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整
第一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整
纳税人查补税款如何调整增值税申报表
(2009-07-17 11:38:30) 转载 标签: 分类: 税法天地
纳税检查 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财经
关于纳税人自查或被检查后应调减(调增)帐面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应如何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中相关栏目反映的问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176号)以及补充通知(见原《南方税务导报》1999年第12期第38?46页及《办税园地》2000年第1期第44页)里已有明确规定。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就具体的操作方法予以进一步说明。
对检查(包括企业自查)后应查补(或查减)的数额(如应调增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及调减进项税额与应调减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及调增进项税额之差为正数时,即为查补的数额,反之,为查减的数额),应进行有关会计帐目调整,并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的调整和补(退)税情况,按以下情况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栏目,并用文字加以说明。
一、对查补以前年度的数额,按要求需直接补税入库的,在“税款计算”部分“期初未缴税额栏”(30栏)直接作增加反映;查减数额按要求直接退税或冲减欠税后退税的,在“税款计算”部分第30栏“期初未缴税额”直接作减少反映。并根据税款缴纳或退税情况调整“税款缴纳”部分的相关栏目,申报表其他栏目不作处理。
二、对查补(或查减)本年度的数额,除调整申报表“销项”、“进项”部分的本年累计数、“税款计算”部分的“销项税额合计”栏(20栏)、“进项税额合计”栏(21栏)的本年累计数外,其他栏目还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1、按要求需直接补税入库(退税或冲减欠税后退税)的,将查补进、销项税额合计数在“应纳税额”栏(26栏)和“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栏(28栏)的本年累计数、“期初未缴税额”栏(30栏)相应作增加(或减少)反映。并将查增或查减的进项税额合计数相应在“实际抵扣税额”(25栏)本年累计数作增加或减少反映。
2、按要求需调整留抵税额后再入库(退税或冲减欠税后退税)的,还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况:(1)查补的数额大于企业留抵税额的,申报表“上期留抵税额”(22栏)填0,查补数额与企业留抵税额的差额在“期初未缴税额”栏(30栏)作增加反映;“实际抵扣税额”栏(25栏)的本年累计数应按本月数加上期累计数,再加上企业留抵税额(即查补税额冲抵的留抵税额)减查补税额中多报(或少报,用负数表示)的进项税额填列。(2)查补的数额小于企业留抵税额的,申报表“上期留抵税额”(22栏)按企业留抵税额和查补数额的差额填写;“实际抵扣税额”栏(25栏)的本年累计数按本月数加上期累计数,再加上查补少报(或多报,用负数表示)的销项税额填列(或加上企业留抵税额减查补税额中多报(或少报,用负数表示)的进项税额填列)。 “税款缴纳”部分的其他栏目按表中关系式填列。(3)查减的数额按检查部门的要求需调整企业留抵税额的,应在申报表“上期留抵税额”栏(22栏)作增加反映,并视其对调减数额的处理情况比照上述方法处理。下面拟举出几个例子说明上述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由于查补(减)税额只涉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税款计算”和“税款缴纳”部分,故现只就该两部分有关栏目举例说明。
二、查补税款处理。
新的申报办法在申报表主表各部分均单独列举有关查补税款的栏目,专门反映整个查补税款的计算以及纳税人入库查补税款的过程。相比于旧办法,申报表更全面地反映纳税人缴纳全部税款的情况。具体的:
1.纳税人被检查部门检查发生查补税款情况的处理。不管税款所属时期是当年度或以前年度的,均在收到处理决定书的当月作帐务处理,并填写在申报表有关栏目的本月数。
(1)少(多)报销售收入、多(少)报进项税额的,通过附列资料的《本期销售明细》(表一)的第
6、13栏“纳税检查调整”作调整反映,在《本期进项明细》(表二)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的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的进项税额”作调整反映,并自动生成主表的有关栏目。主表的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应等于表一的第6栏+表二的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的进项税额”,等于本月纳税人收到检查部门出具的检查处理决定书上注明的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主表的第22栏“按简易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应等于表一的第13栏。
(2)纳税人仅发生被查进项税额需作转出的,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处理决定书核定的进项税额转出数据,反映在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14栏和16栏本月数,并对应表二的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 2.纳税人自查查补税款的处理。
(1)纳税人自己检查发现少(多)报销售收入、多(少)报进项税额的,不管税款所属时期是当年度或以前年度的,均在发现的当期调整和作帐务处理,并按正常的业务处理一样填写申报表有关栏目的本月数。即,如纳税人2003年11月发现2002年12月少报销售收入10万元,应在税款所属时期为2003年11月申报表的“应税货物销售额”“应纳税额”等栏目的本月数作调增反映。
(2)自查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补税。如纳税人仅发生自查进项税额需作转出的,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需进项税额转出的数据,反映在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14栏本月数,并对应表二的除第19栏外的其他相关栏目。 3.稽核管理查补的税款问题。征收分局管理人员在日常稽核(或纳税评估)时,发现纳税人需补缴税款的,在申报表上的填报同纳税人自查查补税款的处理一样。
我公司因库存过高被省局系统预警,税务局对我公司做出补交增值税30702元的处理,我公司在自查报告中写明的原因是:08年6月份因生产棉纱不附和质量要求,客户拒收,后低价处理该棉纱42000kg,共计收入180600元未入账,现补缴增值税额30702元。补交款已在本月划走(报告是7.31日出的,款是在8月12号划的)。我账务处理是按正常销售做的:
1、借现金211302 贷产品销售收入180600 贷应交税金-查补增值税30702
2、借应交税金-查补增值税30702 贷银行存款30702
3、结转成本时就跟本月销售一块结转 请各位大侠指老教,这样这个税款要在纳税申报表中哪个项目中申报?或者有什么更好的方法
一.该笔业务既然通过税务稽查程序,并出具税务检查报告书,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单独反映。具体申报项目是:
第1栏,(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4栏,(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第11栏,销项税额(自动生成)、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第37栏,本期入库查补税额。 二.你做的会计分录是正确的。
增值税检查调整帐务处理的建议
目前,纳税人接受国税机关税务稽查后补交的税款的帐务处理,通常是借记有关资产类或损益类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然后做转出未交增值税处理,借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交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交纳的罚款和滞纳金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这样进行帐务处理,只能从帐面上反映出本次税务机关增值税检查出及补交税额、交纳的罚款、滞纳金是多少,对纳税人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发出商品未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不能在帐务上作出正确反映,也不利于正确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6栏等有关栏次。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做以下调整:
1、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检查税额”三级明细科目。
2、对检查出纳税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有关资产类或损益类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对发出或销售商品未提、漏提销项税额的借记应收帐款—XX单位或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红字)(跨年度的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将增值税检查调整的税额转出,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检查税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5、交纳查补税款及罚款、滞纳金时,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
