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实习实践报告
理论必须要与实践相统一,在繁忙的实习阶段结束以后,我们必然有很多的收获,也有一些遗憾,那么就要必要对实习阶段的工作、学习清凉进行总结。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法学专业实习实践报告》,供大家阅读,更多内容可以运用本站顶部的搜索功能。
第一篇:法学专业实习实践报告
法学专业实习问题研究与实践
“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本科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法学专业实习问题研究与实践
结题验收主报告
项目主持人肖金明
山东大学法学院,济南,250100
电话:0531-8377012,E-MAIL:lawschool@sdu.edu.cn
2004年9月1日
一、改革背景和研究宗旨
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适应经济、社会要求,法学教育应以培养高质量的法学人才作为自己的使命。法学属于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理应回归到应用性这一特征上来,而现阶段我国法学教育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应用的现象,理论教学充斥法学课堂,忽略了法学的应用本性。实践教学作为增强法学应用性的重要途径,也处于被忽视的境地,具体表现为:缺乏充足的兼具学术和实践经验的师资;缺乏足够的投入。在这一背景下,研究实践教学、增大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对实践教学的关注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大学法学院自1985年即尝试以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查、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举办模拟法庭、毕业实习等形式实施实践教学。 1992年以前的实践教学以毕业实习为主体,将毕业实习纳入本科教学计划,作为本科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1992年实践教学实现转型——将毕业实习更名为专业实习,并将其视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极大地强化了实践教学在法学人才培养中的功能。传统的实践教学模式以专业实习为主体,十多年来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每年有近180名学生分赴各地司法部门进行为期近2至3个月的专业实习,每年的专业实习都有专门的实习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由两名长期从事专业实习指导的教师执行专业实习计划,山东省内外建立了20多个实践教学基地用以支持专业实习计划的实施,实践教学基地十分重视学生的实习工作,成为法学人才培养的一支重要力量。上述经验为本项目研究提供了充足的理论和实践支撑。
实践教学是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和有机组成部分,它既可以检阅、修正和巩固已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又有利于形塑法学专业思维、强化法律职业伦理修养,更有利于训练法律专业应用能力,因而也是法律专门人才培养的最有效手段。法学属于应用性学科,法学教育致力于培养服务于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 1
社会发展的法律专门人才,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就是培养具有比较完整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律专业思维、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应用能力的专门人才。总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为法学专门人才培养所必需。上述论述即是此项目研究的出发点和宗旨。
二、主要思路和经验
1、重申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
现代法学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主体工程应当包括思想道德教育、理论知识教育和实践能力培养。实践教学是法学专业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渗透于法学教育的全部过程,是主要针对专业思维训练、职业伦理修养和实践能力培养的法学教学方式。通过对实践教学的逐步探索、完善,实践教学日益显现出其自身独特的教育价值和重要地位。实践教学作为完成法学教育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和有效途径,既可以检阅、修正和巩固已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又有利于形塑法学专业思维、强化法律职业伦理修养,更有利于训练法律专业应用能力,因而是高素质法学人才培养的最有效方式。
2、从比较的视角切入,借鉴法学教育发达国家经验反思我国实践教学现状 法学教育应当是职业训练和学术研究的统一可以作为一个基础性认识。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极为重视对法学专业学生进行职业训练,培养职业技能、提升职业伦理,法学专业的实践性毋庸置疑。法学教育模式应当既注重知识、技能培训,又注重法学学科自身的体系。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会式的师徒传授是执业前教育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如今,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主要采用让学生在特定机构中参加一定时间实务训练的模式,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美国法学教育以培养律师为主要目标,因此,非常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反观我国法学教育,各法学院对于实践教学的发展和重视非常不均衡,各高校实施情况参差不齐,有些高校不能给学生提供实践教学的环境,有些高校不具备实施实践教学的师资。现阶段法学教育应用性、实践性的发展有赖于以下诸环节的齐备:其
