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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住房补贴管理办法(集锦)

企业住房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篇:企业住房补贴管理办法军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军队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中央军。

企业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篇:企业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军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2000]后财字第18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军队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含由军队负责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士官(以下简称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尝。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

第四条 军队住房补贴应当遵循统一政策,集中管理,合理负担,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稳中求进的原则。 第二章 住房补贴标准

第五条 军队住房补贴由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构成。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享受基本补贴。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在转业、复员安置地区或者牺牲病故后合法继承人户口所在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2300元,支取住房补贴的,以及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300元的地区购买住房的另给予相应的地区补贴。

第六条 1999年12月31日以前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基本补贴实行分段计算,记入个人住。1999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一次计算;从2000年1月起,按月计算。2000年1月以后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为士官的,基本补贴按月计算,记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提干或选取士官以前工作年限(不含已享受住房补贴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照提干或者选取士官命令当月的本人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工)龄工资,下同]一次计算。

第七条 1999年12月31日以前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一次计算的基本补贴计算 公式=[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资(基本离休费或者退休费)×住房补贴系数0.4094×1999年12月以前的军(工)龄年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1992年7月以后至1999年12以前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为士官的,应当按照下达提干或者选取士官命令前的军龄,给予每平方米每年8元的军龄补贴。 1999年12月以前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2000年1月以后工作年限内的基本补贴,以及2000年1月以后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计算公式=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0.4094。 2000年1月以后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为士官,提干或者选取士官以前工作年限(不含已享受住房补贴年限)内的基本补贴计算公式=提干或者选取士官命令当月的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0.4094×提干或者选取士官前的军(工)龄月数。

第八条 地区补贴计算公式=基本补贴总额×地区补贴系数。 第九条 基本离休或者退休费,按照1999年12月份计发的基本离休费或者退休费计算。 基本离休费包括离休时基本离休费(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1个月基本工资)和离休后至1999年12月以前增加的基本离休费。 退休费包括退休时退休费(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1个月基本工资)和退休后至1999年12月以前增加的退休费(不含地区津贴和护教龄津贴)。 1999年12月以前离休、退休人员的军(工)龄月数,按照批准离休、退休命令前的工作时间计算。

第十条 购房补贴建筑面积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正军职暂按(专业技术

1、2级)180平方米;

(二)副军职暂按(专业技术3级)165平方米;

(三)正师职(专业技术

4、5级)120平方米;

(四)副师职(专业技术6级或高级专业技术7级)105平方米;

(五)正团职(专业技术8级或中级专业技术7级)90平方米;

(六)副团职(专业技术9级)80平方米;

(七)营职(专业技术

10、11级)70平方米;

(八)连、排职(专业技术

12、

13、14级)60平方米。

(九)六级士官军(工)龄满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 不满26年的80平方米;

(十)五级士官70平方米;

(十一)四级以下士官60平方米。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房价购买住房的或者参加集资建房的,不享受住房补贴;购买住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本办法实施时对应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应当给予货币补差,具体货币补差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住房补贴系数和地区补贴系数,应当根据各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工资收入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和制定。

第三章 住房补贴的分配与管理

第十三条 住房补贴分配实行指标控制。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的住房补贴应当按照个人申请,逐级报批,总部核准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总后勤部应当根据全军住房补贴数额、住房需求和各地房价等情况,年初向总后勤部直供单位下达住房补贴指标。 第十五条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申请住房补贴时,应当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由本人所在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军务部门或者干部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查后,按照后勤供应渠道农级汇总上报至总后勤部直供单位财务、营房部门,总后勤部直供单位财务、营房部门必须在指标内,审定住房补贴人员资格。总后勤部直供单位在审定住房补贴人员资格时,应当确保转业、复员人员,重点安排军队负责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优先保障单位公寓房不足和资历较长、接近退役、夫妇两地分居或者双方单位尚未解决住房、配偶在地方已获准购房并落实住房补贴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人员。 总后勤部直供单位审定住房补贴人员资格后,应当编制下住房补贴计划,并于8月底前分别报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总后勤部财务部与基建营房部于9月底前联署办理批复。 申请住房补贴人员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照上级批复从个人住房资金帐户中划拨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选择按照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的,不享受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注销其个人住房资金帐户中的住房补贴;已列入计划安排的住房补贴,按照后勤财务供应渠道全额逐级上交至总后勤部财务部,并入军队住房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离休、退休,应当从下达离休、退休命令的下月起停止计算住房补贴,其个人住房资金帐户中住房补贴余额的支取,应当按照军队离休、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转业、复员,应当从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计算住房补贴,其个人住房资户中住房补贴余额的支取,按照军队退役人员领取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办理。 1999年及以前确定转业、复员的军队干部、志愿兵,不享受军队的住房补贴。

