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高新区信息中心
第一篇:南宁市高新区信息中心
南宁市高新区办理施工许可流程表
办理施工许可证流程及材料清单
阶段一:报建登记
1、工程建设报建表(建设局窗口领取,一式两份)
2、立项批文(核原件收复印件)
3、规划总平面图或建筑设计红线图(核原件收复印件)
4、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宗地图(核原件收复印件)
说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阶段二:施工图审查备案
房建工程:
1.经审图机构审核的建筑施工图三套、结构施工图一套 2.施工图审查备案表(原件一式5份)
3.审查合格报告1份(含初审意见、答复意见、反馈修改通知等)(原件)
4.南宁市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意见(原件1份) 5.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 6.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副本(复印件1份)(外地企业还需提供《入桂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备案通知书》) 7.南宁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一式5份) 8.地质勘察报告(原件1份)
9.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凭证(建设局窗口市墙改办代办点通知缴款,缴款后开具发票)
10.园林绿化设计备案证明(工业项目、危旧房改造项目、加建扩建项目除外)(核原件收复印件)
11.规划审批通过的《建筑设计方案》(工业项目需提供)(核原件收复印件)
12.如项目为超限高建筑,还应提供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13.项目场地地震安评结果(针对需做的项目) 14.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表(原件一式五份) 说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市政工程:
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1份(复印件) 2.初步设计批复文件1份(复印件) 3.施工图设计委托书1份(复印件) 4.书面申请报告(原件)
5.规划局审批的红线图及规划方案的批复各1份(复印件) 6.工程地质勘察报告1份(原件)
7.施工图设计全套文件3份(设计文字说明、图纸、图表等) 8.审查合格报告1份(含初审意见、答复意见、反馈修改通知等)(原件)
9.计算书1份(包括路桥工程结构设计计算书、排水工程水区域图及面积、管径计算书等) 10.工程设计预算书1份。(原件) 说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阶段三: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登记备案
1、打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措施备案书》(原件五份,加盖参建单位公章,施工单位项目部人员应与投标文件填报的项目班子人员一致);
2、中标通知书(或发承包审核通知书)原件一份;
3、南宁市建设工程现场前期条件检查勘验记录原件三份;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复印件一份;
5、施工合同备案表复印件一份,核原件;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副本原件一份;
6、《南宁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原件一份;
7、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三方协议书原件及开户行存款回执单复印件各一份,核原件;
8、建筑工程人身意外伤害险保单复印件三份,核原件;
9、《建筑施工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保证书》一份;
10、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情况报告书一份;
11、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核原件;(如是外地企业还需提交驻邕备案证明复印件)
12、监理合同副本复印件一份;
13、项目监理人员证书、安全教育培训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核原件后返还)
14、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核原件;(如是外地企业还需提交驻邕备案证明复印件)
15、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安全教育培训证,技术负责人资格证书、安全教育培训证,专职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的上岗证书、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安全教育培训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核原件后返还)
16、监理、施工单位经法人公司文件确认的成立项目部通知(含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
17、《项目管理人员签名样式表》原件一份。(贴1寸彩照)
18、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地下设施情况、线路管道在施工现场的走向及地下埋设的深度等资料;临时围挡主要内容。 (填写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措施备案书》内)
19、安全施工措施费用计划;(填写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措施备案书》内)
20、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主要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位置、施工机械安装的位置、材料堆放的位置、工人宿舍、临时用电、用水的布设、临时道路的方向等内容。
21、南宁高新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
22、南宁高新区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2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房地产项目需要提供)
2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甲方提供转款凭证,乙方提供保证金证书)
25、白蚁防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6、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转账凭证或发票复印件)
27、城市建设配套费(发票复印件)
