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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流程(全文)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流程第一篇: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流程**银行合规管理流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银行合规管理政策的实施,避免发生违规事件,维护本行良好声誉,根据我行已制定的《**银行合规政策》(以下简称《合规政策》),结合本行实际情况。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流程

第一篇: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流程

**银行合规管理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银行合规管理政策的实施,避免发生违规事件,维护本行良好声誉,根据我行已制定的《**银行合规政策》(以下简称《合规政策》),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流程。

第二条 全行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管理流程》的实施,树立依法合规的经营理念,配备充足资源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管理流程》全面有效地贯彻落实。

第三条 各部门和境内分支机构各部门应当通过公文收件、监管部门官方网站、联系监管机构对口部门、媒体以及网络等各种渠道,密切关注和跟踪本条线的外部法律规则的最新发展,建立本条线的外部法律规则库,同时填制外部法律规则合规要求控制表。应当每月向合规管理部门备案一次外部法律规则库。

第四条 文中所称归口管理部门指总部除合规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部门及境内分支机构。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总行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在全行范围内开展合规管理工作,根据《合规政策》规定的职责分工,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合规管理工作流程,从识别合规风险、制定规章制度、执行规章制度、检查规章制度直至处理违规事件,将合规管理作为一项重要而又独

立的工作予以落实。

第七条 各分行均应设立由当地银监局核准的合规负责人。总部归口管理部门与各分行在业务条线设立兼职合规管理员,应当指派一名熟悉本条线业务涉及的外部监管要求和内部规章制度的业务骨干担任兼职合规管理员,确保兼职合规管理员有充足的时间根据《管理流程》开展工作,人员名单报总行合规管理部门备案。总部归口管理部门与各分行应设有专人与总部合规管理部门保持固定沟通。

第八条 总行合规管理部工作人员与各分行合规负责人及总部归口管理部门、分行合规管理员构成我行法律合规工作的基本主体,各分行合规工作均由指定专人向总行合规管理部报告,法律合规部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确保报告路线的独立性。

第九条 特殊报告路线的设定,我行报告合规问题的公开电话是******公开邮箱是******,检举人可以公开姓名也可以采取匿名方式,检举人的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举报信息仅限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有权查阅,以此确保风险管理委员会完全掌握我行存在的合规问题。

第三章 定期合规报告

第十条 合规报告是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中沟通工作信息的重要方式。

根据报告内容和频率,合规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即时报告。 根据报告主体,合规报告分为分行合规部门报告和总部合规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总部合规管理部门在每年第

一、

二、三季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总部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季度报告和半年报告。总部合规管理部门在每年结束后三个月内向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年度报告。以上报告均向银监局报送。

第十二条 总部归口管理部门在每年第

一、

二、三季度结束后一周内向合规管理部门提交季度报告和半年报告,在每年结束后三周内向本行合规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该部门分管条线范围内的外部法律规则更新、外部法律规则合规要求的落实情况、市场准入合规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合规检查、授权管理以及违规事件管理等总体工作情况,包括相应统计、分析和解决问题意见。

第十三条 境内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第

一、

二、三季度结束后两周内向总部合规管理部门提交季度报告和半年报告,在每年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总部合规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该机构所在地范围内的外部法律规则更新、该机构的外部法律规则合规要求的落实情况、市场准入合规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合规检查、授权管理以及违规事件管理等总体工作情况,包括相应统计、分析和解决问题意见。

第四章 即时合规报告

第十四条 关于即时报告的要求。总行归口管理部门与境内分支机构在该部门(机构)分管条线范围内,发生该级机构所在地外部法律规则更新或违规事件等合规管理信息时,应当在两天以内向总行合规管理部门提交即时报告。

第十五条 总行法律合规部发现重大违规事件应按照重大事项

报告制度的规定向所在地银监局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的兼职合规管理员在向合规管理部门提交合规报告之前,应当先向该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境内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在向总行合规管理部门提交合规报告之前,应当先向该机构负责人报告。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总行合规管理部门通过专项检查或者日常检查的方式,对归口管理部门、分行制定或者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落实外部合规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归口管理部门、分行应当在合规管理部门出具检查意见后一周内向合规管理部门提交整改方案,并在整改结束后一周内向合规管理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总部合规部门对各分行实行现场性的监督检查,应将作出的现场检查报告上报至风险管理委员会,如发现的问题可当场提出指导意见及整改措施,应报风险管理委员会予以备案。

第十九条 各分行应当通过专项检查或者日常检查的方式,对本行制定或者完善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执行外部法律规则和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发现问题后一周内向总行合规管理部门提交整改方案,并在整改结束后一周内向总行合规管理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通过专项检查或者日常检查的方式,对各部门制定或者完善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执行外部法律规则和内部规章制度等合规管理状况进行独立审计。

