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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负责人述职报告(集锦)

法制办负责人述职报告随着国民文化水平的提升,报告在工作与学习方面,已经成为了常见记录方式。报告是有着写作格式与技巧的,写出有效的报告十分重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办负责人述职报告》,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第一篇:法制办负责人述。

法制办负责人述职报告

随着国民文化水平的提升,报告在工作与学习方面,已经成为了常见记录方式。报告是有着写作格式与技巧的,写出有效的报告十分重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办负责人述职报告》,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法制办负责人述职报告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解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条例》的有关内容和精神,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多次下发文件,部署、推动政务公开工作。

为了统一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明确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畅通政府信息的公开渠道,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国务院制定了《条例》。问:按照《条例》规定,哪些单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

答:《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两类主体是政府信息的拥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此外,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也制作、获取了大量社会公共信息。公开这些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公共信息,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获取信息、利用信息的合法权益。为此,《条例》也将这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纳入了调整范围。同时,考虑到这些公共企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条例》特别规定,这些单位应当参照《条例》,公开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问:《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作了哪些规定?

答: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条例》的核心内容。为了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条例》从我国实际出发,总结国内部分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经验,从三个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各行政机关要按照上述要求,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同时,为了保证主动公开的要求能够落到实处,《条例》还根据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的工作职责,分别规定了其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是确立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政府信息量大面广,涉及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的作用。为了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条例》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答复方式和时限要求,《条例》也作了规定。

三是明确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这是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普遍采取的做法。《条例》从我国实际出发,根据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经验,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问:如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

答: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效性,《条例》在设定具体制度时充分考虑不同社会群体平等获取政府信息的需求,在对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统一规范、严格约束的基础上,统筹兼顾各地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际情况,要求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采用多种方式公开政府信息。一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二是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三是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四是各级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五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六是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

问:如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

答:为了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使《条例》与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达到既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又能防止出现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的目的,《条例》建立了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问:《条例》在监督和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公开政府信息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效形式,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必须通过加强制度建设积极稳妥地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使政府信息公开成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为此,《条例》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制度。一是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各级行政机关定期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予调查处理;五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

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此外,《条例》还对违反相关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等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政府信息公开对促进廉政建设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答:党的历次代表大会和各种政策文件,都反复强调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并提出了政务公开、透明的要求。国内外的实践表明,政府信息公开对于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和促进反腐倡廉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是可以使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为人民群众广泛知晓,有利于规范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确保行政权力不被滥用,实现依法行政;二是有利于加强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从制度上遏制和预防腐败,避免行政行为暗箱操作,填补权力运行机制中的漏洞,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的机会;三是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经济事务管理的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奉公的自觉性;四是有利于行政机关更好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聚民意、集民智、凝民心,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

问:《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政府机关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答:《条例》的出台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全面正确地实施《条例》,是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和基本义务。为了保证《条例》各项规定的落实,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积极稳妥地做好《条例》的实施准备工作。

一是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通过各种渠道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条例》的各项规定,学会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意识,提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

二是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充分利用现有工作基础,并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

三是加快本单位政府信息的清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并在所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和政府网站免费提供。

四是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场所,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五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

第二篇:理办法甘肃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解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最终版)

甘肃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解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2010年5月26日,省政府公布了《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7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对《办法》作了如下解读。

一、立法背景和目的

1995年12月1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了《甘肃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2003年5月13日省政府又发布了《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这两个规章的实施,对规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和水资源的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我省这两件规章的一些规定与《条例》不尽一致,主要表现在:一是取水许可采取的逐级和预申请审批方式,取水许可程序不够简化和便民;二是没有将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作为取水审批的主要依据,容易引起超量和越权审批;三是对年度取水量限制、取水统计报送、计量设施安装等基本制度没有提出明确规定,不便于取水许可的监督管理;四是对发电用水确定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但规定缓征,缩小了国务院《条例》规定的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同时,《条例》还有多个条文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规定,如第四条关于“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限额,第十四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审批权限,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的步骤和范围”等。今年5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29号),文件中提出,要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统一调度、定额管理、有偿使用、市场调节”的原则,逐步建立水权分配体系和配水、用水定额管理制度。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和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管理,使全社会树立关心水、珍惜水、保护水、节约水的社会氛围,增强水忧患意识和水法规意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全省的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政府决定对我省的两个规章进行整合,重新制定《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原来的两个规章。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67号令)共26条,主要内容有:

1.规范了取水许可。新办法从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的确定,根据用水定额核定取水单位许可水量,取水许可的范围、审批权限和程序等几个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突出了水资源的保护节约,增强了可操作性。一是规定取水许可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二是从便民出发,简化了取水许可程序,规定取水许可实行“谁批准、谁受理”原则。三是明确了取水许可分级管理权限,建立了省、市、县三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取水许可制度。四是健全了取用水过程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计量设施的安装,年度用水计划的下达和取用水情况的报送等。

2.明确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办法》在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时坚持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充分考虑到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原则,主要从三个方面规定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一是根据水资源用途,分别规定了工业、农业和城镇生活用水水资源费,其中对工业项目中的发电、石油生产、采矿等用水又作了特别规定。二是根据不同地区的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了不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体现了因地制宜原则。三是对采矿取(排)水、地热水和矿泉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规定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制定的程序,经过调研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3.对农业生产用水和农村人畜饮水的水资源费征收作出了特别规定。甘肃的水资源十分匮乏,降雨量少,大部分地方严重缺水,每年有300多万亩农田缺水失灌。水资源的匮乏,不仅造成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而且已成为制约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对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实行取水许可和收取水资源费以及对农业生产用水收取水资源费,不方便群众生活,增加农民负担,既不符合中央“多予少取”的精神,也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反复研究,权衡利弊,从农民减负、农业增效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出发,因此,本办法第四条作出了特别规定:“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少于2000立方米的,不缴纳水资源费”。

取用供水工程的水从事农业生产的,按照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在用水限额内不征收水资源费。超过农业生产限额部分的取水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生产用水限额应当按照保证农业生产基本需要的原则规定。

4.加强了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取水人应当依据批准的年度计划取水量取水,缴纳水资源费。超过批准取水量取水的,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目的是提高节约用水的意识。

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应当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制度进行管理。对水资源费的使用也作出了原则规定,水资源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三、如何贯彻执行好《办法》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时间紧、任务重。当前我们应该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大力宣传。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和群众尽快熟悉《办法》确立的各项制度,为顺利实施打好基础。

2.整章建制。各地要尽快清理不符合《办法》精神的各种规章制度,该废的废,该改的改。还要做好配套制度建设,确保《办法》贯彻实施的严肃性、权威性。

3.加强落实。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凡是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向国家缴纳水资源费。取水许可和征收水资源费,是国家作为公共管理者和资源所有人,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进行调节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各取水户应当按《办法》规定,自觉地办理取水许可,并按时缴纳水资源费。

4.强化监督。《办法》施行以后,各级水利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依法行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发现有违法或不当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保证“用权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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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负责人就《拘留所条例》公布实施答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负责人就 《拘留所条例》公布实施答记者问

《拘留所条例》已于2012年2月15日由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记者日前就这部行政法规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有关负责同志。

问:为什么要制定《拘留所条例》?

答:拘留所是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及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场所。1990年公安部公布施行的《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对于规范拘留所执法工作,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该办法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拘留所工作的需要:一是该办法只是针对受治安处罚的被拘留人的管理做出规定,没有对司法拘留等其他被拘留人的管理做出规定;二是由于该办法效力低,对拘留所的场所设置、基础建设、经费保障等问题难以做出规定。近年来,各地拘留所在实践中探索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教育模式和执法程序都需要进行总结,有必要将其上升为行政法规规范拘留所工作。条例的出台对于贯彻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促进公安机关规范执法,提高拘留所执法管理水平,维护和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拘留所拘留的对象有哪些?

答:我国法律规定了四种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性质的拘留。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其他三种拘留对象都在拘留所执行拘留。被行政拘留的人员,是指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员;被司法拘留的人员,是指被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决定拘留的人员;被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员,是指公安机关按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被依法决定拘留审查的外国人、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戒严法》等法律被依法现场立即予以拘留的人员,对这些人员只是在拘留所采取临时性的强制性拘留措施,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再依法作出处理。

考虑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是处罚性拘留,与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有所不同,条例把行政强制措施性质的拘留放在附则中规定,要求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员分别拘押,具体管理办法授权国务院公安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

问:《拘留所条例》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相对于《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条例规定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拘留所的设置和保障,解决了长期困扰拘留所工作的基础性、保障性难题。二是健全完善了拘留所的职责。条例将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性质的拘留人员全部纳入拘留所的收拘对象,完善了对被拘留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三是明确了基本工作规范。条例全面地对拘留所的收拘、安全检查、值班巡视、应急处置、生活卫生、教育工作、请假出所、解除拘留等各个执法和管理环节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是对长期以来拘留所管理工作好做法、好经验的总结,是新时期新形势对公安监所管理工作新要求的具体体现。四是突出了对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和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权益是条例的一项基本原则,围绕这个原则作出的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体现了执法为民的公安机关执法宗旨,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安监所管理工作的新期盼。

