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风险防范措施
第一篇:企业用工风险防范措施
企业用工法律风险的防范
浅谈企业用工法律风险的防范
—完善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内容摘要: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劳动争议案件屡见不鲜。企业用工成本增加、法律风险增多。完善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是预防企业用工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企业用工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法》自施行以来,劳动争议案件屡见不鲜。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强势主体--企业常常以败诉收场。劳动争议案件的频发增加了企业用工的成本,同时也加大了企业用工的法律风险。企业如何变不利为有利,如何防范企业用工法律风险,成了企业最为头疼的问题,也成为法律界关注的焦点。诸多企业通过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制定了多种防范企业用工法律风险的办法。《劳动合同法》背景下企业用工存在哪些方面的法律风险,笔者对此进行了简单的归纳。详见下表:
企业用工的法律风险
类别 风险项目 风险环节
入职审查
招聘制度 告知义务
违法要求担保和押金
人事制度
绩效考核制度 奖惩员工法律依据失效
培训制度试用期内提供有偿的培训
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的规范化 一级 一级 一级 风险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不订立书面合同
试用期约定不当
合同必备条款约定不当
劳动合同签订
服务期约定不当
劳动合同无效
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履行
续签劳动合同不当
劳动者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解
非过失性解除合同
除
后合同义务
支付经济补偿金
商业秘
其 他 密竞业禁
止 竞业禁止 商业秘密 变更劳动合同不当 一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一级 三级 一级 一级 三级 四级 一级 三级 三级
鉴于企业用工法律风险的多样化,本文仅就企业如何通过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有效防范用工法律风险进行简要分析,期望能够对企业有所裨益。
一、招聘制度与企业用工法律风险的防范
招聘是企业用工过程中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首要环节,招聘制度的完善是防范企业用工法律风险的第一道关。通过完善招聘的流程、修订招聘系列表格可以从源头上规范企业管理、使企业规避由招聘带来的法律风险。
(一)入职审查
招聘过程中的入职审查是对入职者的身份、履历进行核实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要求应聘者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履历证明,其中履历证明是证明求职者的学习、工作经历,防止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或者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人员进入本企业。《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在新员工入职审查过程中应当要求有工作履历的应聘者提供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
在入职审查过程中,身份证明的审查也是非常重要的。公安部有专门的查验公民身份证真实性的平台,企业应当积极运用这一平台查验新入职员工的身份情况。实践中,存在劳动者身份证丢失、正在办理中的情况,如何弥补这一漏洞?要求新入职的员工提供“无违法犯罪行为证明”不失为一个好办法。此证明是居民户籍地派出所在核实其真实身份、家庭住所等情况后,出具的证实此人户籍、身份、住址及无违法犯罪行为记录的证明,并加盖有当地派出所的公章。此证明能给企业在用工上加上一道防火墙。
(二)告知义务
企业在招聘过程中负有的告知义务也是不能小觑的。《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何履行告知义务?这要求在涉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上要有合法的公示告知程序。在实践中,法院审查这一点主要是看是否通过了公示程序。法院认可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内部网站公告、电子邮件传送、宣传栏公示公告、员工手册发放、规章制度培训考试等等。鉴于网站公告、电子邮件传送、宣传栏公告这三种公示方式都不易于举证。所以企业在公示时尽量采取书面形式。
(三)就职担保
流动就业是当今的一个趋势,身处异乡的求职者常常是只身一人在外,对于企业来讲聘用外地的劳动者,会给企业带来无法预测的风险,尤其是某些特殊行业如会计,所以企业用工大多选择人员本地化。当然也有企业为了避免风险,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押金或者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学历证等证件。但《劳动合同法》对于这些企业以上的做法是明令禁止的。《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
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一边是劳动者的求职心切一边是企业的用工风险,劳动者和企业两难。如果在招聘制度的表格设计中添加一栏“紧急联系人”。要求入职者提供1-2名亲属的联系电话和住址,然后进行审查核实。既能解决外地劳动者就业和又能防范企业用工风险。
二、绩效考核制度与企业用工法律风险的防范
绩效考核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更是企业实现规范化管理强有力的手段之一。绩效考评的目的是通过考核提高每个员工的效率。有效的绩效考核,还能帮助企业确定每位员工对企业的贡献或不足,更可为员工职位的晋升、降级提供决定性的评估资料,使企业在管理过程奖惩员工有合法合理的依据。
企业的绩效考核制度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行结合企业特色制定的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以及完成企业工作任务及奖惩办法都直接体现在绩效考核制度中。就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的两周也就是2008年1月15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了。企业的绩效考核制度不能再依据此条例制定相关奖惩办法。企业无权对员工进行奖惩,因为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平等的。企业如何对员工行使管理权?企业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定诸如降薪、调岗等,而这方面的制度往往体现在绩效考核制度中。《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这一法律规定正是企业制定具体考核奖惩办法掌握主动权的源泉。正是因为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就给企业留下了自行制定相应奖惩标准的空间。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特点,根据企业规模、盈利状况和员工数量自行制定多层次、多档位的考核奖惩办法。例如:奖,员工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当月予以1-10分奖励;员工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当月予以11-20分奖励等。惩,月汇总某部门员工绩效考核不合格率达30%,该部主任当月岗位工资按照85%领取;月汇总某部门员工绩效考核不合格低于50%,该部主任当月岗位工资不得领取等。
员工奖惩体现在考核制度中,要做到合法又合理,最重要的是要有公示程序。一套完善绩效考核制度从制定到实施经过与员工面谈、审查制定、公示征询意见、考评、考评意见反馈、考评结果的应用等若干环节,每一个员工都参与其中,每一级主管都层层考评,其公告公示的过程是具体的、明确的甚至是书面的。考核制度的多层次、多档位能使考核制度更加规范化、合理化。
三、培训制度与企业用工法律风险的防范
