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标准总局
第一篇:建筑施工安全标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 安监总危化〔2008〕4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和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做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学品登记中心,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协会:
江苏、天津两省(市)为深刻吸取2006年盐城“7.28”、津南“8.7”重大爆炸事故教训,采取坚决措施,遏制重特大化工事故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分别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和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百日攻坚战”。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江苏省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和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都取得了良好成效。
现将《江苏省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做法》和《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做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借鉴江苏省和天津市的做法,积极深化本地区、本单位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扎实推进化工行业和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促进全国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附件:1.江苏省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做法
2.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做法
二○○八年三月五日 附件1 江苏省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做法
2006年7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发生重大爆炸事故。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江苏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10月起用3年左右时间,对全省范围内化工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在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截至2007年底,全省已关闭违法违规化工企业2713家,实现关闭违法违规化工企业的总体目标的95.4%;各市政府初步确认的54个化工集中区域中,有23个已经通过江苏省环保厅的区域环评,其余的正在组织制定区域建设规划和进行区域环评。江苏省化工企业专项整治的主要做法如下:
一、领导重视,成立专门的整治工作机构
(一)成立整治工作机构
江苏省各级政府成立了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江苏省政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成情况如下:
⒈领导小组组成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担任组长,省经贸委、环保厅和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厅、财政厅、环保厅、建设厅、公安厅、交通厅、外经贸厅、国土资源厅、科技厅、卫生厅、劳动保障厅、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中小企业局、法制办、总工会、银监局、邮政管理局、江苏海事局、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办、南京铁路办事处、徐州铁路办事处负责人担任成员。
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负责人任主任,省环保厅、安全监管局负责人任副主任,省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外经贸厅、科技厅、劳动保障厅、质监局、工商局派出工作人员任成员,其中省经贸委、环保厅、安全监管局派出工作人员集中办公,专门负责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中各项事务的协调和处理。
(二)建立整治工作机制
⒈整治工作原则。全省统一部署,市县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
⒉整治工作总体要求。逐个排查,集中整治,入园进区,改造提升。
⒊整治工作目标责任制。江苏省政府明确了各市化工企业专项整治的目标和责任,与13个省辖市政府签订了化工企业专项整治责任状,明确和分解了三年内关闭违法违规化工企业2843家的目标责任。各市、县政府也逐级签订了化工企业专项整治责任状。
⒋整治工作方法。江苏省政府要求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要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投资管理、企业登记”等8个方面入手,进行认真排查,综合治理。一是对化工企业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逐条、逐项进行排查,对现有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综合性开发区中的化工片区进行全面清理;二是根据排查的情况,对违法违规的化工企业,依法采取责令停产整顿、关闭等措施;三是对排查的化工企业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综合运用行政、经济等手段,鼓励化工企业搬迁、转产。
⒌建立整治工作制度。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制度;保留、搬迁、转产和关闭的化工企业信息档案,一企一档;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信息通报制度,每周通报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信息;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公示公开制度,通过媒体公告关闭的化工企业名单;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处理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发现的问题;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举报信访制度,设立了举报电话。
⒍监督工作办法。定期向人大和政协专题报告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检查;纪检、监察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重要问题进行督查,查处化工企业专项整治中工作执行不力、弄虚作假等行为。
⒎保障工作办法。江苏省各市、县政府把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落实了经费。
⒏奖惩激励办法。部分市、县将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政府综合考核内容,对完成关闭化工企业目标的地方和部门,予以奖励;一些市政府将关闭后的化工企业使用土地指标、污染排放指标等留给县政府统筹使用;部分市对没有完成考核目标的地方和部门,在工业目标管理年终考核定级时下调一个奖励等级;一些市、县政府要求不得将规模以下小化工的产值纳入本市、县GDP和财政收入考核;没有完成考核目标的地方,辖区内不得批准新项目,直至考核目标完成。
