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热点和难点问题
第一篇:增值税热点和难点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难点热点问题和特殊事项的处理
(2014-05-06 12:21:22) 转载转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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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难点热点问题和特殊事项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特殊事项处理技巧
作者:李影 侯淑洪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时间:2014-03-03
前几期,我们梳理和介绍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一些特殊事项的税务处理技巧,本期将继续梳理和介绍汇算清缴中一些事项的税务处理方法。
资产类特殊事项如何处理?
1.初始资产为无偿划拨的,改制时是否可以评估入账?是否涉税?
如果企业的资产是无偿划拨的,划拨时没有按财政部规定计入国家资本金,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为零,税前不能扣除折旧;改制时由于没有改变权属,根据资产的历史成本计税原则,不能改变计税基础,不能按评估值入账,也不确认所得,不得计提折旧,计税基础依然为零。当处置时按转移资产的售价全额计征所得税。
法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2.股本溢价转增资本时,股东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股本溢价是由于某股东投入的资本大于注册资本形成的,其来源于股东投资,其金额包含在该股东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里。股本溢价转增资本时,对于该股东来说,其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没有改变,没有收益产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对于其他股东来说,由于持股比例不变,获得的分红比例不变,即股东的权益没有发生变化,其长期投资成本的计税基础没有改变,没有收益产生,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如果收取投资时,收回的投资大于当初的计税基础,其差额按投资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3.国资委无偿划拨是否属于对外捐赠?
据笔者了解,该事项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北京目前与财政部门和国资委的沟通结果是按投资方收回投资再投资处理,即划出方按账面价值减少资产,同金额减少股东权益;划入方按账面价值增加资产、同金额增加股东权益,股东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明细,此方式下不按对外捐赠处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划出方按对外捐赠处理,税前不得扣除;划入方按接受捐赠处理,按公允价值征税。
法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
股票分红持有期的12个月如何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和第
(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对此条款纳税人有两种观点,一是收到股票分红款或股权登记日时点距购买日已满12个月才能免税;一是只要出售日距购买日满12个月,在此期间获得的分红都可以免税。那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说的“足12个月”,最迟时点指的是分红时点还是出售时点?
试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文字从否定句改为肯定句,即“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再简化为“连续持有12个月及以上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中的“12个月”,指股票连续持有期间的长度,而不是指分红时点的持有长度,持有期间应该是出售日至购买日,而不是分红日至购买日,只有出售才会产生持有期间的终止,而分红不会产生持有期间的终止。因此,企业取得股票分红,只要该股票的持有期间超过12个月,就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而不论分红时点时是否满12个月。
实际工作中,如果当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持有期间不足12个月收到的分红,应按征税收入计征,下一当满足12个月规定条件时申请退税或抵减。
视同销售相关收入和成本如何确认?
视同销售,指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只确认费用或分配。税法上,视同销售行为涉及收入和资产成本的确定。
对于视同销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即收入按市场公允价值确定,并按此金额填列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13行~第16行。
对于视同销售成本,如果该资产属于存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即自制的按生产成本确定,外购的按购买价格确定,投入的按评估确认投资金额确定。如果该资产属于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即外购的按买价,自建按实际发生的。总之,如果该资产取得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没有差异,发生视同销售时,对应结转的成本就是账面净值,并按此账面净值填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二《成本明细表》第12行~第15行。
企业所得税汇缴中热点难点问题解析
作者:简生仁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时间:2014-03-03 201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汇算清缴,减少涉税风险,本文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别是近一年来国家新出台的涉及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政策,对实际工作中涉及政策变化需要衔接说明的内容,以及纳税人询问较多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难点、热点问题作一归纳解析。
核定征收企业取得利息收入的计税问题
2013年,甲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10%)征收方式,10月取得一笔利息收入5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是50×10%×25%=1.25(万元),还是50×25%=12.5(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从年报(A类)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中可以看出,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收入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第
(五)项为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利息应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50×10%×25%=1.25(万元)。
私车公用税前扣除问题
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公司存在产权属于个人的车辆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公司也为这些车辆承担全部或部分费用,这些费用能否合理、合法地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前扣除需要取得合法凭证。车辆产权属于个人,但确实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企业承担合理的费用,也合情合理,但是单凭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还不足以证明上述费用属于“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因此,建议企业按公允价值与资产所有者签订租赁合同,清晰约定发生的相关费用承担归属,通过租赁关系,将所有权权属问题变为使用权,凭租金发票和其他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租金及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否则,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在本企业的资产(如投资者个人资产等)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以租赁关系解决费用列支问题,应当注意两方面:一是不宜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约定由公司承担,车辆不可避免有个人(资产所有者)使用的部分,应当视情况按照合理方法分摊发生的费用。二是在费用报销时应列明以下事项:租入车辆的车牌号,报销期间的里程,报销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的明细和事由等。 企业查补税款税前扣除所属期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补缴以前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应按该补缴税款的税款所属调整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在补缴税前扣除。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共用水电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商事登记改革后,涌现出许多商务服务公司,这类公司的模式往往是租赁一个较大的办公场地,分割成若干小区域用于设立公司,由此带来共用水、电、气问题,通常水、电、气发票均由商务服务公司取得,各公司分摊该费用,由此导致的税前扣除凭证的合法性问题,应如何解决?
