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第一篇:市政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市政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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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1、安全监理目标: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施工安全。
2、国家规定监理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
协助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1)认真审查设计图纸,重点对以下部分进行审查:
a.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建议设计单位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b.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c.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d.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否具备相应资格,是否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e.审核施工单位进场的机械设备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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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2)如遇到下列情况,下达“暂时停工指令”。
a.施工中出现安全异常,经提出后,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合乎要求时;
b.对已发生的工程事故未进行有效处理而继续作业时; c.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时; d.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问题,经指出后未进行改正或整改结果达不到要求时。
3、安全管理监理工作方法、手段
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具体落实到人。审查分包单位安全资格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加强巡视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1)在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时,有重点地检查以下方面的内容:
a承包人的安全组织与安全生产责任制: b承包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c承包人的安全教育;
d承包人的安全检查、考核、奖惩; e承包人工伤事故报告及处理。 (2)落实《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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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承包人应结合自己的实际,编印通俗易懂的适合于本工程使用的安全防护手册。在合同签字后10天内应将手册的复印件递交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批。手册亦应分发给承包人的全体职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有关人员。 (3)、督促把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a施工现场安全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生产的正确观念,培养安全生产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b施工现场安全教育的重点是岗位生产知识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安全思想、施工纪律和安全生产制度。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应有针对性,应结合工地特点和生产的实际情况;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应有计划,适时地有效地进行,经过培训考核,发给安全合格证。
c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包括定期教育及新工人、变换工种工人、特种作业工人的安全教育。职工新进场,未经安全教育不准上岗。采用新工法、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及技术复杂或危险较大的作业,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并有可靠的措施,才能进行作业。 (4)加强现场控制,督促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安全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
在日常监理工作中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承包人认真整改。对于 经常发生的同一类安全问题、以及当政府安检职能部门发现承包人忽视安全、违规施工或不符合文明施工的问题,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制定纠正措施,在督促及时整改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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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有效机制或制度实现常效管理。
a承包人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下而上形成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要做到专人专职,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岗位责任。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有力,反应迅速。
b承包人要根据参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进场实施之前制定出全面的切实可行的险情及紧急情况反映的预案和事故处理程序,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上报业主备案。
c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台帐,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制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d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现场张贴有关安全宣传标语和生产安全警示牌。
e承包人应加强施工车辆、施工现场道路及与地方道路交叉路口的车辆运行管理,树立明显的车辆限宽、限重、限高、限速等安全警示牌,严禁施工人员疲劳驾车,严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f特殊工种要持证上岗,监理工程师要定期检查。
4、安全、文明施工监理措施 (1)回填土工程
a.装载机作业时,在其作业范围内,不得同时有人从事平土作业。 b.打夯机工作前,应检查电源线是否有缺陷和漏电,机械运转是否正常,机械是否装置了漏电开关保护,按一机一开关安装。机械不准带病运转,操作人员应带绝缘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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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基坑(槽)的支撑,应按回填的速度,按施工组织设计及时要求依次拆除,即填土时应从深到浅分层进行,填好一层拆除一层,不能事先将支撑拆掉。
(2)挖土工程
a.挖土中如发现管道、电缆及其他埋设物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b.挖土时要注意土壁的稳定性,发现有裂缝及倾坍可能时,人员要立即撤离并及时报告处理。
c.人工挖土时,前后操作人员间距不应小于2~3m,堆土要在1m以外,并且高度不得超过1.5m。
d.每日或雨后必须检查土壁及支撑稳定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继续工作,并且不得将土和其他物件堆在支撑上,不得在支撑上行走或站立。
e.机械挖土时,起动前应检查离合器、钢丝绳等,经空车试运转正常后再开始作业。
f.机械操作中进铲不应过深,提升不应过猛。
g.机械不得在输电线路下工作。如在输电线路一侧工作,不论在任何情况下,机械的任何部位与架空电线路的最近距离应符合安全操作规范要求。