二、摸清底数,为整治工作奠定基础
江苏省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投资管理、企业登记”等8个方面入手,由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辖区内所有化工企业的现状进行全面摸底,对每个化工企业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逐条、逐项排查。2006年11月至12月期间,相关部门暂停为任何企业补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工商登记等手续。除了查清化工企业数量、分布情况外,重点查清以下内容:
(一)产业准入方面
⒈是否违反产业政策或发展规划;
⒉是否仍在使用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
⒊是否违反其他市场准入标准等。
(二)安全生产方面
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布点在经省辖市批准的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门区域;
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是否隐瞒真实情况和提供虚假文件、资料;
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是否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生产条件发生了变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后是否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有关安全生产变更审批手续;
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作出的各类整改承诺,是否已按期完成;
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按要求制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按规定报送安监部门备案;
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经法定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法定培训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⒏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是否经安全培训后上岗;
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已制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⒑化工企业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是否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是否报送安监部门备案;
⒒2006年以来化工企业是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含重大未遂事故);
⒓化工企业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是否报送安监部门备案;
⒔2005年以来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是否经省辖市政府设立批准;
⒕2005年以来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是否通过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经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的其他安全生产问题。
(三)环境保护方面
⒈是否通过环评审批;
⒉环保设施是否配套,使用运行是否正常;
⒊化工建设项目是否通过环保验收;
⒋是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⒌是否配置比较完备的应急处置设施;
⒍是否能够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⒎废水是否排入达到地表水功能区划要求的水域等。
(四)产品质量方面
⒈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是否领取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⒉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注册登记并经定期检验合格;
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是否落实;
⒋气体充装单位是否依法经过行政许可等。
(五)土地使用方面
⒈是否越权审批用地预审;
⒉是否越权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特别是越权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
⒊是否越权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⒋是否“以租代征”用地等。
(六)能源消耗方面
单位产品能耗是否符合限额规定。
(七)投资管理方面
⒈是否经过审批、核准或备案;
⒉是否越权审批或核准;
⒊是否以备案代替核准;
⒋是否审批或核准了未经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化工建设项目。
(八)企业登记方面
⒈是否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⒉是否未经相关前置许可办理工商登记等。
三、明确整治工作目标
江苏省政府确定的化工企业专项整治目标:一是淘汰和关闭各类违法违规化工企业2843家。二是引导分散的化工企业进入化工集中区域。三是有效控制和治理污染,全面达到环保标准;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全面消除事故隐患;优化产品、产业结构,全面提升化工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四是重新确定化工集中区域产业定位和标准,集中力量完善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措施,原则上每个市(县级)、县保留1-2个化工集中区域。
四、明确整顿关闭的标准
制定关闭化工企业的标准、方式和程序。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或企业登记等方面,化工企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予以关闭:
(一)安全生产方面
⒈逾期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或者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延期的;
⒉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或者安全生产许可延期的;
⒊采取欺骗、瞒报、贿赂等手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或者安全生产许可延期的;
⒋倒卖、出租、出借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⒌冒用、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⒍在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期限内拒不整改或者无法完成整改事项、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环境保护方面
⒈《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应当关停的;
⒉超过江苏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⒊环保设施不配套、运转不正常,在治理期限3个月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⒋江苏省政府化工企业专项整治方案实施之日前,各地区已下达限期治理通知而在规定期限内仍无法完成治理任务的;
