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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安全管理亮点(集锦)

建筑行业安全管理亮点第一篇:建筑行业安全管理亮点住建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亮点汇报年初以来,在旗委、政府和市住建委的正确领导下,敖汉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

建筑行业安全管理亮点

第一篇:建筑行业安全管理亮点

住建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亮点汇报

年初以来,在旗委、政府和市住建委的正确领导下,敖汉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各级安全生产会议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全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稳定向好,现将我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人员配备。局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监督工作,无论是人员配备、还是安全检查仪器、设备配备等多方面均给予大力支持,今年3月份,局里对安监站人员进行了调整,现有人员11人,分为四个执法监督组,保证执法过程中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与,为每人配发了执法记录仪,使得今年的各项安全监督工作稳步有序进行。

2、项目监督。。

5、认真开展教育培训,奠定安全思想基础,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今年3月份,组织举办了2016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春季培训班,从市里聘请4名专家,从机械安全使用与管理、工程施工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土建工程安全管理等四大方面对全旗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外进企业施工项目部进行了培训,培训人数200多人。

6、加强安全工作宣传教育,制定宣传挂图60余套,内容包括各建筑施工各分项工程“三违”教育和警示案例。向企业下发了《内蒙古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图集》60余套,整理编制《规范标准强条汇编》60余套,各类法律、法规、标准、规定30余套,发至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外进企业施工项目部,营造安全生产浓厚氛围,多渠道进行安全宣传,进一步夯实基层安全基础,增强建筑行业人员安全意识,形成人人“重安全讲安全抓安全保安全”的局面。

7、以专项行动为抓手,全面夯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4月8日全市建筑业会议精神和市住建委《关于对松山区4•05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从4月12日起利用一周时间对2016年全旗26个在建项目进行了全面安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了通报;根据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赤安委办字[2016]19号文件的通知》[2016]111号和《关于切实做好“五一”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赤建发安全字[2016]30号文件要求,及我局《关于开展“五一”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的通知》敖建发建工字[2016]22号文件精神,从4月29日至5月1日,分4个组,对全旗在建工程进行了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了通报。

8、积极履行职责,大力开展隐患排查。为确保各建筑工地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我站每半月对所有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给现场管理人员提出要求,下发整改通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再进行回头落实,目前累计共发出“建设工程安全整改通知书”100余份,累计提出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40余份,发现事故隐患200余条,并跟踪落实,整改率达到100%,进一步加大了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在检查中我们主要抓:高处坠落、触电、坍塌、物体打击、施工机具伤害、起重伤害六大类事故的预防工作。

9、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在检查中对施工现场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责令企业限期逐一整改到位,对施工现场未编制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不按方案及操作规程施工等重大隐患,一律要求其停工整改,未办理建筑施工机械使用登记擅自施工的,进行处罚,对一起安装建筑塔吊未办理使用等使用登记的做出了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建设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责任意识不强,只重视工程进度与质量,没有认真履行其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2、个别监理单位未能逐级落实安全责任;设置专业安全监理人员未到岗履职;对施工单位的督促和监理不到位,造成安全浮于表面,达不到认真对待;对有关专项方案未审查或把关不严;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控制不严。

3、部分施工企业重生产轻安全,重进度轻防护,重效益轻管理,“安全第一”的意识不强。

第二篇:建筑行业、建筑公司安全月活动方案

安全月活动方案

按照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部署,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普及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进一步营造安全发展的舆论环境和社会风尚,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开展第九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2010年安全月活动方案如下:

2010年安全月活动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办发〔2010〕15号文件的部署要求,结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重点任务,以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为着力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推动安全理念、安全文化、安全法律和安全知识进厂矿、进企业、进工地、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使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更加深入人心,为进一步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2010年安全月活动主题

安全发展、预防为主。(2010年安全月主题)

“安全生产月”的各项活动,要紧紧围绕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总体部署,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提高全民的安全素养,不断深化安全生产执法和隐患治理行动,进一步强化各项预防措施,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继续降低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2010年安全月活动时间

1 /

4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于2010年6月1至30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中央企业同时开展。

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定在6月份的第二个星期日(6月13日),重点宣传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宣传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意义、任务、要求和各项措施;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等。