第六章 问责机制

第二十一条 对于分行未及时报送报告, 或是经总部合规管理部门在有关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上报不符合真实性,并给我行造成了损失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可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如因相关管理部门疏忽造成,其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外部法律规则和内部规章制度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和责任认定,并提交风险管理部门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流程由总部合规管理部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流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篇:大型商业银行全流程合规管理探析

马献伟2012年03月23日

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包括银行在内的跨国集团企业比比皆是,各国法律法规的差异和不同使得汇丰这样的全球化银行成为最早一批设置合规部门的企业。这些大型银行拥有数量庞大的子公司和关联企业以及数以万计的职员,业务遍布五大洲横跨各相关领域,其资产和收入超过许多现实中的中小国家,堪称“企业王国”。无论是规模还是业务多元带来的复杂性,无论是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还是贯彻执行体现总部战略意图的内部规章制度,都使得大型银行面临的合规问题日益突出,专业化合规管理的需求与日俱增。而且相较于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等管理技术,合规管理也最符合银行“将复杂问题简单化”的管理理念回归。本文针对当前国内大型银行合规管理面临的症结,试对国内银行实施全流程合规管理模式及其可行性做一探讨。

从“规”的含义与类型和“管”的内容与范畴,多层次多角度理解合规管理的内涵与外延。

实施合规管理,银行首先应明确合规管理究竟“管”什么?这个问题在国内银行的实践中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理解,可从以下几方面界定合规管理的内涵与外延:

首先,对合规之“规”进行界定,即要区分“硬性之规”与“柔性之规”。通常认为的合规之“规”为“硬性之规”,一旦违反将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风险。对照《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可见,这个范围是相当宽泛的,包括了强制性规定和行为规范。所谓“柔性之规”,即将合规之“规”解释为“规则、规律”,因为这些都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认识和总结出来的基本规则。“硬性之规”多是遵循“柔性之规”制定出来的。在实践中,时时处处合规未必能够实现,违规也未必都会受到监管处罚,有些规则的违反甚至难以验证,如公平交易原则的执行,但如果仅关注可能受到监管处罚的合规风险,为“合规”而“合规”,选择性“合规”,势必顾此失彼,笔者相信《商业银行法》中明确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以及广受认可的“稳健经营原则”远比某个简单具体的条文规则更为重要。只有将合规风险提升到合规意识层面,在思想认识上时刻绷紧合规之弦,银行才可能少违规不违规。从这个角度来讲,合规管理是管认识、管文化的,涵盖了合规文化的建设。

其次,银行存续经营管理的过程就是合规的过程。企业的存续、每一项业务的开办,无不是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运作的,作为金融企业的银行更是受到严格监管。正如美国耶鲁大学终身教授Robert J.Shiller所言,“金融市场能够维持良好运转的唯一原因就是金融监管的存在。”笔者将这句话理解为美国版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则本身就是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商业银行任何的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在合规管理的范畴之内。具体来讲,合规管理可分为以下两个层面的问题:

一是制度层面的问题。即银行内部的规章办法和制度建设必须合规。也就是说,既要符合外部所有相关法律法规,也要符合行业规范和经营规则,并要提供持续保证,依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及时变动,特别是要及时验证内规是否合外规。鉴于外规是内规的基础,因此将二者严格区分甚至对立的观点是不恰当的,多数情况下两者是一致的,特别是在遵循经营规律方面更应该一致。内规与外规均是合规管理的核心内容,合规管理的首要工作就是内规必须符合外规。

二是执行层面的问题。即银行全体员工在业务经营管理活动中能够既合内规也合外规,也就是“合规人人有责”与“合规从高层做起”。作为组织的一员,不管身居何职,不管从事经营管理还是监督管理,都必须遵守内规与外规的约束与指引,自我合规是企业经营管理的起码要求。合规的过程就是在内外规的框架内贯彻企业战略、落实工作要求、实现工作目标的过程,就是经营管理活动本身的过程,二者是须臾不可分的一体两面。

最后,合规管理与其他管控措施的关系。笔者认为,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并无本质区别,而是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与《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相关规

定,合规既是全面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又是内部控制的基础与首要目标,可谓一切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基础,是最具基础性的管理活动。同时,合规管理与其他管控措施又是有所区别的,主要在于各自的侧重点和具体措施存在不同。风险管理的量化模型发展得最有成效,内控机制与内控评价有较高的认可度,合规管理的理念深入人心,但在具体技术方面尚需进一步探索完善。对于大型商业银行而言,这些理念和技术都是必要的,对于实现目标战略均发挥着各自的重要作用。