6、月末,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将
2、
3、
4、5项分别分析填入
14、
1、
16、37栏。
7、发出商品查补的销项税额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或以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做借记应收帐款—XX单位(不含销项税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将3项的帐务处理红字冲出,借记应收帐款—XX单位(红字),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再借记应收帐款—XX单位,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单位,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注意,此处应收款单位名称必须与查补税额时的应收款单位名称完全一致,否则,将导致漏提销项税额)。
这样,通过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检查税额,与原有的转出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能够正确反映本期全部转出未交增值税,也能够反映进项税额转出和销项税额有关情况,也便于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常见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1、辅导期第一个月,当月认证的专用发票数怎么填报?
认证的专用发票数填在表二的第
24、25待抵扣进项税额、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中。
2、辅导期第一个月比对的结果出来了,在报表上怎么填报?
可以抵扣的数填写在表二的第23栏“初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中,同时这个数自动挤到表二的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
3、辅导期取得《铁路运输发票》怎么填报?
填写在表二的第8栏“7%扣除率”中。
4、辅导期取得《公路内河运输发票》,已经认证,怎么填报?比对结果出来后怎么填报?
认证的数填写在表二的第31栏“7%扣除率”中。
比对结果出来后,可以抵扣的数填写在表二的第8栏“7%扣除率”中。
5、辅导期取得《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怎么填报?比对结果出来后怎么填报?
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二)外贸出口企业
1、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进项税额怎么填报?
填写在表二的第
24、
25、26待抵扣进项税额、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不得参与当期抵扣。
2、外贸企业出口的销售收入怎么填报?
出口销售额填写在主表的第9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和表一的第17栏“未开具发票”中。
3、外贸企业因出口征退税率不一致而导致的征退税率差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申报表在哪体现?
由于外贸企业内外销分开核算,用于出口的进项税额不在内销抵扣,所以此部分进项转出在增值税申报表上不体现。
(三)生产型出口企业
1、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和应退税额报表怎么填报?
出口销售额填写在主表的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中,应退税额填写在第15栏“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中,但当期计算的应退税额要在下期申报表中体现。
2、生产型出口企业因征退税率不一致而产生的征退税率差在哪体现?
填写在表二的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
3、生产企业来料加工报表怎么填报?
销售额填写在主表的第10栏“免税劳务销售额”和表一的第17栏“未开具发票”中。
(四)查补税款
1、税务机关查补纳税人应计未计的收入,纳税人补税后,当期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申报表,应该怎么填报?
由于当期开具了专用发票,所以在申报抄税时,与当期的其他销售额一并记在表一第1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再将查补已经补税的销售额在表一第4栏“未开具发票”中填写负数,同时表一的第6栏“纳税检查调整”中要将查补数填入;销售额还要在主表的第4栏体现,税额在主表的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体现。
2、税务机关查补的调减的进项税额,申报表如何体现?
表二填写在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中,主表填写在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中。
(五)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办法征税
1、非八大行业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未超原值,按政策免征增值税,报表怎么填报?
主表填写在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中,表一填写在第16栏“开具普通发票”中。
2、非八大行业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超过原值,政策规定应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报表怎么填报?
表一填写在第10栏的4%项下。主表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中,按4%征收的税额填写在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按4%减半计算的税额填写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中。
(六)主要逻辑关系
1、主表第1栏(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表一第7栏(当期+纳税检查调整)
2、主表第2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表一第5栏(应税货物小计)
3、主表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表一第6栏(纳税检查调整销售额小计)
4、主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表一第14栏(销售额合计)
5、主表第6栏(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表一第13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合计)
6、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表一第7栏(销项税额合计)
7、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表二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8、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表二第13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税额)
9、主表第15栏(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填写上月应退税额
10、主表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表一第6栏(纳税检查调整税额合计)+表二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的进项税额)
11、主表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表一第12栏(应纳税额小计)
12、主表第22栏(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表一第13栏(纳税检查调整税额合计)
13、主表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实际应入库(或多缴)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未超原值,免征增值税,报表怎么填报?
销售额填写在第6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中。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超过原值,按4%减半征收,报表怎么填报?
销售额填写在第4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4%减半计算的税额填写在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中。
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销售额在哪填报?
