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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镇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全文)

集镇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篇:集镇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川山坪集镇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强化集镇的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干净、整洁、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构建生态、文明、健康、和谐集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本。

集镇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篇:集镇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川山坪集镇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集镇的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干净、整洁、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构建生态、文明、健康、和谐集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川山坪集镇规划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二、集镇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城镇管理站负责,收取卫生管理费,实施集镇环境卫生

综合治理。

三、集镇规划区内的居住单位、住户、经商户以及摆摊设点的经营户,必须按规定交纳卫生

管理费。

四、集镇范围规划区内的卫生采取各负其责的原则,部门单位的卫生由各单位自行负责,沿

街居民、各经商户实行门前三包(卫生、秩序、绿化)。

五、集镇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条例规定的集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违者由

城镇管理站协同相关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处500-1000元罚款。

六、集镇街道两旁经营店铺名称必须文明健康,书写规范,牌匾装饰美观大方,公共设施、

户外广告、标牌、夜景灯的设置必须由城镇管理站指定,违者除责令拆除外,处100-200元罚款。

七、严禁在集镇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的建筑物上擅自搭建雨棚,在封闭的阳台上吊挂物影响

镇容,违者除限期拆除外,并处20-50元罚款。

八、严禁在集镇街道和公共场所随意堆放杂物、搭建建筑物或其他影响镇容的设施。因建设

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报城镇管理站同意,并按指定的地点范围内进行,违者由城镇管理站责令改正,限期滞理或拆除,并处200-500元罚款。

九、集镇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器应摆放整齐,积土和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必须

设置封闭围栏、或其他安全施工设施;停工现场要及时整理,并做必要的维修。未按要求进行处理的,由城镇管理站责令改正,限期清理,并处100-500元罚款。

十、各类经营摊点和卖菜个人必须按指定的地点和范围摆摊设点,各商户不准乱丢菜叶、腐

烂蔬菜等垃圾,违者处10-50元罚款。

十一、 严禁向街道路面倾倒污水污物;严禁在集镇范围内随地大小便,乱扔瓜皮果核、纸

屑、烟头等废弃物;严禁集镇范围内的垃圾乱堆乱倒,提倡生活垃圾袋装化,定时定点倾倒垃圾,违者处10-50元罚款。

十二、集镇城镇管理站组织协调对集镇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临时占用道路、街道等公共场所从事各种活动的,由临时占用者负责占用地段的清扫保洁。 十

三、本规定由城镇管理站负责解释和落实。

十四、本规定自二00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篇:集镇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XX镇集镇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镇集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卫生镇,优化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和《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XX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办法。本办法由镇人民政府集镇办执行落实。

第三条集镇镇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全面规划,政府领导,村委会主管,部门协作,全民动手的原则,形成共创、共建、共管的格局。

第四条镇辖各单位要加强对集镇镇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把创建卫生镇工作纳入议事日程。

第五条镇集镇办和所涉及村委会具体划分落实集镇卫生区域责任制。村委会负责集镇居民创卫意识的教育,落实“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门内达标(卫生达标)责任制”;镇集镇办负责组织专人处理街道及周围垃圾并做好保洁。

第六条镇辖各单位(含企业)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镇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居民镇容和环境卫生意识,自觉遵守集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章集镇镇容

第七条集镇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建设规划的集镇容貌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临街各种建筑物和公用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整洁。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镇容的物品,未经批准不得破墙开店,搭设棚房,改建阳台。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集镇道路、街道两侧、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雨阳棚或其它设施。因特殊需要,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的,须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确定期限,期满应无条件拆除并恢复原貌。

第十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护栏、档板等安全防护设施。材料、器具堆放整齐,废渣及时清除,废水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管道,不得影响原设施的畅通和阻碍交通。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及时清理。施工垃圾自行处理。

第十一条经批准规定设置的广告牌(栏)、招牌、标牌、橱窗等设施,应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加强管理,定期维护。

第十二条禁止在过境街道和人行道上摆摊设点;禁止在临街道面垒炉烧灶,焚烧树叶、废塑料、废橡胶等。

第十三条禁止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电线杆和行道树上乱写、乱画、乱刻、乱贴、乱挂,经批准悬挂的宣传标语、宣传画等,期满应及时自行清理。

第十四条进入集镇区域的机动车辆,应按规定进行冲洗,归点停放;车辆行驶时,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运载废土废渣及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和液体货物要封盖严密,不得沿街撒落、飞扬、渣漏。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覆盖河道,不准毁坏河道设施。禁止向河道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液和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禁止在河道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它污染物。

第三章清扫与保洁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需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随地叶痰、便溺;

(二)不准乱丢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塑料)瓶等废弃物;

