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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组织问题分析(通用)

农民合作组织问题分析第一篇:农民合作组织问题分析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问题研究鼓励和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已成为大陆当前农业生产关系调整的一个关键,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因应农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有效组织农业生产要素的一种迫切需求。

农民合作组织问题分析

第一篇:农民合作组织问题分析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问题研究

鼓励和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已成为大陆当前农业生产关系调整的一个关键,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因应农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有效组织农业生产要素的一种迫切需求。目前大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势头良好,但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需要在发展过程中及时汲取先进、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并加以修正和规范,才能少走弯路,真正发挥合作经济对农业产业化、农业现代化的支持和推动作用。

一、大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特点

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在我国的起步较晚,但不同历史阶段对农业经济的贡献都很重要。从1949年至改革开放初期,大陆农民合作组织历经30年的实践,对农业生产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伴随农业商品化、专业化的进程,农民合作组织逐渐由农业经济的推动力量变为体制障碍。进入80年代以后,逐渐出现的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以农户为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适应了农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显现出强劲的生命力和发展需求。90年代中期,国家农业部在陕西、安徽、山西、四川、河北、黑龙江等省进行试点推广,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起到了较大的带动作用。目前,在中央农业政策和国家规划的指导下,加上农民合作社法的即将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越来越快速、规范。

大陆目前倡导和推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谓是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称现代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强调“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突出独立经济行为能力。新型的农民合作组织与上个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的互助组、合作社、人民公社相比,有着根本的不同。至少表现在三点:(1)合作的性质不同,过去的合作是“政社合一”,兼具行政和经济职能,现代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单纯的经济服务组织,以追求组织成员经济利益为主旨。(2)指导原则有差异,现在推行的合作组织是市场主导的原则,过去的合作组织强调的是公有和计划的原则。(3)合作的内容有差异。现代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往往既有劳动的联合,也有资本的结合,过去的合作组织只有劳动的联合,不涉及资本。

大陆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技术、信息服务为主的非经营性组织,一种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实体型合作组织。非经营应组织主要以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形式存在,是由从事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的企业或农户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以产品和技术为纽带组建的社团性合作组织,主要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等信息服务,实行行业自律,在组织形式上比较松散。实体型合作组织的主要形式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从事农业经营的农户围绕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通过劳动与资本联合,实现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合作经营的目的。比较而言,以实体经营型合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经济利益联系紧密,合作效率高,更适合大陆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将是大陆主要倡导和推行合作组织形式。根据农业部的统计,大陆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总数已超过15万个,其中专业协会约占合作经济组织总数的80%,专业合作社仅占20%左右。因此,从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大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专业协会占有绝对多数,专业合作社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数量相对较少、涉及面比较窄,需要大力的引导和扶持促进其发展。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农业产业化的促进作用

上个世纪80年代实施至今的包产到户在大大激发农村经济活力的同时,也使得分散经营的小农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逐渐暴露出来,从而如何有效地增强农民组织化程度成为化解“三农”难题的一个关键。2004年至2006年,三个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家“十一五”规划均明确提出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定位和护航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即将出台;全国2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了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意见。这些政策和法律上的推动,目的是能够有效地解决农民组织化低这个症结,解决农业产业化发展所面临的生产关系保障问题。

农业在我国作为一个产业部门,显著的特点是农户生产规模普遍太小。没有规模化、标准化的生产,就不可能实现农业的产业化和现代化。大陆目前存在最普遍的所谓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是“公司+农户”形似,这一模式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带动了农业产业化发展,但实践证明还存在很多问题。公司和农户同是市场主体,可二者的市场主体地位又天然的不平等,在各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时候,分散农户的利益往往不能得到保障,也常常导致公司和农户之间违约率高、合同履行难的问题,同时也导致 “公司+农户”的组织成本高,面临同时被市场淘汰的威胁。问题的根本在于,这种模式终究没能解决农民组织化问题,两个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缺乏协调、过渡的桥梁。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将分散、弱势的农民有效地组织起来,共同应对外部市场。在此过程中,农民通过专业合作组织,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到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的各个环节,同时也能够以积聚的规模效益、标准化的生产方式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因此,“公司+组织+农户”的产业发展模式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具体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促进作用表现在:

一是完善了农业产业化链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企业协作配合,作为企业的生产基地,实行标准化生产,为企业提供安全放心的农产品原料,解决了困扰龙头企业的农产品质量问题。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将企业和农民紧密地联系起来,形成利益共同体,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互惠互利机制,增加了产业化经营的稳定性。

二是拓宽了产业化经营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既在农业产业化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又可以独立带动一个完整的产业领域,带动农民走向市场。

三是提高了产业化经营水平。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根据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建设与企业配套的标准化生产基地,确保了农产品加工安全,有效地解决了农产品走向国际市场问题;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业技术推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提高了农民生产技术水平。

四是有利于提高产业化经营的抗风险能力。农业面临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推进农业产业化,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十分必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为农户提供生产和市场信息服务,帮助农民解决农产品生产技术、产品销售等问题,对受灾农民给予补偿,能够有效提高农民抗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

三、如何培育中国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经过20多年的发展实践,对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快速发展开始逐渐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但如何促进?促进哪些类型?如何适应中国的实际?等等许多问题需要面对。

在诸多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中,最突出的当属专业合作组织的法人地位问题。现在强调较多的是对将来成立或已经成立却没有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身份的确定,据有关部门的典型调查,没有登记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约占75%。另外,对于相当一部分已经成立并且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真正转型为规范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需要根据条件变更自己的法人身份。这里会涉及到合作组织的功能定位、发展条件的路径依赖以及政策的适应性等多方面的问题。

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合作组织与政府部门的关系问题。大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形成类型多样,有政府部门组织创办的、有依托科技推广部门建立的、有依托企业创办的,有基层供销社合办的,也有科技人

员或种养大户带头创办的。等等类型中由农民自主建立的少,由政府部门组织或参与创办的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多头管理现象比较普遍,结果常常造成要么干预介入过多, 力度过大, 不能很好尊重农民意愿, 要么无暇顾及, 使其处于松散状态, 任其自生自灭。因此,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过程中调整好政府部门与合作组织之间的关系尤为重要。

