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
第一篇: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
一、商业银行市场风险分析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一般而言,引起市场风险的因素很多,包括政治、经济、意外事件等,这些因素反映在市场上,就造成了市场在很短时间内的急剧波动。市场风险可以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由于我国银行目前从事的股票和商品业务有限,因此其市场风险主要表现为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整个金融市场中最重要的风险,其最简单的形式是市场利率变动导致固定收益证券价值下降。以存、贷款业务为主的商业银行资产和负债的期限结构上通常是不匹配的,这就意味着利率的上升或下降会带来银行价值和收益的巨大变动。商业银行面临的利率风险按其成因可以分为缺口风险(含重新定价风险)、基差风险、内含期权风险、其他风险(包括收益率曲线风险和再投资风险等)。我国利率市场化推进以来,银行利率管理有了一定自主权,利率风险管理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但银行对利率变动的敏感程度仍然较低,对利率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能力仍然较弱,引进先进的技术和工具加强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是必然趋势。汇率风险主要由汇率变动和国际利率波动不同步造成的。银行在经营外币业务和投资一些衍生工具时通常会面临这类风险,也就是两国货币兑换比率的变化而带来的资产价值变动的风险。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将走出国门 投资海外,汇率风险也随之增加;同时随着市场全球化和业务国际化,商业银行拥有越来越多的外币资产和负债,金融市场汇率风险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更大的压力。而随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加快推进,汇率波动幅度逐步放大则使汇率风险逐步凸显。
总之,在商业银行交易业务规模逐步扩大并逐步成为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的同时,其所蕴涵的市场风险也将逐步增大。特别是随着国内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商业银行面临的市场风险将更大,也更为复杂,因此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工作也日趋重要和紧迫。
第二篇:XX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市场风险管理体制和机制,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保证本行市场风险管理的有效实行,依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 市场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将市场风险控制在本行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内,实现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的最大化。
第二章 市场风险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行应当充分识别、准确计量、持续监测和适当控制所有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的市场风险,确保在合理的市场风险水平之下安全、稳健经营。
第五条 本行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应当与本行的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相匹配。
第六条 为确保有效实施市场风险管理,本行将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与全行的战略规划、业务决策和财务预算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有机结合,并与本行总体资产负债管理策略相匹配。
第七条 本行的资本分配应根据董事会确定的资本总额及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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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市场风险的资本分配总量,并在本行承担市场风险的业务中进行合理分配。
第三章 市场风险管理的治理结构
第八条 本行应建立与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完善的、可靠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
本行市场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实施部门。
第九条 董事会承担对市场风险管理实施监控的最终责任,确保全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具体职责包括:
(一)审批市场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和程序,确定全行可以承受的市场风险水平;
(二)督促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
(三)定期获得并审阅关于市场风险性质和水平的报告;
(四)监控和评价市场风险管理的全面性、有效性以及高级管理层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情况。
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上全部或部分职能。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就承担的相关职能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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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层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执行市场风险管理政策、程序以及具体操作规程;
(二)及时了解市场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确保全行具备足够的人力、物力以及恰当的组织结构、管理信息系统和技术水平来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根据超限额发生情况决定是否对限额管理体系进行调整;
(三)积极推动本行市场风险压力测试的研究和应用,为压力测试提供充分的资源保障,定期对压力测试的设计和结果进行审查,不断完善压力测试程序;
(四)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市场风险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负责对内外部审计报告所发现的市场风险管理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并采取改进措施;
高级管理层可授权风险控制委员会或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委员会履行上述全部或部分职能。
第十二条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对本行与市场风险有关的业务、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以及相应的风险识别、计量和控制方法有足够的了解。