上述分摊的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涉及各方可以凭租赁合同和供水、供电、燃气等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气等发票的复印件,按水电气等原价分摊方案,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用电、用气分割单(盖章)等凭据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转持股份取得的分红能否作为免税收入问题
2013年,A公司借款给B公司100万元,由B公司投资于C公司,C公司税后利润分红给B公司20万元,再由B公司将此20万元划给A公司。A公司取得的20万元分红可否作为免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通过第三方转持的股份,其实质为债权性投资而非股权性投资,其分红不能作为免税收入。因此,A公司取得的20万元分红不能作为免税收入。
村(经济合作社)取得的房屋出售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租金收入。 因此,村(经济合作社)取得房屋出售收入,应该履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红线外建造成本能否税前扣除问题
2013年10月,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取得一块拍卖土地,认可在该土地附近(即红线外)建设一个休闲广场,发生成本100万元。该100万元能否列为甲公司2013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不符合经营常规的费用,应由企业进行相应的举证(如开发合同的特别约定),不符合税法规定扣除原则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该100万元不能列为甲公司2013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列支的会议费处理问题
企业列支的会议费,票据既有写明会议费的各个酒店、会议中心的机打发票,也有大量的定额发票,无会议明细附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列支在会议费中的无法确定费用性质的支出,能否直接作为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列支在会议费中但无法确定费用性质的支出,无法证明与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性,不能税前扣除。
因拆迁而重新购置的固定资产转让成本计算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规定,在2012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拆迁协议的企业,重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所计提的折旧费不能在税前扣除。以后转让该固定资产时如何计算固定资产转让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因此,该固定资产转让时,其转让成本应为该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剔除已在搬迁收入中扣除部分和在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后的余额。
汇算清缴中成本类特殊事项处理技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了6个年头,许多汇算清缴疑难问题已得到解决。但对于纳税人来说,却总会有一些新问题亟待解决。因此,针对纳税人在2013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涉及成本的一些特殊事项,笔者就相关的税务处理做一梳理和介绍。
1.企业高管境外考察费是否属于工会经费?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的规定,高管境外考察费不能挤占职工教育经费。因此,高管境外考察费不能算在职工教育经费内。那么,是不是可以全额扣除或不能全额扣除呢?这主要看该境外考察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如果能够证明有关就可以全额扣除,否则视为个人支出不得扣除。 法规依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
2.雇主责任险可否在税前扣除?
雇主责任险在保险的险种内属于财产保险,但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财产保险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雇主责任险虽非直接支付给员工,但是属于为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受意外,或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因此该险种应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
3.只给部分员工缴纳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是否可以按标准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可以按标准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必须是全体员工都有的,只给部分员工缴纳不允许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7号)。
4.挂证人员(使用资质)的社保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给挂证人员缴纳社保,但不发工资,也不扣缴个税,挂证人员也不为公司工作,那么该人员不属于公司的职工,其已缴纳的社保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 5.企业与另一企业发生合同纠纷,上诉到法院,法院判决书要求对方开具发票,但对方不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将法院判决书确认为合法有效凭证?
