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信用征信中心
第一篇:人民银行信用征信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介绍 随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公众信用意识不断提高,了解本人信用状况的需求量日益增加。为方便社会公众便捷地获取本人信用信息,进一步拓宽个人征信系统服务渠道,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了基于互联网运行的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平台以充分保护社会公众隐私安全为前提。一是确保身份安全。社会公众必须经过严格的身份验证,才能成为平台的注册用户,使用平台的信息查询功能。二是确保操作安全。注册用户进行信用信息查询时,还须通过手机短信、数字证书等方式与平台交互,通过验证核实后方能获取信用信息结果。
平台现提供两种身份验证方式:一是数字证书验证方式,即通过与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合作的商业银行颁发的数字证书确认个人身份;二是问题验证方式,即通过在线回答问题方式确认个人身份。
平台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提示、个人信用信息概要以及个人信用报告三种产品服务。注册用户可通过互联网或手机短信提交查询申请并获取查询结果。查询结果非实时反馈,一般为成功提交查询申请的第二天。
个人信用信息提示是注册用户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是否有逾期记录的提示性信息。注册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或手机短信提交查询请求;次日,用户可以登录平台查看查询结果,对于通过手机短信方式提交查询请求的,平台还会自动通过手机短信反馈查询结果。
个人信用信息概要为注册用户提供其在个人征信系统中信贷记录、公共记录和查询记录的汇总信息。注册用户登录平台后在线提交查询申请;次日登录平台,申请获取确认码,平台会自动将确认码发送到注册用户预留的手机上,正确输入后,可在线查看本人的个人信用信息概要。
个人信用报告为注册用户提供其在个人征信系统中信贷记录、公共记录和查询记录的明细信息。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注册用户查询个人信用报告需要再次进行身份验证,通过身份验证后次日可登录网站查看个人信用报告。
第二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来源:人行尤溪县支行 时间:2009-02-20 点击: 29166
标签:个人信用报告
信用记录 征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第三条 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
第四条 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 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 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
(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 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
五、
六、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九条 对于现场受理的查询申请,已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应当场进行查询,并打印查询结果交申请人签收。
第十条 未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应将现场受理的查询申请登记到《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登记表》(见附表3,下称申请登记表)中,并在当日下班前通过专用电子邮箱把申请登记表发送至征信中心。
第十一条 对于各地查询机构转交的查询申请,征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通过专用电子邮箱将查询结果返给各地查询机构。
第十二条 未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接收到征信中心返回的查询结果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包括:
(一)现场领取,申请人在约定日期内到当初提交申请的查询机构领取查询结果。 现场领取查询结果时,申请人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查询申请表,并在申请表接收人处签字。 本人直接提交查询申请的,不能委托其他人领取。委托他人提交查询申请的,只能由委托人或代理人前往领取。
(二)电子邮件或邮寄,查询机构在约定日期内发出电子邮件或特快专递。 申请人应事先在申请表上注明电子邮箱或详细通讯地址。邮寄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 在信用报告查询收费的相关管理制度出台以前,查询部门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时暂不收费。
第三章 查询用户的创建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查询机构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明确岗位职责及A、B角,并将A、B角配备情况报征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征信中心负责统一创建和管理各查询机构的查询用户。
第十六条 各查询机构的查询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书面通知征信中心的用户管理员停用原查询人员使用的查询用户,并申请新的查询用户。
各查询机构申请新的查询用户时,应填写《征信中心查询用户申请表》(见附表4)。 第十七条 各用户要专人专用,不得私自转给他人使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
第十八条 各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至少每个月更改一次自己的密码,密码要符合复杂性规定。
第十九条 各用户必须为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第二十条 各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
第四章 资料管理
第二十一条 查询机构要对所有查询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整理归档。档案资料按照一事一档,编号管理的原则进行。档案资料包括查询申请人提供的查询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查询申请登记表等。
第二十二条 查询机构要安排专门的档案柜存放信用报告查询的相关档案,并做好对档案存放地的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八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档案资料的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无查询机构主管的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 查询机构要按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对档案资料(包括相关文件)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信用报告查询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对档案资料的销毁要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查询机构应定期开展自查;各征信分中心要对辖内查询机构的执行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有违反本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造成个人信用信息被泄露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1、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2、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
3、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登记表