第四章 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十三条 本行应当按照银监会的有关要求划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并根据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相应的市场风险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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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
第十四条 本行应当对每项业务和产品中的市场风险因素进行分解和分析,及时、准确地识别所有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市场风险的类别和性质。
第十五条 本行应当根据自身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对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不同类别的市场风险选择适当的、普遍接受的计量方法计量承担的所有市场风险。
本行市场风险的计量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缺口分析、久期分析、敏感性分析,并采用压力测试的方式进行补充。
第十六条 本行应当对市场风险实施限额管理,制定对各类和各级限额的内部审批程序和操作规程,根据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设定、定期审查和更新限额。
总的市场风险限额以及限额的种类、结构应当由董事会批准。 第十七条 本行在设计限额体系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
(二)能够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
(三)业务经营部门的既往业绩;
(四)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经验;
(五)定价、估值和市场风险计量系统;
(六)压力测试结果;
(七)内部控制水平;
(八)资本实力;
(九)外部市场的发展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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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行应当为市场风险的计量、监测和控制建立完备、可靠的管理信息系统,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数据的准确、可靠、及时和安全。
第十九条 本行应当对市场风险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定期对应急处理方案进行审查和测试,不断进行更新和完善,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和本行声誉可能受到的损害。
第五章 市场风险报告体系
第二十条 本行应建立明确的市场风险报告体系,包括报告路线、报告内容、报告频率。有关市场风险情况的报告应当定期、及时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提供。不同层次和种类的报告应当遵循规定的发送范围、程序和频率。
第二十一条 市场风险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全部或部分内容:
(一)市场风险头寸和市场风险水平;
(二)对市场风险头寸和市场风险水平的结构分析;
(三)盈亏情况;
(四)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及程序的变更情况;
(五)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遵守情况;
(六)市场风险限额的遵守情况,包括对超限额情况的处理;
(七)事后检验和压力测试情况;
(八)内部和外部审计情况;
(九)市场风险资本计提情况;
(十)对改进市场风险管理政策、程序以及市场风险应急方案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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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市场风险管理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当出现重大市场风险事件时,相关部门应提高市场风险报告的报送频率。
市场风险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出现超过我行内部设定的市场风险限额的严重亏损;金融市场发生重大事件、引发较大市场波动对我行市场风险管理产生的影响;交易业务中的违法行为;其他重大意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场风险信息披露
本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披露市场风险状况的相关定量和定性信息,主要包括:
(一)所承担市场风险的类别、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的风险头寸和风险水平;
(二)有关市场价格的敏感性分析,如利率、汇率变动对我行收益、财务状况的影响等;
(三)市场风险管理政策;
(四)市场风险资本状况。
第六章 市场风险内部控制和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本行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建立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作为本行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促使本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确保市场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二十五条 为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本行应确保各职能部门具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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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的职责分工,以及相关职能适当分离,实行严格的前后台职责分离,业务经营部门的业务人员不得参与业务正式确认、对账、市值重估、交易结算和款项收付;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分离、业务操作与风险监控分离,建立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十六条 本行应当避免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与市场风险管理目标产生利益冲突。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避免薪酬制度具有鼓励过度冒险投资的负面效应,防止绩效考核过于注重短期投资收益表现,而不考虑长期投资风险。负责市场风险管理工作人员的薪酬不应当与直接投资收益挂钩。
第二十七条 本行稽核部作为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对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各个组成部分和环节的准确、可靠、充分和有效性进行独立的审查和评价。内部审计应当既对业务经营部门,也对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进行。内部审计报告应当直接提交给董事会。董事会应当督促高级管理层对内部审计所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并采取改进措施。稽核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改进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市场风险管理体系的内部审计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场风险头寸和风险水平;