一、加强理论探讨,达成思想共识;其
二、构建适格的师资队伍;其
三、加大各方面投入。
3、总结山东大学法学院现有实践教学经验,为实践教学理论提供支撑 山东大学法学院充分发挥学校所拥有的深厚文史底蕴、勤奋扎实的优良学风等教育优势,坚持教学改革和实践法学人才培养规律,根据应用学科的教学规律和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特点,突出实践教学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并逐步摸索出一套完整、可行的、以法律援助为主体的法学实践教学和以专业实习为主体的实践教学二元并立的实践教学运作模式。
4、构建实践教学模式和评估体系
实践教学在演进过程中产生了其自身的模式体系,对其进行归纳对实践教学
的进一步发展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专业实习、实战性模拟法庭、法律援助等实践模式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构建“双师型”教师队伍、改革教学计划和考试评价制度与方法、加强学校与司法部门的合作、大力推行案例教学法、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是实践教学发展的依托。
山东大学法学院立足实践教学的发展状况,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备的评估体系。该体系应包括规范、可行的实践教学大纲、实践教学指导书、实践教学计划,对实践教学情况的综合考察指标,对实践管理的量化考核指标和学生对实践教学收获的评价。
三、项目实施的情况和主要成果
1、实施情况
(1)根据专业实习计划,法学专业学生于每年5至7月分赴各实习基地进行专业实习,通过参与案件审理,接触司法部门的日常运作、熟悉司法程序和案件审理过程、学习司法审判技术、强化司法伦理和职业道德修养。专业实习计划由法学院与实践教学基地共同负责实施,按照学校纪律和实习单位干警纪律双重要求管理学生,以实践教学基地管理为主,学生在为期2至3个月的实习期间应参与3个以上案件的审理过程,并应于实习结束后提交5000字左右的实习报告。
(2)以山东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和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山东大学工作站为依托,法学院与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合作,在该所设立办事处,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法律代理等法律援助,着眼于理论联系实际的法律能力训练和培养服务社会的观念和高度社会责任感。学生的法律援助过程将被文字记录,包括学生的操守、法律援助的时间和表现、服务结果等,并以此评价学生在实践教学中的成绩。
(3)促进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与学生工作相结合、与服务山东行动计划、“法律进社区”活动相配合,充分发挥实践教学的功用。
2、主要成果
(1)《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研究报告》
(2)《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功能与运作》获2004年山东省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3)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评估标准
(4)实践教学在人才培养模式中的地位图示
(5)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分析及理性思考
(6)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发展和评估体系的建立
(7)关于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完善的探讨与思考
四、项目研究与实践的效果和产生的影响
1、参与毕业实习的法学专业学生展示了良好的素质,在实践领域收到较好成效,受到学校、司法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
2、1996年,实践教学经验阶段性总结成果——“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完善和发展”获山东大学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997年,再获山东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
3、2004年,实践教学发展性成果——《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功能与运作》获山东省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4、曾在山东大学、烟台大学举办的全国法律院校负责人论坛上进行过介绍,得到吉林大学、厦门大学、浙江大学、青岛大学等法学同行的充分肯定。
五、项目研究与实践的自我评价
该项目研究阐述了实践教学对法学人才培养的重要意义,比较客观地反映了法律人才培养对实践教学特别是专业实习的需要,揭示了法学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准确分析了实践教学在法律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及其在训练法律思维能力、专业实践能力和培育社会责任意识、法律职业伦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该项目对于在大学素质教育背景下如何整合大学及大学外资源、完善和发展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进行了探讨并得出了有益的结论。