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法院出具终止执行书,说明没有办法再取得发票,可以将法院判决书和终止执行书作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前扣除;
二是如果法院未出具终止执行书,因为是否能取得发票还未确定,而税法需要确定性,需要按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税前扣除金额。因此,没有法院终止执行书证明的,法院判决书不能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法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
6.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利息税前扣除时点如何确定?
对于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借款合同,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的时点都是合同约定的还本利息日,即利息收入确认的是付息日,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也是付息日。如果企业按权责发生制计提了每年的利息费用,企业所得税申请时需要调增,在合同约定实际支付当年再调减。
法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
第二篇:一、当前农村的热点难点问题
21世纪,我国面临诸多挑战,农村问题是最严峻的挑战之一,农村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核心是收入问题。
1、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收入逐年增长,但1997年以后,增长速度明显趋缓。1997年至2003年的7年中,全国农民人均收入只增加695.5元,增长速度没有一年超过5%,年均增幅不到4%,2001年甚至只有2.1%。农民增收缓慢,主要表现在粮食主产区,主产区农民收入增幅已连续多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一些纯农户的收入持续徘徊甚至下降,不仅影响种粮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严惩挫伤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影响粮食和农产品供给。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导致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
2、农民负担居高不下。农村税费改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但由于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福利保障制度、教育制度、公共事业投入制度及一些深层次问题的存在,导致农民负担问题仍十分严重。
3、农村不稳定因素增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政治稳定,农业稳步发展,农村治安形势总体平稳,这是主流,但影响农村稳定的因素增多,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社会矛盾复杂化,有的导致群体性械斗和上访,有的激化为严重治安犯罪案件;二是非法宗教和邪教组织在一些农村乡镇有重新抬头之势;三是农村金融和市场管理秩序混乱,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四是农民间因生产生活,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等内部矛盾激化为刑事犯罪的情况比较突出;五是一些地方出现的“村霸”、“乡霸”等恶势力及封建宗族势力横行乡里,成为影响农村治安稳定的一大祸端。
二、农村热点问题成因分析
上述问题的产生,原因很多,也很复杂,但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城乡二元结构是问题产生的首要原因。建国后,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一方面,农业和农村为工业发展、城市建设提供资金积累及其他资源,但却得不到合理的补偿,自身的发展能力受到削弱。另一方面,城乡市场分割,严重影响工业和城市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其次,城乡二元结构阻碍了工业化在农村的推进。在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我国的城市市场和农村市场发展明显失衡,农业和农村的市场组织化发育程度远远低于工业和城市,造成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合理流动和配置的巨大障碍。第三,我国城乡二元结构造成城乡差距在社会发展方面表现得更加突出。就全国看,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大大落后于城市;就农村看,社会发展又大大落后于经济发展。
2、行政权力的作用形式不规范。主要表现为:(1)农村财税体制不规范,现行农村财税体制对增加农民负担有鼓励作用;(2)国家的有关政策不够合理,没有充分注意研究和乡村、农业和非农业省份、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不发达地区之间的区别;(3)法制不够健全,执法不力;(4)基层行政机关对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过度干预;(5)县乡机构臃肿,人员膨胀,该设的机构没有设起来,该撤的机构撤不下去,人浮于事。
3、农业结构不合理,生产方式落后。表现在:一是在种植业结构中,粮田面积大,经济作物面积小。结果是粮食产量上去了,市场价格却下来了,加上国家为减轻财政负担一再调低保护价和订购价,农民种粮收入出现负增长。此外,其他农产品的市场供求关系也处于失衡状态,价格全线下滑,基本上都降到了1992年以来的最低点,二是在农业内部结构中,种植业比例大,林牧渔业比例小。三是在农村经济结构中,第一产业比例大,第三产业比例小。传统的农业家庭生产方式生产成本较大,造成农业经营收入增长持续下降。