(二)市场风险管理体系文档的完备性;
(三)市场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市场风险管理职能的独立性,市场风险管理人员的充足性、专业性和履职情况;
(四)市场风险管理所涵盖的风险类别及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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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场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备性、可靠性,市场风险头寸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数据来源的一致性、时效性、可靠性和独立性;
(六)市场风险管理系统所用参数和假设前提的合理性、稳定性;
(七)市场风险计量方法的恰当性和计量结果的准确性;
(八)对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遵守情况;
(九)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有效性;
(十)事后检验和压力测试系统的有效性;
(十一)市场风险资本的计算和内部配置情况;
(十二)对重大超限额交易、未授权交易和账目不匹配情况的调查。 第二十九条 本行在引入对市场风险水平有重大影响的新产品和新业务、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出现重大变动或者存在严重缺陷的情况下,应当扩大市场风险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增加内部审计频率。
第三十条 在内部审计力量不足时,本行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市场风险的性质、水平及市场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计。
第七章 市场风险资本
第三十一条 本行应按照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要求,为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提取充足的资本。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政策自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政策由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篇: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管理的影响分析论文
利率市场化是一个国家金融市场化过程中的关键一步,这一过程充满风险。由于利率市场化,商业银行将面临着更加严重的不确定性。由于中国利率长期处于管制状态,商业银行的自主定价能力比较薄弱,而且没有积累这方面的保险和系统性数据,包括分类的企业违约率状况及其产生原因的数据。因此,在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循序渐进地、逐步地扩大利率浮动区间,可以培养我国商业银行的自主定价能力,提高其管理资产负债的能力,使其逐步成为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机构。利率市场化是指金融机构在货币市场经营融资的利率水平。它是由市场供求来决定,包括利率决定、利率传导、利率结构和利率管理的市场化。实际上,它就是将利率的决策权交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自己根据资金状况和对金融市场动向的判断来自主调节利率水平,最终形成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以货币
利率市场化包括存款利率市场化和贷款利率市场化。存款利率市场化以后,可以更加有效地吸纳闲散资金,把社会上闲置的资金很好地利用起来,如果利率上涨,可以更加吸引大客户及散户的闲置资金。目前,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逐步推进,多家商业银行都根据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政策,在存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进行上浮,并通过大额存单、理财产品等方式来吸引对公客户和个人客户的存款,增加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利率市场化以后,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来决定利率,那么适当地提高存款利率,就可以在短时期内吸引到更多数量的闲置资金,以备今后发展。存款是商业银行立行之本,商业银行只有在充足的资金保障下才能够更好地开展资产业务,包括贷款业务等。同时,把社会闲置资金吸收到商业银行,也有利于化零为整,更好地整合社会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贷款等形式,使需要资金的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得到贷款资金的支持,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
二、推动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创新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业务仍然是信贷业务,虽然近年来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也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总体来看,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还是存贷款的利差收入。可以说,商业银行除了传统信贷业务以外其他多种业务的拓展也都是依托于信贷业务的基础客户群体而衍生出来的,包括投资银行业务、国际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等。利率市场化将会使商业银行的资产和负债定价更加透明,同时利差收入的缩小也会使商业银行从原来比较单一的产品结构向丰富、多元化的组合型产品结构进行转型。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中,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客户通过直接市场进行融资,而商业银行也会通过利率下浮来争取优质的信贷业务。商业银行在此过程中应及时调整客户营销策略,以综合收益来衡量客户对银行的贡献度,除了要巩固和拓展大客户的传统贷款业务,还要通过投资银行业务(如承销债务等)、现金管理业务、国际业务、中间业务等实现多维度的收益最大化,提高客户对银行的综合贡献度,减小利率市场化带来的利差收入空间缩小给商业银行带来的不利影响。从长远来看,利率市场化进程将促使商业银行积极开发创新业务品种,积极拓展投行业务、国际业务、中间业务等多种业务形态以增加商业银行的收入和利润来源,将利率市场化减小存贷利差的不利因素转化为创新业务品种的动力,在传统银行业务的基础上,发展和创新更多的银行业务品种,完善银行业务和产品结构。
三、推动商业银行进行经营管理模式转型
