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
第一篇: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
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实施细 则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向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组织、教育部门申请,凭相应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
(一)安置在本市的军队干部转业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提交 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 记表》);
2、省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计划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入户介绍信》;
3、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
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
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二)被聘为大学生村官并在本市工作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聘用合同书。
(三)属于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本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人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组织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书或证 明;
3、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
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四)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均具有中国国籍),申请人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
证》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
3、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
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4、迁移人员没有国内户口的提交本次入境的护照或旅行证等出入境
证件,户口注销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
(五)博士后出站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人在本市就
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
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六)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在本市
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录用审批表》
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南京市留学回国人员申报户口介绍信》。
(七)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职业院校毕业生)按照
毕业生就业政策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户口迁移证(加盖人社或教育毕业生主管部门审核专用章);
3、毕业证书;
4、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交《就业报到证》,职业中专毕业生提交《毕
业生推荐就业登记表》(教育部门审核后加盖专用章)。
(八)往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或者
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
3、就业的提交劳动(聘用)合同,创业的提交本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
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4、社保缴纳证明(对缴费年限无要求)。
(九)往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或专科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毕业生,本科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或者创业的,专科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
3、就业的提交劳动(聘用)合同,创业的提交本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
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4、本科的提供近1年、专科提供近2年连续缴纳社保证明。
(十)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
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经市人社部门盖章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外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认证时需提供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批文和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原件);
4、就业的提交劳动(聘用)合同,创业的提交本人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社保缴纳证明(对缴费年限无要求)。
(十一)具有国家职业资格
一、二级,或者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且年
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经市人社部门盖章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
证书》(外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时需提供当地人社部门的发证证明);
4、就业的提交劳动(聘用)合同,创业的提交本人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社保缴纳证明(对缴费年限无要求)。
(十二)调入在宁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
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或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教育部门签发的调令(函);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
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十三)在宁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的工作人员,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或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教育部门出具的《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通知书》或调令(函);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十四)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其他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
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或市政府批准的文书;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
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属以上各种情形,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集体户或申请人单位所在的省、市、区级人才服务中心落户,并提交相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同意落户意见书、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或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意见书。落户直系亲属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和家庭关系证明。无上述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社区家庭户落户。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城 镇:
(一)投靠配偶,且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配偶
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该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养老或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5、投靠人当前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养老待遇证明或
退休金领取机构出具的经盖章确认的退休金证明。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父母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或者父母在本市城镇无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但均为本市集体户的(高校学生集体户、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除外),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的除外);
