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网
第一篇: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网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5/9/9 18:51:47
市政府令[ 2003 ]第195号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9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茅临生
二OO三年十月八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交通、水利、铁路、通信、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七条 接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必须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实施质量监督。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到质监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施工图纸及其审批文件;
(二)施工合同,依法应当实施监理的,还应当提供监理合同;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情况;
(四)施工单位施工方案、监理单位监理规划;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质监机构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质量监督书。
第九条 质监机构应当在发出质量监督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监督组人员名单,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发送至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
第十条 质监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包括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工程验收的监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全;
(二)实行总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未肢解发包或违法分包;
(三)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依法可以不实施监理的,应配备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四)依法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五)按规定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与其资质等级范围相符,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注册执业资格要求;
(二)勘察报告、资料及设计文件完整、规范、真实、准确,签发(含变更)手续合法、齐全;
(三)负责在施工前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参加有关阶段的质量验收;
(四)不得强行指定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商;
(五)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规定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承揽的施工业务与其资质等级相符;
(二)有职责明确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工程要求配备并持证上岗;
(三)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编制合理、完备的施工方案,并按施工方案施工;
(四)使用检验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
(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六)有健全的施工质量检验和严格的工序管理制度,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七)有严格的质量整改措施和事故处理程序;
(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质监机构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有健全的监理质量制度和监理计划;
(二)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三)有职责明确的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落实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监理;
(四)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的规定,采取现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分阶段提出监理结论;
(五)严格执行材料、设备见证检验和联合验收制度;
(六)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和发生质量事故的,应及时组织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七)监理日记、监理档案真实、完整;
(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质监机构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二)有健全完备的质量检测体系和质量检测档案;
(三)检测内容和方法合法、规范;
(四)在检测中发现有涉及影响结构安全的,应按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机构报告;
(五)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规范、准确、真实;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查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采取定点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一)对各方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实物抽查;
(三)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四)对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拌和料质量进行抽查;
