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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申报表填表说明(全文)

增值税申报表填表说明第一篇:增值税申报表填表说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

增值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第一篇:增值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一) 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 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 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 本表“所属行业”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填写。

(五) 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六) 本表“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 本表“注册地址”栏,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 本表“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九) 本表“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十) 本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 本表“电话号码”栏,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经营地的电话号码。

(十二) 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是指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其他货物及劳务。

(十三) 表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

(十四) 本表第1项“

(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五) 本表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货物”中17%税率“销售额”与13%税率“销售额”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六) 本表第3项“应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七) 本表第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6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八) 本表第5项“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包括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4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九) 本表第6项“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 本表第7项“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一) 本表第8项“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二) 本表第9项“免税货物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货物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货物”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三) 本表第10项“免税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劳务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四) 本表第11项“销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项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五) 本表第12项“进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2栏中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六) 本表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本期发生的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后的数据。

(二十七) 本表第14项“进项税额转出”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3栏中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八) 本表第15项“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栏数据,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九) 本表第16项“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 本表第17项“应抵扣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三十一) 本表第18项“实际抵扣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二) 本表第19项“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三) 本表第20项“期末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在本期销项税额中尚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末余额一致。

(三十四) 本表第21项“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2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五) 本表第22项“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六) 本表第23项“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七) 本表第24项“应纳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八) 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减去本期发生的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后的数据。

(三十九) 本表第26项“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栏不填写。

(四十) 本表第27项“本期已缴税额”栏数据,是指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一) 本表第28项“①分次预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十二) 本表第29项“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栏不填写。

(四十三) 本表第30项“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上缴上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款,包括缴纳上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提的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四) 本表第31项“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和留抵税额抵减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五) 本表第32项“期末未交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四十六) 本表第33项“其中:欠缴税额(≥0)”栏数据,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

(四十七) 本表第34项“本期应补(退)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

(四十八) 本表第35项“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返还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九) 本表第36项“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上末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数。

(五十) 本表第37项“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包括:

1、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

2、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内各月数之和。

(五十一) 本表第38项“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纳税检查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32项“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填表说明

(一) 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年、月。

(二) 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 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应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 本表“

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

和“

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 “未开具发票”各栏数据均应包括销货退回或折让、视同销售货物、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不包括免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适用零税率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出口执行免、抵、退办法的销售额以及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调整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1. 第

1、

8、15栏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2. 第

2、9栏不填写。

(五) 本表“

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和“

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纳税检查调整”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六) 本表“

三、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 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数据,填写本期因销售免税货物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销售额和税额,包括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的免税粮食,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等。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填表说明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年、月。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应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本表“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1栏“

(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栏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2.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栏应与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减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的数据相等。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前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4.第4栏“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栏应等于第5至8栏之和。

5.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填写本月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份数、金额、税额。 6.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填写。

7.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含《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1)“金额”栏:填写铁路、航空、管道及海运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金额”栏数据、《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金额”栏数据、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而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栏数据之和。

(2)“税额”栏分别按以下不同情况填写:

①铁路、航空、管道及海运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按“金额”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

②《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为“11%”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栏数据填写;“税率”栏为其他情况,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栏数据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份数、金额、税额。 8.第9栏“6%征收率”和 第10栏“4%征收率”,不填写。

9.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税额”栏填写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0.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应等于第1栏、第4栏、第11栏之和。

(五)本表“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部分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明细情况。

1.第13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填写已经抵扣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进项税额也填入本栏。该栏等于第14栏至第21栏之和。

2.第14栏“免税货物用”,填写免征增值税项目用,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进项税额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也填入本栏。

3.第15栏“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用”,填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进项税额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接受试点纳税人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也填入本栏。

4.第16栏“非正常损失”,填写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与非正常损失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也填入本栏。

5.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填写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进项税额用于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也填入本栏。 6.第21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

(六)本表“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22至26栏数据包括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结存至本期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初余额数。该项应与上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3.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外贸企业购进供出口的货物。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填写本月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4.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末余额数。

5.第26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6.第28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7.第30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填写。

8.第31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而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1)“金额”栏:填写《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金额”栏数据、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而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栏数据之和。

(2)“税额”栏分别按以下不同情况填写:

①《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按“金额”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

②《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为“11%”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栏数据填写;“税率”栏为其他情况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栏数据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 9.第32栏“6%征收率”和第33栏“4%征收率”,不填写。

(七)本表“

四、其他”部分

1.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全部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第36栏“期初已征税款挂帐额”和第37栏“期初已征税款余额”,不填写。 3.第38栏“代扣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扣缴的增值税额。

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表说明

本表填写申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明细情况。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填表说明

一、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免税货物或提供免税劳务的,也使用本表。

二、具体项目填写说明:

(一)本表“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三)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四)本表第1项“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含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征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

(五)本表第2项“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合计。

(六)本表第3项“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七)本表第4项 “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目录中所列的应按照2%征收率增值税的应税固定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

(八)本表第5项“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九)本表第6项“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

(十)本表第7项 “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普通发票金额。

(十一)本表第8项“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出口免税货物的销售额。

(十二)本表第9项 “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出口免税货物的普通发票金额。

(十三)本表第10项“本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

(十四)本表第11项“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填写数据是根据相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征额。

(十五)本表第13项“本期预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稽查补缴的应纳增值税额。

第二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填表说明

附件10:填表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国税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所属行业”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最细项(小类)进行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附后),可仅填写行业代码。。

(五)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并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六)本表“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本表“注册地址”栏,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本表“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实际营业地的详细地址,同时应将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营业地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九)本表“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十)本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本表“电话号码”栏,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应用或)实际经营地(这个更好)的电话号码。

(十二)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 指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货物及劳务。包括实行先征后返(退)、减半征收、免税等优惠政策。

(十三)表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是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并直接办理退税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不包括由国税机关征收但由财政部门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 “一般货物及劳务”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分别填报在本表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栏。

(十四)本表第1项“

(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销售额,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超过备案期单证不齐先缴入库销售额(清算期内收齐单证销售额用负数表示),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纳税人自查调整本年或以前按适用税率计算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五)本表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销售额,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超过备案期单证不齐先缴入库销售额(清算期内收齐单证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以及纳税人自查调整本年或以前按适用税率计算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5栏的“应税货物”中的17%税率“销售额”与13%税率“销售额”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六)本表第3项“应税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包括纳税人自查调整本年或以前的应税劳务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5栏的“应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七)本表第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本年或以前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检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6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八)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本年或以前销售额,以及纳税人自查调整本年或以前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4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九)本表第6项“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本年或以前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检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本表第7项“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应等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一)本表第8项 “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内销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销售额,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外商投资企业国内转厂货物销售额,来料加工复出口加工费以及免税出口劳务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8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二)本表第9项“免税货物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内销免征增值税货物销售额,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及外商投资企业国内转厂货物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8栏的“免税货物”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三)本表第10项 “免税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劳务的销售额。包括内销和出口免征增值税劳务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8栏的“免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四)本表第11项 “销项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项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五) 本表第12项 “进项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一般货物及劳务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二》第12栏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六)本表第13项 “上期留抵税额” 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本期已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留抵税额抵减欠税额(包括一般欠税额和查补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十七)本表第14项 “进项税额转出”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进货退出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数额。兼营一般货物或劳务与即征即退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各自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能够准确划分一般货物及劳务或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进项,应按应转出的进项分别计入一般货物及劳务或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不能准确划分应转出的进项税额的,按销售比例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二》第13栏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八)本表第15项 “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栏数据,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应等于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当期应退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九)本表第16项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纳税检查收到税务、财政、审计部门出具的检查处理决定书上注明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本表第17项 “应抵扣税额合计”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本栏不填累计数。

