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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负率计算公式(精选)

增值税税负率计算公式第一篇:增值税税负率计算公式增值税还原税负计算公式解读计算增值税还原税负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因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导致应纳税额的不可比性,换言之,还原税负是将增值税纳税人所有应税收入视为同样征税待遇的情况下,衡量税负水平的高低。

增值税税负率计算公式

第一篇:增值税税负率计算公式

增值税还原税负计算公式解读

计算增值税还原税负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因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导致应纳税额的不可比性,换言之,还原税负是将增值税纳税人所有应税收入视为同样征税待遇的情况下,衡量税负水平的高低的计算值。它既适用于单户纳税人,也适用于群体纳税人。

基于上述用途,目前常用的增值税还原税负有两种计算方法,即“应纳税额还原税负”和“先征后退还原税负”。

一、应纳税额还原税负

应纳税额还原税负(通常简称“还原税负”),是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还原到当期应纳税额中去,将还原后的应纳税额除以包含出口免抵退销售额的全部销售额计算出税负的一种比较直观的方法。其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还原税负=还原应纳税额÷还原销售额×100%,其中:

还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首月上期留抵税额+首月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末月期末留抵税额-末月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实际免抵退税额+简易征收的应纳税额

还原销售额=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免抵退一般贸易销售额+免抵退进料加工贸易销售额+免抵退其他贸易方式销售额

需要注意(理解)的是,此方法的核心是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还原到当期应纳税额中去,因此在计算还原应纳税额时,对纳税申报表中的期初(期末)留抵进项税额要作相应调整处理,即留抵税额中要剔除其中包含的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从而避免重复计算。

二、先征后退还原税负

先征后退还原税负(通常简称“先征后退税负”),是将出口免抵退销售额全部视为内销征税收入,重新计算出应纳税额,再除以包含出口免抵退销售额的全部销售额计算出税负的一种模拟先征后退的方法。其公式如下:

先征后退还原税负=先征后退应纳税额÷先征后退销售额×100%,其中: 先征后退应纳税额=一般货物的应纳税额+简易征收的应纳税额

一般货物的应纳税额=(适用17%销售额的销项税额+适用13%销售额的销项税额+纳税检查调整的销项税额+免抵退一般贸易模拟销项税额+免抵退进料加工贸易模拟销项税额+免抵退其他贸易方式模拟销项税额-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运保佣费用模拟销项税额)-(进项税金+进料加工进口保税材料模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简易征收货物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税额+期初留抵税额-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注:当此数大于0,则取此数;当此数小于0,则此数为先征后退留抵税额,第一个月计算期初留抵、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取申报表数据计算,第二个月起,期初留抵、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不再取申报表数据而均取此数,此时这里的应纳税额为0。]

简易征收的应纳税额:直接来源于纳税人申报的对应数据。

先征后退销售额=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免抵退一般贸易销售额+免抵退进料加工贸易销售额+免抵退其他贸易方式销售额-免抵退出口贸易的运保佣费用

同样需要注意(理解)的是,此方法计算公式中“期初留抵税额、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不是纳税申报表中的“上期留抵税额、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而是在依据本方法计算的情况下,若前一时期计算出的一般货物的应纳税额如为负数,则下一时期计算时的“期初留抵税额、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均取此负数的绝对值。这样处理的原因是:在模拟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时,模拟计算的留抵税额与实际的(纳税申报表中的)留抵税额是完全不同的,是必须记录在相关系统中的。理论上讲,为保证计算的连续性,模拟计算的留抵税额必须从纳税人初次申报开始逐月或逐期累计计算,直至当前计算期的期初,如果有数值,则在当前计算期模拟计算先征后退税负时必须使用,最后结果才是有效的。

三、两种还原税负的比较

应纳税额还原税负是在现行出口免抵退政策框架下的还原计算结果;先征后退还原税负是假设将出口免抵退改为先征后退政策后的模拟计算结果。因此,上述两种还原税负计算方法的本质是一致的,只是计算的角度不同。

而事实上,从更具体的角度看,先征后退还原税负比应纳税额还原税负更具严谨性。主要原因在于:

在现行政策下,对于进料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海关实行免税(即保税进口),因此在进项税额发生额中,不包括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的进项税额。但是,在上述两种还原税负的计算中,出口销售额都是全部视为征税的,其中包括进料加工贸易的销售额(含料件金额)。为了符合税负作为征税的尺度这一本质,必须尽量保证税额与销售额的匹配性,所以先征后退还原税负的计算方法,使用了“进口保税材料模拟进项税额”这一数据来源,与“免抵退进料加工贸易销售额”相对应,并且在“进项税额转出”中剔除了“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税额”,使得模拟计算的税额与征税销售额口径更加一致。而应纳税额还原税负没有考虑此问题,因此计算出的结果有可能失真。所以有的地方在计算应纳税额还原税负时,在分母“还原销售额”中扣除了“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就是为了使税额与征税销售额口径的相对一致。

