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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集锦)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篇: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调研报告专题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是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真实凭证。2006年1月23。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篇: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调研报告专题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是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真实凭证。2006年1月23日,《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力推动了我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但在目前工作中,作为基层仍存在着一些实际问题,严重影响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针对此问题,我就我县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结果报告如下:

一、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现状

(一)、标准不一,档案资料保存不完整。一是婚姻登记档案缺失。由于以前机制体制的问题,婚姻登记的档案是在各乡镇办理和保存的,后来各乡镇撤销了登记处,以及人员变动等因素造成了在移交给县民政局的所有档案中,最早的是1987年档案,大部分合并乡镇只移交区划调整以后年份的婚姻档案,且各乡镇移交的档案材料极不完整,有的整年缺失,个别档案缺失的现象十分普遍。二是立档资料不齐。主要表现为当事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不齐全,婚姻登记档案的核心材料所用的纸、笔、墨不规范,部分证件复印件模糊不清等,不利于档案的长期保存。究其原因,客观上是因为以往婚姻登记档案分散在各乡镇民政办(所),跨越时间长达几十年。许多档案无专人负责,无固定地点保管,导致婚姻档案在移交中遗失和毁损。主观原因是管理体制不健全以及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婚姻登记档案工作人员多是兼职,大部分档案管理人员没经过系统的档案业务培训;档案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对档案工作认识不深,工作懒散马虎,忽视了婚姻登记档案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作用,导致立卷归档移交不及时、不完整,甚至不归档、不移交,人为造成损毁遗失。

(二)、认识不高,档案硬件建设受限制。档案工作不同于一般的“政绩工程”,它不会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工作成绩难以得到肯定,导致少数领导档案管理意识薄弱,没有把婚姻档案工作纳上议事日程,档案管理无专人专职。这样,难免形成两种结果:一是硬件投入无保障。婚姻登记部门无专门的档案室,甚至有的无档案柜,更不用说添置档案室所需的通风防火防潮防损等设施设备,主要体现在以往分散在各乡镇的档案管理上。二是档案管理建设不科学。档案集中管理后,仍有部分单位无专人专职负责档案管理,现代化档案办公设备及安全设施配备不齐全,自上而下无统一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软件、档案无法按照《办法》规定立卷的内容和要求实行纸制档案和电子档案双位建档相结合的管理。婚姻档案集中到县级民政部门管理后,也无专人管理,不能及时归档,更谈不上实行电子查档,档案查阅全靠手工。由于当事人反映时间不具体,定位不准确,致使工作人员每查一次档案,耗时短则20多分钟,长则2个多小时,极大加重了工作人员的工作负荷,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

(三)、制度不全,档案利用管理不规范。据调查,婚姻登记档案保管多数未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没有明确责任分工和流程安排,没有严格按程序办理,对利用者身份审查不严,保密措施不健全,利用情况未作登记,利用效果未作统计分析,造成在利用过程中对档案内容失泄密,甚至造成档案原件遗失。这些问题既损害了婚姻登记当事人的权益,又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婚姻登记档案之所以利用管理不规范,主要原因就是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档案管理工作干得好与坏,没有评定标准和奖惩措施。即使建立了管理制度,大多数情况下将相关制度束之高阁,没有按制度办事,行同摆设。

二、加强基层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针对档案管理现状,我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健全机制,查漏补缺,推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提高认识,加大对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投入。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是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是促进民政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因此,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必须在人、才、物上得到充分保证。一是加强婚姻档案管理的组织领导,配齐专职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人员;二是加大对婚姻档案工作的经费投

