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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精选)

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制度不仅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竞技场,持续规训着各类主体的思想和行为,具有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等重要作用。那么,制度如何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

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制度不仅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竞技场,持续规训着各类主体的思想和行为,具有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等重要作用。那么,制度如何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篇: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餐饮业燃气安全使用制度

为切实加强餐饮业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燃气安全使用制度及规定:

1、应该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正确使用瓶装液化气或管道天然气;

2、应当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燃气设施的使用、管理,适时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受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燃气安全知识;

3、使用燃气必须遵守有关燃气管理的法规、规章,并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技术规范,所使用的燃气、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质量标准,不得擅自拆改或超期使用;

4、餐厅、厨房内的燃气设施(钢瓶、减压阀、管道、法兰、接头、仪表、阀门、炉具等)必须每日检查,发现泄漏、阀门堵塞、失灵,胶管老化、破损等情况,应及时关闭阀门。检修时,不得在火险隐患未消除前使用明火;

5、餐厅、厨房和存放液化石油气的钢瓶的库房必须保持空气流通。不得将装有液化石油气的钢瓶倒置、加热、露天堆放;

6、液化石油气瓶应定期检查,应定期查看液化石油气瓶阀下的检验标志环,不应使用超期未检或报废的钢瓶。对于一般民用,YSP-35.5型(15公斤)液化石油气瓶每四年应检验一次,YSP-118型(50公斤)液化石油气瓶每三年应检验一次,对于使用期限15年的钢瓶应做报废处理;天然气计量调压装置应定期检测;

7、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严禁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8、燃气会导致橡胶和塑料老化,应使用专为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而设计的专用软管,软管和减压阀等易损易耗件应定期更换;

9、停止使用燃气后,应及时关闭阀门,切断气源;

10、 按规定配置防火、灭火器材,并逐步推行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11、 与供气单位签订安全用气协议,接受供气单位安全检查及技术指导;

12、 遇到燃气泄露的紧急情况,应立即消除所有明火,不要操作或动用任何电器或电子设备,打开所有门窗,保证足够室内通风,较大的气体泄露或着火,应立即疏散所有室内人员,并向119报警。

第二篇:集体宿舍燃气热水器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一、定期清洗热水器,6~8个月要清理一次,使热水器燃烧完全,减少有害物质的

排放量,同时还可节约燃气。

二、热水器使用时,保持室内空气对流通风,或在附近装一台排气扇,冬季使用

时把窗子关上,把排气扇打开,强制把废气排出。

三、停电时,禁止使用热水器。

四、严格按要求安装好烟道,千万注意在吹北风时,会发生烟气从烟道中倒灌的

现象。使用燃气热水器时要适当开启门窗,使空气对流,避免室内缺氧而引起人员窒息。

五、使用全自动热水器的用户一定要按时更换电池,避免发生爆炸事故,因为全

自动热水器是在打开水阀的同时,点火与通气同步完成。如果电池电压不足,煤气已出来,而点火不同步,延迟几秒钟,送出来的煤气与热水器空间内的空气混合达到5%~40%的比例(一般2~3秒钟就可达到此比例),此时,再有点火的火花出现,就有发生爆炸的危险,所以务必及时更换电池。

六、燃气泄漏怎样报修、处理

如果您的燃气设备发生泄漏,应立即打电话通知燃气公司修理。在燃气公

司检修人员未到之前,客户应关闭煤气开关,打开门窗使室内通风,并注意不要关闭或打开电器开关。

七、煤气中毒人员的抢救处理

发现有人煤气中毒,应立即打开门窗,并将患者抬到室外通风处,帮助患者做人工呼吸,中毒严重者要送有高压氧舱的医院治疗。

八、热水器、灶具的使用年限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其中明确

规定:燃气具从售出当日起,人工煤气热水器的判废年限为6年,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热水器的判废年限为8年,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为8年。

第三篇:燃气安全使用知识

一、如何正确使用燃气

1、使用燃气时,四季都要保持空气流通。

2、使用燃气时,要有人照看。建议使用带熄火保护装置的

“安全型灶具”