4、农民文化素质不高,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不充分。我国2000年乡村人口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比重高达94%,其中小学以下人口比重占61%。2001年我国农业科技人员271.7万人,农村农民专业人员241万人,平均每个村委会只有3.2人。相当一部分农民不懂得使用先进农业机械,不知道农业现代化。对农业科技技术和农产品的市场信息知之。全国农村劳动力近5亿,除部分老弱病残幼群体,还有近1亿人有能力却没有为整个社会创造财富。
三、解决问题的思路与途径
1、贯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是十六大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思想,十六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发展为“五个统筹”。要求我们必须把城市和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作为一个整体通盘考虑。统一规划;把城市和农村存在的问题及其因果关系综合起来、统筹解决。特别是在制定国民经济政策的时候,牢固树立“三农”问题“重中之重”的地位,加大支持和保护力度,发挥城市对农村的带动作用,使城市和农村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2、大力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现阶段农业结构调整应突出四个重点:一是推进农产品的优质化,通过优势产品优势区域布局规划的实施,优化农产品的品质结构、品种结构和区域结构;二是推进农村产业化经营,重点解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金短缺和精深加工水平低的问题;三是推进畜牧业结构调整,重点加强草原建设和生态保护;四是先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重点加强农业标准化生产管理、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
3、抓好农村财政体制改革和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要从建立公共财政制度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入手,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与事权关系,国家应承担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费用,使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一样享有同等教育的权利,减轻农民和乡镇财政的教育负担;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全面落实减免农业税的各项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县乡财政体制等相关配套改革;依法从分配上理顺国家、集体、农民三者的利益关系,杜绝一切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开展专项治理,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的监管,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纪违法案件;加快农村价格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积极推进农村市场化建设;建立农村权利保障机制,着力解决农民权益缺位问题。
4、突出抓好农产品加工、劳务经济、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四项重点工作,拓宽农村经济发展空间。
一是加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农产品加工特别是深加工,是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和县乡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二是大力发展劳务经济。要通过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级劳务输出网络,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信息、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要采取多种方式,对外出务工人员进行就业技能、法律等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同时健全劳动保护机制,维护好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快农村工业化进程,大力发展农村
二、三产业,不断提高
二、三产业在农村经济结构中的比重;用工业化理念谋划农业,着力提高农业的产业化、标准化、集约化和经营水平,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和产出效益。四是加快城镇化进程。新阶段的农村经济发展必须与加快城镇化进程结合起来,以城镇化集聚
二、三产业,大规模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
第三篇:对当前农村热点难点问题的思考
一、当前农村的热点难点问题
21世纪,我国面临诸多挑战,农村问题是最严峻的挑战之一,农村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核心是收入问题。
1、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收入逐年增长,但1997年以后,增长速度明显趋缓。1997年至2003年的7年中,全国农民人均收入只增加695.5元,增长速度没有一年超过5%,年均增幅不到4%,2001年甚至只有2.1%。农民增收缓慢,主要表现在粮食主产区,主产区农民收入增幅已连续多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一些纯农户的收入持续徘徊甚至下降,不仅影响种粮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严惩挫伤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影响粮食和农产品供给。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导致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