销售额填写在第8栏“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中。
第二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调整版)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
第一部分 概述
一、背景情况
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近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以下简称 36 号文件),其中包括《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根据 36 号文件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 1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 1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9 号)等相关的配套文件。
本次纳入营改增范围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涉及纳税人户数多、行业广、业态复杂,税收制度设计上,既要考虑遵循规范的增值税税理原则,也要兼顾原有营业税政策的过渡;既要保证所有营改增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又要兼顾不影响财政体制;既要方便纳税人操作遵从,又要便于税务机关执行。在方方面面兼顾的前提下,税收制度上就必然安排了许多过渡性政策,同时也有许多制度上的尝试和创新。
为配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3 公告,以下简称 13 号公告),对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二、公告适用范围
鉴于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3 号公告发布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适用于全国范围所有增值税纳税人。
三、申报表调整思路
以实现新旧税制平稳过渡,顺利推进营改增改革为原则,兼顾习惯性和适用性。即,考虑到原增值税纳税人已形成的申报习惯和征管信息系统的既有框架,保持原申报表基本结构和栏次不变;同时考虑到政策的适用性,通过申报表局部调整和增加附表的方法,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规定相衔接。
四、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主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简称《附列资料
(一)》)。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简称《附列资料
(二)》)。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以下简称《附列资料
(三)》)。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附列资料
(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简称《附列资料
(四)》)。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以下简称《附列资料
(五)》)。 7.《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表》)。 8.《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以下简称《进项结构表》)。 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以下简称《减免税明细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小规模申报主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以下简称小规模申报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在确定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小规模申报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三)纳税申报其他资料包括: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公告规定,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公告规定,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第二部分 一般纳税人申报表
全面实施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调整为了1 主表 8 附表,在填写的整体难度上有所增加。需要注意的是,自 2016 年 6 月份申报期起,从事轮胎、酒精、摩托车等产品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不需要再报送《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
第一节 申报表主表
一、表式及主要变化
(一)表式
(二)主要变化
表式结构未做调整,仅对表头部分的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即将原表中“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表述,分别改为“一般项目”、“即征即退项目”。具体见下图:
二、挂
填写要点
账留抵税额的填报是申报表主表填报的主要难点。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改增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即在试点实施之日前,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38 号)(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需要进行挂账处理。
申报表主表中的第 13 栏“上期留抵税额”、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的“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专用于挂账留抵税额的填写。
【填写案例一】某市 A 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6 年 5 月 1 日前,仅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截止 2016 年 4 月 30 日期末留抵税额 10 万元。2016 年 5 月,发生 17%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 20 万元,发生 1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 30 万元,本月发生的进项税额为30 万元。
2016 年 5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主表填报方法:
注:为方便举例说明,在填写案例中只截取了申报表的部分栏次(下同),填写的数据可能存在不完整的情况。
1.本月主表第 13 栏“上期留抵税额”,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填写“0”;“本年累计”填写“100000”,即将上期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结转到本栏。
2.主表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在填写时,需要进行计算,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计算出当期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用第 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计算过程: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500000-300000=200000 第二步:计算出当期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要用到《附列资料
(一)》中数据。
计算过程: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
(一)》第 10 列第
1、3 行之和-第 10 列第 6 行)÷主表第 11 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100%=200000 ÷500000×100%=40%。 第三步:计算出当期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计算过程: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200000× 40%=80000 第四步: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中小的数据。80000<100000 经过上述计算,主表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应当填写 80000。
3. 主表第 19 栏“应纳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 11 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即:500000-300000-80000=120000 4.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 “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第 13 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即:100000-80000=20000。
这 20000 元是期末尚未抵扣完的挂账留抵税额,可以结转至下期继续在货物及劳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填写说明详解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四)“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填写。
(五)“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注册地址”: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生产经营地址”:填写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的详细地址。
(九)“开户银行及账号”: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账户号码。
(十)“登记注册类型”:按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的栏目内容填写。
(十一)“电话号码”:填写可联系到纳税人的常用电话号码。
(十二)“即征即退项目”列:填写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征(退)税数据。
(十三)“一般项目”列:填写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征(免)税数据。
(十四)“本年累计”列:一般填写本年度内各月“本月数”之和。其中,第
13、20、
25、
32、
36、38 栏及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的“本年累计”分别按本填写说明第(二十七)(三十四)(三十九)(四十六)(五十)(五十二)(三十二)条要求填写。
(十五)第 1 栏“
(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政策链接】根据 36 号文件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扣除项目情形有:
1.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臵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4.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 额。
7.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臵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
第 9 列第 1 至 5 行之和-第 9 列第
6、7 行之和;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 9 列第
6、 7 行之和。
(十六)第 2 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十七)第 3 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十八)第 4 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经纳税检查属于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项目”列,而应填入“一般项目”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 7 列第 1 至 5 行之和。
(十九)第 5 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其当期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也填入本栏。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 9 列第 8 至 13b 行之和-第 9 列第
14、15 行之和;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 9 列第
14、15 行之和。
(二十)第 6 栏“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经纳税检查属于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项目”列,而应填入“一般项目”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二十一)第 7 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 9 列第
16、17 行之和。
(二十二)第 8 栏“免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免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 9 列第
18、19 行之和。
(二十三)第 9 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二十四)第 10 栏“免税劳务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劳务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劳务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劳务的销售额。
(二十五)第 11 栏“销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10 列第
1、3 行之和-第 10 列第 6 行)+(第 14 列第
2、
4、 5 行之和-第 14 列第 7 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 10 列第 6 行+第 14 列第 7 行。 (二十六)第 12 栏“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二)》第 12 栏“税额”。 (二十七)第 13 栏“上期留抵税额”
【政策链接】根据《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38 号)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纳税人(下同)。其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以下称为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填写。
(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按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
(3)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其他纳税人是指除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之外的纳税人(下同)。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填写。(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0”。(3)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填写。
(二十八)第 14 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二)》第 13 栏“税额”。
(二十九)第 15 栏“免、抵、退应退税额”: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三十)第 16 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8 列第 1 至 5 行之和+《附列资料
