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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优抚局残疾军人(大全)

民政部优抚局残疾军人第一篇:民政部优抚局残疾军人关于军人、残疾军人优抚优待文件汇总《—》身份:圈主发帖:538关于军人、残疾军人优抚优待文件汇总 目录:1、关于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2、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民政部优抚局残疾军人

第一篇:民政部优抚局残疾军人

关于军人、残疾军人优抚优待文件汇总《—》

身份:圈主

发帖:538关于军人、残疾军人优抚优待文件汇总 目录:

1、

关于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2、

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

3、

关于军队统一为现役军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4、

军人意外伤害保险金标准表

5、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规定(2009年12月4日)

6、

军队干部退休相关政策性说明

7、

伤残军人经商纳税方面的政策优惠

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9、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改革实施办法

10、

关于发放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补助费的通知(2009年8月14日)

11、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2009年8月)

12、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2007〕第34号

关于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房〔2009〕748号根据《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政联〔2009〕4号)和军队住房资金管理规定,现将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发放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人员范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作退休安置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

二、发放标准。伤病残退休军人,个人账户挂账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基本住房补贴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账户实际数额发放;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2000〕后财字第18号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三、发放办法。年度计划移交的伤病残退休军人名单确定后,所在单位军务、干部部门应及时通知同级后勤财务部门,由后勤财务部门按照军队住房资金管理规定办理住房补贴结算手续。

四、决算编报。2009年度及其以后年度审定安置去向的伤病残退休军人,按下达的住房补贴预算编制。2001—2008年度审定安置去向的,已下达住房补贴预算指标的伤病残退休军人,个人基本住房补贴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下达的住房补贴预算编制;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编制,原下达预算与实际支出的差额,在上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资金决算时加注说明。

五、要求。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发放,涉及到个人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按照规定要求严格住房补贴发放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挤占挪用,确保伤病残退休军人按时顺利移交。

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第一条为了建立军队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中央军委《进—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含由军队负责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士官(以下简称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 第四条军队住房补贴应当遵循统一政策,集中管理,合理负担,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稳中求进的原则。 第二章 住房补贴标准, 第五条 军队住房补贴由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构成。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享受基本补贴。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在转业、复员安置地区或者牺牲病故后合法继承人户口所在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2300元,支取住房补贴的,以及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2300元的地区购买住房的,另给予相应的地区补贴。

第六条 1999年12月31日以前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基本补贴实行分段计算,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1999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一次计算;从2000年1月起,按月计算。

2000年1月以后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士官的,基本补贴按月计算,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提干或选取士官以前工作年限(不含已享受住房补贴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照提干或者选取士官命令当月的本人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工)龄工资,下同)一次计算。

第七条 1999年11月31日以前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一次计算的基本补贴计算公式=[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资(基本离休费或者退休费)x住房补贴系数o.4094x1999年12月以前的军(工)龄月数]+[每平方米每年8元x 1992年6月以前的军(工)龄年数x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1992年7月以后至1999年12月以前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为士官的,应当按照下达提干或者选取士官命令前的军龄,给予每平方米每年8元的军龄补贴。

1999年12月以前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2000年1月以后工作年限内的基本补贴,以及2000年1月以后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计算公式=月基本工资x住房补贴系数o.4094。

2000年1月以后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为士官,提干或者选取士官以前工作年限(不含已享受住房补贴年限)内的基本补贴计算公式=提干或者选取士官命令当月的基本工资x住房补贴系数o.4094x提干或者选取士官前的军(工)龄月数。 第八条 地区补贴计算公式=基本补贴总额x地区补贴系数。 第九条基本离休费或者退休费,按照1999年12月份计发的基本离休费或者退休费计算。

基本离休费包括离休时基本离休费(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1个月基本工资)和离休后至1999年12月以前增加的离休费

退休费包括退休时的退休费(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1个月基本工资)和退休后至1999午12月以前增加的退休费(不含地区津贴和护教龄津贴)。