培训,能使员工迅速成长、能使企业永葆生机。企业内的培训多种多样,从一个员工的角度看分为入职培训、专项技能提升培训、管理技巧提升培训等。培训能够使一个员工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企业的企业文化、规章制度、掌握本企业某项专门的技能,从而提升新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归属感,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
企业对劳动者提供培训,是员工的一种福利,所以《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培训做出了保护性的规定,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仍有缺憾。企业往往在招聘员工后第一时间进行上岗培训,为了使员工尽快上岗,往往对其进行专业技能的培训,但是在试用期内的培训却不受上述条款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想走就走,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即使企业在此期间对其进行了有偿的培训。这种情形下,企业是人财两空。
企业如何规避这种风险,首先在试用期的约定上,并不是越长越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有严格的限制,所以,约定合理的试用期,是防范风险的办法之一。其次,对在试用期内的员工进行培训,可以选择企业文化、企业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等基础培训。尽量避免有偿的、专项技能的培训。如遇特殊原因必须提供专项培训的,可提前终止试用期。最后培训制度的规范化、系统化也非常重要。制定合理的培训、各种专项培训计划,在培训计划中规避有偿的专项技能培训,从源头上杜绝试用期内的有偿培训。
四、档案管理制度与企业用工法律风险的防范
企业档案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对本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资料。档案管理是为了高效、有序地利用档案材料,提高企业工作效率。对于现代企业来讲档案管理制度还有其特殊的价值。就拿人事档案来讲,规范化的档案管理可为企业提供员工个人经历、业务水平、工作表现、工作变动等情况,便于企业知人善任。其法律意义也尤为重要,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规范化的档案管理制度可以帮助企业规避因不能举证导致的败诉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
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企业在做出上述决定时一定要经过合法的程序,且保留书面的证据。没有合法的程序,企业管理将会陷于困境,档案管理的价值也就无从谈起。所以,企业在做出涉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决定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无职工代表大会的由全体职工讨论),提出具体方案和意见,然后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最后将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并保留劳动者的签字回执。有了合法的程序基础,再通过档案规范化管理,档案管理制度就成了企业维权的法宝了。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所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而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是依据《劳动合同法》制定的调整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内部“法律”,合法合理的制度能够使企业管理更加规范化,更可防范企业用工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下企业的用工法律风险愈加明显,企业应对风险的观念应当与时俱进。防患于未然,完善企业人事制度刻不容缓
第二篇:企业多元用工模式选择和风险防范
企业多元用工模式选择和风险防范
企业用工的各种类 型和法律界定,劳动关系和非劳动关系基本特征区分,临时工、季节工的使用和争议处理,劳务关 系确认与劳务协议的核心内容,劳务派遣中风险的划分规避与派遣协议,学生打工与小时工的不同 法律属性,实习风险和实习协议的必备条款。
企业用工的各种类型和法律界定,我们发现企业由于种种原因,用工非常多样化,非常复杂化,简单来说,可以把企业用工分成三大类:第一,合同工、事实工、小时工、劳务工,都属于劳动关系 ,说叫劳务,实际上构成了事实劳务关系;第二,本身是明确的劳务关系,第一派遣工,分成两种 :一种劳务派遣人员,一种由于我们上级单位或下级单位之间工作需要进行工作派遣的人员,比如 国外公司在国外有了并购,把中国高管派到法国、英国做到层,这属于工作派遣,国内集团公司也 是这样,集团公司很多人派到子公司工作,但是劳动关系不变,这就是派遣工,和劳务派遣有区别 ,劳务派遣是挣钱,以派遣人为目的,《劳动合同法》说的很清楚,劳务派遣公司是批发人的公司 ,自己没有工作岗位,批不成就砸在手里了;第二种租赁工,对于从事快速消费品或者产品要到卖 场卖的,在超市卖场里很多人穿着厂方代表的马甲,可能是厂方雇了人直接派到大卖场里,也可能 不需要那么多人,需要咨询人员,跟卖场签协议,你雇佣一批人,为我的产品服务,穿我的马甲, 我给钱,我租赁你的员工,方式有很多种;第三种,反聘工,发挥退休人员的预热,因为不用交社 保;第四种,实习生,肯德基、麦当劳事件反映出的不是小时工怎样,是实习生怎样,这四种是法 律上界定很清的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企业揉在一块用,除了这两种之外,中国企业搞技术创新 能力差点,搞名词创造特别能,我们还发明创造代理关系、直销关系、承包关系,叫代理工,代理 我销售,卖多少提多少钱,不是我的人,直销员,保险公司业务员,你给我做保险业务,拉一单提 一单成,还有承包关系,活包给你,跟我没关系,比如出租车司机,容易混淆的法律关系谁也说不 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说不清楚怎么办?我相信仲裁员和法官没有我水平高,他都分不清我 也分不清楚,没人能讲清楚,怎么办?按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判,按劳动关系处理。所以我们讲容 易混淆的是劳动关系,说不清楚的是劳动关系,能说清楚的劳动关系,企业今天混合用工、多样用 工就一个结果,把劳动关系的认定扩大化。
在企业里判断用工就两个关系:劳动关系和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什么?有三个要件,已经说的 很清楚了,不详细讲了。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不同:第一平等主体,劳动关系和婚姻关系很像,有人身依附
性,你到那介绍这是我的老板,结婚以后说这是我老公,我的老板什么意思?县官不如现 管,我就听我老板的,我老公是私人物品,是人身依附性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比如你拿双 鞋去修,怎么修鞋是修鞋者的事,他不听你的,你不能考核他;第二劳务关系具有工具的契约性, 干完活就要给钱,生产工具是生产资料是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务关系是你要搬家,你得带搬家工具 ,你要修鞋你得带修鞋工具;第三过程的独立性,劳务关系只管结果不看过程,修鞋的把手扎破了 跟你没关系,如果你让公司员工给你修鞋的时候扎伤了,那属于工伤,劳改者只要劳动了不管结果 ,说单位亏损了,那你也得给我钱,劳务关系不是这样,如果最后结果问题不了就不给钱,理论上 有很多区别,我讲这么多估计你还是听不懂,因为很难分。表面说都能说清楚,到具体案例时候很 复杂,说不清楚,怎么办呢?不是看时间长短,而是看权利义务的内容,只要符合三个要件、五大 证据就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只要不符合三大要件,没有五大证据就不认定为劳动关系,用工 长短不是决定性质的关键,用工权利义务内容有没有管理和被管理关系、有没有发过工资和报酬这 是关键,我们简单签署一份劳务协议无法规避法律规定的义务。
