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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恐犯罪形势下的刑事政策研究论文(大全)

暴恐犯罪形势下的刑事政策研究论文近几年, 暴恐犯罪在我国频繁发生且造成的影响也极为恶劣, 自2014年云南昆明3.1暴力恐怖袭击事件后, 新疆又接连发生两起暴恐犯罪, 分别是4月30日乌鲁木齐火车站爆炸案和5月22日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公园北。

暴恐犯罪形势下的刑事政策研究论文

近几年, 暴恐犯罪在我国频繁发生且造成的影响也极为恶劣, 自2014年云南昆明3.1暴力恐怖袭击事件后, 新疆又接连发生两起暴恐犯罪, 分别是4月30日乌鲁木齐火车站爆炸案和5月22日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公园北街早市发生的爆炸袭击案, 尤其是后者, 导致了39名无辜群众遇难, 94人受伤, 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自2008年西藏“打砸抢烧”事件及2009年新疆“7.5”事件以来, 暴恐犯罪不但没有被遏制的趋势, 反倒愈演愈烈, 与国际上的恐怖活动共同呈现多发的趋势。据澳大利亚“经济与和平学会 (IEP) ”关于近年来全球恐怖主义状况发展的研究结果表明, 中国的恐怖主义活动从2002年以来呈现明显的增长态势, 而从2008年起, 我国的全球恐怖主义指数 (GTI) (1) 就一直呈现为高位。该学会2012年发布的《全球恐怖主义指数报告》根据不同国家的得分, 将各国按照恐怖主义活动的频繁程度从高到低分为六个等级, 而中国在159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在第23位, 属于第三级, 是恐怖主义活动比较频繁的地区。 (2) 据新疆自治区公安厅统计, 自2009年以来, 新疆每年打掉的危安现行组织团伙案均在百起以上, 呈现高位徘徊态势, 其中2012年新疆暴恐案件190余起, 比上年大幅增加, 其中, “独狼式活动”的个体或小群体暴恐活动趋多, 且参与人员基本都是“80后”、“90后”, 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到95%左右。 (3)

我国目前频繁发生的暴恐犯罪已经对广大公民造成了极大的心理阴影。首先, 暴恐犯罪的活动区域有了重大变化, 不只局限于边远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有往内陆发展的趋势。而下一次暴恐行动可能发生在哪些区域完全无法预料, 可能是东南沿海的发达城市, 也可能是疏于防范的内陆大城市。其次, 暴恐活动出现地点多样化、目标平民化的态势, 早期的暴恐犯罪活动针对公安派出所、乡镇政府机关居多, 现在的暴恐犯罪分子为了使其暴恐活动造成更为恶劣的影响, 常针对人群密集的地方实施暴恐活动, 譬如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政府机关、重要公共场所、医院、学校、幼儿园、公园、市场、繁华街区、旅游景点、油气站等。而针对人员密集的地方实施暴力恐怖袭击, 极易造成严重的后果, 从而达到暴恐分子预期的目标。再次, 从目前已打掉的暴力恐怖犯罪团伙来看, 暴恐活动具有以下明显共同特点:一是绝大多数暴恐分子受宗教极端思想影响蛊惑, 滋生暴恐思想后铤而走险。二是暴恐分子在流动中结伙、流动中策划、流动中作案, 行动诡秘, 突发性强。三是暴恐分子作案手段残忍, 不分男女、老少、民族、宗教, 凡是阻碍他们犯罪活动的经常受到伤害。 (4)

在这样严峻的形势下, 根据现有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处理这种具有国际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极端宗教主义背景下的暴恐活动显然力有不逮, 适当调整针对暴恐犯罪的刑事政策不但提上日程, 也部分予以实现。为了遏制当前猖狂的暴恐犯罪形势, 在不违背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大方针下, 针对具体的某些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暴力恐怖袭击犯罪行为实行“依法严打、预防为主”的刑事政策既是当前形势的需要, 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

一、针对当前暴恐活动最有效的刑事政策就是在法治的环境下实施“依法严打”