28、活动板房产品出厂合格证,夹芯板耐火性能型式检测报告。
说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阶段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局窗口领取)
2.中标通知书或承发包通知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核原件收复印件) 4.建筑职工人身伤害保险费缴纳凭证(保险单核原件收复印件)
5.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缴纳凭据(按中标价的2%)(市劳保办高新区代办点(建设局窗口)办理) 6.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原件收复印件)(甲方提供缴费凭证,乙方提供农民工资保障金证书)(南宁市建委建管科:5521504)
7.工会经费收缴凭证(地税部门办理)
8.房地产开发项目(含配套设施)建设进度计划备案表、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承诺书 9.白蚁防治合同(复印件)
10.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核原件收复印件) 说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篇:南宁高新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考勤制度
为加强纪律性,实行有效监督与管理,保证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制定高新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考勤制度:
一、打卡考勤制度
(一)全体职工应自觉执行按时上、下班打卡制度;每个部门自觉做好打卡记录,对本部门当月未打卡的人员需填报《未打卡情况说明表》,并经部门领导和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于次月2日前与部门考核表一起上报人事局,没有填报《未打卡情况说明表》的未打卡人员视为旷工。人事局每月将打卡记录及打卡考核情况反馈给各部门。管委会领导计划外公务活动需通报办公室。
(二)每月累计迟到(早退2次以上的,本人本月考核不得优秀;迟到(早退6次以上或有旷工现象的,本人本月考核为不称职。
(三)检查“三牌”(工作牌、桌面牌、去向牌)发现问题时,检查工作人员应对当事人给予当场纠正,拒不纠正的,当事人该月考核不得优秀。
二、加班考勤制度
(一)各办、局、一站式服务中心正职领导(或主持部门工作的副职领导)原则上每周六均上班;其他人员按工作需要安排周六加班。
(二)各部门须于周五以前填写《周六加班计划表》,并写明加班事由,交劳动人事局备案,以便考核;对未报计划,但工作需要加班的,可在下一周加班计划中补充说明。外出开会或出差人员应提供相应的会议通知或领导批准出差的审批表,不提供相关材料的,不算加班;部门全员加班要经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
(三)周六加班以指纹打卡机记录的时间为依据核算加班工资,没有打卡的要提供有管委会分管领导签字的书面说明。司机、打字员等特殊加班由管委会领导审批。
三、请假考勤制度
(一)因公外出开会、办事、出差一天以上,应提供相应的会议通知或领导批准出差的审批表,报人事局备案。
(二)因事、因病或休假请假,须填写《请假申请表》或医院休假证明,事先报人事局备案,并执行销假制度。请假1天以内的,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的,须经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须经管委会主任批准。因私事请假累计三天以上(含三天),本人本月考核不得优秀。
四、本制度由劳动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五、高新区直属企业参照执行。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 理 委 员 会 二○○五年四月五日
第三篇:济宁市高新区管委会领导分工
济宁市市委常委,高新区党工委书记
主持党工委全面工作;
分管干部人事、审计工作;
分管人事劳动保障处(党工委组织部)、审计工作处。
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主持管委会全面工作;
分管党政办公室、经济运行、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财政、宣传、广播电视、文化、文物、信息网络、统计等工作;
分管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局、财政分局、统计工作处、发展策划处、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分管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业招商、人防、电力、供热、供水、市政园林、质监造价、土地储备、交通、防震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政建设管理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投资促进五处、土地储备中心、市政园林处、质监造价站、高新区供电部。
管委会调研员
负责济宁高新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分管高新外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党工委副书记、人事处(组织部)处长(部长)
协助佘春明同志分管组织人事工作;
主持人事劳动保障处(党工委组织部)工作;
负责信访稳定;分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群团、统战、老干部、民政、人民武装、教育、卫生、计划生育、旅游、体育、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粮食、农机、畜牧、商业、供销、气象、水文、双拥、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分管社会事业发展局、党群工作部、水资源办公室;
1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分管科技、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与知识产权处、软件园服务有限公司(云计算中心)。
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
主持纪工委工作;
分管政法、信访、社会稳定、机关党的建设、监察、优化发展环境、政府法制、反邪教、民族宗教、侨台事务、老龄工作、史志、邮政、电信、无线电管理、管委机关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监察室、政法(信访)工作处、高新区人民法院、城郊地区检察院、公安分局、交警勤务四大队、消防大队。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分管招商引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分管投资促进一处、投资促进二处、工商分局、质监分局。
党工委委员、工会主任、管委会副主任
协助佘春明同志分管审计工作;
协助董信江同志分管财政工作;
