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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开具发票注意事项(通用)

郑州开具发票注意事项第一篇:郑州开具发票注意事项发票开具事项备注栏手写、开票人填写、多年合同印花税等18个实务问题全搞定2018-03-04 建筑业财税快递01、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信息是否可以手写?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

郑州开具发票注意事项

第一篇:郑州开具发票注意事项

发票开具事项

备注栏手写、开票人填写、多年合同印花税等18个实务问题全搞定

2018-03-04 建筑业财税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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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信息是否可以手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信息不可以手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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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还未取得对方纸质发票信息,但是已经在发票查询平台可以查询到该发票信息,是否可以抵扣?

答:纳税人必须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才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或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勾选。 0

3、企业已经三证合一,没有在国税变更纳税人识别号,但是在海关已经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正常比对抵扣吗?

答:可以抵扣,关于三证合一新旧号码关联不对问题,征管已在系统中设置专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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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具发票时,公司名称可以使用英文吗?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0

5、纳税人是否可以使用繁体中文开具发票?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因此,纳税人应当使用中文开具发票,中文使用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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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公司租入一栋办公楼,其中一层作为员工食堂,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答:根据《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自2018年1月1日起,你公司租入的上述不动产不是专用于集体福利的可以全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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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ETC充值取得不征税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 根据《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

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取得不征税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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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一般纳税人企业安排员工外出参加党员培训,取得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因此,企业安排员工外出参加党员培训取得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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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存货因过期而报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产品过期报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范围,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10、企业2017年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是2017年没有支付(发放),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支付(发放),是否准予在2017年汇算清缴时扣除? 答:可以。

11、请问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个税,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能否扣除?

根据《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为员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12、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每年备案还是一次性备案?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八条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13、单位2018年1月份发放2017年12月份的工资,这笔工资是否计入2017年“年所得”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12万申报“年所得”的概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一致,即个人2017年1月至12月取得的收入。“年所得”是税款所属期的概念。

14、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时,到国税缴纳了增值税及其附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已缴纳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可以税前扣除。

15、同一份合同上记载了属于不同印花税税目的事项,应当如何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17条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16、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权变动,应何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是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是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因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情况下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17、一次性签订多年的合同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只要是在条例所列举的征收范围内的合同,一次性签订多年的,应当按合同金额一次性缴纳印花税,而不是分年缴纳。

第二篇:普通发票开具红字发票方法

1. 点‘发票管理’,再点‘发票填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开’出现发票号后,点确定

2. 出现发票填开界面后,点‘红字’按钮

3. 根据提示输入两遍要退的发票代码和号码,点下一步

4. 出现相应发票信息,直接点确定

5.出现相应发票信息,确认无误直接打印【如果负数发票的金额与对应正数发票的金额不一致,可直接修改金额数据项。但是负数发票的金额、税额不能超过对应正数发票的金额和税额】

第三篇:发票开具

发票开具、申报表填写、农产品抵扣......你关心的问题这里都有答案

上海税务4天前1.税率调整后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税率如何选择?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取消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的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3.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除国家明令禁止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4.私房出租如何代开发票?

根据《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的规定,

第四条私房出租,出租方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委托代征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委托代征点无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租方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承租方为个人的,出租方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委托代征点是指受税务机关委托并签订委托征管协议的单位。

第五条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采取预收款形式的,可在预收款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租金收入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个人取得私房出租收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委托代征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代开增值税发票申请表》;

(二)不动产产权证明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等能证明不动产权属的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三)出租方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私房出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五)出租方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承租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承租方为单位的,提供税务登记证或社会信用登记证(三证合一)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5.税率调整后,申报表也做了调整,企业仍有17%税率事项发生,而修改后的申报表已无17%税率栏,如何填写?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在申报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将适用17%和16%税率的销售额均和销项税额均填入16%税率的对应栏次。

6.增值税申报一窗式比对失败该如何处理?

申报失败、比对失败操作流程:如果有比对失败,首先返回申报失败。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流程与一般纳税人一致,更正申报申报失败、比对失败流程与正常申报流程一致。

情况一:如果表表比对存在强制比对未通过,收到“申报失败,一窗式比对失败”回执,需要重新申报,企业可以点击“继续修改”按钮修改后申报,也可以点击左上角“返回”按钮重新填写。具体比对错误信息显示在回执信息中。