6月份的第三个星期(6月14至20日)为应急预案演练周。

2010年安全月活动组织机构

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共同主办。

由各主办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新闻机构负责人组成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负责宏观指导、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宣传教育中心,负责具体指导、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和中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同时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性的宣传教育活动。

2010年安全月活动形式

“安全生产月”活动分为全国性活动和区域性活动两部分。

1.全国性活动由组委会组织开展,主要包括:

(1)宣传咨询日活动;

(2)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

(3)第二届“生命之歌”全国安全歌曲大赛;

(4)第五届安全发展高层论坛;

(5)首届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技能大赛;

(6)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

(7)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知识竞赛;

(8)“安康杯”竞赛和“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

2.区域性活动主要是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各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组织开展的活动以及各地媒体的宣传活动。各单位要按照组委会统一部署,结合日常宣教工作实际,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具有不同特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组委会将适时召开总结会,交流、推广各地、各有关单位的好做法、好经验。

2010年安全月活动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月”活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安全生产月”活动作为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要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有利契机,深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全面推动安全生产执法和治理行动的深入开展。各单位“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机构要认真谋划部署,科学组织实施,力争取得更好的效果。具体要求如下:

1.组织开展好宣传咨询日活动。要突出主题,深入基层,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易于参与的形式组织开展活动。要充分运用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等大众媒体和各类基层宣传文化阵地,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宣传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传播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

2.开展好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根据国办发〔2010〕15号文件要求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组委会决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和黑龙江省,以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

品、应急救援、职业健康及交通运输、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领域为重点,开展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请上述地区政府和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3.组织开展好第二届“生命之歌”全国安全歌曲大赛、首届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技能大赛等活动。要组织职工、群众收看“安全生产月”主题宣传片《安全发展、预防为主》。

4.各单位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素质和能力。要通过广播、电视和视频录像等媒体播放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片《血的代价—重大事故案例剖析》和《泪的呼唤—讲述身边的安全故事》,并组织群众观看。

5.认真开展“安康杯”竞赛和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活动。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广大职工和群众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2010年安全月活动重点

第三篇:论建筑行业工程安全管理

建筑行业是一个危险行业,每年由于安全事故丧生的从业人员有数千人之多,直接经济损失逾百亿元。调查表明:大量事故都源于安全管理的不完善或者失误,违规违章操作就是典型的管理不善的结果。 因此,建立健全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施工现场

场安全管理,是进一步提高建筑安全水平的关键。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为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而采取的一系列组织措施。例如: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安全检查,开展安全竞赛以及总结评比,奖励处分等。其任务是发现、分析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防止发生事故和职业病,避免各种损失,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从而推动企业生产的顺利发展,为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服务。

一、建筑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筑施工企业在政府的计划指令下进行施工,其生产经营活动相对简单,从业人员相对固定,其技能和素质相对稳定,国家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还能得到贯彻落实。当前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相当一部分未经过系统教育培训的非专业人员负责施工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于其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认识不到位,重效益轻安全、重进度轻安全,其安全工作常识 “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以安全技术管理为例,项目经理组织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是两张皮,不具有针对性、指导性。究其原因是编写的施工组织设计未能根据工程特点、施工的环境、施工的方法、劳动力的组织制定全面性、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而是照搬照抄规范规程的用语。安全技术措施不能指导施工生产,导致了施工的习惯性、无序性、盲目性,极易发生安全事故。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安全管理的关键

当前,我国的经济关系仍处在深刻的变动之中,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整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法治国、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新形势的需要。

《建筑法》第三十条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可见,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法建立健全具有可操作性、合理、具体、明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使之有效、合理、充分地发挥作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项目的施工生产安全。

三、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应建立的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以及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包含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要求;二是明确具体安全生产程序;三是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哪个岗位由哪个人来负责,责任落实到人;四是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培训要求;五是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同时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办法,通过考核,奖优罚劣,提高全体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自觉性,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得到巩固,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从制度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法》第38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这项规定必须严格遵守,以确保施工的科学性、有序性。