2、农民负担居高不下。农村税费改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但由于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福利保障制度、教育制度、公共事业投入制度及一些深层次问题的存在,导致农民负担问题仍十分严重。
3、农村不稳定因素增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政治稳定,农业稳步发展,农村治安形势总体平稳,这是主流,但影响农村稳定的因素增多,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社会矛盾复杂化,有的导致群体性械斗和上访,有的激化为严重治安犯罪案件;二是非法宗教和邪教组织在一些农村乡镇有重新抬头之势;三是农村金融和市场管理秩序混乱,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四是农民间因生产生活,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等内部矛盾激化为刑事犯罪的情况比较突出;五是一些地方出现的“村霸”、“乡霸”等恶势力及封建宗族势力横行乡里,成为影响农村治安稳定的一大祸端。
二、农村热点问题成因分析
上述问题的产生,原因很多,也很复杂,但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城乡二元结构是问题产生的首要原因。建国后,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一方面,农业和农村为工业发展、城市建设提供资金积累及其他资源,但却得不到合理的补偿,自身的发展能力受到削弱。另一方面,城乡市场分割,严重影响工业和城市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其次,城乡二元结构阻碍了工业化在农村的推进。在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我国的城市市场和农村市场发展明显失衡,农业和农村的市场组织化发育程度远
远低于工业和城市,造成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合理流动和配置的巨大障碍。第三,我国城乡二元结构造成城乡差距在社会发展方面表现得更加突出。就全国看,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大大落后于城市;就农村看,社会发展又大大落后于经济发展。
2、行政权力的作用形式不规范。主要表现为:(1)农村财税体制不规范,现行农村财税体制对增加农民负担有鼓励作用;(2)国家的有关政策不够合理,没有充分注意研究和乡村、农业和非农业省份、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不发达地区之间的区别;(3)法制不够健全,执法不力;(4)基层行政机关对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过度干预;(5)县乡机构臃肿,人员膨胀,该设的机构没有设起来,该撤的机构撤不下去,人浮于事。
3、农业结构不合理,生产方式落后。表现在:一是在种植业结构中,粮田面积大,经济作物面积小。结果是粮食产量上去了,市场价格却下来了,加上国家为减轻财政负担一再调低保护价和订购价,农民种粮收入出现负增长。此外,其他农产品的市场供求关系也处于失衡状态,价格全线下滑,基本上都降到了1992年以来的最低点,二是在农业内部结构中,种植业比例大,林牧渔业比例小。三是在农村经济结构中,第一产业比例大,第三产业比例小。传统的农业家庭生产方式生产成本较大,造成农业经营收入增长持续下降。
4、农民文化素质不高,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不充分。我国2000年乡村人口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比重高达94%,其中小学以下人口比重占61%。2001年我国农业科技人员271.7万人,农村农民专业人员241万人,平均每个村委会只有3.2人。相当一部分农民不懂得使用先进农业机械,不知道农业现代化。对农业科技技术和农产品的市场信息知之。全国农村劳动力近5亿,除部分老弱病残幼群体,还有近1亿人有能力却没有为整个社会创造财富。
三、解决问题的思路与途径
1、贯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是十六大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思想,十六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发展为“五个统筹”。要求我们必须把城市和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作为一个整体通盘考虑。统一规划;把城市和农村存在的问题及其因果关系综合起来、统筹解决。特别是在制定国民经济政策的时候,牢固树立“三农”问题“重中之重”的地位,加大支持和保护力度,发挥城市对农村的带动作用,使城市和农村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2、大力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现阶段农业结构调整应突出四个重点:一是推进农产品的优质化,通过优势产品优势区域布局规划的实施,优化农产品的品质结构、品种结构和区域结构;二是推进农村产业化经营,重点解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金短缺和精深加工水平低的问题;三是推进畜牧业结构调整,重点加强草原建设和生态保护;四是先
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重点加强农业标准化生产管理、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
3、抓好农村财政体制改革和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要从建立公共财政制度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入手,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与事权关系,国家应承担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费用,使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一样享有同等教育的权利,减轻农民和乡镇财政的教育负担;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全面落实减免农业税的各项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县乡财政体制等相关配套改革;依法从分配上理顺国家、集体、农民三者的利益关系,杜绝一切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开展专项治理,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的监管,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纪违法案件;加快农村价格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积极推进农村市场化建设;建立农村权利保障机制,着力解决农民权益缺位问题。
