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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建筑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篇:建筑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建筑类公司流动资金贷款认识的误区笔者在基层审计时发现,有部分客户经理在办理建筑类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时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将用途填写为“进设备”等,并煞有其事地收集了购买相关设。

建筑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篇:建筑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建筑类公司流动资金贷款认识的误区

笔者在基层审计时发现,有部分客户经理在办理建筑类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时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将用途填写为“进设备”等,并煞有其事地收集了购买相关设备的发票。这类贷款粗一看确实没什么问题,表面包装到位,但深入排查后笔者仍能发现该类贷款有两处明显造假不符之处,首先是贷后资金去向不符,未按用途支付给发票上的卖方;其次是报表数据不符,从企业资产负债表来看,贷款前后月份固定资产原价栏未发生变动。

当笔者问及为什么这样做时,被问者通常会说:“文件上不是这样规定的吗?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殊不知,被问者已经陷入了建筑类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的误区,这是个以偏盖全的认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第三点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中规定:“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如塔吊、挖土机、推土机等)”。文件中所指的建筑施工企业前有特定的定语,强调的是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企业,本意是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我们的客户经理曲解了文件原意,才导致了上述贷款出现过度包装、人为造假的局面。

那么,客户经理在日常办理建筑类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如

何填写贷款用途呢?笔者认为应尽量避免填写“进设备”等。众所周知,塔吊、挖土机、推土机等设备在会计处理中一般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入账,这与流动资金贷款的本义相悖;另一方面,这样做容易使监管层误认为该类建筑施工企业为承建房地产项目的企业,引起不必要的过度关注。最佳的做法是根据非政府投资类项目中标和承建合同、承建项目清单、规划设计方案、投资概(预)算书及与供应商签订的供销合同等贷款用途证明材料对应起来如实填写贷款用途,如“进水泥、钢材、建材、装饰材料、木材”等。这样,才能真正将建筑类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及使用落在实处,做到合法合规,有效防范因政策认识不足带来的信贷风险。

义乌农村合作银行审计部孟伟

2012-2-21

第二篇:建筑施工企业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制定财务审批流程,明确财务事项的审批程序和权签人,以及权签人的审批权利及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权签人应该包括:经办人、部门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上级单位负责审核审批的责任部门和个人。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经办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按照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有关现金管理规定进行现金开支。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非银行出纳)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或长期未达,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八条各单位财务负责人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每月 -1-

至少盘点一次,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严禁任何形式的白条抵库。现金盘点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

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贴现、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应当指定专人和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财务

负责人保管,个人印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一条资金计划管理

1、各单位应当按照资金管理要求,及时、准确地按年度、季度和月

度编制资金收支计划上报控股公司财务管理总部汇总,经计划管理总部审批后下达各单位执行。

2、各单位应当将每日资金收支情况和每月对外融资情况报控股公司

财务管理总部。

3、月度资金收支计划中已审批但变动金额超过50万元(含)的大额资

金支出项目,需报控股公司审批。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

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控股公司有权对各单位的货币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重要事项规定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按控股公司的有关规定严格银行账户管理。各单

位银行账户的开立、销户应当三个工作日内报控股公司财务管理总部备案。

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其他单位名义开设银行账户。-2-

第十四条各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完整入账,各种收入款项必须进入公司账户再按规定支付,严禁用各种经营收款直接抵付债务。施工企业收取的项目工程款,必须按规定进入本单位账户。

账务核算必须全面反映货币资金收支,严禁任何收支不入账。各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

第十五条各单位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不符的,金额超过10万元,必须上报控股公司财务管理总部,按规定处理。

未达账项超过1个月仍未入账,必须查明金额、原因等相关情况,上报控股公司财务管理总部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严禁擅自借出货币资金。未经控股公司审批,各单位一律不得借款给本单位员工以外的个人和广厦外部单位。

第十七条各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项目部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加强项目经理、分公司以及项目部资金管理。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或承包经营的分公司向本单位借款必须签定借款合同或协议,明确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借款利息、违约责任,并应当执行公司的抵押担保制度。

第十八条各单位对外捐赠、赞助等支出涉及金额达1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按规定报控股公司审批。

第十九条各单位涉及商品销售和劳务结算的债务重组或债权债务重组,必须按照保证公司利益和控制风险的原则制定相关审批管理办法报控股公司备案。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条各单位在货币资金管理过程中有违反本规定的,由该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业务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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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职、开除等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控股公司负责制定和解释。凡控股公司原有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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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建筑业驻外项目财务人员资金管理要点