国内大型银行专业化合规管理尚存在共识难、定位难、缺少强有力的技术手段等问题。

在实施专业化合规管理过程中,当前国内大型银行尚面临如何取得全员共识、准确定位和专业化技术缺失等难题。具体来说:

合规管理难以取得全员共识。由于人人都是参与者,因此要形成全员合规的共识较难,而对于拥有几十万员工的国内大型银行来讲,要全员形成合规的共识特别是全员都站在维护全行长期利益的角度来认知合规并身体力行更难以做到,何况每个员工作为社会的一员还受到整个社会经济依法合规大环境的影响与制约。

专业化合规管理定位难。作为涉及方方面面的一项工作,如何科学界定合规管理部门在全行工作中的定位值得深入思考。笔者认为,对于国内大型商业银行来讲,最突出的问题在于层级多、机构多、服务与产品多的复杂性与粗放式管理之间的矛盾,在实践中,大型银行最经常感受到的是全行上下的执行难问题——对总行制定的制度,一方面由于规则过多难以掌握(据有关统计,有的行纳入制度管理的正式规章制度数量丝毫不亚于外部法律法规的数量),因此条文规定未落实到岗位;另一方面执行者选择性理解,于自身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搁置。但目前大型银行的架构又是契合社会经济大环境的,不是采取减少一级机构之类的“外科手术”所能解决的,而体现科学发展观的稳健经营原则和精细化管理才是根本解决之道,合规管理的定位必须考虑这一基本现状。

专业化合规管理缺少强有力的技术手段。相比于风险管理模型、审计抽样以及内控评价,银监会《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借鉴风险管理的识别监测报告技术对合规管理进行规范,实践中不少人将其混同于操作风险,事实上弱化了合规管理中稳健经营类“柔性之规”的重要性,忽视了合规管理产生的社会背景,但由于专业化合规管理发展时日有限,专业化的技术和方式方法仍需持续探索。

针对上述情况,为保障合规管理的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大型银行专业化合规管理工作及定位应坚持以下三点:一是突出“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合规,要涵盖银行所有机构、所有部门、所有业务条线、所有程序、所有环节,合规人人有责,但对于不同层级、不同部门、前中后台不同岗位的员工而言,具体的合规责任又是有所不同的,各有侧重。具体而言,业务经营管理等前台部门有合规自律的义务,风险管理等中台部门有合规制约合规监督的责任,审计等后台部门承担合规再监督的责任,同时管理行与经营行的合规职责亦有不同。二是专业化的合规管理既是监督,同时也是服务,坚持“监督融于服务、监督与服务并重”更有助于监督职责的实现。以保障合规管理机制的有效性为指向和重点,合规监督与合规咨询服务协调一致、相互促进,才能真正实现“合规创造价值”。三是合规管理需要“组合拳”。即银行的合规管理要与流程管理相结合,开展“全流程合规管理”,承担全行合规要求“上下贯穿”与前、中、后台“横向贯通”的平行协调监督与服务职能,这符合国内银行的特点,有利于贯彻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的要求,也有利于前述合规管理难题的化解。

坚持以客户为导向和服务全局的理念,实施全流程合规管理,确保关键规则全面持续有效落实。

所谓全流程合规管理,一言以蔽之,就是基于流程落实合规管理要求。具体地,就是按“流程环节”对散见于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则要求进行全面梳理,在流程上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面贯穿,在空间上保证各级行“上下贯穿”、各部门各岗位“横向贯通”,在时间上保证持续更新和跟踪监测,确保关键规则全面有效持续落实到具体的流程环节和具体的岗位人员。流程管理技术有助于复杂问题简单化,一目

了然(全流程合规与“一图两表”的理念做法相一致)。复杂的管理问题只有与流程管理相结合,才能真正地落实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流程管理不仅是技术,更有两条核心理念:一是客户导向,即企业一切工作的终极目标都应该指向客户,但复杂化的内部组织程序经常使得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迷失;二是服务全局,即企业内部所有岗位员工都必须以银行整体目标为出发点,否则,极易陷于局限在本职岗位所谓的“最优化”。这两个要点与银行合规管理极为契合。合规管理要创造价值,也必须坚持这两个要点。

在具体实践中,商业银行一要培养IT思维,坚持信息化原则。电子化信息化是现代科学技术带给管理科学革命性变革的关键因素,只有将合规管理的理念与具体工作持续转化为规范化的信息,才能将合规管理推向前进。二要明晰流程,运用流程化技术。相比于生产企业,银行业的流程尤其复杂,在多层级的管理架构下,管理流程多且复杂,熟练运用流程技术至关重要。三要深入把握“柔性之规”,以客观立场开展合规管理,面向客户服务全行业务经营大局。四要坚持规范化原则,面对海量信息,必须设立规范,循序渐进,积少成多,持续梳理合规信息不断积累。五要把握“新、变、改”,抓好重点领域合规管理。“新”是指要突出对新产品、新业务和新员工的合规管理;“变”是指要紧跟外部市场的变化和监管政策的变化,甚至打出提前量来保证合规及时性;“改”是指要针对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和完善,确保合规效果。六要对总、分行的合规管理有所区分,分行限于自身信息条件和执行角色定位,更多可做常规性验证工作,总行应联合部分分行人员开展业务运作变化过程中的合规问题研究,突出合规重点,研究制定合规管理规范引领实践,形成机制,以化解当前各级行合规管理部门工作繁难的诸多问题。