(五)对见证取样送检及结构实体检验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六)监督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重点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验评结果及竣工资料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质监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或实体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实际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记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监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检查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验收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以及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质监机构负责人审签,并加盖质监机构的公章。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投诉和处理,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抢险救灾及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企业互查隐患整改情况的回复
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我公司对贵局2011年7月20日组织的企业互查中所查出的安全隐患高度重视,已于7月30日前进行了全面整改。现汇报如下:
1、包装岗位电气线路已按规范整改完毕。
2、化肥堆垛高度、距离予以规范。
3、电焊机接线,打铁线(接地)已规范。
4、电气设备外壳以按规范接地。
5、安全警示标志已部分悬挂尚在逐步完善。
6、钢直梯已增加护笼,平台已加档板。
7、车间已增加通风设施,操作环境已改善。
望贵局检查验收
安徽中元化肥股份有限公司2011-7-30
第三篇:滨州市建设局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办法
索取号:mo14-06-2007-000087
发布机构:市建设局
生成日期:2007-3-30
滨建财字〔2007〕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建设局系统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促进建设事业的健康顺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山东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滨州市内部审计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强化预算执行单位内部财政财务监督机制的报告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市建设局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市建设局及局属企事业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建设局机关各科室站所办、局属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根据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需要,授权局计财科为市建设局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并对局属企事业单位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企业以及赋有行政收费职能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市建设局的内部审计工作在局长的领导下开展并向其负责;
(二)局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并向其负责;
(三)局属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在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并向其负责;
(四)股份制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并向其负责。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独立性,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经设立和选用,不得随意撤并和更换。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职责,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和工作条件,本单位应当予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享受的审务补贴,具体可参照国家审计机关等部门标准执行。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二)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进行内部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内部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环境效益进行内部审计;
(六)根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要求办理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局计财科每年3月1日前向局长提出内部审计报告。
局属各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每年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至少每半年对财政或财务收支情况实施一次内部审计,局计财科报告一次审计结果。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具有下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拟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实施;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资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报告;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应当支持所在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积极完成审计机关为整合审计力量所交办的有关审计务。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内部审计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内部审计结论以及报复陷害内部审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为: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
(二)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方案,运用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容、方式和步骤。
(三)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在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四)实施审计时应当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以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方法。必要可以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审计方案。