3、要经常检查连接灶具的胶管、接头,发现胶管老化松动,

应立即更换,在正常情况下,每18个月必须调换,接口

处要用夹具紧固。

4、不准自行接装、改装燃气设备。

5、装有燃气设备的场所不能充当卧室。

6、燃气使用后、临睡前、外出时,要关闭燃气阀门。

7、超过使用年限的燃气器具应及时更新。

二、怎样安全使用燃气热水器

1、燃气热水器的安装应请持 “专业上岗证书”的专业人员进行施工。

3、要严格按照热水器产品说明书要求安装和使用燃气热水器,安装燃气热水器排放废气的烟道管要使用内配管或金属管,并完好地与热水器的出气口可靠连接。燃气热水器排放废气的烟道管应单独设置。

4、经常检查燃气热水器烟道管、接口处,发现损坏和脱落,应及时调换与紧固,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修。

5、热水器每隔8个月要清洗保养。

6、禁止在浴室内安装非“平衡式强排风”燃气热水器。

第四篇:燃气使用安全知识

天气渐冷,许多家庭会习惯性的关闭门窗,这是冬季容易发生燃气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如何做到安全用气,请您做到以下几点:

1、使用燃器具前要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按要求正确操作。

2、使用燃气设备的房间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3、定期检查户内燃气管道是否漏气,检查方法为可用肥皂水刷在管道接口处如果有气泡冒出就是漏气。

4、检查灶具连接胶管处是否安装好管卡,发现老化、磨损,立即进行更换。

5、发现漏气时,要关闭排风扇、抽烟机等电源开关,不要在现场拨打、接听电话,立即打开门窗通风,并及时离开现场后拨打3667231进行报修,等待维修人员上门进行处理。

6、使用燃气灶具时,切记“人离火灭”,防止火被溢出的汤水或风扑灭,造成漏气。

7、如果长时间外出,切记把总阀门关好。

8、使用燃气具时,要确定燃烧正常后才能做其它事情,使用完毕后,请检查灶具开关及灶前阀门是否关好。

9、使用燃气管道设施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需要新装及拆、改、迁燃气管道的,必须由燃气公司的专业施工人员实施。

10、用户在装修房屋时,不要把燃气设施封闭在密闭空间内,需要隐藏燃气设施的,必须保证隐藏设施有一定的通风孔面积。

燃气使用安全知识

天气渐冷,许多家庭会习惯性的关闭门窗,这是冬季容易发生燃气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如何做到安全用气,请您做到以下几点:

1、使用燃器具前要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按要求正确操作。

2、使用燃气设备的房间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3、定期检查户内燃气管道是否漏气,检查方法为可用肥皂水刷在管道接口处如果有气泡冒出就是漏气。

4、检查灶具连接胶管处是否安装好管卡,发现老化、磨损,立即进行更换。

5、发现漏气时,要关闭排风扇、抽烟机等电源开关,不要在现场拨打、接听电话,立即打开门窗通风,并及时离开现场后拨打3667231进行报修,等待维修人员上门进行处理。

6、使用燃气灶具时,切记“人离火灭”,防止火被溢出的汤水或风扑灭,造成漏气。

7、如果长时间外出,切记把总阀门关好。

8、使用燃气具时,要确定燃烧正常后才能做其它事情,使用完毕后,请检查灶具开关及灶前阀门是否关好。

9、使用燃气管道设施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需要新装及拆、改、迁燃气管道的,必须由燃气公司的专业施工人员实施。

10、用户在装修房屋时,不要把燃气设施封闭在密闭空间内,需要隐藏燃气设施的,必须保证隐藏设施有一定的通风孔面积。

第五篇:胜利石油管理局 胜利油田分公司民用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基本要求 1.1规范内容的界定

1.1.1燃气是指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公公司(以下统称油田)区域内用于居民生活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1.1.2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气厂站、充装站、调压站、配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液化气瓶等的总称。

1.1.3 燃气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或设备,包括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报警器等器具。