⒌群众长期诉求解决居民区附近排放恶臭污染物或刺激性气体的问题而短期内无法解决的;
⒍发生重大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⒎危险废物不能自行处置又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而造成环境重大污染事故的;
⒏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
⒐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通过评审、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生产的;
⒑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通过评审、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扩产或增加产品的。
(三)产品质量方面
⒈凡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却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许可证的化工企业;
⒉从事气体充装的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
⒊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注册登记和没有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经责令整改而逾期不整改的;
⒋使用非法制造或经检验不合格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经责令整改而逾期不整改的。
(四)企业登记方面
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
(五)其他方面
⒈太湖流域周边5公里范围内生产规模较小的;
⒉在土地、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责令补办证照限期内未补办的;
⒊其他依法应当关闭的。
五、有配套的经济政策支持
(一)扶持措施
⒈化工企业因实施关闭造成的损失,有条件的地区政府通过一次性补贴、土地拍卖、土地置换等经济政策予以适当补偿;
⒉有条件的地区政府设立了化工企业关闭补偿奖励奖金,对主动提出关闭、协议自动关闭的化工企业予以奖励;
⒊转产非化工产品的化工企业,通过税费返还、规费减免、简化各类变更手续等方式予以鼓励;
⒋搬迁的化工企业从财政贴息资金、排污费部分返还、优先土地供应、减少土地购置费用、综合规费减免、所得税返还等方面予以补贴;
⒌树立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升产业层次的榜样,大力宣传、推广正面典型经验。
(二)从业人员安置措施
⒈一些地方政府统筹安置关闭的化工企业职工;
⒉一些地方政府由财政拨专款用于搬迁的化工企业职工的补偿;
⒊部分地区在化工企业关闭标准中,将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作为关闭的标准之一,人员安置工作没有落实到位的以关闭不完全处理。
六、与搬迁和化工集中区域建设相结合
(一)化工集中区域确定措施
⒈制定了化工集中区域产业定位、认定标准及整治要求;
⒉明确了化工集中区域总体发展规划及土地、供电、供水、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设施等;
⒊对拟保留的化工集中区域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区域环境风险评价报告和环境保护规划须经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批准。
(二)搬迁措施
位于城市中心区内与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企业,限期搬迁到化工集中区域。否则,予以关闭。
七、各方面密切配合,严格市场准入
(一)产业政策方面
⒈禁止建设淘汰类化工建设项目;
⒉禁止新建限制类化工建设项目;
⒊新建化工建设项目必须建设在化工集中区域,否则不予环保、安全审批;
⒋不再批准化工集中区域外的化工企业改建、扩建化工建设项目;
⒌将化工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的权限,由县(市、区)调整至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
⒍对已经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通过环境影响、安全、土地使用、能源消耗评价后并经过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开工建设。
(二)投资管理方面
⒈苏南、苏中地区新建单个化工建设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上;
⒉苏北地区新建单个化工建设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上。
(三)能源消耗方面
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年以上的化工建设项目,由省辖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做出评价,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核准。
(四)安全生产方面
⒈未执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
⒉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
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未通过或者批准的,或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未通过的。
(五)环境保护方面
执行高于国家标准的《江苏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SAWS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查研究 WORK SAFETY
第4期(总255期)2012年2月24日 ━━━━━━━━━━━━━━━━━━━━━━━━━━━━浙江省当前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对策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按:2011年11月17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题调研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1‟47号),要求各省(区、市)安委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在对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认真回顾总结的基础上,深入分析2012年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挑战,研究提出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明年工作的基本思路、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本文是浙江省安委会办公室专题调研的部分成果,介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思路。现予刊发,供有关单位参阅。
关键词:安全生产专题调研成果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题调研的
通知》(安委办明电„2011‟47号)要求,浙江省安委会办公室对本省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差距和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调研,认清了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找出了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理清了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思路。
