感的知识分子”,他们所关心的思想上的热点、难点问题既能较准确地反映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也能较全面地反映整个社会的思想倾向、思想潮流。
2, 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学校管理无小事。特别是学生管理工作关系到校园的安全稳定,关系到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关系到全体学生乃至其家庭的切身利益,十分重要。高校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治校。今天,在我国的法制化建设进程中,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也在日益提高。加强学校的民主法制建设,给予学生相对自由的空间,给予学生就业等现实问题充分的保障,有利于学生更好的关注自身以外的其他问题,有利于学生责任感的培养,进而提高学生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关注程度。
3, 校园内形成一种关心国家大事的社会新风尚,培养学生忧国忧民的情怀,校园是当代大学生的生活环境中最重要的一部分,要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 价值观,一定要改善校园环境。
4, 提高大学生素质,树立社会责任感1).根据责任感形成的心理机制,学校教育在培养大学生责任感上应重视在学校生活中营造严格的教育责任机制。2).要改进教育方法,增强教育效果,充分发挥教育过程中的主体作用。
3).注重对大学生进行情感教育。4).引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正确把握社会现象、社会发展的本质和主流。
除此之外我们仍需要重视家长的影响,重视家庭对于大学生的影响。
综上所述,此次调查报告从几个不同的方面反映了当前大学生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关注程度及看法,从而得出了上面提及的几个不同方面的问题:大学
生关注热点问题的现状,大多数通过网络了解以及对热点问题了解的不够深入。通过有效地数据分析,得出的结论更清晰明了。并且提出了几点改善现状的建议,这些建议对于加强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改善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同时有助于学生更积极主动地关注社会上发生的大事情,了解社会动态,增强社会责任感,从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第五篇:论赌博的社会根源与危害性
毕业论文
试析赌博行为的社会根源和危害性
毕业生 姓名 吕东
专 业 警察管理
学 号 09361046
指 导 教 师 郭军丽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二〇一二年四月
论赌博的根源和社会危害性
吕东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的对赌博根源和社会危害性的解释和分析进一步的说明赌博行为是毁人.毁家.恶习,在社会上是要严厉打击和制止的。
关键词:赌博
源
危害性
解决对策
赌在我国有很深远的渊源,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影响。赌最初只是用于娱乐,而今的赌的发展却越来越偏离其最初衷,演变成一种赌博,对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本文就赌博的根源、社会危害性、怎样解决这种现象、以及有关赌博和因此受到法律制裁的案例展开论述。
一、赌博的根源
赌博最初产生叫博戏,是游戏和娱乐的产物,具有强烈的娱乐性。后来人们以金钱、财物作注,才使赌博变得复杂。赌博集刺激性和娱乐性于一体,迎合人们的需要,成为人们消遣娱乐的方式之一。在拜金主义思潮影响下,不少人急功近利,追求快速致富,占有财富的欲望恶性膨胀,当无法通过正当途径满足其欲望时,赌博这种冒险手段就成为他们通向发财之路的阶梯。[1]
赌博,是以财物作注争比输赢的活动。赌,即以偶然事实决定输赢;博,即指博取财物。换言之,即行为人互争胜负来决定财物的输赢乃取决于偶然的事实。这种偶然事实可以是由共赌者本身参与,比如参赌者以各种赌具,自己参与赌博,各施赌技,以决胜负,也可以是取决于他人或者他物的胜负或变化,种类和方式也越来越多,如事先就竞技运动或跑马、赛狗、赛鸡等下注,输赢结果完全决于该人、该物的胜负。还有一类抽奖活动,如彩票、奖券等,这种活动仍具有以钱为注争输赢的赌博的本质特征。因而许多国家如德国、法国、日本等及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在规定赌博犯罪中均规定了发行、代销彩票罪。[2]在我国大陆,彩票、奖券尽管与赌博存在共同的本质特征,但通常并不将这两种发行、代销的活动视为赌博活动。同时,我国刑法中也没有关于非法发行彩票、奖券犯罪的规定。即使此种行为构成犯罪的,也以其他相关罪进行定罪。故此我们在分析赌博罪的概念时,既应抓住其行为的本质特征,也应视具体情况把握住其概念的外延以明确揭示赌博罪的范围,以有利于对赌博犯罪的全面认识。
二、赌博的社会危害性
赌博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毒瘤,更是一种社会丑恶现象。从公安机关查获的赌博犯罪来看,近年来,参与赌博的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涉赌人员基本涵盖了社会各阶层人员。他们受利益的驱动,为了寻求刺激和获取高额利润,参与赌博。参赌人员少则几人,多则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参赌人员比例明显增高,其危害自然也是多方面的。[3] “赌博”二字,曾在《说文解字》的一书中解释为“博骰也”,它指的是一种赌博的方法。赌博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赌具来看,主要有麻将、扑克、台球、保龄球、赌博机等等;从赌博数额来看,少则数百元,多达上千元,甚至数万元。我们从“赌”字的结构来看吧,它的左边是个“贝”字旁,右边则是个“者”字,这很显然的说明“赌”与金钱息息相关。同时在《新华字典》一书中对“赌博”解释是“用财物作注争输赢”。“赌博”既然与金钱和物质相关,那参赌的人就会带着侥幸的心理,步入赌场,希望能在赌场上大捞一把。曾经有一首《戒赌诗》这么说:“贝者是人不是人,全因今贝起祸根;有朝一日分贝了,到头做个贝戎人。”其中的“贝者”、“今贝”、“分贝”、“贝戎”分别是指的“赌”、“贪”、“贫”、“贼”,真实地反映了赌博的危害和后果。[4]