2、安全技术以及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17条、24条、39条都分别针对安全经费的投入提出了要求。建筑工程项目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结合项目的实际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计划,并保证经费的有效投入,为安全生产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建筑法》第39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为了贯彻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进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与验收,以确保技术指导施工。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必须签字,交底要全面、细致,要有可操作性。验收是必要的程序,以保证技术交底的实现。安全检查作为重要的管理手段,旨在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因此必须制度化、经常化。安全检查除定期检查外,还包括经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重大节假日检查以及班组自检交接检查等。检查及处理情况要记录在案,便于追究责任。

3、安全培训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39条、50条, 《建筑法》第46条要求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项目必须按照建设部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落实培训教育制度,提高从业人员自保和互保意识,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施工项目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由于其不仅对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有重大危害,因此他们必须持证上岗。

4、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13条、第70条、第72条、第75条, 《建筑法》第51条,国务院第34号令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75号令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建设部3号令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都明确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的报告调查处理规定,因此工程项目要依法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

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事故调查处理要实事求是,遵照 “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决不姑息迁就,不了了之。

5、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以及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法》第28条要求,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 有关责任人,决不姑息迁就,不了了之。

5、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以及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法》第28条要求,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或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相应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因此,施工项目要强化这

这项重要的管理工作,设置安全标志,以提醒、警告作业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使其能时刻清醒认识所处环境的危险,提高注意力,加强自身安全保护,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的选购和使用必须符合 《安全色》(GB2389-82)、 《安全标志》(GB2894-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规定。安全生产法》第33条、第69条要求,建立应急预案,对发生紧急情况或者生产安全事故时做到心中不慌、有条不紊,避免事故的发生或降低事故的损失。

6、安全防护用具管理与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37条, 《建筑法》第 47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印发的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要求,施工现场必须建立采购、入库、保管、使用、监督管理制度,以保障从业人员使用合格的防护用具,实现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第 29条、31条对机械设备的管理有明确规定,施工现场必须采购、使用合格产品,并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以保证机械设备安全运行。

7、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44条、4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施工现场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安全生产法》第44条, 《建筑法》第48条明确国家实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对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强制进行意外伤害保险,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施工企业和现场必须认真执行。

此外,施工项目还应针对项目实际制定消防管理制度、门卫管理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医疗保健制度、职工宿舍管理制度、职工食堂管理制度、职工浴室管理制度,厕所管理制度、职工娱乐活动室管理制度等群防群治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有章必循,强化制度的落实,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以预防和治理建筑生产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广大建设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和保障经济的发展。

第四篇:建筑行业多头管理现状

多头管理的主要体现

部门职责不清,存在交叉重复监管现象。建筑业的主管部门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厅、建管局或建委等一条线,然而建筑施工投资大、周期长、使用民工多、对环境影响广的行业特性,使得与许多部门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导致职能交叉现象普遍。以建设系统的安全监管职责为例,建筑业主管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业安全管理上存在职能交叉,综合管理和专业管理区分不明确;与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在特种设备使用监管、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上也存在职能交叉,重复管理。而且,在市政公用工程、村镇建设项目、拆除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工业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方面,还存在监管部门不明确、职责不清,监管责任无法落实的问题。

行业市场垄断,存在多方插手要权现象。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但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资质审批,仍需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审核,为行业间的利益平衡埋下了伏笔。而且有些专业部门设置资信登记、施工许可等市场准入限制,如交通行业《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工作;一级公路工程施工单位的资信等级,由企业注册地或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交通部审核登记”,并在《关于整顿和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中强调“各级交通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实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和资信登记;交通部和各省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批的资信登记是从业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主要有效凭证。又如有些地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水利工程施工单位资信登记,登记后方可进入水利建设领域施工。铁道、民航、总后、轻工等部门同样也有类似的资质审批程序和标准。对未经资信登记的建筑企业,即使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的资质证书,也不得进入其相应专业部门的工程建设市场,不准参加工程招投标活动,造成市场准入制度的不统一,形成了行业垄断和部门分割。此外,从国家到地方的计划管理部门层层设立重点工程,采取封闭运行管理模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这些工程不能实施有效管理,影响对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