入,改善婚姻档案管理的硬件条件;三是稳定从事婚姻登记档案工作人员,以保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强化责任,严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法规性文件,标志着我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因此,婚姻登记档案管理部门一是要认真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明确档案工作职责,掌握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和查档服务的具体规定,确保婚姻登记档案收集完整、整理规范、安全保管、合理利用,强化工作人员科学管理意识和依法利用意识,推动婚姻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二是要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加强业务指导,严格履行监管职能,监督婚姻登记机关认真履行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职责。三是要加大执法力度,开展不定期专题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婚姻登记档案的安全保管,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安全,有效保护登记信息,切实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严格具体操作,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立卷归档,婚姻档案分为四类,即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撤销婚姻登记,按人立卷,按时间顺序分设流水号,进行分类装订归档,认真填写归档内容、档案盒封面、背脊内容等,确保档案标准规范完整。

(三)、完善制度,切实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服务和利用工作。虽然《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从婚姻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各项工作做了相应的规定,但要规范化管理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必须要有具体的约束机制,并制定健全的规章制度,如《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婚姻登记档案查阅制度》和《档案移交制度》等,确保工作人员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按制度办事。《办法》第十五条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也有明确规定:要求婚姻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规章制度,明确办事程序;对婚姻登记机关、婚姻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司法部门、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婚姻登记档案,分别做出了实体性和程序性要求,并规定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登记内容,不得损害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复印时应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因此,婚姻登记档案管理部门要健全制度,依制度按程序,为合法查借阅人员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资料,切实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二篇: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从一宗由婚姻登记档案遗失引发的离婚诉讼案谈起

[背景信息]2006年1月23日,国家民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并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公民的婚姻登记信息将受到有效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切实维护。

一、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

是档案工作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切入点

中央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社会建设和完善社会管理体系,要以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理顺分配关系,发展社会事业为着力点,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倡导人与人和睦相处,增强社会和谐基础。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历史记录,是证明当人婚姻状况的真实凭证。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中重要关系成分,是家庭存在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和细胞,家庭和睦自然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因此,作为记录婚姻关系的婚姻登记档案,不仅记录着婚姻当事人的相关信息,与个人生活诸环节密切相关,而且由于婚姻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密切联系使其在公民办理财产分割、继承、申报登记等诸多事务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凭证作用。由此可见,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从微观角度事关“人民群众的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利益问题”,直接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密切的联系,从而成为档案工作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切入点。

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现状调查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颁布后,笔者通过对三县两区的调查,发现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普遍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保管分散、损毁遗失严重、利用不规范。登记档案2341卷,时间跨度从1952年至2003年。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保存有2003年10月以后形成的全部婚姻登记档案,区辖部分乡(镇)、办事处同时保存有部分2003年10月以前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其它县区也同样是档案馆、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乡(镇)街道社事办分别保管有不同年代的婚姻登记档案。

档案利用不规范:据调查,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提供利用过程中,多数未建立档案利用制度,不严格按程序办理,对利用者身份审查不严,保密措施不健全,利用情况未作登记,利用效果未作统计分析,造成在利用过程中对登记内容失泄密,甚至档案原件遗失,既损害了婚姻登记当事人的权益,又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三、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几项措施

(一)广泛宣传切实贯彻《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严格依法办事。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关

于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法规性文件,标志着我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抓住这一契机,广泛宣传并切实贯彻执行,推动婚姻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让广大市民了解《办法》,让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人员掌握《办法》,强化他们的科学管理意识和依法利用意识;及时组织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办法》,逐条领会要求,掌握技术规范,重点是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和查档服务的具体规定,确保婚姻登记档案收集完整、整理规范、安全保管、合理利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要根据《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加强业务指导,严格履行监管职能,监督婚姻登记机关认真履行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职责;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不定期开展专题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婚姻登记档案的安全保管和利用情况,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特别是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必须严格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的七项规定执行,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安全,有效保护登记信息,切实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集中保管婚姻登记档案

针对目前婚姻登记档案多处分散保管的现状,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笔者认为,当前应当首先做好两项工作:一是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在制定实施细则时要以集中管理为指导思想,对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范围、时间做出明确具体的要求,特别要强调的是移交时既要核对每件登记档案的内容是否齐全,又要对照证书号、档案目录逐件核对,确保档案完整;二是各级档案馆要抓紧做好散存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婚姻登记机关的档案的接收工作,防止婚姻登记档案继续损毁遗失。