该项目以山东大学法学院实践教学改革和运作经验为依托,详细介绍了山东大学法学院实践教学发展的历程。山东大学法学院十余年来以教学改革促进人才培养,在强化理论教学的基础上,突出实践教学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创设了以实践教学和法律援助为主体的实践教学模式。该实践教学模式目标明确,有计划、有组织地运作,有利于检视、巩固法学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强化法学专业思维和职业伦理修养,训练理论联系实际的专业实践能力,以及培养服务社会观念和高度社会责任感,成为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有机组成部分和有效途径。山东大学法学院创立的以专业实习和法律援助为主体的实践教学二元并立模式,具有相当高的创新性、可操作性和推广价值。
总括之,该项目以多年来法学人才培养领域的改革与实践为基础,反映了法学学科应用性的基本特征和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律,具有相当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完善和发展、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六、进一步研究和推广的思路
在目前,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中地位尚未确立的情况下,其发展和推广必然还要经历一段相当长的时间。本项目研究仅仅是一个阶段性成果,其进一步发展有赖于实践经验的积累和相关理论的创新,因此,进一步研究和推广存在极大的空间,具体说来,主要应从以下环节着手:
1、继续完善现有实践教学模式,促进毕业实习和法律援助二元模式的良性发展。
2、深入研究实践教学相关理论,借鉴法学教育发达国家经验,促进法学界对实践教学地位共识的形成。
3、进一步总结山东大学法学院既有经验,发表高质量论文,扩大实践教学影响。
4、应邀到更多高校讲学,参与更多学术会议,介绍实践教学经验。
5、建设更为合理的师资队伍,做好相关配套措施,保证实践教学的进一步发展。
第二篇:法学专业实践报告
XXXX大学XXXX学院XXXX硕士点
学号:2007110026姓名:XXX
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适应经济、社会要求,法学教育应以培养高质量的法学人才作为自己的使命。法学属于应用性学科,法学教育致力于培养服务于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专门人才,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就是培养具有比较完整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律专业思维、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应用能力的专门人才。实践教学是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和有机组成部分,它既可以检阅、修正和巩固已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又有利于形塑法学专业思维、强化法律职业伦理修养,更有利于训练法律专业应用能力,因而也是法律专门人才培养的最有效手段。因此,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为法学专门人才培养所必需。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我参加了此次实践活动,在这里,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通过实习,我在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刑事和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首先,值得一提的是法院的保密工作。从我到法院实习的第一天起,法官就告诉我凡是在法院听到的、看到的一切属于保密的东西,不能说出去。连席会议上各个法官的的意见理由都属于保密的内容,不能透露出去。法官们办公室桌边的纸篓都是自己亲自倒到保密纸桶里的,然后统一送到保密室集中销毁,实习生一般不能帮法官倒纸篓。
第二、在法院,我接触司法文书的机会比较多,逐渐了解到各种文书的用途性质和填写步骤。法院工作的最大特点是按部就班,每一项操作都需要依据并留底归档。这就产生了大量的司法文书,稍有差漏就必须重做或艰难地复查改正。
要知道,文件是清一色的白纸黑字,大小质量也都完全相同,除了逐份查看,并没有别的方法可以尽快找出想要的资料。一件稍复杂的案件就有堆得像小山似的卷宗,案件的原始材料还比较好办,因为可以对着正卷和副卷的目录表分拣整理,整理好两大沓就可以装订成册。最麻烦的是后续的执行过程的变化,例如罪犯接受教育后悔改表现好,就可能得到减刑或假释。本着改造为目的,惩罚为手段的宗旨,公安局每次都有大批的减刑假释申请书提请中院批准。大批的这类情况关乎到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这个基本的人权,中院在审批时候当然不能有一点的松懈。由一次减刑产生的文书就多达四五份,申请书、裁定书或决定书、宣判笔录等,在看守所要经过看守人员、驻所检察员的签字,然后送报公安局有局长决定是否批准,送上法院后要请经办人和审判长签名,经过重重审核才可以得到最后结论。结论有了就必须尽快到看守所在服刑人员前宣判。该放人的要求看守所办好相应的出监程序至完成,才算是完成了这一项工作。程序的严谨和细致化体现了保障罪犯人身权利的重要性,但也同时考验着每一位司法工作者要有紧迫的时间观念,特别是刑事案件的经办人员,要把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羁押时间列明并记下,因为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仅次于剥夺他们的生命权利,在牢房的一天也不远不能用在监外的一天来衡量。尽管在整理和书写同一样的大量减刑假释文件的时候显得很枯燥乏味,在计算他们的已服刑期和剩余刑期的时候头脑会机械并容易出错,但是可知道他们的希望就紧紧地被经办人员手中快速的敲打键盘中捏着,就如生命垂于一线的感觉。当我的工作有所松懈的时候,我就会这样提醒自己,计算刑期一定要多留点心眼,否则,正义和公平就会在这不经意的一刹那间被抹煞。这只是一个例子用以说明法院程序的严谨和细致。为了提高办案结案的效率,往往是批量处理。即同类型的司法文书在同类案件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一起出具,流水作业。这种定势思维的工作方式确实可以快速不少,且差错率也会适当降低。但这也并不是万能的。根据我的经验,这考验着我的耐性和条理性。面对一大叠类似的文书需要填写打印,一是要冷静沉着有积极的工作态度,热情能使促使事半功倍,收效较佳。二是就是细心,不放过任何要填写的地方,因为模板中的字眼有时候会因为具体案件的变化而变得不适用的,这就要修改。以为模板万能的心态要不得。万一写错了虽然可作后期的改写和补救,但若该文书是送达给当事人,改写就未免有损法院的权威和尊严,严重的可能惹来笑话。法律在每个人心目中应该是至高无上的,法院出具的文书又岂能马马虎虎呢?司法机关这个社会的安全阀、权利救济的最后防线的作用又怎么最好地发挥呢?对法律文书的斟酌对较就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负责、更是对全社会的安定和繁荣打下一支强心针。三是就是要有条理,思路清晰。因为每个人同时处理的不可能只是一两单案件,往往达数十数二十件。每一件案子去到哪一个阶段,哪些文件未处理