1、熟悉工程合同条款,跟踪和掌握每笔工程款的收取情况,了解结算信息资料。所有收入(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均须进入公司指定的账户。定期或不定期与甲方对帐。

2、控制现金(备用金)使用额度,严控大额现金支付及巧立名目的大额借支。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大额现金时,必须报公司项目财务部批准。禁止长期拖欠不报帐现象发生,再次申请备用金时,前期备用金必须报清。

3、人工工资经本人签收后发放到人。工资表须列清姓名、身份证号、工种、工资标准、出勤天数、工资额、签收等内容。

4、准确掌握和区分甲供材料、甲指(控)乙供材料、乙供材料的品种、数量。甲供材料无须施工单位付款购买。甲指(控)乙供材料、乙供材料的付款义务方均属施工方。财务人员必须掌握此两类合同材料款的支付情况。

5、大宗材料款支付必须有材料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及到货情况支付。确保收款单位与材料采购合同的供货单位一致。定期对帐,掌握材料欠款数额。

6、零星材料尽量使用固定的供应商,款项尽可能以转帐支票支付。

7、必须及时收集归档本项目的包工合同及材料采购合同,掌握合同中的有关付款条款。 注意做好材料商及施工队长的相关信息收集工作,对主要材料供货商及施工队长的联系方式、身份证、住址等信息做到清楚详实。

8、材料款及人工费,竣工前通过日常掌握及电话了解等方式,掌握欠款数量。做好记录备查,为移交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

9、材料款及人工费结算及支付完毕,及时向供应商索取清帐承诺书,以绝后患。

10、以上工作要点,公司审计等部门将作为日常巡检必查内容予以检查记录,对违反公司财务规定及上述管理要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篇: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资金管理行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公司《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资金管理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交财务部门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不得账外设账,禁止收款不入账、资金账外循环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建立和完善资金内部控制程序,严格贯彻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资金支付的主要控制环节包括:

(一)支付申请。资金支付申请应注明款项的金额、用途、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的决策机构决议、预算、经济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应拒绝审批。

(三)支付复核。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四)支付办理。出纳人员应根据复核后的支付申请,并再次核对无误后,按规定办理资金的支付手续。

第五条 对采购、债权、股权等预计能形成会计资产的资金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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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业务经办部门根据相关合同、协议、决议等,在付款后按职责分工继续履行相关资产的接收、检验、入库、建档、清收以及按规定行使出资者权利等业务管理职能。

第六条 对不能形成会计资产的消耗性支出,由业务经办部门或人员根据合同、协议或内部责任预算并结合业务办理的程度,及时向财务部门申请办理付款,并按规定及时履行财务报销手续。

第七条 公司建立资金业务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本公司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对发现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检查的内容至少包括:

(一)资金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二)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臵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三)资金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资金支付的签字授权批准程序和手续是否建立和完善,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四)财务印鉴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五)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六)网上银行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网上银行开通审批、权限设定、密码保管、加密措施、技防措施等的实施情况。

第八条 对被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其集中统一调度管理的银行资金,其管理程序按照中国中铁有关资金集中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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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九条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十条 现金管理应该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见附件1)。

第十一条 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库存现金数量,保证支付;将收到合同款项及时缴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第十二条 出纳专用保险柜只能用于保管本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等,与本单位经营活动无关的现金和其他物品不得在专用保险柜中存放。

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收入业务时,要将盖有“现金收讫”章的收款收据交给交款人;支付现金时,领款人应在付款凭证上签字。

第十四条 出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盘点库存现金,登记库存现金盘点表(附件2)。保证账实相符,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更不得挪用现金。发现账款不符,要及时报告财务主管,对浮多或短少做出记录,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应该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等有关规定,办理银行结算和票据结算等业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无理拒付,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无债权债务或真实交易的票据。

第十六条 出纳岗位应按月直接向银行索取对账单并进行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经财务主管签字后整理归档留存;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找原因,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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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其他货币资金主要包括外埠存款、保函质押金、冻结存款等。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及时清理。

第十八条 对采用网上支付和电子支付方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单位,应与开户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严格落实内部审核和操作的岗位分离制度,具体按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备用金管理

第十九条 备用金借款要一事一单,借款人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允许一款多用或多笔备用金交叉使用,更不允许管理部门借款与项目备用金相互冲销的现象存在。

第二十条 备用金借支原则上要求由借支本人亲自办理。由于特殊原因由非借支人本人的其他员工代为办理的,财务部必须进行电话核实。

第二十一条 备用金借支原则上直接通过公司账户转账到借款人报销专卡,确因工作需要支付现金的,借款人需提供书面申请。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及时核对、清理备用金余额,一笔备用金未使用完,要及时到财务部缴纳余款,不能挪作别的用途,财务部要逐步落实“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备用金管理方式。

