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在当今社会,我们在很多情况下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般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或行动准则,也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规章制度或一定规格。那么如何制定相关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制度》,供需要的小伙伴们查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XX企业物资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各项采购活动的管理和控制,结合《预算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采购包括公司各项固定资产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车饰等商品采购、配件及其他材料采购、低值易耗品和办公用品采购、各种广告和展示设计采购。
第三条 公司所有的采购活动统一由公司的所指定的相关专业部门负责执行。具体规定为:
1、广告和展示设计采购由行政部负责执行;
2、生产车间、办公室物品由采购部负责执行;
3、电脑、软件等电子信息设备的采购由行政部负责执行。
4、其他上述未包括的采购全部由行政部或其他公司另行指定部门负责执行。
第四条单项(含综合项目采购,整车和配件采购及整车供应商指定的采购除外)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由相应的采购部门会同有关采购需求部门、财务部、审计部和总经办举行采购听证会或合同评审会,采购部门应在会前准备好充足的资料,如项目方案介绍,供应商询价记录或招投标情况,各供应商优惠办法,性价比意见书,其它相关资料等。
第五条 本制度采购管理主要指采购预算管理、采购询价管理、采购合同管理、采购入库和付款、供应商评审等几个重大方
第二章、采购询价管理
第六条采购部门接到批准的采购申请单后,优先到公司指定的供应商处购买,如指定供应商无货供应时,必须进行多方比价,1千元以上的物品,货比三家,作好市场询价记录(市场询价记录表附后),择优择廉购买,同时保管好《市场询价记录表》以供以后参考和审核,保管期限为一年。
第七条审计部和财务部定期或不定期联合进行市场信息调查,作好市场信息调查记录(记录表附后),对前期购买活动进行评审,做好评审工作总结,报总经理参考。
第八条 定期评审分为季度评审、半年度评审、年终评审。不定期评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总经理或审计总监决定。
第三章、采购合同
第九条采购价格选定后,采购商品单位价格在5000元以上或采购合同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或有经常供货行为的(一年内有3次以上)必须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广告、展示设计采购必须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十条采购合同必须进行合同评审会签,各职能部门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逐一进行审查,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合同进行联合会签,并对会签结果负责。只有经过会签同意的合同才能加盖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第十一条 参加合同会签的职能部门:总经理、审计总监、财务部、行政部。合同会签的经办人为相关采购责任部门。
第十二条 采购合同的保管:采购合同原件由采购责任部门保管,留复印件在财务部备案,合同原件保管时限为3年。
第十三条 采购合同条款的执行跟踪:日常跟踪由采购责任部门负责,审计部对合同条款的执行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
第十四条供应商给予公司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的情况,必须在合同条款中反映。严禁采购人员私自收取或索要供应商回扣、佣金等,一经查明发现将由公司视具体情况给予责任人开除、降职或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章、采购入库和付款
第十五条属于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必须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附固定资产验收单格式),验收合格才能入库。
第十六条属于公司商品、原材料(车饰精品、配件、车间辅料等)的必须办理入库手续,认真填写入库单,仓管员对入库数量负责,月末盘亏时需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办公用品和其他不需入库的零星物料(数量在5个以下金额在10元以下且不属公司商品、原材料的物料),必须有两人以上在送货单或发票上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采购金额超过50元的,必须取得合法的发票,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九条付款注意事项:固定资产付款必须附上发票、合同复印件、《固定资产验收单》;公司商品付款须附上发票、入库单;未签订采购合同的须附上〈〈市场询价记录表〉〉,否则财务部不得付款。广告、展示设计付款时必须附上合同
第五章、供应商评审
第二十条每年年初,由审计部组织,对上年度的各类供应商进行评审,对价格高、服务差的供应商进行淘汰替换。列出合格供应商名录。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行政部负责人、售后服务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计总监、总经理共五人组成。
第二篇:化工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资采购的管理,保障经济秩序,规范采购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及安徽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公司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公司内生产、检修、基建、技改中不能自供的,需要外购的原辅材料、设备及零部件、工器具、包装物、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其他物资采购行为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 本办法的目的是实施采购管理的全过程控制,把公司的采购管理与成本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审计监督等各项基础工作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为中心,促进公司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公司财务支付的一切物资采购行为。集团公司下属单位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物资采购管理办法。集团公司将对子公司的物资采购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建立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物资采购控制网络,为物资采购管理提供组织基础。将采购环节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并做到奖罚分明。
(一)企业管理部负责汇总编制公司采购计划;负责对采购部门实施的价格和质量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落实奖惩。
(二)招标办公室负责制定招标采购管理制度;负责评标人才库的建立并定期对评标人才实施培训;负责组织邀标和评标并定期将招标采购情况向公司招标管理委员会报告。
(三)供应部负责根据市场信息及时提出物资采购价格建议,严格执行物资采购程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实现低成本采购;负责采购合同的履行及控制采购物资的质量;负责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将计划和采购行为分开管理,健全各类物资采购台帐;负责配合招标办公室开展工作并自觉接受监督。