好,哪些即将到审理期限,哪些需要延长审期都需要十分清楚,不能有混淆或模糊。再者刑事案件的审结期限只有一个月,开庭、宣判的时间都十分紧迫,这就要求刑事案件的法官们具有更大的魄力并能果断处理,而不能久拖不决。
第三,在执行庭的时候到外面跟法官们出差的机会比较多,令我感受到法院执行工作的艰难以及对法官们处理当事人纠纷矛盾的实际能力要求之高。面对有能力支付却无赖的被执行人应如何采取强硬的措施执行,面对狡猾转移财产的当事人怎样查出他们财产的真正去向并与他们在语言的交谈中斗智斗勇等等,都需要极强的应变能力和处事技巧。因为各种类型的人都具有不同的特点,抓住他们的特点并加以利用,因地因时制宜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
第四,在刑一庭处理的主要是暴力案件,其中以故意伤害、杀人,以及抢劫和贩毒的居多。他们的人身危险性确实是比较高的。有几个星期里我跟着法官跑过很多间看守所。深入牢房区,面对面地接触过一些犯罪嫌疑人和短期刑的罪犯。看守所环境依地点的不同也大有差异,其中可能跟该地的财政和监所建成的时间有关系,但我认为这样是对在押人员的不公平对待。致力于改善监所的环境,有利于保障在押人员的基本生存权利,对于提高改造的效果会有积极的影响。当然由于时间先后等的原因,不可能要求所有看守所在他同一时间内都改善得一样地好,但统一的设施和卫生标准的落实确是刻不容缓的,在押人员也是社会中的人,不能因为身份的差异而置这种差别的对待于不顾,剥夺他们的正当权利,违背法律公正平等的精神。在看守所的日子实际上也是对他们的考验,对于那些因疑罪被暂时关押的人来说更是一种痛苦的煎熬。无可否认,现在的公安机关还存在着重口供,轻实物证据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也是多采取关了再说的措施,防止他们潜逃。也许这是打击罪恶的需要,但由此也产生许多运用严刑逼供,轰炸式盘问等强迫手段获取被告人供述的情形。在实物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如凶器上并没有被告人的指纹,被害者的伤痕并不必然是该凶器造成的等,公安人员可能会在向检察院提交证人证言时候避重就轻,想法设法连成证据链去支持对被告人的控诉。与家人和朋友的隔离,孤独和绝望的心情满溢,这种状态下的人最为脆弱,他们在看仓内正焦急地等待着法院公正的判决有罪服刑,无罪释放,了结心头的大事。在法院未作出判决之前,每个人都是无罪的,他们应该得到公平的对待。
第五,最后两周是在民一庭实习,我第一次作笔录是连席会议的笔录,觉得很幸运,但是记得一塌糊涂。法官说离合格的笔录还差很远,需要锻炼。民一庭每周会开一次连席会议,讨论上周开庭争议很大特别是涉及对一审改判的案件。我在想一般情况下,争议较大难以定夺的案件应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怎么又出了个连席会议呢?法官告诉我,出席连席会议的均是本庭办案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法官,有庭长、副庭长、各审判长等,都是很专业的法官,对民事法律熟悉精通,
能对案件作出专业公正的判决;而审委会是由各类人士组成的,包括院长,各庭庭长,还有搞行政的人员等,由于一般情况下,民事方面的法官不精通刑事法律,而刑事方面的法官亦不精通民事法律,至于搞行政的人对法律就更不精通了,因此在审委会上的讨论势必很滑稽,那些不懂法律的人士发表的见解势必可笑,这样就很难保证判决的公正专业,所以各庭不轻易将案件交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关于审判委员会,老师已在课堂上论述过其诸多弊端,前几年呼吁废除审判委员会的呼声亦很高,关于其的著述亦是铺天盖地,改革或废除审判委员会是建设法制社会的必然。
第六,实习期间我主要参加了许多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现在此选择一个抢夺罪与抢劫罪相区别的典型案件分析如下: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赵某、冯某
2007年5月9日22时,被告人李某、冯某驾驶号牌为N43311的二轮摩托车从A县城尾随行人李某某,当行至龙山路A县水电局外时,由李某驾驶摩托车靠近李某某,乘坐的冯某随即将李某某装有一部诺基亚1110型手机及30元人民币和一些杂物的提包抢走并逃离现场。经A县发展计划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
2007年5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冯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从A县城V路上尾随行人鲁某某,当行至A县水电局外时,由李某驾驶摩托车靠近鲁某某,乘坐的冯某随即将鲁某某装有一部小灵通手机、320元人民币和一些杂物的提包抢走并逃离现场。经A县发展计划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60元。
2007年5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赵某驾驶号牌为N43311的二轮摩托车从A县V路上尾随行人李某某,当行至B巷内时,由李某驾驶摩托车 靠近李某某,乘坐的赵某随即将李某某装有一部三星S169型手机、150元人民币和一些杂物的提包抢走并逃离现场。 经核价,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560元。
三部手机核价共计1170元。
被告人李某、赵某、冯某在因其形迹可疑而被公安机关查询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情况】
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冯某驾驶号牌为N43311的二轮摩托车从A县城尾随行人李某某,当行至A县水电局外时,由李某驾驶摩托车靠近李某某,乘坐的冯某随即将李某某装有一部诺基亚1110型手机及30
元人民币和一些杂物的提包抢走并逃离现场。经A县发展计划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
