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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大学科研奖励办法(全文)

民族大学科研奖励办法第一篇:民族大学科研奖励办法大学科研奖励办法的通知烟大校发„2010‟12号关 于 印 发烟台大学科研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处室,各直属单位:《烟台大学科研奖励办法》已经2010年3月11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

民族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篇:民族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大学科研奖励办法的通知

烟大校发„2010‟12号

关 于 印 发

烟台大学科研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烟台大学科研奖励办法》已经2010年3月11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 台 大 学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 1 ─

烟台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制创新和学术创新能力的建设,充分调动我校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提高我校的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一)高层次学术论文奖励

(二)高层次科研奖奖励

(三)项目结题奖励

(四)烟台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奖励

第二章 高层次学术论文奖励

第三条 在国际权威期刊《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论文,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教师为第一作者的,每篇奖励20万元。我校为第二及其他位次的,每篇给予相应比例的奖励(20万元/学校位次/个人最前位次)。

第四条 在SCI(科学引文索引)期刊分区表中一区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0元;在SCI期刊分区表中二区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5000元;在SCI期刊分区表中三区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在SCI期刊分区表中四区期刊发表 ─ 2 ─

的论文或被EI Compendex (工程索引光盘版)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被ISTP(科学与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第五条 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0元;在人文社科A类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在人文社科B类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第六条 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及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检索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5000元;被ISSH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第七条 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 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 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第八条 其他

1.收录论文的确认,以科技部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每年发布的数据库为准,我校依据该数据库提供的我校作者名单予以奖励。

2.会议学术论文的收录一律以ISTP、ISSHP收录为标准奖励。 3.本章中的“论文”指2个页面以上的学术论文。书评、介绍类文章及发表在增刊等上的文章不予奖励。

第三章 高层次科研奖励奖

第九条 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教师为第一署名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每项奖励奖金数的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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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教师以我校名义获得其他位次上述奖项的,按照相应的比例予以奖励(奖金数的600%/学校位次/我校个人最前位次,前五位按实际位次计算,第六位以后按第六位计算)。

第十条 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教师为第一署名者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的,每项奖励奖金数的400%。

我校教师以我校名义获得其他位次该奖项的,按照相应的比例予以奖励(奖金数的400%/学校位次/我校个人最前位次)。

第十一条 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教师为第一署名者获得山东省自然科学奖、山东省技术发明奖、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务院各部委评定的科研成果奖的,每项奖励所获奖金数的200%。

我校教师、以我校名义获得其他位次上述奖项的,按照相应的比例予以奖励(奖金数的200%/学校位次/我校个人最前位次)。

第四章 项目结题奖

第十二条 国家级项目结题,每项奖励2000元;省部级项目结题,每项奖励1000元;省教育厅项目结题,每项奖励500元。

第十三条 对于省部级以上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会议鉴定的应用技术成果,鉴定成果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的,每项奖励4000元;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每项奖励3000元;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每项奖励2000元。

第十四条 国家自然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结题,经鉴定 ─ 4 ─

达到优秀水平的,每项奖励8000元。

第十五条 所奖励的结题项目必须是按计划完成且按照规定方式结题的项目,对延期结题项目一律不予奖励。

第五章 烟台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奖励

第十六条 科技进步奖奖励标准:应用技术类

一、二等奖,每项分别奖励1000元、600元;著作及论文类

一、二等奖,每项分别奖励800元、500元。

第十七条 人文社会科学奖奖励标准:著作及论文类

一、二等奖,每项分别奖励800元、500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奖励的成果,除特别说明外,均指第一署名单位为“烟台大学”(英文为“Yantai University”)、第一署名者或通讯作者为我校科研人员的成果。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列奖励,每章单独设奖。每章内如一项成果符合多项奖励条件时,按最高一级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条 每年3-4月份对上一的成果进行奖励。奖励申报、审批的程序是:个人或项目组自愿填写申报表,由所在单位汇总并签署意见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报科研处;科研处审核并在全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奖励兑现时已调离我校的教师,不再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在申报各项奖励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重复

