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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相关标准(全文)

体外诊断试剂相关标准第一篇:体外诊断试剂相关标准体外诊断试剂相关知识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可单独使用或与仪器、器具、设备或系统组合使用,在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健康状态评价以及遗传性疾病的预测过程中,用于对人体样本(各种体液、细。

体外诊断试剂相关标准

第一篇:体外诊断试剂相关标准

体外诊断试剂相关知识

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可单独使用或与仪器、器具、设备或系统组合使用,在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健康状态评价以及遗传性疾病的预测过程中,用于对人体样本(各种体液、细胞、组织样本等)进行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物)、质控品(物)等。 根据产品风险程度的高低,体外诊断试剂依次分为第三类、第二类、第一类产品。

(一)第三类产品:

1.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剂;

2.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 3.与人类基因检测相关的试剂;

4.与遗传性疾病相关的试剂;

5.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试剂;

6.与治疗药物作用靶点检测相关的试剂;

7.与肿瘤标志物检测相关的试剂; 8.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的试剂。

(二)第二类产品:除已明确为第三类、第一类的产品,其他为第二类产品,主要包括:

1.用于蛋白质检测的试剂; 2.用于糖类检测的试剂;

3.用于激素检测的试剂; 4..用于酶类检测的试剂;

5.用于酯类检测的试剂; 6.用于维生素检测的试剂;

7.用于无机离子检测的试剂; 8.用于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

9.用于自身抗体检测的试剂; 10.用于微生物鉴别或药敏试验的试剂;

11.用于其他生理、生化或免疫功能指标检测的试剂。

(三)第一类产品:

1.微生物培养基(不用于微生物鉴别和药敏试验);

2.样本处理用产品,如溶血剂、稀释液、染色液等。

体外诊断试剂的命名原则: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名称一般可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被测物质的名称。

第二部分:用途,如诊断血清、测定试剂盒、质控品等。

第三部分:方法或原理,如酶联免疫方法、胶体金方法等,本部分应当在括号中列出。

如果被测物组分较多或特殊情况,可以采用与产品相关的适应症名称或其他替代名称。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标准,是指为保证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质量所制定的标准物质、质量指标以及生产工艺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产品标准。

注册证书中产品注册号的编排方式为:

×(×)1(食)药监械(×2)字××××3第×4××5××××6号。其中:

×1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地的简称: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境外医疗器械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医疗器械为“国”字;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加所在设区市的简称,为××1(无相应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时,仅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2为注册形式(准、进、许):“准”字适用于境内医疗器械;“进”字适用于境外医疗器械;“许”字适用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医疗器械;

××××3为批准注册年份; ×4为产品管理类别;

××5为产品品种编码(体外诊断试剂的品种编码为:40);

××××6为注册流水号。

第二篇:关于体外诊断试剂的定义及相关规定

体外诊断试剂的定义:体外诊断试剂是指用于单独使用或与仪器、器具、设备或系统组合使用,在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健康状态评价以及遗传性疾病的预测过程中,用于对人体样本(各种体液、细胞、组织样本等)进行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物)、质控品(物)等. 2002年9月17日,SDA下发《关于体外诊断试剂实施分类管理的公告》(国药监办〔2002〕324号),(即324号公告),规定对体外生物诊断试剂按药品进行管理,体外化学及生化诊断试剂等其他类别的诊断试剂均按医疗器械进行管理,并列举了具体类别。 2007年6月1日,SFDA起实施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规定,除了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上位法或特别规章,对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

根据SFDA的初步工作思路,这次管理模式的调整主要集中在归口管理和分类分级审批两个方面:用于血源筛查和特药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向药品注册司申报,其他产品则全部由医疗器械司负责审批;体外诊断试剂按风险级别进行分类分级管理,Ⅲ、Ⅱ、Ⅰ类产品分别由国家、省级、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审批,在规定过渡期限内暂时全部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代为审批。

体外诊断试剂的重要性

• 诊断试剂用于对疾病的诊断,需通过操作人员的操作,根据诊断结果作出判定,结果的正确性、准确性、精确性尤为重要,来不得半点含糊。艾滋病诊断试剂假阳性结果,不仅给病人及其家庭、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更为严重的是假阴性结果,直接影响到输血的安全性。 • 诊断试剂除本身的质量外,操作的正确与否对其结果的正确与否也有非常大的影响。此外,体外诊断试剂不少都为生物试剂,其生产、运输、储存都有严格的条件如运输储存要求2-8度冷藏,其质量好坏和使用规范程度将对社会造成重要影响,因此,强化体外诊断试剂的监督管理显得十分重要。