要实现上述全流程合规管理目标理念,必须有相应的技术手段。在具体操作中,笔者建议,商业银行一是将针对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的识别与合规梳理作为基础性手段,以明确关键流程与关键合规点并落实相应具体的职责归属部门岗位。二是结合外部监管重点对新产品、新业务、新流程开展合规性审核,以查找制度合规层面有无缺陷。三是针对重点管理事项和流程实施合规访谈、合规测试或者开展专项合规检查,以验证执行层面的尽职履责情况和合规状况。四是与业务部门共同开展合规培训,促进新员工和岗位变动员工尽快掌握岗位合规要求,以保障合规理念的深入贯彻。五是将发现的风险隐患形成合规风险提示,亦可针对某个流程某个业务条线某个业务部门形成合规报告,进而形成覆盖全行范围的合规风险报告。

第三篇:商业管理公司注册流程

一、商业管理公司名称核准

注册公司的第一步是向工商局申请公司名称查名,需要股东的身份证明并签署《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公司查名通过后,工商局颁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其有效期为壹年。依我们名称核准经验公司核名需提供3-5个以上的公司名称。

二、经营范围参考:

1.商业运营管理、房地产策划、企业营销策划;承办会议及商品展览活动;社会经济信息咨询

2.商业投资规划及管理、商业服务、商业管理咨询及物业管理、商业策划,国内贸易、物资供销、《大型餐饮(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需要前置审批(包含:环保、消防、卫生、餐饮服务许可)》、广告经营管理。 签署工商登记材料

三、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监事等需签署《公司注册登记申请表》、《公司章程》、《企业告知承诺书》、《股东会决议》等工商注册登记材料。

四、开设公司临时帐户并验资

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将注册资本打入帐户,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外资公司可以省略这项,要待外资公司注册完成后才开外汇帐户并进行验资。

五、办理公司营业执照

提交书面工商注册材料,办理营业执照。

六、刻章:公司营业执照审批下来后,刻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章。

七、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提交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书面材料,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及IC卡。

八、办理税务登记证

办理税务登记时,需提交财务人员身份信息。

上述事项办理完毕,公司注册基本完成,若开展实际业务,还需办理以下事宜:

九、开设公司基本帐户与纳税帐户

公司银行基本帐户是公司业务往来转帐及支付现金的帐户,纳税帐户是纳税申报后缴纳税收的专用帐户。

十、办理税种核定:需财务人员前往税务局办理票管员资格,同时办理税种核定。 十

一、购买发票:根据公司经营范围中所列业务范围,办理发票购买。

第四篇:银行委托贷款操作流程管理办法

附件:

XX委托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为了促进XX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根据《XX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XX[2008]14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相关规定

第一条 XX现行开办的委托贷款由委托人自行确认借款人和XX推荐借款人两种方式。

第二条 委托贷款单笔委托资金额起点为10万元以上,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款项总额,贷款未到期或到期未收回,委托人不能提取相应的委托款项委托贷款。借款人不得提前归还,个别特殊情况,由借款人向XX、委托人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提前还款。

第三条 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一年以内,结息方式统一为利随本清。

第四条 委托贷款业务不进行授信,实行XX审批制度,贷款对象、贷款方式、贷款利率等须经县XX审批后方可办理。(审批材料按授信要求上报,以《XX委托贷款申请书》代替授信审批书)

第五条 委托贷款业务办理机构。指定各XX营业部作为业务办理机构,营业部主任或经县XX确定的信贷人员为委托贷款第一责任人。经办人收到委托人申请后,应及时确定借款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个别特殊情况,据县XX贷审会或风险委批复为准。

第六条 委托贷款收益及费用的计算口径:

㈠借款人系委托人自行确定的,收益及相关费用的计算口径:

1、利率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委托贷款借款人归还委托贷款本息后,委托人的利息收入营业税及附加(5.6%)由XX代征,在委托人收益中直接扣划。

2、手续费按贷款本金的1-3%收取(计算公式=委托贷款本金× 1

手续费比例),按合同约定在贷款出帐日一次性收取。

3、借款人系委托人自行确定的,委托人还须向XX出具《承诺书》(附件九)。

㈡借款人由XX推荐类的,收益及相关费用的计算口径:

1、借款合同利率按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签订。在委托贷款借款人归还委托贷款本息后,委托人的利息收入营业税及附加(5.6%)由XX代征,在委托人收益中直接扣划。

2、手续费计算口径:计算公式=委托贷款本金×(现行贷款执行利率-贷款基准利率)×期限。手续费由借款人在贷款出帐日一次性向XX缴纳。手续费最低收取标准为委托贷款本金的2%(年)以上。

第七条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合同号编排规则:XX(社别)委借字第机构号+年份+顺序号(五位)=15位号。一份委托合同对应一份借款合同,如同一委托人委托发放不同种类、不同借款人委托贷款须分别签订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

二、申请与审查

第八条 委托人向XX申请办理委托贷款,应填写《XX委托贷款申请书》(附件二),并提供相关材料,并逐级审批。

第九条 受理审批后信贷人员确定借款人,对委托贷款按规定审查后,须及时将委托贷款审查结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人对贷款调查结果无异议,按时将委托资金划入XX委托贷款资金帐户,经办人员与客户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附件三),委托人出具《委托贷款通知单》(附件四),XX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保证借款合同》(附件六)、《委托贷款抵押借款合同》(附件五)或《委托贷款信用借款合同》(附件七)。

第十条 委托方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资金户时,XX需按委托人属性进行客户帐转内部帐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2117个人结算帐户---委托人户;

或2011活期存款——委托人户

贷:262202个人委托贷款资金——委托人户

262201企业委托贷款资金——委托人户

注:2622委托及代理负债科目内部帐号核心系统内已生成各社请自行查询,并在备注栏输入委托人名称。

三、委托贷款发放的操作及财务处理

第十一条委托人委托资金到位后,进入放贷程序。委托贷款在信贷管理系统上操作见(附件一),并生成借据。系统自动实行帐务划转。

第十二条借款人(或委托人)按规定向XX支付手续费,按借款人确定的方式收取手续费,进行客户帐转内部帐帐务处理,会计分录为:借:2117个人结算存款——委托人户(或借款人户)

或2011活期存款——委托人户(或借款人户)

贷: 511134手续费收入---委托贷款业务收入

手续费收取比例参照本流程第六条执行。

四、货款收回的操作及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委托贷款到期归还,系统可自动进行帐务处理。收回贷款本息后,凭信贷部门出具的《委托贷款业务划取委托存款通知书》(附件八),会计部门做如下帐务处理:

1、从委托贷款利息中,向委托人人代扣营业税及附加,剩余部分转划至委托人结算帐户,帐务处理及会计分录为:

借: 262212——个人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或262211——企业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贷:2651其他应交税金——代扣营业税及附加

贷:2117个人结算存款---委托人户

或2011活期存款——委托人户

2、委托贷款到期归还后向委托人退回委托资金,进行内部帐转客户帐帐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262202个人委托贷款资金——委托人户

或262201企业委托贷款资金——委托人户

贷:2117个人结算存款---委托人户

或2011活期存款——委托人户

第十四条本流程发文之日起启用,原《关于委托贷款操作补充规定的通知》(XX[2008]111号)同时作废。

第五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贷资产转让管理制度与流程

信贷资产转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发展,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提高资产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规范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资产转让是指本行与具备贷款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和社会投资者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本外币信贷资产的业务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社会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条 信贷经营部门(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

(一)负责贷款转让前的调查工作,整理分类并妥善保管各类调查资料和证据材料,形成调查报告。

(二)通过调查评估,初步确定贷款转让价格。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与参与。

第五条 资金营运部

(一)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和需求,提出业务要求,并做好联系与洽谈工作。

(二)联系对手机构,洽谈交易条件,及时反馈信息,并准备贷款转让所须材料。

(三)负责贷款转让合同的拟定。合同要素填写齐全,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四)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贷款转让业务报告和按季向监管部门报告报送《贷款业务统计表》。

第六条 财务会计部

(一)负责贷款转让的账务核算。

(二)负责有追索权买断资产的清分工作。

第七条 风险合规部负责贷款转让合同的合规性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八条 稽核审计部负责贷款转让业务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 贷款转让的分类

第九条 按转让方式分类

(一)信贷资产受让业务

根据协议约定,本行从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有偿转入信贷资产。在此项业务中,本行是信贷资产的受让方,其他金融机构是信贷资产的出让方。

(二)信贷资产出让业务

根据协议约定,本行向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和社会投资者有偿转出信贷资产。在此项业务中,本行是信贷资产的出让方,其他金融机构和社会投资者是信贷资产的受让方。

第十条 按转让类别分类

(一)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出让方与受让方根据协议约定,受让方购入出让方的信贷资产,并由借款人(担保人)直接向受让方履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的义务,直至清偿全部债务。