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父母均为本市
集体户的,提交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
(四)原籍系本市居民的现役军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父母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现役军人原始户籍登记资料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4、结婚证;
5、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父母关系证明;
6、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7、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五)现役军人父母投靠现役军人配偶,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养老或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现役军人结婚证;
4、投靠人与现役军人关系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7、投靠人当前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养老待遇证明或
退休金领取机构出具的经盖章确认的退休金证明。
(六)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或者现役军人父母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现役军人结婚证;
4、投靠人和被投靠人与现役军人关系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七)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父母投靠现役军人成年子女的,现役军人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现役军人结婚证;
4、投靠人和被投靠人与现役军人关系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八)本市生源的高等院校学生(含职业院校毕业生),申请户口
从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迁回本市城镇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未毕业的不提供);
3、户口迁移证。
(九)港澳台同胞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本
市城镇的,提交以下材料:
1、港澳台身份证件;
2、省级公安机关签发的批准文书。
(十)原户籍系本市居民的华侨,回国申请恢复户口的,提交以下
材料:
1、有效护照;
2、原始户籍登记资料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3、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居留认证或者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国外
居留证明翻译公证;
4、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
门出具的5年出入境记录认定。
(十一)原户籍系本市居民的刑满释放户口注销人员,申请恢复户口的,提交以下材料:
1、原始户籍登记资料或户口注销证明;
2、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
(十二)原户籍系本市居民,后因下放、支边、支援三线建设等原因户口迁入外地,现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超过法定养老或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4、当前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养老待遇证明或退休金
领取机构出具的经盖章确认的退休金证明;
5、证明下放、支边、支援三线建设材料。
属以上第
八、
九、
十、十一情形,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集体户或申请人单位所在的省、市、区级人才服务中心落户,并提交相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同意落户意见书、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或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意见书。落户直系亲属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和家庭关系证明。无上述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社区家庭户落户。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民政
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一)从本市应征入伍的南京籍士兵退伍,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区级以上退伍士兵安置办公室出具的《退伍士兵落户通知书》;
3、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
(二)从本市应征入伍的非南京籍大学生士兵退伍的,在退役后或毕业
后的1年内,可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并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未毕业的不提供);
3、征兵办出具的《入伍通知书》;
4、《退伍证》和区级以上退伍士兵安置办公室出具的《退伍士兵落
户通知书》;
5、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
(三)非本市应征入伍的士兵退伍符合易地安置南京的;
1、居民身份证;
2、区级以上退伍士兵安置办公室出具的《退伍士兵落户通知书》;
3、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安置南京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市或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的《军队离休退休人员转移
户口证明》;
3、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
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
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属以上各种情形,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集体户或申请人单位所在的省、市、区级人才服务中心落户,并提交相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同意落户意见书、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或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意见书。落户直系亲属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和家庭关系证明。无上述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社区家庭户落户。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军队
有关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一)驻宁部队现役军人的家属随军的,提交以下材料;
1、军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
2、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配偶、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4、结婚证;
5、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随军批复。
(二)驻宁部队女士官的未成年子女,提交以下材料:
1、军人的居民身份证、士官证;
2、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
4、家庭关系证明。
属以上各种情形的,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部队集体户落户,并提
交相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部队同意落户意见书。
五、退役运动员安置南京并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本市城镇,并向体育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省体育局出具的退役运动员安置证明。
属以上情形,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集体户或申请人单位所在的省、市、区级人才服务中心落户,并提交相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同意落户意见书、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或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意见书。落户直系亲属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和家庭关系证明。无上述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社区家庭户落户。
六、符合定居本市条件的华侨,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向侨
务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在有效期内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二)回国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件;
(三)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国外机构签发 的出生医学证明。
属以上情形,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集体户或申请人单位所在的省、市、区级人才服务中心落户,并提交相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同意落户意见书、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或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意见书。落户直系亲属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和家庭关系证明。无上述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社区家庭户落户。
