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国土资源厅渎职
第一篇:内蒙古国土资源厅渎职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生渎职犯罪的原因
(一)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生的渎职犯罪,犯罪行为人大多数是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视公权为私权,权力观念错位,特权思想严重,讲亲情不讲原则。
(二)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导致执法腐败滋生蔓延。我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体制,领导干部拥有较大的权力,领导干部往往很少受到真正有效的监督。上级对下级的管理和监督有较大难度,难以到位。
(三)制度执行不严,管理混乱。实际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其内部规章制度还是比较健全的。但在实践中,这些规章制度并未真正得到执行,落到实处,有的形同虚设,这是渎职犯罪重要成因之一。
(四)一线执法人员权力过大,形成监督漏洞。我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业务管理体制中,业务管理权限实际上集中在基层执法人员手中。这些基层执法人员地位不高,待遇较差,工作辛苦,素质参差不齐,但他们手中权力却很大。他们是否依法行事,完全取决于自身的素质和良知。由于执法权力集中在一线人员个人身上,形成一些监管漏洞甚至是黑洞,不法分子只要买通了他们,就可以实施不法行为。
(五)意志薄弱,经受不住拉拢腐蚀。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种管理制度还不十分完善,权力在某些环节,某些方面还起不到决定性作用,这就导致社会上企图牟取暴利的不法之徒,千方百计向行政执法人员发动进攻,瞄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员的薄弱环节,动用一切手段达到非法目的。意志不坚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往往会被他们腐蚀、利用、沦为罪人。
(六)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立法存在缺失和空白。进行执法监督的首要条件必须有相应的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现有法律只是笼统地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未对行政执法监督作出专门的规定,缺乏应有的刚性和可操作性,因此行政执法监督较之侦查监督、立案监督等司法监督显得更薄弱。由于现行法律对于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方法等界定不清或没有界定,因此造成了监督上的许多盲点和空白,以至于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在某些方面只能“望详兴叹”。即使有法可依的监督,由于缺乏具体实施监督的程序性和实体性的规定,致使监督刚性不足、措施乏力。若被监督者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不予履行、不予纠正,检察机关的监督便显得苍白无力,只能陷入无可奈何的尴尬境地。
四、多管齐下,标本兼治,全面扎实开展好预防工作 (
(二)加强思想教育,夯实预防基础
思想教育是预防工作的基础。我们要从营造廉政文化氛围出发,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觉悟和境界。第
一、要加强宣传预防职务犯罪的重大意义,使得干部职工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广泛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
二、要经常性的通过典型案例在干部职工中间开展警示教育,提醒干部职工算好自己的政治账、经济账、家庭账,珍惜美好生活,远离腐败,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完善管理制度,为预防提供保障 制度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保障。通过科学、合理的预防制度去约束人,使得预防有一个规范的长效机制。要认真调研,根据行业特点和日常工作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建立符合实际需要的、可操作性强的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并在工作生活中良好地贯彻执行。同时做到及时发现新问题,不断总结完善,做到与时俱进。比如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干部任用提拔制度、群众监督举报制度等等。
(四)加强监督制约,做好根本预防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职务犯罪。所以,我们要对国土部门的权力结构进行分析,根据权力的大小确定责任,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做到权责利相统一,构建起科学、民主、有效的监督体系。这样的管理体系才能做到严谨、科学。更重要的是,我们要确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制度能得到良好的执行,这样才能有效防止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
(五)更新预防职务犯罪理念,密切联系群众原则
预防职务犯罪没有群众的参与,要取得成功是不可能的。贯彻好联系群众原则,就是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和活动,使得人民群众有足够的理由相信邪不压正,能够切实拉近领导层和职工群众的距离,万众一心去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首先,要端正对职务犯罪的态度。对职务犯罪是坚决打击、积极预防还是容忍。如果是坚决打击和积极预防,那么对职务犯罪就不能采取藏掖的方式,而必须充分地做到政务公开。其次,要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顺畅举报渠道。使得每一个苗头性问题或违法犯罪问题能得到及时发现、公正解决。最后,要在单位积极营造民主、公正、廉洁、道德的气氛。通过建立健全有关民主议事、决事制度,开展各种文体或业务竞赛活动,弘扬公正、廉洁、道德的精神风气。(
第二篇:内蒙古力推国土资源所标准化建设
内蒙古力推国土资源所标准化建设 2014-05-29 09:16:10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作者:乔思伟 李玉恒
5月27日~28日,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国土资源所标准化建设现场经验交流会在包头召开。来自包头市、兴安盟等地基层国土资源所实践首创的“小局大所、大所全能、个个骨干”和化解信访矛盾“六诊”方法等经验,上会交流。
记者了解到,内蒙古力推国土资源所建设,倡导“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将国土资源所职能由原来的单一执法监察拓宽至受理辖区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审批登记发证、土地变更调查等10余项。与此同时,在市一级国土资源局成立行政审批中心,精简工作流程,并将旗县一级国土资源局职能下放、人员充实到国土资源所一线,形成“小局大所、大所全能”的便民格局。
信息化系统平台整合集成12类国土资源基础数据和专题数据,形成了“一张图”,实现了看得清、查得实、管得住,为国土资源管理提效和服务模式革新提供了有力支撑。