(三十一)本表第18项 “实际抵扣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二)本表第19项 “应纳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该栏反映的是正常一般货物及劳务销售的应纳税额,不包括查补应补缴入库的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三)本表第20项 “期末留抵税额” 栏数据,为纳税人在本期销项税额中尚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末余额一致。本栏不填累计数。

(三十四)本表第21项 “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2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五)本表第22项 “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纳税检查收到税务、财政、审计部门出具的检查处理决定书上注明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六)本表第23项 “应纳税额减征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七)本表第24项 “应纳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八)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一般欠税后的余额数。反映截止至本月初(税款所属时期)累计未交的增值税税款,不包括累计未交纳税检查应交的增值税税款。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等于上年末的“期末未缴税额”数。

(三十九)本表第26项 “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栏数据,已取消《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本栏无发生数。 (四十)本表第27项 “本期已缴税额”栏数据,是指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包括缴纳上期应纳税额、当期分次预缴本期税款和当期清缴欠税,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一)本表第28项 “①分次预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分次预缴增值税额。此栏主要包括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分期入库的预缴数;经批准延期申报的企业,在申报前预缴的税款;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预缴的税款等。该栏不填累计数。

(四十二)本表第29项 “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 栏数据,已取消《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本栏无发生数。 (四十三)本表第30项 “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上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款,包括缴纳上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该数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缴纳上期应纳税额”本期发生额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四)本表第31项 “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该数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缴纳欠缴税额”本期发生额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五)本表第32项 “期末未交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反映截止至本月末(税款所属时期)累计未交的增值税税款,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纳税人因计算错误或误操作等原因造成的多缴退税也在该栏作加项反映。“本年累计”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四十六)本表第33项 “其中:欠缴税额(≥0)” 栏数据,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该栏不填累计数。

(四十七)本表第34项 “本期应补(退)税额” 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该栏不填累计数。 (四十八)本表第35项 “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在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九)本表第36项 “期初未缴查补税额” 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减去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与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上末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五十)本表第37项 “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包括:

1、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

2、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五十一)本表第38项“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栏数据,为纳税人检查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32项“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表

说明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并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本表“

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和“

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未开具发票”各栏数据均应包括销货退回或折让、视同销售货物、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但不包括免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适用零税率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出口执行免抵退办法的销售额以及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调整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其中:

第1、

8、15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根据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蓝字有效发票份数加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红字有效发票份数之和填写;

第1、

8、15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根据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蓝字有效发票金额减去根据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红字有效发票金额之差填写; 第

1、

8、15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和税额合计应根据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蓝字有效发票税额减去根据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红字有效发票金额之差填写。

第2、9栏“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栏数据,不再填写。

第3、

10、16栏“开具普通发票” 栏数据根据本月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及一机多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非税控)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有效发票汇总填写。

第4、

11、17栏“未开具发票”栏数据,根据会计帐册中“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在建工程”、“长期投资”以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相关科目以及有关凭证中未开具发票部分填写该栏的销售额和税额。

(五)本表“

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和“

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第

6、13栏“纳税检查调整”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计算调整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六)本表 “

三、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部分第15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数据,填写本期因销售免税货物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销售额和税额,具体依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免税粮食、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开具的专用发票情况填列。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表说明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并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本表“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认证相符的红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本栏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2、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应与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减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后的数据相等。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前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该项应与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加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后数据相等。

4、第4栏“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 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符合抵扣规定的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运输发票等各类扣税凭证的明细情况,等于本表第5栏至第10栏之和。

5、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专门反映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税法规定依据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包括税率为17%、13%的进口货物。辅导期纳税人第5栏填写本月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6、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因购买免税农产品按照税法规定依据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及取得的销售发票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7、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 无需填报。

8、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因购进、销售货物,按照税法规定依据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允许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辅导期纳税人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

9、第9栏“6%征收率” 无需填报。

10、第10栏“4%征收率” 无需填报。

11、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其税额栏填写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2、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应等于第1栏和第4栏之和。

(五)本表“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部分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明细情况,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进货退出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情况。

1、第13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应等于第14栏至第21栏之和。

2、第14栏“免税货物用”,填写纳税人用于按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包括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3、第15栏“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用”,填写提供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转出的进项税额。

4、第16栏“非正常损失”,填写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非正常损失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5、第17栏“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用”,填写纳税人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的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6、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填写因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纳税检查发现的纳税人多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处理决定书注明内容填写。

7、第20栏“未经认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未经过认证已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进项税额。

纳税人经自查发现属于不符合抵扣范围需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抵扣凭证进项税额,应以正数填列在此栏。稽核结果为异常且未申报抵扣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经税务机关核查允许抵扣的税款,应以负数填列在此栏。

8、第21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

(六)本表“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为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结存至本期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辅导期纳税人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初余额数。该项应与上期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2、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填写为本期认证相符,但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因退货将抵扣联退还销货方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月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3、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填写为截止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辅导期纳税人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4、第26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5、第

27、

28、

29、

31、34栏“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分别填写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包括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月取得的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其他扣税凭证。辅导期纳税人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具体填报方法参照本表第4至10栏。

6、第30栏“废旧物资发票”、32栏“6%征收率”、33栏“4%征收率”无需填报。

(七)本表 “

四、其他”

1、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项,填写本期认证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总份数、金额、税额,应与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中的本期全部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相同,等于本期“认证结果通知书”上注明的有关情况。

2、第36栏“期初已征税款挂帐额”和第37栏“期初已征税款余额”暂不填写。

3、第38栏“代扣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四、其他说明

四、其他说明

纳税人资格发生变化,按下列方法填写申报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应从税务机关发出认定一般纳税人通知书的次月(税款所属时期)开始使用相应的申报表,其在申报表上的“截止上期累计欠税额”应转到新的申报表的第25栏“期初未缴税额”,其他数据不转。

附件10:填表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国税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所属行业”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最细项(小类)进行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附后),可仅填写行业代码。。

(五)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并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六)本表“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本表“注册地址”栏,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本表“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实际营业地的详细地址,同时应将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营业地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九)本表“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十)本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本表“电话号码”栏,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应用或)实际经营地(这个更好)的电话号码。

(十二)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 指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货物及劳务。包括实行先征后返(退)、减半征收、免税等优惠政策。

(十三)表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是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并直接办理退税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不包括由国税机关征收但由财政部门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 “一般货物及劳务”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分别填报在本表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栏。