(四)设备管理部负责对生产单位提出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根据市场信息及时提出设备维修、改造采购价格建议,在保证维修、改造质量的前提下,实现低成本采购;对维修、改造合同的履行及质量负责;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将计划和采购行为分开管理,健全各类维修、改造采购台帐;配合招标办公室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监督;负责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维修、改造及供应处采购的设备进行质量检验。
(五)生产技术部负责审核生产单位提出的原辅材料(煤炭、油料、化工等)采购计划;负责采购原辅材料的质量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单。
(六)仓库负责采购物资入库前的验收和质量监督;负责物资入库后的分类管理和防护;负责物资出库管理。
(七)财务部负责物资采购的货款结算。
(八)审计法务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参与招标采购开、评标会议、重大合同签订等形式,对重要采购环节进行监督。
第六条 总经理及分管领导对物资采购事前控制、分级分权审批、事后检查,对公司物资采购工作进行全过程的领导和监督。
第七条 公司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委员会对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和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行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对公司物资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件、重要项目进行决策和监督。
第八条 监事会、纪委监察部门依据法规法纪及规章制度的要求,负责对公司物资采购进行监督,调查处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及人员。
第三章 计划的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月度物资采购计划,由所在分厂、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填写《物资采购计划表》(见附件1),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分管领导审查后,于每月22日前报采购部门或主管部门初审,初审部门要对物资采购的数量、规格、单价、金额填写完整并分类汇总,于每月的26日前报企业管理部审核。非计划采购物资、临时追加采购物资等由分厂、部门专题报告提交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批后,于每月24日前集中报送至采购部门初审,经采购部门估价并审查后,于每月的26日前报企业管理部审核。各主管部门不受理分厂、部门下属单位的采购计划或申请。
第十条
使用单位原则上不得对所需物资指定生产厂家,特殊情况下需指定的,在计划表中说明情况,并经总经理或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初审部门对预计采购金额达到招标采购标准,但由于供货渠道单
一、采购时间要求紧、货源紧张等原因不能进行招标采购的物资,应在备注中作出说明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企业管理部对上报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并根据历史价格和掌握的市场价格信息确定计划价格、金额,按每种物资计划采购金额和适用的采购方式,编制《物资定点采购计划汇总表》(见附件2)和《物资招标采购计划汇总表》(见附件3),并于每月29日前报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经审批后于30日前交采购部门、招标办执行,同时抄送财务部、仓库和质检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对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急需采购的物资,分厂、部门专题报告并填制《物资材料紧急采购申报表》(见附件4)提交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批,采购部门、企业管理部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并及时安排采购,同时企业管理部将该项采购补充列入计划。
第十三条 申购未使用过的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和技术总监对其性价比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空调、冰箱等办公及家电用品的采购,必须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
物资采购部门必须严格按计划采购。未列入计划的物资,采购部门不得采购,财务部不得结算货款。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要认真审核本单位每月的采购计划,购置后要及时领用。凡多报少领,只报不领,造成物资积压损失浪费的,追究申购单位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范围
第十六条
物资采购方式原则上分为招标采购和定点采购二种。招标采购分为公司内部招标和委托招标中介机构招标二种方式;定点采购是指只能在选定的合格供方(定点采购单位)中选择供货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除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必须招标采购或公司无评标技术力量外,招标采购原则上进行公司内部招标;外部招标中介机构的委托采取定项目委托,原则上以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的原则、范围和程序按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定点采购的原则和供应商的确定。
(一)定点采购的原则
1、公司所有采购物资除招标采购外,原则上从定点采购单位采购。定点采购时,《合格供方名册》中若存在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供货商,必须比质比价确定供应商。
2、由于受货源、付款方式及交货期等因素影响不能定点采购时,采购部门要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根据采购金额报分管领导或总经理审批后才允许采购。
3、不经批准从非定点单位采购的物资,仓库不准办理入库手续,财务部不准结算付款,由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负责退回并按本规定或公司责任追究制处罚。
(二)供应商的确定
1、每批物资在定点采购时,应成立三人以上的临时评审小组,并且至少有两名采购单位领导。
2、供应商报价形式原则上采用密封报价或网上报价,报价单开启时,需评审小组全员在场,经评审人员对供货单位的资质、报价、售后服务等方面综合评审后,以评审意见书(见附件5)的形式确定供应商。所有评审人员要在评审意见书上签名确认。
3、报价单和评审意见书作为签定合同的附件,以便领导审核和备查。 第二十条 合格供方(定点采购单位)的选择和评审。
(一)合格供方的选择
1、合格供方必须具有生产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资金注册、制造或经营场所、质保体系,并提供企业经营状况、价格标准、业绩和较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2、所有合格供方的产品,必须符合我公司采购物资的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或行业、企业的技术标准。
3、主要原辅材料,应选择质量稳定、资源充足、信誉可靠、价格优惠的生产厂家为合格供方。
4、电气、仪表、电缆、设备、泵阀等重要物资,原则上应以公司使用情况良好的生产厂家为合格供方。
5、钢材、有色金属、备品配件、五金、机电、油料、建材、工器具等首先选择生产厂家,不能直接从生产厂家采购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有实力的代理商或经销商为合格供方,以满足零星采购的需要。
6、其他零星物资,可就近确定几家具备一定信誉的商家实行定点采购。
7、除供货单位具有唯一性或采购物资有特殊要求外,应选择两家以上为合格供方。
(二)合格供方的评审