2007年5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冯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从A县城V路上尾随行人鲁某某,当行至A县水电局外时,由李某驾驶摩托车靠近鲁某某,乘坐的冯某随即将鲁某某装有一部小灵通手机、320元人民币和一些杂物的提包抢走并逃离现场。经A县发展计划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60元。
2007年5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赵某驾驶号牌为N43311的二轮摩托车从A县大V路上尾随行人李某某,当行至B巷内时,由李某驾驶摩托车靠近李某某,乘坐的赵某随即将李某某装有一部三星S169型手机、150元人民币和一些杂物的提包抢走并逃离现场。经A县发展计划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三星S169型手机价值人民币560元。
三被告人辩称被抢夺的三部手机, 估价价值过高,明显不合情理。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赵某、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三次伙同他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夺罪与抢劫罪,虽然都是非法取得他人财物,但是两罪在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表现是不同的。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抢夺罪是以公然夺取但并不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取得财物。被告人李某、赵某、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开抢夺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1670元。被告人采取的是乘人不备夺走财物,而不是抢劫财物。对被告人应以抢夺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关于手机价格计算的异议亦不予采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利用驾驶机动车辆抢夺的,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赵某、冯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查询时,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抢夺罪对被告人冯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抢夺罪对被告人王桂林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案判决后,被告人李某、赵某、冯某未提起上诉。
【法理分析】
被告人李某、赵某、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三次伙同他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民钱财,乘行人不备之机公然抢物驾摩托车逃跑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构成抢夺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夺犯罪。检察机关对该节犯罪事实也是以抢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被告人根本无意抢夺,而是驾驶摩托车伺机抢劫携机及钱物逃跑,其行为构成抢劫犯罪,因为其取得的物品是胁迫、或者是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夺取的情况下,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抢夺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开夺取公私财物,即犯罪分子当着财物所有者、管理者或者其他人的面,乘人不防备,公开将财物夺走,或者行为人凭借自己体力强壮,公然夺走财物。被害人在遭到侵害后,会立即意识到自己遭受财物损失,这是抢夺罪的重要特征,也是将抢夺罪区别于抢劫罪的最重要的特征。抢劫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以抢劫罪的被害人在胁迫之下交出财物的,强迫同意犯罪人将其所有的财物拿走。本案被告人以行人不备,而不是将手机钱物交给其让其带走,在行人没有防备的情况下公然当场夺物逃跑,他人追赶不及,已经构成抢夺罪。构成抢夺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从被害人的手中夺得财物,只要是当场公然夺走财物的,均可构成抢夺罪,这是抢夺罪最本质的特征。
短短的两个月,收获非常大,得到许多锻炼。我认为中国的法学教育如若真能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会培养出更多出色的法律人才!在报告的结尾,我要再一次感谢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的法官和老师们,谢谢你们!
XXXX年XX月
第三篇:法学专业社会实践报告
实习生:李·巴依尔
为检验自己对在学校所学的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同时根据课程安排和见习要求,本人于2011年4月27日至2011年5月15日,到精河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参加了社会活动实践。
一、基本情况
精河县城镇派出所地处精河县城中心,是精河县第一大所,现在编民警13人,下设信息采集室、片区民警室、治安室等,设所长、指导员各一名,辖区面积10余平方公里,人口3万余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辖区案件年年上升,维护治安稳定任务越来越重,每位民警所承担的工作量较大,到派出所参加社会实践课以来,受到所领导的热烈欢迎,专门指定了一位民警跟班学习,力所能及的参加一些实际工作,这使我在这里学到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新东西。