自治区对基层国土资源所的投入物有所值。会上,来自基层国土资源所的代表们纷纷表示,通过流程再造,国土资源所作为国土资源工作“第一阵地”的地位得到强化,“第一形象”得以树立,增强了国土资源部门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
据悉,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已累计下拨专项资金1.2亿元,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所能力建设。在此基础上,今年将再安排5000万元。厅长李世镕表示,力争2年内使全区623个国土资源所95%以上达到机构设置合理、职能职责统
一、办公设施完善、管理制度配套、人员素质优良的一流目标。
第三篇: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14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7起挂牌督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同时,对7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公开通报。
挂牌督办案件为:
1.2013年6月,内蒙古庆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玉泉区后八里庄村集体土地建设“水岸青城”住宅小区项目,违法占地113亩(耕地66.39亩,其他为未利用地),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已建成住宅楼四栋。
2.2013年,赤峰市腾龙管业有限公司在松山区城子乡新庄村未经批准占用耕地47亩建设工厂,目前,工厂厂房已建成, 部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2013年7月,通辽市天利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通辽市科左后旗努古斯台镇套海嘎查占用集体天然草地172.5亩建设驾校考试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7.66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54.84亩,现已建成。
4.2010年10月,鄂尔多斯市新矿内蒙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没有取得合法采矿证的情况下动工建井采矿。工业广场违法占用荒草地298亩。地面设施基本建成。
5.2013年6月,锡林郭勒盟宏江环保建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情况下,非法占用锡林郭勒盟正蓝旗未利用地552亩建设生产线,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生产线已基本建成。
6.2010年初,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大青山陵园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兴和县城关镇小哈拉沟村林地、牧草地共500亩建陵园,其中,11亩土地新建陵园办公场所,该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陵园办公场所已建成。
7.2014年4月,阿拉善盟国土资源局在阿拉善左旗腾格里额里斯镇特莫乌拉嘎查境内巡查中,通过井下井上图的对照,发现阿拉善左旗铁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闫地拉图铁矿存在越界开采行为。 公开通报案件为:
1.2013年9月,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海成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托克托县新营子镇柳二营村集体土地151.17亩,开工建设海成再生资源项目。该项目占地地类为耕地110亩,林地41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该项目基本建成。 2014年4月,托克托县国土资源局对海成再生资源项目违法用地进行立案查处;同年4月1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处以10.08万元(处罚面积100800平方米)罚款的处罚决定。目前,行政处罚已全部履行。
2.2014年6月,包头市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在包头市青山区呼得木林大街1号、2号街坊占地建房,该项目总占地面积131.1亩,地类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包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并处罚款23.63万元。行政处罚已履行到位,现已结案。
3.2013年,赤峰市金鑫矿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鸡冠山村占用农用地180亩堆放矿石,排渣。2014年3月,赤峰市国土资源局松山区分局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恢复地貌,并处罚款16.2万元行政处罚决定,2014年11月24日该公司已全额缴纳了罚款,现已结案。
4.2014年6月,通辽市冬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通辽市科左后旗巴嘎塔拉苏木准巴嘎塔拉嘎查126.86亩集体天然牧草地建设金沙滩温泉度假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构成未批先占违法用地的事实。2014年10月,通辽市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对该公司违法占地行为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没收该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处以罚169.1540万元。目前,罚没款已全部履行。2014年10月,科左后旗监察局对该项目负有直接责任的旗旅游事业服务中心执法大队负责人吉某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2014年11月,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将该案件没收的非法地上的建筑物移交科左后旗财政局依法处理。
5.2013年4月, 锡林郭勒盟晟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锡林郭勒盟镶黄旗新宝拉格镇亚力盖嘎查占用46亩牧草地建设加工厂房, 该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3年5月,锡林郭勒盟镶黄旗国土资源局作出处罚决定,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并处以罚款15.33万元,该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对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已移交相关部门。