一、当前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一)全民安全意识亟待提高与安全文化建设重视不够的矛盾
依然突出。浙江省是劳务输入大省,目前近2000万的外来务工人员大部分分布在脏苦累险的行业,人员流动性大,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缺乏,“三违”现象严重。在日常生活中,公众交通违法行为十分普遍,很多公共聚集场所存在乱接电线、堵塞消防通道等安全隐患。上述现象说明,浙江省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不强,自我保护能力欠缺。在安全文化建设方面还存在以下三个不适应:一是对提高全民安全意识的认识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相适应;二是安全文化建设所发挥的作用与推进安全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三是安全宣教工作手段和方式与安全宣教工作的目标要求不相适应。
(二)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与安全投入不足的矛盾依然突出。长
期以来,浙江省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历史欠账较多、本质安全水平低、事故隐患多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临水临崖路段的交通安全隐患、人员密集场所等火灾事故隐患也没有彻底消除;事故多发的潜在危险依然很大。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农村公路的交通硬件设施建设和农居电气线路及
设施改造的压力进一步加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被居民区包围、城区加油站和地下管道设施安全等问题也日益突出,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问题在部分地区和行业领域甚至有所加剧。安全专项资金投入不足是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现象难以彻底改变的根本原因。改善安全发展环境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必须保证必要的财政投入,但由于目前缺少刚性的安全投入预算和管理机制,正确的安全投资观念尚未形成,对包括安全生产在内的民生投入很难有实质性的保障。在企业安全投入方面,由于缺少必要的市场引导机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积极性。
(三)基层监管力量不足与监管任务重的矛盾依然突出。浙江
省企业的特点是规模小、数量多、条件差,随着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期望和要求的提升,基层安全监管任务日趋繁重、责任日益重大,有限的基层监管力量与量大面广的监管任务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矛盾,主要表现在:基层安全监管人员编制数量相对较少,处于疲于应付的局面;基层安全监管人员身兼数职,难以集中精力抓安全生产;基层安全监管人员结构不合理,专业技术人员匮乏;安全监管经费普遍紧张,安全监管车辆、设施、办公条件等相对较差;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工作压力大、待遇低、岗位风险度高,普遍存在不安心和尽可能换岗的现状。由于这些问题及因素的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基层部门难于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经济快速发展与客观自然因素制约的矛盾依然突出。浙
江省是一个海广、地少、山多的省份,特殊的地理环境是事故多发
的诱因之一。一方面,浙江省岛屿多、岸线长、海区大,既是国内通往船只的必经之路,又是多国通航的交汇点,加上舟山渔场是我国最大的近海渔场,形成了世界上通航密度较高的海区,通航船舶发生碰撞的危险很大。另一方面,浙江省是全国陆域面积最小的省份之一,加上“七山一水二分田”的特殊地形,造成浙江省大量的公路具有弯道、坡道和隧道多,临水临崖高落差地段多等特点;近年来,浙江省每年的公路、水路旅客和货物运输总量、周转量,港口吞吐量等多项指标位居全国前列,人流、物流、车流密度不断加大,对浙江省的安全生产形势造成了巨大压力。根据美国劳工部的统计数字显示,渔民和其他渔业相关职业一直是事故死亡率最高的职业,十万从业人员死亡率超过100人,而交通事故也是死亡人数最多的事故种类。根据浙江省“十二五”发展规划,海洋经济和交通物流的发展将在“十二五”期间大幅提速,客观上将对浙江省未来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带来相当大的挑战。
(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确定性与安全监管的适应和创新能力
有待提高的矛盾依然突出。近年来浙江省经济的快速发展主要还是依赖于要素数量的投入,为适应转型升级的需要,大部分地区目前都普遍感受到了对“转型期”不适应所产生的“阵痛”,如何保持经济发展质量与发展速度的均衡发展,也给安全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今年以来,“人民币升值”、“银根紧缩”、 “招工难”、“用电荒”、“物价涨”、“资本外逃”等一系列情况的出现,严重制约了浙江省小微企业的发展。一方面是企业主“逐利”、“冒险”的欲望加剧,
另一方面是地方政府的维稳压力加大,客观上增加了安全监管的难度。此外,部分地区在乡镇区划的调整中,容易产生机构削弱、人员削减、业务不熟等问题。政府换届后,市、县两级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以及安全监管局长大批调整,新领导上任后对安全生产工作有个熟悉和适应的过程,安全生产工作面临新的考验。
二、2012年浙江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思路
2012年,浙江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
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两创战略以及建设“平安浙江”的总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突出重点,创新思路,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为浙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主要工作目标: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各类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
数、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三个零增长”;确保亿元GDP死亡率、十万从业人员死亡率、万车死亡率指标稳步下降;确保全面完成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
根据上述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2012年将重点细化二十一项工
作举措,实现“五个推进”、“二个加强”和“三个提升”:一是通过采取进一步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稳妥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等五项工作措施,着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二是通过采取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安全生产法制体系;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安全生产执