第十九条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牺牲、病故,应当从牺牲、病故的下月起停止计算住房补贴,其个人住房资金帐户余额,由本人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其合法继承人结清。 第二十条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受降职、降衔、降级处分的,应当从降职、降钎、降级的下月起按照新的职级享受住房补贴,已享受的住房补贴予以保留。 第二十一条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应当从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下月起停止计算住房补贴,已享受的住房补贴予以保留;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后继续服现役的,从发放工资的当月起计算住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住房补贴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住房补贴不得作为计发个人待遇有关费用的基数。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军队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后勤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9月20日起施行

第二篇:南昌市住房补贴办法

发表于 2007-3-23 14:52: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户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思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在完善住户公积金制度的同时,通过实行住房补贴及相关配套改革,增加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承受能力自行解决住房问题,逐步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和住房供应社会化,加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住房新制度。

第三条住房分配货币化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是国家和单位向职工支付具有工资性质的住房消费资金,定向用于职工购房及归还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实行住房补贴的原则是: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体现转换住户分配机制的原则;贯彻按劳分配为主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同稳定的关系,兼顾各方面利益,保证改革顺利推行的原则。

■实施范围

第五条住房补贴的范围为财政全额和差额预算的机关事业单位。财政预算外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六条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

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是指1999年底前参加工作,本人或配偶已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职工)。无房及未达标职工的确认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职工住房补贴的标准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工龄等因素计算测定。住房补贴包括住房面积补贴和住房工龄补贴两部分。

(一)职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下同)补贴额按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职工平均负担额按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确定。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二)住房工龄补贴按年工龄补贴额与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计算到1996年止)及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乘积计算;2000年度工龄补贴额按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0.6%执行。

(三)职工月住房补贴额为职工当月工资额(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为基数)乘以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按职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积补贴额、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和职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积补贴额、职工住房面积标标和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为基数计算测定。

(四)住房补贴的发放年限为25年(300个月)。

(五)职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积补贴额和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随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职工工资等因素的变化进行调整。

具体标准由市房改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住房委员会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2000年度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1200元,年度月补贴系数为0.15.第八条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如下:科员和初级职称人员,25年以下工龄的工勤人员76平方米;科级和中级职称人员,25年(含)以上工龄的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98平方米;县、处级和副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2平方米(其中离休人员118平方米);地、厅级和正高职称人员140平方米,1982年前的地、厅级干部169平方米(其中1982年以前的离休人员175平方米、退休人员169平方米;1982年以后的离休人员146平方米、退休人员140平方米)。

第九条住房补贴的计算方法

(一)1999年12月底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1999年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额为职工1999年12月份工资乘以2000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再乘以1999年以前的工作月数,加上工龄补贴额之和。计算公式:住房补贴额=职工1999年12月份工资额×2000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9年底前的工作月数+2000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1996年底以前工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

(二)2000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工)和无房老职工2000年以后工作年限内的月住房补贴额为职工当月工资额与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的乘积。计算公式:月住房补贴额=职工当月工资额×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三)住房未达标职工的住房补贴,按差额面积占规定面积标准的比例发放,计算公式:差额面积补贴额=(职工1999年12月份工资额×2000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300+2000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1996年底前工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差额面积占规定面积标准的比例。差额面积占规定面积标准的比例=(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已购住房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

第十条住房补贴的发放方法无房老职工1999年12月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和未达标职工的差额面积补贴,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不计利息),未购房的在退休时一次性发放;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2000年以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职工家庭的住房补贴,由配偶双方所在工作单位分别核定与发放。第十一条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在职工购房时由本人申请,单位初审,报财政、房改部门审定后,由所在单位直接划至售房单位;属于提取的发给个人。第十二条单位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应根据可转化资金来源情况,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建立轮候制度,确定发放的顺序。

