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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通用)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第一篇: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变更(一)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内达到查账征收的条件且发生下列情况:1、实行改组改制的;2、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3、其他。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第一篇: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变更

(一)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内达到查账征收的条件且发生下列情况:

1、实行改组改制的;

2、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3、其他。

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取消企业所得核定征收方式申请审核表》,由税源管理部门核查后提出初步核查意见,由政策法规部门报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后,改为查账征收。该类企业改为查账征收后,应对全年的财务情况正确核算,达不到要求的,汇算清缴时不得按查账征收方式进行汇缴。

(二)核定征收企业在次年申请变更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应在次年1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核定征收的汇算清缴工作,对企业财务核算情况做出评价,对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可由纳税人填写《取消企业所得核定征收方式申请审核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改为查账征收,此项工作应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

(三)主管税务机关每年要集中组织一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工作,对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核定征收企业调整应税所得率、应纳税额的,应通知纳税人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变更表)》,经审核确认后执行,此项工作原则上应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日常管理和评估检查及时了解核定征收企业经营变化情况,对上年核定征收企业已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次年虽未提出申请改变征收方式,也应及时通知企业办理查账征收申请。

第二篇: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认识与思考

贺鸿儒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采用核定征收办法仍是其一种征收方式,并且占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比例呈上升趋势,该办法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实践证明,执行此项税收政策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实际问题。下面略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 对核定征收管理方式的认识

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包括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两种,现在一些税务人员及纳税人认为:一是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可以自由选择,选定后,一年不变;二是只有实行查账征收纳税人实行年终汇算清缴,核定征收不需要年终汇算清缴。本人认为,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核定手段较为落后,人为地为企业避税开辟了空间,能定性为企业,首先应该健全账务,因此,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应该实行查账征收。

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规定,核定征收即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实践证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在政策的制定和政策的执行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一)、政策制定层面存在的问题

1.不利于以会计核算为基础的纳税申报的推广。企业主动纳税申报制度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发展方向,而核定征收对企业的会计核算没有过高的要求,只要能确定收入或费用,就可以进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为纳税人避税留有空间。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带有一定的估算性质,事先认定企业当年度不符合查账征收企业,确定定率或定额,与实际经营情况会产生差异;如果估算偏差较大,容易造成税款流失。

3.按行业确定的应税所得率(全国统一制定一个标准,且上下浮动范围太大从而造成随意性大),不具有权威性,纳税人难以认同。

4、缺乏法律支持,可操作性差。

一是未规定核定征收的调查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35条规定了6种核定情形的适用条件仅仅是“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这也就意味着只要纳税人符合6种情形之一,税务机关就可以进行核定,完全没有调查程序的要求。《税收征管法》第35条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征管法实施细则只规定了核定方法,没有规定核定程序。二是未有企业账务健全的鉴定标准与机构。致使税企就账务是否健全产生争议。

(二)、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近年来的工作实践来看,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确实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1. 如何鉴定账务核算健全

《核定征收办法》规定了6种应当实行核定征收的情形,其核心标准是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但在实际操作中不仅税企之间容易各执一词、产生争议,即便在税务机关内部之间也有不同认识。设臵了财务账薄,并不能说明财务核算健全了,故而账务健全应条理化,便于操作和确任化。

2.核定征收行业分类略显粗疏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方法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方法。对于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并没有规定全国适用的定额标准或幅度;对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中的行业分类难以适应社会化分工不断细化的需要。

3、以收入总额作为计税收入不尽科学

对实行按照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征收办法的,要求纳税人在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能够正确核算的情况下,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出应纳税额,据以申报纳税。对于能够准确确定收入总额而无法确定成本费用的纳税人,按照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失为一个相对比较科学和合理的办法,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收入总额的认定不好掌握。

4、“一刀切”及“一核了之”现象普遍

目前,税务机关在核定征收工作中,往往是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对应的应税所得率的下限进行核定,而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基本上是“一核了之”,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缺少调查和了解,在下一年度的核定工作中又是按上年的核定标准操作,而不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应税所得率,影响了税收核定的公正、公平和准确性。