此外,先征后退还原税负的计算方法中,还在“进项税额转出”剔除了“简易征收货物进项税额转出”,并在“先征后退销售额”中剔除了“免抵退出口贸易的运保佣费用”,适得使得计算结果比应纳税额还原税负更加具有可比性。(说明:本解读未涉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附:两种计算公式的基础数据来源

应纳税额还原税负:

销项税额----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1栏合计数 进项税额----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2栏合计数 进项税额转出----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4栏合计数

首月上期留抵税额----首月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3栏合计数 首月免抵退应退税额----首月纳税申报表主表15栏 末月期末留抵税额-----末月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0栏合计数

末月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当末月期末留抵税额=0时,本数为0;当末月

期末留抵税额>0时,取末月期末留抵税额与末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表中“实际免抵退税额”本月数的较小数

实际免抵退税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表中“实际免抵退税额”合计数简易征收的应纳税额----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1栏合计数

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栏合计 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纳税申报表主表第5栏合计

免抵退一般贸易销售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征(免)税明细表中“贸易性质码”为“10”的“出口发票金额”合计数 免抵退进料加工贸易销售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征(免)税明细表中“贸易性质码”为“15”的“出口发票金额”合计数 免抵退其他贸易方式销售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征(免)税明细表中“贸易性质码”为“39”的“出口发票金额”合计数 先征后退还原税负:

适用17%销售额的销项税额----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5栏应税货物17%销项税额+应税劳务销项税额 适用13%销售额的销项税额----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5栏应税货物13%销项税额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项税额----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6栏+13栏

免抵退一般贸易模拟销项税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征(免)税明细表中“贸易性质码”为“10”的“出口发票金额”×征税率 免抵退进料加工贸易模拟销项税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征(免)税明细表中“贸易性质码”为“15”的“出口发票金额”×征税率

免抵退其他贸易方式模拟销项税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征(免)税明细表中“贸易性质码”为“39”的“出口发票金额”×征税率

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运保佣费用模拟销项税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征(免)税明细表中的“贸易性质码”为“98”的“出口发票金额”×征税率

进项税额----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2栏

进料加工进口保税材料模拟进项税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征(免)税明细表中“贸易性质码”为“15”的“进料加工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

进项税额转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3栏

简易征收货物进项税额转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 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税额----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8栏 期初留抵税额----首月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3栏合计数 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5栏 简易征收的应纳税额----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1栏合计数

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纳税申报主表第1栏合计数 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纳税申报主表第5栏合计数

免抵退一般贸易销售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征(免)税明细表中“贸易性质码”为“10”的“出口发票金额”合计数 免抵退进料加工贸易销售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征(免)税明细表中“贸易性质码”为“15”的“出口发票金额”合计数 免抵退其他贸易方式销售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征(免)税明细表中“贸易性质码”为“39”的“出口发票金额”合计数 免抵退出口贸易的运保佣费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征(免)税明细表中“贸易性质码”为“98”的“出口发票金额”合计数

第二篇:企业税负率的计算公式

一、总体思路

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 当期的“应纳税额” ÷ 当期的“应税销售额”。

二、计算方法

(一)内销企业:

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当期各月“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 “应税销售额” 累计数。

内销企业税负率的计算公式

内销企业:

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当期各月“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 “应税销售额” 累计数。

1、月“应纳税额”即为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纳税额合计数。

2、月“应税销售额”=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

附: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

=当期各月应纳税额合计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

={当期各月[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抵税额] 累计数+当期简易征收办法应纳税额 累计数 -当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累计数}÷当期 “应税销售额”累计数;

={当期[销项税额累计数-(进项税额累计数-进项税额转出累计数)-期初留抵税额+期末留抵税额] + 当期简易征收办法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 累计数。

注:上面[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抵税额≥0(无负数,负数实为期末留抵税额),即与《申报表》中“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计算口径一致。

(二)“免抵退税”企业:

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当期“各月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当期各月[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抵税额”]累计数+当期“简易征收办法应纳税额” 累计数 -当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 累计数。

“免抵退税”企业的税负率的计算公式

“免抵退税”企业:

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当期“各月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当期各月[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抵税额”]累计数+当期“简易征收办法应纳税额” 累计数 -当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 累计数。

