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判工作存在问题
第一篇:法院审判工作存在问题
法院当前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法院近年来认真贯彻十六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精神为指导,以司法公正为主线,以搞好审判为中心,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切实搞好各项工作。通过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确保了司法公正。但当前法院各项工作仍存在许多不足,主要有以下问题:
一、执行工作。
执行难是当前法院工作的一个顽疾,一时半刻无法得到根本解决。2010年我院收案846件,旧存30件,共876件,其中执结853件,其中包括许多执行和解案件和发放债权凭证案件,案子并没有真正得到解决,严重困扰着我们的执行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类案件大约占全部未结案件的50%。对于此种情况,我们法院采取的手段比较单一,对无财产的被执行人缺乏切实可行的方法,往往是简单的加大执行力度,以拘代罚,往往使被执行人形成“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心理,反而不利于执行案件的解决。当前能否从以劳役抵债、完善破产程序入手,对于被执行人是个人的建议完善以劳役抵债的法律规范,切实解决无财产者的债务履行问题,这样能使法院的执行方法向多样化发展。同时也给被执行人一种震慑力,改变那种“反正是民事纠纷,法院也奈何不了我”的错误心理。对于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如确无财产,应加紧启用破产程序。当前法院很少适用破产程序,一方面是来自债权人方面的阻力,然而更重要的一方面是法院自身不愿适用破产程序,其手续复杂、投入的人力物力过多的弊端给本已压力过大的法院造成更大的压力,我们应该从简化破产程序入手,既要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又要尽快结束这种不稳定的社会关系。
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此类案件占了未结案件中的25%,这是执行案件中最为棘手的问题,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案就成了无头案,尽管我院已采用了双休日、节假日突击执行,夜间突击执行,公布联系卡和举报电话,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市区内的24小时到位执行,这些措施均只是部分缓解了矛盾,使问题得到了初步的解决,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执行问题。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直接的结果可能一个人在甲地身负巨债,而他在乙地却能拥有巨资逍遥快活,因而在这个问题应当借鉴××的网络制度,运用电脑联网等高科技手段,编织一张无形的监督网,互通信息,方便快捷,也有利于改变当前书面委托执行面临的拖拉、缓慢的尴尬局面。
3、在申请人举证制度和被执行财产申报制度方面存在缺陷。有些执行人员过分强调申请人举证而淡化了原先有利于执行的方法,从而使某些案件丧失了执行良机。从申请人的角度来看,许多申请人不懂举证,导致举证不力,或者举证的内容空洞而无实际意义,无法为执行提供有效的标的,致使案件迟迟不能结案。另外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方面,有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是故意不履行义务或消极履行义务,而法院对被执行人究竟有多少财产的调查,受人力、财力所限,终
归是有限的,实际操作的伸缩性就很大,给案件的最终执行带来负面的影响。
4、涉及乡、镇、村的案件执行难度相当大。从近阶段来看,我们已采取了很多相关的得力措施,开展了“集中执行月”“七类案件专项执行活动”等,有针对性的对此类案件进行执行,但事实上,这部分案件仍成为执行案件中的难题。从97年至今,执行案件中涉及乡、镇、村一级行政机构的案件近70件,涉案标的达1800万元。这类案件一般属历任领导留下的历史问题,现任领导就采取“拖”“避”措施,时间越久,案件就越难解决。再加上一些人法律观念比较淡薄,一些乡镇村自身的偿债能力差,并在一定程度上有上级机关的庇护,使得这类案件成为执行的一个绊脚石。因而要解决这类案件必须根除“权大于法”的观念,真正树立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同时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对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支付,排除不必要的干扰,消除被执行人与法院之间的对立情绪。法院自身也可灵活、科学的适用各种执行方式,如交叉执行、委托执行等方式,逐步来改善这种不利因素,营造良好的执行氛围。
5、过分注重委托执行,并不利于缓解执行难。11号文件中强调“跨县市区,除少数特殊情况外,一律实行委托执行”,“在省外的,亦应以委托为主”,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跨县市区的委托执行,以宁波为例,有十一个县市区,如果互相之间的执行案均实行委托执行,势必大大增加委托手续,从执行效果来看并不见得理想。跨省的以委托执行为主,其初衷是为了缓解异地执行的难度,但是在现在的大气候环境下,委托执行有可能成为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一个庇护伞,使异地执行的难度更加大。
6、执行局的机构设置问题。现全部的基层法院已成立了执行局替代原先的执行庭,或与执行庭并存,但在其形式、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并未发生明显的变化,给人一种“换汤不换药”的感觉,虽然已尝试了执行裁决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但效果并不明显。如果不明确执行局的地位、机构设置、管理方式、人员配备等相关方面的措施,那这种改革就可能流于形式。因而如何来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如何先从法院内部入手来改善执行机制,使得执行工作能朝着良性发展的轨道前进就显得至关重要。