5、在账簿凭证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些企业,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后,按收入核定,只记收入帐,按成本费用核定,只记成本费用帐,其它业务就直接放弃记账,完全违背征管法有关账簿凭证管理规定和《会计法》。

6、在应税所得率方面存在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是所得额,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它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运用数学等式依法计算出来, 而应税所得率是测算出来的,由于受不同地域、环境、规模、经营方式的影响,测算结果不符合企业实际盈利水平,不能体现 “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 企业所得税中性原理。

7、核定征收依据不足,很难实际准确测算出应缴纳的税额。

在核定征收过程中,虽然也规定了核定税额时应参照的标准,如《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在核定实际中,由于受纳税人经营能力、社会环境等因素很难准确核定纳税人实际应交纳的税额。

(三)、完善核定征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目前,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仍然是我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之一,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1、明确“财务核算健全”鉴定机构和标准

正确理解财务核算健全内涵,不仅要建立健全账务账薄,还要看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

2、进一步细化行业分类。

针对目前核定征收行业分类略显粗疏的情况,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进一步细化行业门类,方便实际操作。

3、加强发票管理,实现以票控税。

流转税税起征点调整后,发票作为监控营业收入的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税务机关要按规定供应发票,对其发票的领购数量和版面实行有效控制,对其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将实际经营情况与发票开具金额进行比对分析,并根据掌控的情况提出具体的管理建议。只有这样,才能科学地掌握其收入

加强发票检查确保成本列支的合法性,将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取得发票不合规定的纳税人,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从严处理。

4、实施动态跟踪管理

一是要合理确定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应在全市或者全县范围内根据查账征收企业的数据,统一建立所得税分行业预警指标(应税所得率),对某些利润率较高、效益较好的行业和企业,对其定率或定额要比照或参照同类或类似行业查账征收户的利润和税负水平从高核定,防止少数行业和企业主动选择核定征收管理,规避正常税收管理;二是要建立必要的跟踪管理制度,每年应选取一定比例的核定征收企业,对其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等方面全面跟踪,及时调整(调高或调低)核定标准或(责令)改为查账征收。

三、对今后一段时期核定征收工作的思考

事实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不相适应,与依法行政、税收法定等原则相悖,但现阶段它还有保留的必要。

(一)、现阶段必须正确处理好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关系

一是逐步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征管法》有关账簿凭证管理明文规定 纳税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臵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依法建账是纳税人义务,依法监督企业建账是税务机关权力,任何人不得随便放弃法律赋予的权力和义务,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对不依法建账建制的纳税人,除限期改正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二是逐步缩小核定征收的范围,减少核定征收的户数。在法律上对可实行核定征收的标准提高,缩小核定征收的范围。只要认定纳税人有建帐能力的,都应该督促其建立正规完善的建帐建册制度,实行查帐征收。应该逐渐改变部分纳税人懒于建帐的依赖思想,大力推行建帐建制的工作。在以前的核定征收中,由于定税往往偏低,纳税人愿意核定征收。所以可以采取适当提高核定的税额,从高定税的方法,从而避免一部分纳税人觉得定额纳税对自己更有利的侥幸心理,让其愿意按实征收。

三是对核定征收户不应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二)做好税企法律责任鉴定

1、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是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报送有关经营信息进行确定,企业应对报送的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2、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企业年度实际利润率达到或超过核定应税所得率20%的,应在发生变化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书面报告。

企业未按规定如实、准确、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支出等有关信息及变化情况,造成核定偏离企业实际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重新鉴定所属年度的征收方式、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企业应按新的鉴定结果计缴企业应缴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对原鉴定的征收方式及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将按规定制发新的税务文书通知企业。

3、企业违反核定办法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核定征收纳税人后续管理。

1、加强企业所得税业务培训,实行案例教学。

加强内部培训,及时进行新政策的学习与培训,推行案例教学,提升税务人员自身素质与技能。强化外部培训,尤其是企业法人和财务会计人员培训,推行分行业的案例教学,提升纳税人自身素质和理解与运用能力。