(三)不准乱倒垃圾、渣土、粪便和乱扔动物尸体;

(四)不准向街面和人行道倾倒污水、污物;

(五)不准在集镇街道、人行道等地乱停、乱放和冲洗、修理各种车辆;

(六)不准在集镇道路及公共地段堆晒物品;

(七)不准损坏集镇区域花草树木;

(八)不准敞放和沿街圈养家禽家畜。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都应采取各种办法控制和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蟑螂。无主地段由镇政府组织专人定期消杀,把除“四害”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四害”密度控制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十八条集镇街道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处理,由镇政府对外承包,另行签订清洁卫生承包协议。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店铺、街坊、居民区等地段要自行清扫保洁,镇集镇办和村委会实地进行划分卫生责任区,实行“门前三包和门内达标”责任制。

第四章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理

第十九条集镇生活垃圾必需按规定倒入垃圾桶或指定地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设置垃圾池,解决自产垃圾的容装。

第二十条各医疗、企业、屠场等单位主产的带有病毒、病菌的特种固体、动物尸体和有害物等,应按环保、卫生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统一收集、清运和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一条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从事主产、经营活动所生产的废物、建筑和经营性垃圾等,应自行清运到指定的地点或委托清运。

第二十二条集镇区一切单位的职工住宅、居民住宅区的生活垃圾由房屋产权所有者负责自运到垃圾池。

第五章卫生费用分担

第二十三条居民住户:户缴纳每月5元,全年一次性缴纳的,优惠为50元。 第二十四条店面经营户:户缴纳每月10元,全年一次性缴纳的,优惠为100元。 第二十五条学校、卫生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每年缴纳500元。

第二十六条卫生费由所涉及村委会指定专人开据收据上门收缴,按季统一解缴镇人民政府财政所,专用于集镇环境卫生清扫、清运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不足部分由镇财政补贴。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服从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镇人民政府集镇办按本规定监督检查和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责令其纠正违章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外,可并处罚款。

(一)在明令禁止的主要街区和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品的,罚款10元。

(二)在集镇建筑物,市政设施以及花草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罚款20元;

(三)不按规定的地点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的,罚款20元;

(四)在规定街道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罚款20元;

(五)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和乱丢烟头的,罚款20元。

(六)运输货物液体、散装货物不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撒落、飞扬的,罚款50元;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拦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罚款100元;

(八)未自行保洁、清运垃圾,又未委托保洁、清运垃圾的单位,罚款200元;

(九)未按规定除“四害”的,除责令先期除“四害”外,罚款200元;

(十)在街道和人行道上摆摊设点、焚烧、弃土、抛撒纸物、堆晒物品、倾倒污水、乱停乱放和洗修车辆的,罚款200元;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章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以罚款。

(一)损坏花草树木的,罚款100元,损坏名贵花木的照价赔偿。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罚款200元。

(三)未经批准堆放物料、搭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镇容的,罚款200元。

(四)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罚款200元。

(五)在城区河道堆放污染物,向河道排放有毒有害废弃物的,罚200元。第三十一条凡不符合集镇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且未经批准的,由镇集镇办组织强制拆除,并处罚款200元。

第三十二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处2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罚款按《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执行。第三十四条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镇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对拒不缴纳卫生费的单位和个人,由镇人民政府集镇办进行批评教育,仍不缴纳的,由镇人民政府决定其垃圾自行处理,也不自行处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集镇镇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集镇镇容和环境卫生污染的,由集镇办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XX镇辖区内企业的镇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镇人民政府集镇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自2012年月日起执行。

第三篇:XX乡集镇街道卫生管理办法

XX乡集镇街道卫生管理意见公告

为加强XX乡集镇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改善集镇范围内存在的脏、乱、差的状况,创建一个规划合理、干净整洁、文明卫生的集镇新形象,现将有关管理意见公告如下:

第一条 经全体集镇住户推选,成立XX乡集镇卫生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 在集镇建筑、公共设施或树木上乱画、乱贴、乱订、乱挂者,处20—50元罚款。

第三条 集镇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必须在垃圾池倒放,严禁乱堆乱倒,燃烧垃圾。违者处10—20元罚款。(垃圾池在街道头各设立一个)

第四条 街天商户摆摊后,清洁员务必于下午6点前将摆摊点清扫完毕,不是街天每天保洁一次,并将垃圾倒放在指定地点。

第五条 各单位、街道居民户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即房前屋后不准倒垃圾,倒污水,乱搭乱建,在划定区内必须天天保持干净清洁;垃圾不准乱倒在街上。