4、突出抓好农产品加工、劳务经济、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四项重点工作,拓宽农村经济发展空间。一是加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农产品加工特别是深加工,是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和县乡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二是大力发展劳务经济。要通过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级劳务输出网络,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信息、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要采取多种方式,对外出务工人员进行就业技能、法律等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同时健全劳动保护机制,维护好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快农村工业化进程,大力发展农村
二、三产业,不断提高
二、三产业在农村经济结构中的比重;用工业化理念谋划农业,着力提高农业的产业化、标准化、集约化和经营水平,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和产出效益。四是加快城镇化进程。新阶段的农村经济发展必须与加快城镇化进程结合起来,以城镇化集聚
二、三产业,大规模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
一、农村的现状与热点、难点问题的类型
目前,我国农村的现状是:人口基数庞大、居住分散、人均生产资源少、劳动力相对过剩、城乡收入差距大、农民增收困难。《中国统计年鉴2004》显示,2003年底我国约13亿人口中有9.4亿人口、约2.3亿农户居住在68万个行政村、380万个自然村中,每个行政村平均1382人、每个自然村平均仅247人;同时,2003年全国名义耕地面积为19.5亿亩,按9.4亿农村人口平均每人仅2亩地,而现实的人均可耕面积将更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第一年做过测算,按照一般中等发达国家的农业生产力水平,测算中国19亿亩耕地,需要的劳动力总量大约在五千万左右;如果按照我们国家目前相对比较低的生产力水平来看,需要的单纯的农业种植的劳动力总量大概也只有一个亿左右,足见我国农村普遍存在劳动力过剩的景况。在另一方面,2003年农民人均年纯收入为2622元,而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8472元,名义上的城乡收入差距为1:3;国家统计局副局长邱晓华曾指出,如果加上城市人所享受的各种福利,城乡收入的实际差距则接近1:6,这在整个世界范围内都不多见。
人多地少收入低的现状下,中国农村必然存在各种各样的热点、难点问题,这是农村政治、经济、社会问题交集的反映。笔者认为,热点问题应是农村中最为焦点的问题,长期而言农村中的热点问题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问题,短期则是农民增收问题以及由收入分配差异所引发的各种具体问题。农村难点问题是热点问题的具体化。媒体披露的各种农村难点问题主要有如下三类:
1、农民需求保障问题:包括增收难、上学难、看病难、饮水难、行路难、用电难、看电视难、烧柴难、生活保障难、住房难、打官司难等,反映了农民在生存、发展、维权等方面的诉求与困境,这类问题的核心是农民增收难问题。
2、农业产业发展问题:包括农产品价低卖难、耕地保护、农村水利基础设施落后、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低下、农业融资难等问题,体现了农业虽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产业,但作为国民经济行业中一个最不赚钱的产业发展困难重重,弱势地位突显。
3、农村基层治理问题:包括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农村产业化、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低、镇村两级公共负债高企(据财政部有关部门研究显示乡镇及村两级公共负债已经高达六千亿到一万个亿)、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来源困境等经济问题;农村党员发展难、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落后、农村管理松散、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农村换届选举难、农村基层治理难等涉及农村基层执政能力建设的政治问题;农村环境保护、农民信仰危机、小农思想、历史遗留问题和利益矛盾突出等社会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指出,农业依然是国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投入不足、基础脆弱的状况并没有改变,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并没有建立,制约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并没有消除,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明显滞后的局面并没有根本改观,农村改革和发展仍然处在艰难的爬坡和攻坚阶段,保持农村发展好势头的任务非常艰巨。这是现阶段我国农村热点、难点问题的高度概括。
第四篇:农村热点难点问题的原因及对策
