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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办理流程(精选)

安全生产许可办理流程第一篇:安全生产许可办理流程辐射安全许可办理流程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

安全生产许可办理流程

第一篇:安全生产许可办理流程

辐射安全许可办理流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

二、办证范围

1、工业企业:使用密度计、灰份仪、料位计、探伤机等含密封放射性同位素仪器设备,或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用于测井。

2、医疗行业:使用X光机、CT机、拍片机、血管造影仪、直线加速器等射线装置,或核医学科。

二、办证权限

1、市环保局:办理含Ⅳ、Ⅴ类放射性同位素、及Ⅲ类射线装置企业辐射安全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分类参照《放射源分类办法》,射线装置分类参照《射线装置分类办法》。)

三、办证流程

1、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Ⅳ、Ⅴ类放射性同位素及Ⅲ类射线装置自行填写《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见附件1),报县区环保局预审后,上报市环保局批复。

2、辐射安全许可申请:

①网上申请: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许可申报系统http://rr.mep.gov.cn”,完成注册、辐射安全许可申请,打印《辐射安全许可申请表》。

②纸质材料申请: 材料准备:(一式两份) ⑴辐射安全许可申请文件; ⑵《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⑶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⑷现有或拟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设立专门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文件;

⑺辐射工作人员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的合格证;

⑻辐射相关管理制度;

⑼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记录;

⑽放射性“三废”处理方案或处理设施、设备相关资料; ⑾辐射工作场所“三同时”验收证明文件。 注:申请资料说明: ⑴辐射安全许可申请文件

要求:申请的文件必须是红头文件、正文表达清晰、准确,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 ⑵《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要求:按照填表说明填写,首页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辐射工作单位基本情况一表的最下方应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纸质文件与网上申报资料一致。

⑶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省环保厅或地市环保局的批复文件。 ⑷现有或拟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要求:以表格的形式汇总,项目包括名称、型号、数量、活度或技术参数、所在工作场所、用途、生产厂家和时间、类型等基本信息。

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要求:提交的复印件清晰,且应在有效期内,检验记录齐全有效,申请项目应在经营范围内,并加盖单位公章。

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设立专门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文件 要求:提供本单位下发的设置该机构正式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清晰,并与本单位目前实际情况相符。

⑺辐射工作人员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的合格证 要求:提供合格证的复印件,合格证必须由环保部门颁发,内容真实有效,复印清晰。 ⑻辐射相关管理制度

要求:辐射相关管理制度包括:①辐射工作设备操作规程;②辐射设备维护、维修制度;③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④执行“放射源转移、转让、收贮”等备案制度;⑤人员培训制度;⑥辐射人员岗位职责;⑦辐射工作场所监测制度;⑧重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⑨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

⑼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记录

要求:台账记录应包括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名称、出厂时间和活度、标号、编码、来源和去向,及射线装置的名称、型号、射线种类、类别、用途、来源和去向等事项。

⑽放射性“三废”处理方案或处理设施、设备相关资料 要求:产生放射性“三废”的单位需要提供此材料。 ⑾辐射工作场所“三同时”验收证明文件

要求:提供竣工验收的批复文件,或者现场核查笔录或现场核查登记表。

③辐射安全现场核查:发证单位对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现场核查申请单位辐射场所(或委托下一级环保部门核查),填写《陕西省辐射安全许可审批登记表》。

④审批发证:材料齐全,现场核查合格,由发证单位同时予以网上审批、纸质文件审批,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第十二条 辐射工作单位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规模进行评价。 前款所称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编制或者填报外,还应当包括对辐射工作单位从事相应辐射活动的技术能力、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进行评价的内容。

第十三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二)有不少于5名核物理、放射化学、核医学和辐射防护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名。

生产半衰期大于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前项所指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3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6名。

(三)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其中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四)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场所、生产设施、暂存库或暂存设备,并拥有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运输、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六)具有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并配备有5年以上驾龄的专职司机。

(七)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

(八)建立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账管理制度和监测方案。

(九)建立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制定应急响应预案和应急人员的培训演习制度,有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十)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第十四条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四)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六)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

(七)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

(八)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九)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四)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五)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六)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七)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八)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1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第二篇:安全生产许可证 办理流程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