另外一个是刑事案件罚金刑的执行问题。我院2010年适用罚金刑的案件338件,应执标的120万,实际执行114件,标的45万,执行完毕的不足40%。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对一些经济犯罪或性质恶劣的犯罪必须适用罚金刑,法院往往也就一判了之,很多案件根本无法执行,有些犯罪分子尤其外地流窜作案,被判刑服役后或回原籍或不知去向,罚金刑根本无法兑现,不利于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因而在这点上也可考虑用自由刑来折抵罚金刑,如不支付罚金则以延长自由刑,避免罚金刑形同虚设。
二、审判改革方面
经过几年的努力,审判方式改革方面也在不停的摸索中前进。但总的来说方法不多、力度不够、深度不足。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内容:
1、关于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按照最高院审判方式改革的有关精神,加大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放权力度。我院在2010年就已制定《关于合议庭和独任审判职责的若干规定(试行)》,在民事案件中除个别疑难案件外不再经庭长、院长核稿签发。但对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选任资格,选任程序等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完全凭各自单位的感觉,摸着石头过河,效果不会很好,搞不好还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且如何对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进行合格考核、连任考核,如何量化打分,按什么标准评定,在实践中都很难操作,一不小心,就会使这一制度流于形式,无法充分保证和发挥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地位和作用。目前少数案件的层层审批情况仍还存在,如何解决这两者的矛盾是我们现在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2、推行审判公开方面。当前法院推行审判公开方面也做了许多工作,透明度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如,单方接触大量存在,在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一方面要送达裁判文书,必须与当事人接触,另一方面也有审判人员在非审判场合单独与一方当事人或委托人接触。个别案件请示现象并未根绝,遇到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处理方面的疑难问题难以定夺时,通常会想到向上级法院请示,由上级法院出具处理意见,而当事人对此一无所知。此外,裁判文书说理仍不够透彻,当事人在裁判文书中看不到裁判理由,只有一些笼统的法条,裁判的真正理由有时并未公开。
3、行政庭和法医编制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因而行政庭至少配备三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但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我院从99年至现在行政案件仅25件,明显存在着案少人多,人员浪费的问题很严重,尤其是其它庭室案多人少,与之形成鲜明的对比。这个问题能否妥善解决,关系到法院内部人员的合理配备,关系到法院办案效率能否提高。针对行政案件一贯稀少的情况,我们建议能否撤销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庭,由中级人民法院统一设立行政审判庭,统一处理辖区内的行政案件,必要时各基层法院可抽调人员予以配合。虽然这在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等方面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但总比目前许多基层法院行政庭采用变通的方式,办理执行案、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来弥补案源不足的情况要好的多,而且这种变通方式容易混肴各部门的职能作用,违反我国法院组织法的规定。
同时法医的编制也面临同样的问题,我院现有一名法医,而有的兄弟法院无法医,因而也可统一将基层法院的法医统一归并到中院法医处,统一进行管理。
另外,实行审判流程管理的相关制度尚不够完善。在不同审理阶段尚未建立相关的跟踪管理、通报、告诫制度,对出现问题的环节惩罚机制尚未确定。目前实施的流程管理由于硬件、人员配备等各方面的原因,尚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审判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可惜鉴于其他省区试点成功的兄弟法院的一些先进作法,好好取经,把较完善的审判流程管理引进来。
三、人事制度改革方面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要求大力提高政法干警的素质。我院党组也认识到这一问题,并提出人民法官应向“高度的思想政治觉悟、高尚的
职业道德品行、高超的专业知识水平”迈进。但我院面临的现状是干警的年龄结构不合理,35岁以下的仅占全部的40%,且文化结构不够理想,仅4名正规法律院校本科生,无法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95年以后仅进过一名法律本科生,队伍整体已出现老化现象。法院在人事问题上并没有多大自主权,无法每年通过正常渠道招本科生2-3名,以解决队伍老化问题。同时条条和块块会出现矛盾,而且一般均是条条要服从块块。99年我院就因人事调动、调入二名大专生。再者法院的出口关亦未疏通,法院的现状一般是只进不出,缺乏一种竞争、择优的意识。这种现状不是哪一家基层法院马上就能改变的,它需要理顺多方面的关系,法院在用人制度上、在进人、出人的权利上需要更大的自主权,这是我们法官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也是提高干警素质的根本出路。
现推行的法官员额制度,对基层法院的触动也很大,法官定编应该是法院走精英化道路的必经之路,但是当前的法官素质如何来适应法官职业化是一个一时半刻无法解决的矛盾,虽然法院内部也在进行学历培训,但并不能从真正上符合法官职业化的要求,仅仅在形式上满足法官职业化要求。再者法官员额制度对法院内部的后勤保障部门的干警触动很大,如果全面推行这项制度,这些岗位的同志将离开法官岗位,势必使一些年纪轻、业务强的同志不安心本职工作,如果把素质好的干警都补充到审判第一线,那后勤保障部门又会仅剩下一些“老弱病残”,工作效率很难保证,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矛盾。