地方各自为政,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现象。许多地方领导为了维护当地企业利益,坚持实行地方保护政策。有的地方以投资渠道和专业性强为由,不让外地企业参与重大项目投标竞争,实行变相的地区封锁。有的地方在国家明文规定取消有关收费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手段,变换收费方式和收费主体,仍然对外来企业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如按注册人数征收管理基金或队伍管理费、以统筹费或调节基金等名义征收工程总价0.5~4%费用、违反税法规定按工程决算总造价的1%按月征收个人所得税等,以及名目繁多的各种保证金或押金,提高外地企业的施工成本,变相限制外地企业的进入。有的地方对外地企业施工的任务量和人数进行严格的控制。有的地方对外地企业要求配置较高规格的办公场所,内容包括营业面积、电脑设备等,并在开标时规定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否则作废标处理。如此等等,难以形成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让施工企业异地发展障碍重重,做大做强更是步履艰难。

企业受困于多头管理

目前建筑业是典型的买方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和残酷,施工企业盈利能力不高,平均利润率不足2%。政府部门、行业、地方的多头管理,不规范、少沟通、无联动,让施工企业很“受伤”,压力很大,包袱很重,非生产性管理费用居高不下,关系处理越来越复杂,成本负担越来越加重,生存发展环境越来越恶化,影响施工企业的进一步持续健康发展。当前,建筑施工业、施工企业面对的一些具体困难和问题,不能说与多头行政管理无关,多头管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行业与企业发展。

重复监管部门多,疲于应付。工程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过程涉及质量、安全、消防、环保、交通以及与周边单位和居民的协调等问题,许多部门都可以管到施工企业,甚至是居委会。据不完全统计,企业要将一个项目完成需要接洽30多个部门,包括建委、规划局、质检站、消防局、环保局以及城建、城管等部门。这些部门有的手中掌握着重要的权力,对工程建设起到审批、监督、管理职能;有的掌握着工程建设所必需的资源,可以对工程的建设过程进行制约或影响。施工企业必须招待好、服务好,对部分单位或部门的个别人员滥用权力或者以权谋私,提出的要求五花八门,如帮助其亲属解决工作、装修个人住房、推荐材料商等,一般只能违心同意,如果违背这些人的意愿就会有穿不完的小鞋和吃不完的苦头,牵涉企业大量的精力,许多项目经理都感叹“项目好做,关系难处”,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营生产活动。

市场准入审批多,层层收费。项目从开工到竣工,需要办理或代办各种许可手续,如开工的施工许可证、食堂的卫生许可证、夜间施工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此外,施工企业每进入一个区域市场,都要进行资格审批和年检备案,而且各类市场市场通行证都需缴纳一定的费用。也难怪政府部门之间要争夺管理权,根本原因是利益趋动,典型的如装饰装修施工,有两个主管部门,公建装饰属于建设委员会,家庭装饰属于房管局,各定标准,各发证书,各收费用,各占一方市场。施工企业是直接受害者,为了生存和拓展业务,不得不对照各类标准办理各类证书,缴纳各类费用,而且定期不定期与这些政府部门进行“感情”交流,滋生商业贿赂腐败的温床,所以建设行业成了贪污犯罪事件的高发领域。

政策差异标准多,增加负担。在工程定额方面,地区省定额由省定额站编制颁发在全省统一执行,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又由政府颁发了市政定额,由于两部门的要求和掌握尺度不同,在执行过程中常发生矛盾,致使使用定额的施工企业无所适从。在保障民工利益方面,劳动保障部门出台推进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台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从两个参保文件的对比,两个险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承保范围、保险期限基本一致,有重复保险现象,虽出发点都是为了保护农民工弱势群体,然而加重施工企业负担。在税收方面,按结算收入定率随征的一些税种,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致,如项目经理承包经营的所得税,低的地区是0.4%,高的地区是2%以上,形成各地方税收负担不平衡。对不能按结算收入定率随征的一些税种也强行定率随征,如一些地方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税收征管,按工程结算收入随征0.3‰的印花税,从多数工程来看,实际结算收入往往要高于合同价,按税法规定建筑施工合同按合同价征收印花税,按定率随征无形增加施工企业的税收负担。