第十三条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由单位随工资发放,并在五天内全额存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专户。

第十四条单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经同级财政批准,从下列渠道列支:

1.财政和单位原用于职工住房建设、维修、管理、折旧等方面资金的转化。2.提取维修基金后的单位公房出售出租收入。3.在机制转化初期,为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还应从其他方面再转化一部分资金。4。财政预算外的事业单位还可在事业资金———一般基金、福利基金或其他自有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第十五条单位应在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和住房补贴明细账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补贴发放方式,结合单位补贴资金筹集情况,编制下一年度住房补贴支出预算,在每年10月底以前报同级财政和房改办审定。市属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申请、审批、拨付管理以及个人补贴的审批等具体程序与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房改办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按月发放的职工住房补贴,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按照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补贴缴存登记,由管理中心在缴存公积金的受托银行为职工设立个人住房补贴账户。

第十七条按月补贴的职工工资变动,从变动的当月起按新的工资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第十八条按月补贴的职工在市内调动工作的,调出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数额等情况(以下称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调入单位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该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第十九条按月补贴的职工调离本市或出国、出境定居的,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已计发住房补贴余额,本人可一次性提取,并由工作单位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原工作单位应从终止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其住房补贴由管理中心暂时封存。重新参加工作的,由新工作单位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计发住房补贴;未重新参加工作,其封存的住房补贴余额,在购房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第二十一条在住房补贴年限内去世的职工,从去世的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其名下的住房补贴余额可由其继承人或受赠人一次性提取。

第二十二条外地调入本市的职工,应出具原工作单位和原所在市、县房改部门有关住房补贴发放的证明,由调入单位根据该职工原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和本单位实际,按我市规定标准向该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第二十三条1999年12月底前参加工作并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须在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同时办理退房手续,并在3个月内将租住的公有住房退交产权单位;逾期不退的,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清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住房超面积标准部分实行差额累计计价、计租的办法〉的通知》(赣办字〖1999〗72号)规定计租。

第二十四条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再联建成或自建职工住房,各级财政不再安排单位建房资金。

第二十五条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各单位原对职工发放的各类住房补贴,一律停发。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审计、监察、房改部门要加强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政策和本办法规定,扩大补贴面积标准、变相增加补贴等违规违纪行为,要认真查处。

第二十七条市辖各县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住房委员会审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异地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20091101

异地员工租房补贴管理规定

2009年11月1日

为体现对员工日常生活的关心,营造相互团结、互帮互助的氛围,丰富员工业余生活,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员工租房发放补贴:

一、 租房补贴对象及条件:

1、 与公司已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 与家人、或与配偶在武汉市城区内无长期固定的居所(含租住地);

3、 必须两名或两名以上本公司正式员工,且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员工结伴合租,长期居住,才可享受公司租房补贴。

二、 补贴方式:

1、 员工先自行垫付所有租房费用,并将租房合同的复印件及合租人姓名清单交企管部备案,公司按照每月实际租期,在发放基本工资时发放租房补贴。

2、 租房产生的中介费、定金、押金、税费及居住过程中的物件损失赔偿等等,均由员工个人或合租人自行承担。

3、 房租补贴金额按照公司与员工各出一半、或者每人每月200元封顶,取两者中较低者为原则进行补贴,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 每月租金÷租房人数÷2 < 200元,每人按实际金额进行补贴。  每月租金÷租房人数÷2 ≥ 200元,每人按200元/月进行补贴。

4、 住房房租补贴在每月10日公司发放基本工资中一并发放。

湖北意诚贸易有限公司

2009-11-1

第四篇:榕江县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实现应保尽保,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变更和退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在保障性住房房源不足时,向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方式为货币补贴,资金来源为中央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为住房租赁补贴的主体责任单位,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为住房租赁补贴的实施和管理单位。

第二章

保障标准及方式

第五条

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每人15平方米,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元/平方米。保障标准和补贴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适时调整。

第六条

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方式为差额保障,根据申请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标准面积的差额及补贴标准确定补贴额度。计算公式为:月补贴金额=(家庭总人口×保障面积标准-

1 现有住房建筑面积)×补贴标准。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材料

第七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智障人、精神病人、孤寡老人、残疾人、孤儿等符合条件但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监护人或相关社区(或村委会)代为申请,并收集相关材料和办理相关手续,但必须符合申请人意愿。