我院目前尚未推行干部末位淘汰制,淘汰制具体操作起来还存在很多有疑虑的地方。如何给每位干警量化打分,分值如何计算,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打分标准均由各个单位自己拟定,势必存在不公平的地方。给每位干警打分势必存在一个基础的标准,但这这标准在法院的各个职能部门来说是完全不同的,业务部门和服务部门存在巨大差异,各业务部门之间亦存在很大差异,可以说很多职能部门之间是不具有可比性的,那如何来确定末位呢,毕竟考察各个部门各个干警的工作不等同于参加高考,只有一份标准答案,人人平等。因而如何使末位淘汰制更加完善,更具操作性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但我们必须明确末位淘汰并不是我们的目的,我们的目的在于形成竞争氛围,充分发挥每位干警的主观能动性。
另外此次机构改革以后,虽然按照10%的编制离岗退养,但事实上还是未真正形成择优、竞争的氛围,沿袭的传统的以年龄为界线,对提高法院干警素质并未起到促进作用。相反一些岗位的空缺使得法院要补充一些临时聘用人员来弥补空缺,反而加大法院自身的压力。因此要真正解决人员问题,需从法院内部着手,提高每一位干警的工作积极性,随着人员的精简,工作量势必加大,要改变固有的工作习惯,认为“守住自己的三分田”就可以了,从而逐步营造一种“争先创优”的氛围,才可能逐步提高干警素质,逐步向职业化标准靠拢。
第二篇: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陈强
民事审判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通过实践发现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具体问题,应切实加以解决。
一、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民事审判、涉诉信访、审判队伍、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司法环境六方面,具体地讲:
(一)民事审判方面
一是诉讼调解率、当庭宣判率有待提高,上诉率偏高,没有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易于执行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在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息诉息访方面尚存在一些欠缺。
二是裁判文书需改进,仍存在一些裁判文书认定事实不清,裁判说理不透,逻辑性不强,制作粗糙,缺乏应有的严谨性、规范性、权威性。
三是少数民事法官在审理阶段兼顾执行不够,诉讼保全不及时,判决主文不明确,给案件的执行带来困难。
四是取证难、证人出庭作证率低长期困扰民事审判,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率。
五是送达难的问题突出。应该说,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种类是比较齐全的,基本上能符合民事诉讼的要求。但是,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不够灵活,送达程序过于严格、苛刻,客观上造成了法院诉讼文书“送
达难”,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关于直接送达,有的当事人外出经商、居无定所;有的当事人地址不详或者地址发生了变化;有的当事人躲避送达,客观上送达困难。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有时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是无法送达。关于留置送达,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实践中大部分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了也不愿意来,来了也不愿意见证。所以,留置送达实际操作难度较大,要求过于繁琐。关于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公告送达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期限太长。其次,费用太高。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送达的,对经济拮据的当事人是不小的负担,对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则明显增大了诉讼成本。关于邮寄送达,由于当事人地址变更等原因,邮寄多次被退回,不仅延长了诉讼文书的在途时间,而且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采用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其送达日期以邮局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在送达过程中,有时邮局不是直接送达到当事人手中,而是先由村委会等签收再转交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有时诉讼文书几次周转才转到当事人手中,如果以邮局回执记载的日期计算上诉期限,则早已超期,当事人如何行使上诉权成为一个难题。同时,由于邮局的投递规定不等同于法律规定的送达,投递的法律文书通常由他人代签,所以达不到送达的效果。也为将来案件执行等环节埋下隐患,甚至引起当事人的上访。
(二) 民事涉诉信访方面
民事案件的基数大,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民事涉诉信访量相应偏高。从审查分析的情况看,主观故意造成的错案是极个别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法院自身少数案件质量和效率不高、司法不规范、办案不透明、程序不公正、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辨法析理工作不细,未能使当事人胜败皆服。个别同志就案办案,不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另一方面,有些当事人法律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不强,把自己举证不能、诉讼决策失误、不当行使诉讼权利、不积极履行诉讼义务导致的不利诉讼结果,视为司法不公,申诉不止。
再者,有些当事人存在思想观念误区,上访人员信“多”不信“少”,不论什么事,这个部门跑了又去其他部门去找领导;信“闹”不信“理”,不管有理无理,先闹再说,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只要一闹,领导就会重视。