(三)严格依照《办法》规定,开展婚姻登记档案的查档服务工作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婚姻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规章制度,明确办事程序;对婚姻登记机关、婚姻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司法部门、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其他单位组织和个利用婚姻登记档案,分别作出实体性和程序性要求,并规定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登记内容,不得损害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复印时应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其他婚姻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在开展查档服务时都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得违反。

总之,各级档案部门和婚姻登记机关必须遵照《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婚姻登记信息,切实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立足档案工作实际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三篇: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2-01 生效日期: 1994-02-01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政部令第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于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二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四)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关联法规:

第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第三章 婚姻登记

第八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九条 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条 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实施婚前健康检查的具体地域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第十三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第十四条 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

第十五条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第十七条 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八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第十九条 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可以不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三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为遗失或者损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关联法规:

第二十六条 有配偶的当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检察机关检举。

第二十七条 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和虚假证明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没收,并建议该单位或者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二条、第 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婚姻登记管理员的资格;并对仍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婚姻登记证书。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关联法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证书和婚姻关系证明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统一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印制。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领取婚姻登记证书和婚姻关系证明书,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规定适当的限制性措施,制止低于法定结婚年龄的人结婚。

第三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登记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篇: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登记员)

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登记员用户手册

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五月

【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员用户手册

第一章

1.1 1.2 1.3 第二章

2.1

2.2 2.3 2.4 2.5 2.6 功能介绍 ..................................................................................................................用户登录 ..................................................................................................................退出系统 ..................................................................................................................功能简介 ..................................................................................................................系统操作 ..................................................................................................................婚姻登记管理 ..........................................................................................................2.1.1 结婚登记 ......................................................................................................2.1.2 离婚登记 ....................................................................................................2.1.3 补发结婚登记证 ........................................................................................2.1.4 补发离婚登记证 ........................................................................................2.1.5 撤销结婚登记 ............................................................................................2.1.6 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1.7 补录结婚历史数据 ....................................................................................2.1.8 补录离婚历史数据 ....................................................................................2.1.9 卷内目录打印 ............................................................................................2.1.10 离线系统数据导入 ....................................................................................婚姻登记网上预约 ................................................................................................2.2.1 预约受理结婚登记 ....................................................................................2.2.2 预约受理离婚登记 ....................................................................................2.2.3 婚姻登记预约查询 ....................................................................................婚姻登记现场预约 ................................................................................................2.3.1 婚姻登记现场预约 ....................................................................................2.3.2 打印证书_现场预约编号 ..........................................................................2.3.3 打印证书_正式预约编号 ..........................................................................2.3.4 打印证书_手工编号 ..................................................................................2.3.5 预约查询与作废 ........................................................................................2.3.6 婚姻登记现场预约的流程说明 ................................................................查询统计 ................................................................................................................2.4.1 婚姻登记查询 ............................................................................................2.4.2 出具婚姻登记证明查询 ............................................................................系统维护 ................................................................................................................2.5.1 密码修改 ....................................................................................................2.5.2 个人参数设置 ............................................................................................通知公告 ................................................................................................................2.6.1 查询通知公告 ............................................................................................

- 1【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员用户手册

1.3 功能简介

您成功登录系统后,看到系统页面则显示所在区域的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例如登录用户是陕西省的则页面显示如下:

登录系统后,看到页面左上方显示登录信息,其信息包括系统登录的当前日期和登录人姓名;上方横条中显示系统所有功能模块的名称,点击每个功能按钮则可打开该模块下菜单;页面的左边显示菜单列表,点击具体菜单则可进入该功能操作页面;页面的右边显示操作页面;点击页面中“窗口收缩按钮”就收缩左边的菜单列表和上方的系统名称,使得操作页面最大化,收缩后的效果如下图:

- 3【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员用户手册

作废功能。在这里可以受理婚姻登记现场预约、打印证书以及预约查询等业务。

查询统计模块:在此模块中,包括婚姻登记查询和出具婚姻登记证明查询功能。根据不同的业务事项进行查询,并在每一个事项的查询中都有不同的查询条件可以选择或组合查询,并可对查询数据进行查看功能。

