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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乱收费的自查报告(集锦)

制止乱收费的自查报告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下,越来越多的行业,开始通过报告的方式,用于记录工作内容。怎么样才能写出优质的报告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制止乱收费的自查报告》相关资料,欢迎阅读!第一篇:制止乱收费的自查报告制止乱收费自查自纠报告及。

制止乱收费的自查报告

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下,越来越多的行业,开始通过报告的方式,用于记录工作内容。怎么样才能写出优质的报告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制止乱收费的自查报告》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第一篇:制止乱收费的自查报告

制止乱收费自查自纠报告及措施

本学期开学后,我校全体教师认真学习了新颁布的《义务教育法》,学习了有关制止教育乱收费的法规法律,提高了思想认识。全体教师教师一致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表态坚决不向学生乱收费和滥发、推销除课本以外的任何教辅资料,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保持艰苦朴素的工作作风,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对各项工作增强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格各项管理制度。本季度我校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只收取学生作业本款,除此之外,没有向学生再收取任何费用。主要措施

1、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义务教育法》,写出体会,并在全校教师会议上交流。

2、端正办学理念,提高认识,严禁向学生收取除作业本以外的任何费用。

3、在假期间,严禁任何教师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一经发现,要立即制止;严重者,不听劝告者马上报告上级领导。

4、教育广大教师一定要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不滥发或帮助推销除课本以外的任何教辅资料。

5、对国家拔付给我校的公用经费、专款专用,不胡支乱开;严把审批观,严格做到校务公开,对百元以上的支出项目,要经校委研究才可使用。

6、对学校的各项工作,要增强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篇:关于制止乱收费、乱订资料的规定

中 心 小 学

关于制止乱收费、乱订资料的规定

为严明纪律,严肃校风,进一步规范教师行为,制止乱收费、乱订资料的现象发生,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现作规定如下:

1、 严禁级部、班主任或教师以任何理由统一或部分给学生订购报纸、单测卷、复习资料等各种教辅资料。

2、 严禁级部、班主任或教师以任何理由统一或部分给学生私自在外刻印试卷、练习题等。

3、 严禁级部、班主任或教师巧立名目,收取其他各种违反上级规定的各种费用。

4、 班级和教师个人为发展学生特长而举办的体育、美术等辅导班,应无偿进行,严禁向学生收取费用。

5、 学校鼓励教师在节约实用的原则下,自刻试卷练习题,以级部、学科为单位由学校统一印刷。

6、 对于学生确需的教辅资料,可由学生自主到校外购买。 对于顶风冒进者,一经学校查实,学校将给予严厉的处罚: (1)责令相关责任人写出深刻检查,限期如数退款。

(2)对于课任教师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通报批评,取消评优树先资格;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调离中学;后果严重者,报市教育局备案,给予辞退。

(3)对于学校领导干部,明知故犯者,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停职审查,根据态度,决定其任职;如造成严重后果者,将报上级部门批准,撤消其一切职务。

(4)违反法律者,学校将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5)对于党员,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外,将报请上级组织给予党级处分。

中 心 小 学 2009.2.17

第三篇: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若干规定

1994-12-22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22日公

布施行)

第一条 为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下简称三乱)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加强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经贸、计划、法制等部门,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收费、罚款、集资、募捐等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预防和制止三乱行为。

审计部门依法对收费、罚款、集资、募捐等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依法对收费、罚款、集资、募捐等行为,实施行政监察,并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查

处三乱行为的工作。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设置罚没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罚款权的行政机关和收费单位必须到同级财政、物价和法制部门办理《河北省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和《罚没许可证》后,方可收费、罚款。

第五条 收费单位必须配备专、兼职收费人员,在收费区域内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持证收费。

行政执行人员行使罚款权,必须向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有关罚款规定。

收到费款、罚款后,必须向相对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罚没专用票据,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收费专用章和收费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个人印章或者签名。

第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必须禁止: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二)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三)收费单位被撤销或者收费项目被撤销、废止后不终止收费的;

(四)不持证收费或者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五)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国家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收费的;

(六)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达标、升级、评优、鉴定、考试等活

动,并从中收费的;

(七)将国家机关职能转移、分解到下属事业单位或者经济实体,进行有偿服务的;

(八)国家机关在发放证照及办理有关手续时,收取抵押金或者保证金的;