对于采取什么途径和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比较普遍的观点是在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基础上多元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笔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既要兼顾现有基础,更要重视未来农业经济发展的需求,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同时,也要逐步规范和支持专业协会的发展。一方面,目前大陆注册登记的专业合作组织绝大部分是协会形式的松散型组织,在逐渐规范的过程中,专业协会仍将在农业经济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另一方面,国家在农业信息提供、技术推广等方面有无可替代的责任,而这些公共产品需要通过协会这样的非盈利、非经营性的载体来传递到农民。

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社认识会逐步提高,专业合作社与农民的经济利益联系也会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深入。以专业合作社为主要发展形式符合农业经济发展的要求,必将成为今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主流。从发展规律和前景可以预见,专业协会这种松散型组织,会有相当多逐渐面对被要求转型为合作社的诉求。

四、结语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市场经济在农业、农村经济中不断发展完善的必然产物,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的重要力量,是连接企业和农户的重要纽带,是形成“公司+组织+农户”产业化经营模式的关键环节。加大力度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现代化、标准化,解决“三农”问题的一条有效途径。

要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快速发展,还有许多困难需要克服,包括思想上的错误认识、实践中的浮夸作风和树政绩作风、部门间的利益协调等等。趋势使然,大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广阔的发展前景是可以清晰预见的。

第二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农业产业化经营存在问题及对策

赵淑敏

汤阴县地处豫北地区,总面积646平方公里,总人口4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8.7万人,农业劳动力23.3万人,计税耕地面积55.19万亩,全县土壤肥沃,水源充足,气候条件优越,盛产小麦、玉米、棉花、食用菌、蔬菜等农产品。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现状

近年来,根据农业发展新阶段、新形势的要求,汤阴县立足本地资源优势,通过大力招商引资,着力培育农业龙头企业,使龙头企业规模和效益明显提高。截止目前,全县共有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2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2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6家。通过围绕农业办工业,办好工业促农业,成为国家商品粮、优质棉基地县,中国食用菌行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县,全国食品工业强县,河南省畜牧产业化先进县,安阳市优质强筋小麦产业化先进县、农业产业化示范县。

2004年,全县“三超”(产值超亿元,利税超千万,带动农户超万户)农业龙头企业达5家,新建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4家,扩建年产值超千万元的农业龙头企业12家,全县农业龙头企业总投资达3.6亿元,利税达2.6亿元。

二、存在的问题

(一)龙头企业规模小,缺乏带动力。该县龙头企业普遍存在“低、小、散、弱”现象,突出表现在规模小,管理水平低,带动能力弱,加工水平不高,链条短,市场竞争力不强,扩张缓慢。2004年,国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各有1家,占全部涉农龙头企业的2%,绝大多数龙头企业尚处于起步阶段,真正能带动一批基地,牵动一个产业,并有较强应变能力的大“龙头”还较少,不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二)农民组织化程度不高,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一般地说,农民组织化程度越高,制度效率和经营效率就越高,经营成本就越低。如果没有农民适度而有效的组织化、龙头企业很难直接与众多而分散的农户打交道。该县多数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是松散的或买断关系,没有形成真正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没有有效的保障机制和利益联结机制,“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经常出现摩擦和矛盾,消弱了龙头企业抗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也不能正常地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限制了农业产业化的快速发展。

(三)微薄的利润使农户失去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动力

在产业化经营模式中,农户处于被动的、依从的地位,在利益分配上无法取得更多的发言权;在产业化内部分工中,农户主要负责生产和加工,对农产品的市场信息不清楚,对整个产业链实现的全部利润更是心中无底;与中介组织相比,农户显得单枪匹马,缺乏谈判的必要信息和经验。因此,龙头企业、中介组织与农户签订的合同,本应是双方利益协调一致的,但实际上却变成了一方提出方案,另一方被动接受,没有农户与中介组织讨价还价的余地。

(四)农产品质量较差,监控体系不完善。我县农产品仍然存在“优的不多,多的不优”的状况,无论从结构、质量、专用化、多样化来看,还是从贮藏、保鲜、运输、加工来看,与发达国家和国内先进地区相比,都有较大差距。同时,农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体系不健全,检验检测与监督控制乏力,严重地削弱了农产品的竞争力,制约了现代农业的发展。

(五)农民素质较低,难以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农民受教育程度低,现代农业科技文化知识少,很难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目前,全县经过全面科技培训的农民仅占5%左右,多数农民还是传统农业当家,靠土里刨食为生,商品意识不强,对现代科学技术接受能力差,应用能力低。

(六)产业经营趋同现象严重。由于农业生产周期长,信息传播渠道少,农民获取信息相对滞后,对市场、管理、技术知识掌握少,往往跟风发展,盲目追随,造成产业趋同。该县食用菌发展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种植公司很多,但水平普遍不高,没有形成联合,影响了科技含量的提升。

三、对策与建议

针对当前农业产业化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一)培育和壮大“龙头”

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中,“龙头”是其中的一个关键环节。要明确“龙头”企业的发展思路,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打破地域界限,部门界限,所有制界限,优化资源配臵,发展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立足于高起点、高层次;要运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龙头”企业,通过合同乃至产权联结,和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形成一批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大力推广农科教与“龙头”企业联姻,提高农产品加工产品的科技含量。

(二)发挥农户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作用

农户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环节,没有农户的加入就不能称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户的利益得不到切实的保证,农业产业化就难以推进。所以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可成立作为农户授权的代表和组织与中介组织进行合作谈判,在条件不成熟的地方,农户可

依托基层政府或谈判能较强,市场运作经验丰富的经济组织参与谈判或赋予农户完整的独立人格,让农户自律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及经济联合体依法独立开展活动。

(三)提高农民整体素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随着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机械化、商品化进程逐步推进,过去那种“体力型”的劳动力要逐步向“智力型”转移,因此,提高农业劳动力的素质,抓好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加大农村教育的投入。抓好农业技术培训,举办各类农民技术培训班,使每一个农民都有一技之长,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农业产业化经营知识,增强农民的市场观念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帮助农民尽快富裕。

(四)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发挥规模经济效益,土地集约化经营是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因此要解决土地流转问题,处理好土地使用权转让与稳定,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关系,处理好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与深化改革、提高土地经营集约化程度的关系,为土地经营集约化创造条件,为农业产业化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作者工作单位:汤阴县农业局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第三篇: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与面临的问题

作者:韩俊 秦中春等来源:中国选举与治理网2006年8月29日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8