(二)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出让方与受让方根据协议约定,在出让信贷资产的同时,与受让方约定在将来一个确定的日期,以约定价格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其出让的信贷资产。

第四章 转让条件

2 第十一条 本行受让信贷资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出让方为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金融机构法人。 2. 出让方具有贷款业务资格。

3. 出让方应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良好的信誉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4. 受让资产的借款人信誉良好,无拖欠银行贷款及逃废债务的不良记录。 5. 受让的信贷资产应为尚未到期的正常贷款且无任何瑕疵。

6. 受让信贷资产的主债权和担保债权应真实和有效,依法可以转让;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无禁止转让条款,且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无借款人(担保人)只对出让人承担还款(担保)责任或禁止债权转让等条款。

(二)其他条件

1. 买断型信贷资产受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借款人应纳入本行综合授信管理,如借款人在本行具有授信额度,则信贷资产受让后该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能超过核定的授信额度。如借款人在本行无授信额度,则需重新增加授信额度。

(2)出让方已将债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并得到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信贷资产转让的书面确认。

2. 回购型信贷资产受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出让方应具有本行核定的授信额度,且信贷资产受让后出让方占用额度不超过授信额度。

(2)出让方在本行预留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并盖章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在出让方不履行回购义务时,本行有权将此通知书发出。

第十二条 本行出让信贷资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信贷资产的出让,应符合本行信贷政策和贷款结构调整等相关规定。

(二)出让信贷资产的主债权和担保债权依法可以转让;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无禁止转让条款,且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无借款人(担保人)只对本行承担还款(担保)责任或禁止债权转让等条款。

3

第五章 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的期限

第十三条 回购期限应不短于一个月且不长于一年(含);对确需短于一个月,长于一年的回购业务,应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同一笔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如果涉及到两项(含)以上到期时间不同的信贷资产,则其回购期的上限应为最近到期的信贷资产剩余期限。

第十五条 回购到期不得以任何方式展期。

第六章 定价及其方法

第十六条 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定价

(一)在进行贷款转让前,应对拟转让贷款开展前期调查分析。前期调查分析应充分利用现有档案资料和日常管理中获得的各种有效信息。当现有信息与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出入或重大变化时,应进行现场调查。

(二)可选聘中介机构对拟转让的贷款进行评估,对评估(咨询)报告进行独立的分析和判断,发现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和适用方法明显不当等问题时,应向中介机构提出书面疑义,要求其做出书面解释。

(三)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价格为转让时的转让价款,转让价款根据转让时的信贷资产本金、交易成本、出让人信誉、市场供求和风险状况等相关因素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价格

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价格为转让时的转让价款和回购到期时的回购利息构成,转让价款和回购利率由转让双方根据回购期限、交易成本、出让方信誉、市场供求和风险状况等相关因素协商确定。回购到期时,出让方应根据回购合同的约定,将回购利息一次性按期支付给受让方。

第七章 建立大额贷款转让报告制度

4 第十八条 出让方、受让方双方均须对单份(或单笔)贷款转让合同标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含)业务,按贷款转让交割日所在月进行统计,在月后8日内向所在地银行业监管当局进行书面报告。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一)贷款出让方、受让方机构名称;

(二)贷款转让方式;

(三)贷款转让数额(本金)、形态;

(四)贷款转让价款;

(五)贷款转让交割日期、回购贷款日期。

第八章 建立贷款转让业务统计制度

第十九条 按季向所在地银监局统计部门报送《贷款转让业务统计表》。 第二十条 准确反映贷款转让的数据和形态

严格按照相关的财务核算规定和统计制度要求,以买断方式的贷款,出让方应减少相应贷款的数据,由受让方反映相应增加贷款的数据和形态,其中有追索权买断的贷款,出让方必须同时在表外科目中列明,并按资产分类标准进行资产清分。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贷款转让检查监督制度,制定检查监督工作程序,规范检查监督行为。

第二十二条 检查监督部门和人员不得直接参与贷款转让处置、定价、审核和审批工作。

第二十三条 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特定的尽职审计工作,并出具独立的尽职审计意见。

5 第二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不得授意、指使和强令检查监督部门或检查监督人员故意弄虚作假和隐瞒违法违规情况,不得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 对于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发现的问题,应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纠正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跟踪整改结果。

第十章 责任追究与免责

第二十六条 监审稽核部门根据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检查结果,对贷款转让工作人员是否尽职进行初步责任认定。并报请本行责任认定部门裁定。

第二十七条 本行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报监管部门。重大违法、违规、失职责任处理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收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具有以下情节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一)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擅自处置转让资产,放弃与转让资产相关的权益,截留、隐匿或私分基准日后转让资产项下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