(九)利用职权或者垄断地位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强行服务收费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乱罚款行为,必须禁止:

(一)超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擅自设立罚款项目、提高罚款标准、扩大罚款范围、超越法定期

限的;

(二)无《罚没许可证》擅自罚款的;

(三)行政执行人员实施罚款处罚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有关罚款规定的;

(四)罚款数额较大,不制作处罚决定书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罚款行为。

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乱摊派行为,必须禁止:

(一)除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要求单位和个人集资的;

(二)除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外,要求单位和个人赞助、资助和捐赠财物的;

(三)除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无偿借调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

(四)行业主管部门强行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参加各种有偿培训或者购买不需要的技术业务资料或者器

材的;

(五)凭借职权强行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订阅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摊派行为。

第九条 财政、物价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行为进行定期审验。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和执行罚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财政、物价部门报送收费、罚款情况统计表,提供帐册和专用票据。

第十条 罚款和按国家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的行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和罚款收入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

暂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按《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不得给执行罚款单位下达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款收入与

单位经费划拨挂钩;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提成。

执行罚款单位不得给行政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款收入与个人奖金、补贴收入挂钩。

第十二条 对三乱行为,相对人有权抵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三乱行为进行举报。

严禁对抵制、举报三乱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财政、物价、审计、经贸、计划、法制等部门接到对三乱行为的举报后,经初步审查,属于本部门管辖且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立案调查,并在两个月内结案,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但最迟不超过三个月;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涉及本级政府的,应当报请上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查处;重大的三乱行为,应当通报监察

部门,与监察部门共同查处。

有关部门对三乱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同级监察部门指定

管辖。

第十四条 在查处三乱行为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提供票据、帐册、资料等有关情况;不得阻挠、拒绝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五条 乱收费行为由财政、物价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有本规定第六条第

(四)项乱收费行为的,责令改正,将违法收费收缴同级财政,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收费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有其余几项乱收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将违法收费退还被收费单位或者个人;不能退还的,收缴同级财政,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收费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第十六条 乱罚款行为由财政、法制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查处。有本规定第七条第

(三)、

(四)项乱罚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将违法罚款收缴同级财政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罚款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有其余几项乱罚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将违法罚款退还被罚单位或者个人;不能退还的,收缴同级财政,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罚款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第十七条 乱摊派行为由审计部门会同经贸、计划、农业部门负责查处。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乱摊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将所收款物退还被摊派单位;不能退还的,收缴同级财政,并视情节轻重处以

违法所得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摊派财物已不存在或者摊派人力的,退还相当于所摊派财物价值的款额或者相当于所摊派人力的劳动

报酬。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有违反治安管理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施三乱行为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十四条规定的;

(三)监察、财政、物价、审计、经贸、计划、法制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四)转借、涂改、伪造《收费许可证》、《罚没许可证》和收费、罚没票据的;

(五)不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专用票据,多收费、多罚款,少开

票的;

(六)收费单位合并、分立、改变名称或者收费项目、标准调整后,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

更手续继续收费的。

第二十条 对制止、抵制和举报三乱行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同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

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和各种摊派的管理和监督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22日

第四篇:民政部关于严格制止借婚姻登记乱收费的通知

(民函〔2004〕83号 2004年4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最近,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对部分省婚姻登记收费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有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中乱收费现象比较严重,主要表现为:第一,取消项目继续收费。如向农民收《婚育学校结业证》费、《离婚调解书》费。第二,强制服务收费。如在给农民办理结婚登记时强制销售存放结婚证的烫金盒。第三,巧立名目搭车收费。如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搭售福利彩票或搭车收取婚前教育书籍、光盘、胸花和彩条等费用。第四,使用票据不规范。有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收费时,没有按照财务规定使用规范票据,而使用一般收款收据。

《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民政部门特别是婚姻登记机关乱收费的现象已成为群众投诉的热点和媒体关注的焦点。据了解,调查中发现的上述问题并不是个别现象,而且个别地方还相当严重。婚姻登记中的乱收费问题应当引起各级民政部门的高度重视。为切实保障《婚姻登记条例》的贯彻实施,根据民政部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中关于“坚决取消任何非自愿收费服务项目和各种搭车收费”的要求,杜绝婚姻登记工作中乱收费的现象,现就治理整顿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民政部门必须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婚姻登记乱收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端正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要求,切实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民政工作以民为本的宗旨。