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经历了自发发展和政府倡导发展两个阶段,发展成果和影响是显著的。从总体上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覆盖面偏低,内部治理多数不健全,合作紧密性还不强,功能和作用有限,目前已经到了促进其发展的关键阶段。

一、引言

我国传统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这三类大合作经济组织对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供销合作社创立之初,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其后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强化,逐渐变成了国有商业的组成部分,农民合作经济的实质不复存在。尽管供销社在探索“民办”体制方面进行了探索,但由于历史包袱太重、人员过多、管理不善、机制不活等各个方面的原因,相当一部分基层供销社丧失了为农民服务的能力,把供销社改造为农民合作组织的目标并没有达到。农村信用合作社也存在与供销社同样的问题。农村信用合作社全体社员对他们出资组建的信用合作社只有名义上的产权归属关系,而实际上的产权关系是模糊的,信用合作社没有真正成为合作金融组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承担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带有比较浓厚的行政色彩,往往只具备对社区内部事务进行管理的职能,而明显缺乏对农户提供服务的功能,合作属性较弱,对农民没有产生足够的吸引力。

改革开放以来,包括各种形式的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在内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发展,已成为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这些组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是在以农民为主体的前提下,按照合作制的基本原则组建和成立的,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制度安排。这些组织的发展是农村商品生产和农村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农民创造的结果。

1978年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又分为三个重要时期:一是改革的早期,整体上几乎没有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相关的系统活动,只是开始出现了一些合作经济组织的雏形。发展的类型以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为主,发展的目标主要是为解决农民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问题而存在。二是上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农产品市场化进程加快,一批生产经营型合作社产生和发展,但发展基本上处于自发发展阶段。三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新的生产经营型合作社发展很快,同时新一代投资型合作社也开始出现并发展,逐渐进入一个自发发展与政府推进相结合的新阶段。

二、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

(一)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已初具规模、广泛分布、多类型并存

调查表明,经过农村改革开放近20多年来的发展,我国部分省份和地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数量规模不断扩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覆盖面扩大,呈现了逐步加快发展的态势。截至2004年底,综合农业部等机构的统计和估算,全国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总数已经达到 15万个左右,拥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村占同期村民委员会总数的22%左右。参加组织的会员约2363万人 户,占乡村农户总数的9.8%。这些组织的发展在地区分布上,从经济发达的地方到经济落后的地方都有,中部最多,东部次之,西部最少。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分布最多的5个省是山东、湖南、陕西、河南和湖北,最少的省份为青海、海南、宁夏、新疆和福建等。

按照组织的形成背景划分,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和发展模式,大体有五类:第一类是由科技协会发起建立的;第二类是由农业技术推广站等政府事业单位及乡村干部发起建立的;第三类是由供销合作社发起建立的;第四类是由龙头企业发起建立的;第五类是由农村中的专业户、经销大户等自发建立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有农民专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两种。不过,由于现实中以农民专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冠名的组织并没有一致的判定标准,且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登记管理中也不统一,或者就未办理登记手续,目前还只能以名义上可以进行观测判断和初步统计分析。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具体范围主要包括:由农业部界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界定的由各级供销社系统组织农民按照合作制原则兴办的专业合作社;由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界定的由农民在自愿互利基础上组建的以科技为纽带的具有互助合作性质的技术经济组织等。

按照组织的目标功能不同,国际上一般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划分为投入型合作经济组织、市场营销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服务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我国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综合两年多来我们对全国的调查,现阶段总的情况是:各种类型几乎都有,既包括投入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市场营销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服务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包括粮食、棉花、花生、蔬菜、水果、畜产品、水产、农机等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还包括从村级到省级的各种级别和层次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这些组织在行业分布上以种养业为主,主要集中于商业化程度较高的特色种植业和畜牧水产业等领域,从事粮食作物种植的非常少。有些组织同时从事多项活动,包括农产品加工和技术信息推广等。从组织的类型看,大多数的组织属于技术经济服务型,主要是为会员农户,甚至为非会员农户,提供技术经济信息和一些生产资料的供应服务。

(二)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顺应了我国农村发展形势的需要,已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重要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村发展产业化的一种新的产业组织形式,同时也是我国农村先进生产关系一种新的实现形式。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和发展推动了农民的集体行动,整合了有限的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在促进农民发展产业、搞活经济、致富增收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强,推动了农村新的生产力的形成。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实践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农民从中确实得到了好处,扩大了生产经营的规模,降低了生产资料采购成本,降低了对外开展业务的交易成本,提高了谈判地位,增强了防灾抗灾抵御风险的能力,学习了先进技术,统一了技术标准,创造了产品品牌,提高了科学文化素质;二是政府多了一个工作的抓手,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产业的政策,加强了与农民的沟通、联系和服务,促进政府转变职能;三是其他市场经营主体的优势得到进一步发挥,如为产业化龙头企业带来了更加稳固的原料基地,降低了其交易成本,同时相互间也得到了制衡和压力,相互促进。根据农业部经管司统计,2004年,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和周边的农户代销农产品总量高达2亿多吨,代购化肥、农药、饲料、农膜等生产资料近1亿吨,经营服务盈余187亿元,其中有19%的盈余约36亿元返还给了成员,26%的盈余近50亿元用于股金分红,平均每个成员获得盈余返还和股金分红收入 364元。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可以提供的功能和服务中,负责提供内容最多的前五项依次是:负责推广新技术和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指导;为会员提供准确及时的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各方面的咨询服务;负责帮助会员获得销售合同或保证会员生产的产品的销售;专人指导会员如何使用生产资料。提供上述五项服务的组织占全部组织的60%以上。

根据调查,大部分组织能帮助会员销售产品,其次是帮助会员采购生产资料,而且通常价格都比单个农户从市场所能得到的要优惠。所购买的生产资料来源通常来自外部,来自内部会员生产的农资产品很少。所有组织都能为会员提供一定服务,只是服务的内容多少有所不同,通常技术服务和帮助销售产品是最基本的。从组织对会员提供培训的内容看,提供最多的培训是关于“种植养殖技术”和“质量管理”,这些也是目前小农户最需要的。培训通常是免费的,一般一次培训的时间为一天。