(二)》第 19 栏。 (三十一)第 17 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二)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的数额。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中小的数据。
其中: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 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 11 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
(一)》第10 列第
1、3 行之和-第 10 列第 6 行)÷第 11 栏“销项税额” “一般项目”列“本月数”×100%。
(3)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三)第 19 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 11 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2.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 11 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
(三十四)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反映试点实施以后,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共同形成的留抵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在试点实施以后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后的余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第 13 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3)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五)第 21 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10 列第
8、9a、
10、11 行之和-第 10 列第 14 行)+(第 14列第 9b、
12、13a、13b 行之和-第 14 列第 15 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 10 列第 14 行+第 14 列第 15 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应将预征增值税额填入本栏。预征增值税额=应预征增值税的销售额×预征率。
(三十六)第 22 栏“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三十七)第 23 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 19 栏“应纳税额”与第 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 19 栏“应纳税额”与第 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 19栏与第 21 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十八)第 24 栏“应纳税额合计”: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九)第 25 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 32 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 32 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本年累计”填写。
(四十)第 26 栏“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 本栏不填写。
(四十一)第 27 栏“本期已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二)第 28 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以下几种情况填写:
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十三)第 29 栏“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 本栏不填写。
(四十四)第 30 栏“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上一税款所属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
(四十五)第 31 栏“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和留抵税额抵减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
(四十六)第 32 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反映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与“本月数”相同。
(四十七)第 33 栏“其中:欠缴税额(≥0)”:反映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八)第 34 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九)第 35 栏“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退回的增值税额。
(五十)第 36 栏“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 38 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年累计”填写。
(五十一)第 37 栏“本期入库查补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额,包括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和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
(五十二)第 38 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反映纳税人接受纳税检查后应在本期期末缴纳而未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与“本月数”相同。
第二节 附列资料
(一)
一、表式及主要变化
(二)主要变化将原表中有关“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应税服务”的表述,统一修改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共涉及 6 个栏次。将简易计税栏目中的第 9 行拆分为 9a、9b,满足新增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填报。
二、填写要点
(一)在填写各行时,按照税率或征收率对当期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进行归集,同一税率或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要分别填写在对应栏次。
(二)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需要将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写第 13a 至 13c 行“预征率 %”的对应栏次。其中,第 13a 行“预征率 %”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第 13b、13c 行“预征率 %”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试点纳税人。
第 第 13a 至 13c 行第 1 至 6 列按照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实际发生数填写。
13a 至 13c 行第 14 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三、填写说明详解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各列说明
1.第 1 至 2 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的情况。 2.第 3 至 4 列“开具其他发票”:反映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3.第 5 至 6 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4.第 7 至 8 列“纳税检查调整”:反映经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在本期调整的销售情况。 5.第 9 至 11 列“合计”:按照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第 1 至 11 列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征(免)税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和价税合计额。
6.第 12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附列资料
(三)》第 5 列对应各行次数据填写,其中本列第 5 栏等于《附列资料
(三)》第 5 列第 3 行与第 4 行之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填入本列第 13 行。
7.第 13 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列各行次=第 11 列对应各行次-第 12 列对应各行次。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8.第 14 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本列,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本列各行次=第 13 列÷(100%+对应行次税率)×对应行次税率 本列第 7 行“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不按本列的说明填写。具体填写要求见“各行说明”第 2 条第(2)项第③点的说明。
(2)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本列各行次=第 13 列÷(100%+对应行次征收率)×对应行次征收率 本列第 13 行“预征率 %”不按本列的说明填写。具体填写要求见“各行说明”第 4 条第(2)项。 (3)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实行免抵退税或免税的,本列不填写。
(三)各行说明
1.第 1 至 5 行“
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2.第 6 至 7 行“
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行:只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 6 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内容。
①本行第 9 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 9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 10 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项税额。该栏不按第 10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 7 行“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 9 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 9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 10 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销项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 10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 14 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实际应计提的销项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 10 列填写。该栏不按第 14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3.第 8 至 12 行“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征收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项目,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4.第 13a 至 13c 行“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 %”:
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增值税应纳税额。其中,第 13a 行“预征率 %”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第 13b、13c 行“预征率 %”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试点纳税人。
(1)第 13a 至 13c 行第 1 至 6 列按照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实际发生数填写。
(2)第 13a 至 13c 行第 14 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5.第 14 至 15 行“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行:只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 14 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内容。
①本行第 9 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 9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 10 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纳税额。该栏不按第 10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 15 行“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 9 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 9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 10 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应纳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应纳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 10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 14 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实际应计提的应纳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应纳税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 10 列填写。
6.第 16 行“
三、免抵退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7.第 17 行“
三、免抵退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8.第 18 行“
四、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及劳务,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及劳务。
9.第 19 行“
四、免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适用零税率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第三节 附列资料
(二)
一、表式及主要变化
(一)表式
(二)主要变化
将原表中第
8、33 栏的表述由“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改为“其他”;删去第 15 栏关于“非应税项目用”的表述;第20 栏的表述由“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改为“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启用原表中未使用的第
9、10 栏。
二、填写要点
(一)本表第 2 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本栏是第 1 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适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规定的纳税人,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也填报在本栏中。