h.机械应停在坚实的地基上,如基础过差,应采取走道板等加固措施,在与挖空的基坑2m以内,挖土机不能停驶。运土汽车不宜靠近基坑平行行驶,防止坍方翻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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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电缆两侧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挖掘。
j.配合拉铲的清坡,清底工人,不准在机械回转半径下工作。 k.向汽车上卸土应在车子停稳后进行,禁止铲斗从汽车驾驶室上越过。
l.基坑四周必须设置1.5m高护栏,要设置一定数量临时上下施工专用梯。
m.场内道路应及时整修,确保车辆安全畅通,各种车辆应有专人负责指挥引导。
n.车辆进出门口的人行道下,如有地下管线(道)必须铺设厚钢板,或浇混凝土加固。
o.在开挖基坑时,必须设有确实可行的排水措施,以免基坑积水,影响基坑土壤结构。
p.基坑开挖前,必须摸清基坑下的管线排列和地质开采资料,以利考虑开挖过程中的意外应急措施(流砂等特殊情况)。
q.清坡、清底人员必须根据设计标高做好清底工作,不得超挖。如果超挖不得将松土回填,以免影响基础的质量。
r.开挖出的土方,要严格按照组织设计堆放,不得近距离堆于基坑外侧,以免引起地面受荷超载而引起土体位移、板桩位移或支撑破坏。
s.挖土机械不得在施工中碰撞支撑,以免破坏或拉损支撑。 t.开挖土方必须有挖土令。 (3) 施工用电和用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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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审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绘制施工用电布置平面图,报上级专业工程师及总工程师审核。
b.电工必须持电工证和经审验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c. 施工现场必须采用三箱五线制,一律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所有临时电缆必须采用标准五芯线,照明采用标准三芯线。架空、埋地都要符合要求,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d.总电箱、开关箱都要放置适当位置,要有重复的接地装置。严禁使用盘式拖线板电箱,不能用二只拖电箱连接使用。
e.建立各类电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做好书面记录。 (4)施工机械设备:
a.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01)。 b.大型机械设备,特别是起重设备和特种机械设备,必须报请上海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经报检合格方可使用。
c. 施工现场使用的所有设备经二级检查验收或特种所检验合格的设备,都必须悬挂合格牌、标明作业制度和责任人。
d.作业人员都必须持有效上岗证,做到定人、定机、定制度,并做好例保、交接、维修记录。
6.5 管线安全保护:
a.要开挖移动管线必须实行“三卡一单双监护”制度。 三卡:管线监护申请报告卡、管线交底卡、地下管线监护卡(俗称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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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公用管线施工配合业务联系单;
双监护:施工单位监护人员与管线单位监护人员到现场监护。 b. 地下管线两侧净距1m(含1m)所形成两条平行线内的区域为保护区,严禁用机械开挖。
c.吊车起吊作业等,既要考虑保护地下管线,又要按规定避让架空线,防止打断地下管线或碰撞架空线事故。
d. 在管线区域要防止重载造成移动、断裂。
第二篇:市政道路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工程名称
安 全 监 理 细 则
一、工程项目概况:
二、安全监理的依据: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3、施工组织设计。
4、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三、安全监理的范围:
1.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2.督促管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督促各施工单位对各工种施工操作人员、机械操作人员进行上 岗前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要以书面形式,有交底人和被交底人本人签字。
4.审核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5.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的安全防护措施;
6.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
7.进行质量安全综合检查。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8.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员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安全监理的内容:
1.审查施工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⑴《营业执照》; ⑵《施工许可证》; ⑶《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⑷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的配备等; ⑸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体系; 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⑺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及管理情况;
⑻各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⑼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
2.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和证明文件(总包单位要统一管理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⑴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写、审批: ①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写;
②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工会、设备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
③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④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报建设单位审批认可; ⑤ 安全技术措施变更或修改时,应按原程序由原编制审批人员批准 。
⑵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① 土方工程:
A 地上障碍物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 地下隐蔽物的保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C 相临建筑物的保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D 场区的排水防洪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E 土方开挖时的施工组织及施工机械的安全生产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F 沟槽开挖的边坡的稳定支护措施是否可靠和有效; G 路基开挖及填筑的边坡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② 模板施工;
模板设计中安全措施是否周全。 ③临边洞口作业:
A 临边作业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 洞口作业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④ 交叉作业:
A 交叉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施工机械之间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要求; C 现场是否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指挥。 ⑤临时用电:
A 电源的进线、总配电箱的装设位置和线路走向是否合理; B 负荷计算是否准确、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C 选择的导线截面和电气设备的类型规格是否准确; D 电气平面图、接线系统图是否合理、规范; E 施工用电是否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F 是否实行“一机一闸”制,是否满足分级分段漏电保护; G 照明用电措施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⑥安全文明管理:
检查现场挂牌制度、封闭管理制度、现场围挡措施、总平面布置、现场宿舍、生活设施、保健急救、垃圾污水、放火、宣传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4.审核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专业管理人员资格;
