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同城清算系统
第一篇:人民银行同城清算系统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
三、我国支付清算系统存在的问题
尽管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在支付清算领域进行了不断改革,但是,支付清算系统在风险管理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有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1、支付密码的法律地位问题
2、支付清算管理办法的缺位
3、《电子联行往来制度》严重不适应业务发展要求
《电子联行往来制度》一直停留在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交换纸质凭证的运行模式,严重滞后于实际业务的发展。
4、对新兴电子支付工具尚未立法
相应法律规定空白的存在,一旦产生纠纷很难解决。另外,由于缺乏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各家商业银行和银行监管机构关于电子支付工具方面的管理办法、执行规定以及监管措施也很不完善,操作性不强,系统完整性不足。因此,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是迫在眉睫。
(二)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电子联行系统应用软件和设备严重老化
(1)电子联行软件存在缺陷,业务高峰时间在下午3点到5点,小站只能提前关闭“本地进程”,以便有足够时间向总站发送信息。这时,如果有新的往帐到达该站,通汇点显示往帐发送已妥,事实上小站并未收到该笔往帐。
(2)电子联行通汇点查询不能及时处理。
(3)中继行系统软硬件老化,计算机档次低,出现故障的概率高。
2、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维护机制尚未建立
3、灾难备份系统建设严重滞后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以来,国家处理中心至少出现了两次故障,累计停工4小时。这种现状不利于防范运行风险。
(三)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建设周期过长,总体规划不断发生变化,产生混合运行风险。
2、数据过于集中,增加了运行风险。
3、排队机制设计影响了系统效率。
四、中国金融支付清算系统改革构想
1、将商业银行等机构的清算账户予以合并、集中
2、降低过高的储备金比率,规范账户管理
3、建立统
一、兼容的支付清算系统
其次,加快中央银行的现代化支付清算系统,如建设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政府债券登记系统、银行卡授信系统和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的建设和推广。
再次,中央银行要把融资权和支付清算有机结合,推行支付清算和会计核算的集中化处理。
最后,应逐步将两大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适当方式统
一、连接起来,并与银行清算系统相联,消除重复交叉的结算系统结构。
4、各金融监管部门对支付结算管理体系的职责划分与中央银行的作用我国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发展和问题(1)
2007-05-14 18:10
第二篇: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业务处理手续(暂行)
附件1:
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 支付清算系统业务处理手续
(暂行)
壹 会计科目及账户
一、会计科目
(一)设置‚同业清算存款‛科目
用于核算各参与行存放在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清算中心)的清算款项。
(二)在‚汇出汇款‛科目下设置‚汇出网络支付密码汇款‛二级科目 用于核算各参与行移存的未支取的网络支付密码汇款款项。
二、账户设置
‚同业清算存款‛科目按参与行设置分户账。
‚汇出网络支付密码汇款‛科目按参与行设置分户帐。
贰 支付业务
一、普通贷记业务
(一)付款行的处理
付款行根据客户提交的普通贷记凭证(或信息),审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或××存款—××户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完成账务处理后,付款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将该业务转发付款清算行前置机,前置机对报文的格式、业务权限进行检查,无误后加编密押发送至资金清算中心。
(二)付款清算行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收到资金清算中心的已清算通知,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1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放同业清算款项
(三)资金清算中心的处理
资金清算中心收到付款清算行发来的业务后,进行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密押,无误后登记数据库日志。
资金清算中心对核验密押无误的普通贷记业务进行付款清算行备付金账户可用余额检查,减少付款清算行可用余额,增加收款清算行可用余额。不足支付的,将业务作排队处理并向付款清算行返回已排队信息,直至日切结束仍未清算的,系统做退回处理。
已清算的普通贷记业务,资金清算中心向付款清算行返回清算通知报文,同时向收款清算行转发该笔业务。
(四)收款清算行的处理
收款清算行前置机收到资金清算中心发来的普通贷记业务,逐笔确认并核对密押无误后,立即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同业清算款项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五)收款行的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款—××户
二、 实时贷记业务
(一)、账户有效性查询阶段 1.付款行的处理
付款行将实时贷记业务收款人账户查询请求报文发送至前置机;前置机对报文的合法性进行检查,无误后加编密押向资金清算中心发送。
接收资金清算中心转发的账户有效性查询成功应答业务报文,并修改相应业务的状态。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或××存款-××户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2.资金清算中心的处理
2 资金清算中心接收付款清算行前置转发的账户有效性查询请求报文,核验密押无误后登记数据库日志,并向收款清算行转发该笔业务。
接收收款清算行发来的账户有效性查询应答报文,进行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密押,与原业务匹配后更新数据库日志,并向付款清算行转发该笔应答报文。
3.收款清算行的处理
收款清算行前置机接收资金清算中心发来的账户有效性查询请求业务报文,核验密押无误后,将其转发至行内系统,由行内系统进行账户有效性查询处理。
收款清算行按规定检查确认并进行账号、户名等合法性检查,形成查询成功或拒绝的账户有效性查询应答业务报文。收款清算行将账户有效性查询应答业务报文发送其前置机;前置机对报文合法性检查无误后加押向资金清算中心发送。
(二)、发起实时贷记业务阶段 1.付款清算行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收到资金清算中心转发的账户有效性查询成功业务应答后,将实时贷记业务报文发送其前置机;前置机对报文合法性检查;无误后加编密押向资金清算中心转发。收到资金清算中心实时贷记应答报文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 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放同业清算款项 2.资金清算中心的处理
资金清算中心收到付款清算行前置机转发的实时贷记业务后,对其进行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密押,无误后登记数据库日志。
资金清算中心检查该笔实时贷记业务是否有收款方返回账户有效性查询成功的应答,如未返回查询回执或查询不成功,则拒绝该业务。
资金清算中心对核验密押无误的实时贷记业务进行付款清算行备付金账户可用余额检查,减少其备付金账户可用余额,同时增加收款清算行备付金账户可用余额,如果不足则系统作拒绝处理。
资金清算中心对已清算的业务应向付款清算行返回实时贷记应答报文,同时向收款清算行转发实时贷记报文。
3.收款清算行的处理
收款清算行前置机接到资金清算中心发来的实时贷记报文,核验密押。无误后转发行内系统进行账务处理,并形成受理成功的实时贷记应答报文,加押后向资金清算 3 中心发送。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同业清算款项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4.收款行的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款—××户
