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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支原体感染疾病的(精选)

肺炎支原体感染疾病的第一篇:肺炎支原体感染疾病的【提纲】毛蓬霞-雾化吸入治疗支原体肺炎的护理要点综述分析雾化吸入治疗支原体肺炎的护理要点综述分析1900字符摘要:关键词: 雾化吸入;支原体肺炎;护理要点1.支原体肺炎特点2.雾化吸入治疗特点。

肺炎支原体感染疾病的

第一篇:肺炎支原体感染疾病的

【提纲】毛蓬霞-雾化吸入治疗支原体肺炎的护理要点综述分析

雾化吸入治疗支原体肺炎的护理要点综述分析

1900字符

摘要:

关键词: 雾化吸入;支原体肺炎;护理要点

1.支原体肺炎特点

2.雾化吸入治疗特点及优势

3.一般治疗介绍

4.护理要点

4.1健康教育

4.2一般护理

4.3雾化器使用护理

4.4不良反应护理

4.5心理护理

结语:

【参考文献】

第二篇:非典型病原体社区获得性肺炎的进展

范志强朱惠莉

摘要:非典型病原体肺炎在社区获得性肺炎中的地位逐年升高,国内研究发现肺炎支原体的感染率已超过肺炎链球菌,成为我国成人社区获得性肺炎首要致病菌,非典型病原体肺炎有其相对特征的临床和影像表现,确诊有赖于实验室检测,不能明确病原体的情况下,治疗应该覆盖非典型病原体,选用β内酰胺类联合大环内酯类抗生素或者喹诺酮单药治疗,其中大环内酯类药物的治疗效应不仅限于对非典型病原体的杀菌作用,而且具有调节炎症反应和抑制炎症瀑布效应,降低死亡率;当明确非典型病原体感染并排除混合感染后可选用针对性药物如大环内酯类、多西环素或者呼吸喹诺酮类。

社区获得性肺炎( community-acquired pneumonia,CAP)是指在医院外罹患的肺实质感染性( 含肺泡壁,即广义上的肺间质) 炎症,包括具有明确潜伏期的病原体感染,在入院后潜伏期内发病的肺炎。CAP是严重感染性疾病,占所有住院患者的1%。近年来发发病率显著增长,英国1997年至2005年间,CAP的发病率增加了34%[1]。非典型病原体如肺炎支原体(Mycoplasmapneumoniae)、军团菌(Legionellapneumophilia)和肺炎衣原体(Chlamydia pneumoniae)是引起CAP的常见的病原体,是临床工作中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本文将对非典型病原体CAP的现状进行综述。

一、非典型病原体CAP的流行病学

与流感病毒型肺炎的治病机理相似,肺炎衣原体或者支原体也通过吸入感染性飞沫传播,支原体肺炎好发于生活封闭的人群,如大学生、监狱囚犯和部队,也有家庭聚集特点,发病高峰在秋冬季。嗜肺军团菌是引起呼吸道感染的主要非典型病原体之一,在1976 年美国费城退伍军人中首次被发现并命名。LP 广泛存在于自然界和空调、冷却塔、淋浴器等供水系统中,机体可因吸入被LP 污染的水源产生的气溶胶感染。

CAP的病原学分布有显著的地区差异,引起CAP的首要病原体仍是肺炎链球菌,以往的研究提示肺炎链球菌引起的肺炎的比例为50%, 近期的证据显示随着肺炎多糖疫苗在成人中的广泛应用、普遍的儿童肺炎球菌疫苗接种,以及吸烟率的下降,社区获得性肺炎的肺炎链球菌的感染率下降,美国住院的CAP患者中仅10-15%的患者检测到肺炎链球菌[2-4]。而在肺炎疫苗未广泛使用的地区和吸烟率高的地区,如欧洲以及世界的其他地区,肺炎链球菌仍然是CAP的主要病原体。