─ 5 ─

申报、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学校将追回所发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大学科研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烟大校字„1998‟47号)》、《烟台大学科研奖励暂行办法(烟大校字„2001‟132号)》、《烟台大学高层次论文奖励暂行办法(烟大校字„2004‟84号)》和《烟台大学高层次论文奖励暂行办法(烟大校字„2006‟9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研 奖励 办法 通知

烟台大学办公室 2010年3月16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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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四川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四川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校字[2011]40号)

四川师范大学文件 校字〔2011〕40号 四川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试行稿)

第一条 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研强校”战略,鼓励广大教师潜心学术,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提高我校学术声誉和影响力,把四川师范大学建设成为一流地方师范大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科研项目的奖励

1.鼓励教师围绕服务国家目标为导向的科学研究,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凡经学校组织推荐申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无论项目批准与否,均给予申报项目补助费500元;申报国家级、部重大科研项目,申报完成后,给予课题组2000元申报补助。

2.鼓励国家级项目高质量完成。凡国家级项目按期通过验收的,学校从科研奖励基金中给予项目到校经费的10%给予鼓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验收(鉴定)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国家级项目,再分别给予一次性15000元和5000元的奖励;对验收(鉴定)结果优秀的教育部项目,给予一次性8000元奖励。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被列入《成果文库》或《成果要报》的再给予5000元奖励。

第三条 对出版学术著作与教材的奖励

1.对我校教师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单位或主编单位在国家级A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含古籍整理)(字数为25万字以上),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在国家级B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含古籍整理)(字数为25万字以上)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在其它全国性专业出版社和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含古籍整理)(字数为25万字以上),给予1000元奖励。若在出版时学校已资助则不予奖励。

字数不足25万字的学术专著(含古籍整理)酌情奖励。

2.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级规划教材给予10000元奖励,其它规划教材给予1000元奖励,若在出版时学校已资助,或已由学校其他行政部门奖励者,不再重复给予奖励。 3.出版社类别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四条 对发表学术研究论文及论文被检索的鼓励

1.我校教师凡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文科考证类论文不少于3000字、论述类论文不少于5000字;理科学术论文不少于2000字),在提交刊物原版和抽印本后,分别奖励如下:

(1)在美国《SCIENCE》或《NATURE》上发表的,每篇论文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在SCI一区、SSCI一区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的,每篇论文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在SCI二区、SSCI二区学术期刊和《中国社会科学》上全文发表的,每篇论文一次性奖励2万元。

(4)在SCI三区、SSCI三区学术期刊、中文权威A1类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的,每篇论文一次性奖励1万元。

(5)在其它SCI光盘、SSCI、A&HCI、中文权威A2类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的,每篇论文一次性奖励5000元。

(6)在SCIE、中文权威B类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的,每篇论文一次性奖励3000元。

(7)凡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单位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被《EI Compendex》、《MEDLINE》检索收录;文科非外语专业教师在国外刊物以外文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若不与第三条第3款第2项重复,每篇奖励2000元。

(8)凡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单位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被《ISTP》、《EI page one》检索收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研究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2.以上各条奖项所涉及的每篇论文,均只能就高领取一次奖励,不得重复。

3.凡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被他人引用的,按次给予奖励。每次奖励额度为引用期刊奖励标准(按第四条“1”标准)的十分之一。 论文他引奖励的范围为受理日之前两年内的引用。

4.SCI分区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上年JCR大类分区标准计,SSCI分区按北京大学图书馆《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最新版JCR大类分区计,中文学术期刊分类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五条 对获奖科研成果的鼓励

1.凡署名第一单位为四川师范大学,获国家级优秀科研成果

一、

二、三等奖的获奖成果,学校从科研奖励基金中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20万、10万元的奖励。

国家级优秀科研成果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

2.凡署名第一单位为四川师范大学,获得《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规定的全国性奖和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等级奖,学校按个人从政府所获奖金数额的100%再给予奖励。 3.凡署名第一单位为四川师范大学,获教育部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和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

一、

二、三等奖的获奖成果,学校一次性分别给予8万、5万、3万元的奖励。获四川省科技进步奖、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等级奖,按个人从政府所获奖金数额的100%再给以奖励。国家各部委科技进步奖、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按四川省同等级奖金给予奖励。 4.凡四川师范大学为第二署名单位且我校教师个人排名列前五位的获奖成果,学校给予该类奖励奖金数额10%的配套奖励。