三、普通借记业务
支票截留业务,支付清算系统暂未开通。
四、实时借记业务
(一)、发起实时借记请求业务阶段
1、收款行的处理
收款行将实时借记请求业务报文发送至收款清算行前置机,前置机对报文进行合法性检查,无误后加编密押发送至资金清算中心。
2、资金清算中心的处理
资金清算中心接收收款清算行前置机转发的实时借记请求业务报文,核验密押无误后登记数据库日志,并向付款清算行转发该笔业务。
资金清算中心对核验密押无误的实时借记请求业务报文进行付款清算行备付金账户可用余额检查,减少其备付金账户可用余额,如果不足则系统作拒绝处理。
3、付款行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前置机接收资金清算中心发来的实时借记请求业务报文,核验密押无误后转发至行内系统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户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4、付款清算行的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放同业清算款项
(二)、处理实时借记应答业务阶段
1、付款清算行的处理
4 付款清算行按规定检查确认并进行账务处理后,发送受理成功或拒绝受理的实时借记应答业务报文至前置机;前置机对报文的合法性进行检查,无误后加编密押向资金清算中心发送。
2、资金清算中心的处理
资金清算中心接收付款清算行前置机转发的实时借记应答业务报文后,进行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密押,与原业务匹配后更新数据库日志,并向收款清算行转发该笔借记应答报文。
资金清算中心根据受理成功的实时借记应答业务增加收款清算行备付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3、收款清算行的处理
收款清算行接收资金清算中心发来的实时借记应答业务报文,核验密押无误后转发至行内系统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同业清算款项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4、收款行的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款—××户
五、通存通兑业务
通存通兑业务是指依托支付清算系统,实现不同银行营业网点的资源共享,客户可以在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行的范围内选择任何一家银行作为代理行,办理跨行存取款业务,该类业务是实时借(贷)记业务的具体业务种类。
支付清算系统跨行通存业务是指个人储蓄通存业务;支付清算系统跨行通兑业务是指个人储蓄通兑业务。
各参与行办理跨行通存通兑业务,可按规定向客户收取手续费。代理行应向客户提供完整的交易信息。
(一)个人储蓄通兑业务的处理
1.客户不用现金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处理
代理行收到客户取款凭条,按规定格式组织实时借记业务报文,其中业务类型为 5 个人储蓄通兑业务,金额为客户取款金额(交易金额)和代理行手续费之和。
开户行收到实时借记业务,进行合法性检查,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存款—××户(交易金额)
××存款—××户(代理行手续费)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交易金额+代理行手续费之和) 账务处理完成后,开户行返回实时借记业务回执。
代理行收到成功的回执后,为客户打印凭证,记载通兑业务发生额,付现金(交易金额)给客户;同时打印手续费回单交客户。会计分录:
借:存放同业清算款项(交易金额+代理行手续费之和)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交易金额+代理行手续费之和)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交易金额+代理行手续费之和)
贷:现金(交易金额)
手续费收入
2.客户用现金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处理
代理行收到客户取款凭条,按规定格式组织实时借记业务,其中业务类型为个人储蓄通兑业务,金额为客户取款金额(交易金额)。
开户行收到实时借记业务,进行合法性检查,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存款—××户(交易金额)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交易金额)
账务处理完成后,开户行返回实时借记业务回执。
代理行收到资金清算中心转发的回执后,为客户打印凭证,记载通兑业务发生额(交易金额),付现金(交易金额)给客户;同时打印手续费回单交客户。会计分录:
借:现金
贷:手续费收入 借:存放同业清算款项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现金
(二)个人储蓄通存业务的处理
代理行收到存款人存款凭条,按规定格式组织实时贷记业务报文,其中业务类型 6 为通存业务,金额为存款人存款金额(交易金额)。会计分录:
借:现金或××存款—××户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交易金额)
开户行收到实时贷记业务报文,进行合法性检查,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交易金额)
贷:××存款—××户(交易金额)
账务处理完成后,开户行返回实时贷记业务回执。
代理行收到资金清算中心转发的回执后,为客户打印存款回单,记载个人储蓄通存业务发生额(交易金额);同时打印手续费回单交客户。
借:现金或××存款—××户
贷:手续费收入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交易金额)
贷:存放同业清算款项(交易金额)
(三)对公通存业务的处理
业务处理手续比照‚(二)个人储蓄通存处理流程‛。
收款清算行、资金清算中心、付款清算行的其他业务处理手续比照‚
二、实时贷记业务处理手续‛、‚
四、实时借记业务处理手续‛处理。
六、网络支付密码汇款业务
网络支付密码汇款是依托支付清算系统办理的实时汇款业务。是指汇款人委托汇款行将款项汇出,取款人凭汇款人汇款时设置的密码、本人身份证件和汇款号,可在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行范围内任意选择取款行办理取款的汇款业务。
各参与行办理网络支付密码汇款业务,可按规定向客户收取手续费并应向客户提供手续费收费凭证。
网络支付密码汇款的业务处理和会计核算手续另见《网络支付密码汇款业务处理手续》。
叁 备付金账户和资金清算
一、备付金账户
7 备付金账户是各参与行用于通过支付清算系统办理业务、清算资金的账户。备付金账户的设置一般应当以法人为单位,即资金清算中心为各参与行的总行在本系统开设备付金账户。特殊情况,各参与行的异地分行经其总行和资金清算中心的同意也可以在资金清算中心申请开设备付金账户。
(一) 备付金账户的开户
各参与行开设备付金账户的申请审核通过后,由资金清算中心在中心管理端进行开户信息的录入和授权,并提交支付清算系统账户管理子系统自动进行备付金账户开户。
(二) 备付金账户的资金补充
各参与行备付金账户头寸不足或需要增加备付金账户资金,可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或其他途径补充。
(三) 备付金账户的资金划回
由各参与行提出划回申请,资金清算中心收到并审核无误后,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资金划至该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清算账户内。
(四) 备付金账户的结息
每季末月的20日,资金清算中心为各参与行的备付金账户办理结息,日终后下发利息清单至各清算行,次日将利息记入各清算行的备付金账户。
(五) 备付金账户的撤销
各参与行申请撤销备付金账户的,须提前向资金清算中心提交销户书面申请。
资金清算中心检查该备付金账户下辖各间接参与行是否存在发出的未清算业务,若无则置该户为‘预销户’,自置‘预销户’状态,在规定时间内该备付金账户对应的清算行不能再发起业务,只能接收回执类、应答类报文;
资金清算中心在该清算行所有业务处理完毕后撤销该清算行,并对该账户进行结账处理:如结息、结手续费等。
结账完毕进行销户处理,销户时检查:备付金账户对应的清算行是否已撤销、备付金账户各项余额是否均为零、积数均为零。
二、资金清算
支付清算系统根据各参与行发送的支付业务,实时变更相关备付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发起行发起普通借、贷记业务,支付清算系统检查付款清算行备付金账户可用余 8 额,实时进行清算,若不足支付,将该业务纳入排队处理。
发起行发起实时借、贷记业务,支付清算系统检查付款清算行备付金账户可用余额,实时进行清算,若不足支付,返回失败信息。
日终,支付清算系统根据当日的清算数据,汇总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支付清算系统汇差
贷:同业清算存款—A行 借:同业清算存款—A行
贷:支付清算系统汇差 借:支付清算系统汇差
贷:同业清算存款—B行 借:同业清算存款—B行
贷:支付清算系统汇差 . . .