分管国有资产管理、金融、保险、投融资管理、招投标监管、企业上市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山东海达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分管金融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国税局、地税分局、科技金融集团等部门单位。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投资促进局局长
主持投资促进局工作;分管投资促进三处 。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分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环境卫生、科技中心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科技中心、环保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市容管理处。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负责山东海达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管委会副主任
协助颜明同志工作,侧重于新农村建设、泗河生态区规划建设、现代农业等方面的工作。管委会副调研员
协助董信江同志工作,侧重于新农村建设帮扶、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统计等方面的工作。管委会副调研员
协助鹿洪超同志工作,侧重于党的建设、干部下派、统战、老干部、精神文明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篇: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广西大学 科技成果转化及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促进广西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人员创业,实现南宁高新区与广西大学的合作双赢,扶持南宁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根据南宁高新区与广西大学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决定设立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广西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及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为了做好资金的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资金项目顺利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2、该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国家、企业、投资机构和个人对广西大学教师、科研人员及在校大学生创办的中小企业创业项目的投资,逐步建立相应的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机制。
3、资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广西大学科研教学人员、在校大学生创办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
4、资金项目的受理、评审遵循简便、科学、规范、高效的办事原则。
5、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守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支持对象
1、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成果及项目在南宁高新区的孵化园区内实施;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广西区内
领先水平以上;产品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对优化我市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有带动作用;
(3)项目应通过小试。
(4)产品中试及规模生产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2、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由广西大学的教学科研人员或在校学生创办,列入南宁新技术创业中心的孵化企业范围,在高新区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税款;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3)企业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技术开发能力,运行机制灵活高效,企业资信状况好,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4)企业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5)企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支持方式:
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
主要用于支持广西大学教学科研人员或在校学生到高新区创业转化的科技成果。资助数额一般在20万元以下。项目承担企业应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资助数额不大于企业的净额产数额,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两年。
四、资金的来源和组织管理
1、资金来源为高新区财政拨款,由高新区财政从2009年起至2014年止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广西大学教学科研人员或在校学生到高新区创业。
2、资金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每年实行零基数预算的原则。
五、管理工作机构:
1、由高新区管委会领导、经济发展局、创业中心、高新区财政局负责人组成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和修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批准资金工作计划预算;审查资金财务决算及工作总结。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南宁新技术创业者中心,负责资金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草拟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起草资金支持重点指南、资金工作计划;每年年初根据上一年获资金支持项目的情况,提交资金运用情况报告。资金财务由高新区财政局负责管理,设立资金专户。