巧立名目收费多,以罚代管。代表性的“保证金”制度,名目过多,如注册保证金、工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质量保修金、安全保证金、诚信保证金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属地收取,每个地区100~500万元不等;履约保证金按合同造价的15%~20%收取,质量保修金

一般按工程总价的5%收取。地方部门划块管理,很多无法律依据,仅凭行政文件收取。有一家企业仅一年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就要缴纳2800万元,回收时间越拖越长,有的十几年还未曾收回,让施工企业不堪重负。而且许多还存在重复收费问题。如项目开工办手续时要缴纳防汛费,而又对施工企业代扣缴纳所有施工人员防汛费,不能抵扣。又如价格调节基金,本地按建筑企业总收入缴纳,部分地区按工程结算收入随征的办法进行征收,而外埠工程结算收入又不能扣除。同时,施工企业由于管理水平所限,或迫于工期、成本控制压力,在环境保护、健康卫生等方面无法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某些监管单位或部门在检查时往往罚款了事,不但不指导工地进行整改,反而将罚款当成了创收的一种手段。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多头管理,经常会出现多方插手和处罚现象,致使施工企业在同一事件上会受到几个部门不同标准、要求的监管和处罚。

岗位管理证书多,无所适从。岗位培训与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提高施工企业整体素质的有效手段,各政府部门为规范管理,都颁发了相应的专业上岗证或特种作业证书,有的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有的是劳动局职业岗位鉴定站颁发的、有的是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安监站颁发的,“多头管理”的结果是各个上级部门只认自己颁发的证书,其他部门颁发的证书均视为无效。如果企业不参加培训取证,各部门就要采取措施对企业加以处罚或限制。施工企业在各种压力之下不得不一次次重复进行培训,常常发生多家上级部门安排相同内容的培训事宜,使企业不知到底该听从哪家上级部门的安排。为了对每个上级部门都不得罪,一人多证成了普遍现象。而且,培训取证主要以收取费用为目的,对真正提高学员的业务水平意义并不大,造成施工企业人力物力上的极大浪费,实在是苦不堪言。

施工升降机是一种用齿轮齿条啮合方式或钢丝绳提升方式,使吊笼做垂直或倾斜运动,用以输送人员和物料的机械。

第五篇: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目 录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架体,设备安装验收制

施工机具进场验收与保养维修制度

消防防火责任制 班组安全活动制 不扰民措施

门卫值班与保卫制度 临时用电定期检查制度 项目"三宝四口"安全防护规定 项目现场的落手清管理制度 生产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

一,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由公司工程部,单位工程施工技术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进行. 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审批工作,由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人审批. 管理内容与要求

1,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意义和原则

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的全面性的技术,经济文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必须贯彻的原则是:统筹规划,科学地组织施工,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充分利用空间,争取缩短时间,推广采用先进施工技术,制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用少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一式六份,工程部,质安部,材料设备部,项目经理,工程施工技术负责人各一份,另一份公司存档. 工程施工技术负责人是施工组织设计的实施者,在安排检查施工计划,组织施工活动时,必须严格按设计部署执行.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

为了防止工伤,爆炸事故的发生,创造良好的劳动条件所采取的各种技术措施. 1,参加编制,审查,批准安全技术措施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对所编,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的施工技术责任,根据工程项目的划分,逐级编制,逐级上报审批,经审定批准安全技术措施(连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由公司技术部门报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工程部质安部备案.工程部不得下达无安全技术措施的生产计划或工程项目. 2,各项目部应在每年十一月份向公司质安部提出下一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由公司质安部负责汇总. 3,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季节及施工条件编制,要有针对性,能真正起到指导安全防护,确保安全生产的作用. 4,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承包项目部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编制,由项目经理负责审核,由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报质安部备案. 5,单位工程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部分,由公司工程部编制,由技术负责人审定,公司经理批准,由质安部门备案. 6,自制大型工具(包括起重工具)机械设备的技术设计中,必须同时提出制作及用时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技术负责人审定,经理批准. 7,安全技术措施费,由公司工程部会同质安部审查,财务科统一平衡,报主管经理批准后列入计划,经费来源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8,安全技术措施由技术负责人,工程部,质量安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在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同时,检查所属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若发现不按本标准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将根据公司制定的奖罚条例进行经济处罚. 三,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一,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与下达施工任务同时进行,各工种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可定期交底,非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对不同作业部位,不同作业内容,进行分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定期交底,并要有交底人签字. 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既要针对性,又要简单明了. 三,班组长每天的班前会根据当天的施工任务,特点,做好针对性的书面安全交底,并要有书面记录. 四,新进场班组必须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再上岗. 四,架体,设备安装验收制度