第二十三条 备用金借款最多在两个月内结清,如有特殊情况两个月内无法结清的,应由借支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不能归还的原因,由借款人所在部门(项目部)负责人签字后,报总经理批准。对于长期挂账、屡次督促没有效果的备用金借款,分管会计要出具书面报告,经财务部部长、总经理审批后,分月从公司发放其工资、奖金、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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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第二十四条 管理部门备用金是各管理部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用作零星开支、业务采购、差旅费等借用的款项,借款人必须持专款专用指定银行卡,此卡资金不得与本人其他银行卡混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借款是指为了满足项目现场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原则上以项目负责人名义借支的工地周转金。非项目生产经营业务需要,不得借支备用金。各项目应针对该项目单独建立现场费用收支指定银行卡,此卡资金不得与本人其他银行卡混用,以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开立后,开立项目部将项目一个月成本费用的预算额度报经各自主管部门(工程部或研发部)和财务部审核后,再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项目根据核准的额度进行项目借支,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公司财务部以核准的额度发放借款。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对相关成本、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其票据的归集和及时报销负全部责任。项目负责人第一次的借款金额为项目进场时的预算额度,此后项目负责人每次借款后的备用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各项目核定的备用金预算额度,财务部根据此预算额度对各项目借款实行备用金总额控制,差额借款。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借款人发生工作岗位变动、工作调动等情况时,必须按规定到公司财务部门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对违反人员离职办理程序等导致项目备用金无法收回的,其损失由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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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赔偿。

第三十条 原则上谁借支谁报销。借支人因故不能亲自报账,而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在报销凭证上注明“冲(借支人)账,金额(大写)”字样。否则对因代办人员错误声明引起误冲的,责任由借支人负责。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单位现金管理还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一)存放现金的房间必须安装防盗门和防盗窗,配备保险柜。保险柜应指定专人管理。

(二)存取大额现金或大额库存现金转移,必须由两人以上及专车护送。

(三)财务主管应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防止白条抵库、贪污挪用、公款私存等现象发生。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银行存款管理还应该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一)开立银行账户、更换银行印鉴、传递银行票据及核对银行存款余额等业务应由本单位财务财务人员直接办理,严禁交由第三方代办。

(二)空白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结算凭证和有价证券应由出纳在保险柜中保管。不得在空白支票和结算凭证上预盖印鉴备用。

(三)重要结算凭证如汇票、支票等丢失,经办人必须立即报告财务部门负责人,以便及时采取挂失止付等补救措施。

(四)单位应警惕不法分子利用代办业务、高息揽存等诱惑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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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金融诈骗的行为,杜绝金融诈骗案件在公司内发生,以免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通过多渠道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做到未雨绸缪,始终保持充足的资金流,以保证本单位整个资金链的周转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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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公司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投放的计划性、科学性,保证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融资等一系列经济活动顺利进行,根据总局《关于全面深化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预算管理的内容。资金预算管理是对公司计划期内的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财务融资等资金收付活动进行全面规划和测算,并对其执行过程与结果进行控制、分析和考核。

1.各部门、分公司按时编制上报和月度资金预算草案。 2.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平衡各部门、分公司资金预算草案,并下达公司、月度预算。

3.各部门、分公司严格执行资金预算。

4.财务部定期编制反馈报告,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5.公司定期对各部门、分公司的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条

本办法是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未涉及的的内容,按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资金收付活动。 第四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资金预算管理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任务,指导财务部开展资金预算管理工作。 2.审定公司、月度资金预算。 3.审定公司月度内新开项目资金预算。

4.审定财务部提交的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奖惩方案。 5.审批预算外资金的支付。

第五条

财务部为公司资金预算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审查、平衡各部门、分公司编制的资金预算草案。 2.编制供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的资金预算预案。

3.根据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意见,编制、下达资金预算。 4.严格执行公司资金预算,确保预算的顺利实施。 5.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分别于期中、期末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督促各部门、分公司按预算开展资金收付业务。

6.根据需要,提出调整资金预算指标的建议方案。

7.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提出对相关部本、单位的奖惩方案。

8.负责资金管理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作为资金预算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按时编制上报、月度资金预算草案。

2.严格执行公司下达的资金预算,确保资金预算的顺利完成。 3.认真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积极配合财务部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依据执行者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确定资金预算草案编制单位。

1.各分公司、运营部负责编制销售货款收入预算草案和销售费用支出预算草案;负责编制已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资金收支预算草案。