1999年11月以前离休、退休人员的军(工)龄月数,按照批准离休、退休命令前的工作时间计算。

第十条 购房补贴建筑面积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正军职暂按(专业技术

1、2级)180平方米; (二)副军职暂按(专业技术3级)165平方米; (三)正师职(专业技术

4、5级)120平方米;

(四)副帅职(专业技术6级或高级专业技术7级)105平方米; (五)正团职(专业技术8级或中级专业技术7级)90平方米; (六)副团职(专业技术9级)80平方米;` (七)营职(专业技术

10、11级)70平方米;

(八)连、排职(专业技术

12、

13、14级)60平方米; (九)六级士官军(工)龄满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不满26年的80平方米; (十)五级士官70平方米; (十)四级以下士官6O平方米。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的或者参加集资建房的,不享受住房补贴;购买住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本办法实施时对应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应当给予货币补差,具体货币补差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二条住房补贴系数和地区补贴系数,应当根据各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工资收入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和制定。

第三章 住房补贴的分配与管理

第十三条 住房补贴分配实行指标控制。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的住房补贴应当按照个人申请,逐级报批,总部核准的程序办理。解放军

第十四条总后勤部应当根据全军住房补贴数额、住房需求和各地房价等情况,年初向总后勤部直供单位下达住房补贴指标。

第十五条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申请住房补贴时,应当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由本人所在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军务部门或者干部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查后,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汇总上报至总后勤部直供单位财务、营房部门,总后勤部直供单位财务、营房部门必须在指标内,审定住房补贴人员资格。 总后勤部直供单位在审定住房补贴人员资格时,应当确保转业复员人员,重点安排军队负责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优先保障单位公寓房不足和资历较长、接近退役、夫妇两地分居或者双方单位尚未解决住房、配偶在地方已获准购房并落实住房补贴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人员。

总后勤部直供单位审定住房补贴人员资格后,应当编制下年度住房补贴计划,并于8月底前分别报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总后勤部财务部与基建营房部于9月底前联署办理批复。

申请住房补贴人员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照上级批复从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划拨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选择按照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的,不享受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注销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的住房补贴;已列入计划安排的住房补贴,按照后勤财务供应渠道全额逐级上交至总后勤部财务部,并入军队住房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离休、退休,应当从下达离休退休命令的下月起停止计算住房补贴,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住房补贴余额支取,应当按照军队离休、退休人员领取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转业、复员,应当从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计算住房补贴,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住房补贴余额的支取,按照军队退役人员领取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办理。

1999年及以前年度确定转业、复员的军队干部、志愿兵,不享受军队的住房补贴。

第十九条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牺牲、病故,应当从牺牲、病故的下月起停止计算住房补贴,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余额,由本人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其合法继承人结清。

第二十条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受降职、降衔、降级处分的,应当从降职、降衔、降级的下月起按照新的职级享受住房补贴,已享受的住房补贴予以保留。

第二十一条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应当从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下月起停止计算住房补贴,已享受的住房补贴予以保留;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后继续服现役的,从发放工资的当月起计算住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住房补贴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住房补贴不得作为计发个人待遇有关费用的基数。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军队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后勤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1999年9月20日起施行。

关于军队统一为现役军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2009年11月30日) 后财〔2009〕1191号

经研究,确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军队统一为现役军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对象与范围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领取一次性死亡保险金。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以及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领取一次性残疾保险金。

二、保险费来源保险费由军费预算安排。现役军人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三、保险金标准

(一)死亡保险金标准为:被批准为烈士的,30万元;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的,15万元;被确认为病故的,5万元。

(二)残疾保险金标准为:一级残疾5万元,二级残疾4.5万元,三级残疾4万元,四级残疾3.5万元,五级残疾3万元,六级残疾2.5万元,七级残疾1.5万元,八级残疾1万元,九级残疾0.5万元,十级残疾0.25万元。

四、死亡性质认定与残疾等级评定

(一)现役军人死亡性质认定,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现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依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现役军人死亡的,按烈士保险金标准给付死亡保险金:

1.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死亡的;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

5.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

6.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二)在保险期间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现役军人死亡的,按因公牺牲保险金标准给付死亡保险金:

1.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2.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3.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4.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5.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

6.其他因公死亡的。

(三)在保险期间现役军人除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以及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病故保险金标准给付死亡保险金。

(四)在保险期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以及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的,按残疾等级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残疾保险金。

六、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现役军人死亡或者残疾的,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故意犯罪或犯罪拒捕;(二)斗殴、酗酒、自杀、故意自伤;(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导致的意外;(五)受益人对现役军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六)战争。

七、受益人

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为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现役军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现役军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现役军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现役军人的遗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现役军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现役军人本人。

八、保险金申请、审批与给付(一)保险金的申请、审批和给付,以及保险报备程序,按照现行军人伤亡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二)保险公司不直接参与定性和理赔工作,现役军人或者受益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

九、保险费划拨与支付(一)军费预算安排的保险费,由总后勤部财务部依据批准的数额,拨入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依据总后勤部财务部批准向保险公司交纳的年度保险费数额,将资金转入保险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十、保险金决算、结算与核算

(一)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依据本单位保险金给付数额,编制年度军人意外伤害保险金决算,于年度终了40日内逐级审核汇总,按照后勤供应渠道上报至总后勤部财务部。

(二)总后勤部财务部统一与保险公司办理军人意外伤害保险金结算,由保险公司将支付给军队的保险金,转入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银行账户。

(三)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依据总后勤部财务部批准的年度军人意外伤害保险金决算,及时向总后勤部直供单位划拨资金。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将资金划拨到伤亡军人所在单位。

(四)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军人意外伤害保险金决算,及时办理资金结算。

(五)军人意外伤害保险金会计核算,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会计规则》,在“专用基金—保险基金”科目下,设置“意外伤害保险金”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十一、理赔核查

总后勤部财务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和保险协议条款,负责军人意外伤害保险金的理赔工作,并定期组织核查。 十

二、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出具假证明、伪造公文和证件或者擅自更改死亡性质、残疾等级,骗取军人意外伤害保险金的;

(二)故意造成现役军人死亡、残疾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军人意外伤害保险金的;

(三)虚报冒领军人意外伤害保险金的;

(四)不按规定标准发放军人意外伤害保险金的。 十

三、适用时间

本通知适用于2010年1月1日(含)以后发生伤亡的现役军人。

军队通过引进商业保险这种新的保障机制,提高军人伤亡补偿水平,减轻军人后顾之忧,激发广大官兵战斗精神,是新形势下我军后勤保障制度的一项创新,充分体现了胡主席、中央军委对广大官兵的关心和爱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把这件涉及广大官兵切身利益的好事办好。附件:1.军人意外伤害保险金标准表

军人意外伤害保险金标准表 金额单位:万元

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死亡性质标准残疾等级标准烈士30.00一级5.00因公牺牲15.00二级4.50病故5.00三级4.00四级3.50五级3.00六级2.50七级1.50八级1.00九级0.50十级0.25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规定(2009年12月4日) 后发〔2009〕38号现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军人伤亡保险工作,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工作的基本依据。

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具有军籍的供给制学员。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依照本规定设立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条总后勤部主管全军军人伤亡保险工作;各级后勤(联勤)机关主管本单位军人伤亡保险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总后勤部财务部在军人伤亡保险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全军军人伤亡保险工作规划、计划,拟制军人伤亡保险法规、规章;

(二)编制全军军人伤亡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

(三)审批军兵种、军区以外其他总后勤部直供单位的军人伤亡保险金;

(四)组织指导全军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及个人账户管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全军军人伤亡保险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财务部在军人伤亡保险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本系统、本区军人伤亡保险工作计划,拟制本系统、本区军人伤亡保险管理规章;

(二)编报本系统、本区军人伤亡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 (三)审批本系统、本区的军人伤亡保险金;

(四)组织指导本系统、本区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及个人账户管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本系统、本区军人伤亡保险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和总装备部后勤部的财务部门在军人伤亡保险工作方面,按照前款(不含第三项)规定履行职责。

第七条未编设军人保险机构单位的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在军人伤亡保险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申请、给付军人伤亡保险金;