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迁往本市农村地区,向公安部门申请 办理:
(一)投靠配偶,配偶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
者配偶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该子女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养老或退休年龄,未享受职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并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曾为迁入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投靠人在本市城镇房产情况查询证明;
5、原户籍档案或其他能证明当事人系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材
料;
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7、投靠人当前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城乡居民养老保 险待遇证明。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父母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
法稳定住所或者父母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四)原户籍系本市农村地区,现户口登记在高等院校(含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或者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在校学生或毕业学生,迁回原户口迁出地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未毕业的不提供);
3、户口迁移证;
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五)曾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家庭承包土地,迁移人无合法稳定就业、未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家庭承包土地证明;
4、申请人在本市城镇房产情况查询证明;
5、我市和现户籍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未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凭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询联系函》到市社保中心和现户籍地社保部门开具证明);
6、原户籍档案或其他能证明当事人系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材料;
7、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六)原籍是本市农村地区军转干部自主择业或退伍士兵恢复户口的,
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转业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3、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
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5、军转干部自主择业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
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七)原籍系本市居民的现役军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父母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现役军人原始户籍登记资料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4、结婚证;
5、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父母关系证明;
6、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7、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八)现役军人父母投靠现役军人配偶,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养老或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现役军人结婚证;
4、投靠人与现役军人关系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7、投靠人当前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城乡居民养老保 险待遇证明。
(九)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父母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现役军人结婚证;
4、投靠人和被投靠人与现役军人关系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十)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父母投靠现役军人成年子女的,现役军人成年子女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现役军人结婚证;
4、投靠人和被投靠人与现役军人关系证明;
5、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属以上各种情形,均需提交村(居)委会出具书面已经村民会议决定
同意迁入的证明材料。
八、《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办理新建商品住房(包含预售商品住房和现售商品住房)交易备案或已办理存量房交易备案,新建商品住房在新办法实施后18个月内,存量房在新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符合《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宁政发〔2004〕140号)购房入户条件申请迁入本市的,由公安机关办理:
(一)新建商品房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
2、预售商品房的提交交易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合同末页盖有备案专用章),现售商品房的提交房地产交易办理(备案)告知单(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登记时间为2017年1月31日前的无需提供);
3、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迁移人的家庭关系证明。
(二)存量房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
2、房地产交易办理(备案)告知单(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登记时
间为2017年1月31日前的无需提供);
3、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迁移人的家庭关系证明。
九、有关说明
(一)本细则所称合法稳定住所包括以下:
1、房屋不动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载为住宅用途的住房;
2、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公有房屋租赁证住房;
3、政府提供共有产权住房或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 住房;
4、军队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住宅用途房产证明、住房分配证明;
5、与单位办理的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6、农村地区尚未办理产权证和所有权证的自建房,凭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材料认定,或者房屋主管部门(或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凭证证明,以及经街道(镇)证明有建房申请表的住所。
本细则的合法稳定住所不包括与私人租赁的住房。
(二)本细则所称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本细则对申请人相关时限要求,均计算至申请之日。
(四)本细则申请材料中无法体现家庭成员关系的,需提供相应的家 庭关系证明。
(五)本细则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南京市户籍市域范围内有序通迁的实施细则(试行)》和《南京市人才落户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六)本细则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附: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
(参考模板)
编号:2017001号
南京市公安局:
兹认定张某某证号××××××□《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中级□副高□正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认证书盖“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盖“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
年
月
日
(手写、涂改无效)
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申报户口用,一份人社部门留存
社保查询联系函 (参考模板)
编号:2017001号
××市社保中心:
张某某,公民身份号码××××××,现户籍地:××××××。当事人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市农村地区,按照《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需查询在××市有无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记录,并出具相应证明,请予以协助为感。
南京市公安局××派出所
(盖户口专用章)
年
月
日
(手写、涂改无效)
第二篇:严格规范公安派出所户籍管理的通知