二、社会实践情况
在近一个月的实践期间,我主要参加的主要工作有:协助户籍警帮群众办理户口的相关工作,跟民警出现场调查处理,学习制作法律文书。
1、在户籍大厅工作情况。
认真学习如何管理户籍档案,做好台账工作,所以,查档的时候,我总是在一旁看着,看民警师傅是如何又快又准
的查到所需资料的;接待群众的时候,我总是在一旁听着,听民警们是怎样为老百姓排疑解难的;有机会出现场时,我总是在一旁学着,学民警们是如何做好现场访问和调查的;制作文书的时候,我总是在一旁思考着,思考民警们对文书斟字酌句的用意。渐渐地,我学会了如何管理档案;如何接待群众,如何现场勘察的部分工作。张师傅说我学得很快,也很好,所以很放心的把一些工作交给我去做。通过这些工作,我了解了辖区的更多情况,也认识了辖区的很多人,这对我以后的工作起了很大的帮助。在实习过程中,我一边重温学过的课程,一边实践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在办案的同时积极查阅与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与法理要求,将在学校所学到的法学理论,运用于实践中去;同时向领导和民警学习,从与他们的交谈中学习到许多警察业务知识、办案思路、询问技巧以及做警察工作的艺术等,这些都是书本上不可能学习到的东西,从而全面提高了自身的素质。同时我也从实践中得到许多感性积累,这都将成为我人生中的宝贵财富,使我在以后的学习中有所偏重。
2、跟民警出现场实习情况。
在实习期同民警一起积极参与辖区各类案件的侦破工作,协助办理了各类治安案件数件,有力的维护了辖区的社会治安,为辖区的经济建设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在派出所,白天除了正常的接触警务工作,还得下基层深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会治安动态。许多民警因为所里的工作忙放弃了休假,始终坚持在工作的第一线,无论在什么时候,他们对待
工作的热情总是积极而饱满的,对待人民群众也是文明有礼。作为一名实习生,我积极协助派出所里面的民警开展各项工作。做好人,做好事,做好本职工作,甘于平凡,甘于奉献。
3、学习法律文书制作情况
对于所里交代的任务我都尽自己所能做得最好,认真学习制作治安类的法律文书,制作询问、讯问笔录,为群众出具各类证明等,实习期间作询问、讯问笔录数份,制作治安类法律文书多篇,帮助民警整理户籍档案,做好台账工作,制作现场访问记录。在派出所里面实习工作多而杂,任务重而急,但我抓住在派出所实习的机遇,利用工作中点滴的学习机会,进一步学习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熟悉了简单案件(如故意伤害案)的立案、侦查、破案等工作程序,对警察业务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了解。
三、几点收获
回顾短暂实习经历,使我对法律工作有了更加深刻的体会,收获到许多在学校学习不曾有过的体会,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不仅仅要全面了解法律知识,更要成为一个“百事通”。所涉及的领域要广泛,知识的运用要灵活。要具有相当的知识面是由警察的职业性质决定的,他们要和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要求的素质必然是全面的。只有掌握各方面的知识,才能更好地做正确的案件分析,获取更多有利的证据,为案件
侦破提供帮助。
二是要培养严谨的工作作风。各种法律文书都有规范固定的格式、执法用语要准确简洁、分析要深入透彻、规范的执法程序等等,都对法律工作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实习期间,看到警察对某些法律文书的标点符号都再三推敲,这种严谨的工作作风值得我去学习的。
三是最重要的一点,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要有对工作的热爱和对法律的正义感,这是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必备的。我在实习的许多警察身上都看到这点,也正是有这种精神的支持,他们不辞劳苦,不计名利,不顾个人生命安全维护着法律的尊严,默默地为中国的法制建设做着自己的贡献。
四是发现了自身仍存在一些不足。比如,我的专业经验还不够丰富,处理事情的方式欠妥,考虑问题还不够透彻。使我意识到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必须要养成严谨、细致和耐心的工作态度和精神,实事求是、脚踏实地把本职工作做好,为群众多办实事、做好事。通过这次实习,使我收获具大,不仅将书本上的知识学以致用,而且积累了一定工作经验,我想这些不论对将来的学习还是工作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也使我更坚定了学好法律,用好法律的信心,争做一名合格的法律专业学生,真正的法律尊严捍卫者。
四、几点思考
近年来,随着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公安机关执法活动逐步走向规范,派
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窗口单位,在基层和基础工作中治安管理和执法工作占主导地位,规范派出所执法问题,已显得相当重要。一是进一步提高民警福利待遇。目前,各地派出所经费紧张,基础设施落后,干警误餐补助、生活福利等财政不能完全保障,财政只发在编民警基本工资和办公经费,其余办案经费全靠自己想办法,这就造成了群众对民警在治安管理执法活动中以罚代处、以收代处等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二是规范接警处台帐,表现在登记不完善也不规范,有也是为了应付检查。三是人民警察形象有待进一步改进,在传统观念中警察是一种执法机关,并非服务性机关,有的执法水平较低,有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接待群众生、冷、硬、横,以管人者自居,使群众不敢接近。以上是自己的一些不成熟的思考
通过近一个月时间的短暂学习,我按照学校和实习大纲的规定,基本完成了规定的实习任务,学习到了一些社会实践经验,必将对自己今后的学习和工作带来进步。
以上是我的社会实践情况报告,不足之处,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四篇:法学专业实习报告
法
学
专 业 实 习 报 告
一. 实习目的 „„„„„„„„„„„„„„„„„„„
2二. 实习内容一 „„„„„„„„„„„„„„„„„2-3
三. 实习内容二„„„„„„„„„„„„„„„„„„3-7
四.