(三)民事审判队伍方面
一、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社会经济交往不断增多,公民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大量的案件和纠纷涌向法院。特别是2007年4月1日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收费标准大幅下调,因为诉讼成本的降低,当事人发生纠纷后更多地选择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争端。但是审判力量的相对不足,人少案多的矛盾日益突出,影响了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二、是由于受人员编制、进人机制等因素制约,民事审判法官青黄不接、人才断层、人才流失的现象日趋严重,制约着民事审判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三、尽管大部分民事法官非常渴望学习培训,但囿于经费短缺,参加业务培训少,业务书籍匮乏,造成知识更新慢、法律适用水平低、驾驭庭审能力弱,使法官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的提高受到了限制。
四、是法官的人格和尊严时常受到无端的侮辱和损害,甚至人身安全也经常受到威胁,对此确无能为力。
五、是法官的工作压力大、风险大,政治和经济待遇不高,导致部分法官不愿意从事审判工作,特别是不愿意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现在成为一名法官,需经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门槛不可谓不高。纵观其他职业和其他单位,法官虽神圣,但经济待遇处于中下水平,法院虽威严,但只是一个部门,特别与党委、组织部门、乡镇相比,基层法院里解决一个副科、正科非常难。有的同志临到退休还没有解决副科,有的同志在副科这个级别上二十五年之久未动。
(四)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方面
基层法院及派出人民法庭审理了大部分民事案件。但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办案条件不佳,有些法庭没有每人配备电脑、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缺少必要的交通工具。2007年4月1日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收费标准大幅下调,加上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调解方式结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收费的规定,更令基层法院雪上加霜。一直以来,基层法院承担着繁重的审判任务,往往面临人少案多,案件标的小,诉讼费收入少,导致办公经费奇缺的窘境。
(五)司法环境方面
由于现行司法体制的某些局限,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民事审判的干扰仍然存在,突出表现在对法院审理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不予配合,甚至不当干预;托人说情、找关系送材料、找领导批意见、找媒体施加压力的现象较为普遍,民事审判的司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二、对策及建议
一是要积极破解当庭宣判、调解难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始终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加强调解力度。首先,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调解。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简易程序审理,既以打电话、就地审理等简便灵活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到当事人住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其次,在被告答辩时进行调解。既在被告向法院送达答辩状时,根据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时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行调解。第三,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审判法官通过认真阅卷,初步了解了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后,归纳双方当事人的分歧,及时电话联系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询问其是否愿意调解。第四,建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三调联动”机制。最后,积极做好庭后调解。只要有调解的可能都要及时进行,这样既保护了当事人私法上的处分权,同时也保护了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和解权利。
二是要不断强化案件质量。为了强化案件质量,可以采取了以下作法:
①力求案件程序的完善。凡程序问题,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执行。对于不明确的程序问题,坚持做到宁多勿少、宁繁勿减,尽量、尽力把程序问题做规范、做仔细。
②力求适用法律的准确。在法律适用上,弄清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范围,把准诉争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根据法律关系性质正确选择应当适用的相关法律。对法律适用一时拿不准或有争议的或新类型的案件,全庭同志认真讨论分析,吸收大家的意见,尽力做到准确适用法律。
③力求庭审的规范。在开庭审判中,严格规范庭审,做到开庭准时、着装规范、用语文明、庭审专注,不做与庭审无关的事。庭审中给予双方当事人对等的权利和机会。严格执行庭审规范性提纲。以规范的庭审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