(十四)本表第1项“

(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销售额,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超过备案期单证不齐先缴入库销售额(清算期内收齐单证销售额用负数表示),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纳税人自查调整本年或以前按适用税率计算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五)本表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销售额,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超过备案期单证不齐先缴入库销售额(清算期内收齐单证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以及纳税人自查调整本年或以前按适用税率计算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5栏的“应税货物”中的17%税率“销售额”与13%税率“销售额”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六)本表第3项“应税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包括纳税人自查调整本年或以前的应税劳务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5栏的“应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七)本表第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本年或以前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检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6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八)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本年或以前销售额,以及纳税人自查调整本年或以前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4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九)本表第6项“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本年或以前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检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本表第7项“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应等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一)本表第8项 “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内销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销售额,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外商投资企业国内转厂货物销售额,来料加工复出口加工费以及免税出口劳务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8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二)本表第9项“免税货物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内销免征增值税货物销售额,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及外商投资企业国内转厂货物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8栏的“免税货物”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三)本表第10项 “免税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劳务的销售额。包括内销和出口免征增值税劳务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8栏的“免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四)本表第11项 “销项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项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五) 本表第12项 “进项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一般货物及劳务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二》第12栏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六)本表第13项 “上期留抵税额” 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本期已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留抵税额抵减欠税额(包括一般欠税额和查补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十七)本表第14项 “进项税额转出”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进货退出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数额。兼营一般货物或劳务与即征即退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各自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能够准确划分一般货物及劳务或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进项,应按应转出的进项分别计入一般货物及劳务或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不能准确划分应转出的进项税额的,按销售比例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二》第13栏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八)本表第15项 “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栏数据,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应等于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当期应退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九)本表第16项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纳税检查收到税务、财政、审计部门出具的检查处理决定书上注明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本表第17项 “应抵扣税额合计”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本栏不填累计数。

(三十一)本表第18项 “实际抵扣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二)本表第19项 “应纳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该栏反映的是正常一般货物及劳务销售的应纳税额,不包括查补应补缴入库的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三)本表第20项 “期末留抵税额” 栏数据,为纳税人在本期销项税额中尚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末余额一致。本栏不填累计数。

(三十四)本表第21项 “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2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五)本表第22项 “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纳税检查收到税务、财政、审计部门出具的检查处理决定书上注明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六)本表第23项 “应纳税额减征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七)本表第24项 “应纳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八)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一般欠税后的余额数。反映截止至本月初(税款所属时期)累计未交的增值税税款,不包括累计未交纳税检查应交的增值税税款。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等于上年末的“期末未缴税额”数。 (三十九)本表第26项 “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栏数据,已取消《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本栏无发生数。 (四十)本表第27项 “本期已缴税额”栏数据,是指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包括缴纳上期应纳税额、当期分次预缴本期税款和当期清缴欠税,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一)本表第28项 “①分次预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分次预缴增值税额。此栏主要包括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分期入库的预缴数;经批准延期申报的企业,在申报前预缴的税款;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预缴的税款等。该栏不填累计数。

(四十二)本表第29项 “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 栏数据,已取消《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本栏无发生数。 (四十三)本表第30项 “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上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款,包括缴纳上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该数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缴纳上期应纳税额”本期发生额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四)本表第31项 “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该数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缴纳欠缴税额”本期发生额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五)本表第32项 “期末未交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反映截止至本月末(税款所属时期)累计未交的增值税税款,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纳税人因计算错误或误操作等原因造成的多缴退税也在该栏作加项反映。“本年累计”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四十六)本表第33项 “其中:欠缴税额(≥0)” 栏数据,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该栏不填累计数。

(四十七)本表第34项 “本期应补(退)税额” 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该栏不填累计数。 (四十八)本表第35项 “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在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九)本表第36项 “期初未缴查补税额” 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减去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与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上末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五十)本表第37项 “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包括:

1、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

2、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五十一)本表第38项“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栏数据,为纳税人检查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32项“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表

说明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并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本表“

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和“

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未开具发票”各栏数据均应包括销货退回或折让、视同销售货物、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但不包括免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适用零税率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出口执行免抵退办法的销售额以及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调整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其中:

第1、

8、15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根据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蓝字有效发票份数加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红字有效发票份数之和填写;

第1、

8、15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根据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蓝字有效发票金额减去根据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红字有效发票金额之差填写; 第

1、

8、15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和税额合计应根据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蓝字有效发票税额减去根据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红字有效发票金额之差填写。

第2、9栏“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栏数据,不再填写。

第3、

10、16栏“开具普通发票” 栏数据根据本月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及一机多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非税控)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有效发票汇总填写。

第4、

11、17栏“未开具发票”栏数据,根据会计帐册中“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在建工程”、“长期投资”以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相关科目以及有关凭证中未开具发票部分填写该栏的销售额和税额。

(五)本表“

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和“

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第

6、13栏“纳税检查调整”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计算调整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六)本表 “

三、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部分第15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数据,填写本期因销售免税货物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销售额和税额,具体依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免税粮食、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开具的专用发票情况填列。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表说明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并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本表“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认证相符的红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本栏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2、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应与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减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后的数据相等。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前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该项应与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加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后数据相等。

4、第4栏“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 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符合抵扣规定的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运输发票等各类扣税凭证的明细情况,等于本表第5栏至第10栏之和。

5、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专门反映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税法规定依据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包括税率为17%、13%的进口货物。辅导期纳税人第5栏填写本月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6、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因购买免税农产品按照税法规定依据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及取得的销售发票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7、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 无需填报。

8、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因购进、销售货物,按照税法规定依据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允许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辅导期纳税人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

9、第9栏“6%征收率” 无需填报。

10、第10栏“4%征收率” 无需填报。

11、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其税额栏填写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2、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应等于第1栏和第4栏之和。

(五)本表“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部分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明细情况,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进货退出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情况。

1、第13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应等于第14栏至第21栏之和。

2、第14栏“免税货物用”,填写纳税人用于按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包括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3、第15栏“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用”,填写提供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转出的进项税额。

4、第16栏“非正常损失”,填写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非正常损失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5、第17栏“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用”,填写纳税人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的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6、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填写因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纳税检查发现的纳税人多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处理决定书注明内容填写。

7、第20栏“未经认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未经过认证已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进项税额。

纳税人经自查发现属于不符合抵扣范围需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抵扣凭证进项税额,应以正数填列在此栏。稽核结果为异常且未申报抵扣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经税务机关核查允许抵扣的税款,应以负数填列在此栏。

8、第21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

(六)本表“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为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结存至本期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辅导期纳税人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初余额数。该项应与上期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2、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填写为本期认证相符,但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因退货将抵扣联退还销货方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月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3、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填写为截止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辅导期纳税人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4、第26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5、第

27、

28、

29、

31、34栏“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分别填写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包括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月取得的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其他扣税凭证。辅导期纳税人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具体填报方法参照本表第4至10栏。

6、第30栏“废旧物资发票”、32栏“6%征收率”、33栏“4%征收率”无需填报。

(七)本表 “

四、其他”