情况二:如果票表比对存在强制比对未通过或者存在提示性监控比对未通过,收到“申报失败,一窗式比对失败”回执。具体比对错误信息显示在回执信息中。如果企业忽略这些比对错误,可以点击“忽略比对信息继续申报”按钮重新申报,也可以点击“继续修改”按钮修改申报后申报,或者点击左上角“返回”按钮重新填写。返回主界面后,仍可在收件箱中找到对应申报回执,选择忽略比对信息或是修改后再报。如果企业选择“忽略比对信息继续申报”,发送窗口备注栏红色标注“强制申报”。如果企业选择忽略比对信息继续申报,后台仍将继续比对,并将比对信息返回,若申报成功,企业将收到“强制申报成功”回执。 7.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按照12%扣除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按照12%扣除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纳税人生产16%税率货物购进的农产品,农产品流通企业或者产成品适用税率是10%的企业,不在加计扣除政策范围内,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8.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第四篇:开具红字发票

一 流程

因某种原因客户退回发票且开具退票证明或拒收证明

根据退票证明找发票三联 复印且盖章

开票系统中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 打印且盖章

将红字发票申请单导入U盘中

开具红字发票情况说明打印且盖章

拿以上资料去专管员处审批,取回红字发票通知单

根据红字发票通知单填写红字发票冲平账

二 准备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联盖公章三联都需要复印且盖章

2 退票证明(即拒收证明)盖公章

3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盖公章

4 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情况说明盖公章

5 红字发票申请单导入U盘

三 注意事项

1 专管员会简单咨询公司状况,经营范围,经营类型等问题。

2 连续几次开红字发票,有可能涉及罚款。

3 红字发票导入U盘内,U盘内不允许有其他东西。

4 红字发票申请单(填写)

填写发票代码,发票号码。

填写电话,原因(例如金额有误,金额模糊不清的原因)

5 开具红字发票情况说明

尊敬的XX国税局:

我司开具给XXXX有限公司的X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因XXXX原因(例如金额不符,发票金额模糊不清等等原因),故做退票处理。X份发票代码统一为XXXXXXXXXX,发票号码分别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现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此说明!

望批准

深圳市XXXXXXX公司XXXX年XX月XX日

第五篇:如何开具发票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承接的包工包料业务,也是有区别的。那么,不同的包工包料模式下,发票如何开具?税务如何处理?

1、包工包料的分类

(1)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的包工包料业务:混合销售行为;(法律依据是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条)

(2)施工企业自己生产建筑材料并提供劳务的包工包料的业务:兼营行为。(法律依据是国家税务局2017年公告第11号文件第一条)

2、建筑企业兼营行为的6种情况 (1)钢结构生产安装的企业; (2)拥有苗圃的园林公司; (3)门窗铝合金生产安装企业; (4)电梯生产安装企业;

(5)拥有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的施工企业;

(6)拥有碎石机(就地取材将石头加工成碎石并用于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

3、建筑企业外购材料并提供施工包工包料业务的发票开具和税务处理 (1)建筑企业营业执照上没有销售资质,只有建筑服务资质的情况下:

建筑企业全部按11%计征增值税,将材料价款和劳务价款一起按11%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2)建筑企业营业执照上没有销售资质,只有建筑服务资质的情况下:

专门从事机电设备安装、钢结构安装、中央空调冷暖系统安装、消防器材设备安装、系统集成安装和装配式建筑安装等行业,设备价款一定会超过合同总价款的70%以上,所以一定会出现增值税的销项税小于增值税的进项税,将面临全部按17%计征增值税的风险,建议采用以下合同控税策略:

施工企业与发包方签一份合同,合同上分别注明:设备价款、劳务价款,则设备部分按17%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劳务部分按11%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3)建筑企业营业执照上既有销售资质,又有建筑劳务资质的情况下,则按以下方法进行发票开具和税务处理:

①当:一年当中的材料销售额/(一年当中的材料销售额+一年当中的服务销售额)>50%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全部按17%计征增值税,将材料价款和劳务款一起合并按17%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②当:一年当中的材料销售额/(一年当中的材料销售额+一年当中的服务销售额)≤50%的情况下,则建筑企业材料价款部分按17%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劳务部分按11%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

③当:一年当中的材料销售额/(一年当中的材料销售额+一年当中的服务销售额)>50%的情况下,为了降低税费,建议采用以下合同控税策略:签两份合同,一份是材料销售合同,一份是劳务销售合同,则材料部分按17%向发包方开具发票,劳务部分按3%向发包方开具发票。

4、建筑企业自产材料并提供劳务包工包料业务的发票开具和税务处理

(1)如果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一份合同,合同当中则要注明合同金额,而且有约定:价格含服务费,则施工企业全部按17%的增值税发票,向发包方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

(2)如果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一份合同,合同当中分别注明材料款和劳务款的情况下,则材料部分按17%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劳务部分按11%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1%的发票; (3)如果施工企业与发包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材料销售合同,一份是劳务销售合同,则材料部分按17%向发包方开具发票,劳务部分按3%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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