第三篇: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验收标准

附件

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第一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 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知识。

第二条 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对诊断试剂质量具有裁决权。其中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质量管理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第三条 验收、售后服务人员应具有检验学中专以上学历;企业保管、销售等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条 质量管理、验收、保管、销售等工作岗位的人员,应接受上岗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二章 制度与管理

第五条 应根据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工作程序。

(一)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内部评审的规定,质量否决的规定,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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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的管理,诊断试剂有效期的管理,不合格诊断试剂的管理,退货诊断试剂的管理,设施设备的管理,人员培训的管理,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二)质量管理职责应包括: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储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信息技术等岗位的职责。

(三)工作程序应包括:质量管理文件管理的程序,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等程序,诊断试剂销后退回的程序,不合格诊断试剂的确认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应建立购进、验收、销售、出库、运输等内容的质量管理记录。

第三章 设施与设备

第七条 应有明亮整洁的办公、营业场所,其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第八条 应设置符合诊断试剂储存要求的仓库,其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60平方米,且库区环境整洁,无污染源;诊断试剂储存作业区应与经营、办公等其他区域有效隔离;库房内墙、顶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第九条 住宅用房不得用作仓库。

第十条 应设置储存诊断试剂的冷库,其容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小于20立方米。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和自动报警的设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备用制冷机组。

第十一条 储存诊断试剂的仓库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

(一) 诊断试剂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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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通风及避免阳光直射的设备;

(三) 有效调控、检测温湿度的设备;

(四) 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五) 不合格诊断试剂、退货诊断试剂专用存放区域或设施设备;

(六) 包装物料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七) 诊断试剂的质量状态应实行色标管理,待确定诊断试剂为黄色,合格诊断试剂为绿色,不合格诊断试剂为红色。

第十二条 应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符合诊断试剂储存温度等特性要求的运输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应有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满足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全过程及质量控制的有关要求,并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条件。

第十四条 应对所用设施和设备的检查、保养、校准、维修、清洁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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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第一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 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诊断试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诊断试剂的知识。

第二条 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对诊断试剂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 质量管理人员2人。1人为执业药师;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质量管理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第四条 验收、售后服务人员应具有检验学中专以上学历;企业保管、销售等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质量管理、验收、保管、销售等工作岗位的人员,应接受上岗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第二章 制度与管理

第六条 应根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工作程序。

(一)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内部评审的规定;质量否决的规定;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的管理;诊断试剂有效期的管理;不合格诊断试剂的管理;退货诊断试剂的管理;设施设备的管理;人员培训的管理;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二)质量管理职责应包括: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储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信息技术等岗位的职责。

(三)工作程序应包括:质量管理文件管理的程序;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等程序;诊断试剂销后退回的程序;不合格诊断试剂的确认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应建立购进、验收、销售、出库、运输等内容的质量管理记录。

第三章 设施与设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第八条 应有明亮整洁的办公、营业场所,其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第九条 应设置符合诊断试剂储存要求的仓库,其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60平方米,且库区环境整洁,无污染源;诊断试剂储存作业区应与经营、办公等其他区域有效隔离;库房内墙、顶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第十条 住宅用房不得用做仓库。

第十一条 应设置储存诊断试剂的冷库,其容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小于20立方米。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和自动报警的设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备用制冷机组。

第十二条 储存诊断试剂的仓库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

(一)诊断试剂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二)通风及避免阳光直射的设备;

(三)有效调控、检测温湿度的设备;

(四)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五)不合格诊断试剂、退货诊断试剂专用存放区域或设施设备;

(六)包装物料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七)诊断试剂的质量状态应实行色标管理,待确定诊断试剂为黄色,合格诊断试剂为绿色,不合格诊断试剂为红色。

第十三条 应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符合药品储存温度等特性要求的运输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应有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满足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全过程及质量控制的有关要求,并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条件。

第十五条 应对所用设施和设备的检查、保养、校准、维修、清洁建立档案。

第四章 验收结果评定

第十六条 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逐项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第十七条 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

(五)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第十八条 经营特殊管理诊断试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