4、征信中心查询用户申请表
附表1
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编号: 信用报告编号: 申请信息(必填)
申请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出生日期
性别 户籍地址
手机号码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学历 □研究生及以上 □本科 □大专 □技术学校 □高中 □初中及以下 学位 □名誉博士 □博士 □硕士 □学士 □其他 婚姻状况 □未婚 □已婚 □丧偶 □离婚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及邮编
职务 □高级领导 □中级领导 □一般员工 □其他 住宅地址及邮编
查询原因(请选择): □ 了解本人信用记录 □ 申请信用卡被拒,需查询
□ 异议申请需要 □ 为他人担保被拒,需查询
□ 申请贷款被拒,需查询 □ 其它原因,请注明: 领取方式(请选择):
□当场领取
□于______日内到查询机构领取
□电子邮件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寄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 代理人信息
代理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手机号码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 领取人(签字): 领取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由查询机构工作人员填写 查询机构 查询机构联系人
查询机构联系电话 查询机构电子邮箱
查询机构地址及邮编 受理人(签字):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联,查询机构和查询申请人分别保存,并作为查询申请人领取信用报告的凭证。
附表2
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
编号: 信用报告编号: 以下由查询申请单位填写(必填) 查询申请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经办人员
经办人员 工作证号码
协助查询函或介绍信字号
被查询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查询用途:
领取人(签字): 领取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由查询机构工作人员填写 查询机构 查询机构联系人
查询机构联系电话 查询机构电子邮箱 查询机构地址及邮编
受理人(签字):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注:此表一式两联,查询机构和查询申请单位分别保存,并作为查询申请单位领取信用报告的凭证。
附表3 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申请登记表
接收机构:
接收机构联系人、电话:
查询申请表编号 日期 被查询人姓名 被查询人有效证件类型 被查询人证件号码 查询申请人联系方式 查询原因 备注
注:此表在尚未开通查询用户的查询机构上传查询申请时使用
附表4 征信中心查询用户申请表
机构名称:(盖章)
用户名 用户姓名 所属部门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备注
填表人:
年 月 日
第三篇:重视个人征信如何提高银行个人信用评分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自己的个人征信。各行各业也纷纷加入了个人征信领域的争夺。你是不是经常担心自己的信用卡会逾期了,是不是也在为你的信用评分担忧了。快来看看如何提高银行个人信用评分。
1、坚持每月全额还款。银行个人信用评分很大程度基于持卡人的循环债务情况。通常情况下,循环债务越小,银行个人信用评分越高。也就是说,每月坚持信用卡全额还款的小伙伴,信用评分肯定会比每月只还最低还款或是未足额还款的小伙伴要高。
2、逾期别怕,电话沟通。如果不慎错过了最迟还款日或是未还清欠款零头,一定要及时与发卡行客服沟通,申请“容时容差”服务。目前大部分银行信用卡在最迟还款日后3天之内还款可算按时还款,欠款10元以内可算足额还款,但一定要及时与客服沟通申请,才可生效。
3、及时还款。很多小伙伴在还清了信用卡欠款后,就像扔烫手山芋一般急着注销。其实这样对于提高银行个人信用评分是没有帮助的。因为信用评分中历史信用记录也是一个影响因素,所以保有已付清全款的旧账户,可以展示出持卡人稳定良好的信用记录。
4、巧用分期,养好征信。在需要的情况下,办理信用卡现金分期或账单分期,给银行一笔“手续费”,可以让银行对你的“印象分”显著提高。这样之后想要再办卡或者提额都会比较简单。而且分期还能一定程度上减轻资金压力,降低逾期风险,自然也会避免你的信用被扣分。
5、多查记录,及时处理。很多时候,征信问题不是不能解决,而是错过了解决时间。比如说之前提到的逾期问题,如果在还款日后马上给银行客服联系申请“容时”服务,那么就可以有效避免逾期。
据了解,目前,银行推出的“信用评分”仅限信用卡使用范畴,申请车贷、房贷等个人信用贷款业务,银行仍以央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为主要评定标准。
第四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本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委托代理人:蔡小英,身份证号码:XXxxxxxx,于2014年8月8日代理查询本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并将查得的信用报告转交给本人。
委托人:
代理人:
委托日期:年月日
承诺
以上委托书确系委托人亲自出具,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人:
年月日
第五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
第一条 为了便利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公示权利,维护交易安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融资租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四章第二百三十七条所规范的交易活动。
凡符合《合同法》第十三章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且租赁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或者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实际占有租赁物的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租赁交易,当事人可以申请在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融资租赁登记的租赁物包括机器设备等非消耗性动产,但不包括为个人、家庭消费目的使用的租赁物。
第四条 融资租赁登记由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的一方办理。 出租人或承租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办理登记的出租人或承租人在以下条款中也称为“发起登记的当事人”。
第五条 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填写登记信息,并承担与登记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有关的后果。
第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在登记完成后的合理期间
1 内,由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将登记的事实通知对方。
第七条 进行融资租赁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注册为登记系统的用户。
用户应当如实填写注册信息。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第八条 登记系统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
机构和个人可以注册为普通用户。普通用户是仅具有查询资格的用户。
机构可以注册为常用户。申请机构通过其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以下简称征信分中心)身份资料审查后取得常用户资格。常用户是具有登记和查询资格的用户。
第九条 申请常用户资格的机构须向征信中心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常用户开通申请表》(以下简称《常用户开通申请表》)。