2、设臵和登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台账,及时掌握核定征收企业的户数、名称、行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及税额等基本情况,并在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中对核定征收管理总体情况进行反映。

3、跟踪管理。以信息化管理为依托,强化税基管理,发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或纳税人应及时主动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即重新核定,防止税款流失。

4、强化纳税评估。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一定程序、方法和手段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的管理工作,是全面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充分利用汇算清缴数据提供的信息,对预警指标和疑点信息进行进一步梳理和全面分析,发现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问题疑点,确定重点评估对象。每年汇算清缴后先由企业自查,对前期预缴申报不足或申报不实(包括核定征收)的企业实行自查,对企业自查补税应视为纳税评估,管理员对企业自查表的数据进行分析审核,审核无误后再由纳税人到办税大厅进行补税录入,对企业自查不实纳入重点评估行列。

5、加大检查。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将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检查有机结合起来,特别对应取得而不依法取得发票的纳税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进行从严处理,对关联企业必要时实行反避税措施,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增加其避税的风险,全面提高纳税人遵从度。

(四)科学核定应税所得率

1、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各行业的利润率应多渠道进行测算,以市、县确定所得率,使应税所得率贴近企业实际盈利水平。

2、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臵、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由征收单位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3、合理制定和调整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选择一个或多个具有代表性的行业,挑选一些与企业的经营收入关系较为密切的指标,作为核定企业应税所得率的依据。如:对于生产加工业,核定企业应税所得率时应该考虑下列指标:产品销售区域仅局限于本地区或跨地区乃至跨省、所属区域同行业相对较为集中还是较为分散、主要设备规格及数量、拥有交通工具数量及种类、经营年限、有无广告及广告覆盖范围、信誉程度、发票使用情况等等。核定商业企业应税所得率时应该考虑下列指标:经营地段、商誉、拥有交通工具数量及种类、经营方式属专卖或批发或零售、经营年限、有无广告及广告覆盖范围、商誉、发票使用情况等等。

第三篇: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管理的调查报告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我局结合前段时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辖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项调研,对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有了全新认识,又对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摸索了新的管理途径。

一、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管理的必要性

(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舒兰市内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公司日益增多,由于工商管理部门对资质的认定门槛降低,导致这些企业经营规模较小且不规范,没有专业的财务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缺乏财务核算知识,财务核算不规范,成本费用核算、申报应纳所得税额不准确。特别是部分私营企业依法纳税意识淡薄,财务人员完全按照业主的指示做账,现金交易、收入不入账、费用乱列支或以白条入账等现象严重,造成大量申报不实,导致税款流失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因此必须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管理工作,杜绝税款流失。

(二)落实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需要。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核定征收的办法、征收方式的程序、方法和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等,都作了详细规定。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又专门下发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管理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吉林市在2010年初下发了《关于修改吉林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表的通知》,对吉林地区国地税应税所得率作了明确的规定。落实好、执行好这一政策,规范执法行为,降低执法风险,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是必做的工作。

(三)实施所得税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的需要。全面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手段、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税法遵从度是企业所得税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的目标。近几年我局企业所得税低零申报率一直在40%以上(2009年数据),部分企业常年经营、长年亏损,主要是由于一些企业不建账、不计账、记假账、进行低零申报造成的。而事后稽查也很难进行核实或者核实数额较少,只能按规定补缴税款、滞纳金,无法进行有效的打击,起不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二、当前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客观方面