随着检测方法的进步,非典型病原体在CAP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受到重视。2007年全球CAP病原学调查发现非典型病原体占肺炎的比例为20-28%[5],2013年日本的一项研究发现,在调查的1032名CAP患者中,588名(57%)明确了病原体,493名(47.8%)患者为单一病原体感染,95名患者为两种或者3种病原体感染,最常见的病原体分别为肺炎链球菌(23.8%)、肺炎支原体(10.2%)、流感病毒(9.4%)和嗜肺军团菌(5.1%),另一种非典型病原体肺炎衣原体的比例为2.1%,95名混合感染的患者中肺炎链球菌合并肺炎支原体、肺炎衣原体、和嗜肺军团菌感染分别为5例、7例和4例,流感病毒合并肺炎支原体和嗜肺军团菌的均为3例[6]。

我国研究显示,MP的感染率已超过肺炎链球菌,成为我国成人社区获得性肺炎(CAP)首要致病菌,Youning Liu等发表的研究显示,610名CAP患者中,324名为非病毒性感染,其中肺炎支原体患者有126名,占患者总数的20.7%,剩余的195名细菌性CAP患者中非典型病原体阳性者有62名,占31.8%,仅10.3%的患者检出肺炎链球菌[7]。国内另一研究发现肺炎支原体肺炎占29.4%,多为年轻患者,痰量少,合并症少,而肺炎链球菌肺炎仅占4.1%[8]。

流行病学研究揭示了非典型病原体在CAP中的重要地位愈发显著,为经验性治疗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CAP的临床和影像表现

非典型病原体肺炎一般缺乏普通细菌感染的典型表现,具有家庭聚集性,咳嗽持续> 5天并且没有急性恶化,没有痰液,正常或轻度升高的白细胞计数,降钙素原水平≤0.1µg/L;军团菌肺炎的临床表现与普通细菌性肺炎相似,超急性表现,有脓毒性休克表现,缺乏上呼吸道症状,起初的上呼吸道疾病随之急性恶化(提示病毒及细菌的双重感染),白细胞计数>15,000 或≤6000/mm3伴杆状核细胞增多,密集的肺段或肺叶实变,降钙素水平≥0.25µg/L[9]。因此军团菌肺炎的临床表现与肺炎支原体或衣原体的临床表现有很大的差异,难以根据临床表现和经验来确定感染病原体,进行相应的针对性的病原体检测有重要的意义。

肺炎支原体引起的CAP可主要表现为小气道感染而不是肺叶实变,所引起的间质改变在普通胸片很容易漏诊,而在CT扫描上可呈现树芽征[10],在高分辨率CT上还表现为小叶中心性结节、支气管壁增厚、小叶或段性分布的磨玻璃样和实变阴影、倾向于一侧或双侧不对称性片状分布,也可弥漫性分布。衣原体肺炎CT表现主要包括磨玻璃影和实变影,片状模糊影与支气管炎范围一致,小叶中央结节、树芽征和网格影可与磨玻璃影和实变影混合存在,但很少为主要的表现[11]。

三、非典型病原体的检测

非典型病原体的检测方法主要有分离培养、血清学抗体检测和分子生物学方法等。分离培养法最为可靠,但生长缓慢,对营养基要求较高,法敏感性低,特异性却很高,此法存在部分患者干咳不易获取标本、标本采集过程中易污染、培养时间长、操作复杂、费用高等不足,难以满足临床快速早期病原诊断的要求,一般不作为临床检测方法,多用于科研。血清学检测是诊断非典型病原体感染的常用方法,检测到IgM提示新近感染,IgG 抗体在感染后出现晚,但存在时间长,急性期IgG 抗体与间隔2 ~ 4 周测定的恢复期IgG 抗体滴度存在4 倍及以上升高可作为急性感染的诊断标准。ELISA法检测尿液嗜肺军团菌血清1型抗原的阳性率可达74%[12]。

PCR法检测技术近年来不断发展与成熟,敏感性和特异性相对较高,值得在临床应用和推广,但PCR 法操作技术复杂、人员素质要求高、设备昂贵,一般实验室不易普及[13]。成功的商业化PCR试剂盒能一小时内检测同一样本的多种可能的呼吸道病毒和肺炎衣原体以及肺炎支原体[14]。