5.同一成果先后获得不同级别奖励,可重复奖励。 6.获奖成果以颁奖文件与获奖证书为依据。 第六条 对专利的奖励

1.以学校名义申请的涉外发明专利,在获授权后学校给予一次性8000元的奖励,但学校已支付专利申请费的发明专利,学校不再给予奖励。

2.国内职务发明专利,在获授权后学校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奖励,但学校已支付专利申请费的发明专利,学校不再给予奖励。

3.职务专利被成功转让的,学校按到校转让金额的5%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申报成果奖的奖励 1.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奖励

(1)科技成果鉴定范围、程序和组织管理以《国家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2)国家级、部级计划内任务来源的科技成果鉴定,学校资助:检测鉴定、会议鉴定1万元,函审鉴定5000元。

(3)省级项目鉴定资助:检测鉴定、会议鉴定5000元,函审鉴定3000元。 (4)科技成果鉴定凭成果登记证书给予资助。 2.申报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奖励

(1)申报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学校奖励金额2000元。 (2)申报省级科技进步奖,学校奖励金额1000元。

(3)申报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学校奖励金额500元。 第八条 对科研平台建设的奖励

1.凡学院申报省高校及以上人文社科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学研究平台,完成申报后,给予学院5000元鼓励。

2.凡学院申报省高校人文社科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学研究平台,获准立项建设后,给予学院5000元奖励。凡学院申报部省人文社科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学研究平台,获准立项建设后,给予学院20000元奖励。凡学院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学研究平台,获准立项建设后,给予学院20万元奖励。

3.凡省高校人文社科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学研究平台建设验收合格后,给予学院5000元鼓励;凡部省人文社科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学研究平台建设验收合格后,给予学院20000元奖励;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学研究平台建设验收合格后,给予学院2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奖励的受理与发放

1.凡属奖励范围的著作、论文、学术论文他引、专利须在每年年底由著作人(发明人)在成果登记表上登记,并将成果发表、出版、引用、授权的原件及复印件送科研处审核,被SCI、SSCI、A&HCI、EI、MEDLINE、ISTP收录论文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公布的为准; 2.凡属奖励范围的项目、成果奖由科研处负责登记审核; 3.科研奖励的发放原则上在每年年底进行。

第十条 学校每评选全校文、理科科研十佳并给予物质奖励,对连续四年进入文、理科科研排名前五名者,给予重点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全校科研表彰大会,表彰在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成绩的教职员工和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开始执行,原有其它学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其它未尽事宜,由学校科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规章 科研 奖励 办法

抄送 校领导。

学校办公室印发 2011年4月29日

第三篇:湘潭大学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我校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我校科学研究的整体实力,表彰和奖励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工作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拨专款设立科研工作奖励专项经费。科研工作奖励由人事处、社科处、科技处会同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进行。

第三条 学校对下列获奖成果给予配套奖励: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

2、获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获教育部科技进步奖的成果,按省级同等次奖励金额予以配套奖励;获得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如奖励金额高于湖南省,则按湖南省相应等次奖励金额予以配套奖励;

3、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

4、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成果,自然科学类按上级部门实发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人文社会科学类按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5、获得经学校认定的非政府学术奖的,分别按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省级同等次奖励额度予以奖励,若奖励未分等级,则分别按省级一等奖和二等奖奖励额度的平均值予以奖励。 第四条 对入选国家十大科技新闻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

第五条 被评为中国高校十大科技进展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

第六条 获得第三条至第五条所列奖励,“湘潭大学”排名第二的成果,按学校排名第一标准的40%给予奖励,“湘潭大学”排名第三的成果,按学校排名第一标准的20%给予奖励。湘潭大学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外省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成果,根据我校排名和获奖等级,按不高于我省奖励标准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七条 以湘潭大学为申请人申报并获得专利权的职务发明创造,对发明专利完成者给予0.6万元/项的奖励,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完成者给予0.05万元/项的奖励。与外单位合作申报获得的专利,参照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比例予以奖励。

第八条 获得国家软件登记的成果,每项奖励0.1万元。 第九条 学术论文的奖励:

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的论文,以湘潭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的,每篇奖励5万元;以湘潭大学为第二作者单位的,每篇奖励2万元;