第八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同意有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按规定需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所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榕江县户籍;

(二)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榕江县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县居住;

(五)没有享受过房改房、保障性住房和福利性分房;

(六)没有购买二手房、商品房和商铺。

2 第十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住房租赁补贴请表;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册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租住房屋的需提供经社区核实确认的租房协议;

(六)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居住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户籍证明;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提交的材料说明如下:

(一)申请书应当写明家庭人口信息、职业,家庭收入、住房情况,申请意愿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二)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应当如实填写,并与附件材料一致;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册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等应当清晰有效;手写的户口册复印件视为无效,第一代身份证复印件视为无效。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有工

3 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租住房屋的需提供经社区核实确认的租房协议;

(六)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居住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与相关社区(或村委会)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核实。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核实符合条件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经核实情况属实且申请材料齐全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不低于七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审核及公示材料报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

4 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限期补齐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低于七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经审核或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时,发现材料有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证明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查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商铺、车辆等情况。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一)已享受房改房、保障性住房和福利性分房政策的家庭;

(二)三年内违法犯罪的;

(三)三年内违章搭建,扰乱房屋建设秩序的;

(四)通过自建、购置、继承、受赠或其他方式取得住房、商铺等超出保障条件的;

(五)其他不得申请的情况。

第五章

审核标准

5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自建、购置、继承、受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住房,不论建筑结构,计算住房面积。

第十八条

居住在单位仓库、工棚、木棚、临时板房、集体宿舍、危房以及借住、寄住、租住私人或单位房屋的(除公房外),视为无房户。

第十九条

下列住房面积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一)私有住房;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居住直系亲属的住房;

(四)其他应认定的住房。

第二十条

申请家庭中十六周岁以下人员收入按零计算;申请家庭中十六周岁以上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包括高中、普通全日制中高等学校)出具在校证明,其收入按零计算。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收入按零计算。

第二十一条

申请家庭人口的认定,原则上以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家庭成员必须为长期共同居住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第六章

补贴发放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公示符合保障条件并登记为保障对象的家庭,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人口、住房等家庭情况综合确

6 定补贴人口,造册并公示。

第二十三条

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从专项资金中划拨,先拨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然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拨给有关乡(镇)财政分局,由乡(镇)财政分局委托金融机构代为发放,发放清册需经发放补贴的金融机构、乡(镇)财政分局、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盖章。

第二十四条

保障对象应提供本地区金融机构(具体机构由住房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名必须与申请人姓名一致。

第二十五条

补贴发放到位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发放清册及时报省财专办申报下一中央专项补助资金。

第七章

变更与退出

第二十六条

以下情况,可适当增加补贴:

(一)新生婴儿使家庭人口增加的,可适当增加补贴;

(二)婚入使家庭人口增加的,家庭情况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可适当增加补贴;

(三)房屋损毁: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如洪水等)或人为过失(如火灾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居住房屋被损毁的,可适当增加补贴;

(四)保障标准或补贴标准提高,按新标准执行;

(五)其他可适当增加补贴的情况。

7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况,应适当减少补贴:

(一)家庭成员死亡的,家庭情况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应适当减少补贴;

(二)家庭成员户口迁出(包括出嫁迁出,不包括因读书或当兵户口迁出,但毕业或退伍后未迁回榕江县的视为迁出)导致家庭人口减少,家庭情况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应适当减少补贴;

(三)其他应减少补贴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如下情况,需重新申报:

(一)申请人死亡,家庭情况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需由成年家庭成员重新申报;

(二)因离婚导致家庭人口变化,家庭情况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需重新申报;

(三)申请人户口迁出榕江县,家庭情况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需由其他家庭成员重新申报;

(四)其他需重新申报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门及相关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取消其保障资格,并报住房保障部门停发其住房租赁补贴:

(一)通过自建、购置、继承、受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住房、商铺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二)采取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信息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

(三)已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

(四)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因违法犯罪而服刑的;

(五)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吸毒贩毒的;

(六)申请人死亡的;

(七)家庭情况得到改善并超出保障条件的;

(八)其他应该退出保障的情况。

第三十条

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每年向户籍所在社区(或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住房保障部门报告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不按期报告的停发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十一条