面对暴恐活动的严峻形势, 我国政府作出了积极应对。2014年5月25日, 经中央批准、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以新疆为主战场, 其他省区市积极配合, 开展为期一年的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专项行动, 以有效应对当前复杂的反恐怖斗争形势, 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新疆作为主战场, 快速应对, 于2014年5月24日由新疆两院一厅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的通告》, 要求有4类违法行为的犯罪分子, 30天内投案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者, 可减轻或免于处罚。截止6月23日, 专项行动开展一个月以来, 全区公安机关共打掉暴力恐怖团伙32个, 抓获暴恐团伙犯罪嫌疑人380多名, 抓获涉暴涉恐逃犯65人, 查缴爆炸装置264枚、制爆原料3.15吨, 各类管制器具357把。查处教经习武点21处, 收缴存储、传播暴恐、宗教极端思想等内容的电脑101台、移动存储光盘介质387张、书籍1701本以及一批暴恐训练器材。 (5) 6月5日, 乌鲁木齐等六地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从重从快对23案81名刑事被告人集中进行了公开宣判, 其中9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 3名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由以上举措可以看出, 我国目前对待暴恐犯罪分子采取了严厉打击的政策, 对暴恐犯罪主动出击, 先发制敌, 以打开路, 打防结合, 出重拳, 下狠手, 以“零容忍”的态度和坚决果断措施, 把暴恐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最高人民法院也提出当前要特别注重指导好新疆法院依法从重从快审理暴恐犯罪案件, 统筹把好各类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关。我们现在要建设法治国家, 无论如何不能突破法治的底线, 即使是针对暴恐犯罪也应当在法治的大环境下来实施“依法从重从快”审理暴恐犯罪。“从重从快”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 从重是从实体法的角度而言, 从快是从程序法的角度而言, 不论是从重从快, 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之下, 都必须遵循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尤其不能随意入罪, 突破法治的底线。

(一) “依法严打”的对象只能是暴恐犯罪分子

我国目前对于暴恐犯罪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但是明确了恐怖活动的含义。2011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中认为, 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 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 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 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新疆高院院长阿克拜尔·艾克拉木在新疆打击暴力恐怖犯罪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区分了暴恐犯罪和普通刑事犯罪, 认为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区分:首先是犯罪客体, 组织领导参加暴力恐怖犯罪, 这类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其次是目的,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这类犯罪一般是通过暴力恐怖手段攻击社会和平民, 制造恐怖气氛, 达到破坏社会稳定为目的而实施的犯罪。 (6) 由此可见, 暴恐犯罪是可以等同恐怖犯罪活动的, 但为了法律的严肃性, 统一适用一种称谓会更合适。

(二) “依法严打”应当依法从重处理

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 审判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以法律为最高准则, 背离了法律的审判只会让人们自食其果, 因此, 即使是针对暴恐分子, 审判机关也应当依法审理, 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对犯罪行为准确定性, 遵循罪刑法定原则,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及幅度内依法处理, 并在审判活动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对于暴恐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主犯、骨干成员、罪大恶极、思想顽固、屡教不改, 拒不主动投案的, 依法从重处罚。对于在暴恐犯罪中起组织、指挥、策划作用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 以及与国外、境外敌对势力和恐怖组织相勾结的犯罪分子, 如果罪行严重, 坚决依法从重判处, 对罪行极其严重的, 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 坚决判处死刑, 绝不手软。反之, 如果暴恐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较大, 罪行严重, 也决不允许超越法律的规定滥施刑罚。通过对暴恐分子的从重处理, 可以对其他暴恐分子起到威慑作用, 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暴恐犯罪。对于暴恐犯罪中罪行较轻, 危害不大, 只起了辅助作用或次要作用的, 能认罪悔罪的, 以及未成年人、受蒙蔽、胁迫参加者, 依法从轻处罚;对自首、立功者依法体现政策, 按照刑法的规定适当予以从轻发落, 以期实现刑罚的教育改造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三) “依法严打”应当依法从快处理

为了更好地体现严打暴恐专项行动的效果, 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让暴恐分子及广大民众看到审理结果是非常必要的, 因此, 从快处理就成了严厉打击暴恐犯罪的应有之意。在法定审限内尽可能缩短办案周期, 努力做到快审快判。同时, 我们也要保证程序公正, 在审理暴恐犯罪活动中, 各级法院仍然要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各项合法权利, 如辩护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的权利等。

二、针对暴恐犯罪, 应贯彻“预防为主”的刑事政策

暴恐犯罪一旦发生, 后果往往不堪设想, 甚至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 比如新疆“7.5”事件。因此, 打击暴恐犯罪最好的办法就是将其遏制在苗头之中, 采取“预防为主”的政策。预防暴恐犯罪, 可以从三个层面来考虑实施:

(一) 设立专业的防暴恐情报机构

暴恐犯罪的发生往往有一个较长时间的准备工作, 需要选择攻击的时间和地点, 需要组织好人员实施具体的暴恐活动, 需要准备作案工具, 如大砍刀、汽油、爆炸物等等, 需要发动更多的人参加暴恐活动, 在任何一个环节把暴恐分子的行为预先制止, 暴恐犯罪就不会发生。要做到“知此知彼”就必须建立一支专门的、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反恐情报机构, 并赋予其特殊的侦查手段, 包括秘密侦查手段, 以及时收集相关暴恐活动的情报及线索, 这样才能掌握反暴恐斗争的主动权。近几年频发的暴恐犯罪显示我国尚未确立行之有效的防暴恐预警机制, 建立专业的防暴恐情报机构势在必行。我们不但要收集情报, 还要有甄别情报真假的能力以及分析处理情报的能力。一旦发现相关暴恐活动线索, 要立即进行严密侦控, 顺藤摸瓜, 将暴恐犯罪遏制在萌芽之中。