6.2012年10月,乌兰察布集宁区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集宁区马连渠乡小贲红村集体土地65.17亩(其中耕地22.54亩)用于非农建设,该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年4月3日,乌兰察布市国土资源局集宁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土地,没收该公司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33.4万元,该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对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已移送相关部门,对区政府相关责任人乔某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2013年7月,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杭锦后旗中胜村二社,非法占用28.61亩耕地修建河酒路项目,该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年9月4日,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国土资源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用地行为,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57.21万元。处罚决定已在规定期限内落实到位,2014年9月,杭锦后旗监察局给予杭锦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王某警告处分。
第四篇: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李世F深入和林县调研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试点情况(2则)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李世F深入和林县调研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试点情况(2则)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李世?F深入和林县调研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试点情况
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李世?F一行踏着冬日积雪来到呼和浩特市和林县丹岱、可略两村,就失地村民安置和相关待遇落实情况进行实地调研。接着就推进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与县委、县政府乡镇主要负责人、失地村民代表进行座谈。大家摆问题、谈体会、谋发展、说心里话,李世?F厅长和赵大勇副巡视员及厅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就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了政策宣传和问题解答。座谈会发言踊跃,气氛和谐热烈,多位代表表示通过座谈,对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的政策更加明白,对过去的主观理解和盲目做法得到了及时纠正。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进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贯彻落实培训 李德重
为学习贯彻国务院颁发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于元月9日,举办了专题贯彻落实培训班。
培训期问,就《条例》制定的法律依据、目的;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体系、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簿册的设置;登记程序、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信息查询共享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学习讨论。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赵大勇就做好不动产登记前的各项筹备工作强调:要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制化的高度,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推进各地职责整合、机构建设,扎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地籍管理工作的领导、地籍管理科科长、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共61人参加了培训。
第五篇:渎职侵权案件演讲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欢迎大家参加这次展览。本次展览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职务犯罪的严重危害,从而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增强反对腐败和职务犯罪的决心和信心。本次展览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 内容丰富,共有209块展板,展出133个案件,六万两千字中包含大量预防职务犯罪的要点。第二,针对性强,分为机关篇、国企篇、金融篇、乡镇篇和预防篇五个部分,便于不同行业和群体的同志前来参观。下面由我向大家介绍第一部分《机关篇》。
根据涉案行业的不同,我将从7个方面来介绍这一篇章:
一、第一部分讲的是一把手权力失控,从而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
1、原湖南省郴州市副市长雷渊利,在极度享乐心理的支配下,成为“三玩干部”,他曾为七位情妇买过七套商品房,为非婚生子女建立了700万元的“贝贝生活基金”。极度享乐的后果是他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本案警示我们:那些有极度享乐心理的人,一定不要忘了乐极生悲的必然结果。
2、王道生犯受贿罪,不仅自己被判处无期徒刑,儿子王健也被拉下了水,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王道生在法庭上忏悔道:“我辜负了党和人民的培养和重托,我的行为不仅害了自己,也害了儿子。他才26岁„„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刚走上社会就被我带错了路,真是上梁不正下梁歪,是我让他步入了犯罪的漩涡„„”
3、原湖北省襄樊市市委书记孙楚寅因卖官而走向犯罪的深渊。吏治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要杜绝买官卖官的现象,就要堵住现行干部制度和体制存在的漏洞,只有让任用干部的每一道程序都变得真正严肃起来,才能使买官卖官找不到市场。
4、马玉伦案,给我们展示了刑法第388条规定的受贿罪的斡旋形式,这里有具体的法条规定,请大家注意观看。
从以上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和制约,是遏制腐败的重要环节。
二、接下来我们来看发生在党政机关不同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
1、先来看杨哲信,身为组织部副部长,两年中经他的手提拔大小干部有69人之多。为了卖官,他还指使别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私刻国家机关印章,情节相当恶劣。杨哲信视国法于不顾,最终受到国法的审判。
2、他叫张小川,出生在山东革命根据地的革命家庭。在忏悔中他说:“是革命的摇篮和乳汁哺育了我,是党和人民培养了我。没想到,我却背叛了党和人民。落到今天这个地步,都是我咎由自取的结果!”