三、排队业务的处理
支付清算系统对备付金账户不足清算的非实时业务,按‚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队,排队的业务不能跨清算日清算。
(一)排队业务的队列调整
发起清算行需要变更本行待清算业务的队列顺序,可将某一业务手工调整至队列的开头或结尾。队列顺序一经手工调整,自动管理队列的功能即失效,直至手工调整的业务释放后方可恢复。
(二)排队业务的撤销
发起行需要撤销排队业务,可发起撤销排队业务报文。支付清算系统对已清算的支付业务拒绝撤销。
(三)排队业务的解救
参与者的排队业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解救。 1. 增加备付金账户可用余额
各参与行可以主动通过大额支付系统等途径补充备付金账户资金,使排队队列得 9 到解救。
2. 启动系统撮合机制
撮合机制包括手工撮合和系统自动撮合。系统自动撮合分单边撮合和双边撮合。单边撮合是指当排队队列对应的备付金账户可用余额增加时,按照撮合策略进行匹配,如匹配成功,则相关排队成员得以解救;双边撮合是指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清算行出现排队业务时,系统按照撮合策略在不同的清算行之间进行业务配对,如配对成功,则相关业务得以转发。
单边撮合的撮合策略:按排队顺序自动撮合,但如果队列中存在人工调整至队头的排队成员,则仅撮合队头人工调整成员部分。
双边撮合的撮合策略:按排队顺序自动撮合,但如果队列中存在人工调整至队头的排队成员,则仅队头人工调整成员部分参与双边撮合。
四、备付金账户可用余额的查询与监控
各直接参与者需要查询本行备付金账户的可用余额、排队业务等情况,可以向资金清算中心发出查询报文。支付清算系统自动返回查询结果。
资金清算中心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可以对各参与行备付金账户的可用余额和排队情况进行实时了解。
五、备付金账户可用余额的预警
直接参与者根据需要设置备付金账户可用余额的预警值,当备付金账户可用余额低于预警值时,支付清算系统自动发送可用余额的预警通知至直接参与者,提示直接参与者尽快补充头寸。
资金清算中心根据各直接参与者的业务需要分别设置备付金账户可用余额的预警值,当备付金账户可用余额低于预警值时,支付清算系统自动发送可用余额的预警通知至资金清算中心。
肆 撤销、冲正、退汇、退回业务的处理
一、 撤销业务的处理
付款行、付款清算行对未清算的普通贷记、普通借记业务回执业务可发起撤销。 付款行撤销指令经行内系统发送到前置机、资金清算中心,前置机收到撤销指令后,检查被撤销业务确未清算的,前置机转发资金清算中心,资金清算中心收到撤销 10 指令后,检查被撤销业务是否已清算,若被撤销业务已清算,则拒绝撤销该支付业务,并将撤销应答(撤销结果)返回给发起行。若被撤销业务状态为‚已撤销‛,则撤销应答返回该业务状态。若被撤销业务尚未清算,则将该支付业务状态改为‚已撤销‛,并将撤销应答(撤销结果)发送付款行。
付款行在撤销业务处理流程中,若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收到资金清算中心的撤销应答,付款行可再次发出撤销业务。
二、冲正业务的处理
发起行在发起实时借记业务或网络支付密码汇款汇出业务后规定的时间内未收到回执信息的,按规定的格式系统自动发起实时业务冲正申请报文。
资金清算中心或开户方行内系统收到发起方冲正请求指令后,对原交易进行冲正处理,将原交易业务状态改为‚已冲正‛,并向发起方返回冲正成功应答;若原交易状态为非成功或者已冲正,向发起方返回冲正成功应答;若原交易记录不存在,则资金清算中心或开户方行内系统记录该笔被冲正业务交易要素,并向发起方返回冲正成功应答。
三、退汇业务的处理
(一)普通汇兑退汇业务处理
收款行对已接收的账号、户名不相符等错误的普通贷记业务,可以主动向付款行发起退汇处理。
(二)网络支付密码汇款退汇业务处理
1、汇款行发起的网络支付密码汇款退汇业务
网络支付密码汇款退汇请求经汇款行的行内系统发送到资金清算中心; 资金清算中心收到汇款行发来的网络支付密码汇款退汇请求报文后,与原网络支付密码汇款业务配对,对配对成功且未支取的业务返回成功的退汇应答报文,修改原网络支付密码汇款记录状态为‚已退汇‛,对配对不成功、‚已支取‛或‚已退汇‛的网络支付密码汇款,拒绝退汇。
2、资金清算中心发起的退汇业务
资金清算中心对逾期的网络支付密码汇款,在到期日的下一清算日日终后按汇款清算行组织退汇文件自动发起至原汇款清算行。并在‚网络支付密码汇款登记簿‛相应业务记录中做好状态变更。
四、退回业务的处理
(一)普通汇兑退回业务处理
付款行若发现本行发出的且已清算的普通贷记支付业务存在错误,可以向收款行发起退回申请,并经行内系统发送到资金清算中心。
资金清算中心收到付款行发来的退回申请后,登记并转发收款行;
收款行收到退回申请后,根据原业务处理情况及时作出退回申请应答。对已入客户账的业务,拒绝退回;对尚未入客户账的业务,返回同意退回的退回申请应答,并根据原支付信息反向发送支付业务,予以退汇。
资金清算中心收到收款行发出的退回申请应答后,修改原退回申请状态为‚已应答‛,并将退回应答转发到付款行行内系统处理。
(二)资金清算中心日切结束后,对前一清算日仍处于排队状态的支付指令,由资金清算中心向原发起行发送退回通知,并进行撤销处理。
伍 查询查复的处理
查询查复是正确办理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的重要工作,是确保支付清算系统安全、高效运行的有利保障。处理查询查复要求规范、严谨、及时、准确。
一、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的查询查复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二、 查询行对本行接受或发出的支付业务有疑问,以及受理客户的查询事项,需要对业务要素进行查询的,应按规定的查询查复格式,向查复行发送查询信息。
三、 前置机、资金清算中心收到查询行查询申请,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并实时转发。
四、 查复行收到查询信息,应认真查阅有关账册、凭证和资料,查明情况和原因,在当日至迟下一系统工作日上午,按规定的格式向查询行发送查复信息。
五、 对更正支付业务要素的查询,必须以客户提交的原始凭证的记载内容为依据查复。严禁银行和个人擅自更改凭证内容,发出查复信息。
六、 查询行、资金清算中心收到查复行发来的查复书,销记或匹配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并实时转发。
七、 查询行收到查复信息后,对所查询问题已得到明确答复的,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或通知客户。
八、 资金清算中心可以对支付清算系统的查询查复进行统计、监测与分析。支付清算系统对查而不复超过规定次数和时限的查复行,将随时统计和监测。
九、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的查询查复登记簿的电子信息至少联机保留30个工作日,超过联机保存期限的,必须磁介质保存,归档保管,以备存查。
陆 日切和日终对账的处理
一、日切处理
支付清算系统为参与者提供7×24小时不间断服务。通过日切开始、日切结束控制支付清算系统运行时序。
(一)日切开始
日切开始表示资金清算中心将清算日期切换到下一清算日期,之后接收到的支付信息请求都被资金清算中心认定为新清算日交易,但仍允许接收、转发前一清算日的业务应答、补充清算头寸后解救排队支付指令和自动冲正等特殊报文处理。
(二)日切结束
日切结束表示资金清算中心停止接收、处理上一清算日一切业务。
二、日终对账
(一)日终对账
日终,资金清算中心分别清算行生成下发汇总对账文件、明细对账文件。 汇总对账文件包括:业务类型、交易代码、往账借方总笔数与总金额、往账贷方总笔数与总金额、来账借方总笔数与总金额、来账贷方总笔数与总金额、重要信息总笔数与总金额。
明细对账文件目前包括:汇兑明细对账文件、 柜面通明细对账文件、网络支付密码汇款明细对账文件(包括当日汇出的网络支付密码汇款对账文件、当日支取的网络支付密码汇款对账文件、月末未支取的网络支付密码汇款对账文件、只发给汇款行的当日支取的网络支付密码汇款通知文件、网络支付密码汇款逾期退回文件)。