怎么真正用临时工、季节工、短期工呢?有三种合法途径:第一签短期合同,劳动合同法里有没有 讲劳动合同最短多少天?没有讲,签两天劳动合同一点问题没有,签五天、签三天都没有问题,劳 动合同短期是完全可以的,但是大家为什么不愿意选短期合同呢?因为全日制用工,要上社保,签 五天合同也要上社保,法律上可以做,实际操作不了;第二种方式,如果确实是临时性用工、季节 性用工、替换性用工、不清楚的突然性用工怎么办?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三种情况可以用: 第一承包的;第二临时的;第三季节性的,临时的是什么意思?比如女员工怀孕休四个月产假,可 以招临时的,这也属于全日制用工也要上社保,小时工可以不上社保,小时工有一个特点,一天只 能干四个小时,一周不能超过24小时,所以需要大量用工,上午四个小时是张三,下午四个小时李 四,第三天上午又是张三,把一个班变成两个班,两班倒可以,但是岗位有要求,真正用临时性、 季节性、替代性用工可以利用这三种方式,小时工是首选。反聘人员、实习生、借调人员、下岗再就业是劳务关系,除了这四种都可以算劳动关系,如果利用一位农民做饭,结果摔了一跤,这算不算工伤,算不算劳动关系?是事实劳动关系,为什么?因为 农民没有退休年龄,我们指的退休返聘人员是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第二实习生,大中专院校没有 毕业的学生,得有学生证,得有学校的实习证明;第三借调人员,指和A单位签合同,由于工作需 要,借到B单位工作,我们讲劳务派遣和借调很像,和A单位签合同,目的是到B单位工作,这是典 型的借调,计划经济叫借调,市场经济叫劳务派遣,实际上一个意思,只是措词包装不一样,计划 经济叫脸皮厚,市场经济叫心理素质好,包装的目的是让员工听起来束缚,计划经济时候说话直来 直去,市场经济讲品牌、讲信用,为什么?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只有好别人才跟你交换,在市场 经济中别人说你真有气质不是好事,说明你长
的不漂亮,如果真漂亮就说你真漂亮,又不漂亮又没 知识又没点子绅士又不是,别人为了从你这获得利益说这人真有气质,气质是不确定的东西,借调 就是和A单位签合同到B单位工作。下岗再就业还是,讲下岗再就业再贴切不过了,下岗指和原单位 保留劳动关系,但是不在岗,再就业就是到我这上班,包括签内退协议的,内退了,还没有正式退 休,包括停薪留职的,不在单位上班,自谋职业,包括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这些人员到我们单位 来建立的都是劳务关系,除了这四种我看不出来还有谁长的不像劳动关系,一律都认定为劳动关系 .有两个方法:第一排除法,排除这四种;第二推定法。
劳务协议的签署,前提是适用合同法,核心是劳务内容、完成方式、待遇,关键是解除和违约设定 ,附件是劳务关系的证明材料,关键是不要混同管理。
企业劳务协议范本:我认为这个劳务协议基本能够满足我们对劳务关系的认定,手段部分:基于乙 方是选择项:A退休人员、B在校学生、C和单位存续劳务关系人员、D借调人员。是劳务关系,就没 有病假工资,如果非因工负伤或者患病,治疗期间停止劳务关系,不支付任何劳务费用,第十四条 很关键,发生争议后归北京仲裁委员会管,最后还有一个明确约定,既然选了四种人,一定要把退 休证明拿过来,要把学生证和实习证明拿过来,要把和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拿过来,我们认为这样 的协议是比较规范的,符合法律要求的劳务关系。我们建议大家使用这个协议,因为从中看不到劳 动关系的任何特征,完全规避了劳动法里讲的因公负伤、工伤待遇等等条款,我希望大家明白劳务 协议不是人力资源部签的,为什么呢?这是民事法律协议,你以为你们公司用的人都是人力资源部 管啊,这是业务部门、法律部门管的,人力资源部只管人,劳务关系、派遣关系都不应该管,诺基 亚和国航都达成一致,人力资源部出什么东西都让法律部审核,法律部审核以后人力资源部就没责 任了,在我们国家人民大学应该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黄埔军校,但是在人力资源管理培养过程中《劳 动法》微乎其微,造成企业里搞人力资源管理的对法律比较单薄,搞法律的不懂劳动法,两个部门 不能有机结合,我们建议从流程上控制一下。
劳务派遣借调是最复杂的关系,是三方关系,还有另外一个用工单位,劳务派遣是用工规范的重点 ,派遣原因有很多种:有工资罪恶控制型,有降低用工成本型,就为了同工不同酬,人事业务外包 型,110以内的公司不需要设人力资源部,外包过程中公司在成长,自己没有专门机构和人员,由 外包公司派遣,企业社会责任型,这是国有企业的特点,一个企业要裁员十万,当地政府不干,被 裁人继续在公司干,签劳务协议,一个月给800元,为了满足社会稳定。我预计中国劳务派遣在 2008年1月1号以后要大发展,因为今天大量企业有非法用工的现象,怎么办?把劳务派遣先合法化 再说,这是很多企业要做的。
劳务派遣的法律问题,我给大家提个醒:第一劳务派遣适用什么法律,是劳动合同法,还是合同法 ,
劳动派遣是准劳动关系,劳动部门查,全按劳动合同法查,一定要扪心自问为什么要用劳务派遣 ,我们在陕西讲课,西飞说我就是工资总额控制,你就踏踏实实用我的员工,我不会解除,全是技 术工人,签无固定期,如果不用,我把钱给足,不会有任何非法问题,这种用工很简单,就是规避 工资总额控制;第二,劳动标准是不是当然的直接的适用于劳务派遣人员?规章制度是否自然适用 ,能否参与民主管理,裁员政策如何参与,员工给企业造成损失如何救济,比如派遣员工没有经过 允许擅自跳槽造成10万元损失,谁赔?现在没说,没说就是风险;第三,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 的适用,比如给国航派完给南航派,给移动派完给联通派,派的过程中泄露了商业秘密,我的一个 顾问单位给两家公司派员工,我的顾问单位是做劳务派遣的,他给箭牌和吉百利都派,结果派晕了 ,把给吉百利派的人派到箭牌去了,协议中规定不允许这样派,公司在人员管理上出现了一些混乱 ,这种情况很多,派遣公司本身没有岗位,我们要通过派遣协议解决这些问题,派遣协议要有这样 内容:用工与派遣之间的责任分配;法定业务之外的义务承担划分;行为规范的约束和前提;违约 责任的确认和承担;员工违约的责任追究和责任确定。派遣公司签协议,往往希望有利于他,用工 单位签协议,必须尽力把不利于我们的剥离出来。
实习案例,实习这几年已经风平浪静了,结果被肯德基、麦当劳小时工案件捅起来了,学生到单位 实习,实习时候摔伤了,这算不算工伤?如果不算工伤算什么?学生实习不是劳动关系,不签订劳 动合同,这次肯德基、麦当劳用小时工沸沸扬扬的炒。
容易混淆的是见习期,见习期的区别是什么?是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实习期是建立劳动关系以前, 新疆特变电工一个学生实习时候手掉了,打官司要求认定工伤,单位说不是我们的人,答辩说在见 习期内,答辩状交上去以后法定认定有劳动关系,认定为工伤,为什么?因为你把实习写成见习, 一字之差,差之千里,实习没有劳动关系,见习有劳动关系,那你说人民法院不调查吗,人民法院 主要看证据,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你说这个员工是见习期不是实习期,是见习员工,对不起法院认 定这个东西就是见习期,你说不是见习期得拿出反证。既然在座各位很多都是学法律的,尤其要强 调你有权保持沉默,说的时候要知道什么可以说什么不可以说。 如果使用见习期、实习期的员 工,规避风险的方式是签协议,华为又出现一名员工自杀事件,对公司品牌影响很大,要修复品牌 认知度多难,花几千万广告费不如死一名员工对他的伤害大,东软一个员工说我们这有一个学生实 习,回去之后就自杀了,没在企业自杀,如果死在企业就麻烦了。上次我做培训,他们说刚招一个 员工过了三个月得了精神病,家长让赔10万,招聘短期员工时候要格外注意。
小时工不等于实习,小时工是灵活就业,实习不是就业,需要通过签小时工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 大家看看小时工协议的内容:这是我们的顾问单位为上海F1赛事提供的配餐服务,协议期限是三年 ,学校
组织符合要求的学生提供服务,操作期间要遵守规章制度,要根据资助贫困学生原则进行优 先录用,安排体检,提供工作服等等,工作结束以后按小时付费,期间如何解除终止有明确约定, 这份协议把小时工的权利、义务、责任、如何解除协议、双方的违约责任规定的比较全面。包括旺 季的促销,都招小时工,要签小时工协议,唯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解除,第二就是如何防范风 险。
实践中多种用工并存,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实习关系、派遣关系、租赁关系都在用,但是在座各 位要弄清楚是什么类型的用工,避免发现想象不到的问题。
劳务关系争议审理运用:直接适用《劳动法》,仲裁不受理,法院按照民事原则审理,劳动标准只 做参考,权利和业务按协议约定办,上次给香港一家公司做劳动争议,他们聘一位总经理,远景非 常好,四年赔五百多万,总裁不干了,把总经理开了,当时给30万现金,总经理转身告到仲裁委员 会,要求再赔120万,总裁助理是台湾大学法律系毕业的,上来要讲故事,我说咱们是按项目收费 还是按小时收费,他让我去三回,每次讲三个半小时,全按小时收费,到仲裁打官司就五分钟,但 是他就喜欢讲故事,台湾、香港法律体系和我们不完全一样,讲了半天,后来发现这是农业部退休 干部,结果到仲裁打官司的时候被驳回。
用工的基本准则:第一,准确定位企业用工性质;第二,预测和防范风险的手段,就是根据不同的 法律关系签署完善的自我保护协议;第三,如果使用派遣或者租赁员工,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第 四,发生争议避免适用法律错误;第五,涉及三方的用工,应该充分设计三方的权利义务实现条款 .新疆库尔勒地区一个派遣公司专门想拿钱跑,中石油把员工上保险的钱给他了,给员工上社保的 钱全没交,然后跟老婆离婚,把钱全分给老婆了,自己就剩下一辆车一个人,员工告他的时候发现 一分钱没有,所以抓进去拘留15天,员工一看被抓了就回家了,15天之后员工发现放出来了,然后 又告,然后又抓起来了,协调时候让中石油再出一份钱.