(五)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账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系统,取得审计证据。
(六)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实性负责。
(七)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八)根据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拟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报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九)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结果。
(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原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仍然有效。
(十一)对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应进行检查;对主要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
第六章 预算执行单位内部财政财务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市建设局计财科负责定期对市建设局系统各预算执行单位进行内部财政财务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内部财政财务审计监督的内容和重点:
(一)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各预算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财政财务控制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制度规定,制度实施后是否达到预期控制目标。
(二)预算编制情况。各预算单位是否及时、准确编制预算和上报单位预算,有无多列、少列或编制赤字预算等问题。
(三)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中有无擅自调整和隐瞒、转移财政资金问题。经费使用是否符合预算和国家规定的用途及开支标有无扩大开支范围或违规发放奖金补贴、提高招待费标准等问题。各项行政事业性收入和罚款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并严格执行了支两条线”、“罚缴分离”制度,有无隐瞒、截留、占压、挪用等问题,有关事业单位应缴经费是否足额缴纳。
(四)资产管理情况。银行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多头开户和公款私存问题。资产是否及时登记造册和入账,做到账卡相符;是立了资产领用、定期清产核资制度,保证账实相符;购置的有关资产是否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无形资产的形成和计价是否真实、准对外投资是否经过财政和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其收益是否按规定及时收缴入账,其中以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或将非经营产转入经营性资产的,其价值是否经过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固定资产的减少、处置是否履行法定报批程序,并送政府指定公物拍卖公开拍卖,处置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和使用。暂收暂付款是否及时清理。
(五)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是否实行专户管理,支出是否合规、合法,有无应拨未拨、挤占挪用、资金闲置或流失等情况项资金未能发挥作用或不能发挥预期效益的主要原因。
(六)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各项收费是否合规,已形成的预算外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有无截留、坐支等问题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拨预算外资金,有无虚报冒领等问题。
(七)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单位内部财政财务审计报告的撰写和利用。各预算执行单位按第十九条内容,每年度终了后,认真组织搞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自查与整改,在此基础上形成本单位的自查报告,于次年3月底前报局计财科。报告基本要求包括:
(一)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性质、人员数及机构、现行财政财务体制、年度预算收支规模及执行情况等;
(二)组织开展自查的简要情况;
(三)自查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或整改计划);
(四)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完善财政财务管理的措施或办法。
局计财科在对各单位自查报告认真分析的基础上,确定重点抽查对象。对严格按照财政财务收支监督内容和重点进行自查自纠成效显著的,经核实后,报请局长给予表彰奖励。对不按规定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查自纠、走过场并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将作为重点实施直接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制度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自愿原则,以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的身份加入市内部审计师协会,并依照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不断提高审计业务质量,并接受内部审计师协会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估。
第二十三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予以表彰奖励第二十四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遵守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内部审计人员,经查实后取消直接责任人的上岗资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委托市建设局计财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兖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兖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就餐学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山东省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小饭桌是指仅为中小学学生提供餐饮的校外餐饮服务活动。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学生小饭桌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学生小饭桌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安全责任。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四条 学生小饭桌实行登记制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建立学生小饭桌登记档案,并向市教育体育局通报。