(二)本表第 8 栏“其他”,填写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税额”栏。
【填写案例二】原来不允许抵扣的不动产,发生用途变化,用于允许抵扣项目。2016 年 6 月 5 日,某市 A 纳税人购进办公楼一座,金额 1000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 张,并已通过认证。该大楼专用于免税项目,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假定分 10 年计提,无残值。2017 年 6 月,纳税人将该大楼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项目。
业务分析: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该项不动产的净值率=„1000 万元-1000 万元÷(10× 12)×12‟÷1000 万元=90%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110 万元×90%=99 万元
按照政策规定,该 99 万进项税额中的 60%于改变用途的次月抵扣,剩余的 40%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 13 个月抵扣。在 2017 年 7 月(税款所属期)能够抵扣 99 万元×60%=59.4万元。
该项业务在 2017 年 7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的填报方法:
(三)本表第 9 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填写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并适用分 2 年抵扣规定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购建不动产是指纳税人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本栏次包括第 1 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 4 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其他扣税凭证。 本栏“金额”“税额”<第 1 栏+第 4 栏且本栏“金额”“税额”≥0。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税额”栏。
本栏“税额”列=《附列资料
(五)》第 2 列“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
【填写案例三】2016 年 5 月 10 日,某市 A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5 月 20 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0 万元,增值税税额为 110 万元。
业务分析:根据本不动产抵扣相关规定,110 万元进项税额中的 60%将在本期(2016 年 5 月)抵扣,剩余的 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 13 个月(2017 年 5 月)抵扣。
该项业务在 2016 年 5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的填报方法:
(四)本表第 10 栏“
(四)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填写按规定本期实际申报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本栏“税额”列=《附列资料
(五)》第 3 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五)本表第 23 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填写除上述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填写在本栏。
【填写案例四】2016 年 9 月 10 日,某市 A 纳税人购入一批外墙瓷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 30 万元;因纳税人购进该批瓷砖时未决定是否用于不动产(可能用于销售),因此在购进的当期全额抵扣进项税额。11 月 20 日,纳税人将该批瓷砖耗用于新建的综合办公大楼在建工程。
业务分析:按照政策规定,该 30 万元进项税额在购进的当期可全额抵扣,在后期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时,该 3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 40%应于改变用途的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于领用当月起第 13 个月,再重新计入抵扣。
当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30 万元×40%=12 万元该项业务在 2016 年 11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的填报方法:
三、填写说明详解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第 1 至 12 栏“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政策链接】根据 36 号文件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第 1 栏“
(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该栏应等于第 2 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 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2.第 2 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本栏是第 1 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适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规定的纳税人,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也填报在本栏中。 【政策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 7 号)第三条: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第 2 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
3.第 3 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栏。本栏是第 1 栏的其中数,只填写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4.第 4 栏“
(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抵扣凭证。该栏应等于第 5 至 8 栏之和。
5.第 5 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情况。按规定执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纳税人需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栏。
6.第 6 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的情况。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7.第 7 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填写本期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8.第 8 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税额”栏。
【政策链接】根据《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9.第 9 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并适用分 2 年抵扣规定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购建不动产是指纳税人 2016 年 5月 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本栏次包括第 1 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 4 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其他扣税凭证。
本栏“金额”“税额”<第 1 栏+第 4 栏且本栏“金额”“税额”≥0。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税额”栏。
本栏“税额”列=《附列资料
(五)》第 2 列“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
10.第 10 栏“
(四)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反映按规定本期实际申报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本栏“税额”列=《附列资料
(五)》第 3 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11.第 11 栏“
(五)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列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2.第 12 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反映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第 13 至 23 栏“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
1.第 13 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反映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第 14 栏“免税项目用”:反映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3.第 15 栏“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反映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4.第 16 栏“非正常损失”:反映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政策链接】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5.第 17 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反映用于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期应由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也填入本栏。
6.第 18 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反映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由于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存在税率差,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7.第 19 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反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而调减的进项税额。 8.第 20 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9.第 21 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同意,使用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数额。
10.第 22 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
11.第 23 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反映除上述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政策链接】《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第 24 至 34 栏“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 24 至 28 栏均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2.第 25 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结存至本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期初情况。
3.第 26 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4.第 27 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期末情况。
5.第 28 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6.第 29 栏“
(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抵扣凭证。该栏应等于第 30 至 33 栏之和。
7.第 30 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包括纳税人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
8.第 31 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情况。
9.第 32 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情况。
10.第 33 栏“其他”: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
(五)第 35 至 36 栏“
四、其他”各栏。
1.第 35 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2.第 36 栏“代扣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扣缴的应税劳务增值税额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扣缴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增值税额之和。
第四节 附列资料
(三)
一、表式及主要变化
(一)表式
(二)主要变化
调整了部分栏次的文字表述。在表式中新增了列号。新增了第 4 行“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
二、填写要点
(一)第 1 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征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免抵退税或免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免税销售额。本列各行次等于《附列资料
(一)》
第11 列对应行次,其中本列第 3 行和第 4 行之和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 11 列第 5 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本列各行次之和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 11 列第 13a、13b 行之和。
需要注意的是,本表第 3 行和第 4 行与《附列资料
(一)》 第5 行相关栏次进行对应。
(二)第 2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本列各行次等于上期《附列资料
(三)》第 6 列对应行次。
本列第 4 行“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期初余额”年初首期填报时应填 0。
【填写案例五】某市 A 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 12 月 2 日,买入金融商品 B,买入价 210 万元,12 月 25日将金融商品 B 卖出,卖出价 200 万元。A 纳税人 2016 年仅发生了这一笔金融商品转让业务。2017 年 1 月 10 日,该纳税人买入金融商品 C,买入价 100 万元,1 月 28 日将金融商品 C 卖出,卖出价 110 万元。A 纳税人在 2017 年 1 月仅发生了这一笔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业务分析:按照政策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A 纳税人在 2016 年 12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
(三)》的填报方法:
A 纳税人在 2017 年 1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
(三)》的填报方法:
.