四、非典型病原体肺炎的治疗

社区获得性肺炎治疗失败的一个常见原因是治疗没有覆盖非典型病原体,门诊肺炎患者使用β内酰胺类抗生素没有治疗反应,可经验性更换为大环内酯类或者强力霉素,治疗可能的非典型病原体感染[9]。关于疗程尚无一致意见,一般推荐治疗2周[10]。没有确定病原体的住院中重度CAP患者,IDSA/ATS指南推荐经验性β内酰胺类联合大环内酯类抗生素或者喹诺酮单药治疗。回顾性分析研究认为大环内酯类抑制炎症反应的作用使其联合β内酰胺类治疗CAP时能显著降低死亡率[15],联合用药与β内酰胺类单药治疗CAP,CURB评分2分的患者死亡率分别为2.9% 和11.4%,CURB3分及以上患者死亡率分别为11.1%和19.8%[16]。由于非典型病原体肺炎仅占肺炎总发病率的比例不足30%,大环内酯类药物的治疗效应不仅限于对非典型病原体的杀菌作用。该类药物具有调节炎症反应的作用,抑制重要的细胞内信号传导,降低部分转录因子生成,如NFκB和活化蛋白1,使炎症因子和粘附分子的表达降低[17],可能通过抑制炎症瀑布效应而减少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和脓毒血症的发生,从而降低死亡率[10]。

自1968年首次分离出耐红霉素肺炎支原体以来,肺炎支原体的耐药率不断上升,虽然肺炎支原体感染对大环内酯类抗生素耐药的形势严峻,但体外耐药株在体内不一定耐药,绝大多数耐药株感染的儿童CAP患者仅表现为发热时间延长,使用大环内酯类能够治愈。在目前无替代药物的情况下,建议对肺炎支原体耐药株感染仍选择使用大环内酯类抗生素治疗[19]。耐药肺炎支原体所致的轻或中度下呼吸道感染的成年患者,并发症的发生并无增加,病程可超过3天以上,许多患者虽采用无效抗菌药物,其预后与敏感肺炎支原体所致患者相同。因此认为对于耐大环内酯类肺炎支原体致轻、中度下呼吸道感染患者仍可采用大环内酯类治疗。如果症状持续时间长或在疗程中病情恶化时,应换用其他抗生素,如左氧氟沙星或多西环素、米诺环素[20, 21]。

综上所述,非典型病原体在CAP中的比例正逐年升高,在缺乏快速检测非典型病原体感染的情况下,制定治疗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到非典型病原体感染的可能,选用覆盖非典型病原体的抗生素,考虑β内酰胺类联合大环内酯类抗生素或者喹诺酮单药治疗,当明确非典型病原体感染并排除混合感染后可选用针对性药物如大环内酯类、多西环素或者呼吸喹诺酮类。 [1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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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应急预案

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应急预案

1总则1.1总体目标。

为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提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水平和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地采取各项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控制疫情的传播、蔓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1.2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配合;

依法防控,科学应对;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群防群控,分级负责。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和防控等方案的通知》《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2组织管理2.1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xx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负责对本市辖区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疫情的重大决策等事项。根据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发生疫情时,市人民政府报请宣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疫区范围;

在辖区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停止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开展群防群控。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卫健委,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2.2部门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具体分工和职责如下:

(1)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制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应急预案》,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协调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对疫情的正确舆论引导,做好防控政策和防控成效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控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负责疫情防治信息、新闻报道的审查工作;

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对外信息发布工作,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

根据国家发布的疫区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引导人员流动;

做好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3)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方案》;

组织开展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培训;

加强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监测;

做好疫情监测和信息报告工作;

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做好病例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采样与监测工作;

加强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的管理;

对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措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疫情形势研判,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4)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指导监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加强与卫健、农业农业村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及时向卫健部门通报野生动物疫情监测信息;

负责查处农贸市场以外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和加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配合卫健部门落实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5)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对规模养殖场、牲畜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监测和排查,一旦发现异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开展追踪调查,并对规模养殖场等场所进行彻底消毒。