(二)差错处理
清算行根据资金清算中心下发的明细对账文件进行逐笔勾对,若有不符,普通非实时业务以资金清算中心为准进行相应的行内调账处理;柜面通、网络支付密码汇款等现金实时业务对账不符,当日应以资金清算中心数据为准作挂账处理,次日通过差 13 错处理平台进行相关的差错处理。
柒 支付业务差错和异常情况的处理
一、行号错误的处理
行号错误是指行名、行号不符或发起行行号与发起清算行行号、接收行行号与接收清算行行号有误或相互间对应关系错误的情况。
(一)发起行、发起清算行、资金清算中心的处理
发起行、发起清算行、资金清算中心对支付业务进行行号检查,发现行号错误的,拒绝受理,并退回发起行,由发起行录入人员对该业务重新录入、复核、发送。
(二)接收清算行的处理
接收清算行对支付业务的接收行行号进行检查,检查有误的,分别情况处理: 1.未清算的借记支付信息类来账,查明原因后,转发接收行。
2.已清算的贷记支付业务,先作暂存处理,再按查询查复的处理手续向发起行查询。收到查复后,接收行行号正确的,转发接收行;接收行行号仍然有误的,通过退汇业务反向退回发起行。
二、报文无法识别的处理
收到报文无法识别的,接收方作拒收处理,并提示报文无法识别。发起方收到回执,经人工干预后重新发送。
三、资金清算中心发现报文域错误的处理
资金清算中心收到发起行发来的业务请求后,发现发起行发来的报文输入要素域有误的,拒绝受理。
资金清算中心收到接收行返回的业务请求应答报文后,发现接收行发来的应答或收妥回执业务报文的要素域有误,根据错误情况做相应处理。
四、汇款业务收款人错误的处理
(一)普通贷记业务
收款行收到付款行发来的普通贷记业务后,发现本行收款人账号户名有误的,收款行先作行内资金暂收处理,由其向付款行进行查询查复后按相关规定处理,如确认业务汇划有误,通过普通贷记业务将资金反向退回至原付款行。
(二)实时贷记业务
14 收款行收到资金清算中心发来的实时贷记业务收款人账号户名查询请求后,立即检查本行收款人账号、户名的有效性,若有误则作拒绝处理。
五、密押错误的处理
(一)资金清算中心核报文押失败的处理
资金清算中心收到发起行发来的业务请求后,进行报文核押处理。如果失败,登记错误信息,发送密押错误的拒绝应答。
资金清算中心收到接收行返回的业务请求应答报文后,进行报文核押处理。如果失败,登记错误信息,不转发此报文。
(二)接收行的前置机核报文押失败的处理
接收行的前置机收到资金清算中心转发的业务请求报文后,进行报文核押处理。如果失败,登记错误信息,发送拒绝应答。
接收行的前置机收到资金清算中心返回的业务请求应答报文后,进行报文核押处理。如果失败,登记错误信息,不转发此报文。
六、联机异常的处理
参与行与资金清算中心出现联机故障,应按规定启动故障救援程序,尽快排除故障,恢复正常工作。
(一)资金清算中心的处理
在参与行联机故障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资金清算中心经人工干预可将出现故障的参与行置为故障状态,同时向各直接参与者发布故障信息。资金清算中心对该行故障前发来的业务继续按正常流程处理;对故障前收到的需转发该行的业务,已完成清算的,按照正常流程继续处理,并暂存在资金清算中心,如尚未进行清算的,则立即退回至原发起行,并注明退回原因。
(二)其他参与行的处理
其他参与行收到资金清算中心发布的故障信息,不得向接收行为故障行转发业务。
(三)联机恢复正常后的处理
待联机恢复正常后,资金清算中心解除故障行的故障状态并发布故障解除信息,转发暂存业务;其他参与行恢复与故障行的业务往来。
七、系统日切通知丢失的处理
资金清算中心在清算日规定时点向参与行下发系统日切通知,各直接参与者如未 15 收到日切通知,可要求资金清算中心再次下发。
捌 系统停运和启运的处理
一、系统停运日期的设置
资金清算中心根据业务管理或运行的需要,可设置支付清算系统的停运状态。系统设置停运至少提前一个清算日通知各参与者。
二、系统停运和启运的处理
(一)系统停运的处理 1.直接参与者的处理
系统停运前一日日切开始后,各参与者不得发起往账业务,继续接收回执业务和有关通知类信息业务,完成账务核对后,向资金清算中心签退。
2.资金清算中心的处理
系统停运前一日日切开始后,资金清算中心根据停运通知,确认已完成资金清算,拒绝受理参与行发起往账业务,退回所有排队业务,按照日切对账处理程序完成业务数据核对。资金清算中心等待所有直接参与者签退后,停运支付清算系统。
(二)系统启运的处理
启运日各直接参与者登录后,自动调整支付清算系统工作日,正常办理业务。
第三篇:XX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城商行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以下简称:支付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支付清算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防范支付清算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入支付清算系统的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清算中心)的会员行、成员行以及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参与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清算系统连接并在资金清算中心设立清算备付金账户(以下简称:清算账户)的参与者,一般为独立法人。直接参与者辖属的分支机构经其法人同意,资金清算中心批准也可成为直接参与者。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资金清算中心设立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参与者。
第四条 支付清算系统处理直接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信息业务,资金清算中心业务部门发起的内部转账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支付清算系统实行7*24小时运行,逐笔(批量)发起,实时传输,实时(定时)清算。
第六条 资金清算中心负责支付清算系统日常的业务处理和管理。
第二章 支付业务处理
第七条 支付清算系统支付业务的处理,从发起行发出信息起,经发起清算行、资金清算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清算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支付清算系统发起支付业务。
资金清算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
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参与者。接收清算行也可作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
第八条 支付清算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
(一)普通贷记业务,是指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动发起的付款业务。目前包括的业务为:普通汇兑、承兑划回、现金汇款等。
(二)实时贷记业务,是指付款行接受付款人委托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的业务。目前包括的业务为:现金、转账通存业务;网络密码汇款汇出业务。
(三)普通借记业务,是指收款行向付款行主动发起的收款业务。目前暂无此类业务。
(四)实时借记业务,是指收款行接受收款人委托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借记指定付款人账户的业务。目前包括:现金、转账通兑业务;网络密码汇款支取业务。
(五)其他支付业务。