大部分组织能为成员提供供求信息、产品市场价格和新技术等方面的信息。部分也能提供关于产品市场走势、生产资料市场价格以及行业和产业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其中,“行业产业政策”和“新技术”通常从政府机构或社团获得;“生产资料的价格”从生产资料供应商处获得;“产品市场走势”、“供求信息”和“产品市场价格”主要从产品买方获得。这些信息的提供通常是免费的,同时无偿提供给非会员农户。

(三)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各具特色

根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都允许会员在符合协会规定的条件下自愿加入,大部分允许会员自由退出,也有的少部分对此没有规定。会员退出组织的数量很小,退出的主要原因是“改行”从事其他与该组织无关的活动,还有一些是因为组织没能提供原先所承诺的服务。会员退出时,有一半左右可以撤回投入资金,另一半不可以撤回或组织对此没有规定。大多数与土地有关的组织认为会员将土地转包之后,仍然可以继续保留会员资格,会员资格不会随土地转让而转让。

大多数组织对普通农户、专业大户和技术能手、购销专业户加入协会没有限制,有一些协会限制地方政府官员和社会团体人员加入。部分对会员加入的要求和条件主要包括:已经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的农民,生产出的产品符合特定质量要求的农民,由组织成员推荐或决定;生产某种产品规模比较大,超过一定数量,由组织领导推荐或决定。根据调查,目前大多数组织规定可以取消会员的资格、但不可以要求会员分担税款、不可以要求会员分担组织损失、不可以要求会员帮助偿还组织的贷款、不可以要求会员为组织贷款提供抵押品。有一部分要求会员提供所有产品和从组织采购所有生产资料。大多数组织规定会员可以通过组织销售产品和购买原材料。

根据调查,合作经济组织的收益在会员分配方式中,按经济组织销售的产品数量分配收益的稍多,其余是按由组织销售的产品价值和提供给组织的资金分配,两者比例比较接近,也有一部分不分配利润或没有收益分配这项活动,还有一部分其收入全部用于组织的开支。合作经济组织成本在会员中分摊的方式与收益分配方式基本一致,但是有一些组织仅由核心会员或协会管理层成员负担成本,尤其是在初创阶段。还有一些组织的成本从所收的会费和年费中支出。有不到1/3的组织表示没有进行成本分摊,其中有些组织表示会员通常都是独立核算,因此没有成本分摊。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本上都有书面章程。章程所包含的内容前五位是: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的主要任务和功能,组织的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权,会员加入和退出的手续或程序,会员的合格条件。涉及内容很少的主要三项为:选举会员代表或评选积极会员,协会成本的分摊方式,监事会的选举程序。基本设立了理事会和全体会员大会,部分设立了监事会,大部分有年度生产和发展计划。大多数是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员大会,有一些只在管理层换届时才召开全体会员大会。有少部分在需要时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召开全体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是提供技术咨询与培训,传达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文件或指示,选举或更换协会负责人。在组织的决策方式中,由理事会做出决定的活动主要包括八项:挑选新会员,决定为会员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开发新产品,进行新的投资,开除现有会员,寻找新的市场,挑选确定生产资料供应商,挑选确定产品购买方。

(四)合作经济组织的注册不统一,多数属于非营利性实体

从调查情况看,在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绝大部分已经登记注册,也有一部分没有登记注册。登记注册时间较早的有1988年前后的。2000年以前登记注册的协会基本上都是在1998年。其中,有半数以上的协会在农业部门登记,如地方农业局、农委、农办等,尤其是在浙江省和安徽省;大约1/4的协会在工商部门注册,成为经济实体;大约1/4的协会在民政部门登记,作为社会团体或群众组织。也有在两个部门同时登记注册,大多是在工商部门和农业部门同时登记;或者在三个部门同时登记注册的,一个为“工商部门+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一个为“民政部门+农业部门+科协”。

关于这些组织的法律性质,多数属于非营利性实体,也有的属于群众组织。目前这些组织在法定地位和法律援助方面,仍然非常薄弱。大部分没有可以依据的成立和商业运营的专门法律条款。超过一半的组织在成立和运营过程中没有获得过法律咨询或援助。多数认可的组织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主要为:可以签署销售合同,可以拥有自己的品牌,可以签署采购合同,可以拥有自己的银行账号,可以自有资产。也有被大约半数的协会认为他们应拥有以下权利:可以借贷流动资金,可以为会员贷款提供担保抵押,可以开办市场等。

根据调查,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并不是所有的都有银行账号,只有一半多一点有,且各个地方不一样。组织的财务状况一般对会员公开,也有少部分不公开。只有很少一部分组织有外部审计,大部分没有。只有少部分组织拥有资产。组织运转的流通资金,主要来自银行贷款、政府提供的支持、组织留有利润、会员借款和企业提供的借款。也有其他一些来源,如核心会员上交、会员集资、会费、招商引资和股金。组织进行新投资的资金来源与流动资金的来源基本一致。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外参股或控股企业的极少。

(五)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中不断出现新趋势和新动向

最近几年以来,受多种因素的推动和影响,我国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中出现一些好的新趋势和新动向。

一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主管部门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和发展所提供的支持不断增强,具体支持方式包括发布文件、提供资金补贴和实物支持、帮助组织在其他机构获得资金、减免税费等。其中的资金补贴,从400多元到20多万元不等;实物补贴,价值从600元到1万元不等,促进新组织的组建和已有基础的组织迅速发展壮大。

二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领域不断拓宽,已从蔬菜、瓜果等种植业范围扩展到粮食、养殖、旅游、农机、水电、科技服务、物业等各业,合作的深度也从单纯的生产环节扩展到生产、加工、销售全过程,涉及到加工、销售领域。

三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优势产业的依托性增强。专业合作社突出主导产业,发展特色产品,较好地适应了市场的需求;综合服务社从服务农民生活出发,突出综合服务,较好地满足了农民的需求,也启动了农村消费市场。

四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突破行政区域界限,很多以市场为基础,以产品为依托,实行跨区域发展。如北京大发正大公司发展了很多跨乡镇、跨区县的肉鸡生产协会,其中顺义区张镇肉鸡协会不但有其他六七个乡镇的农民,而且还有平谷县的农民。延庆县的小丰营蔬菜销售协会,在帮助本县农民销菜的同时,还帮助外区县农民销售蔬菜,带动了区域蔬菜产业的发展。