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6万元; 被SCI、SSCI、A&HCI收录的论文,在我校认定的人文社会科学一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0.4万元;

被SCIE(SCI-expanded)、EI、ISTP收录的论文,在我校认定的人文社会科学二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 在CSCD核心库期刊和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含视同CSSCI的报纸、期刊),每篇奖励0.05万元。

第十条 第九条所列论文奖励中,SCI、SCIE、EI、ISTP、CSCD、CSSCI收录的论文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检索。其它论文的奖励须由本人提供原始资料和复印件,由科技处、社科处核实。

第十一条 获得第九条所列奖励,第一作者为我校在读研究生或访问学者的,奖励记给排名其后的导师。

第十二条 我校人员离退休一年后(延聘视为未退休)所出成果在本办法第九条奖励范围内的,奖励加倍。

第十三条 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科研工作及科研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奖励数和奖励额度分别为:先进个人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0名(其中先进科研工作者不低于75%),每人奖励0.1万元。

第十四条 属于社科、自科成就奖范畴的奖项,其奖励标准由社科处、科技处提出意见,报学校领导批准后予以执行。

第十五条 除已特别说明的外,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成果,均指“湘潭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人员(含外聘的专兼职研究人员)为第一完成人。

第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所施行的奖励金额均含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5日

第四篇: 广东工业大学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升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产出一批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促进学校科技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鼓励学院依据各自的发展要求实施分层分类奖励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重大科技获奖成果、重大科研平台团队、专利成果、学术论文著作类、重大科研项目和学院科技发展基金六部分,奖励经费在学校绩效工资预算中统筹安排,由科技处(人文社科处)、人事处、财务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获奖科技成果奖励

第三条 理工类

(一)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的成果,一次性奖励150万元;二等奖的成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成果一次性奖励120万元;二等奖的成果一次性奖励80万元。

(二)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的成果;或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依据我校完成人在完成人员中的前五位排名,分别按我校第一完成人单位奖金标准的1/

6、1/

7、1/

8、1/

9、1/10予以奖励。

(三) 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

一、二等奖的成果,学校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获广东省科学技术

1

重大贡献奖的人员,学校按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奖金标准予以奖励。

(四)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防科学技术奖

一、二等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一、二等奖,获具有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资格的社会力量奖

一、二等奖的成果,学校按广东省科学技术奖

一、二等奖的奖金标准予以奖励。

(五)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获中国专利奖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项目,学校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中国专利奖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以及获广东省专利奖金奖的项目,学校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条 人文社科类

(一) 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一、二等奖的成果,学校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获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一、二等奖,依据我校完成人在完成人员中的前三位排名,分别按我校第一完成单位奖金标准的1/

4、1/6和1/8予以奖励。

(二) 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教育部认可的全国性基金会奖

一、二等奖的成果,学校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5万元;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成果,学校一次性奖励15万元。广东省“五个一工程”奖的成果,学校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三章 重大科研平台团队奖励

第五条 理工类

2

(一)获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协同创新中心,每项奖励200万元;国家工程中心、基地,每项奖励100万元;获得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每项奖励80万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每项奖励60万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每项20万元;

(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群体项目,每项奖励150万元;科技部创新团队项目、教育部创新团队项目、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研究团队,每项奖励5万元。

第六条 人文社科类

(一)获得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实验室、智库,每项奖励50万元;

(二)获得省级人文社科基地、实验室、智库,每项奖励20万元。

第四章 专利成果奖励

第七条 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的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学校对发明人或设计人予以奖励。

(一)对发明专利获得美国、日本、俄罗斯、德国、英国以及法国等授权的国际专利每项奖励10万元,对国际检索报告的书面意见表明PCT申请具有创新性的,每件奖励2万元。对已实施(转让合同或许可使用合同)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0.8万元,未实施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0.5万元;

(二)对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500元。

(三)同一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若两类专利均获授权,按发明专利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3

(四)我校独享专利权的专利按100%计;与外单位共享专利权的专利,有权益约定的按约定比例分配;没有约定的情况,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2个单位共享按50%计,3个单位共享按33%计,4个单位共享按25%计;我校学生参加专利成果排名的应按贡献分配奖金。