系统维护模块:在此模块中,包括密码修改和个人参数设置功能。在此可以修改个人登录系统密码和结婚、离婚印制号的默认前几位。

通知公告模块:在此模块中,包括查询通知公告功能。在这里可以查看系统内的通知公告信息。

以上只是对系统的整体构架和功能模块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详细操作和使用方法请您参考本手册的后续内容,它将具体指导我们完成每一项功能的操作,为您的使用提供实质有效的帮助,祝您使用愉快!

- 5

”打开下拉框进行【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员用户手册

 身份证件号:根据所选择的证件类型填写相关的证件号,如证件类型为身份证,则身份证件号必须填写15位或18位的有效数字;

 出生日期:如果证件类型为内地居民证,则系统会根据所填写的身份证证件号自动生成,如果证件类型为军官证或士兵证,则可点击日期填写处进行选择,系统弹出日期选择框如下图:

日期选择方法:点击年份显示处分可选择具体年份,点击月份显示处可选择具体月份,点击具体日期即可选择当前的年月日。在日期选择框内点击“清”则可清楚所选择的日期,点击“今天”则可选择当天日期,点击“关闭”则可关闭日期选择框。  民族:点击“

”打开下拉框进行选择;

”打开下拉框进行选择;  婚姻状况:未婚、丧偶、离婚,点击“ 职业:点击“

”打开下拉框进行选择;

”打开下拉框进行选择;

”打开下拉框进行选择所在省、市、区,点 文化程度:点击“ 常住户口所在地:点击“击“”打开选择框进行选择所在街道或乡镇(注:为了加快办理业务,建议不填写本项),可在填写处补充填写具体所在地地址;  提供证件材料:点击“

”打开选择框,如下图:

- 7【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员用户手册

不用再修改了。2)若手工增减前半部分的位数,系统不会自动修改系统维护中的参数;要修改位数,请在系统维护中修改,详细的操作请参见本手册的2.5.2节);

档案页数:输入档案材料的页数。(注:主要是用于审查处理表上,方便归档时不用再统计材料页数)

备注:可输入备注信息。

登记员:显示当前办理业务的登记员姓名。

登记时间:显示系统的当前日期。(以服务器机器上的系统时间为准,本地修改无效,如果有什么疑问,请及时咨询系统管理员)

所有的登记信息填写完毕后可点击“重置”按钮,则所登记的信息全部清空。结婚登记信息填写后最终办理的结果分为“不予受理”和“受理”,可点击结婚登记页面下方的“不予受理”或“审查”按钮进行相关操作办理。

2.1.1.1 不予受理

点击“不予受理”按钮,系统给出《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如下图所示:

- 9【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员用户手册

修改:如果发现需要修改的项则可点击页面左下方“入修改页面,如下图:

”按钮进

- 11【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员用户手册

点击“打印”按钮即可。

打印结婚证(男方):点击页面右下方“

”按钮即可打印男方的结婚证,同时显示结婚证(男方)的预览页面。

打印结婚证(女方):点击页面右下方“

”按钮即可打印女方的结婚证,同时显示结婚证(女方)的预览页面。

准予登记:当打印完毕审查处理表、男方/女方结婚证后,才可点击“

”按钮,即此结婚登记办理完毕。

”按钮系统弹出确认提示: 取消:点击“

点击“确定”按钮则取消此次结婚登记的办理,所填写结婚登记信息也不保存。

- 13【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员用户手册

的登记信息。我们首先可以通过条件查询后,如果有登记信息则直接导入,如果没有登记信息则手工录入。具体操作如下:

可输入男方/女方的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查询,例如:输入女方姓名为“丽丽”后点击“查询”按钮,进入历史信息列表页面如下:

点击“”按钮查看相关的登记信息;点击“

”按钮直接导入男方/女方信息,显示页面如下:

导入后也可修改男方/女方信息。但最好不用本查询,它将严重影响系统性能。

男方信息/女方信息:如果没有男方/女方信息,则数据采集项与结婚登记中数据项采集方法一致,具体的操做可参看本手册2.1.1节中相关信息。

结婚登记日期:点击结婚登记日期处,系统弹出日期选择框如下图,进行选择。

- 15【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员用户手册

根据实际情况在“”内勾选不予办理离婚登记的具体原因,勾选后可点击“打印”按钮将此通知单打印出来。

2.1.2.2 审查

点击“审查”按钮,系统自动审核所登记的信息是否有未填写项并给出相对提示;如果完整填写后则系统给登记信息提示如下图:

如需取消办理点击“续办理点击“

”按钮则所填写的离婚登记信息不保存;如继

”按钮,则系统给出“保存成功”的提示并进入《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如下图所示:

- 17【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员用户手册

修改完毕后点击“保存”按钮即可。

打印审查处理表:点击页面右下方“ 打印离婚证(男方):点击页面右下方“印男方的离婚证。

打印离婚证(女方):点击页面右下方“印女方的离婚证。

准予登记:当打印完毕审查处理表、男方和女方离婚证后,才可点击“

”按钮,即此离婚登记办理完毕。

”按钮系统弹出确认提示:

”按钮即可打”按钮即可打印。 ”按钮即可打 取消:点击“

点击“确定”按钮则取消此次离婚登记的办理,所填写离婚登记信息也不保存。

- 19【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员用户手册

点击“”按钮查看相关的登记信息;点击“

”按钮直接导入男方/女方信息,显示页面如下:

导入后也可修改男方/女方信息。

男方信息/女方信息:如果没有男方/女方信息,则数据采集项与结婚登记中数据项采集方法一致,具体的操做可参看本手册2.1.1节中相关信息。

申请人:男方、女方、男女双方,点击“ 补发原因:遗失、损毁、其他,点击“ 是否委托他人办理:点击“

”打开下拉框进行选择。 ”打开下拉框进行选择。

”选择“是”或“否”。

结婚登记日期:点击结婚登记日期处,系统弹出日期选择框如下图,进

- 21【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员用户手册

根据实际情况在“”内勾选不予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的具体原因,勾选后可点击“打印”按钮将此通知单打印出来。

2.1.3.2 审查

点击“审查”按钮,系统自动审核所登记的信息是否有未填写项并给出相对提示;如果完整填写后则系统给出登记信息提示如下图:

- 23【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员用户手册

修改完毕后点击“保存”按钮即可。

打印审查处理表:点击页面右下方“ 打印结婚证(男方):点击页面右下方“印男方的结婚证。

打印结婚证(女方):点击页面右下方“印女方的结婚证。

准予登记:当打印完毕审查处理表、男方和女方结婚证后才可点击“

”按钮,即此补发结婚登记证办理完毕。

”按钮系统弹出确认提示:

”按钮即可打”按钮即可打印。 ”按钮即可打 取消:点击“

点击“确定”按钮则取消此次补发结婚登记证的办理,所填写补发结婚登记信息也不保存。

2.1.4 补发离婚登记证

- 25【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员用户手册

点击“”按钮查看相关的登记信息;点击“”按钮直接导入男方/女方信息,显示页面如下:

导入后也可修改男方/女方信息。

男方信息/女方信息:如果没有男方/女方信息,则数据采集项与结婚登记中数据项采集方法一致,具体的操做可参看本手册2.1.1节中相关信息。

申请人:男方、女方、男女双方,点击“ 补发原因:遗失、损毁、其他,点击“ 是否委托他人办理:点击“

”打开下拉框进行选择。 ”打开下拉框进行选择。

”选择“是”或“否”。

离婚登记日期:点击离婚登记日期处,系统弹出日期选择框如下图,进行选择。

- 27【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员用户手册

根据实际情况在“”内勾选不予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的具体原因,勾选后可点击“打印”按钮将此通知单打印出来。