五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的社与社、合作社与公司之间的合作不断增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利益联结比较紧密的出资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占60%以上。这些组织中农户以土地、资金、劳力和技术等参股,形成以产权为纽带的新型经济共同体,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六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多样化、综合化、实体化,从协会型发展到生产经营型,从生产经营型发展到投资型,新一代投资型合作社已经出现并得到发展,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

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覆盖面偏低,合作紧密性还不强,功能和作用有限

截至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经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数量相对较少、覆盖面低、规模不大、入社农户占乡村总户数的比例小,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不同地区的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在一些重点产业和优势区域发展不足,比较有规模和符合我国优势农产品发展规划需要的跨地区、全行业性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缺乏,与我国农业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和应对国际竞争的需要差距还很大。

1.大部分组织起步晚,起点低,商业规模小。我国现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萌芽于上世纪80年代,起步于90年代,比较规范的发展时间更短。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相对于我国八亿多农民和目前的农业产业规模来说,数量还是太少。其发起方式大多数是由专业大户或技术能手发起的,他们能带动周边的农户组织起来,共同进入市场。此外,也有由地方农技推广部门和村委会发起设立的组织。组织的负责人也多为专业大户或技术能手,还有一些负责人为村干部、地方退休干部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个别人还分别担任或兼任县政协副主席、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农业局党委委员、镇政府农办副主任和信用社主任等。建立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这些发起人及其组建的实体的一个主要特点,是他们经营农业商务的实力有限,经营起点低,发展产业和商业经营的规模偏小。按目前平均每个组织不足200人户的规模,还很难发挥出专业合作和开展商业经营的规模效益。

2.带动能力弱,市场竞争力不强。表现为“五多五少”。一是目前各地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松散型为主的多,而成员之间产生产权关系、结成经济实体的真正意义上的专业合作社少。二是尚处于合作组建初始阶段,重盈利、轻服务,重分配、轻积累,有的甚至与农民还只是买断关系的多,进入可持续发展的成熟阶段的少,在发展产业经营、带动农户抵御市场风险方面的能力十分有限。三是在合作内容上局限于技术、信息等服务方面的多,属于农产品加工、销售环节的合作社以及新一代投资型合作社还比较地少。四是发展运作依靠企业、经营大户的比较多,依赖政府支持的较多,能够独立拥有自己的加工销售企业、开展了产供销一体化服务、能开展有组织的批量采购活动、创建了自己的品牌、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高、有市场影响度的少。五是产业覆盖面广,跨区域的多,但真正能够在我国粮棉油糖和苹果、柑橘等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具有很强发展带动作用的大型合作社十分稀少。

3.组织机构较为简单,合作水平低。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基本都属于孤立的基层组织,区域性的合作联盟较为少见,至今仍为组建全国性的农民合作组织联盟。由于缺乏一个合作经济组织的完整体系,严重制约了合作经济组织对政府决策的整体影响力。

4.对农民利益保护不够。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组建的过程中,并没有从维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共同利益出发,开展紧密的互助合作与联合,与社员只是简单的买断关系,农民对经济活动参与不够;相当一批合作经济组织仅仅停留在生产环节或技术方面的简单合作,并没有解决把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的问题;还有一些合作经济组织只注意保护核心层的利益,而忽视外围成员的利益。此外,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组织内部无经营收入、无实体、无积累、工作被动,导致对农

民无二次返利,内部无风险保证金,大的收益都归入业主、龙头企业、运销大户等手中,农民得到的实惠较少等问题,造成农民的利益得不到合理保证。

(二)规范性发展不足

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组织的结构有特殊的要求“民有”、“民管”和“民受益”,在发展和运行中需要有一套独特的条件和运行机制,因而其组建和发展具有一定的难度,要满足一定的规范性要求,才能实现良好的发展。在2005年我们对9个省140个合作经济组织的调查中,综合起来看,发展处于初步阶段的居多。按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的内容、组织结构和组织特定功能的发挥等指标分析,在调查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比较规范的好的典型不到整个调查数的一半。就是在发展比较好的地方,基本的情况也是通过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已经把农民“组织起来”,但合作起点低、组织任务定位不明确、合作的事业还不发达,距离“组织得好”和“发展得好”还有较大差距,合作经济组织还缺乏强有力的生存、发展和服务能力。考察现实中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后发现,很多形式和名称上标明为农业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很多不具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特征。

(三)内部治理多数不健全,制度创新任重道远

目前除部分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结构和内部组织机制比较健全外,相当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和发展在制度上还存在问题,合作基础比较薄弱,产权不清,内部治理结构残缺不全,管理运作不规范,影响组织的发展壮大。主要问题:一是在社会员的管理上,缺乏基本的加入和退出手续,仅靠一本花名册作为成员的入社凭证和身份证明。二是在产权的划分上,乡镇、行政村、自然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产权划分不清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归属变得不确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不明确。三是在民主管理上,虽然大部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都拟定了章程,成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但仍有一部分组织,社务不够公开,运作和管理随意性较大。一些合作经济组织没有规范的章程,宗旨模糊,职责不清,加上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制度不完善,民主氛围不够,致使内部缺乏活力。有的合作经济组织虽然有章程,但不是按章程办事,处于放任自流状态,比如一些挂名型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在一些地方,行政化倾向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不能坚持活动,流于形式,会内诸事民主少集中多,而且遇事往往听命于上级政府部门,活动也不受农民欢迎。四是在名称上,有的本是合作社性质,却挂协会的牌子;有的本是协会性质,却挂合作社牌子;有的本是公司企业性质,却也挂上了专业合作社或协会的牌子,戴上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红帽子”。五是在财务管理上,一些单位没有独立的财务,账目没有公开或根本就没有财务账目。六是在利益分配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成员的利益关系还不够紧密。七是在内部控制上,部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么是大户控制,要么是公司控制,要么是其他各种外部力量控制,这些并不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尤其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者阶层往往在乡镇村级干部中产生,造成了不良后果:一是农民的参与性就会大打折扣,许多农民认为合作社是某些领办组织或领导干部的事,对入股入社不太重视,很少参与管理,对其发展也不太关心,合作意识不强烈,也难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二是这些官员或准官员的身份是多重的,不仅要考虑合作经济组织价值的最大化,而且往往将其作为实现政治目标和文化目标等多重目标的工具;三是由于经营决策权、分配权都掌握在村干部手中,缺乏监督、约束机制,集体财产成了少数干部可以任意支配的“私有财产”,收入多少不明,钱的来龙去脉不清,少数干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造成资产严重流失。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