3、发送文函是每个单位都有的工作,但这项工作又很不起眼,往往算不上是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风险岗位。但张国顺等11人竟利用这一小漏洞,伙同邮局工作人员,以加大邮资费用的手段贪污140余万元。由此可见,预防职务犯罪,不仅要找出风险岗位、易发环节和重点监督的人员,同样不能放松对其他业务制度的建设和人员的监督。要做到哪里有公共财产,哪里就有规范的制度和防范流失的机制。哪里有国家工作人员,哪里就有有效的教育和监督。
4、李有灿,原河北省外贸厅副厅长。他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就受贿4700多万,受贿的时间与数额之比,可谓是创出了全国贪官之最。
5、被人们称为“阳光采购”的政府采购机制,因集约财力、抑制腐败等多种作用而被世界各国普遍推行。我国也不例外。郑大水能够在抑制腐败的政府采购中大搞腐败,说明我们的政府采购制度还有漏洞,还不完善。另外,制度是靠人去执行的,如果人出了问题,再好的制度也难落到实处。所以反对和防止腐败,还是要靠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综合治理,才能收到最好的效果。
6、朱同球是一名总会计师,在监狱里也为自己算了一下犯罪的成本,他说:“贪到最后我又得到了什么?不仅赃款全部退赔了,而且还换来11年牢狱加身。腐败的‘成本’实在是太高了!如果能早点把这笔帐算清楚,也就不做这‘赔本’的买卖了。”
7、同样,白春根给我们求证了一下29+1=0的等式。他说:“我参加工作29年,一直清清白白,在分管煤矿工作的一年半时间内,我就弄了100多万。自己的人生经历就是29+1=0。我拿自己的政治生命开玩笑,真是太糊涂了。”
8、近年来,国有资产的流失日益严重。而平谷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徐少华却挪用公款,比起其他挪用者而言,更加令人愤恨。
9、肖占武是原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局长。犯罪后也得到了惨痛的教训。他说:“说实在的,收人家钱的时候,我表面上看起来很坦然,其实心里却一直忐忑不安,因为毕竟这钱不是自己的劳动所得。作为父母,我想的就是给孩子们多留下点东西。在不知不觉中,把孩子们也牵连了进来„„”和王道生一样,他们都连累了自己的孩子。对孩子负责,并不是给他们留下多少财产的问题,而是要带孩子走正道。
三、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是导致老百姓看病贵、看病难的重要原因,百姓对此深恶痛绝,此类案件也一直是我们检察机关查处的重点。
1、李建国只是一名小小的出纳员,但他贪污的医药经费竟达687万余元。大家想想,687万元人民币能够减轻多少病人的经济负担!能够挽救多少病人的生命!李建国居然打起了贪污医疗经费的坏主意,真实丧尽天良。
2、马郸杰是原北京协和医院门诊收费处收费员。在5年的时间里,作案915次,最少一次只有27元。她对检察官说:“我拿钱上瘾了,越拿越多真的害怕了,但没法控制。谢谢你们,否则我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3、广东省率先在国内建立起预防制品集中采购的制度。但由于缺乏对此制度的监督,使罗耀星等人钻了空子。本案提示我们,制度出台后,还要配备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以保证制度的有效落实。
4、这是一对夫妻,李知文是原福建省南平市卫生局局长,他自己不好意思直接收钱,便由他的妻子危香莲在家里收受医药代表和设备代理商的贿赂。在李知文走向犯罪深渊的过程中,妻子起到了助纣为虐的作用。可见,腐败这颗毒瘤一旦长到了“贤内助”身上,则可能加快配偶和整个家庭的毁灭。同时本案是夫妻犯罪的类型之一,即利用一方的职权进行犯罪。
5、有钱了,就能过舒心日子吗?我看未必,如果拿的是不义之财,那就必然不会有好日子过。看看陆粤平是怎么说的。他说:“自从收了钱以后,我一直处在担惊受怕之中,有钱不敢用,对外不敢张扬,不敢抛头露面,天天胆战心惊。守住这收来的几百万不义之财,就像坐在一个能量巨大的定时炸弹上,说不定哪天就会把自己炸的粉身碎骨。”本案中,陆粤平产生了“别人能收,我也能收”的从众心理,原因有二:第一,他没有认清当今反腐败的严峻形势,第二,没有认识到职务犯罪的严重危害,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四、接下来,我给大家介绍两个发生在教育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
1、有这样一个场景,住在收费仅10元的通铺,饿了在路边摊点随便吃点东西,病了也只能自己扛过去。大家一定觉得他很可怜,其实一点也不。因为他身上有的是钱,他只是不敢住、不敢吃、不敢看病罢了,他就是杨善德。作为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获得种种荣誉称号后,仍没有抵制住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走向犯罪的道路。随着检察机关查办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杨善德寝食难安,最终选择了逃亡,开始了颠沛流离的生活。潜逃4个月后被抓获时他说:“要是再晚抓我几天,我就死在外头了。”