赵平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根本问题。作为基层干部、科学分析新形势下的农村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把握其特点和规律,并以积极的态度和正确的方法,切实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对农村热点、难点问题要科学的分析
农村矛盾很多,小到家庭邻里间宅基地的争议,大到区域间土地、山林、水面权属的争议;分到个人官司告状,合到聚众械斗越级上访,等等。这些矛盾纵横在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的各个方面,交织在农民衣食住行的现实生活里,如不及时疏导化解,马上上升为热点、难点问题,成天、成日,甚至成年累月的纠缠着基层党委、政府领导的心,使你无法开展工作。要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就要清醒地观察和把握农村社会热点、难点的全局,客观分析问题的起因,充分利用积极因素,抑制、消除消极因素,努力创造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秩序。那么,在复杂的农村社会热点、难点中,群众最关心、涉及政府精力最多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土地、山林纠纷引起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在我镇乃至全国农村由于人多地少,部分地区经济、文化比较落后,虽然土地勘界、土地详查、林业三定时期,已经把土地山林界线确定,很大程度上,对稳定农村局面,发展农村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一些地方,部分群众和干部不能充分认识土地勘界确权
发证的重要意义,随意毁坏界碑,强行侵占他村土地山林,引发纠纷,造成规模性的群众械斗、上访。主要原因有历史形成的,有认识不到位的等。
二是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引起的利益关系的热点、难点问题。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 地方党委、政府的目的是为群众增收、财政增收。但是在种植业的调整过程中,由于政府只是做好了产前和产中服务工作,最关键的是没有做好产后销售的服务工作,使生产出来的农副产品无法销售,造成群众增产不增收,农民的实际利益受到冲击,积极性受到挫伤。一年到头,辛苦白干不说,对于“皇粮国税”,农民历来没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提”“五统”的征收上,虽然没有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但是,由于收成不好,无法按时足额上交,形成群众欠自然村,自然村欠村委会,村委会欠乡镇,若要强制收缴,必须引发矛盾。
三是农民与农村基层干部关系矛盾引发的热点、难点问题。随着民主与法制的不断深化,作为村干部,本质上还是农民,既要带领群众致富,也要自己致富,他们如何摆布“自家”与“大家”的关系,就不能不成为农村干群关系的“焦点”;那么,作为乡干部,工作对象是农民,如何在不干预农民生产和分配的同时,正确指导好农业生产,处理好与农民的关系是大问题。现在的干部,如果没有较强的政治、业务素质,不能带领群众致富,群众就不会拥护你;如果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搞强迫命令,群众就会用更硬的办法回报你;如果你以权谋私,贪污腐化,群众就更不能容忍你。一旦这些矛盾激化了,往往就引发成热点、难点问题。
二、引发这些热点、难点问题的原因
农村这些热点、难点问题虽然错综复杂,但如果认真进行分析,其原因有三点:第一,现阶段农村的热点、难点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是极少数,绝大多数是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第二,利益之争是热点、难点问题的核心内容。这里讲的利益,既含物质利益之利,又含民主权利,二者都是农民的渴望与追求。如不能深刻认识到这一点,就没有从本质上认识现代农民,就不可能对农村和农民进行正确的领导。第三,涉及群众特别广泛,利益主体分散,思想观念多元共存,这些热点、难点问题一旦激化,容易形成连锁反应,是新世纪农村矛盾的基本特点。这些问题,是人民内部矛盾,只能疏导不能堵压,只能化解不能激化,我们应千方百计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三、如何解决这些热点、难点问题的几点思考
如何解决这些热点、难点问题,要从农村工作的实际出发,全面做好这项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正确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综合采取民主的、教育的、讨论的、批评的等方法,讲大局,识大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来进行疏导化解。
1、疏导化解农村热点、难点问题,必须要以大力提农村干部素质为重点,以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基层政权建设相结合。
一是要对农村基层干部,要经常地、有针对性进行政策和策略的教育,使他
们真正认识“土政策”的危害,划清“土办法”与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区别,懂得什么是从实际出发,懂得农村热点、难点问题的特点、规律,明白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学会做群众工作,正确处理公与私,“自家与公家”、国家与集体的关系,提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把政策交给群众,创造性的贯彻执行。
二是要“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产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这 是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明确要求。让群众直接选举村干部,把公道正派、群众拥护的人选上来,把蜕化变质的清出去。
三是要理顺农村干部的情绪。既要依靠基层干部做工作,又要理顺他们自身与农民的关系,确实矛盾。在这里,领导机关要敢于从我做起,切实查找本身给基层干部与农民关系紧张的原因,这才能使农民满意,又能叫干部服气。想一想,上级机关是不是压了什么指标?下了什么任务?是否合乎实际?对于基层干部该把批评的要批评,该教育的要教育,该保护的要理直气壮地保护,该制裁的要毫不含糊地给予制裁。因上级原因导致基层干部工作失误,上级要勇于承担责任,这样才能把问题解决好。