(6)市商务局:负责对屠宰场、超市等重点场所的监测和排查,一旦发现异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开展追踪调查,并对屠宰场、超市等场所进行彻底消毒。

(7)市财政局:负责各项防控工作经费的保障,做好防控应急贮备物资、设备、药品的资金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8)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置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协助做好防控药械的供应工作;

加强对餐饮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管理;

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根据通报情况,对流入市场的污染食品、染疫动物、有毒有害物品进行查封、下架并交由相关单位处理。负责关闭疫情发生地的相关交易市场并开展消毒消杀工作。

(9)市医保局:负责做好受感染的群众的医保补偿和大病保险补偿工作,协调上级医保部门,将相关救治和药品费用纳入医保补偿目录。

(10)市交运局:负责配合做好受感染的旅客同车密切接触者、可疑暴露者的调查随访工作,做好交通运输工具的消毒工作。

(11)市教体局:负责做好在武汉高校就读学生的摸底,并及时与市卫健委做好对接,协助做好相关防控工作;

负责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学生、儿童的晨检报告工作,对不明原因缺课学生和儿童进行调查,做好学校消毒消杀工作。

(12)市发改委:负责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做好药品、消毒剂、器械、防护用品等储备,及时保障物资供应。

(13)市民政局:负责对受感染的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接收和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和相关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

做好因病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善后工作。

(14)市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疫情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组织对疫区封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协助市卫健委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会同自然资源规划局查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和加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15)市应急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16)市司法局:负责疫情防控工作中活禽交易、野生动物管控及疑似病例留置、确诊病例隔离等法律纠纷处置等。

(17)市文旅局:负责指导督促旅游行业做好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

必要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及时接收、发布省市文旅、卫健部门的警示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18)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用车。

(19)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协助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20)xx火车站:协调组织对进出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相关密切接触者移交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

开通铁路运输绿色通道,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急用物资随时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3应急处理准备3.1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

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并结合工作实际,不断修改、补充、完善应急预案。3.2技术培训。

市卫健委要认真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技术培训工作,制定方案,全员培训,重点做好市、乡、村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要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应急预案纳入培训内容,增进各方面工作的衔接配合能力,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防控工作水平。3.3物资储备。

各乡镇各部门要安排好所需防控经费,准备好适当数量的消杀物品、器械、防护设备等,配备交通、通讯工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要求配备消杀药品、防护用品、标本采集、检测检验等设备、物资;

其它各医疗机构结合本单位职能做好相应储备。市人民医院要预留专用病区(病床)、设置合理转运救治流程,配备必需的诊断、治疗药品及抢救、救护车辆等设备,保证随时处于临战状态。市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市发改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主要储备药品、消毒剂、器械、防护用品等,及时保障物资供应。3.4医疗机构。

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及疑似病例医疗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为市人民医院。各级各类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疑似病例要第一时间转送到市人民医院诊治,市人民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病人,对重症病人,按规定及时转诊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或请求上级技术支援。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和不明原因肺炎监测要求,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和首诊负责制,认真做好不明原因肺炎、流感样病例、发热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针对可疑的肺炎或流感样病例要保持高度警惕,认真询问病例的接触史及暴露史,同时要加强医护人员防护、消毒隔离和院内感染控制。3.5协作机制。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保证信息畅通,建立疫情信息通报制度和预测预警机制,一旦获得疫情信息,涉及部门要立即行动,做到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理。4应急处理4.1预警与响应。

(1)疫情预警。市卫健委要及时组织专家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分析研判,报省、宣城市卫健主管部门决策,按照不同的分级要求,科学、及时地做好疫情预警通报和应急反应工作。

(2)预警分级。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按照疫情发生和流行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其分级标准以国家卫健委发布的为准。宣布相关分级标准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xx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启动相应的应急反应程序。4.2疫情的监测、发现和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控中心按照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监测方案》,开展疫情的监测、发现和报告工作。