二、采取必要措施,积极解决婚姻登记工作的编制和经费问题。婚姻登记是政府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任务重,责任大,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解决登记机关的编制和经费问题。凡尚未解决编制和经费的可暂缓集中登记。地处偏远山区,人稀地广、交通不便的,不必强行集中登记。

三、要严格区分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的界限,做到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的人员、场地及收费三分开,禁止人员混用、场地交叉、收费混合的现象发生。婚姻登记机关不允许开展任何收费服务业务,收取婚姻证书的工本费必须实行价格公示制度。要在办理登记处的明显位置明确公示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收取工本费应开具正式行政事业票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四、各级民政部门的婚姻服务机构在开展婚姻服务工作中,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所有收费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婚姻服务机构必须在明显处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价格管理部门批准收费的文号,明示所有收费服务均为当事人自愿,同时须公布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及婚姻服务机构的上级投诉电话。收费服务必须使用正式发票,严禁搞强制性服务和任何形式的搭车收费。各级民政部门要正确引导婚姻服务,不得给登记机关下达婚姻服务创收任务。

五、要将治理婚姻登记搭车收费和乱收费问题作为今年开展执法检查的工作重点。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民发〔2004〕17号)的要求,要通过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的行风建设,树立良好的形象。各级婚姻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按本通知要求共同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收费及所有民政部门管理的婚姻服务机构的服务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规范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彻底清理整顿婚姻登记中的乱收费问题。民政部将于下半年组织若干个检查组,重点检查婚姻登记机关的行风建设情况,特别是婚姻登记中有无乱收费问题。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抓好检查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在2004年7月底以前,要将执法检查和清理整顿情况书面分别报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监察局。

第五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5]48号 【发布日期】1995-03-17 【生效日期】1995-03-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七日川府发[1995]48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我省对各项收费实施了全面整改,在较大程度上抑制了乱收费现象的蔓延,减轻了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不合理负担。但目前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越权审批或自立收费项目,随意设卡收费,任意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制票据或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以及违反收费资金管理规定,擅自转移资金,逃避财政监督的现象。这不仅加重了企业和群众的负担,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损害了国家利益,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为进一步制止乱收费,加强对收费的管理,端正党风,严肃政纪,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的不合理负担,特作如下通知:

一、

一、严格收费管理权限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文)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中办发[1993]18号)再次强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及其各部门无权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上述规定,不得越权审批、设立收费项目,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任意扩大收费范围。

二、

二、严格收费项目审批

财政、物价部门对现行的收费项目要进行清理,凡是由主管部门或其它部门单家行文立项的收费,必须立即停止,并收缴其收费许可证。今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必须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共同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经主管农业的部门审核;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凡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事先征求财政、物价部门的意见,并由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纳入收费管理。除物价、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

三、

三、建立健全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和审验、票据稽查制度

收费单位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公开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出售、承印收费票据。收费单位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否则将视为非法收费予以查处。有关收费票据(含基金)的印制、发放、保管、缴销、稽查等管理制度,由省财政厅尽快制定。

财政、物价部门对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单位要开展经常性检查和审查,对不合格的单位要调销其收费许可证,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重处理。

对无证收费,不持证亮证收费或没有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票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物价、财政部门检举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行为。

四、

四、加强资金管理

根据中央有关规定,所有收费收入均属于财政性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务管理,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行政性收费要逐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内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尚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行政性收费、专项收费、事业性收费及各种基金,要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按《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收入上交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计划拨给。

凡未按《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要按照《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直接领导人及财务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

五、加强对乱收费的治理

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要求,继续乱收费的地方,除没收其非法所得,上交省财政外,还将在全省通报批评,并追究当地党政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坚决依法处理。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乱收费造成的严重危害,将制止乱收费作为反腐败斗争和落实中央加强宏观调控措施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对收费管理的领导。接此通知后,各地要提出具体贯彻措施,抓紧组织落实,按中办发[1993]18号文件的要求,对各地乱收费的情况在前一段清理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乱收费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坚决纠正,并将清理情况于1995年5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各地要将制止乱收费的工作作为税收、财务、物价三大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今后每年都要列入三大检查并作为一个重要工作来抓,使之制度化、经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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