1、供应部根据合格供方选择要求和掌握的信息,编制《合格供方清单》及相关资料报企业管理部。企业管理部牵头会同供应部、生产技术部、审计法务部、招标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按照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对“合格供方清单”进行评审。评审小组根据评审结论编制《合格供方名册》并报招标管理委员会审定。
2、《合格供方名册》经招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发采购部门执行,并发财务部、审计法务部及仓库作为控制和监督的依据。
3、已批准的《合格供方名册》,应按照ISO9001质保体系的要求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定期评审一次。新增供应商应满足资质齐全、品质相当、价格优惠、服务及时等条件,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考察。
4、凡发现有欺诈行为、两次供货质量不合格、售后服务跟不上或其它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情况时,应立即取消其供货资格。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所有的物资采购原则上都必须签定供需经济合同,合同条款要符合《合同法》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或评审意见书应作为合同附件供审批人参考和备查。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签订、审批、履行、存档等管理严格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因经营业务需要,需相互抵帐或串换的物资合同,需由供应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价格审定,报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
第六章 质量检查与入库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原辅材料的质检工作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对主要生产消耗性原料,在采购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质量标准,并把质量和采购价格挂钩,严格进货质量检验制度。公司不具备检验条件的,由质检部门委托有检验能力的单位检验。
第二十六条 设备及备品配件的质检工作由设备管理部和使用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根据国家标准、产品合格证、材质证明书、图纸等进行验收,需要进行理化检验的按有关技术规定进行检验,备品配件可按20%抽查。对现场无法验收的设备要在安装时或投运后跟踪验收。
第二十七条 对其他零星、低值、易耗物资由供应部及仓库人员根据产品合格证和外观进行初步质量认定。
第二十八条 建立采购物资质量跟踪制度。使用单位若发现领用的物资存在质量问题,应填写《物资采购质量情况反馈单》(见附件6),分别报送供应部、生产技术部、企业管理部、招标办公室和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采购物资发生质量争议,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复检或委托有资质的仲裁机构判定。
第三十条
采购物资质量问题一经确定,由采购单位和采购人员负责与供货商交涉,办理修复、更换、增补或索赔等事宜。造成公司损失的,按公司责任追究制处罚。
第三十一条 仓库应检查所购物资是否为当期核准的采购计划,物资的品名、规格、型号、产地、数量等是否与采购计划或《检验报告单》相符,经检查后填写《物资入库单》,并将物资堆放整齐,妥善保管。
第七章 货款支付
第三十二条 采购部门在订立物资采购合同时,原则上应规定货到后付款。必须预付时,首次预付原则上不得超过货款的30%。
第三十三条 订立大型设备、备品配件、阀门、管件等物资的采购合同时,应包括质保金条款,质保金数额不得低于货款的10%,特殊情况不低于5%。
第三十四条 为保障资金安全,预付物资采购货款,必须由采购部门提出申请(附采购合同),报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五条 采购部门每月月末前,应将经审批后的下月采购资金计划报财务部(采购资金计划应按项目计划和生产经营计划分列),再根据经营调度会确定的资金使用计划,合理编制月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部。财务部在资金支付时要根据月度资金使用计划、采购合同、检验报告单、入库单、采购发票等齐全资料方可结算,资料不齐全的,财务部不得结算。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根据情况给予奖励:
(一)市场价格信息了解及时,向公司建议后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
(二)严格履行职责,成效显著的质量、价格监督人员;
(三)举报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查证属实,并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 下列情况视为违规或违法行为:
(一)不经批准,私自提高物资采购价格控制权限的;
(二)不经批准,私自从非定点采购单位采购的;
(三)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四)暗中收受回扣和贿赂的;
(五)泄露公司采购物资价格机密的;
(六)用料单位对所报采购物资不领用造成经济损失的;
(七)货款支付中给公司造成资金损失的。
第三十八条 对有前条行为之一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损失;
(二)有非法所得的,责令其将非法所得上缴公司财务入帐;
(三)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具有采购职能的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更为具体的内部管理规定并认真落实。
附件1:物资采购计划表
附件2:物资定点采购计划汇总表 附件3:物资招标采购计划汇总表 附件4:物资材料紧急采购申报表 附件5:评审意见书
附件6:采购物资质量情况反馈单
第三篇:企业物资管理制度
一、库存量管理作业流程
二、用料预算方法
□用料预算
第一条常备材料:由生产管理单位依生产及保养计划定期编制“材料预算及存量基准明细表”(附表13.1.2),拟订用料预算。
第二条
预备材料:由生产管理单位依生产及保养计划的材料耗用基准,按科别(产品表)定期编制“材料预算及存量基准明细表”拟订用料预算,其杂务用品直接依过去实际领用数量,并考虑库存情况,拟订次月用料预算。
第三条非常备材料:订货生产的用料,由生产管理单位依生产用料基准,逐批拟订产品用料预算,其他材料直接由使用单位定期拟订用料预算。
□存量管理
第四条常备材料:物料管理单位依材料预算用量,交货所需时间、需用资金、仓储容量、变质速率及危险性等因素,选用适当管理方法以“材料预算及存量基准明细表”(附表13.1.2)列示各项材料的管理点,连同设定资料呈主管核准后,作为存量管理的基准,并拟“常备材料控制表”(附表13.1.3)进行存量管理作业,但材料存量基准设定因素变动足以影响管理点时,物料管理单位应即修正存量管理基准。
第五条
预备材料:物料管理单位应考虑材料预算用量,在精简采购、仓储成本的原则下,酌情以“材料预算及存量基准明细表”(附表13.1.2)设定存量管理基准加以管理,但材料存量基准设定因素变动时,物料管理单位必须修正其存量管理基准。
第六条非常备材料:由物料管理单位依据预算用量及库存情况实施管理(管理方法由各公司自订)。
□用料差异分析
第七条材料预算用量与实际用量差异超过管理基准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常备材料:物料管理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就上月实际用量与预算用量比较(内购材料用)或前三个月累计实际用量与累计预算用量比较(外购材料用)其差异率在管理基准(各公司自订)以上者,需填制“材料使用量差异分析月报表”(附表13.1.4)送生产管理单位分析原因,并提出改善对策。
(二)预备材料:物料管理单位以每月或每三个月一期,于次月10日前就最近一个月或三个月累计实际用量与累计预算用量比较,其差异率在管理基准(各公司自订)以上者按科别填制“材料使用量差异分析月报表”(附表13.1.4),送生产管理单位分析原因,并提出改善对策。
(三)非常备材料:订货生产的用料,由生产管理单位于每批产品制造完成后,分析用料异常。
三、物资领用制度
(一)凡属本公司自办工程或代办工程的材料领用,一律使用材料管理表,分开进口材料、国产材料一式五份单式填写。
填表时表内应清楚地填上工程名称,成本中心,工程编号,施工单位,经成本中心授权人签名批准,并盖有工程部工程材料专用章,交由物资部计划组办理计划审核,盖上计划审核章,仓库才办理领料手续。