第三篇:非法用工的具体行为及企业的防范措施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诸多弊病逐渐显露出来,其中影响较甚的“非法用工”行为性质极为恶劣,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稳定性。而和谐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对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而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赖于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发挥作用。就此类问题,本文重点从非法用工行为方面、企业诸多防范措施等方面入手,探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路径。
【关键词】非法用工;企业;防范措施;探讨分析
【引 言】
在经济发展时期背景下,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的基本前提就是确保企业和谐健康发展。劳动关系是众多社会关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非法用工”阻碍了社会经济关系的健康运行、企业的和谐稳定。因此,健康稳定的劳动关系需要依托完善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有企业内部协调和公共部门协调之分。健全有效的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可以把大多数冲突消除在发展初期。
1.非法用工具体表现
对于我国的非法用工具体行为,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诸多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诸多条例来看,可以看出非法用工一般包括两种方式的非法用工:一种是被用工者(劳务者)由于自身原因应当受到法律行为的保护,还不能在企业单位工作,而企业不根据法律办事,强行使用该类人员,例如未成年儿童,这便是非法用工的行为;另一种非法用工的特征即是该单位“无权用工”,也就是说该单位被撤销或者未进行登记、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备案的单位或是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依然进行所谓“正常运营”的单位聘用工人,这属于非法用工。根据这两种特征的非法用工行为来看,其非法用工的总定义便是非法用工单位“无用工权”。
非法用工的相关法律特征一般具备三大点:第一,非法用工的主体是无营业执照、在案登记或者被吊销之后依然进行运行的工作单位、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等等;第二便是用人单位进行非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三是非法用工单位具备非法用工的事实。区分非法用工和合法用工,主要是看用工单位的主体是否经过进行依法登记或处理相关问题,所使用人员是否受到相关法律保护等等。
目前最主要的非法用工行为便是不依法履行责任义务,使用未成年人进行工作,这类现
- 1隐患,来全力保障员工劳动安全,这是目前我过企业发展势必要做出的整改革新。
2.2建立完善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和谐企业的创建离不开以调节利益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2.2.1畅通员工利益表达渠道。畅通的沟通渠道是化解劳动关系冲突的重要前提。建设企业劳动关系内部协调机制,首先要健全沟通表达渠道。企业要依靠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收集和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以会议形式形成工作督办落实格局,让它成为员工利益表达维护的重要渠道和载体。管理者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管理方式,面对公司重大决策事项时要多多倾听职工意见,并以一定的制度固定下来。通过以上措施,着力建成企业与员工沟通的完整体系,确保员工利益及时得到保障。
2.2.2合理引导员工价值观。劳动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还受到员工对企业工作价值观的影响。因此,企业要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工具和平台,教育引导员工正确认识自身利益与企业利益之间的关系,正确认识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眼前与长远之间的利益的关系,切实增强员工归属感。
2.2.3健全内部劳动纠纷调解机制。企业可以利用工会组织或借鉴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充当劳动关系协调解决的职能部门。这些组织机构要严格履职,切实监督企业管理者是否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发现要及时予以纠正。
2.2.4建立劳动关系监督和预警机制。企业之中,劳动关系监督和预警的责任部门首先是工会组织。因此工会组织必须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企业履行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等涉及员工利益领域的预警和监督。要落实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员工民主权利。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要保障职工代表依法履职,监督检查企业重大决议事项、集体合同落实情况。此外,企业还要组建由工会、行政、人事、安保等人员组成的劳动关系预警机构,负责搜集整理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2.2.5建立公开透明的社会监督机制
部分企业办事效率差是社会各界普遍反映的问题,为了能够减少公园办事效率的各个无效环节,应该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将每一个工作的环节公开透明化,并且欢迎社会各界广泛提出意见。在公开透明的社会监督机制体系的监督之下,尽可能的减少负面影响,加大监督管理体系的作用效果,使实际工作中的阻碍和不必要环节被不断减少,使得整个工作流程更加公开化和透明化,以此来减少非法用工现象。
- 3[5]赖锦标. 论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请求权的保护[J]. 怀化学院学报,2012,(10):61-63. [6]吴大华.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修改[D].贵州民族大学,2012.