第六条 牲畜交易市场必须在乡政府指定的原交易点(吉兆公路口)进行交易,交易人员必须服从管理,赶集散场后,由商贩人员自行进行清扫。

第七条 集镇居民因建房需要,临时在集镇街道堆放建筑材料,需经乡集镇卫生管理委员会同意,并交纳200元垃圾保洁清运押金,在修建完毕后将建材及残留物清理,押金给予退回,否则作垃圾清运费用处理;未经允许的,由乡集镇卫生管理委员会强制给予清除,如因堆放建材造成集镇基础设施损坏的,户主必须恢复原状,否则,按设施价值给予2倍赔偿。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擅自拆除迁移集镇环境卫生设施,损坏者按照原价2倍价格赔偿,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100元罚款。

第九条 对违反集镇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的个人和单位,除处于罚款并接受批评教育外,将张榜公示惩罚。

第十条 此管理办法由XX乡集镇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此管理办法自2012年X月X日起施行。

XX乡集镇街道管理委员会二○一X年X月X日

第四篇:党集镇卫生院双向转诊管理制度

为促进我县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

到医疗卫生机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廉价的医疗卫生服务,实行大病在医院,小病在卫生室的工作目标,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一、双向转诊原则

1、患者自愿、保证安全的原则:从维护病人利益出发,充分尊重病人的选择权。当好病人“参谋”,并在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的基础上进行双向转诊。

2、分级诊治的原则:大病在医院,小病在卫生室;常

见病在基层医疗机构,危急重症在上级医疗机构。

3、就近转诊的原则:根据病人病情和医疗机构可及性,就近转诊病人,真正使患者享受到“双向转诊”的方便、快捷、有效、经济。

4、针对性和有效性的原则:根据患者的病情有选择地

将病人转诊至专科、专病特色明显的医疗机构,提高患者诊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5、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医疗机构之间物理检查直通车,做到检查结果通用,不做不必要的重复检查,降低病人费用。

6、无缝式连续治疗管理的原则:建立起有效、严密、实用、畅通的上下转诊通道,为病人提供整体性、持续性的医疗照护。

二、上下转诊条件

1、上转条件:(1)临床各科急危重症,基层医疗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2)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3)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理能力受限的病例;(4)疾病诊治超出医疗机构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5)需要到上一级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明确诊疗的病例;(6)急性传染病病人及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人;(7)精神障碍疾病的急性发作期病例;(8)其它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理或病人、家属强烈要求转诊的病例。

2、下转条件:(1)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人;(2)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的病人;

(3)各种恶性肿瘤病人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4)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人;(5)老年护理病人;(6)心理障碍等精神疾病恢复期病人;(7)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人;(8)病人、家属强烈要求转诊的病例。

三、双向转诊程序

1、基层医疗机构按转诊原则将病人逐级转至县级综合

性或专科医院,县级综合性或专科医院将病人转至省、市级医院。病人或家属强烈要求,也可越级转诊。

转诊病人持“双向转诊单”到对应的医疗机构就诊。

2、转诊病人病情稳定后,上级医疗机构及时将病人转向基层医疗机构,继续进行康复治疗。

第五篇:马集镇中心小学卫生保健室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做好学生的卫生保健工作和卫生技术指导工作,当好学校领导的参谋。

2、经常利用健康教育课、宣传栏、板报、广播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健康卫生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良好卫生习惯,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3、每年对学生进行一次定期健康检查,全面掌握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学生器质性疾病,应及时配合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4、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认真做好资料的整理、统计、分析工作和定点追踪监测。

5、加强对学生视力的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近视率。每学期第一周为“防近宣传教育周”,每学期初检查学生视力一次,检查结果要统计分析,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制定措施。

6、积极开展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异常、神经衰弱等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并做好有关资料的统计分析。

7、加强传染病、流行病管理,实行计划免疫,定期预防接种,指导监督饮食、饮水卫生工作,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8、对教学和体育锻炼进行医务监督,加强学生青春期的卫生保健工作。

9、保持卫生室的清洁卫生,药品器械放置整齐、合理。 卫生保健室管理人员职责

1、每期拟定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并定期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工作情况。

2、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卫生保健宣传教育,培养学生“五要”、“六不”的个人卫生习惯。认真做好各项预防、接种和消毒工作。

3、负责全校师生员工的健康保健工作。新生入学要进行卫生接种查验工作,完善保存资料。经常掌握学生疾病情况,分析患病原因,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4、组织红十字小卫生员队伍,定期对小卫生员培训,保健教师坚持对全校进行健康教育。

5、负责做好学生视力保护工作,主动配合班主任指导学生做好眼保健操,注意用眼卫生,开展近视眼的防治工作。

6、加强课间巡视,处理好师生各种偶发伤痛事件,必要时送医院治疗。

7、做好学校大型活动的保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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