1.核定对象难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核定征收的六种情形,具体操作有困难。一是部分企业确实按《财务制度》设置了账薄、凭证和编制财务报表,从形式上看应当查账征收。国税机关对其核算的真实性、全面性和规范性进行了否定,确定为核定征收对象,而纳税人以账务健全为由,不接受核定征收。在今年的实际核定工作中,我局有2户企业就发生上述情况。二是总局要求严格控制实行核定征收的范围,但新办中小企业普遍不能准确核算盈亏,致使查账征收不能落实到位;目前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由于国、地税掌握的标准、尺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同一地区,同等规模、相同行业或类似行业之间因主管税务机关不同导致税负差距明显,诸多矛盾使得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难度很大。三是非增值税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难确定。近年来我们国税机关主要从事增值税纳税人管理,而对由地税部门管理的企业几乎很少涉及。在这种情况下,对非增值税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采取哪种征收方式,税务部门处于被动,企业往往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这就给国税机关的管理和监控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2.核定方式难选用。一是征收方式确定难。目前在查账征收、核定定率征收和核定定额征收的所得税管理方式下,每一种征收鉴定都是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前期进行,由于市场的不可预测性较大,导致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方式与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存在着较大差距。二是应税所得率核定难。在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方式下,虽然在应税所得率的设置上,体现出税负从高的原则。但是,由于核定的项目过多,纳税人资料又不齐全,很难给纳税人核定出一个合适的应税所得率。同时,由于应税所得率设置的过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纳税人不断扩大再生产。这一现象在需要核定的商业企业中表现尤为突出。

3.核定依据难收集。一是税务稽查未能促进核定征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稽查只限定对偷税、抗税等行为的查处,强调稽查必须查实、查足。而在查无实据时,稽查通常无法进行核定,只就查获的数据查补税款和处罚。故此,一些企业宁肯接受稽查补缴税款和罚款,也不愿接受核定征管。二是征管机关对稽查证据不够重视,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和证据未能充分运用,影响了税务部门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证据收集。三是核定的典型调查难。税务机关只有通过典型调查,掌握纳税人行业特点和利润水平,才能确定相应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但实际工作中,这一程序基本未执行,而直接引用《办法》规定应税所得率的下限,或者按照上年标准略有增长,难以具体实现从高核定征收。四是税务机关信息来源渠道受限制,信息量不足。从各部门运行情况看,目前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内部的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够,信息数据不能统一共享,除国税、地税之间能够有效交流、信息共享外,税务部门与商业银行、海关、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不够,许多必要的相关资料没有得到收集和确认,信息不能充分共享,缺乏统一的数据共享平台。

4.核定征收难执行。一是上级部门一再强调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对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鉴定,选择符合企业实际的征收方式,但一些基层征管部门图省事对应核定征收的企业仍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顺应了一些企业逃避核定征收的心理,使核定征收力度弱化。二是个别税务机关在核定过程中缺乏调查,对企业的所得税核定证据不充分,导致企业对所核定税款不认同。

(二)主观方面

1.某些企业故意偷逃税。调研中我们发现企业在履行正常的财务制度上,表现出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企业财务制度执行不严。不能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处理有关会计事项,如在资金流通环节,不能严格按照现金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限额,利用个人银行卡进行大额现金交易的现象相当普遍。这就造成了部分收入通过现金流通渠道从企业账面上流失,减少了国家税收收入。二是对企业财务人员管理不规范。企业为降低会计核算成本,往往聘用不坐班的专业会计,这些会计可以在多家企业兼职,工资要求一般不高。但不能够保证足够的上班时间,这就人为地造成账簿记载混乱,成本、收入、费用等项目记录不全面、不完整,影响了正常的所得税核算成果。三是企业人员法律观念淡簿。私营企业往往老板一个人说了算,财务核算人员完全按业主的指示做账,根本起不到监督的作用。在法人代表的授意下,为了获取不正当的个人或企业利益,不惜以身试法,用编制两套账、提供虚假记账凭证或销毁记账凭证的方式掩盖收入,隐匿企业所得税。

2.思想认识不到位。目前存在对所得税工作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这在基层分局所的表现尤为突出。一是存在“重流转税、轻所得税,抓大放小”的思想。虽然近年来所得税收入总额有所增长,但占税收收入总量的比重仍然偏低,造成部分领导和干部不能充分认识所得税的作用,不愿意花更多精力去进行管理。同时也存在重视大企业所得税管理,忽视中小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问题,再加上缺少科学的考核机制,致使部分基层单位出现放任自流、管理淡化趋势。二是人员素质难以适应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要求。由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且变化快、管理工作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联系紧密、纳税检查内容多、工作量大,部分税务人员还不能适应管理工作的要求,能够全面掌握所得税政策、熟练进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业务骨干不多,从而导致一些问题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而随着国税干部年龄的老龄化,这一现象将会越来越严重。