(二)各部、分公司部门领用正常的维护材料时,只须填写货仓取货申请单一式三份,清楚地填上部门或科室名称,成本中心编号,经成本中心授权人签名批准后,由物资部计划组办理计划审核,盖上计划审核章,仓库才办理领料手续。
(三)在填写工程材料管理表或货仓取货申请单时,将进口材料和国产材料分开单式填写,领取数量一栏必须要用规定字体填上领取的数量。如果需将原数量修改,应由授权人确认签名,否则物资部有权不给办理审核发料。
(四)坚持工程材料、维护材料专项专用的原则,不允许将工程材料、维护材料用在其它工程上。各分公司承接的代办工程,经工程部门审批后,物资部才给予办理审核领料手续,代办工程需自购材料,要有工程部开具工程材料预算表,经物资部领导审批后才给予购买。
(五)各部、分公司需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开单经本部门成本中心授权人签名后,再由人事部主管劳动保护用品的有关人员审批签名,才给予办理审核领料手续。
(六)各单位要严格按本单位拟定的材料计划进行领料。对无计划和超计划领料,物资部有权不给予审核发料。同时不允许维护材料多领多占,影响工程材料的正常使用。
□关于明确领用物资材料授权人及有关的规定
为了适应公司机构及人员的变化,现对各部门领用物资材料授权人做相应调整(授权人员表附后),原授权人的授权同时取消。并对授权人的领用物资材料权限作如下的规定和说明:
(一)各种物资材料的转让和外售,一律由物资供应部批准。售往特区外的物资材料,由总经理批准。
(二)赠送物品,由总经理办公室报总经理审批领取。
(三)办公用品器材的领用,由专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四)车辆、电脑、录像机、复印机、仪器仪表、多功能电话机等,以及价值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的购置和领用,属预算内的应经专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报物资供应部购买;属预算外的报总经理批准,由物资供应部办理。
(五)工程施工材料的领用由工程部审批,领用工程材料时,领料单上必须完整地填写成本中心及工程编号,连同工程管理表一齐交物资供应部计划室审核后,方可办理领料手续。
(六)维护材料的领用由维护部和分公司审批。领用维护材料时,领料单上必须完整填写成本中心编号,交物资供应部计划室审核后,方可办理领料手续。
(七)各有关部门应预先做好、季度物资材料需求计划,以便物资供应部有计划地、及时地供应生产所需材料。计划内的物资材料由物资供应部计划室核准凭计划供给,计划外的物资材料由物资供应部计划室酌情供应,应急材料如物资供应部不能供应时,经物资供应部同意,部门经理批准后自购。
(八)各部门领用材料时,应严格按照领料单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填写。不准在领料单上作任何更改,如填写错误,必须重新填写。对不符合规定的领料单,仓库有权拒发。
(九)各独立核算的下属公司,如需购买物资材料,可向物资供应部做计划申请,也可自行采购。
四、库存量管理作业细则
□存量基准设定
第一条预估月用量设(修)订
(一)用量稳定的材料由主管人员依据去年的平均月用量,并参酌今年营业的销售目标与生产计划设定,若产销计划有重大变化(如开发或取消某一产品的生产,扩建增产计划等)应修订月用量。
(二)季节性与特殊性材料由生产管理人员于每年
3、
6、
9、12月的25日以前,依前三个月及去年同期各月份的耗用数量,并参考市场状况,拟订次季各月份的预计销售量,再乘以各产品的单位用量,而设定预估月用量。
第二条请购点设定
(一)请购点——采购作业期间的需求量加上安全存量。
(二)采购作业期间的需求量——采购作业期限乘以预估月用量。
(三)安全存量——采购作业期间的需求量乘以25%(差异管理率)加上装船延误日数用量(欧、美地区15天用量,日本与东南亚地区7天用量)
第三条采购作业期限
由采购人员依采购作业的各阶段所需日数设定,其作业流程及作业日数(公自订)经主管核准,送相关部门作为请购需求日及采购数量的参考。
第四条设定请购量
(一)考虑要项:采购作业期间的长短,最小包装量及最小交通量及仓储容量。
(二)设定数量:外购材料的欧美地区每次请购三个月用量,亚洲地区为二个月用量,内购材料则每次请购25天用量。
第五条存量基准呈准建立
生产管理人员将以上存量管理基准分别填入“存量基准设定表”(附表13.1.5)呈总经理核准,送物料管理建档。
□请购作业
第六条请购单提出时由物料管理单位,利用电脑(人工作业)查询在途量、库存量及安全存量填入以利审核,其无误后送采购单位办理采购。
□用料差异管理作业
第七条用料差异管理基准
(一)上旬(1~10日)实际用量超出该旬设定量×%以上者(由公司自订)。
(二)中旬(1~20日)实际用量超出该旬设定量×%以上者(由公司自订)。
(三)下旬(即全月)实际用量超出全月设定量×%以上者(由公司自订)。
第八条用料差异反应及处理
生产管理人员于每月5日前针对前月开立“用料差异反应表”(附表13.1.6),查明差异原因及拟订处理措施,研判是否修正“预估月量”,如需修订,应于反应表“拟修订月用量”栏内修订,并经总经理核准后,送物料管理单位以便修改存量基准。库存查询及采取措施
第九条库存查询
物料管理人员接获核准修订月用量的“用料差异反应表”(附表13.1.6)后应立即查询“库存管理表”(附表13.1.7),查询该等材料的在途量反进度,研判是否需要修改交货期。
第十条采取措施
物控人员研判需修改交货期时,应填具“交货期变更联络单”(附表13.1.8)送请采购单位采取措施,采购单位应将处理结果于“采购单位答复”栏内填妥,送回物控人员列入管理。
□存量管理作业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物控人员
为材料存量管理作业中心,负责月使用量基准设(修)订,用料差异分析及采取措施。第十二条采购单位
负责各项材料内、外购别的设(修)订,采购作业期限设(修)订及采购进度管理与异常处理。
五、物资计划管理制度
(一)各部、分公司每年必须在12月底之前做好物资供应部下发的第二材料计划申请表填报工作。
(二)在填报第二材料计划申请表时,各单位应根据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情况,认真准确地制定出全年生产所需的材料用量计划,确保本单位材料计划符合工程和维护生产需要。
(三)对已审定的各单位材料计划,一式二份由材料计划申请单位负责人、物资供应部负责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双方单位各执一份。
(四)物资供应部对各单位所签订的材料计划,设立帐本进行材料计划执行情况管理,做好材料计划在领用过程中帐务方面的记录。
(五)计划外材料的申请,可按材料计划外采购办法处理。
(六)为了加强物资计划管理,物资供应部对于计划外材料的领用应严格控制,有少发或不发的权利。□材料计划若干办法
根据公司关于加强物资管理的有关决定,物资部已将材料计划汇总完毕,并与工程部和其他分公司审签了全年的工程材料计划和维护材料计划。为了做好和加强材料计划执行的管理,做到保障供应,力求节约,避免积压浪费现象,现对材料计划的执行办法作以下通知:
(一)工程材料计划
1.自办工程材料
凡属自办工程计划使用的材料,领取时必须同时具有外线工程材料管理表和货仓取货申请单方可办理领料手续。外线工程材料管理表上要填写工程部确定的工程名称,工程编号以及施工单位。工程编号以工程部编制的号码为准,自办工程编号的号码尾数是“1”字表示。在审批领取材料时,材料名称、数量应以外线工程材料管理表上确定的为准,仓库取货申请单的数量必须要与表内相符,才能审批发货。对已领出的材料,如有因设计修改造成材料更换或取消工程施工等情况的,要及时到物资部办理材料计划更正手续,否则由相应部门负责。
2.凡属代办工程计划内使用材料,在办理材料领取时,领料手续与自办工程相同。代办工程编号的号码尾数是“9”字表示。代办工程材料除工程设计指定领料施工外,承担代办工程的施工单位一律要在公司物资部购买材料,以确保工程材料质量。
(二)维护材料
1.各分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已签定的材料计划领取维护所需要的材料。领取材料时,在货仓取货申请单上的工程编号格内必须填上维护工程编号或维护工程说明,才给审批办理领料手续。分公司设立的材料小仓库,除储备日常少量够用的维修材料外,不允许过量地存放材料,为确保材料在工程中的合理流通使用,并保证材料的质量,做到物尽其用。绝对不允许将计划内的维护材料作其它用途使用。
2.公司下达给各分公司的放号任务,各单位须按照已签定的材料计划合理地分配领取。如电话机、电话线、电话机出线盒以及零星配套材料,必须按照放号的实际数量领取,日常仓库只允许储备极少数量作维护备料。对已领出去的电话机,在放号时出现质量问题,可分批送回公司物资部仓库更换。但绝对不允许将已用过的或残缺的以及与放号机不相符的电话机送回仓库更换。
(三)劳保用品计划
劳保用品计划内物资的发放,统一由公司人事部门处理,其中包括三个分公司的劳保用品计划。对独立核算单位的劳保用品,由本单位自行解决。各单位在领取劳保用品时,必须到公司人事部审批申请取货单后,仓库才给予发放。
(四)业务单式计划
业务单式计划由公司业务部统一计划安排,包括三个分公司所需要的业务单式用量。各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业务量的实际情况进行领用,不允许自行到外面印刷各种业务单式,对用量不够或增加印刷其它品种的业务单式,应向物资部申请办理,以便保证业务单式格式和内容的完整性,并逐步使业务单式有一个完整的管理制度。