第四篇:企业劳动用工风险规避的几点措施
企业劳动用工风险规避的几点措施 (2015-04-02 19:51:14)转载▼ 分类: 公司劳动 企业要运行,就要聘用员工,用工风险必然存在,下面就如何规避用工风险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
在一个企业里,只要规章制度合法合规,规章制度就是企业运营和执行的准则,因此制定规章制度程序要合法合规,内容也要合法合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则要顾问律师或专职法务人员才好判断,制定程序方面,则企业人力资源人员就可掌握,具体而言,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执行,比较简单的做法就是每项制度的制定应取得工会的认可,因为工会是代表职工利益的。
企业规章制度涉及聘用、培训、劳动合同管理、休假考勤、社保、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员工档案管理、保密制度、印章管理、文件管理、会议制度、接待安排、资产管理、宿舍管理、食堂管理、消防安全、门禁制度、网络管理等等。
二、尽职调查、劳动合同签订方面
员工入职时,应进行尽职调查,如人力有限,可只针对重要职位进行尽职调查,要求员工提供离职证明,人力资源部可以打电话或前往离职企业了解该待聘员工的离职真实性及是否存在未了解的劳资纠纷,以便降低劳动用工风险。
劳动合同条款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制定,避免出现条款无效的情况。
三、做好入职培训工作
员工入职时,必须要学习公司规章制度,每次学习都要有员工对学习内容进行书面确认,以便尽到企业的告知义务,存档备查,发生劳动争议时,便于案件处理。
四、准时发放工资、提供福利、为员工购买社保
如不能及时发放工资、提供福利,应取得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认可,做好员工的安抚工作,并及时公示公告。
对于不愿意购买社保的员工或不愿意将外地社保转入本地的员工,建议采取劳务派遣方式,尽量将风险转移,因为劳务派遣公司在处理这方面的经验较企业要丰富,而且也与劳动部门有良好的沟通关系。如果必须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社保仍可以委托当地人力资源公司代为购买,目前劳动部门一般认可这种方式;如果员工拒绝购买,则应由员工本人说明原因,作出承诺,尽管这种承诺未必有效,但至少可以应对劳动部门的检查,同时发生劳动争议时,也有理可辩,而不是措手不及。
五、奖惩按制度执行
涉及到处罚处分时,应严格按制度执行,做到有理有据,并征求工会意见,同时宜以该员工书面确认为妥,如员工拒绝签字,则宜用手机短信(劳动合同中预留的或能证明其本人使用的号码)、邮件告知其本人,必要时可采用快递。并应在企业公告栏张贴,拍照作为证据使
用。对于奖励,也应按制度执行,以避免奖金数额方面的争议。
六、应对劳动争议方面
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应分析原因和利弊,如果确实对企业明显不利,则应跟员工摆事实,讲道理,讲劳动仲裁耗时耗力,讲公司的实际困难及不对之处,争取协商处理;如属员工无理取闹,则应坚决抵制。
在劳动仲裁或诉讼阶段,应重证据,因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很大程度上是企业承担举证责任,此时就突出员工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了。
做好仲裁、法院的沟通工作,企业确实违法的地方,应坦然承认,并及时改正,配合案件顺利进行;员工违法的地方,应坚决指出,争取企业的做法得到审理人员的认可和理解。 一般企业面对劳动案件时采取“拖”字诀,其实累的是员工和企业法务人员、顾问律师,为了兼顾双方利益,一味地拖肯定不是办法,当然为达成调解,采取战术性的拖延还是可以的。 对于群体劳动争议,应针对实际情况,分阶段地分化利益群体,能调的调,能裁的裁,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仲裁或司法人员会相对重视,也会尽力促成调解的。当然,宗旨是要尽量降低企业的损失、影响。
第五篇:施工企业常见风险及防范措施
[摘要] 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投招标的实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施工队伍的剧增,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施工企业作为建筑市场竞争的参与者,承受着日益巨大的风险。,常见风险究竟具有哪些,如何化解和防范,研究这一问题对于施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借鉴作用。本文从施工企业的特点出发,系统的划分了施工企业风险的种类,指出了防范风险的三种方式,从宏观和微观上提出了施工企业常见风险防范措施。全文有许多考虑不周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施工企业的特征
施工企业是以基本建设为主要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性经济组织,与其他行业相比,生产对象、生产方式、生产过程和产品都有其独特的属性。以建筑物为产品,不确定因素多,管理难度大,系统风险突出。
(一)生产产品的不可比性
施工企业的产品即建筑物,不管它的形式功能千差万化,都在设计指定的地方生产,有固定性。而企业的施工活动随施工产品的地域不同具有流动性。因施工地域不同,施工条件不同,其产品无可比性,难以事先控制。
(二)复杂多样性
生产方式千变万化,作业项目不尽一致,不同的工艺要求,不同的施工方案。人员设备多,自然状况差,危险大、隐患多,是一个非工厂化的生产方式。点多、线长管理跨度大,潜在风险因素多。
(三)周期长、耗资多
建筑产品形体庞大,投资数额大,生产周期长。生产的过程是价值的积累过程。一般耗资数额巨大,耗用大量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的供应价格波动大,严重影响企业资金周转,财务风险大。
二、施工企业风险的种类
所谓风险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而导致经济损失的现象,它具有客观存在性和不确定性两个主要特点。风险的客观存在性是指人们无论是否察觉,“风险”都可能发生。风险的不确定性是指风险发生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模以及损失程度等事先难以预料。
按责任方可以把风险划分为:发包人风险、承包人风险以及第三人风险等。这三种风险既可能独立存在,也可能共同构成,即混合风险。例如,因发包人支付原因和承包人管理水平因素而导致工期延误等即属混合风险。
按风险因素的主要方面,又可将风险分为技术、环境方面的风险与经济方面的风险以及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的风险等三种。它们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技术与环境方面的风险
施工企业千辛万苦中标,按业主要求进场后,存在以下风险,且会给企业带来很大损失。一是征地拆迁不落实,许多建设项目仓促上马,大量的征地拆迁未解决,施工准备不充分,不具备开工条件,施工单位陷入夹板之中;二是施工图纸不到位,原设计与实际不符变更多,图纸不配套,甚至有的项目边施工边设计;三是人为干扰多,有的建设单位强行要求指定分包方,划走部分工程搞协调平衡,有的强行指定供应商,或指派租赁设备,有的当地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原因,搞摊派、拉赞助、乱收费、乱罚款,把建设项目视为当地的"致富工程"。动不动以断水、限电、挡道相威协,集体闹事,把施工企业视为"唐僧肉"。严重影响施工生产进度,延误工期,停窝工损失大,加重了企业经营的风险。除了以上所述风险,还存在以下风险因素:
1.地质地基条件。工程发包人一般应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和地基技术要求,但这些资料有时与实际出入很大,处理异常地质情况或遇到其他障碍物都会增加工作量和延长工期,从而增加施工成本。
2.气象条件。主要表现在异常天气的出现,如台风、暴风雨、雪、洪水、泥石流、坍方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现象和其它影响施工的自然条件,都会造成工期的拖延和财产的损失。
3.施工准备。由于业主提供的施工现场存在周边环境等方面自然与人为的障碍或“三通——平等”准备工作不足,导致建筑企业不能做好施工前期的准备工作,给工程施工正常运行带来困难。
4.设计变更或图纸供应不及时。设计变更会影响施工安排,从而带来一系列问题;设计图纸供应不及时,会导致施工进度延误,造成承包人工期推延和经济损失。
5.技术规范。尤其是技术规范以外的特殊工艺,由于发包人没有明确采用的标准、规范,在工序过程中又没有较好地进行协调和统一,影响以后工程的验收和结算。
6.施工技术协调。工程施工过程出现与自身技术专业能力不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问题,各专业间又存在不能及时协调的困难等;由于发包人管理工程的技术水平差,对承包人提出需要发包人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又没有作出及时答复。
(二)经济方面的风险
1.招投标。根据国家规定,建筑行业实行投招标制。施工企业的任务以竞标的方式获取。当前施工企业僧多粥少,一个招标项目,动辄上百家参与竞争。手续繁杂且中标概率低。投标花销费用大,企业重不堪负。建筑市场的不规范是施工企业投标揽活的最大风险。首先表现在建设单位压级压价,大大超出了施工企业的承受能力,有的工程项目压级压价达到国家定额预设造价的30%多。许多施工企业为了眼前的生存也不得不承接。投资行为的不规范,导致了"最低价中标"而非"最合理价中标"的现状。其结果一方面使得施工单位以巨额亏损暗贴建设单位的投资额,另一方面某些施工单位"不得不"以偷工减料降低成本求生存,必然导致"豆腐渣工程"。还有一些工程开工不拨动员予付款垫资司空见惯,一批无资金或资金不到位的项目,有的项目施工单位中标后垫资5%--10%的现金保证至工程结束后迟迟不予返还。多数垫资项目属"空手套白狼"工程,把风险接嫁给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挖空心思争着上、抢着上、骗着上、赖着上。到头来很多只能是"半拉子工程"。造成施工企业亏损严重,资金紧张,信誉受损,陷入进退两难,骑虎难下的尴尬局面。