安阳市公安局关于严格规范公安派出所户籍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局治安(户政)大队、派出所:
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文件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手续,提高 办事效率,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规范我市公安派出所户籍管理手续的办理要求作如下规定:
一、户口登记、变更手续的办理
1、 婴儿出生申报: 需提交的证明:(1)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户口簿;(3)结婚证; 注意事项:
(1) 计生部门三联单不再作为出生落户的必需证件,但无计生部门三联单的要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2) 婴儿申报户口,必须严格执行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不得随其他人落户;
(3) 没有按时申报出生户口的,派出所要把这些年来应上未上户口的人员先进行调查摸底,区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解决,由于计划生育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未落户登记问题,要认真登记,严格审查把关,妥善解决。严防出现一窝风现象,甚至不安定因素。
2、 主项变更更正:
(1) 时限:对手续齐全的群众,应当场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并于10个工作日内报所属县(分)局审批,县(分)局接派出所申报审批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2) 变更姓名:
对学龄前儿童(小于等于6周岁)变更姓名的,由派出所直接受理变更,需提交监护人书面申请;
对6周岁以上变更姓名的,需由当事人提交个申请、学校证明;
对已参加工作的,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介绍信(盖人事部门管理公章),携本人人事档案、相关证件(证书)向户口所在派出所申请变更;
对没有工作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出具证明信;
(3) 变更民族:
需提交的证明:①需提交本人申请;②老(原)户口本;③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
(4) 更正出生日期:需提交的证明:申请人请求更正出生日期的书面报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分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凭证。以上证明经辖区民警调查核实后方可更正。无合法依据一律不予更正。
注意事项:
(1) 对农村派出所因户口登记不严密造成公民姓名、出生日期有误的,可凭学校、村委会证明、接生人员证明等办理更正手续。
(2) 属于公安机关内部工作失误造成错登、漏登的,公安派出所应直接予以更正,不再提交证明和审批手续,对此类更正依据要单独装订,便于上级核查。
3、 迁入登记:坚持以实际居住地和就业所在区域为基本原则。中招学生户口迁移,按本条要求执行。 需提交的证明:(1)辖区民警调查报告;(2)房产证或相关证明;(3)迁移证、准证(市外);
4、 要进一步规范农村户口管理,公民申请办理各项户口手续一律由本人、监护人或家庭成员办理,严禁出资由村委会或村干部代办。 注意事项:(1)以上各类手续,派出所在办理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群众要求附加手续。(2)迁移证、常表的填写项目要齐全、准确。
二、对今后工作的几点要求:
1、 办理户口、身份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规定,任何地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自立收费项目。收取工本费一律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2、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警察严整,佩戴胸卡,接待群众要主动热情,使用文明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3、 派出所户籍室电话要向辖区居民公布,方便群众询问和了解有关户口、身份证的办理状态,户籍室电话不得与其他部门共用。
4、 公安机关应妥善保管居民的申请材料,如有丢失或损坏,由责任单位负责补办;
5、 户籍内勤上岗实行岗前培训制度,岗前培训由市局治安支队负责,今后凡新任户籍、身份证内勤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方能上岗,分配人口系统操作员口令。凡未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市局不予分配操作员口令。调离户籍岗位的民警,其上岗证要及时上交治安支队。
6、 人口系统用户名和口令要严格保密,协管人员办理户口手续要在户籍内勤的监督下进行,对违规办理户籍手续的要追究户籍内勤的责任。
7、 公安派出所和县(市)区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出发,切实解决好本辖区内常住居民户口问题,对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受理和审批。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市局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篇:江苏省公安厅关于 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
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重要途径,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这项改革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公安厅 二00二年十月)
近年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实施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截止到目前,全省已有424.3万人通过户改在城市和城镇落户,对推进城市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城市化发展战略,是省委、省政府为增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为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城市化发展目标,必须采取坚决有效措施,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向城市和城镇流动与集聚,促进城乡共同发展。根据国家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结合江苏实际,我们建议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力度,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全面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以法制化、证件化、信息化管理为主要手段,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二、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取消“农转非”制度,废止非农业人口迁入许可证,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是,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县级市市区、县城镇及其以下地区,凭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进行户口准入,不得附加任何其他条件。特大城市、大城市的具体准入条件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报省政府备案。
三、实行有利于吸引资金和人才的城市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放宽城市在引进人才、投资、购房落户等方面的条件限制,鼓励智力移民、投资移民,降低进入城市的门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可以在城市先落户后就业,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生在城市工作满2年的,以及进入城市投资兴业的,可在城市落户。
四、取消对申请迁入城市投靠亲属的条件限制。属投靠配偶的,不受年龄、婚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均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以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color] [/b]
五、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凡考取我省大、中专院校的本省籍学生,入学时根据本人自愿,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待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至其工作单位所在地
或实际居住地;学生本人要求迁移户口的,准予办理迁移手续。
六、进一步下放户口审批权限。为简化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和手续,今后户口迁移中需要审批的事项,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省辖市公安机关加强对各类户口审批办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积极推行网上办理省辖市市区户口迁移,不再使用《户口迁移证》。
有关农民进入城市和城镇后的土地使用、流转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按原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办理
夫妻投靠户口,需要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提供本人申请、夫妻双方户籍证明、结婚证明、住房证明。父母投靠子女户口,父亲年满60周岁或母亲年满55周岁,需要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提供本人申请、父母双方户籍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子女户籍证明、住房证明(人均不低于15平方米)、经济收入证明(人均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子女投靠父母户口,必须是未婚子女投靠。需要申请人提供本人申请或父母申请、父母及本人的户籍证明、父母住房证明、相关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离休或退休后需要返回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户口办理,需要申请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供本人申请、单位证明、户籍证明、离休证或退休证、房屋产权证明。