三、填写说明详解
(一)本表由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政策链接】根据《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扣除项目情形有:
1.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臵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4.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臵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三)第 1 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征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免抵退税或免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免税销售额。本列各行次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 11 列对应行次,其中本列第 3 行和第 4 行之和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 11 列第 5 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本列各行次之和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 11 列第 13a、13b 行之和。
(四)第 2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本列各行次等于上期《附列资料
(三)》第 6 列对应行次。
本列第 4 行“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期初余额”年初首期填报时应填“0”。
(五)第 3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金额。
(六)第 4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金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2列对应各行次+第 3 列对应各行次
(七)第 5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 4 列对应各行次且本列各行次≤第 1 列对应各行次。
(八)第 6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 4 列对应各行次-第 5 列对应各行次 第五节 附列资料
(四)
一、表式及主要变化
(一)表式
(二)主要变化启用表中原来未使用的
3、
4、5 行。分别用于“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税款”“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的填写。
二、填写要点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填写对应栏次。
三、填写说明详解
本表第 1 行由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的纳税人填写,反映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情况。
本表第 2 行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填写,反映其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抵减总机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本表第 3 行由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政策链接】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17 号)第四条,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本表第 4 行由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政策链接】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4 号)第三条: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臵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
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臵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 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 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臵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 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 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8 号)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 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本表第 5 行由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政策链接】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6号)第三条: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 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未发生上述业务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表。 第六节 附列资料
(五)
一、表式
本表是本次新增的附表,表式如下:
【填写案例六】2016 年 5 月 6 日,某市 W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5 月 15 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0 万元,增值税税额为 110 万元。该纳税人在 20
16、2017年仅发生这一项购入不动产的业务。
业务分析:根据本不动产抵扣相关规定,110 万元进项税额中的 60%将在本期(2016 年 5 月)抵扣,剩余的 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 13 个月(2017 年 5 月)抵扣。
该项业务在 2016 年 5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
(五)》的填报方法:
该项业务在 2017 年 5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
(五)》的填报方法:
(二)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40%部分,填写在本表第 4 栏“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本列数≤《附列资料
(二)》第 23 栏“税额”。
【填写案例七】2016 年 9 月 10 日,某市 A 纳税人购入一批外墙瓷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 30 万元;因纳税人购进该批瓷砖时未决定是否用于不动产(可能用于销售),因此在购进的当期全额抵扣进项税额。11 月 20 日,纳税人将该批瓷砖耗用于新建的综合办公大楼在建工程。
业务分析:按照政策规定,该 30 万元进项税额在购进的当期可全额抵扣,在后期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时,该 3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 40%应于改变用途的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于领用当月起第 13 个月,再重新计入抵扣。转出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月转入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中。
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30 万元×40%=12万元
该项业务在 2016 年 11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
(五)》的填报方法:
(三)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情形,需要扣减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填写在本表第 5 栏“本期转出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填写案例八】某市 S 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 5 月 8 日,买了一座办公用楼,金额 1000 万元,进项税额 110 万元。2017 年 4 月,纳税人就将办公楼改造成员工食堂,用于集体福利,此时不动产的净值为 800 万元。
业务分析:按照政策规定,正常情况下,纳税人购入该项不动产,应在 2016 年 5 月抵扣 66 万元,2017 年 5 月(第13 个月)再抵扣剩余的 44 万元。由于纳税人在 2017 年 4 月将该项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因此需要按照政策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2017 年 4 月,该不动产的净值为 800 万元,不动产净值率就是 8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88 万元,大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66 万元,按照政策规定,这时应将已抵扣的 66 万元进项税额转出,并在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88-66=22 万元。
该项业务在 2017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
(五)》的填报方法:
三、填写说明详解
(一)本表由分期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填写。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三)第 1 列“期初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上期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四)第 2 列“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填写本期取得的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五)第 3 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在本期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六)第 4 列“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按照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本列数≤《附列资料
(二)》第 23 栏“税额”。
【政策链接】《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5 号)第五条: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 13 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第 5 列“本期转出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按照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政策链接】《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八)第 6 列“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本期期末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按表中公式填写。
第七节 固定资产表
一、表式及主要变化
(一)表式
(二)主要变化
表式内容未做调整,仅是将附表名称修改为“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二、填写要点
本表中数据不包括纳税人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的进项税额。
三、填写说明详解
本表反映纳税人在《附列资料
(二)》“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本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分别填写。
第八节 进项结构表
一、表式
本表是本次新增的附表,表式如下: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项目合计栏次1=2+4+5+11+16+18+27+29+30金额税额
一、按税率或征收率归集(不包括购建不动产、通行费)的进项17%税率的进项 其中: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13%税率的进项11%税率的进项 其中:运输服务的进项 电信服务的进项 建筑安装服务的进项 不动产租赁服务的进项 受让土地使用权的进项6%税率的进项 其中:电信服务的进项 金融保险服务的进项 生活服务的进项 取得无形资产的进项5%征收率的进项 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的进项3%征收率的进项 其中: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进项 运输服务的进项 电信服务的进项 建筑安装服务的进项 金融保险服务的进项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进项 生活服务的进项 取得无形资产的进项减按1.5%征收率的进项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
二、按抵扣项目归集的进项用于购建不动产并一次性抵扣的进项通行费的进项293031
32二、填写要点
(一)纳税人应根据当期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按照税率或征收率对当期进项税额进行归集。 本表第 1 栏“税额”=《附列资料
(二)》第 12 栏“税额”列
(二)在每个税率或征收率项下的其中数,应根据实际业务进行归集。
三、填写说明详解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第 1 栏反映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税额”列=《附列资料
(二)》第 12 栏“税额”列。
(三)第 2 至 17 栏分别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进项税额。其中,用于购建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按照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
(四)第 18 栏反映纳税人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五)第 19 栏反映纳税人按照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注明的进项税额。
(六)本表内各栏间逻辑关系如下: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九节 减免税明细表
一、表式及主要变化
(一)表式
1 栏表内公式为 1=2+4+5+10+13+15+17+18+19; 2 栏≥第 3 栏;
5 栏≥第 6 栏+第 7 栏+第 8 栏+第 9 栏; 10 栏≥第 11 栏+第 12 栏; 13 栏≥第 14 栏; 15 栏≥第 16 栏。
(二)主要变化表中第 9 栏调整为“其中:跨境服务”,用于填写纳税人当期提供跨境服务的销售额。
二、填写要点
(一)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填写。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本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 12 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 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本表。
(二)“
一、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填写。
(三)“
二、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 12 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本栏。
三、填写说明详解
(一)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填写。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本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 12 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 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本表。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以下简称主表)。
(三)“
一、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填写。