④力求判决书制作的精细。在判决书制作中,要求必须突出争议焦点,表述清楚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的举证、质证意见,阐明法官认证的理由,做到判决逻辑严谨、说理透彻,引用法律全文准确、恰当,杜绝错、漏、别字的出现。
三是要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深入扎实地开展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学习宋鱼水等优秀法官的先进事迹,使广大民事法官真正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提高政治素质。切实转变审判作风,强化宗旨意识,牢记“两个务必”,克服特权思想,恪守职业道德,坚定对公平和正义的信仰与追求,树立公正、高效、文明司法的良好形象。按照立足岗位、注重实效的要求,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全面提升民事法官的理论素养和职业技能。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民事法官队伍。
四是可以建立由中央财政统一保障人民法院经费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各项经费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资待遇所需经费,要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地方各级法院的其他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对贫困地区要予以一定的补助。国家财政对法院办公经费予以保障,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补贴及时发放到位,这样才能激发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从而提高司法效率。这样可以尽可能的减少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为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五是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大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力度。在人员编制方面,由于公务员法实施后,法院的人员编制统一由政府人事部门掌管,针对收案数量增多的情况,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增加法院的人员编制,以缓解法院的办案压力。针对政治待遇不高的情况,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解决职级问题。加大对基层法院、基层法庭的财力、物力的投入力度。
六是多措并举,努力提高法官素质。提高司法效率,关键是要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法官是实现公正和效率的行为主体,其素质直接影响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一方面,国家以立法形式确定了法官的准入制,《法官法》规定法官必须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另一方面,加强对基层法院现任法官的岗位培训,定期组织法学专家开展讲座,加强对新法律法规的学习及审判技能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的培训,鼓励法官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自我学习,借鉴和学习先进省份法院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努力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素质,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七是大力推行法官遴选制度。法官遴选制度建设,是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承前启后的枢纽工程。这项工作做好了,对于法官准入制度、法官员额制度、法官晋升制度建设都是极大的促进。这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对整个法官队伍建设能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会引发百花齐放、万马奔腾的积极态势,促进法官队伍形成比、学、赶、帮的业务竞争氛围,为法官的健康成长创造有利的环境。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实行法官统一招录并统一分配到基层法院任职的制度,加大选任工作力度,解决基层法官断层问题。法官的主要来源应该主要从不同层级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中和其他优秀法律人才中选调。上级法院在下
级法院遴选法官时,应特别注意严格选任条件,科学组织考试和考核,并确保程序的公正、公平、公开,让法官逐级选任制度为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提供可靠的保证。
第三篇:浅析法院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法院实行司法公开,很多有关审判执行工作向社会公布,增加了司法透明度。但是,并非所有的内容都要公开,一些保密内容是不能公开的。实践中,法院的保密工作存在很多问题,干警对审判保密缺乏足够的认识,制度不落实,保密意识淡薄,从而导致泄漏审判秘密。法院很多文件无定密或定密不准,造成一些秘密文件公开化。移动存储设备使用不规范,网络泄密隐患严重。
存在问题的原因:一是对保密知识了解不深,保密素质不高。法院一般没有专职保密工作人员,缺乏系统的保密措施和工作方法。二是对审判保密工作认识不清。保密工作无小事,一些干警对保密工作形势认识不清,对于审务公开到底可以公开到什么程度把握不准,个别干警甚至认为法院工作已无密可保。法院对保密知识培训工作抓的不力,干警保密知识匮乏,从而导致思想麻痹,容易出现泄密事件。三是保密管理水平不高。法院在保密工作上管理不规范,虽然都成立了保密领导小组,但保密人员责任不明确。
解决问题的对策: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保密意识。通过各种教育方式,普及保密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干警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观念。组织干警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人民审判院办案工作中的保密规定》和本单位的保密制
