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网融合信息网络论文提纲
论文题目:网络转播及回看著作权定性问题 ——基于五个典型案例的分析
摘要:随着互联网科技的迅速发展,在国家三网融合政策的促进下,广播电视业务进一步与互联网以及新媒体平台进行融合,随之发展产生的网络转播以及网络回看服务已逐渐取代了传统电视台广播业务的主导地位,成为大众主要收看电视频道内容的渠道和方式之一。但相关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定性问题也随之产生并且日益突出。《著作权法》的修订在业界广大呼声中应用而生,通过“广播权”以及“广播组织权”的修订和重构,对于网络转播以及网络回看行为的相关定性问题作出了一定的回应。本文围绕五个关于“网络转播”以及“网络回看”的典型案件,总结相关的争议焦点,并着眼于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对网络转播以及网络回看行为的定性问题进行展开分析,回应之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分歧。并在分析中进一步发现司法实践中对网络转播以及网络回看存在定性分歧的主要原因,并结合分析得出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三个网络转播以及两个网络回看的经典案例进行简单介绍,引出该类型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一是网络转播行为的著作权及邻接权定性分歧,二是网络回看行为的著作权及邻接权定性分歧。并简单介绍学界当中对以上两个焦点内容所持有的不同法律观点。第二部分则是从《著作权法》修订的内容出发,对网络转播以及网络回看的著作权及邻接权定性问题重新进行分析和梳理,并在分析中进一步得出司法实践对网络转播以及网络回看存在定性分歧的四大主要原因。第三部分,结合分析得出的定性分歧的原因,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关于“网络转播”的解决方案,需要进一步明确“有线方式”的定义以及扩大“广播组织权”的主体以及客体范围,以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网络转播行为的发展。关于“网络回看”的解决方案,本文提出三个建议方案:一是将网络回看以7天为界限,分别纳入“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规制,以平衡各方利益;二是将网络回看行为统一纳入“信息网络传播权”范畴,但需对授权要件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三是提出构建“远端传播权”的设想,完善著作权法权利体系。通过上述的解决方案,以期能够为网络转播和网络回看行为以及今后发展可能产生的类似技术融合传播方式的定性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关键词:网络转播;网络回看;著作权法;广播权;广播组织权
学科专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选题背景
(二) 选题意义
1. 实践意义
2. 理论意义
(三) 研究现状
1. 网络频道转播行为的著作权定性
2. 网络回看功能的定性分歧
(四) 研究方法
一、“网络转播”及“网络回看”典型案件和主要争议焦点
(一) “网络转播”类型案件
1. “央视国际诉世纪龙”转播案
2. “新浪诉天盈九州”转播案
3. “嘉兴华数诉嘉兴电信”转播案
(二) “网络回看”类型案件
1. “乐视诉浙江电信”回看案
2. “乐视诉贵州广电”回看案
(三) “网络转播”案件主要争议焦点
1. 焦点一: 网络转播行为属于广播权还是其他权利
2. 焦点二: 网络转播是否侵害电视台的广播组织权
(四) “网络回看”案件主要争议焦点
1. 焦点一: 网络回看行为属于广播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2. 焦点二: 对频道的网络回看是否侵害电视台的广播组织权
二、“网络转播”和“网络回看”定性难题的法律分析
(一) 《著作权法》修订后的“广播权”、“广播组织权”的内涵
1. 修订后的“广播权”包括有线方式的广播
2. 修订后的“广播权”中的有线方式包括互联网网络。
3. 修订后的“广播组织权”延伸至互联网领域
(二) 网络转播行为的定性分析
1. 网络转播行为应属于“广播权”
2. 网络转播行为是否涉及电视台的广播组织权
(三) 网络回看行为的定性分析
1. 法律层面:网络回看更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
2. 产业政策角度:网络回看更符合广播权的规定
3. 利益角度:“广播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各有利弊
4. 网络回看涉及电视台的广播组织权
(四) 网络转播及网络回看定性存在分歧的原因
1. “广播权”中“有线方式”的定义分歧
2. “广播组织权”的主客体未明确包括网络广播
3. 技术融合产生权利竞合
4. 产业技术与个人法益冲突导致定性分歧
三、“网络转播”和“网络回看”定性难题的思考及解决
(一) 针对网络转播定性难题的解决方案
1. 明确广播权的“有线方式”定义
2. 扩大广播组织权的客体及主体范围
(二) 针对网络回看定性难题的解决方案
1. 限定7天网络回看属于“广播权”
2. 网络回看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限制
3. 构建“远端传播权”设想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