1.“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减征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2.第 1 列“期初余额”: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项目上期“期末余额”,为对应项目上期应抵减而不足抵减的余额。
3.第 2 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
4.第 3 列“本期应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应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5.第 4 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实际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各行≤第 3 列对应各行。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第 1 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 23行“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 1 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16 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 6.第 5 列“期末余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四)“
二、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 12 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本栏。
1.“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2.“出口免税”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栏。
3.第 1 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主表第 8 行“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主表第 12 行“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 4.第 2 列“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据实填写扣除金额;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
5.第 3 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6.第 4 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本期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列,一般纳税人按下列情况填写:
(1)纳税人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的,按当期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填写;
(2)纳税人本期销售收入全部为免税项目,且当期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按当期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
(3)当期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计算的,本栏次填“0”。
7.第 5 列“免税额”: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写,且本列各行数应大于或等于 0。
一般纳税人公式:第 5 列“免税额”≤第 3 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适用税率-第 4 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公式:第 5 列“免税额”=第 3 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部分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表
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申报表调整为 1 主表 2 附表,较之前减少了 1 张附表,即《附列资料
(四)》不再填报,有效减轻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同时,主表为满足营改增后申报需要,调整较大。小规模纳税人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详见第二章第九节内容。
第一节 申报表主表
一、表式及主要变化
(一)表式
(二)主要变化
1.表头文字表述调整:即将原表中“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表述,分别改为“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2. 表式中新增了第 4 栏“
(二)销售、出租不动产不含税销售额”、第 5 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 6 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二、填写要点
(一)第 1 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填写本期销售货物及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括销售、出租不动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查补销售额。
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 8 栏数据一致。
(四)第 4 栏“销售、出租不动产不含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出租不动产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5%)。销售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
【填写案例九】2016 年 7 月 10 日,某市小规模纳税人 A转让其购进的一处不动产,取得收入 30.5 万元,该不动产的购臵原价为 20 万元,7 月 20 日以 10 万元购入金融商品 B,并于 7 月 31 日卖出,卖出价 11.03 万元。该纳税人本月未发生其他增值税业务。
业务分析:按照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臵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该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不含税销售额:(30.5 万元-20 万元)/1.05=10 万元。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的,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该纳税销售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11.03 万元-10 万元)/1.03=1 万元。 因此,A 纳税人在 2016 年 7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主表的填报方法如下:
三、填写说明详解
本表“货物及劳务”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各项目应分别填写。
(一)“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三)“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四)第 1 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填写本期销售货物及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括销售、出租不动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查补销售额。
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 8 栏数据一致。
【政策链接】根据《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服务扣除项目情形有:
1.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臵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4.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五)第 2 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
(六)第 3 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货物及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七)第 4 栏“销售、出租不动产不含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出租不动产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5%)。销售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
【政策链接】《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4 号)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臵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八)第 5 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
(九)第 6 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出租不动产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十)第 7 栏“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
填写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下同)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十一)第 8 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十二)第 9 栏“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包括出口免税销售额。
服务、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十三)第 10 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填写本栏次。
(十四)第 11 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写。
(十五)第 12 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未达起征点政策的免税销售额。
(十六)第 13 栏“出口免税销售额”:填写出口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十七)第 14 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
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出口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服务、无形资产的普通发票销售额。 (十八)第 15 栏“本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
(十九)第 16 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购臵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 15 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 15 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 15 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十)第 17 栏“本期免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 9 栏“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二十一)第 18 栏“小微企业免税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 10 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二十二)第 19 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 11 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二十三)第 21 栏“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查补缴纳的增值税额。
【政策链接】1.《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
(1)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2)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臵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臵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第九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
第四条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3.《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6 号)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节 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表式及主要变化
(一)表式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期初余额1本期发生额2本期扣除额3(3≤1+2之和,且3≤5)期末余额4=1+2-3填表日期: 年 月 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全部含税收入(适用3%征收率)5本期扣除额6=3含税销售额7=5-6不含税销售额8=7÷1.03应税行为(5%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期初余额9本期发生额10本期扣除额11(11≤9+10之和,且11≤13)期末余额12=9+10-11应税行为(5%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全部含税收入(适用5%征收率)13本期扣除额14=11含税销售额15=13-14不含税销售额16=15÷1.05
(二)主要变化
将表中“应税服务扣除额计算”“应税服务计税销售额计算”的文字表述,分别修改为“服务扣除额计算”“ 计税销售额计算”。
二、填写要点
(一)涉及销售不动产的差额扣除项目,不填写本表。
(二)第 8 栏“不含税销售额”=第 7 栏“含税销售额”÷1.03,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 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数据一致。
三、填写说明详解
本附列资料由销售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各栏次均不包含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金额。
(一)“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三)第 1 栏“期初余额”:填写服务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
(四)第 2 栏“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服务扣除项目金额。
(五)第 3 栏“本期扣除额”:填写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第 3 栏“本期扣除额”≤第 1 栏“期初余额”+第 2 栏“本期发生额”之和,且第 3 栏“本期扣除额”≤5 栏“全部含税收入”
(六)第 4 栏“期末余额”:填写服务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七)第 5 栏“全部含税收入”:填写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数额。
(八)第 6 栏“本期扣除额”:填写本附列资料第 3 项“本期扣除额”栏数据。
第 6 栏“本期扣除额”=第 3 栏“本期扣除额”
(九)第 7 栏“含税销售额”:填写服务、无形资产的含税销售额。
第 7 栏“含税销售额”=第 5 栏“全部含税收入”-第 6栏“本期扣除额”
(十)第 8 栏“不含税销售额”:填写服务、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 第 8 栏“不含税销售额”=第 7 栏“含税销售额”÷1.03,
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 1 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数据一致。
第四部分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是配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新增加的表,由按政策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向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填写。
一、表式