1,构成架体的各种材料,施工中所使用的设备必须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以及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准用证等,严禁使用无证不合格产品. 2,施工设备安装后由项目部自检,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后挂牌使用. 3,所有搭设,检查,验收责任人员均应在验收单上签字认可.验收单中对各项检查项目均应有结论,数据量化. 4,架体,设备每月应定期检查一次,由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日常检查由作业司机在班前进行,在确认其正常时,方可投入使用. 5,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并记录在案. 6,验收资料中应有各种准用证与合格证,设备试运转记录,用电设备有电阻测试记录,塔吊验收资料中还应包括拆装单位《浙江省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许可证》,作业人员《浙江省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证书》及其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施工机具进场验收与保养维修制度

1,进场施工机具必须有厂家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或当地建筑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准用证,否则不准入场. 2,施工机具安装后必须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做好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履行签字手续,严禁使用倒顺开关控制机具. 3,日常检查:机械设备每次运行都要进行逐点检查,主要由操作人员进行,可与日常保养结合起来,如果发现较大问题,应立即报告,及时组织修理. 4,定期检查:由专业的维修工人负责,操作工人参与检查,按计划规定的时间,全面检查设备的性能及实际磨损程度,以确定修理的时间及修理的种类. 5,对于施工机具的修理,一般可由现场施工队建立维修组,全面负责各施工工地的机械设备的维修工作,对于技术复杂的大修理工作由专业的机修部门负责. 6,每次的检查情况及修理情况均应做好记录,并有检查或维修人员签字. 六,安全检查制度

1,公司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每月至少一次,施工项目部半日至少一次,班组一周不少于一次.对特殊施工项目,烟囱,水塔,梁,基础,大型砼,预制构件吊装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安全部门要经常深入现场巡回检查. 2,各种安全检查做到每次有记录,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资金全面整改. 3,施工员和安全员应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合格后才可继续施工.一时难以整改的,签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 4,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的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 七,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项目工人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掌握安全操作技术规范,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杜绝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各项目部根据如下原则制订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市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适时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向安全部门或主管部门通报情况;认真落实国家和市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及有关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并监督实施情况; 卷; 3,特殊工种培训: 电工,电焊工,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塔吊司机,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由培训中心(或培训班)进行专业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上述特殊作业人员都必须经市劳动部门考试发证,持证上岗.无证上岗者,按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罚款; 4,采用新的施工(生产)方法,新设备,新材料时,各项目部要组织制订新的安全措施,新的安全操作方法和新的岗位安全知识教育. 5,调换新工种必须进行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本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性能和安全管理使用知识的教育. 6,本制度由项目部实施,公司质安部负责解释. 八,安全生产 奖罚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部颁安全生产验评标准,切实搞好安全生产,认真做好预防工作,确保职工人身和集体财物的安全,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现场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一,奖励