1、月“销项税额”=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 ×适用税率=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销项税额+“虚拟销项税额”即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 ×适用税率。

2、月“进项税额”=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不剔除征退税率差部分进项税额)+“虚拟进项税额”即每月进(来)料加工料件金额×适用税率。

3、月“进项税额转出”=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包括征退税率差部分进项税额)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期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5、“应税销售额”=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

目前“免抵退”企业计算公式存在的问题

(一)因进(来)料加工料件金额一般需隔月在15日后取得,故“免抵退税”企业“准确”的税负率一般要推后1 个月。即在12月份查询税负率时,受进(来)料加工料件金额尚未取数影响,“免抵退税”企业的税负率有可能要比实际的高一些。

(二)“免抵退税”企业税负率计算过程中,因受企业退税办理时单证到齐率影响,上期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会产生异动,导致(上期留抵税额- 上期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公式计算结果出现差错,从而会使税负率不同幅度下降。假如某企业上月全部为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由于单证不齐,其上期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为零,则会使(上期留抵税额-上期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变成上月进项税额,这样就会导致上月进项税额在当月重复扣除,当月税负率就有可能成为零。

(三)由于国家一度实施了新办“免抵退税”企业在开始13个月中只免抵不计算退税的政策,导致新办“免抵退税”企业开始13个月的应退税额不断累积于上期留抵税额,而上期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一直为零,从而使(上期留抵税额 -上期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计算行为变为不断滚动扣除还未计算或还未消化完的应退税额,最终使企业税负率计算结果不同程度地低于企业实际。

上述存在问题,在系统中一时难于取舍或解决,尚请各单位、管理员结合以上情况对“免抵退税”企业税负率进行具体分析后再作出计算结果。各单位、管理员可简单地应用(所属期 “销项税额”累计数-“进项税额”累计数)÷“应税销售额”累计数这一公式进行计算。

第三篇:浅谈增值税虚拟税负率的计算

增值税税负率是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担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和纳税评估时的一个主要评价指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中的计算方法,税负率计算公式为税负率=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在实务操作中,有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的企业,计算公式则为税负率=(应纳税额+免抵税额)÷(内销收入+外销收入),该计算方法计算简单,取数容易,直观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的实际税收负担情况(以下称该方法计算出来的税负率为实际税负率)。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即使在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材料成本都相同、发票开具和取票情况都正常的情况下,实际税负率也是同一企业的不同期间时高时低,生产同一产品的不同企业之间有高有低,相互之间不可比,降低了实际税负率指标的评估价值。造成实际税负率波动大,可比性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二个因素:

1、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不论当期材料是否实际耗用,只要购进入库并认证通过便可抵扣,不体现会计核算中销售与成本的配比性原则,存货的变动影响当期实际税负率。

2、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企业单证收齐才计算免抵退,免抵税额的产生类似于政府会计中的收付实现制,实现销售与收齐单证有一定的时间差,单证收齐的进度快慢也影响当期实际税负率。

为体现增值税税负率这个指标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克服实际税负率波动大、可比性差的缺点,就必须消除以上两个因素对实际税负率的影响。我们根据增值税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计税原理和免抵税额的计算方法,同时根据会计上对销售确认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收入与成本之间的配比性原则,设计了一种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方法(以下称该方法计算出来的税负率为虚拟税负率)。虚拟税负率依据当期的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金额计算出虚拟的销项税额和虚拟的进项税额,并且当期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包括虚拟的进项税额)仅限与已实现销售(且有的货物相对应的那部分进项税额,剔除变动的存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虚拟税负率是把实际税负率还算为基于权责发生制和配比性原则下的税负率,计算公式如下:

虚拟税负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期未有票存货-期初有票存货)X17%]+(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金额)×17% }÷内外销销售总额计算公式的相关说明:

一、关于存货 我国增值税实行凭票扣税法,未取得抵扣票据的存货无对应的进项税额,公式中的期未有票存货和期初有票存货是指已取得抵扣票据的存货。

1、暂估入库的存货未取得专用发票,无对应的进项税额,计算期未有票存货和期初有票存货时均应予以剔除。

例1:某企业期初库存A材料100万元,其中暂估入库为50万元;期未库存为80万元,其中暂估入库为20万元。

则:(期未有票存货-期初有票存货)=(80-20)-(100-50)=10万元。

2、生产成本(在产品)、产成品中的工资、折旧等项目也不含进项税额,也不属于有票存货。如果无法准确确定生产成本(在产品)、产成品中有票存货的金额,可按适当比例计算。