3、由创业中心聘请的具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管理和财务专家组成资金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资金政策、项目重点指南、项目执行情况及其他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在资金项目立项过程中,邀请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是否立项的主要依据。
五、 项目管理
1、申请
凡符合条件的项目,可向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在两年内,资金对同一个企业只支持一个项目。
2、立项和监督管理
(1)资金管理办公室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必要的技术、市场、企业信用资料。
(2)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南宁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科技局)组织和召集相关专家对其进行集中评审,申报企业对项目进行答辩。
(3)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在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复核批准后,由高新区管委会与项目企业签订《资金项目合同》。《资金项目合同》一经生效,将按合同规定高新区财政从资金专户中分期拨付项目资金。首期拨付资金资助金额的70%,项目验收通过后,再拨付30%。
(4)资金管理办公室对资金项目的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5)资金项目随时受理,按季度评审,分批下达。
3、验收
(1)项目验收由资金管理办公室主持。资金项目在合同到期后的6 个月内进行项目验收都可视为按期验收,项目可视具体实施情况申请提前验收;
(2)资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要求提交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3)资金项目验收应由相关专家组成的验收组进行验收。专家应是熟悉待验收项目的技术、财务和管理的人员,由资金管理办公室在省一级专家库内选定聘请,人数一般为3至5人。
(4)对已获支持的项目不进行验收的,不再受理其承担企业其它项目的申请。
4、成果分享
项目如中试成功,其规模化生产应优先考虑在高新区实施。
六、附则
1、广西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及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资金管理办公室按照本办法制订。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篇:南宁市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达到合同要求,依据《南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信息化计划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以下简称“初验”)和最终验收(以下简称“终验”)两部分。项目只有初验合格后才能投入试运行,终验合格后才能移交并投入正式运行。
第四条 初验工作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终验工作由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六条 定义:
(一) 项目业主是指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
(二) 项目监理是指通过合法程序取得对项目承担监理责任的单位。 (三) 承建单位是指通过合法程序取得项目施工资格的单位。
第二章 验收方法及标准
第七条
对项目进行初验或终验时,需按如下步骤验收:
(一)登记造册。对项目中所涉及的所有硬件、软件及项目文档逐一登记造册。
(二)对照检查。对照检查项目各项建设内容是否与合同条款及系统需求规格相一致。
(三)操作检查。
1、操作硬件设备,验证是否与硬件提供的技术性能相一致;
2、运行软件系统,操作处理业务,检查是否与合同规定的功能一致;
3、对项目文档进行包括内容针对性、内容充分性、内容一致性、文字明确性、图表详实性等方面检查。 第八条
项目的验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际惯例等为标准。
第三章 初验内容及程序
第九条 初验目的:
检查整个项目的设备、系统功能、项目文档等,使其达到合同建设要求。
第十条 承建单位申请项目初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所有建设内容按照合同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 各个分项工程全部初验合格;
(三) 验收审核材料齐全,材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1、 基础资料:招标书、投标书、合同书、批复文件、系统设计说明书、系统功能说明书、系统结构图、项目详细实施方案;
2、 项目竣工资料:项目开工报告、项目实施报告、项目质量测试报告、项目检查报告、应用测试报告、材料清单、项目实施质量与安全检查记录、操作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保证文件、培训文档;
3、 软件开发文档:需求调研报告、需求说明书、概要设计说明书、详细设计说明书、数据要求说明书、数据库设计说明书、测试计划、测试分析报告、程序维护手册、程序员开发手册、用户操作手册;
4、 软件开发管理文档:项目计划书、质量控制计划、配置管理计划、用户培训计划、质量总结报告、会议记录和开发进度月报、项目开发总结报告。
(四) 软件已置于配置管理之下;
(五) 系统建设和数据处理符合信息安全的要求,凡涉密信息系统需提供保密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书;
(六)外购的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应用软件和开发工具应符合知识产权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并有相关的授权使用证书;
(七)各种设备经加电试运行,工作正常;
(八)经过监理方、项目业主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九)符合合同或合同附件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
(十)由承建单位向项目业主提出初验申请,同时将与项目验收有关的材料提交到项目业主处;
(十一)项目业主审核材料同意项目初验。
第十一条
初验内容:
按照项目合同,核实硬件设备是否齐全、硬件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系统功能是否符合合同要求、项目文档是否符合文档撰写要求。
第十二条
初验只进行功能性测试。 第十三条
初验步骤:
(一)准备阶段。项目监理单位组织人员根据初验内容对项目进行验收需求分析,编写验收计划书并提交给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项目业主单位审定。