第四篇: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问题和对策

孔祥智周琳琅

摘要:本文指出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当前存在的问题,在这基础上提出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思路和对策。

关键词:农民合作经济专业合作

一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主要问题透视

1国家法律制度供给上的不足,导致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发展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开始,但至今还没有一部关于农民合作社的法律,因此,法律没有给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有的主体地位,无法界定它属于什么性质和类型的经济组织。工商部门无法对其进行登记注册。这样就限制了合作社的赢利性活动,无法满足许多农民合作组织的对外义务经营的需要和开展正常的经济活动如信贷融资及赢利义务。一些地方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界定为社会团体,合作组织就只能从事公益性活动,而不能从事赢利性活动。一些地方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界定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而由于目前不同部门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法规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十分突出,具体执行就非常困难。

2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小,服务内容单一,主要限于技术和市场销售服务,合作比较松散,利益紧密型的合作组织不多,缺少稳定性,难以抗拒较大的自然和市场风险。因而很难有效积极的带动广大农户,服务农民,扩大自身规模。而农民自身封闭性强,民主参与和合作能力低下,广大农村缺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育发展的良好社会资本和合作组织管理经营能人,则是制约目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

3合作组织内部缺少严格的制度规范和管理章程,内部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着严重缺陷。一是没有建立起社员所有的产权制度,特别是在政府部门牵头兴办和供销社领头兴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存在产权不清的问题,社员的主体地位没有真正确立;二是没有形成社员控制的决策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日常运作只要有会(社)长或秘书 长一人操作,普通社员的参与度低,合作组织缺乏向心力、凝聚力。大量调查表明,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能发展壮大的内在因素。

4政府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工作没有科学到位,一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和意义认识不足,实践中缺少有效的政策支持力度。目前在财政、金融、税收等优惠政策方面的供给,农民是最需要的,但恰恰是政府最不到位的,政府不能满足农民发展自己合作组织的政策需求。 但是,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基层政府在具体操作中,又存在对专业合作组织具体事务和实际运行干预较多的情况,导致许多合作社经营对政府的依赖性过强,失

去了合作组织的原来性质和本来意义。政府工作上的严重错位,这已经成为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实障碍。

二加快发展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思路和对策探讨

1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大意义

在当前具有合作精神的企业家供给不足,农民以及广大社会成员对真正的合作社制度缺少了解和认识、合作社立法问题没有解决的大环境下, 建议各级政府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提高各级政府成员及社会成员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引导广大干部从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现代农业、和实现农业制度创新、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战略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努力使各级政府意识到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是扶持农民,就是贯彻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关 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精神,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

2 在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刚刚发育发展阶段,不必强求统一或简单照搬国际经验,坚持边发展,边引导,边规范,鼓励各类不同主体自愿联合 多途径、多形式、多层次 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充分发挥农村能人和专业大户的示范带动作用; 鼓励农产品流通加工企业与农户通过合同关系或股份合作相互联结,形成“公司+合作组织+农户”的 产业化模式;鼓励县乡供销社和农技推广部门利用自己的信息、技术、场地、设备优势,结合科技兴农和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示范推广,牵头领办合作组织;县以上要围绕重点产业,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建设。县以下要将培育专业合作社为重点,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以资产为纽带, 发展具有行业特色的专业农民合作组织 ,以推进农业产业化。引导农民自愿组建以生产 、资金合作为主,集加工、服务、销售于一体的紧密型合作社,条件不成熟的地方可以办成技术、信息为主的松散型专业协会。

3必须坚持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始终以农民为主体,坚持“民办 、民管 、民受益”原则,使合作组织真正成为农民社员所有 、社员所控并为社员服务的农民自助组织 。

一是在合作方式上,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充分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合作意愿,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引导农民从自身利益出发独立开展生产、技术、信息、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联合和合作。只有坚持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民办性质,才能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认同和积极参与,而真正由农民自己根据需要,自愿组织起来的专业合作组织,只要内部结构合理,有能人带动,就会不断发展壮大,才能保持合作组织的凝聚力和生命力。只有这样的农民合作,才能在新的层次和意义上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世界农业发展的规律,符合世界合作组织发展的方向。

二是在组织管理上,坚持民主办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尤其是经济利益连接比较紧密的专业合作社,更要发挥农民社员的主人翁精神参与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的制定,并监督合作社的领导人按章

程办事。确保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

三是在办社宗旨上,坚持为社员服务,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无偿的技术、信息服务,无偿或低偿农资供应,保护价,最低价收购,或二次返利等,给社员享受实惠,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对外必须强调其赢利性质,从而使合作组织更好更快的发展,更好的为合作社社员服务。这符合国外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趋势。

4加快配套改革,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为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和政策环境,包括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制定产业扶持政策、提供公共物品、改善融资环境等。这是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对政府行政干预行为的否定,并不表明其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将无所作为。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在本国农民合作组织发育发展中都给予财政税收金融上的优惠政策,来推动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和农业的利益。我国的合作社还处在初级阶段,又面临严峻的市场竞争环境,政府对合作社的政策扶持更加重要和必要。当前特别在以下几个方面必须发挥关键性作用。

首先,要加紧制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合法身份,使其名正言顺与其他经济组织平等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国际经验表明,凡是合作社立法比较完备的国家,合作社事业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当务之急,必须尽快制定有关农民合作组织的法律。在此之前,建议地方政府出台有关农民合作组织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与此相关,解决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工商登记问题。目前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在工商登记中尚未取得单独的企业法人地位,影响了合作社业务的扩张和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开展。而农民合作组织希望尽早登记,但又怕按照普通企业纳税,心理矛盾重重。为此,建议以不同于社团法人和企业法人 的“合作社法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在税收方面以进一步优惠。

其次,加大政府对农民合作组织的财政、税收、信贷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收入实行税收减免制度,对新建立的农民合作组织给予一定财政补贴;同时,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额度,建立农业合作发展基金,用于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合作组织的生产发展、技术推广、贷款贴息、教育培训等。利用财政扶持资金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造有效的贷款担保机制。鼓励农村信用社加大信贷投入和信贷优惠,支持发展农民合作金融,以改善农民合作组织的融资环境 。广大农民在这方面存在强烈的制度政策需求,要求政府给以更加优惠和宽松的政策。