(二)负责本单位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收缴、划拨、结算、核算及个人账户管理工作;

(三)编报本单位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决算;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军人伤亡保险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军人伤亡保险待遇

第八条军人因战、因公死亡被批准为烈士或者确认为因公牺牲的,其保险受益人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享受军人死亡保险待遇,并领取一次性死亡保险金。

军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为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军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军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军人死亡保险金作为军人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给付。

第九条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和初级士官、义务兵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享受军人残疾保险待遇,并领取一次性残疾保险金。

第四章军人伤亡保险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军人死亡性质认定,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符合享受军人死亡保险待遇的军人,由其保险待遇受益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审核,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申请表》,并附烈士批准或者因公牺牲认定文件原件,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的财务部或者总后勤部财务部。 第十二条军人因战、因公受伤和初级士官、义务兵患病住院治疗,在临床治愈出院后的1个月内,根据医疗诊断,认为基本符合《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和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条件的,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申领填写《军人伤(病)残保险备案登记表》,经同级卫生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的,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上报至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的财务部或者总后勤部财务部。

第十三条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由军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按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符合享受军人残疾保险待遇的军人,由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初步审核后,以后勤(联勤)机关的名义公示,公示时间从公示当日起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申请表》,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原件,以及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和相关检查结果等复印件,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上报至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的财务部或者总后勤部财务部。

第十五条总后勤部财务部和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财务部根据举报或者发现对伤亡性质认定、残疾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核查处理。

第十六条总后勤部财务部和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财务部应当依照本规定,结合军人伤亡保险备案登记情况,对申报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章军人伤亡保险金给付

第十七条军人伤亡保险金给付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军队财力可能和军人工资变化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第十八条军人死亡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付: (一)被批准为烈士的,30万元; (二)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的,15万元。

第十九条军人残疾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付:

(一)因战致残的,一级残疾9.5万元,二级残疾9万元,三级残疾8.5万元,四级残疾8万元,五级残疾6万元,六级残疾5.5万元,七级残疾3.5万元,八级残疾3万元,九级残疾2.5万元,十级残疾2万元;

(二)因公致残的,一级残疾9万元,二级残疾8.5万元,三级残疾8万元,四级残疾7.5万元,五级残疾5.5万元,六级残疾5万元,七级残疾3万元,八级残疾2.5万元,九级残疾2万元,十级残疾1.5万元;

(三)因病致残的,一级残疾8.5万元,二级残疾8万元,三级残疾7.5万元,四级残疾7万元,五级残疾5万元,六级残疾4.5万元。

第二十条军人因战、因公伤亡和初级士官、义务兵因病致残,被批准为烈士或者确认为因公牺牲,以及被评定残疾等级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依据批准的军人伤亡保险金数额,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给付表》,将军人伤亡保险金发给保险受益人。

第二十一条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出现役时,未享受过军人伤亡保险待遇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填写《军人伤亡保险费退还表》,退还个人实际缴纳的军人伤亡保险费和利息。

第二十二条军人因战、因公失踪并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的,保险受益人应当退还已经领取的军人死亡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已领取残疾保险金的,因残情加重经评定提高残疾等级的,应当按照提高后的残疾等级标准补齐差额;二次致残的,按照重新评定的残疾等级给付保险金。因旧伤复发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给付保险金。

第六章军人伤亡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一)军费预算安排;(二)个人缴纳;(三)基金运营收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五条军人伤亡保险费预算,由总后勤部财务部根据上年度全军军人伤亡保险基金支出情况,死亡和残疾的人数,以及当年全军承担战备、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应急任务编制,纳入军费总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报中央军委审批。

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依据批准的军人伤亡保险费预算,向总后勤部财务部提出拨款申请。总后勤部财务部依据批准的预算数额,将资金拨入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六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预算,由总后勤部直供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军人伤亡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和上年度支出数额编制,于当年1月20日前上报,经总后勤部财务部审批后,下达军人伤亡保险基金预算指标。

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依据总后勤部财务部批准的年度军人伤亡保险基金预算,主动向总后勤部直供单位划拨资金。