1、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项,填写本期认证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总份数、金额、税额,应与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中的本期全部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相同,等于本期“认证结果通知书”上注明的有关情况。

2、第36栏“期初已征税款挂帐额”和第37栏“期初已征税款余额”暂不填写。

3、第38栏“代扣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四、其他说明

四、其他说明

纳税人资格发生变化,按下列方法填写申报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应从税务机关发出认定一般纳税人通知书的次月(税款所属时期)开始使用相应的申报表,其在申报表上的“截止上期累计欠税额”应转到新的申报表的第25栏“期初未缴税额”,其他数据不转。

附件10:填表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国税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所属行业”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最细项(小类)进行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附后),可仅填写行业代码。。

(五)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并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六)本表“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本表“注册地址”栏,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本表“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实际营业地的详细地址,同时应将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营业地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九)本表“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十)本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本表“电话号码”栏,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应用或)实际经营地(这个更好)的电话号码。

(十二)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 指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货物及劳务。包括实行先征后返(退)、减半征收、免税等优惠政策。

(十三)表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是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并直接办理退税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不包括由国税机关征收但由财政部门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 “一般货物及劳务”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分别填报在本表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栏。

(十四)本表第1项“

(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销售额,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超过备案期单证不齐先缴入库销售额(清算期内收齐单证销售额用负数表示),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纳税人自查调整本年或以前按适用税率计算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五)本表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销售额,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超过备案期单证不齐先缴入库销售额(清算期内收齐单证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以及纳税人自查调整本年或以前按适用税率计算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5栏的“应税货物”中的17%税率“销售额”与13%税率“销售额”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六)本表第3项“应税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包括纳税人自查调整本年或以前的应税劳务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5栏的“应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七)本表第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本年或以前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检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6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八)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本年或以前销售额,以及纳税人自查调整本年或以前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4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九)本表第6项“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本年或以前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检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本表第7项“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应等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一)本表第8项 “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内销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销售额,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外商投资企业国内转厂货物销售额,来料加工复出口加工费以及免税出口劳务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8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二)本表第9项“免税货物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内销免征增值税货物销售额,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及外商投资企业国内转厂货物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8栏的“免税货物”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三)本表第10项 “免税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劳务的销售额。包括内销和出口免征增值税劳务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8栏的“免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四)本表第11项 “销项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项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五) 本表第12项 “进项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一般货物及劳务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二》第12栏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六)本表第13项 “上期留抵税额” 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本期已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留抵税额抵减欠税额(包括一般欠税额和查补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十七)本表第14项 “进项税额转出”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进货退出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数额。兼营一般货物或劳务与即征即退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各自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能够准确划分一般货物及劳务或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进项,应按应转出的进项分别计入一般货物及劳务或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不能准确划分应转出的进项税额的,按销售比例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二》第13栏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八)本表第15项 “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栏数据,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应等于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当期应退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九)本表第16项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纳税检查收到税务、财政、审计部门出具的检查处理决定书上注明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本表第17项 “应抵扣税额合计”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本栏不填累计数。

(三十一)本表第18项 “实际抵扣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二)本表第19项 “应纳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该栏反映的是正常一般货物及劳务销售的应纳税额,不包括查补应补缴入库的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三)本表第20项 “期末留抵税额” 栏数据,为纳税人在本期销项税额中尚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末余额一致。本栏不填累计数。

(三十四)本表第21项 “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2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五)本表第22项 “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纳税检查收到税务、财政、审计部门出具的检查处理决定书上注明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六)本表第23项 “应纳税额减征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七)本表第24项 “应纳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八)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一般欠税后的余额数。反映截止至本月初(税款所属时期)累计未交的增值税税款,不包括累计未交纳税检查应交的增值税税款。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等于上年末的“期末未缴税额”数。 (三十九)本表第26项 “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栏数据,已取消《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本栏无发生数。 (四十)本表第27项 “本期已缴税额”栏数据,是指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包括缴纳上期应纳税额、当期分次预缴本期税款和当期清缴欠税,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一)本表第28项 “①分次预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分次预缴增值税额。此栏主要包括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分期入库的预缴数;经批准延期申报的企业,在申报前预缴的税款;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预缴的税款等。该栏不填累计数。

(四十二)本表第29项 “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 栏数据,已取消《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本栏无发生数。 (四十三)本表第30项 “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上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款,包括缴纳上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该数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缴纳上期应纳税额”本期发生额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四)本表第31项 “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该数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缴纳欠缴税额”本期发生额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五)本表第32项 “期末未交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反映截止至本月末(税款所属时期)累计未交的增值税税款,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纳税人因计算错误或误操作等原因造成的多缴退税也在该栏作加项反映。“本年累计”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四十六)本表第33项 “其中:欠缴税额(≥0)” 栏数据,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该栏不填累计数。

(四十七)本表第34项 “本期应补(退)税额” 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该栏不填累计数。 (四十八)本表第35项 “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在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九)本表第36项 “期初未缴查补税额” 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减去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与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上末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五十)本表第37项 “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包括:

1、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

2、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五十一)本表第38项“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栏数据,为纳税人检查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32项“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表

说明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并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本表“

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和“

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未开具发票”各栏数据均应包括销货退回或折让、视同销售货物、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但不包括免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适用零税率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出口执行免抵退办法的销售额以及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调整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其中:

第1、

8、15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根据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蓝字有效发票份数加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红字有效发票份数之和填写;

第1、

8、15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根据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蓝字有效发票金额减去根据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红字有效发票金额之差填写; 第

1、

8、15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和税额合计应根据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蓝字有效发票税额减去根据本月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红字有效发票金额之差填写。

第2、9栏“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栏数据,不再填写。

第3、

10、16栏“开具普通发票” 栏数据根据本月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及一机多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非税控)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有效发票汇总填写。

第4、

11、17栏“未开具发票”栏数据,根据会计帐册中“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在建工程”、“长期投资”以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相关科目以及有关凭证中未开具发票部分填写该栏的销售额和税额。

(五)本表“

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和“

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第

6、13栏“纳税检查调整”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计算调整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六)本表 “

三、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部分第15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数据,填写本期因销售免税货物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销售额和税额,具体依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免税粮食、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开具的专用发票情况填列。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表说明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并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本表“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认证相符的红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本栏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2、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应与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减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后的数据相等。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前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该项应与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加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后数据相等。

4、第4栏“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 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符合抵扣规定的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运输发票等各类扣税凭证的明细情况,等于本表第5栏至第10栏之和。

5、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专门反映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税法规定依据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包括税率为17%、13%的进口货物。辅导期纳税人第5栏填写本月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6、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因购买免税农产品按照税法规定依据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及取得的销售发票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7、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 无需填报。

8、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因购进、销售货物,按照税法规定依据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允许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辅导期纳税人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

9、第9栏“6%征收率” 无需填报。

10、第10栏“4%征收率” 无需填报。

11、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其税额栏填写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2、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应等于第1栏和第4栏之和。

(五)本表“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部分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明细情况,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进货退出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情况。

1、第13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应等于第14栏至第21栏之和。

2、第14栏“免税货物用”,填写纳税人用于按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包括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3、第15栏“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用”,填写提供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转出的进项税额。