参照公司二OO一对工程质量获得优质奖的奖励办法. 二,处罚

1,开工前,工地必须向公司送报安全组织设计和持证人员履历表及证件,经公司审核后方可开工,如不执行规定擅自开工,按下列规定罚款. 为了加强工地安全工作,工地必须配备执证专职人员.如发现没有配备持证专职安全员或专职安全员不到位,处以100元罚款.项目部必须在半个月内调有证安全员到位,如项目部无法抽调有证专职安全员,应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调有证专职安全员到工地工作,工资由工地负责. 工地需要的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如发现缺一名持证人员或持证人员不到位,处以500元罚款,同时工地必须设法在半个月内选派人员去有关单位培训,如工地拒不执行,洗眼器由公司派人员去有关单位培训,培训结业后到工地工作,除培训费由工地负责加罚500元,到工地工作的人员工资由工地负责. 2,工地必须无条件服从公司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接受公司的指导.如工地贯彻不力,经公司月度安全检查评定为安全不合格工地,除按公司意见限期整改外,按单位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0.50元罚款;如不执行公司意见进行整改,公司有权调人买料进行安全设备整改,达到合格标准.除所用工料由工地负责外,按单位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 3,平时公司工作人员到工地检查工作,如发现脚手架,施工用电,电气设备,四口防护,施工机械及起重设备,施工机具等的分项有一项不符合安全规定,处以200元到1000元的罚款.其中: 脚手架的立杆基础:立杆间距,小横杆间距,大横杆间距,杆件搭接,拉结,防护栏杆,踢脚杆,脚手板铺设,脚手架材质,验收,上人便道等有一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以50元到100元罚款. 施工用电:电器设备,离高压线距离支线架设,现场照明,低压干线架设,洗眼器变配电装置,开关箱,漏电保安器(采取三级防护),熔断丝等有一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以20元到50元的罚款. "四口"防护:楼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阳台口等有一处没防护设施的,处以20元到50元罚款. 塔吊:力矩限制器,限位器,避雷,保险装置,路基与路轨,塔吊与输电线路距离,夹轨钳的通挡验收,电缆等有一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以20元到50元的罚款. 龙门架,井字架,限位保险,缆风绳,卸料平台,吊篮操作棚,避雷,验收等有一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以20元到50元的罚款. 施工机具:平刨,电锯,手持电动工具,钢筋机械电焊机,拌和机,乙炔发生器,气瓶,潜水泵等有一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以30元到50元的罚款. 4,当地安全部检查评定安全不合格工地,除限期整改接受省,市,区有关部门处罚外,再处以单位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罚款. 5,工地发生伤亡事故,除按规定向公司报告外,作如下规定.如隐瞒不报,加倍处罚. 工地发生伤亡事故查明原因,如属工地违章指挥,要求工人冒险作业或工地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而造成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到30000元的罚款;如情节特别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进行刑事处分. 工地伤亡事故查明原因,如属工人违章作业造成,视情节轻洗眼器重处以200元到500元罚款. 6,工地开工前由公司派安全对全体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以后新增工人要上报公司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补课.如发现未经三级安全教育的工人上岗作业,一人罚款50元. 7,每道工序工作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并做好记录.如发现未经交底而参加作业,每人罚款10元. 8,"三宝"的使用,工地必须按规定悬挂安全网.如工地在临街处或人行道通道处不挂安全网,处以1000元处罚,并采取措施做好防护.高空作业按规定系好安全带.如发现不系安全带而进行高空作业,每人罚款50元.工地有安全带,工人不系者,罚款由个人负责,现场作业人员如发现有不戴安全帽或穿背心,拖鞋的每人罚款10元. 9,工地必须悬挂五牌一图,如发现缺一块,罚款300元. 10,安全技术资料必须齐全,而且要有针对性,发现安全资料不全,缺一项罚款100元. 11,上述各条款规定,公司均向工地直接收取. 九,伤亡事故快报制度

1,施工现场实行工伤事故定期报告制度和记录,建立事故档案,每月要填写伤亡事故报表,无伤亡事故不需填写说明,伤亡事故报表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盖章认可. 2,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首先组织力量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公司按事故轻重,通告和报告有关部门,按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程)调查登记,分析,统计. 3,对事故应按《浙江省查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规定》,查明事实原因,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确定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作出处理. 4,宿舍明亮通风,东西物品堆放整齐,室内清洁,有卫生负责人和轮流值日清扫制度,保持室内整洁. 5,安排专职卫生保洁人员,负责公用场地清扫,保持生活环境的整洁卫生. 6,配制消毒除四害设施,杜绝蚊蝇孽生. 7,办公室要保持清洁,文具应摆放整齐,做到窗明地净,无蝇,无鼠. 8,食堂要做到防尘,防蝇,防鼠,远离污染源,食堂内外必须每天做到清洗打扫,并保持内外环境的整洁. 十一,消防防火责任制度

1,现场动用明火,必须有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人员. 2,建筑物每层应配备消防设施,高层建筑应随层做消防水源管道,配备足够灭火器,放置位置正确,固定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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