2.采购部负责编制物资采购款支出预算草案。

3.财务部负责编制财务费用、上缴税金等资金支出预算草案,负责编制资金借款及归还预算草案。

4.综合办公室负责编制员工(除各分公司、运营部以外)工资支出预算草案;负责汇总编制公司办公用品及其他管理费用支出预算草案。

5.各部门、分公司严格按照财务部格式和要求,及时上报本单位、月度资金预算草案。

第八条

资金预算的编制

1.编制资金预算草案。12月1日前,各部门、分公司根据公司分解下达的任务指标编制下资金收支预算,经分管领导签批后报财务部。

2.编制资金预算预案。12月10前,财务部将各部门、分公司上报的资金预算草案审查、平衡完毕,汇总编制公司下资金预算预案,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

3.资金预算审批。12月20日前,预算管理委员会对公司下资金预算进行审议、批准。公司筹资预算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4.资金预算下达。12月31日前,财务部将公司下的资金预算下达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5.资金预算的编制必须与公司其它预算形成勾稽关系。 第九条

月度资金预算的编制

1.月度资金预算的审批流程与资金预算相同。 2.各部门、分公司每月1日前上报月度资金预算草案。 3.财务部每月3日前汇总编报本月资金预算预案。 4.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每月5日前(与月度例会同步)审批本月资金预算,财务部同日向各部门、分公司下达本月资金预算。

5.月度资金预算的编制基础是月度生产经营计划。 第十条

月度资金预算草案的编制

1.各事业部、分公司编制月度资金预算草案必须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2.商贸类业务收入按照月度生产经营计划编制,工程项目类业务收入按已签订合同进度节点汇总编制。

3.各事业部、分公司在草案编制中严格区分管理费用支出、经营费用支出和成本支出,经营费用能够明确归属到具体项目的可以在项目中填列。

4.月度内新签合同的实施,单独编报资金预算,审批流程与月度资金预算相同。

5.各职能部门编报月度资金预算可以区分固定费用支出与变动费用支出。

6.各事业部、分公司月度收支存在短缺的,可以在每月1日前上报月度借款申请,与月度资金预算草案同时提交,同流程审批。

经审批后的借款申请,需与总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协议注明借款原因、借款金额、还款时限、借款利率、还款措施,列入本单位借款收入。

第十一条

月度资金预算的执行与控制

1.财务部严格按照收支分离的原则对公司范围内的收款业务进行管控。各分公司经营收入必须汇入总公司基本户,因税收管理及合同签订等原因收入分公司账户的,业务发生的当天必须汇入总公司基本户,总公司按照资金预算及时拨付。

天津分公司商贸及服务类业务收入,可以收入分公司结算账户,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月度资金预算支出项目列支,工程项目类收入必须通过总公司基本账户收款。

2. 财务部及分公司财务部门严格按照月度资金预算项目对支付业务进行审查,预算内支出业务,履行签批手续后直接支付;经审批的月度内新开项目预算,按预算内支出业务执行。预算外支出业务原则上不予支付,已经发生的可列入下一月度资金预算。

3.各事业部、分公司需由总公司办理支付的,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属于预算内项目,二是本单位在总公司有资金结余,否则不予办理。 4.保证金类支出作为例外事项管理,在办理完签批手续后财务直接支付。

5.各事业部、分公司原则上不允许临时借款,如确有需要,由事业部、分公司经理负责办理,公司副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长按顺序审批,并签订借款协议。

6.财务部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适时开展融资业务,确保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第十二条

月度资金预算的监督与考核

1.财务部负责监督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月度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每月16日编制半月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公司班子成员、总工及副总会计师,并通报相关部门,督促月度资金预算的落实,每月5日前编制月度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并对各部门、分公司提出考核建议。

2.合同管理部门根据合同台账登记信息,对照在建工程项目的验收、回款节点,提醒、督促项目经理,按合同节点履行,确保项目按合同回款,并就项目节点执行情况提出考核建议。

3.清欠办根据应收账款对策表,提醒、督促项目联系人对项目质保金、异常合同工程款开展催收,并就回款计划执行情况提出考核建议。

4.公司将部门、分公司月度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公司考核体系,积极推进资金预算管理,逐步提高资金预算管控水平。

第十三条

资金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1.财务部每年于7月15前,编制半年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公司班子成员、总工及副总会计师。

2.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开展情况,对本单位资金预算进行调整,财务部汇总后按流程进行审批,形成资金预算。

3.各部门、分公司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反映各单位收支管控水平,将纳入各单位的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附则

1.本办法由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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