5.审核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安全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
6.审核安全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控制措施; 施工单位应提供安全设施的产地、厂址以及出厂合格证书
7.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8.现场监督与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要
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
① 日常现场跟踪监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监理人员对各工序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现场检查、验证施工人员是否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操作规程操作施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责令施工企业整改;
② 对主要结构、关键部位的安全状况,除日常跟踪检查外,视施工情况,必要时可做抽检和检测工作;
③ 每日将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在《监理日记》;
④ 及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汇报施工现场安全情况,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汇报,并作好汇报记录。
9.经八路北延、纬四路、纬五路、经十路北延、经十一路北延等道路均有横穿葛塘村、同坑村等路段,对过往上述路段的行人、车辆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警示牌、指示牌等设置是否到位进行督促和检查。
10.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如遇到下列情况,监理人员要直接下达暂停施工令,并及时向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汇报:
1.施工中出现安全异常,经提出后,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符合要求时;
2.对已发生的工程事故未进行有效处理而继续作业时; 3.安全措施未经自检而擅自使用时; 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时;
5.使用没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时; 6.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时;
7.出现安全事故时。
五、安全控制的目标:
本项目实施期间杜绝重大事故发生,减少和降低一般事故的概率。以“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指导,落实各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三篇:市政道路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理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寿县十迎路畅通工程的施工阶段安全文明监理工作。
二、现行与施工安全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规范、规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建筑法》《消防法》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3年版公路工程部分 3.《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 4.《公路工程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准》
6.《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12
8.与公路工程施工有关的行业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规章等
三、开工前的安全文明管理工作监理
1、应检查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情况,落实施工场地的围护、临时设施、五牌一图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2、要求承包商提供如下安全管理工作资料,报监理部审查:
1)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从业人员资格,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3)总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协议(有总分包项目发生时); 4)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5)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配套): a.临时用电方案;
b.土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含基坑支护设计与施工)、相邻建筑物的保护等; c.模板工程施工方案; e.特种作业施工方案等。
3、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应具备的基本安全条件:
场地三通一平、场地围护、临时设施、五牌一图等安全文明措施已完成,项目安全保证体系及组织机构已建立,人员资格符合要求并已按投标或与业主协商同意的人员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已完成进场人员的安全教育与交底, 1
总分包安全管理责任明确,施工组织设计及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已通过审批,临时用电已按用电方案施工完成并通过验收。
4、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时应注意的事项:
1)承包商报审的资料及方案应加盖与合同相同的印章(或有效的委托印章),有编制、审核、批准人的签名,施工组织设计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2)当报送的人员名单与投标时的承诺或与业主协商的人员不一致时,原则上应调换同等条件和专业的人员并书面申请经业主同意,所报人员中有非本单位人员时应提供有效的聘用手续,项目经理等主要人员变更时应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报备手续。
3)各专项方案应根据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特别是要满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四、施工组织设计与部分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审核与现场检查控制要点:
1、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符合工程特点,有针对性和有较为全面的安全技术措施,除应有土方工程、施工洞口及临边防护、场内运输及人行通道、排水、与外电架空线路的间距控制,防火、防毒、防雷等,临街、临人行通道、民房的防护隔离等一般性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有特殊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如爆破、脚手架等,此外还应有季节性施工安全措施,如夏季、雨季、台风季节等。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审查与现场控制要点:
临时用电方案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12的要求,作业电工必须持上岗,承包商应编制临时用电方案,并按程序完成审批(经企业安全技术部的负责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报送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批准)。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用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必须符合JGJ46-88表3.1.2所列数值。其中1KV以下为4m,施工现场机动车道与用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JGJ46-88表3.1.3的要求。其中1KV以下为6m。
施工临时用电应采用TN-S系统。
电缆线应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2
架空电缆最大弧垂距地不小于2.5m。
架空线路其线径、线间距离、高度、杆距、横担、拉线做法应符合要求,木制电杆稍经应不小于130mm。架空线路严禁架设在树上、脚手架上。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开关箱中必须设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30mA,动作时间0.1 s),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