第二十七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存储、划拨、核算与运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运营收益全部纳入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每人每月按5元缴纳军人伤亡保险费,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于每月发放工资时统一扣缴,记入个人账户,并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上缴至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义务兵、具有军籍的供给制学员,不缴纳军人伤亡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通过社会各界捐赠和其他渠道筹集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必须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上缴至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统管。专门用于军人伤亡保险金的给付和个人缴纳保险费的退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一条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依据本单位军人伤亡保险金给付和退还个人缴费数额,编制年度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决算,于年度终了40日内逐级审核汇总后,以后勤(联勤)机关名义,按照后勤供应渠道上报至总后勤部。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决算,及时办理资金结算。

第三十二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会计规则》组织实施。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会同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政治机关组织部门、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每年对本单位军人伤亡保险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向上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上报监督检查情况。

第三十四条军人伤亡保险工作监督检查,采取普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军级以下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一次普查,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一次抽查,总后勤部财务部视情组织检查。

第三十五条军人伤亡保险工作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一)军人伤亡性质认定情况;(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情况;(三)军人伤亡保险金审批与给付情况;(四)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管理情况;(五)军人伤亡保险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军人伤亡保险工作实行举报制度。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并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对在军人伤亡保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出具假证明、伪造公文和证件或者擅自更改伤亡性质、残疾等级,骗取军人伤亡保险金的;(二)不按规定存储、划拨、结算和运营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三)虚报冒领军人伤亡保险金的;(四)不按规定标准发放军人伤亡保险金的;(五)贪污、挪用军人伤亡保险金的;(六)其他违反本规定,妨害军人伤亡保险工作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军人伤亡保险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6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印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以及2005年3月24日印发的《关于调整军人伤亡保险适用范围和有关称谓及等级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军队干部退休相关政策性说明

干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病、因公、因战致残丧失工作能力而退出现役,交地方政府安置,按月发给一定生活费用,赡养终身,称为退休。

1.干部退休的条件。根据《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规定,担任师职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应作退休安置(有的也可作转业或其他安置);军官服现役(参加工作)满30年以上或年满50周岁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的,退出现役后可作退休安置;军官未达到服役最高年龄,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出现役后亦作退休安置。

2.退休干部安置去向。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6号文件)规定: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去向,本着从实际出发和妥善安置的原则确定。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就地安置,也可以回本人原籍、入伍地、配偶原籍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在内地工作且夫妻在一地的干部,一般应就地安置。在新虬青海、西藏等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含),自愿留该省、自治区安置的干部,师职以上可在省会安置,团职以下的可在本地地级市安置。在高原缺氧和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沙漠地区工作满15年(含),回内地安置的,或者因战因公评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的,或者担任师级职务的干部,可以到安置地区所在地安置。进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具体按“三市”人民政府现行的安置条件执行。对自愿到县(市)以下城镇或农村安置的,应予以鼓励。

做好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制定退休干部安置计划。首先,在确定退休对象时,要严格掌握条件。其次,在确定安置去向和建房方式上,要征求退休干部本人的意见,既要考虑退休干部的志愿,也要考虑安置地区接收的可能。再次,要填好干部退休审批报告表,安置地点要由组织审定。自愿回农村建房安置的,须由本人申请,原部队师以上单位证明,安置地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同意,并取得批准机关发给的宅基地使用证明后,方可办理建房手续。

退休干部安置计划上报后,要做好移交报到的准备工作。一般包括做好退休干部的思想工作,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清理好退休干部的档案材料;按政策规定做好评残和审批、发给护理费及其他需办理的事宜;积极做好退休干部随迁家属的工作调动、子女转学等事宜。退休干部的住房建好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待退休干部随迁家属工作调动、子女转学事宜基本落实,即可将退休于部进住通知书发往退休干部所在部队支队(团)以上政治机关。部队接到通知书后,应抓紧办理各种手续,组织退休干部离队报到。 3.退休干部的待遇。按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1993]13号文件)的规定,军队干部退休后,按月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贡献确定。退休费,职务和军衔工资,军龄20年(含)以下的,按85%计发。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每增加1年增发1%,最高不超过100%;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全额计发。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二等乙级以上残废)或患