4、第16栏“非正常损失”,填写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非正常损失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5、第17栏“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用”,填写纳税人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的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6、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填写因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纳税检查发现的纳税人多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处理决定书注明内容填写。

7、第20栏“未经认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未经过认证已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进项税额。

纳税人经自查发现属于不符合抵扣范围需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抵扣凭证进项税额,应以正数填列在此栏。稽核结果为异常且未申报抵扣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经税务机关核查允许抵扣的税款,应以负数填列在此栏。

8、第21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

(六)本表“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为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结存至本期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辅导期纳税人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初余额数。该项应与上期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2、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填写为本期认证相符,但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因退货将抵扣联退还销货方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月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3、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填写为截止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辅导期纳税人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4、第26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5、第

27、

28、

29、

31、34栏“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分别填写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包括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月取得的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其他扣税凭证。辅导期纳税人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具体填报方法参照本表第4至10栏。

6、第30栏“废旧物资发票”、32栏“6%征收率”、33栏“4%征收率”无需填报。

(七)本表 “

四、其他”

1、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项,填写本期认证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总份数、金额、税额,应与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中的本期全部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相同,等于本期“认证结果通知书”上注明的有关情况。

2、第36栏“期初已征税款挂帐额”和第37栏“期初已征税款余额”暂不填写。

3、第38栏“代扣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四、其他说明

四、其他说明

纳税人资格发生变化,按下列方法填写申报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应从税务机关发出认定一般纳税人通知书的次月(税款所属时期)开始使用相应的申报表,其在申报表上的“截止上期累计欠税额”应转到新的申报表的第25栏“期初未缴税额”,其他数据不转。

附件10:填表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国税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所属行业”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最细项(小类)进行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附后),可仅填写行业代码。。

(五)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并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六)本表“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本表“注册地址”栏,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本表“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实际营业地的详细地址,同时应将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营业地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九)本表“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十)本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本表“电话号码”栏,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应用或)实际经营地(这个更好)的电话号码。

(十二)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 指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货物及劳务。包括实行先征后返(退)、减半征收、免税等优惠政策。

(十三)表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是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并直接办理退税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不包括由国税机关征收但由财政部门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 “一般货物及劳务”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分别填报在本表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栏。

(十四)本表第1项“

(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销售额,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超过备案期单证不齐先缴入库销售额(清算期内收齐单证销售额用负数表示),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纳税人自查调整本年或以前按适用税率计算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五)本表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销售额,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超过备案期单证不齐先缴入库销售额(清算期内收齐单证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以及纳税人自查调整本年或以前按适用税率计算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5栏的“应税货物”中的17%税率“销售额”与13%税率“销售额”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六)本表第3项“应税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包括纳税人自查调整本年或以前的应税劳务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5栏的“应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七)本表第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本年或以前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检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6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八)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本年或以前销售额,以及纳税人自查调整本年或以前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4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九)本表第6项“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本年或以前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检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本表第7项“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应等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一)本表第8项 “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内销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销售额,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外商投资企业国内转厂货物销售额,来料加工复出口加工费以及免税出口劳务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8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二)本表第9项“免税货物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内销免征增值税货物销售额,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及外商投资企业国内转厂货物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8栏的“免税货物”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三)本表第10项 “免税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劳务的销售额。包括内销和出口免征增值税劳务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8栏的“免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四)本表第11项 “销项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项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五) 本表第12项 “进项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一般货物及劳务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二》第12栏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六)本表第13项 “上期留抵税额” 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本期已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留抵税额抵减欠税额(包括一般欠税额和查补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十七)本表第14项 “进项税额转出”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进货退出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数额。兼营一般货物或劳务与即征即退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各自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能够准确划分一般货物及劳务或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进项,应按应转出的进项分别计入一般货物及劳务或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不能准确划分应转出的进项税额的,按销售比例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二》第13栏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八)本表第15项 “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栏数据,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应等于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当期应退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九)本表第16项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纳税检查收到税务、财政、审计部门出具的检查处理决定书上注明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本表第17项 “应抵扣税额合计”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本栏不填累计数。

(三十一)本表第18项 “实际抵扣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二)本表第19项 “应纳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该栏反映的是正常一般货物及劳务销售的应纳税额,不包括查补应补缴入库的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三)本表第20项 “期末留抵税额” 栏数据,为纳税人在本期销项税额中尚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末余额一致。本栏不填累计数。

(三十四)本表第21项 “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

第三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

第一节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一、注意事项

(一)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三)》(应税服务项目扣除明细)(发生应税服务项目扣除销售额的纳税人填报);

5.《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纳税人填报)。

(二)纳税申报表与税务认定事项之间的监控关系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中的退税项目数据与税务认定事项之间的监控关系:

(1)若第6行有数据,且在认定纳税人资格历史信息中没有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增值税优惠)、工疗机构(增值税优惠)、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和飞机维修劳务等资格,则系统进行信息提示“请到税务机关进行即征即退的税务资格认定”。

(2)若第7行有数据,且在认定纳税人资格历史信息中没有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等资格,则系统进行信息提示“请到税务机关进行即征即退的税务资格认定”。

(3)若第13行有数据,且在认定纳税人资格历史信息中没有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增值税优惠)、工疗机构(增值税优惠)、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和飞机维修劳务等资格,则系统进行信息提示“请到税务机关进行即征即退的税务资格认定”。

(4)若第14行有数据,且在认定纳税人资格历史信息中没有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等资格,则系统进行信息提示“请到税务机关进行即征即退的税务资格认定”。

因此,为确保综合征管软件升级后所有新、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能顺利办理纳税申报,

我们建议,对所有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凡未办理资格认定手续的,应要求纳税人必须在9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备注:享受软件产品退税的纳税人可办理软件及集成电力企业资格认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退税的可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中的退税项目数据与增值税备案事项登记(综合征管软件升级后新增的模块)之间的监控关系:

若第18行“

四、免税”的“应税服务”有数据,且在 “增值税备案事项登记”中 “增值税直接减免—应税服务” 没有进行登记,则系统给出给出强制监控信息“该纳税人不具有免税资格,请提示其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资格的备案登记”。因此,为确保免税优惠的营改增纳税人可以顺利办理纳税申报,主管国税机关营要求纳税人必须在9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税备案登记手续。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三)》与增值税备案事项登记(综合征管软件升级后新增的模块)之间的监控关系:

若纳税人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且没有在“增值税备案事项登记”中进行“增值税抵减税额”的“差额征税类”登记,则系统给出提示信息“该纳税人不具有差额征税资格,请提示其到税务机关办理差额征税资格的备案登记”。因此,为确保免税优惠的营改增纳税人可以顺利办理纳税申报,主管国税机关营要求纳税人必须在9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税备案登记手续。

4.混业经营的纳税人试点前的期末留抵税额的抵扣问题: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上述留抵税额在2012年10月份所属期税款的纳税申报表中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的: (1)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0”, “本年累计”栏填写2012年9月份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税款所属期2012年9月份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列的“本月数”。