员会 发布 本信息发布日期:201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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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事项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申办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三、申办对象:施工企业

四、申办程序:受理→审核资料→上报省厅审批

五、所需资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下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主要包括本企业书面形成履行有审批程序的: (1)本企业各部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本企业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至少满足国务院第393号令的要求);(3)本企业完备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具体人数要求如下:(1)企业三类人员除主要

负责人可担任项目经理外,其他人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岗位职务;(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执行。

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参加两个保险的管理办法,今年在建工程统计表和项目交纳保险费的票据复印件);

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近

一、二年来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及汇总表);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及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办法和台帐);

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清单)。

其中,第2至第13项统一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申请表一式三份,资料两套。

六、审办窗口:市城建委行政审批中心4号窗口电话:6718895

5七、审办部门:郑州市建筑安全监督站电话:6718876

4八、咨询部门:郑州市建筑安全监督站电话:6718876

4九、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等时间)

十、投诉部门:市建委监察室电话:67188950

附件列表: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

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材料提交方式

第三篇: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办理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6 号);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12 号);

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操作规范》(国食药监械[2004]521 号)

二、申办条件

(一)企业的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产品质量、技术的规定。质量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生产负责人;

(二)企业内初级以上职称或者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应当与所生产产品的要求相适应;

(三)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及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生产、仓储场地和环境。企业生产对环境和设备等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四)企业应当设立质量检验机构,并具备与所生产品种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检验能力;

(五)企业应当保存与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技术标准;

(六)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医疗器械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三、申请资料及要求

要求:先办理“企业身份识别系统”(行政许可) ★申请材料(纸质):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开办)申请表。

*注:申请表需从“器械生产企业电子申报端”填写后生成打印,内容应如实填写,需有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名及加盖公章(如有),“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载明的企业名称一致,拟生产品种名称与所提供的产品标准名称应一致。

(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资质证明。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任命文件的复印件,工作简历; *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以工作简历形式予以说明,资质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或职称证书、任命文件的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注:《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距有效期届满不少于 45 个工作日)。

(四)生产场地证明文件。包括房产证明或租房协议并附出租方房产证明的复印件,厂区总平面图,主要生产车间布置图。有洁净要求的车间,须标明功能间及人物流走向;

*注:厂区平面图需标明该厂区的地址名称、各功能部门的位置、用途和面积;主要生产车间的布置图应能表达生产工艺流程的布局。如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由当地房管部门或乡镇以上政府出具房产说明(原件);如房产证设计用途为住宅性质,则由房管部门或乡镇以上政府出具同意改为企业所用的证明(原件)。

(五)企业的生产、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的复印件;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证书复印件,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内审员证书复印件。

*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应分别提供,其中技术人员登记表中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专业、学历、职称、从事医疗器械工作年限等内容(生产、技术、质量负责人在职务栏中需标注,生产负责人不得兼任质量负责人);技术工人登记表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是否持有上岗证、从事医疗器械工作年限等内容;技术工人主要指特殊工序和关键工序及专职检验人员,需提供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的培训证书复印件;内审员证书内容需涵盖 GB/T19000 及 YY/T0287 标准要求。

(六)拟生产产品范围、品种和相关产品简介。产品简介至少包括对产品的结构组成、原理、预期用途的说明及产品标准。

*注:生产产品的范围应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注明生产产品管理类别、类代号、类代号名称,如第三类 6863 口腔科材料;产品标准应按照申请表所填写的产品品种提供。

(七)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清单。

*注:生产设备清单应包括:设备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数量、是否完好等内容(生产无菌产品还需提供灭菌设备及洁净车间监测设备清单);

检验仪器清单应包括:检验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是否校验等内容(检验设备应按照产品标准要求进行配备)。

(八)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文件目录。

包括采购、验收、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入库、出库、质量跟踪、用户反馈、不良事件监测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等文件、企业组织机构图; *注:需提供采购、验收、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入库、出库、质量跟踪、用户反馈、不良事件监测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等文件目录(文件文本可不提供,待现场审查时一并查阅);企业组织机构图需完整、清晰,应符合申报企业实际情况。