2.要素市场价格。要素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材料市场、设备市场等,这些市场价格的变化,特别是价格的上涨,直接影响着工程承包价格。施工材料往往占到整个工程造价70%左右。当各种资源的实际价格在中标报价的范围之内,企业将会获取利润。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投标报价中的静态价与实际价相差甚远,生产资料的价格波动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尤其是自然条件恶劣的地区,地材价格变动更出人意料,如砂子、石子、片石、水泥等,由于当地资源产量的限制,地材供不应求,价格成倍上涨,远距离供应加大了成本负担。有的采取集中垄断供应的方式,人为抬高料价,且不许施工单位自行采购。地材价差大都不在调概范围内,巨大地材料差,由施工单位自行消化,而料费对工程成本的影响举足轻重。价格上涨是施工企业重要的经营风险。
3.金融市场因素。金融市场因素包括存贷款利率变动、货币贬值等。
4.资金、材料、设备供应。主要表现为发包人供应的资金、材料或设备质量不合格或供应不及时。
5.家政策调整。国家对工资、税种和税率等进行宏观调控,都会给建筑企业带来一定风险。
6.财务危机。施工企业项目建设周期长,耗资数额大,一个企业的施工项目少则几十个,覆盖面广高度分散,由于建筑市场的不规范,建设单位款项的长期拖欠,投标押金的置留、完工项目的尾工扣款,许多项目竣工多年,工程款和保证金难以及时清回和返还。企业的债权债务逐年增长,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资金紧张的矛盾日益突出,增加了财务的风险。项目赊购的各种材料、应付的设备租金、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待交的税款等,难以按期支付。一方面影响着企业的信用,另一方面使企业的生产资金陷入困境。施工企业异地施工,项目完工后债权人又迫使施工单位必须撤离前清偿债务,于是诉讼不断举债还帐,或就地以机械设备清偿。施工企业进场施工难,清场撤出更难。资金周转困难,已实现的收益没有货币化,财务状况恶化,承担着货币贬值风险和呆坏账风险及利息风险,隐含着巨大的财务危机。
7.入世后国际竞争。随着我国WTO的加入,国内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国外施工队伍的大量涌入。跨国公司在技术、资金、质量、服务和品牌等方面的优势,对我国建筑市场必将产生巨大的冲击,将会影响到国内施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面临新的国际竞争环境,竞争的范围和内容将更加严峻,许多施工企业将面临着退出市场竞争的危险,能否参与国际竞争,遵循国际惯例,融入国际大市场,是对每一个施工企业生死存亡的考验。
(三)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的风险
1.存在缺陷、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善,文字不细致、不严密,致使合同存在漏洞。如在合同条款上,存在不完善或没有转移风险的担保、索赔、保险等相应条款,缺少因第三方影响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的条款,存在单方面的约束性、过于苛刻的权利等不平衡条款。
2.发包人资信因素。发包人经济状况恶化,导致履约能力差,无力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信誉差,不诚信,不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有意拖欠工程款。
3.转包、分包。选择分包商不当,遇到分包商违约,不能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分包工程,从而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度或发生经济损失。项目施工过程中,有各种关系指定强行分包的、也有施工企业由于自身原因转包的。施工企业一方面任务短缺,饥不择食,另一方面又把中标的任务大量分包给劳务工队,相互矛盾。由于大量的非自行完成,造成了管理的隐患,增大了社会责任的风险。也有背于严禁擅自将工程转包或肢体分包的法律要求。因此引发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劳务方常以价格不合理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重新确定分包价格。实际上发包方大都败诉,损失教训惨重。大量的分包合同都隐含着争议的风险。另外,大量的工程分包、转包使施工组织管理的难度加大,安全与质量的责任主体并未变更,风险也未转嫁化解。若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有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的风险,应当引起管理者高度的重视。
4.履约方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效率低,不能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甚至发出错误指令等。
上述各类风险都是施工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威胁。因此,必须进行有效的风险防范。
三、建筑企业防范风险的方式
建筑企业防范风险一般可以采取三种方式,即控制风险、转移风险和保留风险。
(一)控制风险。这是使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导致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它包括避免风险、消灭风险和减少风险三种。控制工程项目风险的主要措施如下:
1.悉和掌握工程施工阶段的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施工阶段的法律法规是保护工程承发包双方利益的法定根据,建筑企业只有熟悉和掌握这些法律法规,依据法律法规办事,才能增强用法律保护自己利益的意识,有效地依法控制工程风险。
2.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招标文件。承包商取得招标文件后,应当深入研究和分析,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吃透业主意图及要求;全面分析招标人须知,详细审查图纸,复核工程量,分析合同文本,研究招标策略,以减少合同签订后的风险。
3.订完善的施工合同。基于“利益原则”的承包人应当综合分析、慎重决策,不能签订不利的、独立承担过多风险的合同。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很多风险,必须搞清楚由谁来承担。减少或避免风险是谈判施工合同的重点。通过合同谈判,对合同条款拾遗补缺,尽量完善,防止不必要的风险;通过合同谈判,使合同能体现双方责权利关系的平衡和公平,对不可避免的风险,应有相应的策划和对策。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或称标准文本)从而签订合同是使施工合同趋于完善的有效途径。鉴于中国已经入世,合同的签订也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国际工程合同必须符合FIDIC合同条件。
4.握要素市场价格动态。要素市场价格变动是经常遇到的风险,在招标报价时,必须及时掌握要素市场价格,使报价准确合理,减少风险的潜在因素。但在招标报价时往往对要素市场价格变化预测不周、考虑不全,特别是可调价格合同,控制风险必须随时掌握要素市场价格变化,及时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格,以减少风险。
5.强履约管理,分析工程风险。在合同谈判和签订过程中,虽然已经发现了风险,但合同中还会存在词语含糊,约定不具体、不全面、责任不明确甚至矛盾的条款。因此,任何施工合同履行过程都要加强合同管理,分析不可避免的风险。如果不能及时透彻地分析出风险,就不可能对风险有充分的准备,在合同履行中就很难有效控制,特别是对风险较大的工程项目更要强化合同分析,及时进行工程结(决)算。
6.好分包商,减少风险事件。分包给分包商的工程,总包商负有质量、安全、工期等协调和管理的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所以对分包商的承包工程和其工作,要严格进行管理,督促分包商认真履行分包合同,把总分包之间可能发生的风险,减少到最低程度。
(二)转移风险。包括向对方转移风险和向第三方转移风险。转移工程风险主要有如下几种措施:
1.行索赔制度。由于不可预测的某些风险总是存在,风险事件的发生是造成经济损失或时间损失的根源,合同双方都期望转嫁风险。所以在合同履行中,推行索赔制度是向对方转移风险。但工程索赔制度在我国尚未普遍推行,建筑企业对索赔的认识还很不足,对索赔的具体作法也还十分生疏。因此,必须了解索赔制度转移风险的意义,学会索赔方法,使转移工程风险的合法、合理的索赔制度健康地开展起来,逐步向国际工程惯例接轨。
2.第三方转移风险。包括推行担保制度和进行工程保险。
A.行担保制度。这是向第三方转移风险的一种有效作法。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但在工程施工阶段以推行保证和抵押两种方式为宜。
第
一、保证。当前我国正在逐渐推行银行保证或企业保证。①银行保证。国际通行作法是在工程招投标和合同履约过程中实行银行保函制。由承发包双方开户银行,根据被保证人(即承包人或发包人)在银行存款情况和资信,开具保函,承担代偿责任。但目前我国银行保函制度没有相应法规或规章,尚未普遍推行。②企业保证。除推行银行保函制外,也可以推行有实力的大型企业做为工程承包人或发包人的保证人,由其出具保函,承担代偿责任。
第二,抵押。在承发包双方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时,由承发包双方或其任何一方与第三方抵押人订立抵押合同并进行抵押物登记。
B.行保险制度。工程保险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转移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当出现保险范围内的风险而造成经济损失时,工程发包人或承包人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以获得相应赔偿。一般在招标文件中,特别是在投标报价说明中都要求承包人作出保险承诺。我国工程保险工作尚未与国际惯例接轨,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建筑工程一切险种、第三方责任险、人身伤亡险和施工机械设备险等设置了相应条款。为把工程保险制度逐渐推行,一方面要在修改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时向国际惯例接轨;另一方面要制定建筑工程保险章程和必要的法规、规章,以保证建筑工程保险制度的全面推广。