对于上述业务,普通贷记业务的操作按照大额支付系统汇兑业务办法执行,通存通兑业务、网络密码汇款业务均参照其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直接参与者采取直联方式接入支付清算系统,收到实时业务应即刻处理,并向发起行返回回执。
第十条 用户密码、支付密码、账户密码等敏感内容在传输过程中将进行加密处理。
第十一条 付款行对发起的普通贷记支付业务需要撤销的,应当通过支付清算系统发送撤销申请,支付业务未清算的,必须立即撤销;已清算的不能撤销。
第十二条 发起行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实时贷记业务回执信息时,可通过支付清算系统自动发起重发指令,但密码汇款汇出业务除外。
发起行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实时借记业务回执信息或密码汇款汇出回执信息时,可通过支付清算系统自动发起冲正指令。
第十三条 付款行对已清算的普通贷记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应当通过支付清算系统发出退回申请。
收款行收到退回申请,应当在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发出退回应答。
收款行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已贷记收款人账户的,不得办理退回,应当通知付款行由付款人与收款人自行协商解决。
收款行对收到的有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当主动通过支付清算系统向付款行查询后办理退汇。
第十四条 参与者应加强对查询查复的管理,对有疑问的支付业务,应当及时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第十五条 资金清算中心联机储存支付信息的时间为30个营业日。支付信息脱机保存时间按照同类会计档案的时间保存。
第三章 资金清算
第十六条 经批准接入支付清算系统的直接参与者,由资金清算中心在支付清算系统中为其设立清算账户。
第十七条 直接参与者应加强清算头寸管理,在其清算账户中应有足够的资金确保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十八条 支付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实时变更相关清算账户的可用余额,日终根据上一清算日的清算数据汇总记账。
第十九条 支付清算系统的对账以资金清算中心对账数据为准,实时现金业务的调账以发起行为准,非实时业务的调账以资金清算中心为准。
第二十条 支付清算系统对清算账户不足清算的非实时业务,按时间队列排队等待清算;实时业务不排队,直接作拒绝处理。
发起清算行根据需要可对排队待清算业务变更队列顺序。队列顺序的变更可变换到队首或队尾。
支付清算系统提供撮合机制,包括手工撮合和系统自动撮合。系统自动撮合分单边撮合和双边撮合。 第二十一条 资金清算中心可查询所有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余额,并可通过设定可用余额预警值,及时掌握清算账户余额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直接参与者可查询本单位的清算账户余额,并通过设定可用余额预警值,监控清算账户可用余额情况。
第二十三条 支付清算系统提供透支功能,透支金额应尽快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弥补,当日无法补足的,应当在大额支付系统下一工作日日间处理开始后即刻补足。透支额度和透支利率等由资金清算中心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直接参与者撤销清算账户,应提前向资金清算中心提交书面销户申请,资金清算中心根据销户申请进行相关的销户处理。
第四章 日切和日终处理
第二十五条 支付清算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系统工作日为自然日,系统清算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资金清算中心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系统清算日、日切时间及运行时间。
第二十六条 支付清算系统通过日切变更清算日期,日切后,原排队待清算业务由系统自动退回原发起清算行。
第二十七条 每个清算日日终,资金清算中心试算平衡后,根据清算行生成汇总、明细对账文件并发送至各清算行。
各清算行收到资金清算中心发送的对账文件后,与行内相关数据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以明细对账文件为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年终决算日,资金清算中心完成日终处理后,支付清算系统自动将相关账户余额结转至下。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支付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应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延误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违反本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第三十条 参与者应加强内控管理。工作人员在办理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篡改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与者应妥善保管密押,严防泄露。因保管不善泄露密押,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泄露密押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金清算中心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的,由资金清算中心予以通报批评:
(一)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导致排队支付指令未及时清算,月达到三次或月累计金额超过五千万的;
(二)有疑不查或查而不复的;
(三)无理拒绝受理密码汇款取款的;
(四)编押机具发生丢失或被盗的;
(五)泄露支付密钥的。
第三十三条 参与者有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危及资金清算中心正常清算业务,损害其他参与者权益的,资金清算中心报经理事长批准,暂停清算该参与者的全部或部分支付业务,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参与者整改后,应向资金清算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对整改后达到要求的参与者,资金清算中心报经理事长批准,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五日内发布公告,恢复清算该参与者的支付业务。
第三十四条 在办理支付业务中,参与者之间遇到争议问题的,由资金清算中心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第三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有关当事人均应及时排除障碍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参与者接收支付清算系统来账业务,暂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