(九)拟生产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控制项目和控制点。包括关键和特殊工序的设备、人员及工艺参数控制的说明;

*注:工艺流程图应具体,并注明主要控制项目和控制点,对关键和特殊工序的设备、人员及工艺参数控制需进行说明。

(十)拟生产无菌医疗器械或对生产环境有空气净化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的,需提供洁净室的合格检测报告。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以具体的检测机构资质证明为准)出具的一年内的符合《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0033-2000)的合格检测报告;

*注:检测报告中的受检单位名称、场地与申请单位一致;出具检测报告的日期应在距申报许可证之日起近一年内,检测报告内容应符合《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0033-2000)标准要求。

(十一)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操作规范》附件 1 1 中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评分表》进行自查后的自查评分表。

*注:企业应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操作规范》附件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标准》中评分表条款进行逐条核对自查评分,并提出自查后相应整改情况的说明。

(十二)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列出申报材料目录,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注:自我保证声明应列出申报材料目录,有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申报日期。 ★要求: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应完整、清晰、有签字或盖章,用 4 A4 纸打印,并按申报材料目录装订成册。

四、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注:企业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批办理时限。 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发证。

第四篇: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图(精)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延期流程> <安监局> <负责人> 开始 A 节点 1 2 3 4 B 5 申请人申请,确定申报资料内容 申报资料递交安监局 安监局初审

市安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组织现场核查

符合上报条件,上报省安监局。 结束

6 7 不予颁发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 理由。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单》,上报市安监局 省安监局进行审查和核查

不同意上报省安监局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 符合条件颁发证书,通知申请人领证 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9 重新申报,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篇: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所需资料及流程

(修订版)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条、第三条、

第五条。

(三)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04]148号)

(四)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 (建质[2007]201号)

(五)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

(六)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

(七)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发[2011]26号)

(八)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发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二、申请条件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中央在川企业、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所列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中填报、打印一式二份);

2、附件资料(一式一套):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②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目录及内容(详细说明见附件1);

③企业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证明文件(详细说明见附件1);

④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详细说明见附件1);⑤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合格证书(详细说明见附件2);

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详细说明见附件3);

⑦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及教育情况(详细说明见附件1);

⑧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凭证(提供申报前一个月的缴费凭证和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并加盖了社保部门公章的参保人员名册);

⑨企业自有产权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详细说明见附件1);

⑩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详细说明见附件1);

(11)企业安全生产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处置(详细说明见附件1);

(12)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详细说明见附件1);

(二)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企业应

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实诚信档案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只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核验:

①《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中填报、打印一式二份);

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应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获准延期之前有效)复印件(需交验原件);③住房城乡建设厅认为应当提供进一步说明①—②的其它申请材料。

2、属于下列范围之一的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延期,应当按新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进行审查,企业按照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要求提交资料:

①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②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曾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③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行政处罚、通报批评或安全生产动态管理评价分值低于70分(含70分)的;

④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期申请的;

⑤因其它原因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的。

属于本款①、②、③项情形之一的,企业重新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公示后转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对企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核查结论在7个工作日内报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其他要求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用A4计算机纸打印(登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填写完成相关信息上报后,直接打印出附带条形识别码申请表);

(二)申请人要如实填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申报附件材料用A4纸张装订成册,应按上述所列申报材料顺序列出详细目录和页码,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装订顺序应与目录顺序一致,企业相关人员材料顺序应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中顺序一致);

(四)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五)申报附件材料均需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证复印件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否则复印件无效。(复印件需保持与原件大小一致,证书复印件应包括编号页、照片页、内容页,如有续期记录、变更记录,还应包括续期页、变更页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需先登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入“电子政务大厅”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系统” 中填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并打印;

(二)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其中,中央、省级管理的企业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

(三)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完毕,在资质申请表内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公函及企业全部申请材料(需加盖初审部门骑缝章)上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申请材料由企业自行上报的,应经初审部门密封。

(四)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核,在承诺时限内将审核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公示;

(五)公示期结束后即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发布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六)准予许可的,于取件承诺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见取件须知)。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028)86948961

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028)86913475

2、投诉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36381

住房城乡建设厅:(028)85568206

3、网址: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住房城乡建设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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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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