(五)计划外材料的申请
在执行材料计划的过程中,对一些突发性的工程和维护工程中出现的应急抢修材料,或者计划内数量已用完,以及制定计划时无法考虑到的一些工程材料及其它物资,使用部门可以填报需求单向物资部申请计划外采购,经物资部领导审批后才给予办理。工程使用的材料,国内物资采购到货时间需要一个月左右,进口物资采购到货时间需要3—4个月才能完成。因此希望各单位在制定材料计划时必须做到周密考虑,力求准确,使材料计划在各项工程中起到计划合理、保障供应的作用。
(六)执行材料计划的实施办法
1.凡属计划内使用的工程、维护材料,需经计划人员在外线工程材料管理表、货仓申请取货单审核盖章后,才能领取材料。
2.为了掌握好各单位计划内材料使用的情况,将主要工程材料建立帐本,以便累计全年的材料使用情况。
3.各单位领取材料经审核盖章后,计划室将留下外线工程材料管理表、货仓取货申请单作为统计资料凭证。
□下发物资管理若干规定
为加强公司物资供应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标准可依,切实贯彻以通信为中心,保质,保量,及时成套,主动服务,科学管理”的工作方针,更好地为特区邮电通信现代化服务,充分发挥物资管理部门在通信生产建设中的主渠道作用和支撑作用,特下发此规定,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重要物资的归口管理
物资供应部在公司主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物资的统一管理工作以及国内通信设备和器材的采购工作,同时组织做好本公司的物资筹供。物资供应部是物资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重要物资按上级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凡属归口管理的物资,统一由物资供应部负责,同时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申请,统一进货,统一供应,统一管理。归口的品种,按物资部和邮电部的规定执行。(归口管理物资目录见附录)
(二)加强物资的计划管理
凡属公司的通信、基建生产等所需的物资(引进设备和器材除外),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物资供应部申报计划。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全公司计划物资的申请、汇总、平衡、供应和调度工作,同时加强与专业部门和财务部门的联系,认真审核,综合平衡,确定计划申报量并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编制上报。
各单位在编制计划时要有依据,有核算,并根据物资需求量和自有储备量进行编制,力求准确。在编制计划时应按规定和要求填写物资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技术要求、供应时间和地点等。根据供应计划的要求,各单位需按下列时间向物资供应部申报计划,计划必须在上一年的12月1日前申报;追加计划必须提前一个月申报。物资供应部在每年的10月上旬将计划申请表发到各生产部门填写(填报时必须将工程料和维护料分开填报)。如不按时送报计划,影响供应,责任由各单位负责。
(三)加强物资的采购管理
各单位所需属于归口管理的各类物资,必须由物资供应部统一组织订货采购,未经物资供应部门同意不得自行采购。部分归口管理的物资,经物资供应部门认可或委托,可由需求单位或相关专业部门协调进行采购。物资供应中,应树立全心全意为生产部门服务的思想,做到及时、主动、优质。同时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及大宗物资采购的招标工作,确保供应好,周转快,消耗低,费用省。
物资供应部门参加通信设备和器材引进的技术谈判和商务工作,负责合同的编制和制订,做好合同的执行和管理工作以及设备到库后的核查,并汇同工程技术部门做好引进设备的验收工作。
(四)加强工余料、拆旧料、废旧料的管理
各项工程和生产所发生的工余料、拆旧料、筛选料、边角余料及废料,应由施工单位、生产部门负责整理、鉴定后分类列单移交物资供应部,施工单位、生产部门不得自行处理或截留。违者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固定资产报废由相关单位提出报告经财务部和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通知物资供应部门回收处理。
(五)加强物资材料的转让和外售的管理
邮电通信物资是保证邮电通信建设顺利完成的前提,各种物资材料的转让和外售,一律须经物资供应部批准,售往特区外的物资材料,由总经理批准。
(六)加强物资仓储的管理
仓储工作为抓好物资的入库验收、保管保养和出库发放等三方面的管理。要积极创造与物资吞吐量相适应,与高科技产品相适应的仓储条件。仓管员在认真做好物资进仓验收工作的同时,对物资的数量、规格、质量、品种等情况要如实反映,做到准确无误。严格执行放料须有领料凭证,检查审核凭证手续是否齐全准确,发现凭证有不妥之处,仓管员应拒发材料。切实做好物资的管理工作,对各类物资要求做到合理堆放、牢固堆放、定量堆放、整齐堆放、方便堆放。坚持先进先出,切实做到快收快发。认真做好一年一度的仓库物资的清仓盘点工作,做到帐、卡、物三相符。
(七)加强物资供应人员队伍的建设
为了适应通信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物资管理的水平,必须加强物资供应人员队伍的建设。物资供应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不断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热爱本职工作,廉洁奉公,遵纪守法,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物资供应部门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联系公司以外的业务及从事经济活动。同时,要经常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以确立全心全意为通信建设、为用户服务的思想。
要充分发挥公司各单位物资供应人员的积极作用,要求各生产部门和维护部门配备一名业务素质好、思想觉悟高的专职材料员或保管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以负责本单位的物资供应工作。各级领导要切实加强对物资工作的领导,努力为特区邮电事业作出贡献。
六、企业物资消耗定额管理制度
□总则
(一)物资消耗定额是国民经济计划中的一个重要技术经济指标,是正确确定物资需要量,编制物资供应计划的重要依据。是产品成本核算和经济核算的基础。实行限额供料是有计划地合理利用和节约原材料的有效手段。
(二)物资消耗定额应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根据本厂生产的具体条件,结合产品结构和工艺要求,以理论计算和技术测定为主,以经验估计和统计分析为辅来制定最经济最合理的消耗定额。
□物资消耗定额的内容
(三)物资消耗定额分工艺消耗定额和非工艺消耗定额两部分:
工艺消耗定额:
1.主要原材料消耗定额——指构成产品实体的材料消耗,如六角钢、氧化铝等。
2.工艺性辅助材料消耗——工艺需要耗用而又未构成产品实体的材料,如石蜡,苏州土等。
非工艺消耗定额:
指废品消耗、材料代用损耗,设备调整中的损耗等。但不包括途耗、磅差、库耗等(此部分作仓库盘盈盘亏处理)。
□物资消耗定额的制定和修改
(四)材料工艺消耗定额由工艺科负责制订,经供应科、车间会签,总工程师批准,由有关部门贯彻执行。非工艺消耗定额根据质量指标,由供应科参照实际情况制定供应定额。
(五)工艺消耗定额必须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本着节约的原则制订。
(六)物资消耗定额一般一年改修一次。由供应科提供实际消耗资料,工艺部门修订工艺消耗定额。由于管理不善而超耗者,不得提高定额。
(七)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修改定额。
1.产品结构设计的变更;
2.加工工艺方式的变更,影响到消耗定额;
3.定额计算或编写中的错误和遗漏。
□限额供料
(八)限额供料是执行(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查看)消耗定额,验证定额和测定非工艺消耗量的重要手段,是分析定额差异和提出改进措施的依据。
(九)限额供料范围:
1.产品用料,包括本厂自制件和外协加工件;
2.大宗的辅料和能源。
(十)限额供料的依据:
1.工艺科提供的产品单件材料工艺消耗定额;
2.生产调度科和车间提供的月度生产作业计划;
3.车间提供的在制品、生产余料盘存表和技术经济指标月报表。
第四篇: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办法5.5