度,观看保密教育警示片等。使干警保密意识明确提高,政治责任感进一步增强,牢固筑起一道严防泄密的思想保障。二是加强组织领导,提供组织保障。审判机关的法律地位和审判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保密工作的重要地位。从组织建设入手,明确责任,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建立一个有效的保密工作网,把保密工作纳入“一岗双责”和绩效考评的内容,为保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三是制定工作秘密范围,强化保密责任。按照审判业务和政务工作的相关要求制定工作秘密范围,明确应保密的事项、卷宗和文件,同时将其列入目标管理工作,强化保密责任,一旦发生泄密事件不仅要扣减部门考核目标分值和个人绩效分值,而且要给予严肃的纪律处分。四是严格工作管理制度,防止泄密事件发生。落实会议保密制度,严格审判卷宗、文件的传阅、借阅、移交和监销制度,强化网络的软、硬件开发和使用制度,提高保密技术和防范泄密能力。五是慎重接受网络服务,控制泄密渠道。建立和严格遵守使用、调整、更换提供网络服务的技术人员,以及运用的各类程序的管理制度,做好人员更换时的数据库保密,软件更新前的确认,杜绝网络成为泄密渠道。
第四篇: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门,肩负着法院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等工作中的监督、查实、惩处等职责,是法院公正与效率,质量与效果的重要保障,对提高法律执行力,提高反腐倡廉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当前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没能真正发挥出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作用。其存在的问题是:
一、队伍建设薄弱,人员不得力,缺少必要的装备。
法院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体现在机构建设、纪律建设、装备建设和人员配置等方面,还包括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身心素质等方面;
领导普遍对纪检工作重视不够,认为纪检工作不专业,不职业,不是法院工作主流,可有可无,机构形同摆设、工作流于形式,缺少办案经费,缺少必备的录音、录像设备,严重影响职能的发挥。纪检干部普遍办案能力低,办案方式和手段单一,对办案理念和新形势下腐败案件的特点和产生的原因、规律缺乏认识,在查办大要案时显得力不从心,能力不够,方法陈旧,手段不新。法院内部上下级纪检监察部门之间、法院纪检部门与当地党委纪检部门之间缺乏领导、监督、沟通和协调机制,没能形成行业整体合力。
二、制度流于形式,监督检查不到位,难以起到纪检监察作用。
目前从上到下已经出台很多廉政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但多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出作用,有些制度不切实际;
比如实名举报制问题,自古以来受“莫不关己,高高挂起”思想影响加之群众怕报复,怕得罪人,怕领导给“小鞋”穿等各种原因造成群众不愿意署名举报;
遇到问题绕着走,发现问题相互隐瞒袒护;
上级单位在年初给下级部门制定工作目标时,往往以该单位是否出现违法违纪问题来检验衡量其业绩好与否的标准,并实行一票否决,目的是好的,但实践中会造成该单位即使出现违纪违法问题,领导也会不举不究实行内部“摆平”,避免年终评比被一票否决,造成纪检干部不敢管,不能管,不但不能积极主动监督查处本部门违法违纪案件,而是充当违法违纪事件的保护伞;
家丑不可外扬,以达到年初上级“零违纪”目标的实现。
三、纪检部门主动监督意识不强,缺少主动监督、敢于监督观念,造成小事不愿管,大事管不了局面。
法院设立纪检监察部门的目的就是要依法查处危害司法公正、侵害当事人利益的人和事,就是要监督和解决个别法官办事推诿、办事不公、作风不实、效率低下、吃拿卡要等问题;
然而实践中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即使发现了也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主要原因是纪检监察机构同法院其它部门一样同属本院的内设部门,相互之间存在地缘人缘以及同属于一个领导管理,难以真正起到监督处理作用。
四、缺乏直管力度。
自古就有“自己刀削不了自己把”之说,尤其是在当今理想淡薄、金钱至上风气影响下,加之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处于完善当中,如何发挥纪检监督作用以确保法院审判权执法权有效公正行使尤为重要,一个部门的领导是否公正廉洁,一名法官是否能秉公依法办案、刚正不阿,当事人最清楚;
法院的职业要求法官既要廉洁又要公正,廉洁是对每一名法官自身最起码要求,公正是对所办案件的基本要求,法官既要接受法律监督还要接受社会监督、新闻舆论、群众和网络的监督,目前一些部门领导不怕内部监督而是怕新闻媒体,就怕曝光把自己炒出来,因为媒体监督面大范围广,很容易直接地进入上级领导监督视野,被大领导一批字就会得到重视,而实践中的监督又过多、过乱,目前有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纪检监督、审计监督、民主监督等,这些监督虽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但都代替不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比,内部监督具有线索准、问题实、成本低等优势;
但是基层部门的内部监督在管理体制和用人制度上都受其本部门直接领导,如果一个单位其主要领导对廉政建设工作重视不够,会造成纪检工作不便于开展、监督不力、范围不广、处罚力度不够的后果。只有形成上级对下级的直接下派和领导,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才会有分量,才会达到效果。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改进和加强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