(三)保留风险。或称自留风险,是指当风险不能避免或因风险有可能获利时,由自己承担风险的一种作法。在建筑工程固定价格合同中考虑一定比例的风险金,以前通常称为不可预见费,就是对合同中明确的潜在风险的处理基金。风险基金的比例取决于合同风险范围和对风险分析的结果,一旦出现风险,发生经济损失,由风险基金支付。
四、施工企业降低风险的根本途径
(一)有赖于国家在宏观上深化改革,依法规范经济秩序
国家依靠深化改革,不断规范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健全建筑市场的法律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法》、《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加强建筑市场的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使市场秩序规范化、法制化。首先,要规范投资主体的经济行为,增强依法行政和依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自觉性,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核监督,特别是建设资金的到位情况,坚决取谛"钩鱼项目",加大查处力度。其次,要净化投招标市场,做到公平公开,合理确定标价。大力提倡"阳光招标",铲除"暗箱"操作。把投招标工作与反腐倡廉活动结合起来,坚决打击以权谋私,行贿受贿,贪赃枉法等犯罪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三要增强施工企业的自我约束能力,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依法维护企业的自身利益。四要不断改善投资环境,为施工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条件,正确对待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以实际行动维护支持国家基本建设,要严肃处理阻挠、干扰、破坏基本建设行为。
(二)提高认识牢固树立风险意识
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施工企业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并随主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建筑市场的风险,有外部市场不规范产生的,也有企业内部经营决策不慎造成的。要学习政策法规、金融知识、财会知识,提高对风险的鉴别能力。对风险不能视而不见或否认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对重大事项的决策要尊重客观规律,决策过程要民主科学。既大胆创新,又稳妥谨慎。要深入调查研究,把工作做细,避免个人盲目决策行为,重视可行性研究优化方案。要建立可追溯的决策责任制度,有所为而有所不为。要树立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及时发现风险,回避风险,力争把风险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
(三)强化成本管理,完善内控制度
施工企业的风险归根到底是生存与发展的风险,企业的经济实力是抵御风险的根本。要在竞争中求生存图发展,就必须强化内部控制。要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重视成本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首先把好源头关,必须重视投标揽活。对所投项目认真调查研究,筛选方案,合理降造。树立投入产出观念,重视价格风险的控制,精确报价,量力而行。对资金不落实、条件刻苛,标价过低的风险项目坚决放弃,避免越干越亏。项目管理过程中,大力推行责任成本管理,落实内部承包,以责任成本为控制目标,及时开展调价索赔工作,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使成本费用受控。重视对分包、转包项目的管理,探索合作的方式,化解纠纷的风险。可成立虚拟联合体或组建劳务作业队等形式,严格控制整体包出。适度控制经营规模,变"广种薄收"为"精耕细作"。不盲目追求产值规模,走内含式扩大再生产的路子。以技术创新占领市场,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为别人所不为。要挖潜节约,实施以低成本为核心竞争力的战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抓好在建项目的管理,以干促揽。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经济责任制,对失职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制,规范经营行为。不断降低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
(四)适度多元化经营,开发多层次市场
施工企业的特点决定了企业生产经营具有间断性,任务的获取与街接受国民经济的调整而变化。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施工队伍的增加,竞争形势十分严峻。若将生产的产品或经营局限在一特定方面,将会带来很大的风险。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特点,适度进行多元化经营,适应长期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可有选择性地实行多元化经营的对策,开发多层次市场,实现一专为主多种经营。要大而强小而专,涉足的领域不能窄。要人有我新,科技领先。也可参股经营、联合投资、兴办企业等,开发关联型或非关联型项目,拓宽经营渠道,开辟第二财源。多种经营的战略非权宜之计,同时,应谨慎从事,反对盲目乱投资上项目而加大经营的风险。
(五)加强财务管理,管好用活资金
施工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各种借款,筹资渠道难以多渠道,由于投资收益低,靠吸取资本金或发行债券不现实。当前大量的应收款项成为企业沉重的负担。一方面资金被建设单位无偿占用,另一方面大量的利息支出浸蚀着施工利润,管好用活资金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紧密相关。一要建立领导和职工共同参与管理的全员资金管理。在资金的拨放、运用、管理上下功夫,尽可能减少资金占用,二是适应现代理财意识,以效益为中心,讲究生财、聚财、用财之道,勤俭节约,精打细算,适度集中财力,减少资金沉淀。压缩非生产性支出,适度控制机械设备的购置,对通用的应以租为主。既算经济效益,也算现金流量。三要加大清欠力度,对长期欠款的项目,要落实责任人限期清理。必要时应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并建立清欠激励制度。四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制度,用纪律和制度来约束资金运动,防止资金流失、资金失控和资金周转不灵,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要保证资金的安全,加强投资决策,以减少投资失误。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施工企业防范风险的具体措施
(一)以施工合同为基础的索赔
1.索赔的法律依拒
施工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建筑企业来说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自己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虽然我国在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中还存在有关法规不够健全、不够严密的问题,但对逐渐推行工程施工索赔工作,客观上还是有一定条件的。《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等都有涉及工程索赔的条款,可以作为推行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
第一,《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事责任原则,在《民法通则》第111条对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违反合同的现象屡屡发生,这种违反合同的现象可能是合同内因素,也可能是合同外因素;可能是发包人故意行为,也可能是客观原因,发包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无论什么情况,只要是发包人的责任使建筑企业遭受到合同价款以外的损失或影响工期,施工企业就可以依法要求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种要求赔偿权,就是依法索赔权。
第二,《合同法》第107条至114条也有上述类似规定。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过错,建筑企业可以依据这些条款向发包人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这种要求即为索赔。另外,《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为建筑企业的索赔提供了优先受偿的法律支持。
第三,国家建设部、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经贸办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第34条规定,要“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工程索赔制度。”第6条规定,“对于建设资金不足,物资供应短缺的工程,企业有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并有权调整施工进度。”第7条规定,“工程的承包价格应由企业与工程发包单位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投标竞争,在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在工程施工中,如发生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等,企业有权要求按有关规定调整预、决算。”上述条款也可作为建筑企业向发包人要求索赔的依据。