四川有色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有色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物资采购行为,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采购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股份公司所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子公司的物资采购活动。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规范本企业的物资采购活动,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实施采购行为的企业;物资是指采购人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的物资采购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外购半成品、备品备件、燃料、设备、办公用品等;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物资的行为,包括购买、融资租赁、置换等。
第四条
股份公司及子公司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物资采购标准及管理制度。对于大宗原材料及物资采购,达到一定金额标准必须采取比选方式确定物资供应商。采购人制定的物资采购标准及管理制度,应经其总经理办公会审查通过后上报股份公司业务部门备案。 第五条
物资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业务要求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采购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采购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 请购与审批;
(二) 合同谈判与确定供应商;
(三) 合同的订立与审计监督;
(四) 采购与验收;
(五) 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六) 付款的申请、审批与执行。
采购过程不得由采购人的同一部门或个人完成;高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本企业的物资采购部门担任负责人。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第八条
采购人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采购业务。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第三章 请购与审批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采购申请制度,依据购置物资类型,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授予相应的请购权,并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
第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对于预算内采购项目,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续;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应当对需求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再行办理请购手续。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严格的请购审批制度。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应当明确审批权限,由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以及采购人实际需要等对请购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严格的采购业务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采购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采购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审批人应当根据采购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采购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采购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采购人对于重要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十五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采购业务。
第四章 供应商的选择 第一节 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组建供应商评审专家库(简称专家库)。专家库由本单位有关物资使用部门、技术、经济、采购等方面的评审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当熟悉采购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相关领域工作经验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组建采购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在本企业纪检监察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并在评审结果确定前保密。评审委员会依据采购需要产生,随每次采购评审工作的结束而解散。
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或者五人以上单数。其中物资使用部门人员应当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技术、经济部门人员应当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三,采购部门人员应当不超过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与供应商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确定合格供应商名单,并推荐相应的采购方式;
(二)通过竞争性谈判推荐供应商;
(三)在采购供应商属于单一来源时,通过谈判确定主要的合同成交条件等。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对评审过程和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二十一条
因采购人规模较小,无法建立评审专家库的,采购人应当分别从相关业务部门抽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组成3人以上采购小组确定供应商。
第二节 合格供应商目录的确定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应在股份公司网站及经股份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网站或媒体上,公开发布征集潜在供应商的公告,公告发布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本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由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开的供应商目录评审标准评审确定合格供应商名单,并推荐相应的采购方式等。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应按照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合格供应商名单建立《合格供应商目录》、供应商资料档案和台账(含推荐的采购方式)。供应商档案应当包括名称、地址、营业额、基本产品、联络人姓名、近两年供应物资的价格、合同、产品规格、ISO9000认证文件等。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在年末确定下一物资的《合格供应商目录》,并定期进行增补供应商的评审工作。定期增补供应商的总数应当不超过年末确定的该物资供应商目录总数。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应定期组织(每年至少一次)评审委员会对《合格供应商目录》中的供应商进行调查和复审,填写《供应商复审报告》,并根据复审结果对《合格供应商目录》进行调整。