开办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3.主管检验师证书原件、复印件;

4.拟经营产品的范围;

5.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条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预先核准证明文件;

4.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5.拟办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功能布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6.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7.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8.拟办企业经营范围。

(五)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做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同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办人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应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发证部门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发证部门应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组织对其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认证不合格的,按有关认证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篇: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体系考核标准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现场考核标准操作程序

建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体系核查标准操作程序的目的:根据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提高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考核能力和水平,建立起适应国情的考核方式和方法,进一步促进生产企业规范质量管理体系。

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现场考核方案由预备会议、首次会议、查厂区周围环境、总体布局;查生产车间;查水系统、空调系统;查仓储区;查质检区;研制现场核查;文件核查;疑问复核;考察组综合评定;末次会议等步骤组成。

1.预备会议由考核小组全体人员参加,主要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和质量手册基本情况;熟悉小组成员专业背景,确定小组成员核查分工。小组成员一般由专业技术和行政法规专家组成,分工原则按照小组成员专业背景确定检查内容。

2.首次会议由考核小组全体人员、观察员及被核查企业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由考核小组组长主持,会议内容是:

1) 介绍考核小组成员和小组成员的分工,确定观察员和企业陪同人员;

2) 核对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申请产品单元等情况;

3) 说明审查的目的、依据、工作程序、核查的方法等;

4) 告知企业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5) 说明考核小组的工作纪律(包括保密的承诺);

6) 企业领导或相关人员介绍企业基本情况;

7) 质量体系相关人员介绍企业质量体系运行的情况,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介绍,包括厂区周围环境和厂区总体布局、洁净区的布局、空调系统送风管、回风管布局图;平面布局图中人流、物流;洁净区内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空气调节、配电照明等平/立面图等。

3.查看厂区周围环境和厂区总体布局,确定厂区现场核查的核查路线。一般按照洁净区、阳性间、空调系统、制水间、仓储区域、质检区域和研发实验室的顺序进行。重点关注环监部门的报告和批复。现场检查:

1) 厂区周围环境和生产、行政、生活、辅助区布局;

2) 厂区环境是否整洁,是否存在卫生死角;

3) 生产、行政、生活、辅助区布局是否合理等;

4) 生产、研发、检验等区域是否相互分开。

4.洁净区核查:生产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与生产工艺相适应的洁净度。应检查:

1) 人员进入生产车间程序、设施以及员工实际操作;

2) 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

3) 各操作区域是否划分,不同操作流程是否干扰;

4) 生产区仪器设备、状态标示、使用记录、仪器设备操作台;

5) 适用版本的操作规程等文件是否在现场;

6) 压差表和记录;温湿度记录;

7) 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应急照明设施;

8) 物料通道,检查组所带的记录本等物件的进入洁净区操作;

9) 清洁间和卫生工具指定存放;水池地漏及消毒记录,询问操作人员消毒液配制;

10) 称量室和备料室的捕尘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设施;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配制溶液称量时大多不易产生大量的粉尘,是否需建有捕尘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决定。

11) 净化系统、消毒及照明等装置清洁保养记录;储罐和输送管道流向;

12) 洁净车间安全门;

13) 空气消毒装置记录;洗衣间记录;

14) 不同品种、不同生产线有效防止混淆的措施;

15) 清场记录和清场合格证;仪器设备清洁记录;

16) 容器具清洁干燥;仪器设备校验标识;

17) 生产中的废液、废物等回收与无害化处理措施。

重点关注洁净区的检测报告和企业对洁净区的定期检测记录。但应注意:

附录A11洁净车间安全门条款要求满足需要即可,不宜作为重点项。

附录A24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裸手直接接触物料条款在某些特殊工序中可能不适用,需要灵活处理。如胶体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特殊工序,需要将胶带和膜条进行粘粘,带上手套无法进行操作。

附录A25直接接触产品的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条款不能强求两次体检间隔必须在一年内,应把握为一个年度至少有一次体检。

4.1对空气有干燥要求的操作间,还应重点检查:是否配置空气干燥设备以及干燥设备使用记录,检查空气湿度记录。

4.2阳性间、强毒微生物操作区、芽胞菌制品操作区,还应重点检查:

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压差计压力显示及记录;生物安全设备及空气净化设备记录;

对特殊的高致病性病原体的采集、制备,应按卫生部颁布的行业标准《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等相关规定,具备P3级实验室等相应设施。