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户籍制度造成的藩篱将在江苏被彻底打破。记者昨日从政府召开的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省政府正式批准的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将从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b]不设户口性质统称居民户口[/b]
]从2003年5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新的户口簿中不再有农业、非农业等人口性质的区别。
新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后,将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居民户口”。新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中不再加注户口性质。原有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常住人口登记表在办理户口迁移变动时逐步取消户口性质标注。打印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时,“户别”不再区分农业、非农业,一律按规定打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
符合准入条件即可迁户进城
新的户籍管理制度将全面建立户口条件迁移准入制,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只要符合准入条件即可迁户进城。原有的“农转非”制度将被取消,废止非农业人口迁入许可证,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是,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合法固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或租赁的合法住房,购买、自建的房屋应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租赁的住房应有与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是指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业(含民营)、事业等单位正式聘用并办理社会保险,以及经商、兴办产业,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县级市市区(含县级市城区和县城镇),依据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条件进行户口准入,不得附加任何其他条件。特大城市、大城市的具体准入条件由各省辖市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自行确定。县以下地区合法固定住所的面积不作限制,城市合法固定住所包含二手房。
人才落户手续更为简单
实行有利于吸引资金和人才的城市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放宽城市在引进人才、投资、购房落户等方面的条件限制,鼓励智力移民、投资移民,降低进入城市的门槛。凡城市引进
的人才,可在政府主管部门设立的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以及单位集体户口或亲友家落户。申请入户时应提供相应的法定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或技术证明以及劳动合同,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优先办理中高级科技人才和国家“211”工程确定的全国100所重点高校毕业生在城市落户,对其中到农村或省内艰苦地区工作的,可以由本人选择一个城市落户。在城市投资、兴业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等落户对象、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投靠亲属取消条件限制
新规定取消对申请迁入城市投靠亲属的条件限制。属投靠配偶的,不受年龄、婚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均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以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院校新生入户省内省外有别
凡考取江苏省大、中专院校的本省籍学生,入学时根据本人自愿,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由学校统一造册,经省、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定,凭《录取新生名册》和《新生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登记,不发《暂住证》。毕业后,凭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注销暂住登记。工作单位在外省、市的,按非农业户口性质迁出。本人自愿将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的学生,考取省外大、中专院校的本省籍学生,以及考取江苏省大、中专(含技校)院校的外省籍学生,入学时仍按国家现行规定,将户口迁往(入)学校所在地,按原办法管理。
市区迁户口一所全“搞定”
城市市区实现网上迁移户口一所办理制,市区范围内户口迁移不再使用《户口迁移证》。市外迁入户口、市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注销户口、恢复户口、户口迁往市外、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在户口登记地派出所办理。
户口审批权限下放县公安
为简化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和手续,今后户口迁移中需要审批的事项,除疑难复杂户口可由省辖市公安机关审批外,其余一律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辖市公安机关加强对各类户口审批办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
户口申办时间更明确
对需要上报审批的户口事项,派出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时间内完成或调查核实等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其中需要发函调查的,应当在接到回函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派出所接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结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到申请人,县(市)、区公安机关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审批工作。
新户籍管理政策的实施时间
对取消户口性质、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取消居民亲属投靠条件限制、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等改革措施,全省于2003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对建立大中城市户口条件准入制度等其他改革措施,最迟于2003年7月1日前组织实施。为确保户籍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土地管理、计生等有关部门将尽快研究配套改革措施,抓紧组织实施。
第四篇: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2004
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 (市公安局 2004年6月)
第一条 为适应南京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 本市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我市市区户口准入基本条件为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此外,还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江宁区、浦口区范围内原江浦县、六合区范围内原六合县城镇及其以下地区户口准入基本条件为有合法固定住所。溧水县、高淳县城镇及其以下地区户口准入基本条件为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6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
第四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人事部门受理:
(一)引进的各类优秀和紧缺人才;
(二)出国留学回国录用人员;
(三)干部异地调动;
(四)转业干部安置;
(五)录用公务员;
(六)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大中专以上毕业生;
(七)需人事部门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由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受理审批。其中
(一)至
(四)项人员,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第五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
(一)企业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职工异地调动;
(三)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技校、职校毕业生;
(四)需劳动部门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审批。其中
(一)、
(二)项人员,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第六条 市区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
(一)取消原城市居民“三投靠”入户条件限制,属投靠配偶的,投靠人不受年龄、婚龄条件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二)个人在我市投资100万元以上,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来宁落户;外商、港、澳、台胞在我市投资20万美元以上,其国内亲属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允许1人来宁落户,每增加10万美元可增办1人;