再次,政府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纳入执行政府农村经济政 策目标的组织体系中。在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推进农业企业化、开展农业科技推广、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等方面优先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重要的实施载体,创造各种机会发展壮大农民专业

合作经济组织。同时,由于单个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济规模小,服务功能有限,抗风险能力较弱,因此应当从政策上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一定区域内的再合作,形成更有效率的合作组织体系,充分发挥组织整体优势,以增强其与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与其他工商企业平等谈判的实力以及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

5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试点示范和推广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中国农村仍然是个新生事物。 广大农民虽然有渴望组织起来的需求,但是缺乏必要的知识储备和行动能力,需要政府的引导和帮助。各级政府可以在产业基础良好、农户经营的专业化、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方开展试点工作,组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 传播农民合作理念、澄清人们的模糊认识,普及合作经济知识,增强农民参与合作的兴趣和信心;利用研讨会、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培养合作事业的骨干、中坚力量和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人才。培育农民民主参与、经济合作等农村社会资本。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自身能力建设,培育合作社的组织凝聚力,打造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等. 以及建立合作社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关系, 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树立典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具有普遍意义、可以借鉴、推广的做法。

6加强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自身建设。

首先,要健全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包括合作组织章程、以社员为主体的明晰的产权制度、组织内部 机构以及财务管理公开制度,规范运作。其次,要增强社会资本和农民合作组织的凝聚力。合作组织在对内服务于社员,提供非赢利性服务的前提下,对外参与市场竞争,其盈余和积累归全体社员共同所有,对于可分配的盈余,在留取必要的公共积累后,要按照交易额返还给本组织成员。这是增强合作组织凝聚力和向心力的关键所在。此外,还要坚持社员民主控制和经济参与的基本原则,加强对合作组织成员的教育培训,使社员真正意识到合作组织通过互助实现自助的本质特征。政府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章立制、规范内部运作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增强内部凝聚力向心力等建设方面应起到有效的帮助、指导和服务作用。

7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家庭经营并行不悖地共同发展,不能以发展专业合作组织为由削弱或否定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

家庭经营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产生发展的基础,也是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旺盛生命力的根本前提。家庭经营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需要新型农民合作组织为它提供必需的各种社会化服务,以克服单个农户难以解决的困难,并在此过程中逐步完成对传统家庭经营的改造。因此,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不能也不会最终取代家庭经营,相反将不断推动家庭经营从低级到高级的过渡,使其在农村发展中的主体地位更加巩固。因此必须避免一讲合作,就否定家庭经营的片面观点和做法,必须认识到农民专业合作是新型农民合作,是以家庭经营和农民财产独立为基础、区别于传统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形式。

8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避免急功近利和急于求成。反对行政干预合作组织内部具体事务和具体运行。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自然发展过程,有它自身演进的客观规律,不能无视规律,以行政的强制性命令干预 和人为加速,更不能一哄而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基本条件是社会分工和市场经济的一定发展以及来自农民的的内在经济需求的客观存在,只有当条件成熟时,合作经济组织才能萌发和壮大。因此,出于农民自愿和自身经济利益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逐步发育发展的演化过程,政府必须顺应经济发展规律,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积极创造条件 ,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反对操之过急,更不能以政治需要代替经济需要,否则我们又会犯过去曾经犯过的错误。实践已经证明,依靠行政干预组织起来的专业合作组织 不但没有持久的生命力,而且会阻碍甚至破坏农业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这方面的教训是沉痛而深刻的,必须切记。同时,政府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干预 ,坚持“引导不领导,推动不强迫,扶持不干预”的基本准则,政府的角色不是去当农民合作组织的领导,去参与合作组织的决策和经营管理,而主要是为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制度和政策环境。总之,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育发展中一定要摆正确位置,重点加强引导、推动和扶持,而不能行政强迫和具体干预内部事务。

参考文献

[ 1]农村经济绿皮书:2002~2003年中国农村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M ] .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4

[2]郭晓鸣 吴永红中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现实分析[j]经济学家2004年 1期

[3]孔祥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认识 、问题与对策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年10 期

[4]苑鹏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推进农村小康社会建设[j]经济研究参考2003年(43)

作者简介:

孔祥智,男,1963年出生,汉族,山东郯城人,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农业政策分析、技术创新经济学。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周琳琅,男,1963年出生,汉族,浙江余姚市人,硕士研究生毕业,经济学硕士。主要研

究方向:中国农业农村发展研究。现为浙江宁波工程学院社科部副教授。联系电话: 北京:13552394278通讯地址:浙江宁波工程学院社科部Email:zll622091@sina.com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问题和对策

Present Problems and Policy on the Development of farmer’s cooperative

XiangzhiKongLinlang Zhou

Abstracts:

This article is to point out present problems and its basic policy of farmer’s cooperative in order to improve

Keywords:farmer’s cooperative, main problems, development policy

Post:Department of Social Science, NingboEngineeringCollege

Address:Wenhua Road, Ningbo City, Zhejiang Province

Postcode: 100872315016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问题和对策

孔祥智周琳琅

摘要:本文指出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当前存在的问题,在这基础上提出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思路和对策。

关键词:农民合作经济专业合作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宁波工程学院社科部

地址:北京中关村大街39号宁波市文化路

邮政编码:100872315016

第五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强化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近年来,星子县依托良好的资源优势和区域优势,农业和农村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农业产业化、组织化、现代化水平有明显提高,已基本形成了优质稻种植、生猪养殖、水产、茶果四大优势产业,但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

1、农业产业化程度不高。全县确定的四大产业产值占全县农业总产值比重不大,对农业增收贡献率不高。比如庐山云雾茶种植面积仅有0。7万亩,优质稻种植虽然面积大,但效益不明显。究其原因,主要是许多农民依然停留在“大而全”、“小而全”自给型生产结构模式上,市场参与意识不强;农村土地流转不畅等原因,产业化经营缺乏规模基础;过分强调市场主导作用,必要的政府引导服务未跟进,导致产业定位不明确,走了很多弯路。

2、龙头企业带动能力不强。一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少,规模小,产品质量档次低,技术水平不高,资金短缺,实力不强,导致市场竞争力弱;二是管理水平低。多为家庭式管理,缺乏先进管理理念;三是创品牌意识不强,社会认知度不高。