(2)申报表主表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则将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的“本年累计”栏的数据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 取二者中小的数据填写在本栏。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3)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

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4)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填写。

(五)“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注册地址”: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营业地址”: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九)“开户银行及帐号”: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十)“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电话号码”:填写可联系到纳税人的实际电话号码。

(十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填写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征(退)税数据。

(十三)“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填写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以外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征(免)税数据。

(十四)第1栏“

(一)按适用税率征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提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1至5行之和-第9列第

6、7行之和;

2.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

6、7行之和。

(十五)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经纳税检查发现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而应填入“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提示: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7列第1至5行之和。

(十六)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提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8至12行之和-第9列第

13、14行之和;

2.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

13、14行之和。

(十七)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提示: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

15、16行之和。

(十八)第8栏“免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含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免税销售额。

提示: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

17、18行之和。

(十九)第11栏“销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 提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10列第

1、3行之和-10列第6行)+(第14列第

2、

4、5行之和-14列第7行);

2.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7行。

(二十)第12栏“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提示: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二)》第12栏“税额”。

(二十一)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

1.2012年9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帐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重要提示:2012年9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帐的纳税人是指税款所属2012年8月份的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税款所属2012年10月份填写“0”;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税款所属2012年10月份

按税款所属2012年9月份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

重要提示: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反映的是挂帐留抵税额本期的期初数。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税款所属2012年10月份按税款所属2012年9月份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提示:其他纳税人是指除2012年9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帐的纳税人之外的其他纳税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税款所属2012年10月份按税款所属2012年9月份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税款所属2012年10月份按税款所属2012年9月份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二十二)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

提示: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二)》第13栏“税额”。

(二十三)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填写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二十四)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征税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

提示: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8列第1至5行之和+《附列资料

(二)》第19栏。

(二十五)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提示:本栏不包括2012年9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帐的纳税人,挂帐的留抵税额。

(二十六)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1.2012年9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帐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提示:2012年9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帐的纳税人是指税款所属2012年9月份的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将“挂帐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中小的数据。

其中:挂帐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其中: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

(一)》第10列第

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100%。

重要提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反映挂帐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扣数。

2.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11]538号通知的精神,“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销项税额比例法。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提示:其他纳税人是指除2012年9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帐的纳税人之外的其他纳税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二十七)第19栏“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重要提示: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的计算与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的计算不同。具体是: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2.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二十八)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

1.2012年9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帐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提示:2012年9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帐的纳税人是指税款所属2012年9月份的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反映挂帐留抵税额本期期末余额。

提示: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提示:其他纳税人是指除2012年9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帐的纳税人之外的

其他纳税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二十九)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含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应纳税额。 提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10列第8至11行之和-10列第13行)+(第14列第12行-14列第14行);

2.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10列第13行+第14列第14行。

(三十)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十一)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二)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预缴的税款所属期为本期的增值税额。

提示:本栏填写内容包含:1.独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本地或异地预缴且准予抵减本期应纳税额的增值税额;2.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异地预缴且准予抵减本期应纳税额的增值税额;3.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异地预缴且准予抵减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营业税额。

(三十三)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四)第35栏“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

优惠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退回的增值税额。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表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各列说明

1.第1至2列“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2.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填写除上述三种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3.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填写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4.第7至8列“纳税检查调整”:填写经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在本期调整的销售情况。

5.第9至11列“合计”:填写“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开具其他发票”列、“未开具发票”列和“纳税检查调整”列之和。

重要提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第1至11列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征(免)税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和价税合计额。

6.第12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据实填写本列;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提示:本列各行次应等于《附列资料

(三)》第5栏对应各行次。

7.第13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发生应税服务的,本列各行次=“价税合计”列(第11列)对应各行次-“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列(第12列)对应各行次。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8.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发生应税服务且应税服务属于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本列各行次按“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列(第13列)除以“100%+对应各行次税率”换算出“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再按“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对应各行次税率,计算出扣除后应计征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应税服务属于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本列各行次按“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列(第13列)除以“100%+对应各行次征收率”换算出“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再按“扣除后

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对应各行次征收率,计算出扣除后应计征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应税服务属于免抵退税或免税的,本列不填写。 重要提示:

1.本列第7行“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即征即退应税服务”不按本列的说明填写。具体填写要求见"各行说明"第2条第(2)项第③点的说明。

2.本列第14行“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即征即退应税服务”不按本列的说明填写。具体填写要求见"各行说明"第4条第(2)项第③点的说明。

3.本列数据是应税服务计征增值税的关键数据,非常重要,请纳税人认真填写。

(三)各行说明

1.第1至5行“

一、一般计税方法征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税率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

提示:本部分反映的是按一般计税方法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1)第1行“17%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中适用17%税率计算增值税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含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提示:有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纳税人,本行数据既包括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货物及劳务。

(2)第2行“17%税率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中适用17%税率计算增值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本行不包含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提示:有即征即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本行数据既包括即征即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3)第3行“13%税率”: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中适用13%税率计算增值税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含应税服务的内容。

提示:有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纳税人,本行数据既包括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货物及劳务。

(4)第4行“11%税率”: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中适用11%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本行不包含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提示:有即征即退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本行数据既包括即征即退应税服务,也包括不享

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应税服务。

(5)第5行“6%税率”: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中适用6%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本行不包含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提示:有即征即退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本行数据既包括即征即退应税服务,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应税服务。

2.第6至7行“

一、一般计税方法征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行:只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征税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得填写本行。

重要提示:即征即退征税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6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含应税服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

重要提示: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纳税人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项税额。

重要提示: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纳税人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2)第7行“即征即退应税服务”: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本行不包含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

重要提示: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纳税人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销项税额填写。

重要提示: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纳税人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实际应计提的销项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

重要提示:该栏不按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纳税人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3.第8至11行“

二、简易计税方法征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征收率分别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

提示:本部分反映的是简易计税方法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1)第8行“6%征收率”: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中适用6%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含应税服务的内容。

提示:有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纳税人,本行数据既包括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货物及劳务。

(2)第9行“5%征收率”: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中适用5%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含应税服务的内容。

提示:有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纳税人,本行数据既包括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货物及劳务。

(3)第10行“4%征收率”: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中适用4%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包含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本行不包含应税服务的内容。

提示:有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纳税人,本行数据既包括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货物及劳务。

(4)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中适用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含应税服务的内容。

提示:有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纳税人,本行数据既包括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货物及劳务。

(5)第12行“3%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中适用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本行不包含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提示:有即征即退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本行数据既包括即征即退应税服务,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应税服务。

4.第13至14行“

二、简易计税方法征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行:只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征税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得填写本行。

重要提示:即征即退征税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13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含应税服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

重要提示: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纳税人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纳税额。

重要提示: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纳税人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2)第14行“即征即退应税服务”: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本行不包含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

重要提示: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纳税人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应纳税额填写。

重要提示: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纳税人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实际应计提的应纳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应纳税额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

重要提示:该栏不按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纳税人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5.第15行“

三、免抵退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填写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6.第16行“

三、免抵退税”“应税服务”:填写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应税服务。 7.第17行“