2、疏导化解农村热点、难点问题,要坚持摆事实、讲道理与综合治理相结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把农民推向了独立承担风险的轨道。在种植业结构调整中,没有承担风险的意识和能力,把一切失败的原因都说成是政府造成,说法不完全正确。农民有责任向国家、集体尽好义务,国家、集体也应该通过完善政策,
提供服务,使生产经营更好的开展,使他们的切实利益得到保护。这是农村最大的实际问题,最根本的道理,不讲这个道理,疏导化解热点、难点问题,就是一句空话。在此基础上,就要摆党的富民政策使农民生活有了很大改善这个基本事实,就要讲发展才是硬道理,以农民讲真话、讲真理交心谈心,才能解决大的矛盾。但是对于错误的、不健康的东西也要进行剖析、批评甚至制裁。对于一些地方,社会秩序混乱,邪恶势力横行,必须坚持不懈地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该“严打”的绝不能留情。
3、疏导化解农村热点、难点问题,既要深入调查、耐心细致,又要坚持量力而行相结合。在农村的热点、难点问题中,“少数人闹事”这是不对的,但有时出发点虽然不错,但方法不正确,结果事与愿违以致引起冲突确是事实,不能回避。因此,我们基层干部,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充分依靠群众,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以达成共识,才能化解疏导矛盾。说齐天,讲齐地,确保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才是最大的道理,只有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不断把农村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推向前进。国家富强了,农民富裕了,小康目标全面实现了,很多矛盾及热点、难点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才能得到农民的拥护。
第五篇:当前农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建议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着力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但随着改革的深化,体制的转换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一些矛盾和问题也接踵而至,特别是在基层农村还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把新农村建设片面地理解为“新村建设”。一些地方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片面简单地理解为“新村建设”。大拆大建,大兴土木,大搞形象工程,甚至于不惜举债搞建设。
新农村建设是一项综合工程,政府应加强组织引导,制定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做到“规划先行,科学指导”,突出重点镇和中心村的建设。对今后有可能要撤并的边远村和人口稀少的居民点,现在更不必大搞基础设施建设。要把重点放在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卫生、文化等软件建设,加快农村产业建设,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增加农民收入上来。
二是农资市场混乱,价格涨幅过高。近两年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呈持续上涨趋势,令人惊讶。大部分商品均以两位数上涨,化肥等农资价格平均比2005年上涨20%。如化肥中的龙头品种尿素每吨价格一直在2000元左右,多年滞销的碳铵每吨价格也在500一600元,三元素复合肥每吨也上涨到了1800元,涨幅均在20%以上,种子、农药、农用薄膜也有不同程度的上涨。如此高的涨幅已超出了农民的承受能力,抑制了农民对农业生产资料的投入。根据农业部网站消息,由于价格上涨,农民种粮每亩比上年多支出了20多元。
解决好这个问题,政府应采取扎实措施,清理农资经营渠道,规范经营行为,控制农资价格,引导农资市场形成合理的竞争机制。要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发挥工商、税务和物价部门的作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肥、种子、农药等行为,严厉打击不良企业“搭便车”涨阶的行为,确保农民得到实惠。
三是农业基础脆弱,缺乏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农业是弱质产业,农业承担两个风险,既有市场风险,又有自然风险。当前农村发展滞后,农民收入偏低,农业基础脆弱等问题不容忽视。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扶持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这句话把道理讲得很透彻。要在市场化条件下做好扶持产业化和龙头企业的工作,既不能出现不讲市场规律的蛮干,也不能出现龙头企业与民争利的现象。
四是农村历史债务制约着农村建设。目前,港二口镇16个行政村总债务769.38万元,总债权248.51万元,其中债务过50万元的村有7个。村一级清偿债权无政策,偿还债务无能力,村级经济形势恶化,导致农村公益事业无人管,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老化失修。积极化解镇村两级债务,要完善财政管理制度,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加大增收节支力度,加快财源建设,本着“减少新债,区别对待,消化老欠”的原则逐步加以化解。
五是转制事业单位债务债权处理难。乡镇事业单位改革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债务包袱十分沉重,这些债务的主要构成有:经营不善形成的经营性债务,兴建办公场所或其它设施形成的建筑类债务、政府投入不够形成的欠资,欠发职工工资和欠银行贷款等等。这些债务的存在,必将成为乡镇深化改革的一个栏路虎。如何化解这些债务,必须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要统一债务债权的处理政策,特别是对于非经营性的债务和个人债务(如欠发工资、个人垫资等),要采取适当和合理的方式,进行妥善解决,以确保改革成果,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