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加强地质灾害勘察工作的原因分析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我国工程建设项目越来越多, 规模也越来越大, 人类工程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日益加剧, 加之极端气候的频发, 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逐渐增大。为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 1999年2月, 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部长令, 随后又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的通知》, 规定城市建设、工程建设在项目选址阶段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2001年5月12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号35) 文件, 文中明确规定, 对城市规划区地质情况尚不清晰的, 必须加强和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国土资源部2004年发布了《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69号) 文件, 要求各地在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查中应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目前, 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技术标准主要是依据国土资源部2004年实施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试行) 以及针对本省地质环境条件颁布的技术要求进行, 技术要求中对地质灾害区、点多采取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等手段取得灾害评估的基础资料, 有个别省份的技术要求则对一、二级评估在地质灾害勘察方面进行了较为模糊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再进行论证。通过近些年的实践证明, 笔者认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对各级评估应将地质灾害勘察工作分阶段细化、明确化, 如此则更具可操作性。原因如下。
1 基础资料更充足, 论述依据更充分, 评估结论更明确
地质灾害评估一般在项目可研阶段或在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前进行, 评估区面积大小不一, 评估单位有时所拥有的可用资料不多, 而甲方通常又不能提供较为详细的工程勘察资料。而通过投入一定的地质灾害勘察实物工作量, 则弥补了基础资料不足的问题, 才能基本查明评估区已发生和将来可能发生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灾害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分布、类型、规模、变形活动特征, 主要诱发因素与形成机制, 论述依据更充分, 评估结论则更明确, 更准确、更实际。
2 防治措施更具有可操作性
由于对评估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点地质灾害的地层结构、地质构造、发育规模和范围等掌握不够清楚, 则在报告结论中只能提出灾害防治的概略性、粗浅性建议和措施, 致使所提出防治措施与建议不够具体, 建设方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 而通过一定的投入地质灾害勘察, 对评估区内灾害的发生和发展趋势预测的则更为准确, 防治措施也更为具体, 更具有可操作性。
3 与甲方签订合同容易商谈
由于技术要求中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项目洽谈中, 甲方总是认为灾害评估只是申报相关审批手续的一个要件, 认为灾害评估只是搜集些资料、到现场看看就可编写出来的简单报告而已, 工期也要求比较短, 甲方对此项工作认识、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在与甲方签订合同过程中对于工期、费用等方面不容易达成共识, 即使签订了合同, 对于评估单位来说, 工期比较紧张, 费用相对低廉。
4 降低了评估单位和技术人员的安全风险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终身负责制。无论该评估区域何时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 只要是技术人员未能预测到, 评估单位和技术人员均要承担相关责任, 只有报告得出更加准确的评估结论, 才能更好地降低了评估单位和技术人员的安全风险。
针对以上原因, 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在修改完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过程中, 可依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2001)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50330-2002) 等有关规范要求完善细化有关地质灾害勘察方面的要求。可在技术要求有关条款中规定“一、二级评估应投入必要的地质灾害勘察实物工作量以使其能够基本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提供该点进行稳定性分析的足够数据;三级评估可不投入地质灾害勘察实物工作量。如果甲方能够提供相应工作程度的具有相关资质单位编写的成果报告、图件, 则此项工作可视具体情况酌减。”
摘要:该文针对目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过程中应加强地质灾害勘察工作进行了论述, 并根据工作实际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原因分析, 最后提出了初步建议。
关键词:地质灾害,评估,勘察,原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