四、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填写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8.第18行“

四、免税”“应税服务”:填写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税服务。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表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第1至12栏“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各栏:分别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1.第1栏“

(一)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纳税人自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重要提示:

1.《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填入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内。

2.识别纳税人自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法:发票“税率”栏为“11%”的,是纳税人自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票面左上角注明"代开"字样,发票“税率”栏为“***”的,是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3.该栏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1)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纳税人自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发票票面“金额”填写本栏“金额”;按发票票面“税额”填写本栏“税额”。

(2)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票面“金额”填写本栏“金额”;按发票票面“金额”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本栏“税额”。 2.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

1.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2.本栏其他的提示参考第1栏。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填写本栏。

提示:

1.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2.本栏其他的提示参考第1栏。

4.第4栏“

(二)其他扣税凭证”: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除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包含《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不包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该栏应等于第5至8栏之和。

5.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填写本栏。 6.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7.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的增值税额。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境内的代理人或实际接受人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

重要提示:

1.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营业税服务,代扣代缴营业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不允许抵扣,因此不得填入本栏。

2.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不允许抵扣,因此不得填入本栏。

8.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包含《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不包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栏“税额”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中准予抵扣的金额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9.第11栏“

(三)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0.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填写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提示:本栏应等于第

1、

4、11栏之和。

(三)第13至23栏“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分别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在本期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

1.第13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填写已经抵扣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在本期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合计数。

提示:本栏应等于第14栏至第23栏之和。

2.第14栏“免税项目用”:填写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按税法规定在本期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

3.第15栏“非应税项目用、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填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税法规定在本期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

4.第16栏“非正常损失”:填写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按税法规定在本期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

5.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填写用于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按税法规定在本期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

6.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由于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存在税率差,在本期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

7.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调减的进项税额。

8.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和《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注明的需在本期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 9.第21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写按照有关规定,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抵减欠税的上期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额。

提示:上期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额是指上期留抵税额被欠税所实际抵减的数额。 10.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按照有关规定,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

11.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填写上述进项税额转出各项目之外,按税法规定需在本期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其他情形。

(四)第24至34栏“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各栏:辅导期纳税人分别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在本期暂不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1.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截止本期期末,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在本期暂不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待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填写,参考第1栏说明。 2.第29栏“

(二)其他扣税凭证”:填写第30至33栏之和。

3.第30栏“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截止本期期末,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在本期暂不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第33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截止本期期末,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在本期暂不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中,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得填写。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三)第1栏“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属于征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属于免抵退税或免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应税服务免税销售额。

提示:本栏各行次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11列对应各行次。

(四)第2栏“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提示:本栏各行次等于上期《附列资料

(三)》第6栏对应各行次。

(五)第3栏“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取得的发票金额。

(六)第4栏“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金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的金额。

提示:本栏各行次=第2栏对应各行次+第3栏对应各行次。

(七)第5栏“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提示:本栏各行次应小于或等于第4栏对应各行次,且小于或等于第1栏对应各行次。

(八)第6栏“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提示:本栏各行次=第4栏对应各行次-第5栏对应各行次。

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表说明

本表填写纳税人在《附列资料

(二)》“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数据。

本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分别填写。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入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内。

第二节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表说明

(一)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销售旧货、销售免税货物、提供免税劳务、提供免税服务的,也使用本表。本表“应税货物及劳务”与“应税服务”各项目应分别填写,不得合并计算。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应填报本表附列资料。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指根据国家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规定,对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在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时,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项目。

(二)具体项目填写说明

1.本表“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

码。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4.本表第1项“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含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货物及劳务、服务销售额、出口免税货物、服务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

对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本栏数据为减除应税服务扣除额后,计算的不含税销售额,其数据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第8栏对应。 5.本表第2项“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合计。

对发生“应税服务扣除项目”,并向税务机关申请全额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本栏应填写税务机关全额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合计。

6.本表第3项“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服务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对发生“应税服务扣除项目”,并全额开具普通发票的,本栏应填写税控器具全额开具的应税服务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7.本表第4项“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目录中所列的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8.本表第5项“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和销售旧货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9.本表第6项“免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服务的销售额。对发生“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本栏应填写销售额全额数据。

10.本表第7项 “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服务的普通发票金额。对发生“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并全额开具普通发票的,本栏应填写税控器具全额开具的免税服务的普通发票金额。

11.本表第8项“出口免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出口免税货物、服务的销售额。对发生“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本栏应填写销售额全额数据。

12.本表第9项“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出口免税货物、服务的普通发票金额。对发生“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并全额开具普通发票的,本栏应填写税控器具全额开具的出口免税服务的普通发票金额。

13.本表第10项“本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

14.本表第11项“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填写数据是根据相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征额。

15.本表第13项“本期预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稽查补缴的应纳增值税额。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填表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附列资料适用于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报。本附列资料各栏次申报项目均不包含免税服务数据。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指根据国家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规定,对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在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时,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项目。

(二)填写项目

1.本附列资料“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本附列资料“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3.本附列资料第1项“期初余额”栏数据,为从本附列资料上期第4项“期末余额”栏转入本期的数额。

4.本附列资料第2项“本期发生额”栏数据,填写本期发生的根据国家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规定,对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在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时,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数额。

5.本附列资料第3项“本期扣除额”栏数据,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价款数额。

6.本附列资料第4项“期末余额”栏数据,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额的期末余额。 第4栏“期末余额”=第1栏“期初余额”+第2栏“本期发生额”-第3栏“本期扣除额”

7.本附列资料第5项“全部含税收入”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数额。

8.本附列资料第6项“本期扣除额”栏数据,为本附列资料第3项“本期扣除额”栏数据。

第6栏“本期扣除额”=第3栏“本期扣除额”

9.本附列资料第7项“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应税服务的含税销售额。 第7栏“含税销售额”=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第6栏“本期扣除额” 10.本附列资料第8项“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 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第7栏“含税销售额”÷1.03 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项“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数”——“应税服务”栏。

第四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填表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

明细)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中,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得填写。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三)第1栏“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属于征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属于免抵退税或免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应税服务免税销售额。

提示:本栏各行次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11列对应各行次。

(四)第2栏“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提示:本栏各行次等于上期《附列资料

(三)》第6栏对应各行次。

(五)第3栏“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取得的发票金额。

(六)第4栏“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金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的金额。

提示:本栏各行次=第2栏对应各行次+第3栏对应各行次。

(七)第5栏“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提示:本栏各行次应小于或等于第4栏对应各行次,且小于或等于第1栏对应各行次。

(八)第6栏“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提示:本栏各行次=第4栏对应各行次-第5栏对应各行次。

第五篇:营改增《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

附件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

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

一、名词解释

(一)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货物”,是指增值税应税的货物。

(二)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劳务”,是指增值税应税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四)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按适用税率征税”、“按适用税率计算”和“一般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征税方法。

(五)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和“简易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征税方法。

(六)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允许其从取得的应税服务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项目。

(七)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填写。

(五)“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注册地址”: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营业地址”: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九)“开户银行及账号”: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账户号码。