(三)在我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60平方米以上,并实际居住生活,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或未婚子女共3人在我市落户,购房面积每递增20平方米可增办直系亲属1人落户;
每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购买二手房时,业主应在原户主户口迁出其住房后,方可办理交易和户口落户申请手续,否则,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购房入户申请;
(四)私营企业业主连续两年每年纳税2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连续2年每年纳税1万元以上、且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来宁落户;
(五)在我市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连续两年达20万元以上市外驻宁企业,其法人代表和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干部或技术骨干在宁任职二年以上,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在宁落户;
(六)本科学历以上的毕业生在我市可先落户后就业。大专院校的毕业生被我市单位依法录、聘用累计工作满两年,中专校和技校的毕业生被我市单位依法录、聘用累计工作满三年,依法参加我市社会保障,实际缴费满两年以上,允许其本人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直系亲属处落户;
(七)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在宁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户口来宁落户;
(八)外地地市级以上政府驻宁办事机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经市政府办公厅批准,允许其在编工作人员户口迁入我市;
(九)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外地企业,经批准在宁设立驻宁办事机构,其连续在宁任职两年以上的正式在编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其本人户口迁入我市;
(十)在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建成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实际居住在小城镇的人员,允许在宁落户;
(十一)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和需市政府其他部门审批准入的人员。
第八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江宁区、浦口区范围内原江浦县、六合区范围内原六合县及溧水县、高淳县本区、县范围内申请迁移的,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迁移登记制度。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购买所得房、接受馈赠所得房、接受遗产所得房、自建住房或单位租赁给本单位员工使用的公有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有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是指被本市机关、团体、事业、企业等单位依法录、聘用,以及投资兴办
二、三产业,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人均收入不低于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十条 本市居民在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户口迁移和农民子女出生、录取学生办理的城镇居民登记,只作户籍变更登记,对涉及征地补偿安置、退伍安置、社会保障、城镇就业、计划生育等问题,在有关配套政策和措施未出台前,仍按我市原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要求落户的人员,应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教育、民政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本市户口准入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第五篇:南京警方推户籍新政
南京警方推户籍新政 “社区托管户”解户口难题
一,受理申请,审核材料
买房人需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2.《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契约》、住宅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契约》原件、复印件;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4.卖房人的相关情况。 二,调查走访,核实情况
受理申请后,派出所社区民警应当对买房人的实际居住情况,卖房人
买了房,户口却进不去,因为前房主的户口赖着不走;明明已离婚,但因为没有房前妻无法将户口迁走,被迫与前夫户口簿“捆绑”在一起,非常尴尬„„为了有效解决此类纠纷和尴尬,南京市公安局近期创新推出了“社区托管户”,将包括上述情形在内的一些特殊的户籍难题,经过一定程序将其“托管”在一个单独的户中,既方便了相关人员自由迁出,也不影响别人的合法权益。 快报记者 田雪亭 三个案例很典型! 案例1
买了二手房户口进不去
今年4月,眼看着小孩越来越大,为了上个好学校,张小姐通过一家房产中介公司,高价购买了一套学区房,想把孩子的户口迁进来方便读书。6月初,房子的产权过户手续办好了,她就忙着准备迁户口,可到派出所一打听,麻烦了,有个胡先生的户口还在这套房子里。按相关规定,张小姐和小孩的户口要迁进来,胡先生的户口必须先主动迁出。张小姐立即联系中介公司的经纪人。经纪人也糊涂了,这套房子的房主原本是刘先生,现在怎么成了胡先生?经纪人说,为避免房屋买卖中发生户口纠纷,在签订合同时,经纪人还专门向原房主刘先生核实过,刘先生一家的户口都不在这个房子里。于是,经纪人赶紧联系上了刘先生。刘先生一听想起来了,原来这个房子是五年前他从胡先生手上买来的。因为当时对户口问题没想这么多,而且他买房是用来投资的,结果就把这个事情给疏忽了。等到自己卖房时,他只知道自己户口不在里面,哪想到原房主胡先生的户口竟然还在。
张小姐听后急得满头大汗,强烈要求经纪人帮着联系胡先生。但是,这么多年过去了,胡先生原来的电话号码早已不用,怎么办?无奈之下,经纪人求助派出所。民警核实后,通过内
1 部途径,找到了胡先生原来的单位,几次联系后又意外得知,胡先生早在几年前就出国了,根本联系不上。
“胡先生不主动迁走,张小姐的户口就进不了这个房子,这是规定。”民警耐心给张小姐解释后,也只能继续联系胡先生,希望胡先生早点回到南京将户口迁出。
市民张先生去年在奥体看中了一套房子,一时冲动下决定将自己的房子卖了买新房。但他没想到,等到自己的房子顺利出手后,房价却不断上涨,结果等到今天也没能买到房。与此同时,另外一个问题也开始出现,原本与买自己房子的人约定好的,自己的户口在原房中存放半年,如今半年已过,新房主不断催促其尽快迁走,但自己没房子,户口怎么迁?迁到哪? 与张先生类似,市民苏先生,尽管在出售原有房屋后已经顺利买到了自己的新房,但因为新房是期房,两年后才能交接,这也就意味着,至少在两年内,他没法办理房产证,而没有房产证,他的户口就无法迁到新房,“直接的结果,就是我的户口没处迁,只能待在原来的老房子里。这对买我房子的人不公平,违约金我也承受不了。”
想迁迁不走,又架不住新房主的催促,结果原房主孙女士就此“人间蒸发”,更换了手机号码,更换了工作单位,成了另外一家单位派驻外地市场的经理,“一年到头难得出现在南京,我被人家当成了‘老赖’。”孙女士自己也颇感尴尬,但她也没有办法,已经去派出所跑了不知道多少趟了,但是,政策就是这样规定的,没有自己的住房,户口就无法迁出。 卖了房子户口没处去 案例2
离婚了户口迁哪儿去
最尴尬的还是刘女士。八年前,刘女士与丈夫朱先生结婚后,双方共同购置了一套房屋,住进了新房,户口也顺理成章迁进了新房。但因为生活习惯和对家庭关系的处理意见不同,两人争执不断,还常常动手。最终,刘女士选择了离婚。离婚后,刘女士搬出了原来的房子自己租房住。原以为此后两人再无瓜葛。但没想到,一次单位安排其出国,在办理出国手续时,需要提供户口簿,这个时候,刘女士才想起来,自己的户口还和前夫的在一起。怎么办?她只好硬着头皮找到前夫,借来了户口簿,办理完手续。当时,面对户口簿上的“丈夫”“妻子”的字眼,李女士浑身不舒服,凭着离婚证明,她来到派出所,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彻底脱离前夫的“控制”。
“你要迁到哪里?”民警问。刘女士一愣,决定迁到自己的租住地。但民警否定了刘女士的想法,按照户口政策规定,出租房屋无法迁入租房者的户口。民警提醒刘女士,除非她自己重新购置一套住房,将户口迁入新房;或者再婚后将户口迁入丈夫户头上。否则,其户口只
2 能暂放在前夫处。当然,民警凭着刘女士的离婚证,对户口簿进行了修改,将“丈夫”和“妻子”等字眼去处,刘女士与朱先生成了“非亲属关系”。
朱先生也同样觉得尴尬。首先,刘女士动辄会来找他要户口簿办理各类手续,这让他很不舒服。最关键的是,朱先生离婚后已经再婚,并准备把妻子的户口迁进来,“如果迁进来,岂不是前妻现妻的户口都在户口簿上!” 户口纠纷很尴尬! 法院难受理,判决难执行
“因为前房主不愿意迁走户口,后面的房主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前房主迁走户口的情况,难以受理。”记者就此向南京数个法院审理房产纠纷的专业法官咨询,法官表示,这样的诉讼缺乏法律依据,也无明确的诉讼理由,通常情况下,法院很难受理,“除非是交易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但法官表示,就算是明确约定,法院也只能是按照合同违约受理,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依法将户口迁出。“但如果原房主不迁出,法院的判决,最终也成了难以执行的空文。”法官表示,户口问题在中国非常特殊,它不是悬浮的空气,必须有落地的房屋作为“根基”,因此,失去了房屋,户口就没有意义,按照这一规律,前房主如果没有房屋,就算法院判决其要配合迁走,但他能迁到哪里?
“现实生活中,一般都是采用两种方式规避这种风险。一种是在房屋交易完成前,前房主将户口迁走,确认迁走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另外一种,就是在买卖协议中约定较高的违约金,比如超过一定期限后,如果前房主还不迁走户口,每超过一天补偿新房主100元,以经济处罚的方式来逼迫前房主迁走户口。”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仇海军表示,此类涉及户口的房产纠纷很多,为了交易的方便,他们都是这样建议买卖双方,通过这两种方式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官表示,对于此类纠纷,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他们也多是采用调解方式解决,或者通过经济压力迫使一方让步,以保持双方沟通良好,“千万不能激化双方,否则,一旦一方拒不迁出,那就很麻烦了。” 新政解决大难题!