第三节 物资供应商的确定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制定供应商评审标准,并在《合格供应商目录》内采用比选方式选择物资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比选是指采购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邀请一定数量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参加项目竞争,比选人通过比较,选择和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物资供应商的比选方式分为竞争性谈判及单一来源采购两种。
第三十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向《合格供应商目录》的所有供应商发出邀请,组织自愿报名的申请人参加采购竞争,采购人通过比较、选择,最后确定供应商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评审标准、合同草案的条款等事项。
(二)发出邀请。采购人应当在《合格供应商目录》内,向所有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书,并向接受邀请的供应商提供谈判文件。
(三)成立评审委员会。采购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本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本次物资采购的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物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
(四)谈判。采购人应当要求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前递交密封包装的谈判申请文件。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评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结束前,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五)确定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评审委员会推荐一至三名候选人。采购人应当根据评审推荐意见,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之中确定中选人,并将比选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三条
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人也应当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可以采用供应商承诺在现行市场价格的优惠率作为评价指标,在保证采购物资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三十四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物资,采购金额预计超过1000万元的或单项采购合同预计超过100万元的物资,采购人应当邀请股份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参与合同谈判,并将采购谈判会议纪要、买卖合同上报股份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采购合同的审查与签订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评审委员会推荐的成交条件拟定买卖合同。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的法律部门或法律顾问应当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可以要求供应商签订履约保证协议并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确保供应商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供应物资。
第六章 物资的验收、付款、核对与退货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采购、质量检验、库房、生产等部门人员联合验收管理制度,并建立根据质量检验结果对采购物资的数量进行调整的制度。
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预付账款和定金的授权批准制度。采购人应当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请购手续、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并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采购登记制度。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退货管理制度,对退货条件、退货手续、物资出库、退货货款回收等作出明确规定,及时收回退货货款。
第七章 采购资料保管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物资采购资料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资料,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四十三条
采购资料包括征集潜在供应商的公告、合格供应商目录评审标准与方法、合格供应商目录评审报告、《合格供应商目录》及台帐、《供应商复审报告》、采购人制定的物资采购比选金额标准及会议纪要、采购计划、竞争性采购谈判会议纪要、单一来源采购谈判会议纪要、合同文本、验收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四条
股份公司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股份公司所属企业的采购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四十五条
股份公司所属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对物资采购活动实施日常监督。
第四十六条
股份公司所属企业的纪检监察人员参加监督活动后,应当出具采购监察备忘录或采购监察意见书。 第四十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采购人制定的物资采购比选金额标准是否经过采购人总经理办公会审查通过并上报股份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采购业务相关岗位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是否存在采购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三)采购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大宗采购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四)采购人是否按照本办法建立供应商评审专家库;
(五)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是否按照本办法执行;
(六)评审委员会成员是否正确履行职责,是否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
(七)采购人是否按照本办法建立《合格供应商目录》;
(八)是否在《合格供应商目录》中选择供应商;
(九)供应商的确定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十)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物资,采购金额预计超过1000万元的或单项采购合同预计超过100万元的物资,是否邀请股份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参加合同谈判。
第九章 采购责任
第四十八条
物资采购企业应当建立物资采购失误造成损失的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
第四十九条