发现新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观察病例、确诊病例时,应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并向市疾控中心报告。病种选择“不明原因肺炎”,后续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订正。4.3疫情的发布。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经省卫健委授权后,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发布疫情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疫情信息。5疫情的控制

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立即按职责要求采取措施,控制处理疫情。

5.1流行病学调查处理

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踪密切接触者、标本采集送检及消毒消杀工作。

5.2医疗救治

市人民医院要组织医疗救治专家,严格按照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全力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对疑似重症病例,按照相关程序转送到宣城市人民医院隔离治疗。

5.3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的管理

可疑暴露者,是指暴露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阳性的野生动物、物品和环境,且暴露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护的加工、售卖、搬运、配送或管理等人员。

密切接触者,是指与病例发病后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人员:

(1)与病例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者有其他密切接触的人员;

(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便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

(3)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

(4)与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

(5)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条件的人员。

对可疑暴露者,由市卫健委会同各乡镇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健康告知,嘱其出现发热及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时要及时就医,并主动告知其职业或动物接触情况等。

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集中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暴露或与病例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后14天。

5.4疫情防控主要措施

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要结合疫情发展趋势和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农村、建筑工地、车站及公共场所等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娱乐场所要坚持严格消毒制度,必要时责令停业;

发现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时,采取就近就地隔离并迅速上报。有关部门要严密监测疫情信息,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婚丧嫁娶宴请活动,禁止集市、庙会等群体性聚集活动;

必要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实施疫区封锁、交通检疫、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

5.5疫情的解除

经专家组检测符合国家和省卫健委规定的疫情解除标准,并经市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解除疫情,进入常规防控状态。

6督办与督查

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负责组织对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准备工作进行督查。督查主要内容包括:部门或乡镇应急预案的制定、联动机制的建立、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监测系统建立和运行、应急物资储备等。督查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和通报,对需要整改的进行动态跟踪督办。

附件:xx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第四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

为做好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疫情形势和研究进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及时发现和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了解疾病特征与可能的感染来源,规范密切接触者管理,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指导各地开展防控工作。本方案将根据疫情形势的变化和评估结果,及时更新。

三、防控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加强对本地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组建防控技术专家组,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指导、及时救治”的工作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并完善相关工作和技术方案等,规范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疫情控制的总体指导工作,落实防控资金和物资。

各级疾控机构负责开展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评估,进行监测资料的收集、分析、上报和反馈;

开展现场调查、实验室检测和专业技术培训;

开展对公众的健康教育与风险沟通。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病例的发现与报告、隔离、诊断、救治和临床管理,开展标本采集工作,并对本机构的医务人员开展培训。

(二)病例发现与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疾控机构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二版)》(见附件1)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监测、发现和报告工作。

1.病例发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监测和日常诊疗过程中,应提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诊断和报告意识,对于不明原因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病例,应注意询问发病前14天内的旅行史或可疑的暴露史,了解本人近期有无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地区的旅行史,有无哺乳动物、禽类等接触史,尤其是野生动物接触史,以及有无与类似病例的密切接触史。

2.病例报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时,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县(区)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负责病例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要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病情进展及时对病例诊断类型、临床严重程度等信息进行订正。

(三)流行病学调查。县(区)级疾控机构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后,应当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第二版)》(见附件2)进行调查。

(四)标本采集与检测。收治病例的医疗机构要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标本,通知县(区)级疾控机构尽快将标本送至当地指定的疾控机构或医疗机构实验室进行相关病原检测(见附件4)。

采集的临床标本包括病人的上呼吸道标本(如咽拭子、鼻拭子等)、下呼吸道标本(如深咳痰液、呼吸道吸取物、支气管灌洗液、肺泡灌洗液等)、抗凝血和血清标本等。临床标本应尽量采集病例发病早期的呼吸道标本(尤其是下呼吸道标本)和发病7天内急性期血清以及发病后第3~4周的恢复期血清。

标本采集、运送、存储和检测暂按二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管理,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及其他相关要求执行。