第五条
学生小饭桌开办者应在每学期开学前15日内按要求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供相关登记材料,签订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每个学期重新办理一次。
学生小饭桌开办者需要提交的登记材料包括: (1) 学生小饭桌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2) 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证明复印件;
(3)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说明(如房屋所有权或租赁协议并说明用于学生小饭桌事项); (4) 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 (5) 布局加工平面图; (6) 符合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7)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8) 所在村(居)委会对同意开办学生小饭桌的意见; (9) 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学生小饭桌开办者提交登记材料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委派两名以上的监管人员到小饭桌开办场所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由检查人员在登记备案表上进行登记并填写检查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第七条 学生小饭桌食品加工经营场所面积要与就餐人数相适应,面积低于30平米以下不得接待学生;面积在30平米以上50平米以下承接学生人数不得超过10人;面积在50平米以上70平米以下承接学生人数不得超 过20人;面积在70平米以上90平米以下承接学生人数不得超过30人。就餐人数30人以上要到教育、工商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相关资质及许可。 第三章
安全要求 第八条 学生小饭桌开办者要与学生家长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开办学生小饭桌并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有独立的厨房,加工经营面积应与就餐学生人数相适应,食品加工场所与就餐场所应分别设置;
(二)厨房上下水通畅,墙面瓷砖到顶,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
(三)必须具备冷藏设施(冰箱或冰柜)、消毒设施(消毒柜、保洁柜),并保证正常投入使用。冰箱存放食品要做到生熟分开,同时应实行留样制度,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按要求留样48小时;
(四)菜刀、菜板必须生熟分开,设明显标志;
(五)内外环境整洁卫生,盛放垃圾泔水的容器应密闭,做到日产日清;
(六)就餐环境要干净整洁,采光通风良好,设置能满足就餐需要的流水洗手设施;
(七)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从业;从业人员应每年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八)食品原料的采购实行索证索票登记制度,采购食品原料时应索取供货商的有效资质证明材料和购货凭证,做好采购登记台账;
(九)严禁使用下列食品及食品原料:
1、四季豆、发芽马铃薯、野生菌等容易导致食物中毒的食物;
2、冷荤凉拌食品;
3、病死、毒死、来源不明、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肉制品;
4、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肉类制品;
5、未取得有效资质的供货商生产加工的鲜肉和肉制品;
6、劣质食用油和“地沟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奶及奶制品;
7、外购直接入口的食品;
8、使用亚硝酸盐自制加工的食品;
9、有毒有害或过期、变质的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
10、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十)学生供餐一律实行分餐制;学生餐饮具每餐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保洁,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具,不得采购集中消毒企业消毒的餐饮具,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十一)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保持良好,穿戴白色清洁的工作衣帽上岗,操作前洗手、消毒。不留长发、胡须、长指甲,不染指甲,不戴戒指、项链,操作时不吸烟。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离岗检查治疗;
(十二)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学生小饭桌开办者应立即启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立即报告市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并如实提供就餐相关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学生小饭桌的登记和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各中小学校门前醒目位置,公告学校周边登记的学生小饭桌名单及监督举报电话,方便学生家长选择。
第十二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定期进行学生小饭桌监督检查,建立学生小饭桌监督检查档案。 第十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强餐饮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每年应对学生小饭桌开办者、厨师等从业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培训,提高其餐饮安全实际保障能力。
第十四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督促学生小饭桌建立进货记录、清洗消毒、健康查体、饭菜留样等制度,规范其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社会反映的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组织查处,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查处,督促整改,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整改不到位、发生食物中毒、或达不到开办条件的,应取消其登记资格,并及时向周边学校公告。