法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等四项工作措施,着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依法加强安全生产行政监管。三是通过切实加强源头防范和管理;加强和落实重点防范措施;推进本质安全;继续深化“打非治违”行动等四项工作措施,着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措施落实,全面提升安全事故防范能力。四是通过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科技工作;深入推进安全信息化建设;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安全生产文化建设等四项工作措施,着力推进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五是通过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层监管网络建设;切实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切实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努力打造廉洁安监等四项工作措施,着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监管能力。
本期分送:总局党组成员、煤矿安监局领导,机关各司局,各省(区、
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网站查询:调查研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编
第三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煤矿用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厅煤装〔2011〕195号
各产煤省、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因空气压缩机使用管理不当引发了多起煤矿井下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主要原因是:有的煤矿企业不严格按规定选购矿用空气压缩机,甚至选用假冒伪劣产品;空气压缩机安全保护不全或失效;油脂把关不严,不能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维修管理不到位,积炭燃烧引发空气压缩机爆裂等。为切实提高煤矿用空气压缩机(以下简称空气压缩机)的安全保障水平,杜绝因空气压缩机引发火灾事故,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现就进一步加强空气压缩机的选用、维护等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规定选择、采购矿用空气压缩机
1.严把设备选型关。要优先选用螺杆机型,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2012年1月27日后一律淘汰滑片式空气压缩机。严禁选用无安全保障、证书或证件不全、假冒伪劣的产品及配件。1
2.严把设备采购关。必须选择、采购由专业生产厂家制造,具备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产品。井下使用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应具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空气压缩机储气罐(风包)应取得设计、制造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
3.严把设备入矿验收关。采购的空气压缩机到货后,必须按规定进行入矿验收。
二、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安装、验收标准和规定,确保设备完好
4.煤矿压风系统的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的有关规定。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对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
5.安装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及其储气罐时,应保证其四周留有足够的空间,并保持通风良好,便于维修、维护。井下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风包应分别设置在2个硐室内,硐室要有独立的回风系统,不得存放可燃物,且必须采用不可燃材料支护。
6.移动式空气压缩机要设置在顶板完整、支护良好、无杂物堆积、无淋水和粉尘飞扬的地点,保证安装地点空气流畅,不得妨碍人员作业和行走。
7.各类空气压缩机必须安装使用合格的压力表、安全阀、断油(或断水、断风)保护、过流保护、超温和超压保护,电气设备应有过载、短路、断相等保护。
8.井下空气压缩机安设地点应配备环境安全监测设备,有效监测环境温度和有害气体浓度。应有完备的消防设施及标有空气压缩机用电等级、最高使用压力、最高限制温度、设备状况、润滑油闪点等内容的标识或警示。
9.严把设备安装验收关。要严格按产品说明书及有关规定安装空气压缩机,安装完成后,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用空气压缩机》(MT687-2009)、《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10892)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三、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使用及维护保养制度,确保安全运行
10.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负责空气压缩机的使用、维护、保养工作。固定式空气压缩机硐室应设专人值守,并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空气压缩机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11.加强设备经常性、预防性的维护保养工作。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选择使用压缩机油,并依据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首次换油时间和换油周期及时更换润滑油及滤清器。严格执行《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10892)的规定,定期检查排气口至压缩空气温度为80℃处之间的所有管路、容器和配件,及时有效清除积炭。要定期排放储气罐中的积水,清除风包内的油垢。
12.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安全阀、压力调节器保护定期试验制度。要按规定进行相关试验工作,确保其灵敏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
13.加强空气压缩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应保持机房“三无一畅通”(即无油垢、无水垢,无杂物,保持水沟畅通)。固定式空气压缩机机房的噪声应符合《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3)的规定,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应符合《煤矿井下用空气压缩机》(MT687)的规定。
14.加强设备运行及维护保养的记录管理。机房内应设设备运行维护保养、设备运行日志、车间定时巡视、交接班、机电事故等记录本,并认真如实填写。业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分析、评估设备运行状况,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四、加强对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的强制性检测检验,确保安全保护灵敏可靠
15.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定期检验制度。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每3年至少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测1次,检验条件、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3)的相关规定。要编制空气压缩机检验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实施。