问:条例对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有哪些具体规定和要求?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被拘留人合法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条例将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对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一是在权利义务告知方面,要求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要求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二是在生活饮食方面,要求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三是在医疗卫生方面,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疗工作。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四是在日常作息方面,明确了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五是在通信权方面,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六是在会见权方面,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七是在检举控告权方面,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八是在对女性被拘留人权利保障方面,要求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九是特殊情形下的请假出所权,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问:条例在规范拘留所民警执法管理工作方面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规范拘留所民警的执法,保障拘留的正确执行,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是条例立法的根本目的。条例对拘留所的执法管理和教育工作作了相应的规定:一是规定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文书收拘被拘留人,对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法定不予收拘情形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二是规定拘留所应当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对被拘留人实行分别拘押和监管制度,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对有违法行为的被拘留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使用警械;三是规定了对拘留期满的被拘留人解除拘留以及对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移交给有关机关和单位继续处理的情形。条例颁布实施后,国务院公安部门将按照条例的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执法管理制度作进一步的细化,便于执行和操作。同时,各级公安机关将认真组织拘留所民警对条例进行学习培训,切实按照条例要求,全面规范执法管理工作,不断提升拘留所管理水平。

第四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推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9月18日电 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帮助大家理解和认识制定实施条例的有关情况,记者近日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实施条例?

答: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自公布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用人单位增强了依法用工的意识,提高了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但是,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社会有关方面对该法的一些规定在理解上存在分歧,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二是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为了澄清这些问题,同时使劳动合同法更具有操作性,有必要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条例。

问:制定实施条例经过了哪些过程?

答:国务院对制定实施条例高度重视。法制办、原劳动保障部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条例指示精神,组织力量研究起草实施条例,先后三次征求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台盟中央、全国工商联等26个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2008年5月8日至5月20日,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对草案的意见,共收到各方面的反馈意见82236条。经法制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台盟中央、全国工商联等单位反复沟通协调、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这个草案。2008年9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这个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问:制定实施条例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在起草实施条例的过程中,我们主要把握了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一致性原则。实施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必须维护劳动合同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制度相一致。

二是协调性原则。实施条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的关系、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关系、保护职工利益长远目标与现阶段目标的关系,准

确体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维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努力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调。

三是可操作性原则。实施条例重点针对劳动合同法中比较原则的规定和一些社会上存在误解的条款,作出具体的规定和必要的衔接,增强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

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吗?

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终身制”。劳动合同法公布施行后,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为了消除误解,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

六、三十

七、三十八条中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作了归纳,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以及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情形下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

六、三十

九、四

十、四十一条中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作了归纳,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以及企业转产等情形下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样规定,有利于澄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

问:对劳务派遣问题,实施条例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作了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一,为了避免用工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要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等。如果用工单位不履行这些义务,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用工单位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为了避免劳务派遣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劳动者,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为了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实施条例又作了具体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关键是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问:如何处理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社会上有不同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为了有效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支付了相当于经济补偿两倍的赔偿金后,还应当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另一种意见认为,已经支付赔偿金的,不应当再支付经济补偿。

按照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不同性质,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问:贯彻实施条例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为了保证实施条例的贯彻执行,需要切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加强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使社会各方面全面准确理解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抓学习、宣传和培训,是掌握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内容、把握其精神实质的重要途径,要在全社会大力开展劳动合同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学习、宣传和培训方式,做到“三个结合”,即: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起来,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结合起来。要扩大学习、宣传和培训的对象,既要加强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工会工作人员、企业代表组织工作人员的宣传培训,又要加强对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宣传培训。要注重学习、宣传效果,通过学习、宣传,使全社会真正理解和认识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精神实质,不断增强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是要坚持依法行政,确保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正确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保障。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要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既要严格依法行使法律授予的管理权,又要依法承担不作为、乱作为的法律责任;要按照程序正当的要求,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要按照高效便民的要求,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要严格执法,切实加大对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执法力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依法惩处各种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工会监督和社会监督,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作用。

三是要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是维护法制统

一、保持政令畅通的重要措施。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将依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加强对劳动合同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力度,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地方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也要依法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切实维护法制的统一,确保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正确实施。