第十八条 监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枉法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食品加工经营场所面积:指食品粗加工切配、烹饪、食品储存、食品留样、餐饮具消毒保洁和就餐场所,不包括学生学习室和休息室。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系统——操作说明书(DOC)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平台
操作说明书(招标代理部分)
一、运行环境
适用操作系统:Windows XP/7/8/10 浏览器:兼容IE浏览器。 为了获取最好的浏览效果,建议采用Internet Explorer 8(IE8)及以上浏览器,浏览器分辨率建议使用1280*720以上,需将IE设置为兼容模式。
将IE设置浏览器的兼容模式.方法如下: 菜单选择“工具”---勾选“兼容性视图”。
或在浏览器中点击兼容性模式图标,如下图
注意在兼容性视图设置中添加网站和监管平台的地址。
请将该地址加入您电脑浏览器的可信任站点中。方法如下: 在浏览器 ‘internet选项’中的‘安全’,选择‘受信任的站点’,点击‘站点’。弹出对话框后,点击‘添加’即可。
进入系统页面长时间无操作会失去响应,如点击部分菜单项无反应,请重新登录系统或刷新页面(按键盘F5),即可恢复正常。
二、 业务系统登录
办理人登录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插入企业机构数字证书(CA证书),从业务办理窗口输入PIN码后进入新系统。(注:CA证书在驻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CA公司办理(有两家公司GDCA和NETCA,企业可任选其一办理)。诚信档案登记办理操作包括新申请、信息变更和人员档案信息转入等,具体详见网站上发布的操作指南。请注意查看登录帮助。
三、 招标项目备案办理
1、招标项目新申请
进入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综合平台界面,在主菜单中点击‘招标项目业务办理’->‘我要申请备案’->‘申请备案’,右边列表显示的是本机构备案草稿列表。
对于已存在列表上的项目,点击表中“项目名称”即可打开编辑页面,修改数据后,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成功后即返回到列表页面。
新建招标备案申请,可在列表下点击‘创建申请’按钮,进入招标项目新申请界面(此时为招标文件备案申请批次(环节))。
进入的申请编辑页面,即为“基本信息”页,基本信息页包括“建设项目信息”、“招标项目信息”“招标组织”等页面,如下图。
注意:填写内容基本与旧系统相同,不同的是投资项目编码,如发改部门批复文件中有的话,必须填写;招标代理负责人与经办人以后需从已建立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的人员中选择。
(1)
填写要求:招标文件备案表中涉及的内容,系统自动采集自于“基本信息”,如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含子类)、工程类别、招标控制价等,请认真核对,慎重填写。基本信息相关内容也涉及招标代理企业诚信评价排名,请慎重填报。
(2)
(3)
填写基本信息后,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成功后会弹出“备案资料页”,继续按格式要求上传资料。
填报资料信息,点击“保存”按钮后,可在项目列表页面上查看。选中项目,点击“编辑”按钮后打开编辑页面,可修改数据信息。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成功后即返回到列表页面。 信息资料填报上传完成后,可点击“提交”按钮提交,提交成功后即返回到列表页面,如图所示。提交不成功,修改后重新提交。
在列表页面上,点击“待办工作”后打开项目列表页面,点击项目号,页面跳转至项目基本信息页面。用户填写办理意见时,可将本次的办理意见添加在‘常用办理意见’列表中。
招标文件备案申请审批完成后,可根据招标进度和实际需要,申报其他批次的备案,如公告修改、资料澄清、招标情况备案等。
2、待办列表
进入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综合平台界面,在主菜单中点击‘招标项目业务办理’->‘待办工作’->‘所有待处理工作’,右边列表显示的是本机构招标项目待处理列表。
标办人员对项目申请签收后,系统会产生“招标编号”。标办审查人员认为申请不符合要求的,将会申请退回到“待办工作”中。
在页面上方搜索框中输入相应字段的关键词,点击“查询”即可查询数据,点击“重置”即可清空搜索框中输入的搜索关键词。
3、已办列表
进入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综合平台界面,在主菜单中点击‘招标项目业务办理’->‘已办工作’->‘已办工作’,右边列表显示的是本机构招标项目已处理列表。
在页面上方搜索框中输入相应字段的关键词,点击“查询”即可查询数据,点击“重置”即可清空搜索框中输入的搜索关键词。
4、事中监督
(该批次根据标办要求适时启用,未有新通知仍按原方法办理) 【批次说明】
在招标备案过程中,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等依法在媒体的发布情况需要备案;有些招标条件及材料不满足要求的需在开标前满足或提交。存在上述情况时,需要进行事中监督批次,提交相关资料。如该项目未完成事中监督批次,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无法启动开标。
【操作说明】
点击进入“事中监督”,可看到已经完成招标文件备案且还没做“事中监督”批次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编号”和“项目名称”进行查询。
在列表中,点击项目名称,再点击项目名称前的选择框并点击“申报资料”项,系统提示“你是要做[事中监督]批次的操作吗?”选择“是”。 如下图。系统将生成该项目的事中监督”批次的基本信息。
如果已经发起该批次备案操作,会出现下图提示。
事中监督页面,主要操作为上传公告在媒体上发布的截图等需在开标前提交或满足的条件,该项目信息此时无法修改。 在完成上传资料文件后, 点击‘提交’即进入备案审核。系统将提交给标办人员进行审批工作。
上传的附件内容为可配置信息,与其他批次处理方式一致。
5、草稿列表
进入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综合平台界面,在主菜单中点击‘招标项目业务办理’->‘我要申报其他资料’->‘草稿工作’,右边列表显示的是本机构招标项目未提交的其他资料批次列表。
在页面上方搜索框中输入相应字段的关键词,点击“查询”即可查询数据,点击“重置”即可清空搜索框中输入的搜索关键词。
6、其他业务
7、进入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综合平台界面,在主菜单中点击‘招标项目业务办理’->‘其他业务’。对于招标项目已备案信息的修改,属于特殊情况下的补救措施,尽量不使用。
1) 招标文件备案修改
【业务说明】
当招标项目已完成招标文件备案,或招标文件已经标办审批通过进入到招标人签名打包环节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因各种原因需修改项目基本信息页内容时(如招标项目名称变更、忘填或填错招标控制价、项目类别评标办法选错等),可发起该业务申请,进行招标信息再备案的操作,变更在监管平台中记录的项目信息。
对于变更招标项目名称的,还需同时启动答疑澄清批次。修改内容与已公布的招标文件备案表内容不同的,重新生成新备案表,并替换原备案表,原备案表失效。
【操作说明】
点击进入“招标文件备案修改”,可看到已经完成文件备案或完成备案审核还没做“签名打包”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编号”和“项目名称”进行查询。
在列表中,点击项目名称,系统提示“你是要做[招标文件备案修改]的操作吗?”选择“是”。系统将生成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备案修改”的基本信息。如下图
在基本信息页对需要修改的选项进行重新填写,同时必须填写‘申请理由及变动说明’。如下图
在完成修改信息或上传修改备案文件后, 点击‘提交申请’即可进入备案审核。