第三十七条 资金清算中心按规定向通过支付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直接参与者收取清算费用,收费办法另定。
第四篇:许昌昌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处理暂行办法
许昌银行
支付清算系统业务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许昌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以下简称:支付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支付清算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防范支付清算风险,依据《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 总部营业部(结算中心)为支付清算系统的直接参与者,总部营业部和各支行为间接参与者。
第三条 支付清算系统实行7*24小时运行,逐笔(批量)发起,实时传输,实时(定时)清算。
第四条 总部营业部(结算中心)负责我行支付清算系统日常的业务处理,科技信息部负责支付清算系统日常系统管理。
第二章 支付业务处理
第五条 支付清算系统支付业务的处理,从发起行发出支付业务起,经发起清算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清算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清算系统提交支付业务的直接参与者。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支付清算系统发起支付业务。
资金清算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 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业务的直接参与者。
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业务的参与者。接收清算行也可作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
第六条 支付清算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
(一)普通贷记业务,是指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动发起的付款业务。
(二)实时贷记业务,是指付款行接受付款人委托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的业务。
(三)普通借记业务,是指收款行向付款行主动发起的收款业务。
(四)实时借记业务,是指收款行接受收款人委托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借记指定付款人账户的业务。
(五)其他支付业务。
第七条 总部营业部(结算中心)采取直联方式接入支付清算系统,收到实时业务会即刻处理,并向发起行返回回执。
第八条 总部营业部、各支行对发起的未清算普通贷记支付业务可以进行撤销,对已清算的普通贷记业务则不能撤销。
第九条 发起行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实时贷记业务回执信息时,可通过支付清算系统自动发起重发指令,但密码汇款汇出业务除外。
发起行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实时借记业务回执信息或密码汇款汇出回执信息时,可通过支付清算系统自动发起冲正指令。
第十条 付款行对已清算的普通贷记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应当通过支付清算系统发出退回申请。
收款行收到退回申请,应当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清算日上午发出退回应答。
收款行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已贷记收款人账户的,不得办理退回,应当通知付款行由付款人与收款人自行协商解决。
收款行对收到的有差错的普通贷记支付业务,应当主动通过支付清算系统向付款行查询,并根据查复结果办理退汇或入账。
第三章 资金清算
第十一条 总部营业部(结算中心)在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开立存放同业账户,做为支付清算系统备付金账户。
第十二条 总部资金运营部应加强清算头寸管理,确保备付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十三条 支付清算系统对备付金账户不足清算的非实时业务,按时间队列排队等待清算;实时业务不排队,直接作拒绝处理。
总部营业部(结算中心)根据需要可对排队待清算业务变更队列顺序。
2 第十四条 总部营业部(结算中心)可查询备付金账户余额,并根据资金营运部要求设定可用余额预警值,及时掌握备付金账户余额情况。
第四章
岗位及授权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支付清算系统需要,总部营业部、各支行需设置录入员、复核员和业务主管,业务主管由营业部主任或业务副行长担任。
第十六条 支付清算系统录入员负责完成支付业务的录入、修改、删除; 录入员要对录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做好发送前对客户的询问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 支付清算系统复核员负责对支付业务的复核工作;负责接收并打印来帐,与结算中心对账,对客户的询问做出解答,建立并登记各项登记簿。复核员要对自己所做的各项业务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八条 总部营业部、各支行业务主管负责本网点的业务授权及管理工作,要及时检查本网点支付清算业务的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九条 为切实强化内部控制,防范支付风险,总部营业部、各支行在办理支付清算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授权制度。风险管理员对支行业务主管授权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现象要严格处理。支付清算业务具体授权金额范围如下:
10万元以下由柜员直接录入、复核发送;
10万元(含)--50万元由该网点业务主管授权发送; 50万元(含)以上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模块办理。
第五章 金额起点及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支付清算系统没有起点金额限制,普通汇兑收费标准按现有支付系统收费标准执行,密码汇款和柜面通业务收费标准按《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各参与行相互代理业务手续费的参考标准(试行)》执行。
第六章 查询查复的处理
3 第二十一条 查询查复是正确办理支付系统业务的重要工具,是确保支付系统安全、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处理查询查复业务要求规范、严谨、及时、准确。
第二十二条 总部营业部、各支行应加强对查询查复的管理,对有疑问的支付业务,应当及时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清算日上午予以查复。