临时用电方案需要变更时,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批准手续。临时施工用电施工完成,应由承包商安全部门对照方案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专业监理工程师备案。
临时施工用电线路应加强日常维护与检查,对存在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3、施工机械施工安全现场控制要点
现场使用的轮胎吊机和履带吊机均经劳动局检验合格,取得起重机械《使用许可证》。
吊机、推土机、挖土机、装载机等施工机械的操作人员和起重指挥人员均经国家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
各类机械在使用前必须对主要安全部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马上报告,修复后方可使用。
使用时,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吊机靠近电线的地方施工作业时,机械的各部位与带电体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汽车驾驶员及车辆应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合格有效证件,随时出示给安全检查人员检查,运输车辆配备倒车时会自动显示的倒车灯或倒车警笛。
驾驶员出车前必须对所驾车辆进行检查,在确认各安全装置齐全、有效、状态良好后才能进行作业,确保安全。
每天清理运输道路,防止跌落的散石扎破轮胎或蹦出伤人; 随时平整现场道路,保证车辆运行时有足够的稳性;车辆按规定速度和路线行驶,禁止超速超载;听从现场指挥;夜间作业现场要有足够的照明。
4、桥涵施工安全现场控制要点
桥涵开挖必须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进行放坡,当必要对桥涵侧进行支护时 3
必须进行有效支护,开挖土方严禁直接堆放在桥涵侧;
当桥涵有地下水时,要有有效排水措施,尽量保证干槽施工;
机械作业时要有专人指挥,桥涵开挖后两侧应进行必要的围护,设立安全明示牌,要有专人对边坡进行巡视观察,当有塌方迹象时应及时报告处理。
5、施工人员安全现场控制要点
参加施工的工人,要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中,坚守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设施。
分项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6、防台防突风控制要点
承包人应与当地气象局联系,并落实专人,坚持每天收听、记录气象预报,接到台风预报后,启动防台预案。
防台指挥系统:承包人必须建立防台指挥系统,设立防台专线,专人负责,24小时值班,加强防台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抗台物资:承包人必须做好抗台物资的准备和储备,做到物资品种齐全、数量充足。
善后工作:及时组织清理施工现场,检修施工设备,恢复水上设施,以最快的速度恢复生产,把台风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生活用水及食物和生活区进行杀毒灭菌,避免意外伤害。
7、施工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应自觉遵守有关安全法规,不下达有关违章作业的指令,及时制止违章指挥与违章作业行为。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安全监督工作,督促承包商安全管理人员到位,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做好安全施工的检查工作,对不符合有关规范和强制性条文规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及时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必要时报总监批准下达局部停工令。承包商在问题整改完成,隐患消除,经安全人员自检合格后向专业监理工程师申报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被停工的应填报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和复工申请,经总监批准后方可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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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施工现场遇实发安全事故时,应首先做好人员抢救和防范事故扩大的工作,及时向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汇报,同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协助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五、文明施工监控要点:
1、工地设置围墙、大门,建立门卫制度,施工道路及场地应硬化。围墙壁沿工地四周设置,高度应为1.8米及以上。工地出入口应设置洗车台,配置高压冲洗设施,设置污水沉淀池,运输车辆进出工地给城市道路造成污染的要及时清理。要保持施工道路通畅。
2、要在现场设立五牌一图和安全文明警示标志,施工机具应设立安全操作牌。进场施工人员应按规定配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3、临街建筑应在外侧沿全高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并在沿长度方向设置防砸棚。
4、材料堆放、机具应根据批准的平面图布置整齐。材料应设置铭牌,注明材料品种、规格及检验结果。建筑垃圾应集中堆放并及时清理运出场外。楼层上垃圾禁止向下抛洒。脚手架及防护棚、网上的废弃物要及时清理。
5、要建立工地安全防火管理制度,设置防火器材,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煤炉、电炉、液化气灶等。
6、要做好现场防止扬尘、噪音、烟气及泥浆污染,夜间施工超过规定时间应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居住区施工要采取防扰民措施。
7、要做好现场卫生管理,及时清理生活垃圾。
8、在建工程不宜作办公与宿舍,自行搭建的临时办公及宿舍应满足安全、卫生和防火要求。
芜湖中恒交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6年
月
日
第四篇: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办法及实施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工程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评选活动,提升评选活动的科学性、公正性及“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在市政行业的品牌作用,我会在广泛听取会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复查工作实施细则》,经中国市政工程协会2010年4月24日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办法》和《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复查工作实施细则》,予以颁发施行。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附:《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办法》
《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复查工作实施细则》
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精神,进一步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意识,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树立先进,促进工程质量和技术创新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是我国市政行业在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其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一流水平。第三条:“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组织评选,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在城市区域内投资额按工程类别划分为:道路及排水工程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桥梁及轻轨高架工程4000万元(含4000万元)以上;给排水构筑物工程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地铁及隧道工程1亿元(含1亿元)以上,且须至少相连接的一站一区间;综合类工程(堤岸、广场、垃圾处置、燃气供热工程等)4000万元(含4000万元)以上。其中,广场土建部分投资额不少于总投资额的60%。
第五条:外资独资建设工程及由外资企业总承包的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参评工程申报条件
1、工程立项、报建手续完备,符合工程建设程序规定;
2、施工期间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3、未拖延合同工期;
4、获地级市文明工地称号;
5、工程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要求;
6、工程建设中采用技术创新成果,且社会效益明显;