16.严格执行有关仪器、仪表定期送检制度。压力表、温度表等仪器仪表精度超出规定的,应及时予以更换。
五、建立健全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管理及监督检查
17.建立健全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涵盖空气压缩机采购、安装、验收、使用、维修、保养、检验、校验及人员培训、技术资料与记录保存等各个方面。
18.编制并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岗位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应明确安全操作要点,包括空气压缩机的操作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每班巡回检查次数、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及预防措施、紧急情况的处置方法等。
19.加强空气压缩机强制报废管理。应按照产品技术文件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空气压缩机,对超过使用年限或经检验已不能保证安全生产要求的,应予强制报废。对在用的滑片式空气压缩机,应立即停止使用。
20.建立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要及时汇总并存档管理包括空气压缩机采购、安装、验收、使用、保养、维护、试验、检验等内容的完整技术资料。
21.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定期开展空气压缩机专项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排查空气压缩机安全隐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煤矿企业落实责任,制定切实可行措施,限期整改;对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矿井,应责令
其停产整顿;对使用不具备安全保障空气压缩机的矿井,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煤矿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第四篇:安监总局明确煤矿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记者15日从安全监管总局获悉,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出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规定》分六章,分别是:总则、事故分级、事故报告、事故现场处置和保护、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
《规定》明确,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规定》要求,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规定》指出,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瞒报事故的调查时限从查实之日起计算。
《规定》指出,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其他部门向社会公布,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承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质检特联〔2006〕341号 【发布日期】2006-07-21 【生效日期】2006-07-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专项
整治活动的通知
(国质检特联〔2006〕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06]16号)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自2006年8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在全国开展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专项整治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专项整治目标
落实充装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管理工作和装卸行为,严防超装行为,提高充装站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运行的安全。
二、专项整治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车)的液化气体、永久气体充装站。
三、专项整治步骤安排和内容
专项整治活动具体分成3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摸底,宣传动员。
各地应对本辖区内的充装站进行清查,查清充装站的数量和规模,确保整治工作的全面覆盖。通过召开会议、组织学习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宣传动员工作,提高充装站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了解整治工作的步骤、方法和要求,积极主动进行整治工作。
(二)自查自纠,整改提高。
充装站应对照《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专项整治标准》(见附件)的内容逐条进行认真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认真查找原因,并针对查出的问题制订出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的时间、要求和责任人,确保按期整改到位。
(三)检查验收,整治隐患。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联合组成检查验收小组,结合对重点监控单位的现场安全监察工作,对本辖区内的充装站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不合格、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充装站,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注明整改的内容和期限,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充装站应按照通知书的要求,立即组织整改,消除隐患,整改完毕后将整改结果报检查验收小组复核。
四、专项整治活动的要求
各地要根据以上部署,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2007年1月31日以前完成液化气体充装站的检查验收工作,2007年4月30日以前完成永久气体充装站的检查验收工作。对一时难以立即整改消除的事故隐患,充装站应采取监控措施,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并报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对存在安全隐患又无法整改的充装站,各地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以消除安全隐患,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各地要分别将液化气体、永久气体充装站整治情况进行汇总,以书面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根据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对部分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并对整治验收合格的充装站予以公布。
附件: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专项整治标准
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