2.1.4.2 审查

点击“审查”按钮,系统自动审核所登记的信息是否有未填写项并给出相对提示;如果完整填写后则系统给出相关提示信息如下图:

- 29

”按钮进【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员用户手册

入修改页面,如下图:

修改完毕后点击“保存”按钮即可。

打印审查处理表:点击页面右下方“ 打印离婚证(男方):点击页面右下方“印男方的离婚证。

打印离婚证(女方):点击页面右下方“印女方的离婚证。

准予登记:当打印完毕审查处理表、男方和女方离婚证后才可点击“

”按钮,即此补发离婚登记证办理完毕。

”按钮系统弹出确认提示:

”按钮即可打”按钮即可打印。 ”按钮即可打 取消:点击“

点击“确定”按钮则取消此次补发离婚登记证的办理,所填写补发离婚登记信息也不保存。

- 31【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员用户手册

点击“”按钮查看相关的登记信息;点击“

”按钮直接导入男方/女方信息,显示页面如下:

导入后也可修改男方/女方信息。

男方信息/女方信息:如果没有男方/女方信息,则数据采集项与结婚登记中数据项采集方法一致,具体的操做可参看本手册2.1.1节中相关信息。

申请人:男方、女方,点击“

”打开下拉框进行选择。

结婚登记日期:点击结婚登记日期处,系统弹出日期选择框如下图,进

- 33【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员用户手册

根据实际情况在“”内勾选不予办理撤销结婚登记的具体原因,勾选后可点击“打印”按钮将此通知单打印出来。

2.1.5.2 审查

点击“审查”按钮,系统自动审核所登记的信息是否有未填写项并给出相对提示;如果完整填写后则系统给出相关提示信息如下图:

如需取消办理点击“如继续办理点击“

”按钮则所填写的撤销结婚登记信息不保存;

”按钮则进入《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如下图所示:

- 35【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员用户手册

修改完毕后点击“保存”按钮即可。

打印审查处理表:点击页面右下方“ 打印撤销决定:点击页面右下方“销决定书。

准予登记:当打印完毕审查处理表、撤销决定书、注销男方和女方结婚证后,才可点击“ 取消:点击“

”按钮,即此撤销结婚登记办理完毕。 ”按钮系统弹出确认提示:

”按钮即可打印。 ”按钮即可打印撤

点击“确定”按钮则取消此次撤销结婚登记的办理,所填写撤销结婚登记信息也不保存。

- 37【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员用户手册

 性别:若输入的是身份证号码,则系统自动显示,否则就需点击“打开下拉框进行选择;

 提供证件材料:填写相关证件材料信息。

是否委托:在“是否委托”栏中,选择“是”或“否”。系统默认为“否”,

”如果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则选择“是”,系统就将受委托人的信息项显示出来,以供登记员录入相关信息,如下图所示:

 姓名:录入受委托人的姓名,与出示证件类型上的姓名一致;  证件类型:内地居民证、军官证、士兵证,点击“选择;

 身份证件号:根据所选择的证件类型填写相关的证件号,如证件类型为身份证,则身份证件号必须填写15位或18位的有效数字;  提供证件材料:填写相关证件材料信息。

当事人信息:填写申请婚姻登记证明的当事人信息。具体采集数据项如下:

 当事人姓名:录入当事人的姓名,与出示证件类型上的姓名一致;  当事人身份证件号:只可填写身份证号码,则必须填写15位或18位的有效数字;

 性别:根据输入的身份证号码自动显示,也可点击“

- 39【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员用户手册

在此证明中列出了该当事人所有的办理过的婚姻登记记录。点击此页面中的“打印”按钮即可将此证明打印出来。

2) 如果没有登记信息则手工录入,则在显示当事人婚姻登记信息列表的页面新增一条信息后再打印。点击“新增”按钮进入信息填写页面:

- 41【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员用户手册

修改:修改新增的婚姻登记信息。(注:在系统中办理的婚姻登记信息不可修改)点击“弹出确认提示:

”勾选需修改的项,然后点击“

”按钮系统

点击“确定”按钮进入修改页面,如下图所示:

修改方法同增加方法一致。

删除:删除新增的婚姻登记信息。(注:系统中原有的登记信息不可删除)点击“提示: ”勾选需删除的项,然后点击“

”按钮系统弹出确认

- 43【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员用户手册

2.1.7 补录结婚历史数据

位置:婚姻登记管理补录结婚历史数据 功能:补录结婚登记的历史数据。

点击“婚姻登记管理”下的“补录结婚历史数据”菜单,打开补录结婚历史数据列表页面,如图:

 查询:可输入男方/女方的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在新补录的数据中,即保存过但未提交的数据进行查询。

注:1)补录的数据在提交时,系统就将该数据转移到正式婚姻登记库中,因此提交以后若想修改数据,只能到正式婚姻登记库中进行,具体操作请参见《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省级管理员)》中2.5.3小节婚姻登记记录维护。2)如果需要修改婚姻登记数据,请与系统管理员联系,因为一般婚姻登记员是没有修改权限的。  增加:补录结婚历史数据,点击“写页面,如下图所示:

”按钮进入结婚登记信息填

- 45【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员用户手册

可点击操作栏下“编辑”或“修改”按钮以对该信息进行修改和删除操作,

2.1.8 补录离婚历史数据

位置:婚姻登记管理补录离婚历史数据 功能:补录离婚历史数据。

点击“婚姻登记管理”下的“补录离婚历史数据”菜单,打开补录离婚历史数据列表页面,如图:

 查询:可输入男方/女方的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对保存的但未提交的数据进行查询。

 增加:补录离婚历史数据,点击“写页面,如下图所示:

”按钮进入离婚登记信息填

- 47【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员用户手册

查询:可选择业务类别、状态,输入证件字号或登记日期组合条件查询出归档或未归档的记录,同时可以对记录进行打印操作。  业务类别:点击“ 状态:点击“

”打开下拉列框进行选择;

”打开下拉列框进行选择已归档或未归档;

 证件字号:填写证件字号,在此我们建议您输入要查询一个登记字号段的数据;如果不填,将查询出以前办理过的该业务类别所有的登记,由于数据太多,查询时耗时较长,甚至会查询失败,严重影响系统性能;  登记日期:点击填写处系统弹出时间选择框进行选择,在此我们建议您填写需查询的一个时间段;如果不填,将查询出以前办理过的该业务类别所有的登记,由于数据太多,查询时耗时将延长,甚至会查询失败,严重影响系统性能。

选择和填写查询条件项后,点击“项。如图所示:

”按钮,则系统列出符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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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规范管理 强化服务 促婚姻登记工作

再上新台阶

乌苏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乌苏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严格落实民政部婚姻登记规范,将政务公开、行风建设、规范服务有机结合,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热情服务,制定了婚姻登记岗位责任制度、行风建设制度,婚姻登记员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和规范。通过艰苦工作,化解了婚姻家庭方面的许多热点问题。发挥了民政婚姻部门稳定家庭,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先后被评为全国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地区先进工作单位、人民满意窗口单位、市文明窗口单位。

一、婚姻登记机构自身建设情况

乌苏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配备工作人员8名,其中婚姻登记员4名,婚姻服务员4名。从事婚姻登记工作10年以上的占80%,全体工作人员均为大专以上学历,平均年龄35岁。婚姻登记员经过婚姻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为改善婚姻登记办公环境,配置了先进的现代化办公设备,实现了一站式办公,零距离受理。婚姻登记处分设行政执法区与婚姻服务区两大部分。内设六室一厅:结婚登记室、离婚登记室、侯登室、档案室、照像室、办公室及婚姻服务大厅、总面积达200平方米。候登区设置坐椅、报刊栏、饮水机,为当事人提供方便。