7、申报参评的工程项目,必须是竣工后经过一年使用期检验,且已备案或验收。
8、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优质工程称号,或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政工程协会评选的优质工程称号。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七条:单项工程由承担工程主体的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申报;群体工程由负责组织施工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申报。申报材料必须注明主要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参建单位承担工作量道路及排水工程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桥梁及轻轨高架工程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给排水构筑物工程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地铁及隧道工程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综合类工程(堤岸、广场、垃圾处置、燃气供热工程等)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申报单位须向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政工程协会申报;没有成立市政工程协会的向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住建厅、直辖市建委申报。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政工程协会或住建厅(建委)根据申报单位上报的材料认真进行审查、初评,并在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审意见,加盖印章。同时将审查的原始记录以正式函件一式两份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各省申报项目最多五项,并在推荐函中注明推荐排序的具体意见。
第十条:“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 申报材料及要求:
1、“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
2、创优计划一式两份;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式两份;
4、监理评价报告一式两份;
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一式两份;
6、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优质工程的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或由省协会出具获奖证明函);
7、反映工程全貌及工程质量的DVD片(限时间5分钟)一盘;
8、反映工程全貌及关键部位质量情况的彩色照片8张以上,其中4张为竣工照片。
9、DVD片和工程照片要求图像清晰,构图完整、可观性强,能反映工程特点及科技含量和质量水平。
第十一条:“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申报工作于每年八月三十一日结束。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十二条:申报工程项目,经过初审符合申报条件后,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组织复查组对申报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复查。
第十三条:工程复查内容:
1、听取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养护管理单位关于施工及质量情况的介绍;
2、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3、查阅内业资料;
4、座谈及反馈意见。
第十四条:重大管道工程、净配水厂及污水处置结构等隐蔽工程,须在施工过程中,报请中国市政工程协会进行实体工程质量状况的查验。
第十五条:复查组负责对复查工程写出复查报告,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技术质量部。
第六章 评审
第十六条:“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评审,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会长、副会长及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实施。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根据复查报告和反映工程全貌及工程质量的DVD音像资料进行评议,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半数以上赞同票通过,确定为中选工程项目。
第十八条:“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组织实施。
第七章 奖励
第十九条: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召开表彰大会,对荣获“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项目的主要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颁发奖杯、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对荣获“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项目,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名义在有关的全国性刊物上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一条:建议获奖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为获奖项目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有关部门在招投标时,对获奖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准请客送礼或超标准接待。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礼品、礼金。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消工程复查或评审委员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申报表
二0一0年四月
“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复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负责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审前的申报项目复查,具体工作由协会技术质量部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复查方式为现场复查。
第四条 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复查工作开展时间,为每年9月~11月份。
第五条 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复查组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组织专家成立,各复查组由三至四人组成,设组长一人,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派员担任联络员。
第六条 复查组组长对本复查组的工作质量和工程评价意见负责,并组织撰写各个申报项目的复查报告,对组内全部复查项目进行排序并提出推荐与否的具体意见,完成全部复查项目的综合复查报告。
第七条 联络员负责传达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对当年复查工作的具体要求;与申报项目所属省级市政协会进行联络,保证组内各复查项目工作衔接顺畅;核查申报项目基本资料;整理汇总本组分项复查报告和综合复查报告报协会秘书处。
第八条 复查组成员在组长领导下,完成工程复查相应的内业资料、外观质量和现场实测的查验工作。
第九条 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复查程序:
1.观看工程建设影像资料,了解工程概况;
2.听取项目申报及参建单位对工程建设情况的介绍;听取工程建设监督单位、设施管理单位对申报项目的意见;
3.查看保证工程质量的内业资料;
4.现场检查工程外观质量,进行必要的现场实测; 5.对参评工程进行评分,议定复查意见; 6.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反馈,对申报项目进行点评;
7.形成申报项目的复查报告。
第十条 道路及排水工程、桥梁及轻轨高架工程、给排水构筑物工程、地铁及隧道工程、综合类工程分别按附表1~5规定的项目进行查验,评分实行扣分制。
第十一条 项目复查报告由工程概况、工程评价、存在问题和复查意见四部分组成。
1、工程概况包括的内容为:工程名称;工程简介;开竣工日期;验收日期;项目造价;获省级荣誉奖时间、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全称。
2、工程评价包括的内容为:工程特点、内业资料和外观质量评价。工程特点应突出其科技含量和施工难点,内业资料评价应突出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性。外观质量评价应突出其示范效应。