(二)利用内部信息,暗箱操作,将资产处置给自己或与自己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机构或人员,非法谋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三)泄露本行商业秘密,获取非法利益。

(四)利用虚假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掩盖非法处置资产行为。

(五)为达到处置目的人为制造评估结果,以及通过隐瞒重要资料或授意进行虚假评估。

(六)超越权限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处置资产,以及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置方案。

(七)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合法权益。

(八)伪造、篡改、隐匿、毁损资产处置档案。

(九)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尽职操作,致使资产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故意隐瞒违法违规和失职该职行为,或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机构和人员,应认定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 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在检查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应认定并依法、依规从严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尽职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贷款转让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办法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贷款转让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7 信贷资产转让操作流程

一、流程图

(一)买断型信贷资产受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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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买断型信贷资产出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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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贷资产回购(买入)流程图

(四)信贷资产回购(卖出)流程图

二、流程说明

(一)买断型信贷资产受让业务 1.受理

信贷资产买入业务由资金运营部提出申请,报行长室审批后实施;或出让方主动提出,资金营运部受理。

2.资料初审

(1)出让方资格审查

具体详见第十一条

(一)、

(二)款。

(2)出让方提交材料

a. 出让方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b. 出让方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证明。 c.《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请书》原件。

d. 拟转让信贷资产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抵/质押权利凭证等相关文件副本或复印件。

e. 由借款人和担保人向出让方出具的同意信贷资产转让确认函原件。 f. 本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3)初步审查

资金营运部收到出让方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出让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如发现原借款合同或保证(抵/质押)合同中有不符合本行要求和对本行不利的条款,需要求出让方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补充合同,出让方应取得借款人(担保人)的同意,并向本行提交借款人(担保人)同意签署补充合同的确认函;若出让方不能取得借款人(担保人)的同意,本行将不能受理出让方提出的信贷资产转让申请。

初审合格以后,资金营运部将上述材料及相关资料提交信贷经营部门(公司业务部和个人业务部),并附列《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内部移交清单》。

3.调查评价

调查评价工作由总行信贷经营部门负责。

12 (1)信贷经营部门(公司业务部和个人业务部)在收到信贷管理部提交的材料后,首先审查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a. 受让资产项下的借款人信誉良好,无拖欠银行贷款及逃废债务的不良记录。

b. 受让的信贷资产应为尚未到期、按期付息的正常贷款且无任何瑕疵。 (2)如借款人已具有本行核定的授信额度,且信贷资产受让后该借款人的占用额度不超过核定的授信总额,则该笔转让业务不做客户评价;如借款人具有授信额度但额度不足并确须追加的,要按拟追加后授信额度的审批权限报有权审批行审批;如借款人无本行核定的授信额度,需首先对借款人进行客户评价和额度审批。

(3)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拟受让信贷资产,由信贷经营部门(公司业务部和个人业务部)按照本行现行的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进行调查评价,形成评价报告。

(4)信贷经营部门(公司业务部和个人业务部)完成评价报告后,由资金营运部会同信贷经营等部门,综合考虑本行资金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相关因素,提出受让资产的价格建议并由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后,由资金营运部与出让方充分协商,确定双方可接受的拟转让价格。

(5)资金营运部提出《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请报告》,组织报批材料。 4.审批

按照总行规定的权限审批。 5.转让 (1)签约

a. 资金营运部收到总行批准文件后,在签订转让合同前,就原借款合同及保证(抵/质押)合同中不符合本行要求及对本行不利的条款,应要求出让方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补充合同,消除不利因素。

b. 风险合规部审核通过后,资金营运部与出让方签订《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合同》,并由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公章。合同文本采用总行规定的统一格式。

13 c. 在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当日,由出让方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

(2)借款合同及相关权利凭证移交

a.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当日,出让方将转让信贷资产项下的借款合同正本、保证(抵/质押)合同正本、抵/质押权利凭证正本、借款借据正本和借款人、担保人签署同意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原件等相关文件交本行资金营运部收执,并填写《信贷资产转让标的清单》。

b. 资金营运部将上述材料移交信贷经营部门,并在《信贷资产转让标的清单》上签字确认,信贷经营部门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c. 抵、质押担保项下的信贷资产,需由信贷业务经营部门办理受让信贷资产抵、质押变更登记手续并将变更后的抵/质押权利凭证移交财务会计部保管。

(3)借款人开户

信贷经营部门向会计部门提供要求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的通知书,并提供包括贷款本金、利率、期限、起息日和计息积数等相关信息在内的贷款资料,作为会计部门开立贷款账户的依据;信贷经营部门客户经理协助借款人在本行开立贷款账户。