保障对象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报告,社区(或村委会)需如实记载并呈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后应当及时送住房保障部门。

第三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复核本辖区内的保障对象,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取消,对新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进行申报,对家庭情况变更的及时上报。

9 第三十三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对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等情况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

正在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获得其他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部门停发其住房租赁补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六条

住房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对保障对象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保障对象进行入户调查,保障对象应当配合,并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核查事项相关的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三)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与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相关的资料,了解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财产等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检查,如实提供与住房租赁补贴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调查或者谎报、瞒报,否则停发补贴。

第三十七条

对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住房状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取消

10 其申请资格,登记为保障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责令限期其退回所领取的补贴,逾期不退回的,相关社区(村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不得为其办理任何有关业务(包括诚信计生证明等),享受低保的民政部门取消其低保资格,县住建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任何与住建部门有关的业务,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还可以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在五年内不接受其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申请。同时记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部门同时将此情况记入其建立的个人诚信记录体系。

第三十八条

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要在进行房屋登记时,先行查询住房租赁补贴名单,对已纳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应当先办理退出手续,否则不予办理。对应退回住房租赁补贴而未退回的家庭,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

第四十条

县有关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投诉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严格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一条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定期对住房租赁补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整改意见;对工作人

11 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住房租赁补贴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实施。

第五篇:十堰市城区人才住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来我市工作,加快优秀人才集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有利于人才安居乐业的环境,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市城区工作、且没有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住房或没有入住本市人才公寓或公共租赁住房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住房补贴方式分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两类。

第三条

人才住房补贴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市委人才办负责牵头协调,市人社局负责人才住房补贴的申请受理,及资格认定、初审工作,市房管局核查申请人住房情况,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拨付、使用和监督。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四条

通过《十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办法》引进的四类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1.来源依据:《十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办法》中对引进人才对象和范围的界定)

第三章 补贴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购房补贴的条件和标准:

市直企业引进的A类高层次人才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B类高层次人才给予30万元购房补贴,其购房补贴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按50%的比例承担;引进的C类高层次人才,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引进的D类高层次人才,由市财政给予6万元购房补贴。

市直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引进的A类高层次人才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B类高层次人才给予30万元购房补贴,C类高层次人才给予5万元补贴。购房补贴均由市财政承担。

其他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市直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购房补贴政策等同。(2.来源依据:《十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办法》中对购房补贴的相关规定。其中,市直企业引进C人才补贴10万元、D类人才补贴6万元、市直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引进的C类高层次人才给予5万元补贴源自《我选湖北-圆梦车城》(十办发[2017]11号“关于提供住房保障和相关落户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租房补贴的条件和标准:

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没有享受购房补贴,且未入住人才公寓的,可享受租房补贴。其中,A类高层次人才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租房补贴;B 类高层次人才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租房补贴;C类、D类高层次人才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租房补贴。(3.来源依据:《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十办发[2017]10号)第十九条“提升人才服务保障水平”中的相关规定;《我选湖北-圆梦车城》(十办发[2017]11号“关于提供住房保障和相关落户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申请住房补贴按以下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填写《十堰市城区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二)申报。用人单位进行初审、内部公示,签署意见后报市人社局。

(三)初审。市人社局对人才补贴的资格、等次进行认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四)审批。市房管局汇总人才住房补贴人员名单,报市委人才办集中审批。

(五)发放。市财政局按规定将住房补贴拨付至补贴对象个人账户。

第八条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十堰市城区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

(二)引进人才认定文件(证书);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城区无房证明;

(四)申请人提供指定开户银行及账号。

第五章 有关事项

第九条 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政策不得同时享受,若夫妻双方同时符合购房或租房补贴条件的,按条件最高的一方申请享受。

第十条 申请购房补贴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申请人凡在十堰城区购买商品房的,自交付之日起3个月后,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第十二条 因人才流动等原因申请人离开原工作单位的,按以下方法处理:若在十堰城区内调动,由本人提出申请,新工作单位及时上报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备案;若新工作单位不在城区的,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第十三条 购房补贴、租房补贴一般每半年集中办理一次,实行先租(购)后补。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对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申请人应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要认真核实,严格把关。市人社局和市房管局要加强监管,对人才住房补贴发放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对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时把关不严、后续管理中未尽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房管局商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十堰市城区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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