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生效证明申请书
第一篇:判决书生效证明申请书
出具生效证明申请书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广州xxxx有限公司诉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4)XXXX号。贵院已于2015年5月12日审结,现为申请强制执行之需要,特向贵院申请为我司出具一份裁判文书生效的证明。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5年
月
日
第二篇:开具生效证明申请书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
申请事项:请求开具生效证明。 申请理由:
原告诉*****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民初****号】已由贵院审理终结,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特请求贵院开具生效证明,恳请批准。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日期:
第三篇:离婚判决书生效时间
一、离婚判决书生效时间、离婚判决书何时生效?
1.如果是一审,签收离婚判决书第2天起算15日,双方均不上诉的,上诉期满后(15天)判决书生效;
2.如果是二审,判决书签收之日起即生效。
3.如拿到的是一审判决书,建议找主办法官开具生效证明,避免重婚。
二、离婚判决书丢失怎么办、离婚判决书如何补办?
1.离婚判决书丢失后,可以持身份证到审理你离婚案件的法院档案室复印离婚判决书并加盖法院公章。
2.离婚判决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的作用是一样的。
3.然后带上离婚判决书、身份证、户口本即可办结婚登记。
三、有离婚判决书就没有离婚证了吗?
1.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只能有一样。
2.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民政局的离婚证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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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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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
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1〕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请进一步明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政策的函》(国质检财函〔2010〕90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对申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审查时,按照下列规定收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企业申领一个类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取2200元;申领两个以上类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对每类工业产品分别收取2200元。其中:对同一个类别工业产品,企业申领两个以上产品单元(每类工业产品包括的产品单元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为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
二、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第五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10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一月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
复(法释〔2011〕2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海南长江旅业有限公司、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2009)琼民再终字第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因其不具有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
本报北京 1月31日讯 (记者 罗书臻)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请示报告作出批复,在这份《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因其不具有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
据了解,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数量大量上升,其中部分案件涉及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申请再审。这类纠纷反映了生活实践中存在的“买卖判决书”的现象,一些受让人以低廉的价格收购债权后,还企图通过再审程序谋求超出正常预期的额外利益,在银行不良资产的债权转让中也出现了这个问题。为解决这一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该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负责人表示,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精神,为了彻底杜绝此类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的,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无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也没有申诉人主体资格。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
维护诉讼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负责人就《批复》答记者问
问:出台这个司法解释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大家知道,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数量大量上升,其中部分案件涉及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申请再审。对这种债权受让人有无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问题,则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其可直接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有的认为其可作为案外人申请再审,有的认为其不具有申请再审主体资格。另一方面,生活实践中确实存在“买卖判决书”的现象,一些受让人以低廉的价格收购债权后,还企图通过再审程序谋求超出正常预期的额外利益。在银行不良资产的债权转让中也出现了这个问题。鉴于此问题带有普遍性、争议较大,有必要出台这个司法解释。
问:不赋予判决债权受让人申请再审人资格,有何法理依据?
答:关于受让诉讼标的法律关系的继受人有无再审当事人资格,有当事人恒定主义与诉讼承继主义两种不同立法体例。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认可自然人死亡后的继承人、企业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承受人有申请再审主体资格,但对判决生效后受让诉讼标的法律关系的继受人有无申请再审人资格,则未予明文规定。
我们研究认为,从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及维护诉讼顺利进行的立场出发,应当不允许这种情形下的继受人有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理由是:
一、保护了债务人的诉讼信赖利益。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系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的诉讼主张和请求、攻击防御方法为双方所知晓,如果更换他人为当事人再行诉讼,将使得法律关系变得不确定,从而损害债务人的诉讼利益。
二、不损害债权转让人、受让人的正当利益。如果作为原审一方当事人的债权让与人对生效裁判不服,其应当先行对该裁判申请再审,待再审裁判作出后再行转让。由于债权让与人转让的是判决确定的债权,不是原审诉讼争议诉讼标的所涉及的债权,因此,不允许债权受让人作为申请再审人,在其正常的诉讼预期之内,并不损害其正当利益。
三、若对方当事人提出债权转让无效的抗辩,因该项事实系原判生效后新发生的事实,不属原判既判力时间范围之内,不是再审程序能够解决的事项。因此,若受理债权受让人提出的申请再审,再审程序或恐难以正常进行。
问:有观点认为,判决债权的受让人虽然没有申请再审资格,但仍然有申诉人资格。这个观点是否成立?
答:《批复》征求意见稿规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的,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无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也没有申诉人主体资格,目的是彻底杜绝此类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来删掉了关于没有申诉人主体资格的表述。从解释论而言,既然判决债权的受让人不具有申请再审人资格,也就没有申诉人资格,没必要重复规定。
问:《批复》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处理有什么意义?
答: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审理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文件,去年还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但对判决债权受让人有无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这一问题均未予明确。可以说,《批复》对处置不良债权案件也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