凡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的责任并根据违纪违法的情节、性质、影响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行政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予以通报;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由股份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若与原制度有冲突以此制度为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9号
现将《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
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
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采购行为,加强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企业购买原材料、燃料、辅料、零部件、设备、配件、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其他物资过程中的决策、价格监督、质量检验等行为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采购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发生。
第二章 决策管理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决策程序,根据采购物资类别和金额的大小,实行分级分权管理,明确各级管理者、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权限。
第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企业主要原材料及其他金额较大物资(以下称主要物资)采购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厂长、经理(以下称企业经营者)、副厂长、副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实行集体决策。
第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采购物资的价格、质量、数量的监督,可设立专门机构履行监督职能,不设专门机构的,应当明确行使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
第七条 企业各级管理者对其审批的物资采购负有审查、监督责任。
第三章 比质比价采购
第八条 企业应当广泛收集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市场信息,掌握主要采购物资信息变化。采购部门和采购人员应当根据市场信息做到比质、比价采购。
第九条 除仅有唯一供货单位或企业生产经营有特殊要求外,企业主要物资的采购应当选择两个以上的供货单位,从质量、价格、信誉等方面择优进货。
第十条 企业主要物资采购及有特殊要求的物资采购,应当审查供货单位资格;对已确定的供货单位,应当及时掌握其质量、价格、信誉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企业大宗原燃辅料的采购、基建或技改项目主要物资的采购以及其他金额较大的物资采购等,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应尽量实行招标采购。
第四章 价格监督
第十二条 企业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监督采购价格,控制采购成本。
第十三条 企业主要物资应当经价格监督部门事前进行价格审核,物资采购部门应当在价格监督部门审核的价格内进行采购,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 企业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对所采购的主要物资的价格单据等进行审核,对未在审核价格内进行采购损害企业利益的,应及时向企业经营者或有关主管人员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企业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了解、掌握主要采购物资的市场价格,并对其审核的物资采购价格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质量检验监督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对采购物资进行质量检验或验证,采购物资未经质量检验或验证不能办理正式入库和结算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企业对采购物资质量检验或验证时,可能影响公正检验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介入。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完善必要的质量、计量检测条件。不具备检测条件的企业需要对所采购物资进行检验的,可以委托检验或要求供货单位出具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的质量检验报告。
第十八条 质量检验或验证人员应当严格按标准和程序进行检验或验证,并对检验、验证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对主要采购物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留样存档,并进行复检。
第六章 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对采购管理全过程建立责任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企业经营者及其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执行本规定和企业内部的物资采购管理制度,支持企业物资采购部门和质量、价格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企业经营者和主管物资采购的副厂长、副经理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原则上不得在本企业的物资采购部门担任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企业职工有权对违反本规定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向企业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对举报人应当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以下人员予以奖励:
(一)降低采购成本贡献突出的采购人员;
(二)严格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质量、价格监督人员;
(三)举报违反本规定的采购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人员;
(四)为降低采购成本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帐外暗中收受回扣和收受贿赂的人员,企业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记过、调离岗位、解聘、除名等处分;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加强和完善采购管理。违反本规定、损害企业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企业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经贸委要加强对企业采购管理的监督指导,对降低采购成本效果显著的企业应当给予表彰或提出奖励意见,对采购管理混乱、资金流失严重的企业应当给予通报批评,但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物资采购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国有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地质勘探、商业、外贸、邮电、水利、科技等企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新闻单位。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