一、加强纪检干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品德修养建设。培养和使用党性强、作风硬、业务通,水平高的纪检监察干部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发挥基层法院纪检监察作用,使其成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工作中的主力军;
在法院日常纪检工作中,纪检干部不是无事可做,无案可查,可以通过找当事人谈话,案件回访,也可以在案中、案后接触、了解当事人思想、态度,征求意见;
发现当事人对案件承办人有“合理怀疑”,有可能进行举报、上访时,应当及时立案审查或反馈给法院领导、案件承办人,对法官在办理案件中存在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失误、瑕疵时要召集相关部门对问题进行审查、评定、确认并将结果和意见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人员并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督促相关部门及时进行整改,以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对经纪检部门督促后仍不进行整改,不予落实、办理的,纪检部门可直接立案查处;
纪检干部在平时工作中绝不能有等待、观望思想,不能等待问题发生后再处理,要积极主动明查暗访,介入法官执法活动之中,深入群众中回访,定期查阅卷宗,及时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措施,以防患于为然为工作重点,将可能出现的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
全面监督,重点检查,个案突破,有内容,有教训,有经验,有结果,做到警钟长鸣。
二、加大查处力度,制定出操作性强的监督标准,做到事前有监督、事中有督办、事后有结论。
纪检监察部门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监督:(一)法官在办理案件中是否接受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以及受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的钱物、请吃、娱乐、旅游以及其他利益;
(二)是否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为律师介绍案件以及向律师借钱、借房、借用交通、通讯工具的;
(三)是否有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以及为案件当事人推荐、指定资产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的;
(四)是否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五)是否有滥用审判、执行职权,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六)是否故意向合议庭、审委会隐瞒事实证据或提供虚假情况等枉法裁判的;
(七)是否故意泄露合议评议,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其他审判、执行秘密的;
(八)是否有利用司法职权或其他职务便利从事经营活动谋利的;
(九)是否业外活动中不遵守社会公德、法纪严重影响法院法官形象的。对以上九种情况的监督检查均由纪检监察部门直接立案查办,一经查实,依纪依法从严查处,同时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三、建立垂直管理体制。
法院纪检干部应当实行上派原则,纪检干部的人财物统一归属于上级:(一)、纪检部门的主要领导由上一级任免;
装备、工资由上级发放;
(二)、由省高院统一印发《省高院纪检监察员证》,授权给持证人在规定的辖区范围内参加法院的开庭、执行等执法活动,发现问题有权提出建议也可向该单位的上一级提出书面意见。对本法院设立或聘请的廉政监察员由纪检部门颁发廉政监察员证件,持证人可在受聘法院内参加各部门的执法活动,监督其执法行为。
第五篇:当前法院立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和解决建议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纠纷也不断增多,其中不乏选择通过法律诉讼这一途径来解决。立案庭作为诉讼程序的第一道门槛,其工作一向首当其冲、备受瞩目,而面对立案庭的工作辐射面广、任务重、难度大,我国法律法规对立案工作的规定不甚完善,立案工作长期缺乏足够的理论指导,结合上述因素,我院的立案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当前立案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立案庭的工作任务繁重。立案职能的单一化与多样化问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目前我院是实行“大立案”格局,除担负正常的立案工作以外,还要承担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或报批手续,处理告诉申诉来信来访,解答法律咨询、送达保全、上诉案件的移送、审判流程管理等工作。
(二)立案庭担负起了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的工作。因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较广,服务对象中有许多人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欠缺,同时由于这些人对于律师业的错误认识以及不信任等原因,在起诉时,他们很少先去寻求律师的帮助,从而给法院立案工作增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以致立案庭担负起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的工作。
(三)立案庭遇到大量不应立案的请求。许多社会单位及机关在工作中草率胡乱的为相对人“出谋划策”,一些单位或者机关在遇到自己不愿意或者处理不了的问题的时候,常常不负责任的让相对人到法院起诉,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来访者大量存在,但实际上,此 1
类问题大部分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根本不属于人民法院立案管辖的范围。法院对类似这种的立案请求的审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效率。