2、原海南省省委党校副教育长兼成教部负责人方少云被绳之以法后坦言:“当了成教部负责人后我就想:当有实权的官没几年了,不如先捞点钱再说。当时只想捞上几万元。谁料,鬼使神差,一发不可收拾。”量变到一定程度就要发生质变。为了避免向方少云那样“积少成多”,“一发不可收”,还是应当“勿以恶小而为之”。
五、第五部分我来介绍一下发生在基本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
1、近年来,在全国交通系统经常发生交通基本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如原贵州省交通厅厅长卢万里,犯罪的数额高达5000多万,从而被判处死刑。
2、他叫陈秋峰, 1984年从建筑学院毕业后,就开始规划着自己的人生,不仅要在职位上有所发展,而且要在财路上有所“发迹”。他充分利用日益扩大的“人际资源”,在仕途和“钱途”上都朝着自己预期的目标发展。经营生意有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的风险,但违反法律去规划人生,所面临的风险则是身败名裂,到头来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3、在江苏省丹阳市的局长行列中,张阿兴是有名的“专业型、学习型”局长。大部分业余时间都用于学习,能熟练地用英语、日语与外宾交谈。但他的聪明才智也放在了为自己敛取那些不义之财上。张阿兴不学习法律知识,不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提高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看来这位“学习型”的局长,没有学好人生中最重要的内容。
4、大家可能都听说过“59现象”,说的是有些人临近退休时,或许是对未来的经济生活感到没有保障而产生不安心理,或许是回顾一生觉得自己贡献挺大而产生失衡心理,从而开始走上贪利型职务犯罪的道路,本案就是这类案件的典型。贪污时王桂洪已到退休年龄,程重阳已近退休年龄,他们晚节不保,没有站好最后一班岗,退休后不但不能颐养天年,反而被判刑入狱。其实只要多想想自己已经得到了什么,并明白犯罪可能使人失去最宝贵的生命和自由,那么还能去动那贪欲之心吗?
六、下面这些是发生政法系统职务犯罪的案例。
1、赵振义是原北京市监狱副监狱长,不料自己却被关进了监狱。在刘某与周凯东的行受贿犯罪中,赵振义起到了引见、沟通、交付贿赂款的作用,使这起行受贿案件得以完成,为此自己犯下了介绍贿赂罪。本案提醒我们,有热心肠的人可千万别干这事。
2、刚才我们介绍了李知文夫妻犯罪的类型一,下面这个案子是夫妻犯罪的第二种类型,即双方都有权力。韩健、卢晓萍在交通学校上学时相识。后来卢晓萍当上了财务处长,但韩健的升迁并不顺利。卢晓萍就帮助丈夫打通关系,行贿买官。最终夫妇二人顺利升迁,同时也共同走入犯罪的深渊。
3、贾永祥曾是一个老政法干部,如今却成为一个不齿于人民的罪犯,他在忏悔中说到:“监狱生活,已经使我深深懂得了自由对一个人来说是多么宝贵,能为党和人民工作是多么幸福,能很有体面地做人是多么值得珍惜。但,这都毁之已晚。”
七、上述介绍的六个部分均是贪利型职务犯罪,简单来说,就是往兜里装钱。职务犯罪还有两个类型,渎职犯罪和侵权犯罪。下面我来介绍几个渎职犯罪案件:
1、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身为昌平区质量监督局局长的付金祥,本应把好产品质量关,但他却置自己的职责于不顾,使制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得不到处罚,让伪劣产品流入市场,因而受到法律的惩处,实在是罪有应得。
2、俗话说:逆风行走的人挑战的是天气,逆水行舟的人挑战的是波涛,而顶风作案的人挑战的却是这国法。原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的预审员靳建明却偏要挑战这国法。他从事司法工作多年,却知法犯法,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人情的考验,私放在押人员,最终自毁于这场罪恶的交易。
3、大家看,这是多么幸福美满的三口之家。而一家之主孙兵却在担任昌平区国税局干部期间徇却私舞弊收受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6个月,不仅给社会带来了危害,也毁了自己的家庭。
4、这是原四川省工商局局长李太银,他不但写过《碑魂》、《梦魇》等长篇反腐小说,而且还经常告诫下属:“权力与腐败与生俱来,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亲君子远小人,防微杜渐。”正是这样一副清官模样的李太银却因腐败而被判刑,看来他不是没有理解腐败的真正含义,而是一个戴着清廉面具的伪君子。
5、随着城市发展的必然,拆迁已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人民群众本想抓住这个契机解决住房问题。但负有拆迁管理职责东城区房屋拆迁管理中心的王龙泉、钟山雨,却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激怒了百姓,甚至激化了社会矛盾,使广大人民群众要求查处此类犯罪的呼声日益高涨。本案也是也是北京地区的拆迁领域第一案。
下边请大家继续参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