(二) 发动群众提供线索, 预防暴恐犯罪

情报来源很重要, 在发挥专业渠道的同时, 更要注重发挥基层群众积极主动提供情报的作用。暴恐犯罪分子很多就生活在群众中间, 尤其是直接实施暴恐行为的人, 如果能调动群众防暴恐的积极性, 必定能将暴恐犯罪行为控制住。群众在暴恐活动中也是容易被攻击的对象, 因此, 群众普遍比较积极提供线索。为了让群众更积极地投入到遏制暴恐犯罪行为中, 各省区市普遍采取了奖励办法来激发和调动群众参与这项工作, 多省市出台《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对举报人予以重奖。重奖举报人的同时也要做好保密工作, 以防举报人遭遇暴恐分子的打击报复, 解除群众的后顾之忧, 安心提供线索。

如我国新疆地区自开展专项打击暴恐犯罪活动以来一个月内, 全区公安机关接到来自群众案件线索举报400多条, 根据群众举报破获暴恐团伙11个, 抓获涉案人员80多名, 收缴爆炸装置160余枚, 查获制爆原料40多公斤, 收缴一批制爆工具、多媒体卡等宗教极端内容的宣传物品, 打掉2个暴恐音视频刻录点。实践证明, 发动群众举报线索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好办法, 应继续让群众在防暴恐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 要加强国际地区合作, 以达到情报共享的目的

暴恐活动组织多具有国际背景, 或在国外成立组织, 或者组织成员有国外背景, 而且很多恐怖组织团伙相互之间也互有联系, 为此要加强合作, 提供情报交流以及刑事司法协助。上海合作组织正是基于这样的目的而设立的, 正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四) 依法打击和遏制涉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的行为

暴力恐怖音视频是指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等内容的音视频, 这些音视频多含有煽动“圣战”、“迁徙”等内容, 近年来由于受国际形势和周边地区环境影响, 境内外利用互联网和移动存储介质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活跃, 而从被打掉的暴恐犯罪研究暴恐行为的发生原因时发现, 大部分都利用暴力恐怖音视频, 煽动伊斯兰教徒进行“圣战”, 极端宗教主义利用暴力恐怖音视频成功发起了多起暴恐犯罪。有鉴于此, 我们必须坚决打击和遏制涉传播暴恐音视频的犯罪行为, 消除暴恐音视频催生宗教极端思想并进而诱发暴力恐怖活动的实际危害结果。

贯彻落实防暴恐犯罪的刑事政策仍需依赖于立法的完善, 在尚未制定统一的“国家反恐法”之前, 在《刑法》中依据“依法严打、预防为主”的刑事政策完善反恐怖主义立法也是必要的。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加大了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打击力度。一方面, 增加了对暴恐犯罪的财产刑, 另一方面, 除将原有的资助恐怖活动罪修改为帮助恐怖活动罪外, 还增设了五个涉恐怖活动罪名, 包括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扩大了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范围。新增设的犯罪中有不少属于为预防恐怖活动犯罪而设置的罪名, 比如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等。打击暴恐犯罪, 预防更重要, 如果可以将暴恐犯罪遏制在萌芽状态, 会大幅度减少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 将暴恐犯罪的危害降到最低。

目前我国反恐立法的土壤已经基本成熟, 当前严峻的暴恐犯罪形势也亟需“国家反恐法”的出台, 在合理的防暴恐犯罪的刑事政策之下尽早出台反恐法, 势必会更有利打击暴恐犯罪活动。

摘要:当前暴恐犯罪在我国频繁发生, 形势严峻, 而现有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打击暴恐犯罪方面显然力有不逮。针对那些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暴力恐怖袭击犯罪行为应该实行“依法严打、预防为主”的刑事政策, 并在该政策的指导下完善反恐怖主义立法, 这既是当前形势的需要, 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

关键词:暴恐犯罪,刑事政策,依法严打、预防为主,反恐立法

参考文献

[1] 梁根林.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

[2] 艾尔肯·沙木沙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少数民族犯罪控制研究[D].武汉大学, 2013.

[3] 郭宝.从昆明“3.01”恐怖事件引申的若干问题探究[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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