(五)病例救治及院内感染预防控制。病例需收治在指定医疗机构,承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救治的医疗机构,应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保障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和加强隔离、消毒和防护工作。对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实行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应当进行单间隔离治疗。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做好医疗器械、污染物品、物体表面、地面等的清洁与消毒;

按照《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空气消毒。在诊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根据《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管理。

(六)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由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见附件3),每日至少进行2次体温测定,并询问是否出现急性呼吸道症状或其他相关症状及病情进展。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为与病例末次接触后14天。

(七)宣传教育与风险沟通。积极开展舆情监测,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及时向公众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疫情防控风险沟通工作。要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以及大型人群聚集活动的健康教育和风险沟通工作。

(八)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培训。对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发现与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医疗救治、院感防控、密接管理、个人防护等内容的培训,提高防控和诊疗能力。

(九)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及生物安全防护意识。各省级疾控机构、具备实验室检测能力的地市级疾控机构、以及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实验室诊断方法建立和试剂、技术储备,随时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规定开展各项实验室检测工作。

第五篇: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门听取防控工作汇报,党中央决定成立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建立联防联控机制指导督促各有关方面做好各项工作,防控工作有力有序推进。但目前疫情传播还没有阻断,形势依然复杂,春节期间是“大隔离、大消毒”发挥作用的最佳窗口期,也是遏制疫情播散蔓延的关键期。为做好近期疫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把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地要成立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扛起责任、坚守岗位、靠前指挥,深入一线及时掌握疫情、及时发声指导、及时采取行动。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联防联控作用,严格按照“乙类甲管”和检疫传染病管理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

要坚决落实总书记关于坚持底线思维的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各地要充分应用“大数据+网格化”等手段,抓好疫情监测、检测、排查、预警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建立疫情定期研判机制,及早发现疫情变化苗头,及时调整疫情防控策略,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遏制疫情扩散。要加强溯源和病原学检测分析,加快治疗手段和方法研究,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制定完善疫情大流行的应急预案,切实加强人员培训,全面评估医疗能力,做好相关人员、物资、设施、设备等储备和计划。

二、切断传染源

全面加强对野生动物管控,防范人际间传播。坚持防控工作“全国一盘棋”,依法防控,分类施策,强化部署措施的落实。当前,湖北省、武汉市等地要采取更严格的措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防止疫情持续扩散蔓延。

(一)全面管控野生动物。除疫病研究、疫情防控等维护公共安全需要外,一律暂停野生动物猎捕活动,加强野外巡护看守工作。从严惩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遏制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现象。做好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的隔离、清洁、卫生消毒、监测检疫和疫病防范等工作,阻断疫源野生动物与家禽、家畜和人的接触途径。密切关注野生动物健康状况,扎实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加强农贸市场整治、清洁、消毒、通风等工作,加强对市场、网络销售野生动物和餐馆饭店经营野生动物菜肴等活动的联合执法检查。疫情防控期间,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行为。

(二)全面抓好排查工作。做好有武汉旅行史人员的健康管理,提示其出现发热、乏力、干咳、呼吸困难等症状时及时报告和就医。要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开展人员追踪管理,做到追踪到人、登记在册、上门观察。要规范疑似情况处理流程,及时按程序启动排查、诊断、隔离治疗。各地要及时公布发热门诊和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并通过12320卫生热线、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网站、家庭医生服务等,加强患者就诊指导,引导患者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在家观察、就近接受初筛或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要加强预检分诊工作,根据患者症状体征和流行病学史,引导病例至专门的发热门诊就诊。

(三)规范发热门诊管理。发热门诊建筑布局和工作流程应当符合医院隔离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要加强留观室或抢救室的通风,配备符合要求、数量充足的医务人员防护用品和卫生设施。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流程规定进行防护。医疗机构要做好就诊患者管理,尽量减少患者拥挤。不具备设立室内发热门诊条件时,可安排到其他开放性场地。发热病人较多时,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发热病人进行筛选、分类,避免患者无序流动,减少医院交叉感染。