3、政策扶持力度不大。由于县级财力薄弱,尽管近年来加大了财政对农业产业化工作支持力度,但远远不能满足产业发展需要,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4、农业科技供给不足。农业科技供给难以满足农业产业化的需要,农业科技推广与农业生产需求之间存在较为突出的矛盾。先进实用型技术普及率不高和科技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还不高。农业社会化服务

体系尚待完善。

若要解除上述农业产业化制约因素,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笔者认为应强化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强化政府职能作用

我县农业产业化还处在初级阶段,需要多方给予精心的培育和扶持,尤其是各级政府要为她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在推行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政府的职能不是干预其经营活动,而是发挥服务职能,在规划、指导、扶持、管理上多下功夫。

1、谋划好农业产业化布局。利用资源优势和区域优势,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制订科学地产业发展规划,突出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在此基础上,规范和优化产业布局。做到农业产业与县域经济主导产业、传统产业与优势产业、“一乡一品”、“一村一品”与产业基地的有机的结合,。以发展旅游业引领农业产业,在现已形成的优质稻种植、生猪养殖、水产、茶果四大产业基础上延伸产业链,发展生态观光茶园、休闲垂钓园、农业庄园、农家乐、猪-沼-果生态园,让其相互渗透、相得益彰。

2、建立起农业产业化服务体系。一是建立信息化体系。要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信息网络,将龙头企业、批发市场、中介组织、专业大户和生产基地连接起来,建立信息资源采集、整理分析和定期发布的制度,把国家的产业政策、区域经济政策、国内外农产品供求和价格及新技术等相关信息,及时传递给产业化经营组织,为企业和农户的经营决策提供服务。二是建立农业标准化体系。

逐步建立健全地方农业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农业标准推广保障体系和农业标准监督实施体系。重点抓好无公害生产基地的建设与认定,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认证指导工作。三是建立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县乡镇农业技术服务的桥头堡作用,加强乡镇一级农技服务体系的建设和投入。四是建立农业市场服务体系。除了加强市场硬件环境建设以外,重点在市场信息、市场监管和流通服务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

3、制定相关产业扶持政策。认真抓好中央、省、市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围绕各项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配套措施,巩固和完善强农惠农政策;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支农力度,每年财政预算安排一定资金扶持优势产业和龙头企业;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争取银行信贷,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产业化建设;采取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办法,积极扶持名优品牌创建;对重点龙头企业在税收政策、规费上给予一定的倾斜等。

4、规范农业产业化经营管理。应制订出台不同类型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示范章程和合同文本,培训指导经营组织加强内部管理,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减少权益纠纷,从而有利于促进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发展。

5、组织好农业项目建设。用工业的思维谋划农业,实施项目带动,以项目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把农业产业化发展落实在项目上,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完善农业招商机制,举办农业专题招商会,扩大招商领域和范围,加强项目的跟踪、落实、管理与服务。力

争引进2个1000万元以上,,1个亿元以上农业项目,做大做优产业企业龙中的龙头。

二、强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纽带作用

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业产业化工作的重点来抓。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尚正处于起步阶段。当前既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依照市场机制运作,又要坚持政府的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只有这样,才能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和壮大。做到既不搞包办代替,更不搞行政干预和强迫命令,采取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开展培训与服务、帮助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等办法,“扶上马、送一程”,鼓励农民通过自觉的主动行为自下而上地开展互助合作,努力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

一是从实际出发,突出主导产业,重点围绕发展优质稻种植、生猪养殖、水产、茶果等优势农产品,认真做好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力争建设好5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好200名农民经纪人。

二是逐步规范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各项制度,按照先发展后规范的原则,打破行业、地域、所有制界限,有计划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组建协会,发展专业合作社。

三是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简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门槛和落实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措施。

四是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和服务,总结推广试点的经验及做法,探索合作经济组织在不同经济水平地区的适应

性,逐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和运行机制,

三、强化龙头企业带动作用

培育龙头企业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农业龙头企业上联国内外市场,下联千家万户,具有开拓市场、引导生产、深化加工、配套服务的功能。因此,要把农业龙头企业建设作为发展农业产业化的重要环节来抓,按照生产规模和发展需要来规划布局龙头企业。对规模大、起点高、外向型的农副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实行政策倾斜,从财力、物力、人力上予以重点扶持,促其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更好发挥辐射带动作用;要打破门户之见,鼓励支持多层次、多成分、多形式发展龙头企业。

一是抓好生产基地建设。按星府字[2007]38号文件要求,认真建建设好3个1000亩以上九江水梨生产基地,10000亩甜瓜生产基地; 1个1200头母猪原种场和1个年出栏5万头和20个年出栏万头肉猪生产基地;1个年孵化能力800万 的种禽基地;1 个年加工能力80万斤茶叶加工厂; 二是多种形式扶持龙头企业。通过有效整合财政、计划、信贷、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等资金,加大对龙头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及科技成果转化。三是大力实施名牌带动战略。以标准创品牌,靠品牌拓市场,向品牌要效益。创立一批在市场上叫得响、占有率高的品牌产品。

四、强化农业科技贡献作用。

科技创新是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强大动力和重要支撑。要积极加强农业产业化科技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利用好企校平

台,开展科研项目合作。要重点大力推进“五项创新”。一是大力推进科研创新。鼓励龙头企业通过走产学研相结合的路子或自办研发机构,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鼓励农技人员创办和领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二是大力推进品种创新。要推进农业龙头企业创名优品牌和农业标准化生产,积极开展创农业名牌活动;大力引进推广优质新品种,发展名、优、特产品。三是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大力推广立体种植、保护地栽培、病虫害综合防治、标准化生产、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生物工程等新技术,全面提高农业科技集成配套水平。四是大力推进素质创新。要针对重点产业,整合培训资源,提高培训层次,引导农民自觉接受科技培训。特别要加强农业技术特别是成套农业技术的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农户的科技意识、市场意识、合作意识、信用意识、质量意识等,使广大农户真正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五是大力推进机制创新,健全完善农业产业化科技服务体系。按照明确职责、分类指导、创新体制的原则,大力培育多元主体、多种成份、多种形式的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鼓励和支持农业科技推广单位与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横向联合,互动发展,形成推广机构与其他组织互为补充的农牧业科技推广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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