3.日常管理缺位。一是征管力量配备不足。虽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逐年增多,但基层一线的税收管理人员并没有相应得到充实。基层地税机关一般仅有1人管所得税,管理人员往往主要忙于文件的上传下达和事项的审核审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处于应付状态。二是税基管理不到位。新办中小企业成分复杂,经营方式多种多样,财务核算不规范,申报数据不真实,再加上管理中存在征管力量不足、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等因素,使得对新办企业所得税税基的控管难以达到理想的状态。同时随着许多审批事项的取消,后续管理工作没有及时跟上,形成管理上的“真空地带”。三是纳税评估工作开展难度大。大部分涉税信息一般来源于纳税人的申报,信息不真实,指标的可信度不高,以此为依据计算出的评估指标,参考价值不高,致使纳税评估的质量难以提高。

三、强化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管理的途径

(一)要从思想认识上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各基层所得税征管单位,要成立以所长为组长的所得税管理领导小组,充实所得税岗位人员力量,从现实和发展的大局出发,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不断加强对搞好所得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同时要加大对所得税工作的考核力度,扩大考核范围,提高考核分值,并建立健全所得税各项考核制度,保证把各项所得税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科学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一是财务管理比较规范,能够建账建制,准确及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并且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的企业,可实行企业依法自行申报、税务部门查账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对这部分企业,要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建立适合企业所得税管理特点的科学严密的内部工作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二是对财务管理相对规范,账证基本齐全,纳税资料保存较为完整,但财务会计核算存在一定问题,暂不能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税务部门可在年初按核定征收方式确定其年度所得税预缴额,实行企业年终按实际数进行汇缴申报和税务部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当企业年终汇缴数低于定额数时,可先按定额数汇缴,税务部门组织检查,多退少补。同时帮助企业逐步规范会计核算,正确申报,积极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账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渡。三是对不设账簿或虽设账簿但账目混乱,无法提供真实、完整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应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式。从严控制核定征收的范围,坚持一户一核,严格遵守相关的工作程序,并督促、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账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渡。

(三)要建立长效机制,完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管理。一是落实好税收管理员制度,做好新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情况的调查分析工作。及时掌握新办企业户数变化、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主要经济指标、申报纳税等具体情况,为征收方式鉴定提供依据。二是建立申报纳税监控分析制度,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结合日常管理掌握的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成本核算和财务指标变化等情况,对企业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分析评估,逐步建立起规范的企业所得税评估指标体系,不断提高纳税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三是加大对企业的税务检查力度,及时堵塞征管漏洞。对存在不按时申报,有意隐瞒真实情况、逾期不缴、逃避纳税义务等行为的纳税人,要查深、查细,对查出的问题,应按税法规定补缴税款和进行处罚;将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重点核定行业和长亏不倒企业列为重点稽查户;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要依法提高核定定额或核定定率。

(四)要积极开展税收政策反馈工作。对于实际工作中发现的如大额现金银行卡交易造成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核算不准,容易隐瞒遗漏等问题,通过法规部门向上级税务部门进行反馈,反馈到国家局政策制定部门,制定专门的税收政策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五)要进一步优化企业所得税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要加大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学习培训力度,定期举办企业所得税知识培训班,面对面,手把手,帮助企业财务人员熟练掌握所得税知识和操作流程。同时,要充分利用税收网站、报纸、电视等多种宣传媒体,及时发布现行的所得税法规,把对所得税的宣传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要深入开展对纳税人的所得税政策法规的辅导,做好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活动,随时掌握和了解所得税征管动态,为纳税人服好务,及时解决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篇:合理安排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方式

2014-08-20 青岛国玉事务所

按照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夫定:企业所得税目前有两种征收方式:既查账征收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查账征收:适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的企业,按收入减成本费用后的利润找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对能够正确核算收入而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企业适用。