3、存在问题应包括可行的整改建议。
4、复查意见应明确是否推荐。
第十二条 复查组综合复查报告包括的内容为:复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复查项目的分类共性分析;项目的综合排序及不推荐项目的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 复查组在复查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向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提交各申报项目的复查报告和综合复查报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起执行。
第五篇:烟台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 录入:cpp p关于印发《烟台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建设部《工程质量《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
二○○六年三月二日
烟台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实体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导则》、市建设局制定了《烟台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认真贯彻执行。:《烟台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1 基本规定
为了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建设部《工督工作导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桥梁、隧道、给水、排水、、燃气、供热、垃圾处理、城市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据施工图设计文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监督机构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方式;
2 突出检查结构质量和使用功能,其中重点抽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它涉及结关键部位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应当设置质量监督
3 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重点是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等4 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抽测,监督人员应当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
2 道路工程
监督机构应当对下列关键部位和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路基:
1.1.1 土石方的压实度及灰土处理的含灰量; 1.1.2 弯沉值;
1.1.3 加州承载比试验记录; 1.1.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监理平行检查记录。
.2基层:
1.2.1 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报告、混合料配合比; 1.2.2 压实度;
1.2.3 弯沉值; 1.2.4 强度; 1.2.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监理平行检查记录。
.3面层:
.3.1 沥青砼、水泥砼、水泥砼面层伸缩缝填料以及土工织物材料出厂合格证、检进场验收记录、沥青砼、水泥砼配合比;
.3.2 压实度; .3.3 弯沉值; .3.4 宽度、中心高程、横坡、平整度、厚度、纵横顺度;
.3.5 水泥砼面层伸缩缝填充料密实饱满度; .3.6 抗滑性能; .3.7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监理平行检查记录、沥青砼测温记录;
监督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1 路床宽度、中心高程、横坡、平整度、轴线位置;
.2 基层宽度、中心高程、横坡、平整度、厚度、轴线位置;
.3 人行道、侧平石、收水井、检查井的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 .4 人行道强度、平整度、高程、横坡,侧平石几何尺寸、顶面高程、直顺度,收水井与路面的高差; .5 附属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监理平行检查记录。
.6 道路绿化苗木进场检验报告;
.7 道路绿化穴、槽、树池的尺寸;
监督抽测的项目宜包括: 1 道路压实度与弯沉值、含灰量;
2 结构层厚度与强度; 3 道路几何尺寸; 4 混凝土预制构件强度; 5 园林植物生长所必需的最低种植土层厚度;
6 其它需要检测的项目。
3 桥梁工程
监督机构应当对下列关键部位和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 桩基础: 1.1 桩基施工方案及方案审批;
1.2 预制桩的产品合格证和验收记录、复试报告;
1.3 预制桩接桩材料合格证、复试报告;
1.4 灌注桩原材料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复试报告;
1.5 桩基成孔质量、钢筋笼质量、桩位、柱径;
1.6 桩基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7 混凝土强度及评定(含同条件养护);
1.8 桩基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报告;
1.9 桩基础质量验收记录。
2 现浇混凝土结构:
2.1 现浇混凝土结构施工方案支架模板等专项方案;
2.2 原材料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复试报告;
2.3 钢筋制作、成型、安装质量;
2.4 混凝土配合比、强度及评定、弹性模量;
2.5 现浇混凝土主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 装配式结构
3.1 吊装方案及审批;
3.2 原材料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复试报告;
3.3 构件出厂合格证和进场验收记录;
3.4 吊装记录;
3.5 节点处理;
3.6 装配式结构主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 砌体结构
4.1 原材料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复试报告;砂浆配合比、增加砂
4.2 砌体结构整体质量检查、砂浆强度等级、砂浆饱满度、灰缝接搓处理。
5 钢结构
5.1 钢结构桥梁主体施工方案及审批;
5.2 原材料(钢材、焊接材料、高强螺栓、防腐涂料)和半成品合格证、检验报告、记录、复试报告;
5.3 钢结构焊接质量; 5.4 高强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厂家试验报告和安装前复验报告;
5.5 高强螺栓扭矩系数复验报告;
5.6 焊缝探伤报告、焊接工艺评定;
5.7 构件安装记录和现场安装质量;
5.8 钢结构主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 预应力
6.1 预应力张拉专项方案及方案审批;
6.2 原材料、成品(预应力筋、锚具、夹片、波纹管)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复试报告;
6.3 千斤顶校验报告;
6.4 张拉设备静载锚固性能试验报告;
6.5 预应力张拉应力值、伸长量、每端滑移量、滑丝量、张拉记录;
6.6 孔道压浆配合比、试块强度、压浆记录
7 其他
7.1 支座、伸缩装置、防水层涂料、排水系统、通风孔等成品合格证、检验报告、记录、复试报告; 7.2 桥台后填土压实质量;
7.3 伸缩缝宽度、平整度、外观质量;
7.4 桥面沥青混凝土要求按照道路有关规定检查;
8 大中型桥梁、新型结构桥梁、曾出现过质量事故(问题)的桥梁成桥鉴定的动、评估报告;
监督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1 现浇混凝土结构模板验收记录;桥面铺装层钢筋网片质量、铺装层厚度、平整度、砌体结构砂浆饱满度;
2 桥面防水层施工质量;
3 沉降缝设置宽度、垂直度;
4 栏杆安装质量;
5 泄水孔设置情况;
6 钢结构涂装质量检验记录和涂装外观质量;
7 桥梁总体线形、外观质量。
监督抽测的项目宜包括:
1 混凝土结构强度; 2 钢筋数量、位置、连接、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3 预应力材料性能;
4 支座性能;
5 整体与部位的几何尺寸;
6 钢结构防腐层厚度、焊缝等级;
7 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
4 隧道工程
监督机构应当对下列关键部位和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 地基处理与桩基、基坑支护结构、主体结构的施工质量、试验检测、隐蔽验收:
1.1 地基处理
地基处理的施工方案;
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和复试报告;
地基处理的施工记录和施工质量 地基处理效果的检测报告。
1.2 桩基础:
桩基施工方案及方案审批;
预制桩的产品合格证和验收记录;
预制桩接桩材料合格证、复试报告;
灌注桩原材料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复试报告;