申请常用户资格的机构提交签署的《常用户开通申请表》视为同意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条款的约束。
申请普通用户的机构或者个人在登记系统互联网页面点击“同意”按钮视为接受《用户协议》条款的约束。
第十条 申请常用户资格的机构,应向住所地的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机构注册文件:
1、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
2 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其它机构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的《常用户开通申请表》;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单位介绍信。
金融机构申请常用户资格的,无需提交第
(三)项所指材料。 上述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常用户开通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单位介绍信均应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征信分中心对常用户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录入登记系统,并告知申请机构。
第十二条 初始登记内容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基本信息、租赁物的描述、登记期限等。
出租人或承租人为机构的,应填写机构的法定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编码、工商注册号等。
承租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
3 的住址等信息。
出租人或承租人可以登记反映融资租赁交易关系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租赁物的描述,可以通过租赁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等信息进行具体描述;也可以使用概括性的方式进行描述,但应当达到合理识别租赁物的程度。
对租赁物的描述,也可以登记“租赁财产唯一标识码”。“租赁财产唯一标识码”是指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机器设备的机身号码或序列号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形成的租赁财产标识编码。
第十四条 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变更导致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登记所填写的承租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发起登记的当事人根据权利公示需要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的选择范围是1至25年。
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可以申请展期登记。展期可以多次,但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25年。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融资租赁关系终止的,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应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一)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完毕;
(二)出租人取回租赁物或者租赁物灭失;
(三)其他导致融资租赁关系终止的情形。
4 第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或者对租赁物主张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对登记有异议的,可以和发起有关登记的当事人协商,要求变更或注销有关登记。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办理异议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在异议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起有关登记的当事人。
第十九条 办理异议登记的当事人在异议登记完成之日起15日内未向征信中心提供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的证明材料的,征信中心撤销该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 登记系统为每笔成功提交的登记分配唯一的登记编号,生成含有登记时间及登记编号的登记文件。
第二十一条 进行变更登记、展期登记和注销登记时,当事人应当输入该登记对应的初始登记编号与修改码。
对存在多个出租人或承租人的登记进行变更登记、展期登记和注销登记时,可以填写授权该次登记的出租人或承租人。授权该次登记的当事人在登记系统称为授权人。
第二十二条 经对租赁物主张权利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征信中心根据生效的法院裁判或仲裁裁决,撤销有关登记。
第二十三条 登记填写的承租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错误导致登记不能查得的,不能实现公示权利的目的。
第二十四条 登记期限届满未进行展期的,登记系统不再提供该登记的对外查询。
登记期限届满前注销登记的,剩余登记期限超过180日的,该登
5 记继续对外提供查询180日;剩余登记期限不足180日的,该登记在剩余登记期限内继续对外提供查询。
第二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均可在注册为登记系统的用户后,查询融资租赁登记信息。
第二十六条 登记系统根据查询人的申请,出具与查询条件相符的查询结果。查询结果包括查询报告和查询证明。
第二十七条 查询人可以按机构承租人的法定注册名称进行查询;也可以按个人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查询;租赁物有标识码的,也可以按照“租赁物唯一标识码”进行查询。
征信中心仅对以承租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为查询条件的查询结果负责,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提供相应的查询证明。
第二十八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可以通过输入编号在登记系统对登记文件和查询证明进行验证。
第二十九条 在登记系统输入字母、数字和括号等信息,均应在输入法的半角状态下进行。
第三十条 登记文件记载的填表人是指发起登记的常用户机构。 第三十一条 申请用户名称变更、用户密码重臵、用户停用或注销以及依据 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申请撤销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下载并填写相应的附表加盖公章后寄送至征信中心。
申请用户注册名称变更的,还应当提供名称变更前后的机构身份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 申请撤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生效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书的复印件。申请人是机构的,上述材料应加盖公章。
对于审查通过的上述申请,征信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十二条 使用登记系统进行融资租赁登记与查询,应当按照征信中心发布的收费项目与标准缴纳费用。
上述收费项目与标准由征信中心另行发布。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有效身份证件对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是指居民身份证;对于香港、澳门居民是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对于台湾居民是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对于外国公民是指护照。
本规则所称身份证明材料,对于个人是指上述有效身份证件;对于机构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件之一。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