2.索赔的证据种类
(1)投标文件。它是组成施工合同的重要部分,其内容包括承发包双方的要约和承诺,在索赔要求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
(2)会议纪要。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及有关针对工程召开的一切会议纪要;但纪要必须经过参与会议的各方签认,或由发包人或其代理人签章发给建筑企业才具有法律效力。
(3)来往信函。合同双方的来往信件,特别是对建筑企业提出问题的答复或认可信等。
(4)指令或通知。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各种指令、通知,包括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暂停等指令。
(5)施工组织设计。这是指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并经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6)施工现场的各种记录。如施工记录、施工日报、工长日记、检查人员日记或记录以及经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中停电、停水、停气和道路封闭、开通记录或证明等。
(7)工程照片。这是指注明日期、可以直观的工程照片。
(8)气象资料。现场每日天气状况记录,或请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证的气象记录。
(9)各种验收报告。如隐蔽工程验收报告、中间验收工程报告、材料实施报告以及设备开箱验收报告等。
(10)有关原始凭证。如建筑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和使用等方面的原始凭证,各种可以公开的成本和会计资料等。
(11)国家发布的相关规定及有效信息。国家颁发的法律、法令和政策性文件,特别是涉及工程索赔的各类文件;政府有关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调整造价的方法和指数等,一定要注意积累。
3.按现行示范文本的索赔机会 《合同文本》提供的索赔机会
1 4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
2 6.2 工程师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 7.3 因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在施工中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
4 8.3 发包人未能完成其义务(九项工作),造成延误,赔偿承包人损失
5 12.2 发包人因其自身原因,推迟工作
6 12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
7 13 工期延误条款(7种情况)
8 15 发包人要求工程部分或全部达到优良标准;工程质量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
9 16 1)工程因工程师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返工,修改
2)包人检验合格后,又发现承包人造成的质量问题,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工程师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检验为合格,由发包人承担追加合同价款
10 18 工程师要求重新检验,如工程合格
11 19.5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负责修改设计;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且设备为发包人采购
12 23.3 合同价款调整条款(4种情况)
13 27.4 发包人供材料、设备延误或不合格
14 29.1 设计变更
15 39.3 不可抗力
16 43.2 工程施工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而采取的保护措施
17 44.6 因发包人原因,解除合同,由发包人按合同支付
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总之,签好合同是索赔成功的前提,但在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两点:一是尽量为自己一方埋下索赔的机会;二是尽量使对方忽略履行合同时可能产生的错误。只有这样,才能为履行合同时提供索赔的机会和索赔成功。
(二)以《合同法》286条及其司法解释为依据的维权
全国人大于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2年6月对“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进行了解释,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它债权”。《合同法》286条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建筑企业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言,不啻为“一把尚方宝剑”。
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化解工程项目的不同风险,是建筑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必然选择。在对业主索赔过程中,把协商或合同解决经济损失作为上策,若确实协商无法解决,只有收集充足的证据,并在有效时限内诉诸法律解决,特别是对于那些诚信度极低且恶意“玩空手道”拖欠工程款的业主,惟有将他(她)们送上被告席。
(三)防范违法工程的风险
我国《建筑法》规定,允许建筑施工的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等。否则,即属违法工程。对此类工程,政府通常做法主要有两种:①对合同双方(主要是发包方)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责成发包方补办相应手续。②按我国《行政处罚法》对工程进行强制拆除。如广州市政府于2000年底至2001年初曾先后多次采取这种措施。这种情况下的建筑企业可能承担的风险是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丧失一定的投标权等)及无法收回工程款。
此类风险主要出现在议标工程中,防范的途径主要有:(1)了解业主和有关部门落实的工程是否合法。(2)如果其合法性得不到落实,合同约定支付高比例的进度款和中间结算,切勿垫资;或要求对方和第三方提保,以保证工程款的支付及非自己原因导致的损失,其担保由对方承担。
(四)防范项目法人的风险
有一种“发包人”,由于真正的业主为了该项工程的管理,甚至为了规避可能承担的责任而设立,其表面特征是注册资金由真正业主提供,注册资金要么远远低于工程标价,要么不实;项目法人的人员是真正业主的工作人员,有的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甚至是真正业主的主要负责人;建筑工程的用地由真正的业主办理,土地使用权大多属于真正业主。其法律特征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
与这类项目法人合作可能出现的风险是建筑企业的工程款难以收回。防范措施一般为:①到土地管理部门(国土资源局)查清土地使用权的所有人,确认是否为项目法人;②如果是,尽量不要垫资;③当出现进度款拖欠时,要求发包人让真正的业主提供履约担保;④如工程已竣工则应迅速起诉,列发包人和真正的业主为共同被告并保全所建工程和真正业主的其他资产。
(五)防范垫资工程的风险
建筑市场的不规范使得垫资施工成为司空见惯的事了,虽然国家明文禁止,但禁而不止。而垫资行为一旦发生,收不回款项的风险则如影相随。该风险的规避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1)要求业主请第三方提供充分、适当的担保(如银行保函、抵押等)。(2)风险转移给材料商和分包商。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债权、债务和合同的转让,建筑企业的工程款项的债权转让给分包商和材料商不需经业主同意,只需通知业主就行了。但债权转让必须注意以下几点:①分包合同、材料购销合同的约定支付额度不得高于总包合同约定的进度款的支付额度。②分包工程的核量和材料购销的对帐要及时准确。③分包合同和材料购销合同应明确约定:当业主拖欠总包工程款的额度大于分包欠款或材料欠款比例时,或者由于非总包人原因致使总包工程款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确认时,分包商、材料商收到总包人债权转让通知后,同意受让债权额度为总包所欠分包或材料商的债务额度。
(六)防范材料和劳务分包的风险
经常有材料商起诉承包人的案例,法院拿出由工程项目材料员出具的收据或欠条(收据内容大多为收到某物品多少,单价多少、价值多少,未付款等证据)并得到了法院的确认,判决由建筑企业承担。很难说这些证据都是真实的,而这些诉案总是发生在项目经理部解体后而项目不能控制时。因此,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材料数量的确认必须以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项目公章或建筑企业公章的收货单为准,否则不能作为材料商供应材料的依据。
为避免因劳务或其他零星工程分包而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分包合同一定要与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单位签订,即使有时合同细节尚未落实而需先行进场,也应先签订一个非常简单的协议,表明分包单位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单位。
以上主要是施工企业常见风险及其防范,只要我们针对出现的风险及时研究对策,借鉴和总结各种不同经验,并提出治理措施,同时与国家政策紧密相联,做到合法、合理、合情并举,施工企业无论遇到何种风险,都能将风险化解或将风险降至最低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