二、填写要点
(一)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本表。
(二)纳税人应区分预缴税款项目适用的计税方法,并在表中勾选。
(三)“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四)“销售额”: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填写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本期收取的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异地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填写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五)“扣除金额”: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异地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不需填写。
(六)“预征率”: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异地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填写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3%。
(七)“预征额”:都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三、填写说明详解
(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3.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二)基础信息填写说明:
1.“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预缴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纳税人为未办理过税务登记证的非企业性单位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4.“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
5.“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6.“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 7.“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房地产项目或出租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三)具体栏次填表说明:
1.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 1 栏“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 1 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 2 列“扣除金额”: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 3 列“预征率”: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 4 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政策链接】《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 2 栏“销售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 1 列“销售额”:填写本期收取的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
(2)第 2 列“扣除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填写。(3)第 3 列“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率为 3%。
(4)第 4 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政策链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18 号)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 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 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
3.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 3 栏“出租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 1 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 2 列“扣除金额”无需填写;
(3)第 3 列“预征率”:填写纳税人预缴增值税适用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 4 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政策链接】《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6 号)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 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七条 预缴税款的计算(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2)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第三篇: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调整事项
附件3 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调整事项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栏次进行了调整,现将对应填写说明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调整事项
第(二十五)项、第(三十二)项勾稽关系公式中“第
1、3行之和”表述增加“4a”行,修改为“第
1、
3、4a行之和”。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调整事项
(一)第
(二)项第1至3点及第
(四)项第2至5点中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二)第
(二)项第4点修改为:第4栏“
(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1 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抵扣凭证。该栏应等于第5至8b栏之和。
(三)第
(二)项第6点修改为: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纳税人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
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四)第
(二)项第8点中的“第8栏”修改为“第8b栏”。
(五)第
(二)项增加第13点,内容如下: 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六)第
(二)项第9点勾稽关系公式中“……<第1
2 栏+第4栏……”修改为“……≤第1栏+第4栏……”。
(七)第
(四)项第8点修改为:第31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三、《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说明调整事项 行次填写说明勾稽关系公式中“第2+4+5+9b+12+13a+13b行”表述的“4”修改为“4b”,即“第2+4b+5+9b+12+13a+13b行”。
第四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政策规定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调整事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印发,以下简称《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调整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见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见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见附件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见附件4,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表四)》废止。
2.删除《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3项中"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3.《申报办法》第六条调整为"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表头说明调整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及其填表说明
1.第
1、
8、15栏均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2.第
2、9栏"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再填写。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及其填表说明
1.第1-
3、22-
26、35栏均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2.第
5、28栏项目名称调整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辅导期纳税人第5栏填写本月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第
6、29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4.第
8、31栏项目名称调整为"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辅导期纳税人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辅导期纳税人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
5. 第11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其"税额"栏填写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6.自2009年5月1日起,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7.第9栏"6%征收率"及第10栏"4%征收率"不再填写。
8.第15栏项目名称调整为"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用",填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转出的进项税额。
9.第21栏增加为"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
10.自2009年5月1日起,第30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11.第32栏"6%征收率"及第33栏"4%征收率"不再填写。
1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所称的"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均包括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13.填表说明第四条第3款"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前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该项应与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加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后数据相等。
14.填表说明第六条第1款"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结存至本期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辅导期纳税人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初余额数。该项应与上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15.填表说明第六条第2款 "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本期认证相符,但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外贸企业购进供出口的货物。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月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16.填表说明第六条第2款 "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末余额数。
17.填表说明第六条第4款调整为"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18.填表说明第七条中"代扣代缴税额"项指标的填写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调整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所附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本月数"调整为"本期数"。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填表说明中涉及"本月数"的均改为"本期数"。
(二)《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第
4、5栏不再填写,其对应的填表说明一并取消。调整后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见附件5。
三、纳税人在2009年1月征期仍使用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自2009年2月1日启用。
附件: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4.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第五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就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非试点地区有关事项
(一)非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不作调整。具体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其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仍按原填表说明填写。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填表说明增加如下内容:
1.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按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2. 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1)第8栏“金额”: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栏数据填写。
(2)第8栏“税额”:《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为“11%”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栏数据填写;“税率”栏为其他情况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栏数据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
3.“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第13栏至第21栏)增加已经抵扣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税服务进项税额。
4.“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第22栏至第34栏)增加纳税人已经取得或认证相符,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和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应税服务进项税额。
(三)非试点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不作调整。
二、试点地区增值税纳税申报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确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做好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宣传和培训辅导工作。
四、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xls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doc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