2) 招标情况备案修改
【业务说明】
当已完成招标情况备案,或在招标情况备案已到签名打包环节时。机构需要修改项目信息时,可发起该业务,进行项目情况再备案的操作。
【操作说明】
点击进入“招标情况备案修改”,可看到已经完成招标情况备案或完成备案审核还没做“签名打包”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编号”和“项目名称”进行查询。
在列表中,点击项目名称,系统提示“你是要做[招标情况备案修改]的操作吗?”选择“是”。系统将生成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备案修改”的基本信息。如下图
在基本信息页可对需要修改的‘中标信息’内容进行重新填写。如下图
并必须填写‘申请理由及变动说明’。如下图
在完成信息修改后, 点击‘提交申请’即可进入备案审核。 3) 制作招标情况报告工具
【说明】
项目在完成招标需要进行招标情况备案前,可使用招标情况报告制作工具制作。根据招标项目不同情况,系统采用不同情况的报告模板生成相应的招标情况报告。当前需招标人(代理机构)在校对、补充、修改报告后再提交备案。
【操作说明】
点击进入“制作招标情况报告”。在查询页,可根据“招标编号”和“项目名称”进行查询。
点击项目名称,系统询问项目是否招标成功,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如下图
点击‘确定’后,进入详细信息页面,系统将根据备案信息及招投标过程数据自动录入相关内容。缺少内容的部分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填写)。如下图。
点击‘制作招标情况报告’将根据填写内容,制作出相应的pdf格式文档供下载。
4) 回执列表
【业务说明】
项目已完成相关备案时,可在该页面下载(受理/送达)回执及项目备案表。
【操作说明】
点击进入“回执列表”,可看到已经完成情况备案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编号”和“项目名称”进行查询。如下图
根据需要,在列表中可点击相关回执及备案表下载。
新系统新增加了审核经办人“备案表盖章”环节。盖有电子章的不需再手工盖章;没有盖章的,仍需下载打印前往标办盖手工章。
四、 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进入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综合平台界面,在主菜单中点击‘招标代理业务办理’-》‘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右边列表显示的是本机构已经完成备案的从业人员列表。 1) 新申请
在列表下点击‘新申请’按钮,进入从业人员新申请界面。
信息填写和附件上传
在新申请界面上填写相关信息(基本信息,其他信息,学历、职称及职业资格等信息),电子信息内容来源主要于将上传的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毕业证等附件材料,各材料要求见《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办理指南》。请认真核对所填信息,申请人及所属企业应对填报及上传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作出承诺。
注意学历及职称(或执业资格)的填写。在点击‘添加’按钮后,列表将增加一条记录,在列表中直接点击该记录,添加相应项内容。学历表只需登记一条高中以上的最高学历记录即可。
填写完信息后,要注意点击‘保存’按钮。
保存成功后,才会弹出“附件”选项页,此时可按要求上传。
注意:只有在申请项目代理负责人时,才需上传中级以上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并填职称(执业资格)表。 保存、修改和提交 附件上传完毕,如不提交,可点击‘保存’按钮并退出填写页面,填写的记录可以在菜单的‘诚信档案办理列表’中找到,状态为‘草稿’。
选择该条记录,可在列表下选择相关业务,查看详细信息,修改,删除。
点击‘修改’按钮,进入信息界面修改,在确定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系统将此项申请提交市标办业务人员进行档案登记审查。
提交成功后,申请人在菜单‘已办列表中,可查看该申请的信息。
如完成登记审查,该记录将在菜单‘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列表中出现。
注意:如申请人信息登记有误、上传的材料不全或不符要求等,市标办将退回申请,请在“待办工作”中查找,并修改补充后重新提交。 2) 信息变更
在代理人员更换工作单位、人员类型需升级为项目代理负责人、公司名称变更以及其他信息更新等情况,需要进行信息变更操作,具体见《办事指南》。 信息变更界面的进入
如需要变更已登记档案信息时,在菜单‘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列表中,选择一条申请记录后,点击‘信息变更’按钮。
如果该记录在之前已经发起了‘信息变更’业务,若该业务流程还没完成审查时,系统将不允许再次发起‘信息变更’流程,同时系统将提示查看在业务列表或已办列表中查看该业务流程状态。
如果该记录,可以发起‘信息变更’业务,系统将再次给出确认提示。
点击‘是’按钮后,页面将跳转至‘信息变更’页面。申请人可同新申请登记流程一样,对相关信息和附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更新。
如暂不提交,点击‘保存’按钮并退出填写页面,填写的记录可以在菜单的‘诚信档案业务办理列表’中找到。状态为‘草稿’。
信息变更内容的修改
在菜单的‘诚信业务办理列表’中选择一条申请记录,在列表下选择相关业务,查看详细信息,选择修改或删除操作。
点击‘修改’按钮,进入修改界面修改,在确定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该申请记录将提交市标办进行登记审查工作。
提交后,在菜单项‘已办列表’中,可查看该申请记录的信息。
如完成登记审查,该记录将在菜单‘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列表中出现。
3) 人员档案信息转入
对于已在系统中进行过诚信档案登记的人员,如更换到新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需要进行人员档案信息转入。
如果该人员已在标办系统中诚信档案登记,并在系统中退出了原登记时的工作单位,可在‘从业人员档案列表’页面,点击‘人员信息转入’按钮,进行人员档案信息转入操作。
在弹出框中,填写人员引入信息,如下图。所填联系电话号码,是初次登记时的电话号码。提交“确定”后系统导入档案信息。
如果该人员未在标办系统中进行过诚信档案登记,系统将不允许导入人员信息,并给出相关提示。
如果该转入人员,虽已经登记备案,但未退出原登记时所在单位,系统将不允许导入信息,并将给出如下提示信息:
如果转入人员,已经登记过并已退出原备案单位。系统将成功导入相关信息,并跳转至详细登记页面。
填写相关资料后,如不提交,点击‘保存’按钮并退出填写页面,填写的记录可以在菜单的‘诚信业务办理列表’中找到。状态为‘草稿’。
选择该条记录,可在列表下选择相关业务,查看详细信息,修改,删除。
点击‘修改’按钮,进入修改界面,在确定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记录将提交业务人员进行登记审查工作。
提交后,菜单‘已办列表中,查看该记录的信息。
如完成登记审查,该记录将在菜单‘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列表中出现。
4) 离职转出
如已登记人员要离开现有单位,可在‘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列表页面,选择相关记录,点击‘离职转出’按钮。
(提示:如果所选择的人员记录,正在办理‘信息变更’业务,将不允许点击‘离职转出’按钮。)
点击‘离职转出’按钮后,系统将再次提示该操作。
如果选择‘是’,系统将执行该操作。完成后,所选择的人员记录,将不会在‘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列表中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