(二)成立初验小组。项目业主负责组织成立项目验收小组。
(三)项目验收实施。初验小组按本办法第二章验收方法和标准进行验收。
(四)提交初验报告。项目检查完毕,验收小组对项目系统设计、建设质量、设备质量、软件运行情况等做出全面的评价,并撰写初验告提交给项目业主。
(五)项目业主根据初验报告,对合格的项目准许投入试运行;对不合格的项目提出存在问题及整改时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建单位,承建单位在通知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后,可再次提出初验申请。
第四章 终验内容及程序
第十四条 终验目的:
对经过一段时间试运行后的项目进行全面审核。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申请项目终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初验合格后,项目系统能按合同要求试运行一段时间,如合同对试运行时间没有要求则由承建方与项目业主协商决定;
(二)系统在试运行期间没有出现问题,或出现的问题已经彻底解决;
(三)经过试运行,证明系统能满足合同要求的所有功能;
(四)通过具有测试资质的第三方单位严格测试(测试方案须经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涉及到软件开发的项目需提交原代码进行测试,项目测试结果符合合同要求;
(五)验收审核材料齐全:除初验时涉及的审核材料外,还有项目建设总结评价报告(组织与实施协调)、试用总结报告、用户使用反馈意见、项目培训计划、项目培训总结,以及由测试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测试报告;
(六)项目业主向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提交终验申请、验收计划书及终验审核材料;
(七)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核材料后同意项目终验。
第十六条 终验内容:
按照项目合同,对项目建设的各种设备进行核实;对项目建设系统进行终验验收测试,并进行用户使用满意度调查;对项目建设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终验验收测试内容有功能测试和性能测试,其中性能测试包括执行效率、资源占用、稳定性、安全性、兼容性、可扩展性、可靠性、并发性、疲劳强度等,涉及到网络的项目性能测试应分为客户端性能测试、网络性能测试和服务器端性能测试三个方面。
第十八条 终验步骤:
(一) 准备阶段。根据终验内容由项目监理协助项目业主单位制订终验计划并提交给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定。
(二) 组成验收小组及验收专家组。由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成立验收小组及验收专家组。
(三) 项目验收实施。验收小组按本办法第二章验收方法和标准进行验收。 (四) 提交终验报告。验收小组根据全面检查的结果撰写终验报告,并提交给项目验收专家组。
(五) 召开项目验收专家评审会。召开验收专家组全体成员参加的项目验收评审会,全面细致审核项目有关材料及项目验收小组提交的终验报告,并到项目建设现场抽检,最后给出最终的验收意见。
第五章 终验结论及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终验结论由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和相关资料得出的结论。
第二十条 终验结论分为:验收通过、整改后再验收和验收不通过三种。
(一) “验收通过”标准是:项目建设符合合同要求、系统运行安全可靠、任务按期保质完成、经费使用合理、验收材料齐全、系统经有测试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测试合格。
(二) “整改后再验收”标准是:项目建设任务基本完成,系统通过有测试资质的第三方单位严格测试符合合同要求,但提供的验收材料不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
(三)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 未按项目合同要求达到所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的; ● 所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的;
● 项目的内容、目标或技术路线等已进行较大调整,但未曾得到相关单位认可的;
● 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尚未解决和做出说明,或项目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 没有对系统或设备进行试运行,或者试运行不合格; ● 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发现问题的; ● 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终验结论的处理办法:
(一) 验收结论为验收通过的,项目业主将全部验收材料按统一要求装订成册并连同相应的电子文档,分别报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备案。 (二) 验收结论为整改后再验收的,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再提出终验申请。 (三) 验收结论为验收不通过的,承建单位、项目监理单位将在五年内不得承担南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终验通过后,项目业主、承建单位应办理项目移交手续,项目的移交包括项目实体移交和项目文件移交两部分。
第二十三条 建立验收项目档案。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建立项目档案,同时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将项目验收信息录入项目验收数据库,作为计划和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所有档案材料保管必须严格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承建单位、项目监理、第三方测试单位、验收小组和验收专家组应对各自出具的验收资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在验收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渎职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今后将不允许参与南宁市信息化项目的建设或验收工作,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与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透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如果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属各县(区)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