1、坏党风。不可否认,赌风的蔓延与党员干部参与赌博有关,与有关部门执法、执纪不严有关,与部分党政领导的态度有关。因此赌博损害党的威信,贻误党的事业,不但会造成经济损失,还容易引发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受贿等各种腐败和违法犯罪现象。
2、失民心。赌博败坏党的形象,赌民不思创业,参赌党员、干部不谋发展,失去先进性,群众对会党失去信心,影响到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的前途命运。
3、伤性命。赢钱的人乘兴而往,不分昼夜;输钱的人拼命再来,不顾饥寒;不断消耗,疲惫精神。长此以往,控制不住而呈病态赌博,必定会损害健康,甚至自杀、杀人。有的老人赌博时受到刺激,当场死在赌桌上。
4、生贪欲。赌博助长不劳而获的习气,久而久之会使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
5、离骨肉。赌博忘记了勤奋工作;忘记了父母妻子互相疼爱,失去了天伦之乐,变成了苦海;只顾自己的豪爽,不顾家人的怨气,至使骨肉分离,妻离子散。
6、坏心术。赌博经常是通宵达旦,盗贼每每乘机偷盗;煤气忘关,常常因此而发生了火灾、毒死人。甚至歹徒乘机而使计,坏蛋窥伺以为奸。有的因赌博反目成仇,使用暴力。有的造成企业破产。有的因缺赌资而参与偷抢等犯罪活动被锒铛入狱。
7、坏心术。一旦赌博,心中千方百计地在想要赢对方的钱财,虽然是至亲至朋对局赌博,也必定暗下戈矛,如同仇敌,只顾自己赢钱,哪管他人破产。
8、丧品行。在赌场之中,只是问钱少钱多,易产生好逸恶劳、尔虞我诈、投机侥幸等不良的心理品质。
9、失家教。赌博最易诱发父子赌,哥弟赌,亲戚赌,没有长幼、尊卑的之分,彼此任意嘲笑,随便称呼。
10、费资财。开始时,气势豪壮,挥金如土,面不改色;到后来输多了因而情急,就把家庭财产甚至集体财产、国家财产做为赌注。
11、耗时间。大量浪费时间,有的通宵达旦,以至于严重影响学习、工作、生活,玩物丧志。
12、毁前程。法律禁止赌博,赌博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违法会受处罚,也将毁掉前程。
三、解决赌博的对策
赌博的危害极大,必须刹住赌博歪风。刹住赌博歪风,关键的是狠刹党员干部赌博的歪风。党员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不但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在各项党政工作及各项建设事业中要发挥好的表率作用,而且在社会生活领域,在遵规守法等各个方面,都要起到好的表率作用。除了党员干部自身要严于自律外,关键是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坚决克服赌博是带刺激的娱乐,无伤大雅,无碍大局的错误认识,切实根治见赌不奇、参赌不怪的不良现象。深刻教训,我们必须牢牢记取。各级党组织应在加强有关教育的同时,充分利用组织内外各种监督力量,强化监控效力。只有把干部参赌与实践“三个代表”,贯彻落实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提高执政能力联系起来,居安思危,才能充分认识赌博的危害性和禁赌的重要意义,才能加大对党员干部赌博的惩处力度,从而让党员干部远离赌博。把党员和干部参与赌博的歪风刹住了,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刹住赌博歪风,才能形成全民创业的氛围,使群众过上幸福、健康的好生活。[5]
1、各级党委和政府以人为本,广泛发动全民参与,发挥“妇女禁赌协会”、“老年禁赌协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建立禁赌举报、查处机制,努力形成纵横交错、群防群控的禁赌网络,形成全民禁赌风气,使赌博活动无处藏身。
2、将预防赌博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畴,认真落实“一把手”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对本单位党员干部职工参与赌博放任不管,知情不报和查禁不力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建立并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3、坚决遏止赌博文化的传播,取缔赌具制造工厂和涉赌网站、场所,收缴涉赌影像、书籍、电子产品,删除、屏蔽涉赌互联网有害信息,学校、单位和媒体加大对赌博危害性的宣传。
4、政法、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认真履行职能,开展专项行动,加大对参赌人员的治安处罚、刑事和纪律惩处力度,把严厉打击作为一种特殊的预防手段,抓住重点案件、重点对象开展调查,整治一批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重点骨干分子,端掉一批聚赌窝点,查处一批涉及赌博问题的腐败案件,打击赌博人员的嚣张气焰;从严执纪,设置“高压线”,领导干部参与赌博而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的,一律免职或责令其辞职;尤其是对监管不力造成本单位发案的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一定要依法追究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杜绝纵容和包庇现象发生。
5、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影响开设赌场或为开设赌场提供庇护、充当保护伞的,要坚决依法查办、从严惩处。
6、发展社区、村镇文化场所,吸引、鼓励干群参加积极、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大力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倡公民参与高雅的休闲娱乐活动,并为此提供方便条件,把围着赌桌转的人吸引到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中来,从而使赌博之风失去群众基础。
