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十条红线
第一篇:安全生产管理十条红线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十条红线”
1、项目专职安全员配备;
2、上岗前安全教育、作业前安全交底;
3、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
5、特种设备管理;
6、特种作业管理;
7、临边安全防护、坠落危险区管理;
8、高空抛物;
9、临时用电管理;
10、隐患限期整改。
第二篇: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规定
员工有以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情形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
2、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3、害怕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把瓦斯探头放在风筒口的、糊探头或用其它东西包住瓦斯探头的。
4、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一风吹排放瓦斯。
5、防突人员弄虚作假或不按设计、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和预测预报,虚报检测数据。
6、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或弄虚作假。
7、擅自改变缩短放炮距离;未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的放炮制度。
8、用矿车顶撞风门或故意破坏通风设施。
9、“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10、采掘地点超允掘、允采作业。
11、地面瓦斯抽放房、风机房和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携带点火物品下井。
12、锚杆(锚索)支护擅自改变支护参数。
13、斜井绞车提升未使用安全门、阻车器;扒、蹬、跳矿车或箕斗,乘坐皮带。
14、带电检修电器设备或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
15、偷盗、埋藏火工产品。
16、偷盗井下安全生产器材;故意破坏生产设备或安全
生产设施。
17、无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擅自进行特殊工作操作。
18、维修地点不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19、安检员不蹲守作业地点和区域、有睡觉行为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
20、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造成他人重伤的。
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日
第三篇:淮北矿业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对触及以下二十条安全管理红线的主要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一、危及安全生产紧急情况未安排停工撤人。
二、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三、监测监控、瓦斯钻孔、瓦斯抽采数据、水害治理工程数据弄虚作假。
四、违规启封密闭墙,违章排放瓦斯。
五、瓦检员、防突员检测数据弄虚作假。
六、脱岗造成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事故。
七、放明炮、糊炮;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放炮不按规定执行停电撤人。
八、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功能失效;主备局扇不能实现自动切换造成瓦斯超限。
九、井下无计划、无措施烧焊。
十、罐笼装运大件、特殊车辆不使用定车装置。 十
一、扒、蹬、跳车、乘坐皮带。
十二、车辆掉道不按程序汇报、擅自拿道。
十三、井下带电作业; 挂停止作业牌擅自摘牌送电。 十
四、擅自截短锚杆锚索。
十五、人为故意破坏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 替他人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
1 十
六、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违章作业直接造成他人伤害。
十七、防突、防治水头(面)超掘超采。 十
八、无规程(措施)施工。
十九、携带烟草、打火机、火柴入井;携带手机、电子表、随身听入井。
二
十、冒名顶替在岗在职人员入井。
摄像,井下私自照相、
第四篇:焦煤集团瓦斯管理“十条红线”
为认真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严格现场瓦斯管理,防止瓦斯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焦煤集团瓦斯管理“十条红线”,凡触犯者,干部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的。
2、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的。
3、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
4、人为调整监控数据,造成监控数据失真的。
5、擅自甩掉风电、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的。
6、弄虚作假,虚报抽、排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的。
7、瓦斯参数测定、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的。
8、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设施的。
9、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不执行措施超前距,超采超掘的。
10、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假评价组织生产的。
第五篇:十条红线
合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十条“红线”
一、未履行注册登记、安拆告知、检测验收、使用登记手续的;(含整机检测超过1年定期检验周期的,人货电梯防坠安全器超过1年有效标定期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司机、信号司索工等)
三、未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的;(塔式起重机检查维保周期为1个月,人货电梯检查维保周期为半个月)
四、未落实防碰撞、防外电措施的;(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任何接近部位水平和垂直方向安全距离小于2M的或塔式起重机起重臂回转半径与外电线路之间小于安全距离的)
五、垂直度、自由端高度和附墙间距超标的;(依据使用说明书和标准要求)
六、安全限位、保险装置缺损、失效的;(如塔式起重机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起升高度限位器;人货电梯防坠安全器、超载限制器、上极限开关、防松绳开关;物料提升机防坠安全器、停层装置、限位开关等)
七、主要结构件变形明显、焊缝开裂,主要部件漏装缺失的;(如塔式起重机标准节、前后臂、回转装置等;人货电梯标准节、驱动齿轮、齿条、导轮等;物料提升机标准节、吊笼、导轮等)
八、附墙装置不合格的;(附墙构件和预埋件未由原制造厂家或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制作,结构形式不正确、附墙与建筑连接不牢固)
九、钢丝绳报废和固定不符合标准的;(钢丝绳出现严重磨损、断丝、变形的或固定、编插连接不符合标准的)
十、龙门架及物料提升机使用高度超过要求的;(使用高度超过33m或11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