在利率管制时期,金融产品的价格不能准确地反映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在这个时期,商业银行出于对成本的考虑,会更愿意选择大中型客户。而在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战略和市场利率,充分考虑经营成本、目标客户综合收益、目标客户风险等多重因素灵活确定存贷款利率水平,实行风险和收益对称、优质客户优质价格等差别化价格策略。商业银行的定价机制制定的范围包括银行资产、银行负债、和其他业务。建立科学系统定价机制的目的是要让商业银行在市场的激烈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另外,商业银行还要对金融产品定价体系进行系统化的制定,结合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针对不同的产品制定出不同的方案,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对不同级别的客户进行细分化处理,最终做到对资产负债在一定范围内实现有效配置。贷款利率市场化以后,一些商业银行可能会上浮贷款利率,这样商业银行就能够获得更多贷款利息收入,为银行增加更多获利能力,而且商业银行会给优质客户创造更多收益,而使那些质量不高的客户收益下降,风险较大且信誉度低的客户将退出信贷市场。为应对利率市场化,商业银行将会根据不同的客户群体采取差异化的利率策略,从某种程度上说,此举可以降低部分企业融资的成本,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大金融机构对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支持,融资变得多元化。同时,银行在给中小企业贷款的时候,可能会更加严格贷款条件,对于发展前景更好的中小企业优先贷款,这样也可以进一步减少不良贷款。在商业银行进行经营管理转型的过程中,可以参考和学习国外商业银行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风险控制手段,切实提高风险管理能力。随着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深入,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采取了相应措施积极对应这种环境变化的冲击。国外商业银行在银行负债框架做出了及时的调整,为符合环境要求,对金融市场的环境进行了有效调节等。在关于应对利率市场化冲击,国外商业银行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国外商业银行对于银行利率风险采用多元化的管理方式,将现代信息技术结合传统风险管理手段广泛应用于风险管理之中,在数据库创设方面也有很高的成就。国外商业银行关于资金预测的技术为风险管理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就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商业银行要结合历史性数据来对银行面临的风险进行系统性的分析,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并依此决策出最佳解决方案。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之间竞争会增强,一些银行可能面临新的风险,为了维护整个市场稳定,各银行已经逐步开始推行存款保险制度。从长远来看,利率市场化进程可以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意识,根据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等不同的目标客户群体,实行风险和收益对称的价格策略。同时,也可以加速商业银行除传统银行业务外投资银行、财富管理等经营管理模式的转变,进行促进银行进一步升级。综上所述,在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大环境下,商业银行应该积极通过对自身的资产负债业务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创新业务等方式进行经营管理模式的改革和转变,充分考虑市场的变化情况,学习发达国家先进的管理经验。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因此商业银行为应对利率市场化而进行的经营管理模式改革也应该是可持续的、不间断的。从长远来看,商业银行为应对利率市场化而进行的经营管理模式转型不能因为一时的利益铤而走险。我国商业银行现阶段就是要做到准确预测风险,制定出相对应的对策在最大程度上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在此基础上,不断拓展和创新业务品种,最终走向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四篇:内部人才招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银行)
中国xx银行xx省分行本部内部人才
招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省分行本部人才资源纵向和横向合理配置机制,促进内部人才科学、主动、有序流动,根据中国xx银行xx省分行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内部人才招聘市场,是指以xx省分行信息服务网站为载体,建立省分行本部企业内部人才交流平台。
第三条 对内部人才招聘市场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二)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分工负责原则;
(三)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内部人才交流与外部人才引进协调发展,内部人才市场和外部人才市场共同形成我行人才资源配置库。
第二章 内部人才招聘范围
第五条 实行内部人才招聘的岗位应为xx银行xx省分行本部的xx岗位和x级(含)以下专业技术岗位。
第六条 可实行内部人才市场招聘的情况:
(一)岗位聘期或合同期满,需重新聘用员工的;
(二)岗位定编后出现缺编的;
(三)经批准新设立的岗位;
(四)机构改革、重组或现有人员调整分流后,需要重新招聘员工的;
(五) 他需要实行内部人才市场招聘的情况。
第七条 不宜进入内部人才市场招聘的岗位,不列入内部人才市场招聘的范围。
第三章 内部人才招聘的资格和条件
第八条 参加内部人才市场招聘的员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符合《中国xx银行xx省分行本部经办岗位职务管理办法》、《中国xx银行xx省分行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聘任条件的规定;
(二)符合经人力资源部核准的其他资格和条件。
第四章 内部人才招聘程序
第九条 内部人才市场招聘一般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用人单位制定招聘方案、招聘启事,内容涵盖所需人员岗位详细评价及拟聘员工需具备资格条件,报省分行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配置中心;
(二)人力资源配置中心对部门的招聘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在省分行信息服务网站公布,同时载明应聘表格、报名截止日期等;
(三)纳入招聘范围的员工由省分行信息服务网站获取信息;
(四)符合所公布资格条件的员工填写《中国xx银行xx省分行本部内部人才市场员工招聘登记表》,并在规定期限内交用人单位;
(五)用人单位通过笔试或面试或者根据对应聘人的考核了解,对应聘人选进行择优选择。面试分为自我陈述、答题(含公共题和专业题两部分)和现场交流三部分,面试小组成员由用人单位确定,面试小组根据事先确定的评分标准对应聘人选的面试情况进行打分。面试结束后,用人单位根据笔试、面试评分结果、应聘人选的综合情况确定拟聘人选报人力资源配置中心;
(六)人力资源配置中心对拟聘人选资格、选聘程序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经相关审批程序,确定拟聘人选;
(七)办理聘任和行内调动手续;
(八)员工到用人单位工作。
第十条 对在内部招聘过程中发现的德才素质较好,因岗位职数限制等原因未能上岗的人员,部门可作为后备人才积极加以培养。
第十一条 如通过内部招聘未产生合适的对象,该岗位可暂时空缺,待条件成熟后,再通过内部招聘方式进行重新聘任。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内部招聘中用人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规定制订招聘方案;
(二)负责对内部招聘报名人员的专业资格审定;
(三)负责笔试、面试或考核了解的组织工作;
(四)负责对笔试、面试、考核了解结果的审定,并提出拟聘任人选,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十三条 内部招聘中人力资源部的