第二十三条 办理支付系统业务的查询查复必须遵循“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我行作为查询行对本行接收或发出的支付业务有疑问,以及受理我行客户的查询事项,需要对业务要素进行查询的,应按支付系统查询查复规定的格式、标准向查复行发送查询信息。
第二十五条 我行作为查复行收到查询信息后,应依照查询书内容,认真查阅有关账册、凭证和资料,查明情况和原因,在当日至迟不得超过下一法定工作日上午,按规定格式向查询行发出查复信息。
第二十六条 对更正支付业务要素的查询,必须严格以客户提交的原始汇划凭证的记载内容为依据进行查复,严禁擅自更改原始汇划凭证内容,发出查复信息。
第七章 日终处理
第二十七条 支付清算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系统工作日为自然日,系统清算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清算日日切时间暂定为16: 30。资金清算中心根据管理需要调整系统清算日、日切时间及运行时间的将另行通知。
第二十八条 总部营业部(结算中心)根据资金清算中心下发的对账文件与行内相关数据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以资金清算中心明细对账文件为准。
第八章 凭证使用
第二十九条 我行接收支付清算系统来账业务,使用241二等分双层打印纸,一联做记账凭证,一联做客户回单。
第九章 处罚
第三十条 总部营业部、各支行应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延误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
第三十一条 总部营业部、各支行应加强内控管理。工作人员在办理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篡改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总部营业部、各支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辖内总、支行间往来备付金账户头寸不足,造成透支的;
(二)有疑不查或查而不复的;
(三)无理拒绝受理柜面通及密码汇款业务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部营业部(结算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支付清算系统运行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监管内容及方式研究
作者:张志强
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作为国家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和社会资金运行的大动脉,关系着全社会的资金安全和运转效率、货币政策实的施效果以及经济金融的稳定。当前,支付清算系统作为金融和经济运行的核心基础设施,已在全国金融领域得到广泛重视。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发展.经济金融一体化趋势的加强,各类支付系统的关联度也日益增加,金融活动和支付交易的业务量以惊人的速度突飞猛进,商业银行和其他支付系统参与者所面临系统风险的传播性、危害性也呈现出增加的态势。如何提高支付系统使用效率,加强支付系统运行风险控制,确保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已成为中央银行工作重心之一。
一、支付清算系统实施监管的国际经验
十国集团中央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在《中央银行对支付结算系统的监管报告》中对监管含义的描述,对于理解监管内涵具有指导性意义,即“对支付结算系统进行监管是中央银行的一项职能,其目的是通过对正在运行的和计划建设的支付结算系统进行监控,按照安全与效率目标对这些系统进行评估,并在必要时引导系统改造,来提高支付结算系统的安全性与效率”。该定义涵盖了监管的公共政策目标即安全与效率、监管范围及监管活动的内容,具有较好的适用性。 (一) 监管的目标
各国在监管的定义和表述方面有所不同,但中央银行对于支付系统的监管都是以支付系统的安全和效率为主要目标。 (二) 监管的实施
中央银行的监管活动要按照监测、评估、推动变革三个阶段展开。
1.监测。为了实现有效监管,中央银行必须对监管对象进行充分了解,最大程度地获取有关信息,包括:有关系统设计和性能的信息;公开发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操作细则;发布的业务活动报告及数据;依据中央银行监管标准做出的自我评估报告及内部审计报告等。
2.评估、通过监测获得的信息用来评估系统是否达到了相关政策要求,中央银行将设计评估体系,设置评估指标,运用科学的评估手段,得出相关结论。
3.推动变革。中央银行进行分析和评估之后,如果认为该系统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则不需要采取新的措施;如果认定该系统没有达到政策要求,则中央银行有必要推动被监管系统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变革,就现存问题进行修正。中央银行可采取道义劝告、公开声明、要求实施改革的法定权利等多种手段来推动被监管系统实施变革。 (三) 监管的标准
中央银行对支付系统的监管,应尽可能采用《重要支付系统核心原则》。它提出了为避免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行风险、系统性风险及法律风险应遵循的10项原则。它也是中央银行对支付系统进行监管应采用的核心原则。 (四) 监督方法
1.收集信息。一是从支付系统运行者那里收集书面材料(财务报告、统计数据、制度办法、管理机构的会议记录、审计报告等)。二是通过与有关当事人(运行者、内部和外部审计人员、参与者等)进行讨论。三是通过现场检查。
2.分析信息。确定重要支付系统;使用核心原则和其他与支付系统相关的资料评估所有重要支付系统的设计和运行;评估其他相关机构所作的分析。
3.采取行动。通过讲话和出版物宣传监督目标和政策;劝说支付系统运行者修改制度办法;依据相关条件,为中央结算服务提供条件;与支付系统运行者签订正式协议。 (五) 部分国家支付系统监管的立法经验
在中央银行对支付系统监督的立法方面,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以法律法令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中央银行对支付系统负有的监管责任和监管权力。其中,一些是通过中央银行法进行直接规范,例如瑞士《国民银行法》、比利时《国民银行组织法》、意大利《银行法》,一些是通过专门法律条例进行规范,例如新加坡的《支付系统监督法》、香港的《清算结算系统条例》、加拿大的《支付清算结算法》。从法律法规内容上,一方面明确了中央银行监督责任,例如欧洲中央银行“促进支付系统平稳运行”、比利时“对支付、清算系统的平稳运行进行监管”。另一方面,赋予中央银行监督权力,明确对指定系统具有收集信息、实施监督、促进改革等权力,如新加坡《支付系统监督法》、香港的《清算结算系统条例》。
二、中央银行对支付清算系统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 法律基础不完备
《中国人民银行法》虽然赋予人民银行“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的职责和“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利,但是除此之外,还没有其他法律基础与《中国人民银行法》配套,形成完整的法律框架来具体明确人民银行在支付清算系统监管工作中的权责和范围,现行的《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等运行规则,法律层次较低,尚不足以形成中央银行对支付清算系统实施监管的法律支持。虽然赋予央行“对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检查监督权力,但是对其包含的内容没有给予明确规定,正是这些法律规定的“模糊”,影响了央行支付清算系统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 行内系统运行未纳入监管范围