(十)“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电话号码”:填写可联系到纳税人的实际电话号码。

(十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反映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征(退)税数据。

(十三)“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反映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以外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征(免)税数据。

(十四)“本年累计”列:除第13栏、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20、

25、

32、

36、38栏外,“本年累计”列中其他各栏次,均填写本内各月“本月数”之和。

(十五)第1栏“

(一)按适用税率征税销售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1至5行之和-第9列第

6、7行之和;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

6、7行之和。

(十六)第2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十七)第3栏“其中:应税劳务销售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十八)第4栏“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反映纳税人因税

3 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经纳税检查发现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而应填入“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7列第1至5行之和。

(十九)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8至12行之和-第9列第

13、14行之和;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

13、14行之和。

(二十)第6栏“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反映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经纳税检查发现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而应填入“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

4 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二十一)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

15、16行之和。

(二十二)第8栏“免税销售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免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

17、18行之和。

(二十三)第9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二十四)第10栏“其中:免税劳务销售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劳务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的劳务的销售额。

(二十五)第11栏“销项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

5 除之后的销项税额。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10列第

1、3行之和-10列第6行)+(第14列第

2、

4、5行之和-14列第7行);

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7行。

(二十六)第12栏“进项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二)》第12栏“税额”。

(二十七)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下同。其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以下称为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按试点

6 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其他纳税人是指除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之外的纳税人。下同。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二十八)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按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二)》第13栏“税额”。

(二十九)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三十)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反映

7 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征税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8列第1至5行之和+《附列资料

(二)》第19栏。

(三十一)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反映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二)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的数额。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 取二者中小的数据。

其中: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其中: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

(一)》第10列第

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

8 税服务”列“本月数”×10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三)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2.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三十四)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反映试点实施以后,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共同形成的留抵税额。按表中所列

9 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在试点实施以后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后的余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五)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10列第8至11行之和-10列第13行)+(第14列第12行-14列第14行)

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10列第13行+第14列第14行。

10 (三十六)第22栏“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三十七)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按税法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十八)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九)第25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按上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年累计”填写。

(四十)第26栏“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本栏不填写。 (四十一)第27栏“本期已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二)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机构试点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缴纳的

11 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也填入本栏。

(四十三)第29栏“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本栏不填写。

(四十四)第30栏“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缴纳上一税款所属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

(四十五)第31栏“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和留抵税额抵减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

(四十六)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反映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四十七)第33栏“其中:欠缴税额(≥0)”:反映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八)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九)第35栏“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退回的增值税额。

(五十)第36栏“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按上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年累计”填写。

12 (五十一)第37栏“本期入库查补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额,包括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和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

(五十二)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反映纳税人因纳税检查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表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各列说明

1.第1至2列“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2.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反映除上述三种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3.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4.第7至8列“纳税检查调整”:反映经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在本期调整的销售情况。

5.第9至11列“合计”:填写“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开具其他发票”列、“未开具发票”列和“纳税检查调整”列之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第1至11列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征(免)税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和价税合计额。

13 6.第12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附列资料

(三)》第5列对应各行次数据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7.第13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发生应税服务的,本列各行次=第11列对应各行次-第12列对应各行次。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8.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发生应税服务,按以下要求填写本列,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1)应税服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征税

本列各行次=第13列÷(100%+对应行次税率)×对应行次税率 本列第7行“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即征即退应税服务”不按本列的说明填写。具体填写要求见“各行说明”第2条第(2)项第③点的说明。

(2)应税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征税

本列各行次=第13列÷(100%+对应行次征收率)×对应行次征收率 (3)应税服务实行免抵退税或免税的,本列不填写。

(三)各行说明

1.第1至5行“

一、一般计税方法征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本部分反映的是按一般计税方法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2.第6至7行“

一、一般计税方法征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

14 行:只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征税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征税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6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应税服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项税额。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7行“即征即退应税服务”: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销项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15 ③本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实际应计提的销项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该栏不按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3.第8至12行“

二、简易计税方法征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征收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本部分反映的是简易计税方法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4.第13至14行“

二、简易计税方法征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行:只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征税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征税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13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应税服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纳税人应依据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纳税额。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16 (2)第14行“即征即退应税服务”: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应纳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实际应计提的应纳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应纳税额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

5.第15行“

三、免抵退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6.第16行“

三、免抵退税”“应税服务”: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应税服务。

7.第17行“

四、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8.第18行“

四、免税”“应税服务”: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

17 税的应税服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税服务。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表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第1至12栏“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1.第1栏“

(一)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该栏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1)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发票“税率”栏为“11%”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发票票面“金额”填写本栏“金额”,按发票票面“税额”填写本栏“税额”。

(2)发票票面左上角注明“代开”字样且发票“税率”栏为“***”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票面“价税合计”填写本栏“金额”,按发票票面“价税合计”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本栏“税额”。

2.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18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栏。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4.第4栏“

(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栏应等于第5至8栏之和。

5.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情况。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栏。

6.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的情况。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栏。

7.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填写本期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8.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情况。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

19 票》。本栏“税额”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中准予抵扣的金额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发票填写本栏。

9.第11栏“

(三)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0.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反映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第13至23栏“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按税法规定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

1.第13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反映已经抵扣按税法规定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第14栏“免税项目用”:反映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按税法规定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3.第15栏“非应税项目用、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反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税法规定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4.第16栏“非正常损失”:反映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按税法规定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5.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反映用于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按税法规定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6.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反映按照免、抵、

20 退税办法的规定,由于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存在税率差,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7.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反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调减的进项税额。

8.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和《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注明的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9.第21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抵减额。

10.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

11.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反映除上述列明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四)第24至34栏“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24至28栏均包括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1)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发票“税率”栏为“11%”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发票票面“金额”填写本栏“金额”,按发票票面“税额”填写本栏“税额”。

(2)发票票面左上角注明“代开”字样且发票“税率”栏为“***”

21 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票面“价税合计”填写本栏“金额”,按发票票面“价税合计”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本栏“税额”。

2.第25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结存至本期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期初余额数。

3.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4.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期末余额数。

5.第28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6.第29栏“

(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截止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除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该栏应等于第30至33栏之和。

7.第30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已取得但截止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

22 截止本期期末仍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8.第31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已取得但截止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情况。

9.第32栏“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反映已取得但截止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情况。

10.第33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反映已取得但截止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截止本期期末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五)第35至36栏“

四、其他”各栏

1.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2.第36栏“代扣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扣缴的应税劳务的增值税额和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扣缴的应税服务增值税额之和。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三)第1列“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属于征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应税服务价

23 税合计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属于免抵退税或免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应税服务免税销售额。本列各行次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11列对应行次。

(四)第2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本列各行次等于上期《附列资料

(三)》第6列对应行次。

(五)第3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凭证金额。

(六)第4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金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2列对应各行次+第3列对应各行次

(七)第5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本列各行次应小于或等于第4列对应各行次,且小于或等于第1列对应各行次。

(八)第6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第5列对应各行次

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表说明

本表反映纳税人在《附列资料

(二)》“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本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分别填写。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入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内。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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