第五章 学术论文、著作奖励

第八条 每篇论文只奖励一次,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具有查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同一篇论文按发表的原期刊或转载刊物和收录的最高级别刊物为最终奖励,不重复奖励。学生为第一作者的论文,指导教师排名第二或作为通讯作者的论文按同级别论文奖励。

(一) 理工类

1.第一作者以广东工业大学为第一单位在《SCIENCE》或《NATURE》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给予40万元的奖励。

2.对被SCI(SCIE)收录的国际期刊杂志论文(不包括单页短文和会议论文),一区奖励5万元,二区奖励4万元,三区奖励1万元,四区奖励0.3万元,分区标准参照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国书馆世界科学前沿分析中心(原中科院情报所)的JCR期刊分区数据为准,按大类分区。

3.本办法实施后发表的论文,对进入ESI高被引论文(前1%)的论文奖励2万元;被SCI(SCIE)收录且被SCI(SCIE)他引(不包括自引)20次(含)以上者,每篇奖励0.5万元,他引50次(含)以上者,每篇奖励1万元,他引100次(含)以上者,每篇奖励2万元。对已获得的论文又达到得更高他引奖励的,学校配套奖励差额部分。

4

(二)人文社科类

1.在《中国社会科学》(中英文版)发表的论文奖励5万元/篇。 2.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的论文奖励2万元/篇。艺术与人文索引(A&HCI)被收录奖励1.5万元/篇。 第九条 学术著作类

国内一级出版社正式出版有书号的研究专著(不包括教材、科普著作、工具书类、编译著、论文集编著等)每本奖励1万元,国外学术专著的译著每部奖励0.5万元。(注:出版社级别参照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评定的国内出版社等级进行界定)

第六章 重大科研项目奖励

第十条 对以广东工业大学为第一申报单位获得的纵向重大项目进行奖励与配套:

(一)理工类

1.凡获得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单个项目到校经费超过1000万元,学校给予10万元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到校经费在500万元~1000万元之间,学校给予6万元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到校经费在200万元~500万元之间,学校给予2万元进行奖励。

2.凡获得部省级纵向重大项目(学校主持且超过1000万元以上),学校给予6万元进行奖励。凡获得部省级纵向到校经费在500万元~1000万元之间,学校给予3万元进行奖励。

3.凡获得国家基金等基础研究类项目(单个项目到校经费超过200万元),学校给予6万元进行奖励。

(二)人文社科类

5

1.对获得立项批准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等,学校给予10万元进行奖励。对获得立项批准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学校给予5万元进行奖励。 2.对获得立项批准的省部级社科项目(不含副省级)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分别奖励2万元/项,1万元/项。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含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及其他单列学科)等高水平项目资助者给予立项奖励1万元/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小额资助项目奖励0.2万元/项。高层次科研项目立项奖励奖金分两次下拨,在项目经费划拨到学校账户后的同一下拨60%,其余40%在项目按期结项后的同一下拨,如项目延期一年后仍不能结项,不予发放。在项目核定过程中,凡立项通知未标明是重大或重点项目,一律视为一般项目。

第七章 审核与奖励发放

第十二条 同一项目(包括主体内容相同项目)多次获奖,学校按该项目最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对已获得学校奖励后又获高一层次成果的奖项,学校配套奖励差额部分。

第十三条 被国际科技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奖励范围以学校图书馆提供的数据为准,论文第一作者单位应为广东工业大学。SCI(SCIE)论文奖励仅限于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学生为第一作者的论文,指导教师排名第二或作为通讯作者的论文按同级别论文奖励,学生的奖金应不低于总额的50%。

第十四条 各类奖励每年核发一次,奖金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或论文通讯作者负责分配,由学校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开具奖励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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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负责审核,财务处按奖励清单拨付,应缴纳的税款由财务处统一代扣。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根据科研工作业绩考核情况,评选广东工业大学科技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原《广东工业大学科技奖励办法(试行)》(广工大校字[2011]16号)同时废止,其它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获得较大影响力的科研成果,但未在本办法奖励条例列明的,可由分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请,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1月1日后的产生的科研成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人文社科处)、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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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科研奖励办法