无处迁的户口可进社区托管户
户口难以迁移的纠纷,每天都会发生。这一全国性问题,引起了南京警方的高度重视。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针对市民遇到的问题,组织专家多次调研论证,在征求多方面意见后,出台了社区托管户管理工作规范,并结合房地产交易的实际情况,推出了《关于加强房屋买卖户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对市民遇到的棘手问题进行破解。
3 “我们以社区为单位,在每个社区居委会成立一个社区托管户。”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有了这个“托管户”,经过一定的审批流程,原本无处可迁的户口,就可以暂时存放在这个“托管户”中,从原有户口中迁出。
该负责人举了一个例子。比如针对离婚夫妻,作为离异的一方,如果没有独立的房子可以迁走户口,就可以在提供必要手续和申请后,经警方核查后,将其户口迁入社区托管户,避免了原夫妻户口只能放在一个户口簿上的尴尬。而对于购置期房的市民,也可以顺利从原有房屋中迁出,落进托管户。“这种方式,尤其对于那些‘老赖’更有作用。”警方表示,此前,因为各种原因,一旦前户主无法找到,户口迁移就成了最大的难题。但现在,根据新户主的申请,在其提供必要资料经警方审核后,警方会与前户主联系劝其迁走,如果联系不上或者其拒绝迁出,警方便可以予以告知,经一定时间后可将其户口从原房屋中迁至托管户。原住户可随时申请,将临时托管在托管户中的户口迁走,“托管户口不收取一分钱费用。” 正是基于这种考虑,现代快报8月3日B19版上便出现了这样一则《公告》,公告中,警方告知原户主,因为房屋权属发生变更,要求其在15天内,自行将户口迁至合法住所。如果拒不迁走,警方将根据社区托管的规定,将其户口迁入托管户。据悉,此类公告在南京尚属首次刊登,也是警方托管户管理的一个尝试。 具体操作还需摸索! 买期房的市民开不到无房证明
“说句实话,做这项工作,我们是有压力的。”警方一位人士表示,面对这一全国性的问题,南京警方敢于“吃螃蟹”,是因为,他们想从实际情况出发,做点实事,“但是,做实事也有风险,会加大民警的工作量,也会出现意想不到的麻烦。”该人士表示,此前,按照全国有关户籍的管理规定,出现这种户口的尴尬后,民警可以直接建议双方去法院诉讼,“但是,实际上,法院的诉讼还是不能根本解决实际问题。所以,在一起又一起的此类事件发生后,警方开始反思,开始寻找问题所在,这才有了这个社区托管户的雏形。”
作为全国为数不多的“尝试者”,南京警方表示,在如何具体操作这件事情时,他们仍然在摸索。这位人士举例说,比如,公告的发布,到底是以派出所的名义发布,还是以涉及到的当事人的名义发布,目前还在摸索中。而在警方审核的条件中,也有一项需要房产局出具“无房证明”,但按照现有的规定,买了期房的市民,拿不到这个“无房证明”,但户口却因为无法办理房产证而不能迁入期房,这就造成了这部分市民很尴尬。警方表示,此项工作才刚刚开始,问题肯定少不了,也希望市民多加谅解,并给予警方支招,大家一起努力将这项工作做好。
4 关于印发《社区(村)托管户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18 ] 本文已被浏览过 4866 次
宁公人〔2010〕53号
各分、县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户籍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实有人口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根据《南京市公安局实施<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细则》,结合我市户口管理的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同意,以责任区为单位设立社区(村)托管户口。现将《社区(村)托管户口管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人口管理支队。
附件:
1、社区(村)托管户管理工作规范
2、社区(村)托管户申请呈批表 社区(村)托管户落户申请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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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村)托管户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解决符合本市户口登记条件的公民,因各种原因无法按照正常家庭户、集体户登记户口的问题,依据《南京市公安局实施<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且市内无配偶和亲属可以投靠的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登记为社区(村)托管户:
(一)2004年3月8日本市“一站式”办理户口前,办理市内迁移未及时落户,后发生变化无处落户,目前持《户口迁移证》的持证人员;
(二)2003年8月7日前,因刑事拘留、逮捕、劳教及服刑被本市注销户口,现持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等证件因落户地发生变化或亲属(接受人)不同意接纳而未能落户人员;
(三)因夫妻离婚,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户口无处迁移的人员;
(四)出国或离宁在国内工作生活或因各类原因将房屋出售后(购房入户者除外),现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五)历史遗留的空挂户,房主户口迁移时未将其同时迁出,且无处落户的人员;
(六)其他历史等原因造成的疑难户口。
第三条 派出所根据辖区户口管理的实际需要,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经分、县局审核批准可设立社区(村)托管户,并报市局人口管理支队备案。
第四条 社区(村)托管户门牌号码,即社区(村)委员会实际所在地门牌号码。 第五条 持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户口迁移等证件的人员,在原户口注销地或迁出
6 地的社区(村)托管户落户。
离婚、出售房屋或历史遗留的空挂户等无处迁移人员,在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托管户落户。
第六条 登记社区(村)托管户口,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格式为制式表格);
(二)本人及同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或持证人员所持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在本市无房产证明;
(四)落户地或居住地的社区(村)委员会出具情况属实的证明;
(五)取得合法固定住所后委托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的委托书。
(六)与本规范第二条第
(一)项至第
(六)项六种情形人员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如户口迁移证、刑满释放证、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离婚证、房屋买卖合同等)。
第七条 派出所受理后,社区民警应对申请人的实际居住情况、市内亲属不予接纳的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填写《社区(村)托管户申请呈批表》。
第八条 社区(村)托管户口的登记由分、县局人口管理部门审批。 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疑难户口报市局人口管理支队审批。
第九条 派出所是社区(村)托管户管理的责任单位,社区民警是社区(村)托管户管理的具体责任人。
第十条 社区(村)托管户中的重点人口、工作对象管理工作,涉稳人员的稳控工作及其中人户分离人员的托管工作,均按照目前的实有人口管理工作规定和工作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社区(村)托管户以家庭为单位签发居民户口簿。社区(村)托管户口不享受本市“三投靠”和其他户口投靠政策。