二、采取切实措施,落实行风建设要求

1、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落实婚姻登记规范。婚姻登记处严格执行婚姻法规,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结合民政部要求制定了婚姻登记规范,公示了婚姻登记的法律依据,婚姻登记的程序,收费标准。简化程序合理配置人员,努力提高效率,实现婚姻登记即来即办,在最短的时间内,让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拿到婚姻证书。截至目前,2011年共办理结婚登记2084对,离婚登记602对,补办结婚登记7

36、补办离婚登记27对、出具婚姻证明939份、收养登记16件、经检查合格率达100%。

2、坚持从严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婚姻登记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我们工作稍有失误就可能造成较大影响。因此必须从严管理,从细管理。为此婚姻登记处在总结以前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建立了过错责任追究制。通过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为依法行政和文明服务提供措施上的保证。

3、坚持不断探索,研究婚姻登记新问题。新婚姻登记条例的实行,婚姻登记由过去的管理变为现在的服务,由事先的全面预防转为事后的违法追究,这种意识自治,责任自负的立法思想,体现了政府亲民的作风。人性化,亲情化的规定,方便了群众,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如婚姻状况的虚假声明,离婚时暴力倾向,婚姻当事人心理健康问题增多等。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婚姻状况虚假声明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增设了宣誓厅,让虚假声明者承担法律责任。针对离婚时的暴力倾向,提出了热情接待不激化矛盾,认真观察危及安全时及时报警,设置离婚咨询区等三项措施。针对特别日子登记量激增的情况制定应急工作预案。

4、坚持专人负责,认真做好行风建设工作。为提高婚姻登记管理水平,早在2007年民政局领导对婚姻登记处行风建设提出了提高服务质量、树民政新风的要求。几年来婚姻登记处始终坚持行风建设责任制。婚姻登记处主任与局长签定行风责任状各科室负责人与主任签定行风责任状,保证行风建设落到实处。特别是在群众反映收费的热点问题上,坚持自愿原则实行告知制度。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防止当事人没时间看收费公示板,又在婚姻服务项目申请表中加印了“以下项目自愿选择”的字样。其目的是让群众满意,当事人称赞。

三、加强行风建设侧重做好三项工作

1、争取领导支持,促进机关行风建设。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涉及到人员编制,办公场地,设备经费等诸多方面,取得领导的重视是做好这一工作的重要保障。市民政局领导将婚姻登记处作为民政窗口,摆上工作日程,实行目标管理,同登记处主任签定目标责任状。通过两次装修,使婚姻登记处硬件水平不断提高。领导协调解决了婚姻登记处所有工作人员编制问题,使工作人员工作更加积极。所有这些都为做好婚姻登记机关行风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

2、建立规章制度,为落实行风建设工作提供保证。几年来,结合工作实际和上级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了岗位责任制,确定了婚姻登记流程,落实“三公开”“三分离”“三承诺”完善了社会监督制度,设置了群众意见评议箱,倾听当事人的投诉意见,实施了婚姻登记员过错责任追究制,针对有时纪念日结婚登记人较多情况,制定了工作预案有效的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完善了婚姻证书管理制度。实践证明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做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和行风建设的重要保证。

3、实行婚姻登记员行为礼仪规范,开展创建人民满意窗口活动。统一着装、佩带标志牌上岗,不断增强婚姻登记员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结合婚姻登记员行为礼仪规范,开展人性化服务,创建人民满意窗口,确定了指导思想和依法办理、透明办理、礼仪办理、高效办理为主要内容的四项保证措施。在结婚登记高峰时,工作人员提前上班,中午换班吃饭,晚上延时下班全力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 2010年10月10日一天办理结婚登记56对,比平日登记量的3倍还多,2011年11月11日这天办理结婚登记25对,满足当事人的特殊需要。对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人实行了登门服务,受到群众的欢迎。

随着社会的发展,群众对我们的要求越来越高,还有许多问题有待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解决。婚姻登记处将在上级领导的指导下,进一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力争使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达到一个新高度,在上一个新台阶,充分展示婚姻登记作为民政部门行风建设窗口的良好形象。

乌苏市婚姻登记处 201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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