行内系统是支付清算系统整体架构中一个组成部分,行内系统是否高效、正常运行直接关系到支付清算系统使用效率。目前,央行仅从系统参与者管理角度对银行机构进行业务管理,缺乏全面系统的风险评估,难以真实反映其行内系统的整体风险状况以及控制水平,并非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监管。 (三) 监管方式单
一、手段匮乏
一是监管手段仍以直接监管为主,监管主要依据行政规章或业务规范,大量运用的是通报、劝导、风险提示等行政手段,缺少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二是监管方式单一。监管通过收集运行信息、事后的考核评价等措施实施,往往是哪儿出了问题监管才到哪里,做不到“事前预警、事中控制” ,更是缺乏监管的主动性和超前性。 (四) 监督内容重点不突出
由于监管层次低、监管手段单一,中央银行对支付清算系统的日常监管主要表现为对业务的合规性管理,缺少风险性管理内容,尤其在准入环节和防范系统风险方面,未能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估体系,难以对整个支付清算系统以及相关接入系统的操作风险、运行管理、安全管理、应急安排等情况,实施全面、准确地评估,致使日常监管职责难于履行到位。
三、监管内容及方式选择
研究各国支付结算体系监管内容及方式,对于更好的完善我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清算系统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确定人民银行对支付清算系统全面监管的地位和权力,科学划分相关部门监管职责,为人民银行有效开展系统全面监督管理提供坚实的法律制度基础。在此基础上应考虑发布《支付清算系统监督法》,制定更加清晰透明的支付清算系统监管框架,明确我国支付清算系统监管的目标、范围、原则、标准和主要方法。结合国情,努力采用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来实施支付清算系统的监管,丰富监管手段,考虑在目前采集银行机构支付业务数据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信息采集范围,以适当形式实现对银行机构行内支付系统的监管。 (一) 树立全新监管理念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央行在执行监管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监管与服务的关系,注重监管与服务相结合。既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以系统运行安全和效率为监管目标,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也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真正了解银行机构的需要、充分发挥支付清算系统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优质的央行服务。央行可通过实施各种服务举措,达到了监管目的,提升了监管效率。一是建立《加入支付系统服务指引》制度.将准入标准和程序公开化、规范化,同时也简化和缩短参与者事前准备工作的进程。二是建立约见谈话制度,充分了解参与者经营状况,进行风险提示,督促银行机构加强管理。三是与直接参与者签订承诺书,明确参与者加入支付清算系统后应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规定,提高监管的透明度。
(二) 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确保支付清算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作为监管主体的央行应根据支付清算系统运行和风险防范情况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对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者进行量化考核。央行可通过对评价体系的内容、标准和比重结构的设置,来达到实现管理侧重的目标,方便银行机构有针对性的进行自我管理。也要通过激励机制,定期对参与者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考核结果采取通报表扬或批评、约见谈话、对其清算账户实施余额控制或借记控制等不同的奖惩措施。在考核评价的全过程中,应注意央行和银行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通过召开座谈会、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开展问题分析、经验交流、进行意见反馈,达到监管目标畅通传导的目的。 (三) 建立全面的检查体系加强自我约束
支付系统经过近十年的建设,已经成为一个拥有1,600多个直接参与者、83,000多个间接参与者的庞大系统,任何一个参与者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影响整个系统的安全运行,每个直接参与者必须做好自身的运行管理工作,这是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因此,提高银行机构自我监管的自觉性,是央行监管内容的重要方面之一。一是应建立支付清算系统运行情况自查制度,要求直接参与者定期对系统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和检查,切实排查风险隐患,提升运行管理水平。二是建立非现场监测体系。通过系统监测、银行报送或其他渠道,最大程度采集支付信息,并运用一定的技术方法对风险管理状况和合规情况进行分析、以发现支付清算系统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三是建立现场检查制度,针对非现场监测的结果,有针对性地选择风险管理薄弱的直接参与者实施现场检查,延伸非现场监测范围,进一步扩大监管效果。四是强化后续现场检查,确保风险隐患的及时排除。 (四) 建立支付清算系统风险评估体系防范化解风险
风险评估体系是运用科学和技术手段,通过对形成风险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从而进行客观评估和科学预测,有利于采取最恰当的措施,使风险降到最低。风险评估工作应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坚持全面性原则,评估要涵盖可能引起风险的各种指标,防止因指标评估不全而产生的风险遗漏,确定评估目的和内容。二是坚持侧重性原则,要关注各风险的重点环节,对部分指标的评估有所侧重。三是坚持动态性原则,要实现从静态评估到动态评估的转变,对整个风险点进行序时、动态的评估。四是坚持系统性原则,要实现从局部的、偏面的评估向系统性评估的转变,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综合从内控、操作、运行、管理到技术各方面的评价,产生系统性的评估结论。风险评估应作为今后央行监管的主要手段加以研究和实施,并在支付清算系统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工作中全面加以运用,努力提高支付清算系统风险预警能力和抗风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