实习感悟„„„„„„„„„„„„„„„„„„„7-8
五. 实习建议„„„„„„„„„„„„„„„„„„„8-9
一.实习目的
认识实习是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校外学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联系实际必要环节,也是我们学习了宪法和法理学专业课程以后理论联系实际的最宝贵的实践锻炼。我选择在村委会实习,了解本村的人口,政治,经济,社会状况。将所学的专业和实际联系在一起,希望能够为本村提出一些合理化,科学化的建议,让我们村更加民主,自由,富足。 二.实习内容一
首先介绍我所在的乡镇---苗桥乡,苗桥乡位于永城最东部,东邻安徽省濉溪县,距市区20千米。辖张楼、新庄、陈大庄、韩阁、花元、汤庙、梁海、月店、杨楼、屈庄、曹楼、武庙、苗北、苗南、李黑楼、水寨、黄楼、周集、土楼、高楼20个行政村,86个自然村,156个村民小组。乡镇人口总计3.1万人,耕地面积4.5万亩,总面积50平方公里。境内煤炭资源丰富,年产300万吨的新庄煤矿座落其中。交通、电力、文化、娱乐、服务等设施齐全。2003年,全乡国内生产总值达3.4亿元,财政收入达800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2600元。
近年来,该乡先后引资近亿元,筹建了神力水泥有限公司、特种水泥厂、免烧砖厂、精白面粉厂、皮革厂等高科技民营企业23家,年产值达2.3亿元。大力进行了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温棚蔬菜、莲藕、棉花、瓜类、药材及速生杨等经济作物2.4万亩,养殖户2600户,养殖水面2400亩,被河南省评为“科普示范乡”和养殖示范基地,被商丘市评为农业产业化服务先进单位。特产“苗(桥)白(菜)”以爽脆可口、个大质优享誉中外。文化教育工作名列全市前列,升学率连续3年位居全市榜首。小城镇建设成效显著,被列为河南省小城镇建设重点乡镇。连续3年,被河南省委、商丘市委和永城市委授予“六好乡镇党委”称号,被永城市委、市政府评为目标管理先进单位,被商丘市、永城市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
再次介绍我的村落——杨楼村,这个村子由孙花园,孙庙和杨楼三个小组组成,总人口1034人,全部为农业人口。村民经济来源以个体经营为主,以种植小麦,玉米和大豆获得的经济为辅。
近年来,河南煤化工集团的永煤集团的一个分矿坐落于本村,带动了本村经济发展,一部分从事了餐饮业,一部分人从事了服务业,还有一部分人从事了运输业,整体提高了人均收入。交通方面,道路变得畅通便捷,有利于与外界联系,将外界的新事物带入本村,为本村的发展做铺垫。 三.实习内容二
为了保障本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本村选举了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本村主任是万光荣,曾是初中学校校长。
下面由我为大家梳理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方法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村委会成员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人民群众服务,为人们群众谋幸福。那么村民委员会职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那么,基层政权和村委会什么关系呢?基层政权是国家政权的一部分,它是相对于中央政权、中层政权而言的,是指这一级政权在国家政权结构中处于基层也就是说最低一层的位置。按照这样的解释,基层政权,顾名思义就是指设在最低一级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政权。我国的基层政权包括农村基层政权和城市基层政权两部分。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在农村,是指乡、民族乡、镇一级;在城市,是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一级。为了便于行政管理,我国城市基层政权一般设有自己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从组织机构上说,我国的基层政权是指乡、镇、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以及市(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之间,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和协助的关系,这是由《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村委会组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这种指导和协助的关系,是由村委会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村委会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而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二者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四.实习感悟
基层工作形式主义泛滥,务虚不务实的现象大量存在.很多时候很多工作都是“以会议落实会议,以讲话落实讲话,以文件落实文件”,还有一个说法是“上联:你发文我发文大家都发文;下联:你开会我开会大家都开会;横批:谁去落实”。客观的说,这一现象不是一天两天就形成的,也不是一天两天就能解决的。当然,也不是基层干部一方面造成的,他有着多方面的原因。我个人认为,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上头整天名目繁多的检查、达标、评比,本身就是虚的,既然上面都是虚的,“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下面就也只能“以虚对虚”,这叫”上行下效”;
第二,监督机制的不健全,让形式主义有生存的土壤。在目前的体制下,人民监督是虚的,社会监督是虚的,人大代表监督也是虚的,新闻媒体的监督有时候还管点用,大部分时候就是无人监督,或者说制定制度的人自己自我监督。所谓的达标、评比、检查,本身就是随意性很大的东西,很多时候就是主要领导一句话的问题,很多时候不是你们这儿的工作做得怎么样,是上级检查团在你这里吃的怎么样、喝的怎么样、玩的怎么样、拿的怎么样,总之一句话,下级“吃拿卡要”这一思想领会贯彻的水平决定着你这里某项工作的成绩和水平。这其实就是赤裸裸的腐败!但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一时半会儿无法从根本上难以改变,但制定和执行制度的人都默认了这一“潜规则”的存在,俨然制度的正义性和合法性已不复存在;
第