(4)转让价款划拨

资金营运部在本行办妥上述文件移交、变更登记手续及借款人开户等程序后,出具《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转让价款划拨通知单》(一式四联),一联由计财部门留存,一联由信贷经营部门留存,一联由资金营运部留存,一联连同《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合同》送会计柜台,作为转让价款划拨的依据,由会计结算部门办理划款手续。

6.贷后管理

(1)信贷资产转让后,借款人(担保人)必须按照原借款(担保)合同及补充合同向本行履行原借款(担保)合同及补充合同项下所有义务,本行享有原借款(担保)合同及补充合同项下债权人的全部权利。

(2)信贷资产转让后执行《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后管理 14 办法》。

(二)买断型信贷资产出让业务 1.提出贷款转让申请

资金营运部根据本行经营和管理情况、信贷政策和贷款结构调整的需要,提出贷款转让申请。

2.资产出让报批

资金营运部会同信贷经营部门对拟出让的信贷资产,综合考虑本行资金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相关因素,提出拟出让的信贷资产的价格建议并由行领导审核批准。

3.转让

(1)总行批准出让信贷资产后,由资金营运部与交易对手进行商洽,达成出让信贷资产的意向。

(2)信贷经营部门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信贷资产转让通知书》,取得借款人(担保人)签署的回执。

(3)若受让方提出本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有法律问题,并提出签订补充合同的要求,信贷经营部门在征求风险合规部意见后答复,确实需要本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补充协议的,经协商后本行与其签订《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同意签署补充合同确认函》。

4、签约

(1)资金营运部与受让方签订《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合同》,并由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公章。合同文本可参照本行规定的格式。若为非标准格式合同,应报风险合规部审核后执行。

(2)在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当日,本行应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信贷资产债权转让通知书》。

(3)借款合同及相关权利凭证移交

签约后,资金营运部负责借款合同及相关权利凭证的移交工作。

a. 本行将转让信贷资产项下的借款合同正本、保证(抵/质押)合同正本、 15 抵/质押权利凭证正本、借款借据正本和借款人、担保人签署同意的《信贷资产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原件等相关文件交受让方收执,并附信贷资产转让标的清单。

b. 抵、质押担保项下的信贷资产,信贷经营部门协助受让方办理出让信贷资产的抵、质押变更登记手续,办妥后通知机构业务部门。

5、收款及后续手续

办妥签约及有关文件移交后,由资金营运部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敦促受让方支付受让价款,由会计结算部门办理收款手续。资金营运部负责登记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台账,信贷经营部门负责调整借款人授信额度及销记信贷台账。

(三)信贷资产回购(买入)

1.申请

由出让方提出授信申请和资产转让回购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信贷资产转让的资料,资金营运部交易员进行市场分析,是否买入信贷资产由资金运营部提出申请买入计划,报行长室审批。

2. 审批

与交易对手洽谈,填制交易审批单,进行逐级审批。 3. 签订协议

双方签订《信贷资产转让回购协议》,《信贷资产转让回购协议》以出让方与债务人、担保人签订的债务合同、保证(抵质押)合同为基础。

4. 账务处理

(1)清算中心审核协议内容与划款凭证,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 (2)回购日,出让方计算应付受让方利息,并将转让价款及应付受让方利息划入受让方指定账户,履行回购义务。

5. 资料归档

出让方的营业执照、代码证、金融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转出标的借款借据、借款合同、保证或抵押、质押合同、借款单位的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有效的贷款卡、法人身份证如是复印件需加盖出让方公章后作 16 为协议的附件归档留底。

(四)信贷资产回购(卖出)业务 1.业务规划

根据交易员的市场分析,是否转让信贷资产由资金运营部提出申请转让计划,报行长室审批。

2. 申请

提出授信申请和回购申请,并将有关信贷资产资料交予受让方,经受让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资产的转让。

3. 签订协议

资金营运部交易员事先拟定协议,经审核和审批后,交受让方进行确认,协议确认后,双方签订正式协议,由交易员整理信贷资产的相关资料,复核员进行审核,移交受让方。

4. 账务处理

(1)交易员应及时督促受让方办理资金汇划业务,清算中心核实资金到账,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2)回购到期后,由交易员填制还款凭证,经逐级审批,交清算中心进行账务处理,受让方接到款项后,将贷款资料进行归还。

5. 资料归档

信贷资产回购业务由资金运营部建立相应的台账进行登记管理,资料由资金运营部归档留存。

三、管理文件

(一)合规文件

1. 民法通则 2. 商业银行法

3.江苏省银监局《关于加强银行业贷款转让业务管理的通知》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4年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5.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二)记录清单

1.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请书 2.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内部移交清单 3.信贷资产转让标的清单 4.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转让价款划拨通知单 5.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合同 6.信贷资产债权转让通知书 7.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同意签署补充合同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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