高传染性、高致病性病原体的定义参考生物安全通用准则,以及生物安全的认可准则将《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危害程度为一类和二类的病原体、《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中的一类和二类定义为高致病性病原体。

生物活性是指能引起细胞正常机理发生改变的能力,主要一些基因表达产物如具有酶活的抑癌基因表达蛋白;还有一些激素类物质如性激素。高生物活性物质限定范围为激素类物质。

高致敏性物质是指能引起个体强烈过敏反应的物质如青霉素、链霉素、花粉、尘螨等。

4.3生产激素类试剂组分、操作放射性物质的洁净室(区)还应重点检查: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4.4聚合酶链反应试剂(PCR)的生产和检定应在各自独立的建筑物。

聚合酶链反应试剂(PCR)的生产和检定应在各自独立的建筑物,其目的是防止污染。在能保证防止污染的情况下对各自独立的建筑物的理解应灵活考虑。

阳性质粒的生产一般分为菌液培养、质粒提取、稀释分装等过程,要求稀释分装应有防止气溶胶污染的措施。

5.空调系统:关注空调系统的设置是否满足工艺要求,应检查仪器设备状态标示;空气消毒制度和记录;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和记录;空气净化系统的空调机组新风流向标示、止回阀设置;初中高效过滤器的清洗更换的依据、监测手段、规章制度等;询问企业人员对空调设备的操作维护工作。

6.制水间:应检查仪器设备状态标示;制水系统清洗消毒制度和记录、仪器维护保养制度和记录、记录取水口和水质检测记录进行对照;询问企业人员对制水设备的维护操作工作。

7.仓储区应检查:

1) 卫生管理程序;

2) 清洁卫生状况;

3) 区域划分,合格品、不合格品等;

4) 除湿设施及干燥情况;

5) 照明与通风设施;

6) 温湿度及监测记录;

7) 保持清洁、干燥和通风,并具备防昆虫、其他动物和异物混入的措施;

8) 物料的名称、批号、有效期和检验状态等标识;帐、卡、物进行核对;

9)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具有污染性或传染性、具有生物活性或来源于生物体的物料管理制度、危险品清单、危险品库;

10) 取样标记;物料先进先出原则核查;

11) 记录主要原材料批号,和生产记录等相对照。

8.质检区域应检查:

1) 检验用仪器设备状态标示、仪器档案、校验标示和维护使用记录等;

2) 留样制度和记录;适用的检验操作规程;

3) 微生物限度室压差计及记录、培养箱使用记录、菌种保存和传代记录、灭菌记录等;

4) 水质检测:工艺用水定义为生产工艺中使用的水,工艺用水的规程由企业根据工艺自行确

定,不一定要求完全按照药典进行检测。企业工艺用水检测周期、项目可由企业通过验证确定。

9.研发实验室应查看:原材料使用记录;研制方案;仪器设备状态标示、仪器档案、校验标示和维护使用记录等;原始试验记录等。主要考察研制的真实性。研制可以共用生产或质检的部分仪器设备。临床考核样品必须是在生产线上生产的产品。

10.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各种操作规程等质量文件的查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形成文件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确保其过程的有效策划、运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国家或地区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要求。

11.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管理职责应检查:

1) 组织机构设置是否合理;部门职能、岗位职责是否明确;

2) 组织机构图等(质量体系管理图)是否与现行机构相符,按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

3) 各级人员是否进行了相关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是否制定和执行培训计划、是否建立了人

员培训档案、是否进行岗前培训、员工是否胜任本职工作;

4) 任命书、学历证书、内审员证书;

5) 询问最高管理者和管理者代表基本的体外诊断试剂相关法规。

12.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

1) 主要为现场查看;

2) 还需要查看企业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具有污染性或传染性、具有生物活性或来源

于生物体的物料的存放规定和防护规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具有污染性或传染性国家相关规章制度)

3) 查洁净车间检测报告及记录;

4) 查人员合格上岗和健康档案;查洁净车间工作人员培训记录;

5) 查净化系统、保养记录;仪器设备台账、校验合格证;

6) 查污染性或传染性物料的管理文件;

7) 无害化处理规程(医疗废弃物是否消毒,消毒记录、和有毒有害重金属是否回收等的处理,

查看协议等)。

13.文件与记录:

1) 应检查是否建立文件管理的程序及是否按照文件规定进行管理;

2) 分发使用的文件是否为受控的现行文本;

3) 文件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 查看文件的编制、更改、审查、批准、撤销、发放及保管的管理制度。

14.设计控制与验证:

1) 查产品设计控制程序;

2) 查风险分析、管理报告和验证报告,自行研发设计的产品应着重检查产品的研发和验证记

录、分装产品应着重检查原材料的来源和质量控制方式,对产品主要性能、主要原辅材料、采购、生产环境及设施设备、工序、检验进行验证,包含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等;

3) 查验证控制程序,如有工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发生改变时需查

验证报告和记录。应包括验证计划,验证的结果应支持工艺规程、SOP。

15.采购控制:

1) 查看外购物料清单;主要原辅料供应商是否经过质量审计;是否从经审计批准的供应商处

采购物料;是否签订质量协议,存在发票、签字问题等,存在实验室无主体地位的问题;要求有有效或合适的凭证;

2) 查各类物料入库验收规程、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规程;

3) 校准品和质控品台账和发放记录;特殊物料的采购(人血清按照文件精神)。

16.生产过程控制:

1) 查看洁净区检测报告和企业定期对洁净区检测的记录;

2) 查看各级生产控制文件的编制、验证、审批、更改等管理制度;

3) 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制度,保养记录,维修记录,计量仪器的合格证;根据仪器使用目的进

行,有自校的要有规程,自校人员要有资质;

4) 生产环境、设备及器具的清洁规程;

5) 查看批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根据批生产记录对关键物料进行物料平衡检查;

6) 查看产品可追溯性控制文件和批号管理制度,以几种物料批号进行追溯;

7) 查看菌种、细胞管理制度和传代记录;

8) 工艺用水规程、验证报告和水质检测记录;

9) 清场规程和记录。

17.检验与质量控制:

1) 检验仪器设备台账、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制度,保养记录,维修记录,计量仪器的合格证;

2) 查看检验记录;

3) 查看留样检验制度、留样记录、留样检验报告;

4) 物料验收规程和委托检验协议;试样(物料小样)经过试验后合乎要求的验收规程和记录

(企业不具备检测能力的物料);试样批号、签字、该物料生产等。

试样和委托检验是在企业不具备原料检测能力的情况下进行的原料质量标准复核的两种方式。委托检验是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试样是进行小批量试生产,以判断所进原料是否符合所制订的质量管理要求,要求制定内部的管理流程,建立试样的记录,方便进行追溯。

5) 企业内审报告(管理者代表、包括计划、内审检查表、内审员资格、不合格报告、内审报

告、纠正预防措施)、管理评审报告(包括计划、各部门的输入、会议记录、报告、持续改进措施);纠正、预防措施程序和记录;

6) 查企业包装标识、标签、使用说明书控制程序和相关记录。

18.产品销售与客户服务控制:

1) 核对出货记录,核对销售记录;

2) 查顾客投诉反馈相关控制程序和记录,并附质量管理部门检定记录和投诉分析材料。

19.不合格品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

1) 核查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和不合格品处理记录;

2) 查企业内部评审记录中与不合格品相关的记录和纠正预防后的验证报告和记录。

20.不良事件、质量事故报告制度:查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和相关记录和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和相关记录。

21.验证现场核查:主要核查研制的真实性。

1) 核查研制报告、研制人员专业学历证书等;

2) 查看研制报告和原始研制记录进行对照;

3) 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等;

4) 核查研制设计路线、工艺方案、相关研制人员;

5) 对原材料筛选、工艺流程优化、校准品溯源、质控品制备等进行检查;

6) 重点对产品稳定性的真实性进行考核;

7) 临床试验用产品和注册用三批产品的生产记录。

22.考核小组会议:召开考核小组会议,参与人员为考核小组成员和观察员。请企业人员回避。会议内容主要包括:核对、确认核查记录,保证核查记录的完整性,统一核查意见,草拟核查报告和核查结论。

23.末次会议:末次会议参会人员为考核小组全体人员、观察员及被核查企业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由考核小组长主持。会议主要内容:就核查的不符合项事项与企业交换意见。重申审查的目的、依据,报告核查情况,完成企业应核实、签字、盖章的手续。

24.产品抽样:考核组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照《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对考核企业进行产品抽样。

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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