例2:某企业期初存货为110万元,其中材料10万元,在产品30万元,产成品70万元;期未存货为100万元,其中材料50万元,在产品30万元,产成品20万元。根据测算,在产品中的材料成本为80%,产成品中的材料成本为70%。则:期初有票存货=10+30×80%+70×70%=83万元。期未有票存货=50+30×80%+20×70%=88万元。

3、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虽然没有取得抵扣票据,但因公式中已确认了虚拟进项税额,有库存时,应当做有票存货。

二、关于进项税额

1、根据免抵税额的计算方法,进项转出中的“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最终只影响退税额,不影响免抵额,因此不从进项税额中减除。

2、在已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地区,在计算虚拟税负率时进项税额也应剔除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因为虚拟税负率只允许扣除与已实现销售的货物相对应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包含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降低了虚拟税负率的可比性。

三、关于多档税率

由于我国增值税实行多档税率制,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有17%、13%两档征税率,外购项目也有17%、13%、10%等多档税率。当纳税人的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或外购项目有多档税率时,应将虚拟税负率的计算公式改为:

虚拟税负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期未有票存货-期初有票存货)X适用税率]+∑(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金额)×适用税率 }÷内外销销售总额

例3:某企业库存甲乙两种材料,甲材料税率为17%,期初库存100万元,期未库存200万元。乙材料(废旧物资)税率为10%,期初库存30万元,期未库存80万元。

则:∑(期未有票存货-期初有票存货)X适用税率=(200-100)X17%+(80-30)X10%=22万元。

当企业的材料有多种适用税率,难以准确划分各种材料在在产品、产成品中的比例时,可根据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确定适用适率。虚拟税负率的主要缺点是计算比较复杂,特别是对有票存货的确认和计量,必须依赖大量会计数据在汇总、分析、筛选、合理估计的基础上进行计算,取数困难且不直观。对虚拟税负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验证一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产品销售单价为100元,材料成本为80元,适用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1-5月份各月的情况如下:

1月:期初存货为0,购进材料120万元,取得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内销售额为100万元,期未存货为材料40万元。

2月:购进材料50万元,取得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内销销售额为100万元,期未存货为材料10万。

3月:购进材料240万元,取得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内销销售额100万元,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200万元,单证尚未收齐,期未存货为10万元。 4月:购进材料80万元,取得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取得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金额80万元(加工后复出口)。内销销售额100万元,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100万元,单证尚未收齐;收齐上月单证200万元;期未存货为10万元。

5月:购进材料150万元,取得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内销销售额为200万元,收齐上月单证100万元,期未存货为0万元。

1 2 3 4 5 计

100 100 100 100 200 600 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销售额

200 100

300 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

17 17 17 17 34 102 销项税额

108.20.4 8.5 40.8 13.6 25.5 8 进项税额

3.4

15.8 11.6 0 上期留抵税额

8.8 8.8

11.6 11.6

17 11.9 17 17 25.5 88.4 0 5.1 0 0 8.5 13.6 3.4

15.8 11.6

0

200 100 300

80 0 80

15.6 13 28.6

11.6 0 11.6

4 13 17

0 40 10 10 10 0 40 10 10 10 0 0

3.40

0.00% 5.10% 0.00% 2.00% 10.75% % 实际税负率

3.40

3.40% 3.40% 3.40% 3.40% 3.40% % 虚拟税负率

企业单个产品的税负率为(100-80)X17=3.4%,1-5月份的整个期间实际税负率也为(13.6+17)÷(600+300)=3.4%,但各个月份的实际税负率却时高时低,与单个产品的实际税负率有较大的偏离值。虚拟税负率有效的克服了实际税负率的缺点,上表中无论存货如何变动、也无论单证收齐进度快慢,虚拟税负率始终和单个产品的实际税负率和整个期间实际税负率非常接近,对正确评估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进项税额转出

其中:免抵退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实际抵扣税额 应纳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 单证收齐销售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 期初有票存货 期未有票存货

8 8 0.8

0.8

第四篇: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率计算

增值税税负率是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担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和纳税评估时的一个主要评价指标。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的计算方法,税负率计算公式为税负率=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

在实务操作中,有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的企业,计算公式则为税负率=(应纳税额+免抵税额)÷(内销收入+外销收入),该计算方法计算简单,取数容易,直观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的实际税收负担情况(以下称该方法计算出来的税负率为实际税负率)。

第五篇:内外销企业增值税税负率计算方法

税负={【销项税额合计+免抵退货物销售额×17%-(进项税额合计- 进项税额转出合计+年初留抵税额-年末留抵税额)】÷【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不包括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免抵退货物销售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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