7、着力在加大文化健身设施投入和正面引导上下功夫,丰富人民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针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一方面应安排专项配套资金,对已建成的文化健身场所和设施,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这些文化健身设施发挥其应有功效。同时,针对社区(村)一级文化健身设施和场所严重不足的状况,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争取在较短时期内实现一社区(村)建有一个健身场所和图书阅览室的目标,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各种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创造条件和提供平台。另一方面党委宣传部门及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要经常组织开展一些健康有益、形式多样的文体娱乐活动,在扩大覆盖范围和影响力的同时,积极倡导有利于身心健康的休闲娱乐方式。此外,社区(村)等基层组织更应发挥其作用,采取社区(村)搭台、群众参与的形式,组织开展一些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丰富大家的业余文化生活,把围在赌桌前转的人吸引到这些活动中来,逐步转变大家的休闲娱乐方式,从而使赌博之风失去土壤。
8、制定政策,长抓不懈。对过去曾参赌现主动投案自首、愿意具结悔过的和一般参赌人员,以教育为主,从轻处理,给予悔过改正的机会;对那些不听劝阻、拒不悔过、顶风作案的,报复检举人、查禁人员的,要依法、依纪从严处理,决不手软,触犯刑律的要依法严惩。
9、发案单位或有倾向性、苗头性单位要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组织上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谈心、教育活动,帮助有关人员戒赌。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端正他(她)们对金钱获取的思想,端正自己的态度。
10、着力在打击惩处上下功夫,健全完善打防结合的禁赌工作机制。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检、法加强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用足用活法律武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始终保持打击赌博犯罪的高压态势,健全完善打防结合的禁赌工作长效机制。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涉赌犯罪的情报收集工作,对群众举报的以及在工作中发现的涉赌场所和窝点,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检察机关在批捕、起诉工作中,对涉赌大案要案要坚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并做到快捕、快诉;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聚众赌博或开设赌场的赌头、赌棍以及积极参与者应从严处罚,并依法减少缓刑的适用,加大罚金的处罚力度,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增大其违法犯罪的成本和代价,从而遏制和减少赌博犯罪的发生。
四、有关赌博和因此受到法律制裁的案例
1、云浮市委原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伍星葵贪污受贿和参与赌博案。2004年1月1日,在香港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陪同下,伍星葵与肇庆市委原副书记黄平方等人(黄已另案处理)乘游船,在香港公海上豪赌一夜,输赢多达数十万元。2003年7月至2004年12月,伍星葵通过高要市原体育局局长冯某,利用互联网参与赌球,先后下注150多万元,共输掉52万元。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上半年,伍星葵还分别在四会、怀集、封开、高要、肇庆和北京等地,与有关人员打麻将赌博,共输公款7万多元。目前,伍星葵因贪污受贿和参与赌博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
2、肇庆市委原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黄平方受贿和参与赌博案。1997年至2006年,黄平方多次与他人前往香港赌船和澳门的葡京酒店、假日酒店、回力娱乐场所等地,以玩“百家乐”、“大小”等形式进行赌博,并向“叠码仔”叶某、吴某等人换取赌博筹码,赌后结算,每次输赢数额在10万至30万不等。2003年至2004年间,黄平方还利用到县(市)检查工作之机,与相关人员在辖区内进行打麻将赌博,涉及金额上万元。另经查证,黄平方在担任肇庆市委副书记期间收受贿赂人民币近300万元、港币50万元,有的就是用于参与境内外赌博。目前,黄平方已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综上所述:赌博危害之大,除了年幼无知和白痴的人以外,大家都知道其中的厉害关系。有澳门 “赌王”之称的何鸿燊先生经营着多家赌场,但他自己从不参赌,也不允许家人参赌。他认为,其一是自己的家业已经够大,犯不着通过赌博来“暴富”,其二是赌场上“十赌九输”,到头来再大的家业也能败光。所以,广大的公民们,积极行动起来吧!进一步认清赌博的危害,远离赌博。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模范遵守法纪,自觉抵制赌博的诱惑和侵蚀,端正自己带动别人,共同参与禁赌工作。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构建和谐社会,营造一个安定团结、积极向上、与时俱进的良好社会环境和社会。 参考文献:
[1]《干部法律知识读本》 ,法律出版社,作者张福森,2001 年 5 月 15 日
[2]《综合行政执法教程》 ,内蒙古人民出版社,作者布小林,2002 年 12 月 1 日
[3] 《犯罪心理学》 ,南开大学出版社,作者张学林,2003 年 2 月 1 日 [4]《刑事侦查学》 ,工商出版社,作者陈刚,2002 年 7 月 1 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制出版社,2004 年 3 月 1 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法制出版社,2002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