二、三期矽肺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100%,部队现职干部普调薪金或者提高薪金标准时,给退休干部适当增加退休生活动。

荣立三等功以上或相当奖励的,或者1953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或者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地区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可以分别按规定提高退休生活费,提高的部分可合并计算。但提高的结果,其总的退休生活费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

部队干部从批准退休之日起,即中止军龄计算,并从下个月按退休生活费标准发给其生活费。退休干部易地安置后,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以调一名已工作的子女随迁。

退休干部离队安置时。由部队发给其安家补助费、家具费、旅馆费、行李托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退休干部的生活供应标准,福利费,公费医疗等,与当地相当职级的国家机关干部相同。取暖补贴、副食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其他补贴等,与居住地区规定标准相同。

符合评残条件的退休干部,享受残废金待遇。评为特等残废或一等残废者,其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每月发给护理费。

退休干部去世后,当月的退休生活费照发,从下月起停发退休生活费。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按国家机关相当职级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篇:退伍军人优抚待遇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优抚对象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官兵);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 何谓复员军人? 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退出现役并持有复员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也按复员军人对待。 何谓在乡复员军人?

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向制以前,自愿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并由部队办理手续退役,现居农村的复员军人称之在乡复员军人。对居住在城镇无工作的复员军人也按在乡复员军人对待。 何谓退伍军人? 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并待有退伍证件的人员。 何谓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在部队因战因公负伤,又没有评上伤残等级,或患某种慢性病(如胃、肝病),虽然经过治疗,但仍有隐发性和复发性,不能坚待经常生产劳动,且其档案有病史记载,这样的退伍军人称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何谓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因执行战备、训练、施工、生产、执勤、科研、维护社会治安任务而牺牲的革命军人叫做因公牺牲军人,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其范围包括直系血亲(父母、子女)、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弟妹,及抚养该军人长大的其它亲属(抚养人),称之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何谓病故军家属?

指在各个革命时期病故革命军人,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确认后,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家属。病故军人家属范围包括直系血亲(父母、子女)、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弟妹,及抚养该军人长大的其它亲属(抚养人)。 何谓革命伤残军人?

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之指战员,因战、因公受伤、因病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国家规定的评残条件,为理了评残手续,取得了《革命伤残军人证》者,均称为革命伤残军人。伤残按照性质区分为因战、因公、因病三种。按照残情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共四等六级。

何谓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的,具体规定是:

1、父、母、抚养人、夫、妻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

3、弟妹未满18周岁,且必须是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 哪些伤残军人可以享受领取护理费待遇? 根据有关规定,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确实长期需要人扶助的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中,属于分散供养的和领取离、退休费的可享受护理费待遇。属于由国家集中供养的和少数在职继续工作的,不享受这一待遇。 革命伤残人员户口迁移应如何抚恤? 革命伤残人员户口迁移,应同时办理伤残抚恤转移手续。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以及民政府部门主管的其他伤残抚恤对象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后,其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伤残抚恤金或保健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其革命伤残人员证件和转移手续,从第二年一月起按规定予以抚恤。 哪些革命伤残人员领取伤残抚恤金?

1、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人员;

2、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人员,经征得当地民政部门同意,被所在单位解聘,生活低于当地职工生活水平的,可改领伤残抚恤金。 哪些革命伤残人员领取伤残保健金?

1、在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有正式工作的;

2、在全民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的;

3、在县以上管理的集体企事业单位为正式职工、合同制工,生活有保障的;

4、服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

革命伤残人员长期在外未及时领取伤残抚恤金能否补发?