征收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会计核算是否规范而确定,企业在税收筹划时,关键是看企业的利润率与核定应税所得率谁高,如果是利润率高,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就会少缴企业所得税,否则就需要多缴企业所得税。 假设某企业为制造业:企业经营收入100万元,成本费用60万元,流转环节税金10万元,利润率为30%,根据制造业应纳税所得率为5%-15%,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取其最高应税所得率为15%核定,那么:

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费用-流转环节税金)×税率=(100-60-10)×25%=7.50万元;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税率=100×15%×25%=3.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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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相差3.75万元,主要就是取决于你的利润率30%高于核定应税所得率15%的原因。

虽然征收方式确定权限在主管税务机关,但是企业并不是完全处于被动角度的。但是如果企业认为核定征收比较有利,那么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企业要想取得上述情形之一,还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如第四点:企业只要将财务部门力量配置弱一点可达到财务核算制度选择不键全,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税务部门也就要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如果企业的利润率低于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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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所得率的话,那么就建议将财务部门配置精兵强将,按规定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争取查账征收,否则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对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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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企业征收方式鉴定表

非财政部22日宣布,为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南非将从2013年开始向排污企业征收“碳税”。

南非财政部在公布的2012至2013年预算中,为所有企业设立了60%的二氧化碳排放不用交税的门槛,这些企业包括电力、石油、钢铁和铝业等。除电力企业外,其他所有企业还可再为其排放的另外10%的二氧化碳排放申请免税待遇。

根据要求,如果碳排放超过限定的门槛,相关企业将要按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交付120兰特(1美元约合7.7兰特)的标准缴税。该政策将从2013至2014开始实施,之后“碳税”每年增加10%,直至2020年。

但是南非财政部同时规定,在2020年前,需要缴纳“碳税”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只占少部分,近三分之二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要在2020年之后才会被纳入征税范畴。南非财政部称,这样做是为了实现平稳过渡,减少“碳税”对企业的影响。

南非是非洲大陆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同时也被列入全球20大二氧化碳排放国名单。目前南非主要靠煤发电,南非政府已多次表示,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以改变这种状况。

非财政部22日宣布,为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南非将从2013年开始向排污企业征收“碳税”。

南非财政部在公布的2012至2013年预算中,为所有企业设立了60%的二氧化碳排放不用交税的门槛,这些企业包括电力、石油、钢铁和铝业等。除电力企业外,其他所有企业还可再为其排放的另外10%的二氧化碳排放申请免税待遇。

根据要求,如果碳排放超过限定的门槛,相关企业将要按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交付120兰特(1美元约合7.7兰特)的标准缴税。该政策将从2013至2014开始实施,之后“碳税”每年增加10%,直至2020年。

但是南非财政部同时规定,在2020年前,需要缴纳“碳税”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只占少部分,近三分之二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要在2020年之后才会被纳入征税范畴。南非财政部称,这样做是为了实现平稳过渡,减少“碳税”对企业的影响。

南非是非洲大陆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同时也被列入全球20大二氧化碳排放国名单。目前南非主要靠煤发电,南非政府已多次表示,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以改变这种状况。非财政部22日宣布,为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南非将从2013年开始向排污企业征收“碳税”。

南非财政部在公布的2012至2013年预算中,为所有企业设立了60%的二氧化碳排放不用交税的门槛,这些企业包括电力、石油、钢铁和铝业等。除电力企业外,其他所有企业还可再为其排放的另外10%的二氧化碳排放申请免税待遇。

根据要求,如果碳排放超过限定的门槛,相关企业将要按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交付120兰特(1美元约合7.7兰特)的标准缴税。该政策将从2013至2014开始实施,之后“碳税”每年增加10%,直至2020年。

但是南非财政部同时规定,在2020年前,需要缴纳“碳税”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只占少部分,近三分之二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要在2020年之后才会被纳入征税范畴。南非财政部称,这样做是为了实现平稳过渡,减少“碳税”对企业的影响。

南非是非洲大陆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同时也被列入全球20大二氧化碳排放国名单。目前南非主要靠煤发电,南非政府已多次表示,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以改变这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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