(四)完善病例发现和报告。落实首诊负责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和集中救治。医疗机构要提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诊断和报告意识,对于不明原因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病例,应注意询问发病前14天的旅行史或可疑暴露史,增加“咳嗽次数”“胸闷询问”等其他筛查方式和引导询问方式,提高患者检出率。对符合流行病学史和临床表现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不具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传染病报告卡,县(区)级疾控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负责网络直报的机构应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病情进展,24小时内对病例诊断类型、临床严重程度等信息进行订正。

(五)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县(区)级疾控机构接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通过查阅资料、询问病例、知情人和接诊医生等方式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完成调查后,应于2小时内,将个案调查表或专题调查报告通过网络系统及时上报,并将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报告报送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协调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观察期为与病例末次接触后14天。可发动社区网格员、家庭医生、预防保健医生等落实医学观察各项管理措施。对医学观察期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者,应立即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送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六)做好病例的集中收治。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原则,建立完善医疗救治运行机制,坚决做到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坚决杜绝拒收发热病人。指定医疗机构要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备、设施、防护用品等保障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隔离、消毒和防护工作,以及诊区、病区(房)的通风管理等。严格隔离确诊患者,对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要按医学要求进行隔离和检查,做到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坚持中西医结合,不断完善诊疗方案。发病人数较多城市要抓紧增加定点医院、治疗床位和隔离点。将重症病例集中到综合能力强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实行“一人一案”,最大限度降低死亡率。有条件的可以开展远程会诊,充分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作用。要按相关规定,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标本,并送至指定的实验室进行相关病原学检测。对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要纳入感染性医疗废物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及传染。

三、阻断传播途径

通过多种方式,尽可能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遏制病毒的持续传播,降低大范围暴发流行的风险。

(一)最大程度减少人员流动。鼓励居家休养,教育引导群众减少春节期间走亲访友,减少公共交通和自驾出行,尽量不去或少去人群聚集的地方,尽量不去已经有疫情的城市,尽量减少与疫情城市返回人员的接触,自觉降低感染、传播疫情的风险。加强对外地务工人员引导,劝其延后返城工作时间,减少跨地区人员流动。

(二)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做好火车、汽车、飞机、轮船、城市公共交通等交通工具和车站、机场、港口、客运站等重点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因地制宜进行通风、消毒,严格落实旅客体温筛检等防控措施。设立留验站,配备医疗物资和专业人员,对交通工具上发现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和疑似患者进行留验观察和隔离治疗。做好出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的卫生检疫,防范疫情传入和传出。

(三)减少公众聚集活动。加强近期大型公众聚集性活动的管理,取消或延期各类大型活动,对文化旅游设施实行闭馆或停止开放,尽量减少大型公众聚集。宾馆、饭店、旅店、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单位、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落实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并对进入人员进行提醒和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对集中居住和人群密集单位,可开展晨检工作。

(四)减少春节期间集体聚餐。高度重视群体性聚餐可能引起疫情扩散的危害性,号召全社会减少或不组织群体性聚餐。切实加强村(社区)群体性聚餐管理,要求餐饮服务单位、乡厨及专业加工团队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承办群体性聚餐宴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参与群体性聚餐管控,严防疫情扩散。

(五)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力度,严格对社区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和通风,特别要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环境整治,把环境卫生治理措施落实到每个社区、单位和家庭,防止疾病传播。加强社区科普,提倡健康饮食,保持个人卫生习惯,加强体育锻炼,保持规律起居和健康心态。

四、增强全民防范意识,保护易感人群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村医作用,强化群防群控,以老年人群、基础疾病患者、学生和教师等为重点,加强易感人群防护工作。

(一)强化个人责任。个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协助、配合、服从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防控工作,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到过疫情重点地区或与确诊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应主动向有关方面报告。积极学习疾病防护知识和技能,培养健康生活方式,提倡“口罩”文明,避免接触、食用野生动物,近期尽量不参加公众聚集活动。