7 夫妻双方均为社区(村)托管户口的,所生子女可随其中一方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二条 社区(村)托管户每半年须清理一次,由派出所对社区(村)托管户内人员的市内合法固定住所进行核查,对已经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发放告知单,进行动迁,15日后对逾期不迁者,按照委托书的委托约定,由公安机关将当事人的户口迁入其合法固定住所处。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加强房屋买卖户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 2011-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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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公人〔2011〕52 号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户口管理工作,切实解决房屋买卖活动中因户口迁移引发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和《社区(村)托管户管理工作规范》,特制定具体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管理原则
房屋买卖双方已经合法完成房屋产权交易,买房人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 8 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契约》,并实际居住。卖房人未将户口迁出原住房,导致买房人户口无法迁入的(买卖双方有其他户口迁移约定的除外)。经买房人申请,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履行告知后,卖房人仍拒绝办理户口迁出的,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将卖房人户口整户迁移至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托管户临时管理。
二、工作程序
(一)受理申请,审核材料
买房人因卖房人拒不迁出户口,导致本人和同户人员户口无法迁入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将卖房人户口迁出。买房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契约》、住宅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契约》原件、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卖房人的相关情况。
受理申请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详细了解申请理由和事实依据。
(二)调查走访,核实情况
受理申请后,派出所社区民警应当对买房人的实际居住情况,卖房人未将户口迁出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结束,应当写出调查核实情况报告。
(三)履行告知,教育动迁
对卖房人,派出所社区民警应当进行说服教育,宣传户口管理政策,明确指出原住房已经出售,买房人已经实际居住,卖房人应当将户口迁至自己的合法固定住所,或者投靠到配偶、直系亲属处,符合社区(村)托管户迁入条件的,可以申请迁至社区(村)托管户。对拒不同意迁出的,派出所应当送达书面《户口动迁告知书》,明确在规定期限内迁出户口,如拒不自行迁出户口,公安机关 9 将把卖房人的户口整户迁移至社区(村)托管户临时管理。
《户口动迁告知书》应当送达卖房人,并由卖房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卖房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回执上注明。卖房人不在本市的,应当送达卖房人的配偶或父母、成年子女。卖房人本人和同户成员均不在本市的,应当通过电话联系口头告知,并由见证人签字,注明情况。卖房人本人和同户成员均无法联系的,应当采取报纸公告送达,并将公告附送达回执。
(四)呈报审批,实施迁移
告知期限届满后,卖房人仍未将户口自行迁出原住房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户口迁移审批表》,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卖房人的户口整户迁移至户口所在地社区(村)托管户。如果买房人申请户口迁入手续齐全的,市内户口迁移的应当同时办理买房人户口迁入,市外户口迁入的按审批程序办理。
(五)档案管理
受理、调查、告知、审批材料须装订成卷,列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档案,存档管理。
三、工作时限
(一)凡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予以受理。
(二)调查走访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户口动迁告知书》告知卖房人应当在十五日以内自行迁出户口。
(四)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工作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公安派出所在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迁移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房屋买卖户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户口管 10 理工作事关居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房屋买卖户口管理工作是公安机关关注民生、服务民生的实际举措。近年来,随着居民群众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房屋买卖已经成为居民群众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引发的户口迁移问题也日益突出,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社会各界也极为关注。当前,原有的工作规范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发展,亟待调整。对此,市局依照相关法律政策,及时对房屋买卖户口管理工作作出具体规范,对于解决居民群众遇到的实际困难,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单位一定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
(二)严格工作纪律,规范操作流程。户口管理工作政策性强、关联度高,历来也十分敏感。因此,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要吃透意见精神,严密工作程序,严格按照办理时限的要求,认真做好每个环节的组织实施工作。严禁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严禁违反程序办理户口迁移。一旦发现,将严肃追究具体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完善社区(村)托管户管理工作。2011年1月1日,本市《社区(村)托管户管理工作规范》实施,各单位要认真落实《规范》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完善社区(村)托管户的设置工作,确保全市政策执行统一。对不按《规范》实施造成群众投诉的,市局将及时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顿,并纳入条线绩效考核。
(四)加强情况报告工作。工作中,各单位要及时收集掌握办理户口迁移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迅速向市局人口管理支队报告。人口管理支队要会同基层单位共同研究,及时指导基层开展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南京市公安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