1.2油田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油田监督、分级管理、用户负责”的管理机制。

1.3油田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燃气用户对自身安全用气负责。

1.4本规定适用油田燃气安全设施的建设、使用、保护和燃气器具使用等管理。

2、分工与职责

2.1销售事业部为燃气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燃气调配供应,监督燃气设施运行、维护与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2.2安全环保处为燃气使用安全监督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燃气综合安全监管与安全使用指导、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调查处理等工作;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燃气设施配套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工作。

2.3油区保卫处负责燃气火灾事故扑救与调查等工作,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作项目燃气设施配套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工作。

2.4规划计划部、基建处、公共事业管理部、销售事业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工程的燃气设施配套工作。

2.5财务资产部、财务资产处、规划计划部负责燃气设施配套防护项目的审批、资金使用等工作。

2.6党委组织部、劳动工资处负责燃气安全管理专(兼)职岗位设置工作。

2.7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油气集输总厂及临盘采油厂(以下简称供气单位)对经许可使用天然气的商用户,承担日常安全教育与入户检查义务。

2.8供气单位负责所辖区域燃气供应与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工作,定期开展燃气设施及商用户专项检查及隐患整改,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

2.9各社区管理中心负责本辖区用户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安全提示工作。

2.10各二级单位(含各社区管理中心)负责本单位员工的燃气安全教育,负责本单位户主家庭的入户检查工作;明确各级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及人员,落实燃气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各级燃气安全管理人员业务知识培训,为燃气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燃气检测工具。 2.11燃气用户应遵守安全用气规则,购买、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

3 管理内容与程序 3.1 燃气使用单位管理

3.1.1新建员工住宅项目应配套安装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 3.1.2 采取措施在本单位燃气用户范围推广使用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宜与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连锁。

3.1.3逐级签订“燃气安全使用承诺书”,责任落实到户。

3.1.4建立健全住户信息档案,主要包括员工住址、燃烧器具配备状况、报警器安装使用状况、警示牌设置情况等。

3.1.5 定期组织以老年户、边远户、外租户等“特殊户”为重点的秋末、春初燃气入户检查工作,

二、

三、四级单位的入户检查要实现全员覆盖。

3.2 燃气用户管理 3.2.1外租户燃气安全管理应遵循“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出租方对承租方安全用气负有连带监管与教育责任。

3.2.2 燃气用户不得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使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不得加热、摔、砸民用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气瓶,积极配合燃气安全管理人员的入户检查。

3.2.3室内燃气软管与燃具连接时,长度不应超过2米,并不得有接口,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

3.2.4燃气橡胶软管不得穿墙、顶棚、地面、窗和门。 3.2.5 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3.2.6 燃气设施及燃气器具的安装、改装、检测与维修,应由有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用户不得自行安装、改装或维修,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

3.2.7燃气器具为经过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准销要求的产品。 3.3供气管理

3.3.1 油田单位商用房出租户的燃气安全管理应遵循“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许可天然气使用的供气单位对承租方的安全用气负有连带监管与教育责任。

3.3.2按照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确保燃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且对人体、管道等接触特无害。

3.3.3成立燃气突发事件抢险抢修队伍。在油田范围内公开抢险抢修电话,每天24小时值班。

3.3.4抢险抢修队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和通讯设备,制定燃气突发事故抢险抢修预案。

3.3.5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在敷设有民用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民用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民用气燃气泄露报警装置。

3.3.6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应设置套管。套管与基础、墙或管沟等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套管与燃气引入管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3.3.7根据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室内燃气管道阀门宜采用球阀。

3.4设施与器具管理

3.4.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3.4.2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未经批准动用明火作业。

3.4.3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应按规定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 3.4.4气瓶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规定。

3.4.5气瓶检验机构应将达到报废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 3.4.6储存瓶装液化气的单位应设有专用气瓶仓库。气瓶仓库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3.4.7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消防等部门报告。

3.4.8供气单位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3.4.9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燃气安全应急预案演练。

4 检查与考核

4.1安全环保处对燃气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安装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4.2销售事业部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设施安全投诉。 4.3油田每年至少组织1次燃气安全专项检查。

4.4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按照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罚。

4.5未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未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的,由安全环保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6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占压燃气输配管道的,由安全环保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由销售事业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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