第五篇:部门负责人述职报告

作为由计划生育口转到经济口的部门负责人,xxxx年以来,我成功地完成了角色的转换,从往年单纯地和妇女、农户、计生部门打交道,变成了和企业、税务局、财政局、招商局、计量局、外经贸、××××中心等一系列单位打交道。两种完全不同的工作环境,我很快就适应了,并以令人惊异的速度迅速地打开了新工作的局面。作为镇招商办和协税护税办公室主任,面对着镇招商和税收任务前所未有的双重压力,面对着镇招商格局尚未建立、协税护税工作近乎空白的艰难局面,以为镇聚财为使命,以完成任务为天职,我沉下心来,踏踏实实地开展了艰难的招商引资和协税护税工作。

具体来说,两年多来,我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深入调查研究,摸索协税、招商新路子。

抓住重点企业,就是抓住全镇经济脉搏,我深刻了解这一点。所以一上来,我就集中力量抓重点。第一步就是深入调查研究。上任第一天,我就去税务局摸了底,掌握了全镇重点纳税企业名单,之后,一一跑遍了这些企业,对这些企业的生产环境、生产情况、纳税情况了如指掌,被人称为镇企业网络的“活地图”。。

为了协税护税工作,我们自觉道尽了千言万语、吃尽了千辛万苦,的确是点点滴滴抓收入,一点一滴不放过,充分地发挥了人的潜能,坚持抓辛苦税收、服务税收、工作税收。我以自身的努力,印证了我的保证:“对于以前流失的企业,我会尽最大努力挽回来;而在我手上,我不会让一户已入驻的企业平白无故地流走。”

(四)优化投资软环境,招商引进新税源。

在开展协税护税工作的同时,对于招商引资工作,我也同样坚持紧抓不懈。实际工作中,我把协税护税与招商引资工作有机地结合了起来,坚持把就地纳税确定为招商引资、项目引进的第一原则,通过招商引资不断拓展新的税源。在招商过程中,我率领招商队伍以极其真诚周到的服务态度,在对企业客商进行跟踪服务中,真正做到了服务中联络感情,为企业发展增加税源开辟了“绿色通道”。凡省内外来镇办企业的客商,我们都会尽快地为他们提供××××、校准、注册、登记、验证、评估、刻章、代码、卫生环保、消防等一条龙的服务项目,有力地优化了镇投资的软环境,我们诚恳、守信、不要命的工作精神深深地感染了一个又一个客商。湖南中x、同x基业、浙江双x、某x树、富x化工、省xx公司、省xx房地产公司、高x能源开发公司、中国xx冶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这些响当当的企业,都一一被吸引前来。特别是省xx公司,今年1-9月完税1160多万元,成为我镇功勋卓著的税收新支柱,与统一企业、娃哈哈企业、金昌利房地产、中溢置业、同创房地产、湖东安居工程开发公司等重点税源户一道,共同撑起了我镇税收大厦。

(五)区划调整加强护税,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xxxx年下半年,我镇6个经济强村在行政区划中被划走,镇许多重点税源企业如:xx水产品大市场、xx报社印刷厂、x江实业、新金x宾馆、x旺阁大酒店、相思x酒楼、湖x大酒店、xx蓄电池、华x集团等都被跟着划走,我镇税收基础眼看要损失严重。在区划调整那段时期,为了划走与划进企业的基数问题,我率领协税办公室人员日日蹲在税务局、财政局,一次次、一遍遍地,反复核查划走企业与划进企业及其2003年税收的基数,使我镇税收基础的损失减到了最低最小程度。

(六)协同完善协税、招商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为适应新时期、新形势、新变化的要求,我们会同财政、个私办进一步完善了全镇协税、护税机制和招商引资机制。如:协税机制中,层层落实完成税收第一责任人制度、定期交帐制、保证金制和奖罚制等。各行政村及镇属企业年初交纳一万元,作为完成税收任务的保证金,年终超额完成税收任务的除返还保证金外,还按超额度给予重奖。完善后的协税、招商机制,极大地调动了全镇干群的积极性,使大家在增加了工作压力的同时,更增添了工作的动力和热情。

(七)促进属下精诚团结,分工合作互敬互助。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在我的带领下,招商、协税两办人员精诚团结,协调一致,迎难而上,负重拼搏,形成了一个坚强有力的战斗堡垒,经受了风风雨雨的考验。大家忠于职守,履行职责,既分工又合作,表现出了良好的精神状态,形成了团结协调、精神振作的良好氛围。工作上,大家互敬互助;生活中,大家相亲相爱,形成了上下、搭档、同事、姐妹的立体和谐关系,有力地促进了机关干部的作风建设,建立了健康有为的机关干部新形象。

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指导与帮助下,在我和协税、招商两办人员及其全镇干部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镇连创佳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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