一、总

第一条

为激发医务人员从事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我院学术水平和医疗质量,促进我院科技工作的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厦门中山医院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厦中山医〔2005〕25号)文件精神,经参照相关院校科研工作激励办法,并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以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作为第一单位的本院正式聘任人员的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学术著作、专利及科技进步奖和科技先进集体和个人奖。

二、科研项目奖励

第三条

对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人事部等国家部委资助的国家级项目,医院给予项目组3.0万元的奖励,同时根据项目需要予以1:3配套科研经费。

第四条

对获省科技厅、卫生厅、教育厅等省厅委资助的课题,一次性给予课题组项目经费5%的奖励,同时根据课题需要予以1:2配套科研经费。

第五条

对获省科技厅、卫生厅、教育厅等省厅委立项、市局资助的课题,一次性给予课题组项目经费2.5%的奖励,同时根据课题需要予以1:1配套科研经费。

第六条

对获市局级资助的项目,根据课题需要予以 1:1配套科研经费。 第七条

结余的课题经费可转入新课题的研究,一年内未立新课题的,剩余的经费归医院综合科研费。

第八条

对未获上级资助的课题,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择优予以资助。

三、科技成果

第九条

凡符合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中华医学科技奖、省级科技奖、市级科技奖励条件的科技成果,由医院按规定组织推荐申报。

第十条

凡以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级三大科技奖、中华医学科技奖和省级科技奖、市级科技奖的成果给予如下奖励:

(一)获国家级(科技部)科技奖的,医院将重奖获奖课题组及课题成员,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10万元。

(二)获国家卫生部中华医学科技奖、教育部等科技奖的,医院予以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5万元的奖励。

(三)获省级(科技厅)科技奖的,医院予以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5万元的奖励。

(四)获省卫生厅医学科技奖、省教育厅等科技奖的,医院予以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5万元,三等奖1.25万元的奖励。

(五)获市级科技奖,医院予以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的奖励。

(六)额度拨给各获奖项目组作为成果转化经费(重复获奖者按最高奖励级别计),其中30%金额作为科研基金,另70%作为课题组人员奖金。

(七)医院配套或奖励的科研经费自下发之日起,2年内无新的在科技部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以上级别发表论著或新的科研成果获奖,所余经费由院财务部全部收回。

四、学术论文奖励

第十一条

对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论文给予如下奖励:

(一)在世界一流学术杂志Nature、Science和Cell上发表的高水平研究论文,每篇论文奖励现金50万元,并给予100万元作为科研基金;Nature Medicine、Nature Genetics等小Nature系列杂志上发表的研究论文,每篇论文奖励现金40万元,并给予80万元作为科研基金。

(二)在SCI源期刊上发表的研究论文,凡影响因子分值(IF)在5.0以下者(不含5.0),每篇论文奖励以100元/0.1(IF)计算;IF值在5.0(含5.0)-10.0, 每篇论文奖励以200元/0.1(IF)计算;IF值在10.0(含10.0)以上者, 每篇论文奖励以500元/0.1(IF)计算,上不封顶。

(三)以上

(一)至

(二),如出现计算奖励重叠时,按高奖励计算。 奖励的论文均指署名为我院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论著。在上述所指学术刊物发表的如论著摘要、简报、病例报告等其他形式的论文,文章版面费从作者个人科研经费中报销。

五、学术著作

第十二条

由国内外正式出版社出版发行,以我院为第一作者单位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科普读物等实行奖励。

(一)专著:20万字以上的奖励5000元;20-10万字的奖励3000元;10-5万字的奖励1000元;5万字以下的奖励500元。

(二)编著:按专著标准×0.6。

(三)译著:按专著标准×0.4。

(四)科普读物:按专著标准×0.3。

六、专利

第十三条

医院对职务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年费给予一定的资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专利,在专利授权后,对发明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元。

七、科研工作先进集体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推荐年度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奖。

(一)基本条件:具有较强的创新、敬业与奉献精神,学风正派。

(二)突出“科技兴院”方针,重视科研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实施,科研管理工作完善。

(三)获得本年度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

(四)有SCI源期刊论文发表

八、其他

第十五条

受奖励的对象在晋升、年度考核评优以及先进个人评选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九、罚则

第十六条

凡在科研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撤销其奖励,收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十、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吻合的按本《办法》执行,2007年、2008年未奖励的科研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教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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