桩基成孔质量、钢筋笼质量、桩位;
桩基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混凝土强度及评定;
桩基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报告;
桩基础质量验收记录。
1.3 基坑支护结构
基坑支护的施工方案及审批,如为深基坑支护,应有专家论证意见;
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和复试报告;
施工记录、隐蔽验收记录和施工质量; 基坑支护效果的检(监)测报告。
1.4 主体结构
1.4.1 盾构法施工
原材料、盾构设备等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复试报告;
工作竖井后座结构尺寸、强度和刚度,基座导轨高程,轨距及中线位置等;
盾构组装质量,中线位置、高程控制质量;
管片制作、拼装质量(含防水质量);
壁后注浆质量;
1.4.2 矿山法施工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复试报告;
隧道开挖方法及质量;
初期支护质量:钢筋格栅加工安装质量、喷锚支护质量等;
防水层铺贴质量;
二次钢筋混凝土衬砌质量:钢筋焊接安装质量、施工缝与沉降缝等细部构造防水施混凝土衬砌厚度、外观及强度质量; 1.4.3 盖挖法、明挖法施工
原材料、钢结构出厂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复试报告;
钢筋制作与安装、连接(机械连接、焊接、绑扎)件检测报告和施工质量;
板制作与安装质量和预埋件、预留孔位置;
混凝土配合比及计量情况;
混凝土浇注记录;
混凝土抗压强度及评定;
混凝土抗渗等级检测报告;
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
防水层施工质量、施工缝与沉降缝等细部构造防水施工质量;
回填质量(包括厚度和压实度)。
2 基坑开挖与支护、混凝土、钢筋、钢结构制作与安装、盾构管片安装、横向联结构防水、隧道抗渗堵漏及其他涉及结构安全与耐久性的关键工序验收:
2.1 地基处理验收记录、桩基质量验收记录、基坑支护质量验收记录、基坑验收记2.2 钢筋加工与连接验收记录、钢筋成型与安装验收记录; 2.3 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4 钢结构制作与安装质量验收记录;
2.5 盾构管片安装质量验收记录;
2.6 地下防水质量验收记录;
2.7 抗渗堵漏质量验收记录。
3 预制管片的单块检漏检测报告和水平拼装验收记录;
4 基坑位移、地面沉降、隧道轴线、结构限界等与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环境影响要指标:
4.1 基坑监测记录;
4.2 地面、构筑物沉降观测记录;
4.3 隧道轴线测量放样记录与复测记录;
4.4 结构限界测量记录;
4.5 道路面层平整度、压实度、抗滑性能。
监督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1 设备安装 1.1 电气设备
原材料、半成品及设备出厂合格证(含3C认证证书)、进场检验记录和复试报告;
电管的安装质量;
导线规格和连接;
配电箱、盘安装;
电气保护接地和避雷接地;
绝缘和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2 通风设备
原材料、半成品及设备出厂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
风机安装质量;
调试记录与风速、风量等测试报告;
通风空调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3 给排水设备
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 主要阀门、管道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管道安装质量(钢管、铸铁管、混凝土管、硬聚氯乙烯管)与管沟施工质量;
设备及附件安装质量;
给水管道水压试验;电机水泵使用功能检验;
管道、管沟的标高、位置、坡度;
管道的固定与防腐处理;
给排水工程验收记录。
1.4 自动化控制与监控设备
原材料及设备出厂合格证(含3C认证证书),进场验收记录;
调试记录和测试记录;
监控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5 消防与报警设备
原材料及设备出厂合格证(含3C认证证书),进场验收记录;
调试记录和测试记录;
消防主管部门专项验收文件。 1.6 照明设备
原材料及设备出厂合格证(含3C认证证书),进场验收记录;
调试记录和验收记录;
绝缘和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照度检测报告。
2 内部装饰
原材料产品合格证及进场验收记录;
吊杆和龙骨的设置间距、数量和规格尺寸;
防火处理;
警示标志条与检修通道门框安装质量;
饰面板、饰面砖安装质量;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 外观质量
饰面板外观质量;
路面外观质量; 防火层外观质量。
4 几何尺寸(净空、净宽、路面宽度、检修通道门尺寸、设备柜门尺寸)
监督抽测的项目宜包括:
1 衬砌混凝土强度。
2 衬砌受力钢筋数量、位置与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3 管片拼装质量:
管片拼装按设计要求进行; 防水密封条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粘结牢固,平整,防水垫圈无遗漏;
螺栓质量及拧紧度符合设计要求;
衬砌环直径椭圆度;
隧道圆环平面位置;
隧道圆环高程;
相邻管片的径向错台;
相邻环片环面错台;
4 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路基基层及面层的中线高程、压实度、强度、平整度。 5 给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工程
给水和污水处理工程
1 监督机构应当对下列关键部位和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1 地基与基础工程
1.1.1 施工方案及审批;
1.1.2 原材料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复试报告;
1.1.3 天然地基验槽记录、人工地基承载力试验检测报告及回填密实度试验报告;
1.1.4 桩基成孔、钢筋笼质量、桩位及混凝土强度、桩长、桩径;
1.1.5 桩基施工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桩基检测报告;
1.1.6 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收文件。
1.2 给水、污水处理构筑物
1.2.1 施工方案及审批;
1.2.2 原材料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复试报告; 1.2.3 钢筋加工、成型、安装质量;
1.2.4 混凝土试配报告,抗压、抗渗试验报告、同条件养护试验报告;
1.2.5 池体构筑物满水试验报告、池体构筑物沉降观测检测报告;
1.2.6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2.7 给水、污水处理构筑物工程验收文件。
1.3 预应力、钢结构、消化池、沼气罐等特殊工程
1.3.1 原材料(预应力钢筋、钢材、连接材料、焊接材料、涂料)合格证书、检验场验收记录、复试报告;
1.3.2 预应力张拉施工质量及资料;
1.3.3 钢结构工程验收文件;
1.3.4 消化池保温、防腐(特别是顶部内衬防腐处理);
1.3.5 消化池满水试验、气密性试验;
1.3.6 沼气罐沉降观测;
1.3.7 沼气罐焊缝质量、无损探伤检测;
1.3.8 沼气罐气密性试验; 1.3.9 调试记录。
1.4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1.4.1 机电设备的订购合同、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说明书、运行及保养手册、性能、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况、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进场开箱验收记录;
1.4.2 设备运行单机调试,联动调试;
1.4.3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验收文件。
2 监督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2.1 基坑施工平面、开挖断面、基底标高及其他高程测量;
2.2 构筑物、建筑物施工平面、高程测量;
2.3 构筑物、建筑物模板支撑质量及验收记录;
2.4 建筑物、构筑物的净空、净高、柱间距等几何尺寸;
2.5 混凝土施工缝的设置、处理,各种预留孔洞、套管、堰口、安装铁件平面定位、量;
2.6 建筑物楼地面、外墙平整度、平直度;
2.7 建筑物、构筑物外观质量;
2.8 钢结构安装前的测量定位,支承面、地脚螺栓的校验; 2.9 钢结构安装与校正、连接与固定质量;
2.10 钢结构的连接和涂装防腐质量;
2.11 沼气罐安装预埋件的偏差控制;
2.12 沼气罐安装罐底局部水平度、罐壁垂直度、壁板局部凹凸度;
2.13 沼气罐安装浮顶升降平稳,导向机构、密封装置无卡涩现象;
2.14 沼气罐防腐质量;
2.15 设备基础定位、标高及几何尺寸;
2.16 设备安装的水平度、垂直度及稳固度;
.2.17 设备接管、接线的合理性和美观性及设备支架牢固度。
.3 监督抽测的项目宜包括:
3.1 混凝土抗压、抗渗强度;
3.2 钢筋探测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3.3 消化池保温、防腐及严密性检测;
3.4 沼气罐的焊缝、防腐及气密性检测;
3.5 机电设备安装的水平度、垂直度及稳固度、同心度; 3.6 机电设备运行电流、电压、转速、稳升、振动及噪音测试;
3.7 水泵流量、扬程,风机的风量、风压等技术性能检测。
排水工程
1 监督机构应当对下列关键部位和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1 施工方案及审批;