第五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以下称债券交易)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第三条债券交易品种包括回购和现券买卖两种。
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现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第五条债券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六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机构。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债券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第二章参与者与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下列机构可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从事债券交易业务:
(一)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二)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第九条上述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
第十条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第十一条结算代理人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代理其他参与者办理债券交易、结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双边报价商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在进行债券交易时同时连续报出现券买、卖双边价格,承担维持市场流动性等有关义务的金融机构,双边报价商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中心)为参与者的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中央结算公司为参与者提供托管、结算和信息服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可披露市场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为参与者提供资金清算服务。
第三章债券交易
第十五条债券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
第十六条进行债券交易,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应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账户与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和交割时间等要素作出明确的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债券回购主协议和上述书面形式的回购合同构成回购交易的完整合同。
第十七条以债券为质押进行回购交易,应办理登记;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第十八条合同一经成立,交易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债券交易现券买卖价格或回购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参与者进行债券交易不得在合同约定的价款或利息之外收取未经批准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动用质押的债券。
第二十二条回购期限最长为365天。回购到期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返还回购项下的资金,并解除质押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展期。
第二十三条参与者不得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应每季定期以书面形式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活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券交易、交割有关情况。
第四章托管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参与者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将持有的债券托管于其账户。
第二十七条债券托管账户按功能实行分类管理,其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债券交易的债券结算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的中央债券簿记系统进行。
第二十九条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以转账方式进行。
商业银行应通过其准备金存款账户和人民银行资金划拨清算系统进行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商业银行与其他参与者、其他参与者之间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途径由双方自行商定。
第三十条债券交易结算方式包括券款对付、见款付券、见券付款和纯券过户四种。具体方式由交易双方协商选择。
第三十一条交易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债券和资金的交割指令,在约定交割日有用于交割的足额债券和资金,不得买空或卖空。
第三十二条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交易双方发送的诸要素相匹配的指令按时办理债券交割。
资金清算银行应及时为参与者办理债券交易的资金划拨和转账。
第三十三条中央结算公司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券托管、结算有关情况,及时为参与者提供债券托管、债券结算、本息兑付和账务查询等服务;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稽核制度,对债券账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为账户所有人保密。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可处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可暂停或取消其债券交易业务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一)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
(二)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
(三)制造并提供虚假资料和交易信息;
(四)恶意操纵债券交易价格,或制造债券虚假价格;
(五)不遵守有关规则或协议并造成严重后果;
(六)违规操作对交易系统和债券簿记系统造成破坏;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结算代理人和双边报价商违反规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可处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一)工作失职,给参与者造成严重损失;
(二)发布虚假信息或泄露非公开信息;
(三)欺诈或误导参与者,并造成损失;
(四)为参与者恶意操纵市场和融券等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不及时为参与者划拨资金和转账,给参与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