根据我国现行财政体制,当年抚恤金(保健金)应当年领取。革命伤残人员长期在外,未按期领取伤残抚恤金(保健金)的,在他们返回原地以后,可以发给当年未领取的伤残抚恤金(保健金);对于过了发放年度的伤残抚恤金(保健金),一般不再补发。

领取定期抚恤金的“三属”对象户口迁移,抚恤关系如何转移? 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户口迁移后,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应领的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转移手续,按本地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从第二年一月起给予抚恤。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死亡后,定期抚恤金如何处理? 定期抚恤金除具有抚慰意义外,主要是用于解决优抚对象本人的生活困难。享受定期抚恤的优抚对象死亡,定期抚恤金即应停发。但考虑到处理善后的需要,除发给应领的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同时注销。 革命军人伤残抚恤证“丢失补发”条件?

1、证明丢失原因、时间、地点,申报派出所、证实丢失情况加盖公章。

2、登报丢失。及二寸近期彩照四张。

3、要有原材料申报市民政局。

4、区民政局报告给市民政局。

5、区民政局优抚科受理时间后,六个月后才能报市局优抚处,由优抚处报省厅补发。

哪些人员死亡后其家属的抚恤由民政部门负责?

根据民发[2001]317号文规定,从2002年11月1日起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有关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发放标准和计算办法仍按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列“抚恤金”科目。

2、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

3、金发放办法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即由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放。

第三篇:退伍军人优抚申请书

申请书

民政局:

我叫张XX,出生于1951年7月。是一名退伍老兵,我1969年11月1日,1975年3月1日退伍。现居住在洪碾村3组。

我退伍后一直在家务农,没有给政府增添任何负担。可现如今我已有65岁了,又患有高血压,还中了风,行动已经不很方便。老伴已经去世将近30年,孩子在外打工没有一技之长,收入微薄,在经济上不能照顾我这个老头子,在生活上更不能陪在我的身边。现在我的生活确实艰难,特申请政府给予我退伍军的优抚待遇,解决我的困难。

请政府审查批准。

申请人:张XX

2016-02-24

第四篇:关于参战退役军人优抚待遇申请的报告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是贵阳市白云区原贵州铝厂下岗职工xxx,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9月19日。我于1984年10月应征入伍,1984年10月23日起在中国人民解放军35xxx部队xx分队服役至1988年5月1日退役。在部队服役期间参加了云南麻栗坡老山地区的作战,并圆满完成了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退役后于1988年4月28日到贵州铝厂报到成为该厂一名热电员工,后于2014年3月31日贵州铝厂与本人解除了劳动合同,现失业在家以在外打零工维持生计。

根据退役军人优抚的相关文件精神本人应属于优抚对象,故特向贵单位提出优抚申请,望核实批复为盼。

特此申请

中请人:xxx 2018年8月26日

另附:原边防十二团十一连连长xxx同志和指导员xxx同志证明一份;本人退伍证复印件一份;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第五篇:民政局双拥优抚科年终总结

2008年,我区“双拥”和优抚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双拥”和优抚政策法规,坚持“以规范和建立优抚安置保障体系,依法维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努力为优抚对象解决实际问题,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指导思想,较好地完成了拥军和优抚工作计划和任务,双拥和优抚工作取得新的发展,创建省级双拥模范

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现述职如下。

一、广泛开展双拥活动,进一步提高双拥工作整体水平

为进一步巩固创建省级双拥模范区成果,提高全区双拥工作整体水平,区委、区政府于2008年7月召了开全区创建省级双拥模范区再动员大会,按照“巩固、发展、提高”的要求,在全区广泛开展了双拥活动,全区双拥工作得到新发展。

(一)强化了双拥制度的落实

我区党委、政府从政治的高度,把双拥工作纳入党政军的重要议程,纳入我区经济发展和部队建设的总体规划,对双拥工作的重大活动,领导亲自组织实施,亲自检查落实,对涉及军政军务的重大问题,亲自过问处理,对优抚安置对象驻军遇到的困难亲自协调解决。结合我区实际,落实了双拥共建、议军会、军地联欢联席会、军地领导走访、现场办公、节日互访慰问,党政领导过军假日等制度,区主要领导坚持主动上门征求驻军意见,对驻军提出来的困难和问题限期给予解决。2008年共建立了双拥点共6个,议军会8次,联欢联席会1次,军地领导互访、现场办公2次。