(四)立案标准不统一。我国现有的诉讼法对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当事人起诉时应向法院提供的诉讼材料未作详细规定。同样,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对当事人起诉也仅作了“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诉讼请求、事实根据”原则性规定。据此,各法院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相应制定出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及起诉时当事人必须提供的材料等一系列不同规定,由此造成了立案标准的不统一。原告起诉时提交资料不详的情况主要包括:一是提供被告身份的材料不全;二是提供被告地址不明。原告提供被告身份材料不全、地址不明,导致了送达不能及影响后续的审判工作。同时,立案标准不统一,使得立案因法院而异,因人而异,给当事人的诉讼带来了诸多不便,特别是新类型及专业性比较强的案件,当事人往往需来回奔波几次,才符合立案“标准”,引起当事人不满。
(五)立案阶段的调解无法律规范支撑,导致工作陷入被动局面。截止现在,仍有许多人质疑立案调解程序,认为这是新的立审不分,应坚决反对。特别是法院内部其他业务部门,不配合不支持立案法官调解案件,一定程度上挫伤立案法官调解案件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这种观点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立案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
(六)诉讼管辖审判业务有待加强。根据案件影响范围、疑难程度和数额大小,合理确定级别管辖,防止利益驱动。对案情简单、影响不大,仅是标的额较高的案件,可适度调低级别管辖的法院,尽最大可能将案件解决在基层;对数额不大但影响范围广、适用法律困难、具有典型性的案件,可适当调高级别管辖的法院,统一法律适用。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等规定,保持良好的诉讼管辖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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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涉诉信访机制有待创新。作为立案审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加快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创新、改革初访接待处理办法、提高初访接待息诉率势在必行。人民法院几十年来的涉诉信访实践中,有两个问题值得反思:其一,涉诉信访中,案件确有错误的属极少数,当事人无理取闹的也属极少数,绝大部分属于案件存在难以改判的审理瑕疵。因此,信访接待处理是治标之策,加强源头治理,防止案件出现瑕疵,才是减少、预防涉诉信访的治本之策。为此,必须强化审判法官的信访意识。其二,长期以来,审判法官只管判案,不问息访。接访法官在完全不了解案件事实和审理过程的情况下接待,听取当事人对案件的申诉,初访接待的效果往往比较差,成功率较低,并因此导致重复上访、缠诉缠访。
(八)立案工作人员缺乏培训学习交流经验机会。作为立案信访工作人员,应该加强培训学习,掌握国家的新政策、新法律法规,重视不同区域法院之间的学习交流,累积立案信访经验。但是目前立案信访人员有机会并不多。
二、改进法院立案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增加人员配备。法院在立案庭工作人员的安排上要注重“质”与“量”的提高,保证立案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整体的高知识性、高能力性,以使得立案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合理立案的实现,同时还能够做好法律宣传及教育来访者的工作,消除因未被立案而大闹法院的不良现象。
(二)注重发挥当地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作用。各地司法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法律服务者的监管,提高他们的社会信誉,以便社会公众通过选择法律工作者、律师的 3
帮助来进行诉讼,从而降低证据不足,光知要起诉不知应如何准备或准备哪些起诉材料的影响立案工作效率的现象的产生。
(三)统一立案标准,规范立案工作。在目前法律尚未对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前,统一立案标准,特别是统一同一地区各法院之间的立案标准显得尤为重要。完善与基层人民法院立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立案程序、立案工作范围、是否应当立案的标准进行法定化、严格化、更好地实现司法为民的宗旨。
(四)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立案调解理念。立案阶段的案件繁简分流处理,应当事人的要求、又可提高司法效率,应当允许,不能舍简趋繁。同时,应赋予立案调解法官一定范围的审判权,对调解不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直接由立案调解法官开庭审理后作出裁判。
(五)加强立案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立案人员素质。一是加强对立案人员的业务培训。针对立案窗口涉及面广、立案人员专业知识面较为狭窄的特点,尽可能地让立案法官参加各类业务培训,拓宽他们的知识,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立案工作需要。二是注重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在目前立案理论研究比较薄弱、立案理论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立案人员应从实际工作出发,做好必要的调查研究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知识。三是加强与各业务庭的联系。立案窗口的业务涉及到各业务庭,因此,立案庭应与其他业务庭建立业务联系制度,加强互相间的沟通、交流,使立案法官及时了解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也能让业务庭法官对立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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