三、目前很多工作仍旧在探索中,还没有形成一个成熟的体制机制,形式主义只是权益之计。从这个意义上说,形式主义还有存在的合理性。现如今,社会不正风气猖獗,甚至于选举村委会成员已经不民主,不科学了。有钱有势的人贿赂村民,让村民投票选举他们,然而他们当上了村长或者主任之后,没有做出对本村实质性的贡献,反而他们自己贪污大笔金钱,甚至官职上升。
西方有个哲学家说过,存在就有是合理。谁也没办法,我们只能寄希望于我们国家相关工作的不断向前发展和完善,能让基层的工作更有效率更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能少一些劳民伤财的事情发生,能让广大基层干部少一些搞形式主义的无奈,能为人民真正的办好事办实事。 五.实习建议
第一,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 正确处理好乡镇党、 政、群各种组织之间的工作关系。只有不断改善党对农村工作 的正确领导, 才能充分发挥党委和农村党支部的核心地位和堡 垒作用。要用《党章》和党内的有关规定, 严格规范各级党组织 的活动范围和行为方式, 共产党员要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要从法律上和制度上保障乡镇人民政府全面履行其职能, 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要继续推进乡镇党政机构改革, 转变政府职能, 建立健全行政监督机制, 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着手解决乡镇职能部门脱离乡镇统一领导问题, 还权于乡镇。目前在乡镇一级, 有相当数目的“ 条条” 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如税务、畜牧、司法、公安、工商、邮电、教育、卫生、粮食等, 它们的人权、财权、物权、事权全部被上划了。乡镇党委和政府对它们的统一领导出现了断档, 必须花大力气对其进行彻底改革, 以解决条块分割现象, 对它们的管理权限下放, 实行由乡镇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 以保持乡镇工作的完整性, 并保证乡镇党委的统一组织领导。
第三,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 度。党组织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而搞包办代替, 乡镇人 民政府对村委会只能是指导关系, 而不能搞违法的行政干预。 要注意克服党政组织和个别乡村领导干部低估农民创造性和 可塑性的不正确认识, 大胆地在农村推行村民自治, 实行民主 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切实让广大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第五篇:法学专业实习报告
实习报告
实习人:肖德琴 专业:法学
学号:2012042148 实习地点:盐津县人民法院
实习时间:2013年8月1日~2013年8月20日
我想感谢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盐津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指导老师,感谢你们为我能拥有这样一个有意义的实习所做的努力。
虽然名义上我的实习时间有近一个月的时间,但除去节假日和周末,我真正的实习仅有半个月。但就是这短短的半个月,却让我受益匪浅。我很幸运能够来到贵法院实习。,每天都有很多事情要处理,加上在这的工作人员是我的一个学姐,交给了我很多知识,也给了我更多的学习机会。让我从课本中走到现实,从抽象的理论到具体的实践中,细致了解了案件公诉的程序及注意事项,掌握了一些法条的适应及适应范围。让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多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
十五天的实习匆匆而过,如今回味起来还有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中,我发现自己在校园内学到的知识是那么的肤浅,匮乏,仅仅停留在表面,未曾深入去探究。以为考试成绩高就对法学很了解,可一旦接触到实际情况,才发现自己对法学的了解真的是太少了,还需要加倍的努力才行。那种仅是看课本,背法条的学习方法真的是不可取的,因为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不是整日埋头于书本就能成为法学强人的。对于具体案件的处理,不能呆板的往上套法条,理论联系实践才是正确的方法。
在实习过程中,我的最主要的工作是帮忙整理卷宗,打印当事人的陈述,或去帮忙给材料盖章。整理卷宗时,我感受到了真正实实在在的案例,同时认识到了办案人员的询问程序与技巧,一份供述要当事人多次询问才行,尤其对犯罪嫌疑人。知道一份卷宗中需要包含很多内容,不止只有当事人的陈述,还有。。。。而且第一次看到一些法律专业文件,像拘传通知书,批捕决定书等。拿着他们去盖章时,手里拿着章,感觉到一种神圣感,一份沉甸甸的重量。
实习中,我们还去法院旁听了两个案子,一个是合同诈骗罪,一个是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通过旁听,我对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以前旁听的都是民事案件,这次旁听的是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亲眼见证了在法庭上公诉人是如何提起公诉的,在询问犯罪嫌疑人时是如何的严肃,了解了其中的步骤,知道公诉人在其中的职能与职责。这两次旁听让我更加认识到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实习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实在难得的机会,因此从一开始,我就十分珍惜每一天。刚开始实习时,那的工作人员就告诉我们要遵守纪律,保守秘密,维护法律的威严。怀着一份敬仰的心情,我利用这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在遇到不懂的地方,虚心向学姐请教,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在工作之余,我细细看了中国检察报,了解到各地的情况。以前总感觉法律从业人员一定会是很严肃,不苟言笑的。但实习发现他们都很亲切,而且经常说笑话,和我们开玩笑,一点盛气凌人的架子都没有,都很平易近人,我们都亲切地称姐,哥。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短暂而充实的实习,是我人生中一段重要的经历,是将来走上社会的一个重要步骤。这一段实践所学到的知识和经验大多是来自工作人员的虚心教导,这是我一生中宝贵的财富。通过实习我明白了我以后应以什么态度对待法学,以什么方法学习法学,明白了良好的人际关系是多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