(二)加大国防教育宣传力度,增强创建意识

为使广大军人在社会和谐时期增强“爱人民、学人民、为人民”的自觉性,打牢了广大军民做好双拥工作的基础,把国防教育和双拥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和部队政治教育轨道,做到常抓不懈,充分利用电视、墙报、黑板报专栏等各种宣传媒介,全方位、多层次地宣传拥军优属、拥军爱民的优良传统和涌现出来的双拥典型事迹。全年共出双拥宣传墙板、黑板板4期,举办国防教育2次,受教育面达90%以上,进一步增强了全民国防观念和社会和谐双拥意识。

(三)广泛持久的开展双拥活动。

以“组织健全、政策落实、活动经常、关系融合”和创建双拥模范单位的要求,加强拥军优属活动,做到定服务对象,采取按户(人)分工包干,服务上门;定服务项目,定服务时间,每年在“八一”、“春节”期间,组织力量开展拥军优属活动,使拥军优属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二、优抚政策落实到位,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为了确保优抚工作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促进优抚工作的健康、规范、有序开展,今年以来,我们认真履行各项优抚工作职责,克服各种困难,积极创造条件,严格贯彻各项优抚政策,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全面落实,复退军人稳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我们坚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市工作任务及目标,通过深入排查摸底、加大稳控力度、强化督导检查、培养宣传典型、狠抓政策落实等举措,使稳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把握政策,落实措施。今年以来,我局多次召开了“参战、涉核”政策落实情况工作会议,并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对各有关单位和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详细讲解了有关政策和表格填写的要点。并要求具体工作人员一定要站在讲政治、讲稳定、讲和谐、讲大局的高度,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中央政策精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按时限要求落实到位。

二是认真核查,准确登记。去年,我们全面展开了对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并参战的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人员、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等各类优抚对象和退役人员的身份核查认定、统计汇总、待遇落实等项工作。今年全区有符合条件的各类优抚对象19人如实填写了调查登记表,并通过了省民政厅的审批。其中:川甘青藏滇地区平叛作战人员9人,中越边境自卫反击战人员7人,援老抗美作战人员2人,8023部队1人。

三是积极引导,细致工作。在认真抓好政策落实工作的同时,我们还要求民政局具体工作人员和各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工作人员深入细致地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真切了解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爱和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所作出的不懈努力,积极引导他们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继续保持和发扬革命军人的优良品质,识大体、顾大局,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带头遵纪守法,自觉抵制各种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言行,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为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再作贡献。通过耐心、细致地做工作,我区复退人员目前稳定,没有上访现象的发生。

(二)实行自然增长机制,抚恤补助标准逐年提高

我们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的要求,实行了优抚标准自

然增长机制,每年初都及时向区政府提交报告,逐年提高全区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2008年7月对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定期抚恤金的生活补助标准都作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其中:烈属为730-890元/月,因公牺牲军家属为630-730元/月,病故军人家属为590-630元/月;复员

军人为425-595元/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240元/月;老复员军人遗属248元/月;

(三)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看病难问题得到初步缓解

今年,我局在解决了重点优抚对象住房难的基础上,将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了解决看病难和生活难上。一是号召全区大力开展捐助活动,将捐助的资金全部用于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看病和生活问题上。先后为生活困难的40余人、看病难的10余人解决了有关经费。二是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办理了医保,参保费每年达2.4万元,为解决他们看病难问题提供了较可靠的资金保障;在市民政局医院和**医院建立了优抚医疗门诊,为69名重点优抚对象办理了优抚医疗卡,门诊费全免,医药费给予优惠,并连续两年为他们办理了医疗保险,投保金额每年1.38万元,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他们的看病难问题。今年出台的《**区特困群体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意见》中,又将重点优抚对象纳入了救助范围。

(四)优抚政务全面公开

今年以来,我们按照市局要求,规范了优抚政务公开。我区在去年加大了优抚政务公开力度,将各种优抚对象的发放标准、文件依据、执行时间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和统一,并制成标准的公开展板,广泛地对人民群众进行公开,增强了透明度。

**区民政局优抚科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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