1.2 原材料合格证、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复试报告;
1.3 沟槽开挖后的验槽;
1.4 管道基础质量;
1.5 功能性试验(闭水试验);
1.6 沟槽回填密实度试验;
2 监督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2.1 管道垫层;
2.2 管道工程的测量放线,平面定位和高程定位;
2.3 沟槽土质、开挖深度和坡度对边坡的稳定和安全的影响;
2.4 沟槽降水、排水及雨季边坡的护坡工作; 2.5 管道的轴线与高程(坡度)及管道接口质量;
2.6 检查井的砌筑粉刷质量,井内辅助设施,井盖高度与道路面层的统一性。
3 监督抽测的项目宜包括:
3.1 管材检测;
3.2 混凝土抗压、抗渗强度;
3.3 砂浆强度、砖强度;
3.4 钢筋探测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3.5 管道闭水试验。
6 管道工程(含给水、燃气、热力)
监督机构应当对下列关键部位和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 施工方案及审批;
2 原材料及成品(管材、阀门、水泵等)合格证、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复试3 沟槽开挖后的验槽;
4 管道基础质量;
5 管道的连接(丝接、粘接、热熔、焊接、法兰、承插接口)质量;
6 管道支架、支墩或后背质量;
7 管道防腐(材质性能、厚度、粘结力、卫生性)质量;
8 埋地钢管阴极保护、燃气、热力钢管焊缝探伤;
9 功能性试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
10 沟槽回填密实度;
11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监督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1 管道工程的测量放线,平面定位和高程定位;
2 沟槽土质、开挖深度和坡度对边坡的稳定和安全的影响;
3 沟槽降水、排水及雨季边坡的护坡工作;
4 阀门井的砌筑及内外粉刷质量,井盖高度与道路面层的统一性;
5 清洁性试验记录(管道吹扫、冲洗)、消毒; 6 管道系统中设备绝缘接地;
7 管道系统通水运行调试。
监督抽测的项目宜包括:
1 管材检测;
2 管道连接;
3 管道防腐的质量(材质、厚度、粘结力、检漏);
4 混凝土的抗压、抗渗强度(含同条件养护);
5 钢筋探测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7 垃圾处理工程
垃圾填埋工程
1 监督机构应当对下列关键部位和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1 防渗膜铺设工程
1.1.1 垃圾填埋区基础平整度、压实度、土质情况及外观质量; 1.1.2 膨润土铺设厚度;
1.1.3 防渗膜铺设平整度、热融焊接质量;
1.1.4 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查记录、复试报告;
1.1.5 施工试验资料(焊接抗拉强度、焊缝充气法检查、基础压实度比及膨润土配透系数、压实度等);
1.1.6 隐蔽验收报验资料;
1.2 渗沥液导流系统
1.2.1 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查记录、复试报告;
1.2.2 施工试验资料及功能性检测资料(如回填土压实度、无损检测试验、管强度密性试验等);
1.2.3 隐蔽验收报验资料;
1.2.4 测量报验资料;
1.2.5 混凝土、砂浆强度及相关施工工序的评定资料。
2 监督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2. 1垃圾填埋区基础中心高程、轴线、宽度、长度;
2. 2土工布铺设质量:搭接尺寸、平整度及其隐蔽验收; 2.3沟槽:槽底高程、宽度、边坡及槽底土质情况;
2.4复合管材:位移、管内底高程、相邻管内底错口、热融焊接质量;
2.5回填:材料的外观质量、厚度、平整度、压实度。
3 监督抽测的项目宜包括:
3. 1渗滤液防渗膜厚度、搭接宽度;
3. 2热融焊接质量检查:焊缝抗拉强度、密封性检测(充气试验)。
垃圾焚烧工程
1 监督机构应当对下列关键部位和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1 混凝土主体工程
1.1.1 钢筋加工连接与钢筋成型安装质量;
1.1.2 现浇混凝土质量:抗压强度、抗渗性能; 1.1.3 防水层铺贴质量;
1.1.4 原材料(包括预拌混凝土)合格证、进场检查记录、复试报告;
1.1.5 施工试验资料及功能性检测资料(钢筋连接、混凝土配合比、混凝土强度试及接地装置检测调试记录、地基承载力检测、除尘、尾气处理装置严密性试验及水满防雷装置接地电阻检测调试记录等); 1.1.6 隐蔽验收报验资料;
1.1.7 测量报验及主体沉降观测资料;
1.1.8 混凝土强度及相关施工工序的评定资料。
1.2 钢结构工程
桥梁部分钢结构有关规定检查。
1.3 管线工程
管道工程部分有关规定检查。
2 监督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2.1 混凝土主体工程
2.1.1 基底中心高程、轴线、宽度、长度、土质情况等; 2.1.2 模板加工与安装:尺寸、稳定性、刚度、预埋件位置、预埋件外观质量等; 2.1.3 现浇混凝土:长度、宽度、厚度、平整度、垂直度、外观质量及缺陷处理等。
2.2 钢结构工程
桥梁部分钢结构有关规定检查。
2.3 管线工程 管道工程部分有关规定检查。
3 监督抽测的项目宜包括:
3.1 基础与主体结构的混凝土强度;
3.2 主体受力钢筋的数量、连接、位置与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3.3 钢结构防腐涂层厚度;
3.4 钢管管线焊缝探伤检测;
3.5 管网系统的相关严密性检测试验(水压试验);
3.6 管道防腐层厚度与粘接力;
3.7 管道外防腐层检漏;
3.8 接地电阻检测;
3.9 系统设备的联动试验;
3.10 其他需检测的项目。
8 城市照明工程
监督机构应当对下列关键部位和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 照明灯具基础:
1.1 原材料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复试报告;
1.2 灯杆基础位置、灯杆基础坑开挖尺寸、基础混凝土抗压强度、基础顶面标高等;
1.3 浇筑混凝土的模板质量;
1.4 地脚螺栓埋入混凝土的长度、地脚螺栓数量等;
1.5 基坑回填压实度;
1.6 灯杆根部混凝土结面质量(单挑灯、双挑灯和庭院灯);
1.7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2 电缆及电缆埋设:
2.1 出场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试验检测资料等;
2.2 电缆型号、标志牌设置;
2.3 电缆接头质量;
2.4 电缆管、电缆保护管质量;
2.5 电缆沟回填质量、电缆埋设深度、电缆直埋敷设保护板质量; 2.6 电缆的固定、间距、弯曲半径、外观质量、电缆直线段标志等;
2.7 机械敷设电缆最大允许牵引强度;
2.8 电缆接头和终端头质量、电缆芯线压接机械强度;
2.9 电缆保护管质量;
2.10 电缆之间、电缆与管道之间平行和交叉时净距控制;
2.11 电缆管管道的承压强度、工作井设置安装质量;
2.12 电缆在敷设前绝缘电阻测量;
2.13 电缆线路施工原始记录、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3 灯杆及固定灯架:
3.1 生产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件、进场验收记录及安装图纸等;
3.2 钢灯杆、钢灯架及其附件热镀锌处理、油漆涂层质量;
3.3 灯杆位置、高度、垂直度、灯杆外观质量;
3.4 灯架长度、固定连接质量;
3.5 检查验收记录。 4 漏电保护:
4.1 电气设备的带电部分防直接触摸保护装置;
4.2 接地线规格、防腐、连接质量,固定螺栓质量;
4.3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质量;
4.4 工频接地电阻值等测试记录、检查验收记录。
5 视觉环境与眩光控制:
5.1 平均亮度(或照度)、亮度(或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和诱导性等评价指标的5.2 严禁采用非截光型灯具;
5.3 照明诱导性控制;
5.4 照明现场检测记录;
5.5 检查验收记录。
6 路灯安装工程验收文件。
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下列部分内容进行抽查:
1 电缆:参照8.1.2.1、8.1.2.
2、8.1.2.3、8.1.2.4。 2 灯杆、灯座、灯具:
2.1 出场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试验检测资料等;
2.2 灯杆、灯座外观质量;
2.3 灯具位置、安装质量;
2.4 灯具抽样进行的温升和光学性能等测试报告;
2.5 相关试验记录;
2.6 安装记录、检查验收记录。
3 变压器、箱式变电站:
3.1 厂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进录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3.2 箱式变电站基础质量;
3.3 变压器、箱式变电站安装质量;
3.4 安装技术记录、器身检查记录、干燥记录等;
3.5 相关试验报告。
4 配电与控制装置: 4.1 厂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进录、备品备件清单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4.2 配电室设备基础和构架等质量;
4.3 配电柜、箱、盘的固定及接地质量以及配电柜、箱、盘内所装电器元件安装质4.4 所有二次回路接线质量;
4.5 安装记录;
4.6 调试试验记录、检查验收记录。
录入时间: 2007-5-23 9:25:23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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