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第一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调整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永清镇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及
治保委员会的通知
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创新人民调解工作力量,规范人民调解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于各社区的人事变动。经研究,决定调整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治保委员会,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西关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 任:杨维芳 副主任:李育梅
委 员:汪莉 马粉琴 马会强 西关社区治保委员会: 主 任:杨维芳 副主任:成银福
委 员:张长征 汪接生 张维斌 夏小平 张泉水 马会强 李俊峰 孟庆平 李耀祥 陈忠祥 东关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 任:张西霞 副主任:张志明
委 员:乔秀芳 姚 龙 张金梅 东关社区治保委员会: 主 任:袁旭明 副主任:刘全有
委 员:赵德存 时志清 王青林 马纪明 段 毅 张志明 乔秀芳 陈学军 刘国庆 王彦宏 北城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 任:张俏兰 副主任:张惠珍
委 员:邵宝霞 王爱民 北城社区治保委员会: 主 任:张俏兰 副主任:张惠珍
委 员:邵宝霞 王爱民 汪国荣 史 成 城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 任:毛爱珍 副主任:张君丽
委 员:陈秀梅 张顺菊 李桂霞
城南社区治保委员会: 主 任:王彦成 副主任:金爱平
委 员:张卫东 刘存强 马秀丽马秀丽 王宝兴 刘艳雄王惠芳 王惠芳 刘艳雄李照霞 李照霞 张奇芳
二00八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机构 调整 通知
抄送:县政法委、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综治办
第二篇:关于调整刘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刘政字[2010]65号
关于调整刘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各村、镇直各单位:
人民调解是正确处理民间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犯罪及群体性事件的“第一道防线”,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高矛盾纠纷排查率,人民调解成功率和调解协议率,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全力营造社会经济发展的和谐环境,鉴于人事变动,经研究决定,对刘集镇镇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充实调整,调整后的人员名单如下:
一、刘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任:刘猛
副主任:王立群张敬光
成员:路杰刘帮宽王光辉张国政王奎刚
邹其乐刘凤民刘安晏张庆洲郑崇庆李兰芝王学敏张向荣刘民
刘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综治办,负责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王立群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张敬光担任,成员:张庆洲,王学敏。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调解民间纠纷,预防矛盾激化;
2、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劳动纪律和社会公德;
3、反映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情况及群众意见、要求和建议;
4、指导协调辖区内各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工作。
附:刘集镇各村(居)、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及人民调解员名单名单。
刘集镇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第三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设立赔偿委员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设立赔偿委员会的
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设立赔偿委员会的通知
199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将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不仅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广大审判人员继续深入学习《国家赔偿法》,从思想上、组织上认真做好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就实施《国家赔偿法》,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的问题通知如下: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由3名或5名委员,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由5名或7名委员组成,赔偿委员会委员由审判员担任,其组成人员须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赔偿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副院长兼任,亦可设专职主任主持工作,下设办公室,配备2名至5名工作人员。赔偿委员会应在1995年1月底前组建完成。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处理各类赔偿案件,要切实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赔偿委员会受理的重大疑难案件,院长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赔偿委员会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署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加盖人民法院院印。
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学习贯彻《国家赔偿法》,教育干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并注意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办案质量,以预防和减少错案。一旦发生错案,要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坚决改正,并依法赔偿。赔偿经费按国家赔偿法和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实施《国家赔偿法》,将会遇到一些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的问题,我院将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司法解释,其他有关问题,我院正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各地人民法院在贯彻《国家赔偿法》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研究解决。
第四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波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8
【发布文号】甬政发[1999]113号 【发布日期】1999-07-02 【生效日期】1999-07-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波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甬政发〔1999〕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鉴于人事变动,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宁波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宁波仲裁委员会由下列同志组成:
主任:魏建明
副主任:朱守文 市政府
邱士金 市政府
金潮 市政府法制局
王德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员:吴宗达 市工商局
李开敏 市房地局
蔡明德 市科委
高建华 市技术监督局
陈卫中 市司法局
谢纯阳 市外经贸委
周森权 中国贸促会宁波分会
郑孟状 宁波大学法律系
童全康 宁波和义律师事务所
秘书长:金潮(兼)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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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
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成员。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现将调整后的委员会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黄康生(省委常委、副省长)
副主任:吴跃(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参事室主任)
刘伟(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司法厅厅长)
王海萍(省委政法委副书记)
委员:温杰(省高法院副院长)
陈国明(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小建(省教育厅副厅长)
秦水介(省科技厅副厅长)
赵翔(省公安厅副厅长)
左文(省国安厅副厅长)
杨静(省司法厅副厅长)
杨志(省财政厅副厅长)
孙保华(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周从启(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王秉清(省建设厅副厅长)
陈骏(省交通厅副厅长)
朱华(省信息产业厅总工程师)
胡继承(省农业厅副厅长)
杨洪俊(省林业厅副厅长)
花继明(省卫生厅副厅长)
王兴杰(省地税局总经济师)
沈先启(省环保局副局长)
刘钢(省新闻出版局纪检组长)
孟宇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林亚平(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何灝(省物价局副局长)
蒋天才(省知识产权局局长)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由杨静兼任办公室主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