(二)做好老年人群防护。在社区和乡镇建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组织体系,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工作队伍,对老年人群给予重点关心,养老院、敬老院等机构和老年活动场所要做好疫情防控准备。发挥基层干部和医务人员合力,加强对老年人群健康监测,摸排人员往来情况,给予有针对性的防护建议。

(三)做好基础疾病患者防护。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家庭医生团队作用,加强对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疾病患者的健康教育、疾病监测等,对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立即转诊到定点收治机构,指导患者家属做好防护工作。相关医疗机构要成立重症病例医疗救治工作组,在对症治疗的基础上,积极防治并发症,及时进行器官功能支持。

(四)做好返校师生防护。各级教育部门、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要指导师生在假期学习相关防护知识,尽量减少外出活动。责任教师要保持与学生的联系,掌握学生假期流向和健康状况,及时介入来自疫区或与疫区人员有密切接触学生的管理。各地要根据教育部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开学时间,适当延长学生假期,提前完善防控预案。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利用网络等手段,开展远程教学。确定开学时间后,学校通知要求学生做好居家观察14天,有序入校后要开展体温和体征监测并进行医学观察。加强师生校内管理,提高口罩的可及性,严格做好防护工作。

五、关心广大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

实行最周密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关心和保护好人员健康安全,做到防护设备配置、防护措施落实、人员待遇保障“三到位”。

(一)开展全员培训。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围绕新型冠状病毒相关基础知识、病例发现与报告、诊疗技能、院感和个人防护、患者费用保障政策等内容,组织开展医务人员培训,依据岗位职责确定针对不同人员的培训内容,提高防护和诊疗能力。抓紧研究已治愈病例,完善诊疗措施。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向各地和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并开展师资培训。

(二)加强医务人员防护。各地要落实好对医务人员的劳动保护,对接诊和收治患者医院在物资、经费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确保医务人员得到安全的防护设备。医务人员开展诊疗工作应当执行标准预防,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进行洗手或手卫生消毒,必要时戴乳胶手套、护目镜,穿防渗隔离衣等。

(三)关注医务人员健康。医疗机构应当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和班次安排,形成合理梯队,避免医务人员过度劳累,提供营养膳食,增强医务人员免疫力。针对岗位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为医务人员开展主动健康监测,包括体温和呼吸系统症状等。各地要关注医务人员心理健康,组织专业力量开展“一对一”的心理干预服务,协调辖区内酒店等场所,供医务人员就近休息。

(四)落实相关待遇保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一线医务人员、口岸防控人员等激励,落实好相关待遇。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做好相关衔接

(一)强化责任落实。在党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的领导下,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个人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围绕疫情防控具体要求,研判本地疫情形势和发展规律,结合实际制定周密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落实到人;要加强方案执行,对方案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充分调动各行各业和全社会力量参与防控工作,确保防控工作不留死角。

(二)强化物资保障。地方各级政府要全面掌握本地区药品、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救治器械、设备设施等防控物资供需情况,动态掌握物资需求和生产、流通、库存运输及资源保障,组织各类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要做好应急运输力和通行保障,确保疫情防控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及时顺畅;要统筹做好本地防控物资保障的协调工作,服从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统一调度,优先满足防控一线(含口岸防控一线)需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哄抬防控物资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三)强化费用保障。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妥善安排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要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确保确诊和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地方安排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药品和物资等经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地方先行支付。

(四)强化信息公开。各地要及时公开透明发布疫情防控信息,对缓报、瞒报、漏报的要严肃追责。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关切,科学解疑释惑,澄清不实传言,消除不必要的恐慌情绪。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关心防控和救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宣传医务人员和防控人员克服困难全力投入防控、守护人民健康的感人事迹,宣传取得的成效和经验等,坚定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打好疫情防控攻坚战的决心和信心。

(五)强化健康宣教。各地要全面开展防控知识宣传引导,加大面向农村和基层群众宣传的力度,提高全民防护意识和居民健康素养,借助电视、广播、新媒体等平台,通过“一封信”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等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发布健康提示和就医指南,科学指导公众正确认识和预防疾病,引导公众规范防控行为,做好个人防护,出现症状及时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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