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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大全)

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第一篇: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管理学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对比资产业务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形成资金来源的业务,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和资产的重要基础。在课上,老师介绍了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的具体分类,如下:1.贷款业务(1)公。

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

第一篇: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

商业银行管理学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对比

资产业务

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形成资金来源的业务,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和资产的重要基础。

在课上,老师介绍了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的具体分类,如下:

1.贷款业务

(1)公司客户贷款

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法人账户透支贷款,项目贷款,银团贷款,房地产贷款

(2)个人客户贷款

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个人其他贷款。其中个人其他贷款又包括消费贷款,短期信用贷款,质押贷款,助学贷款。

(3)信用卡贷款

包括个人透支贷款,单位卡透支贷款。

(4)贸易融资贷款

包含信用证贷款(进、出口),押汇(用票据贷款)。

2.票据业务

包含承兑业务,贴现业务(用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

3.债券投资业务

中央银行的融资债,国债政策性金融券,次级债和境外债务。

4.金融同业业务

同业拆出,存放央行,存放同业。

5.其他贷款业务

抵押,待处理。

通过网上的搜索,我找到了另一种系统的分类方法:

1.储备资产

储备资产是银行为应付存款提取而保存的各种形式的支付准备金的总称。储备资产包括库存现金、交存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存放在同业的存款、托收未达款项和托收中现金以及坏账准备金等。

2.信贷资产

信贷资产是指银行所发放的各种贷款所形成的资产业务。贷款是按一定利率和确定的期限贷出货币资金的信用活动,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最重要的项目,在资产业务中所占比重最大。按保障程度(风险程度),贷款可划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抵押(贴现)贷款。信用贷款是指银行完全凭借客户而无须提供担保品而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是银行凭借客担保人的双重信誉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包括贴现)要求客户提供具有一定价值的商品物质或有价证券作为抵放的贷款。这种标准划分,有利于银行加强贷款安全性或管理。银行在选择发放贷款方式时,应视贷款对象、贷款风险程度加以确定。

按期限,贷款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1年以短期贷款;1-7年为中期贷款;7-10年为长期贷款。以分贷款种类,主要作用是有利于银行掌握资产的流动性性,便于银行短、中、长期贷款保持适当比例。

按对象和用途,贷款可以分为工业贷款、农业贷款、科技贷款、消费贷款、投资贷款、证券贷款等。这种法一方面有利于按贷款对象的偿还能力安排贷款秩序,另有利于考察银行信贷资金的流动方向及在国民经济各部门间的分布状况,从而有利于分析银行信贷结构与国民经济情况。

按贷款的质量或占用形态,贷款可以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等。正常贷款是指能按期偿还本款。逾期贷款是指超过贷款合同规定期限而银行又不同意延期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预计两年以上时间不能归还自呆账贷款是指企业倒闭以后无力归还的贷款。这种分类的于加强银行贷款质量管理,找出产生贷款风险的原因,以措施和对策。

3.投资业务

投资业务是指银行参与有价证券买卖而持有证券形成业务。银行投资购买有价证券主要包括:

(1)购买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家债券,此业务约占证券务的70%左右;

(2)购买地方政府发行的证券;

(3)购买公司(企业)发行的各种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这种业务风险大、占用资金时间长,因此,银行投资此业务的比重较小。

负债业务

负债是银行由于授信而承担的将以资产或资本偿付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债务。存款、派生存款是银行的主要负债,约占资金来源的80%以上,另外联行存款、同业存款、借入或拆入款项或发行债券等,也构成银行的负债。

商业银行负债业务主要由存款业务、借款业务构成。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运用资金的业务,包括贷款业务、证券投资业务、现金资产业务。

1.存款业务

(1)活期存款:

活期存款是相对于定期存款而言的,是不需预先通知可随时提取或支付的存款。 活期存款构成了商业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也是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重要条件。但成本较高。商业银行只向客户免费或低费提供服务,一般不支付或较少支付利息。

(2)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是相对于活期存款而言的,是一种由存户预先约定期限的存款。定期存款占银行存款比重较高。因为定期存款固定而且比较长,从而为商业银行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对商业银行长期贷款与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3)储蓄存款:

储蓄存款是个人为积蓄货币和取得利息收入而开立的存款帐户,储蓄存款又可分为活期和定期。

储蓄存款的活期存款,或者称为活期储蓄存款,存取无一定期期限,只凭存折便可提现。存折一般不能转让流通,存户不能透支款项。

2.其他负债业务:

(1)向中央银行借款

向中央银行借款有两种形式,一是直接借款,也成为再贷款,二是简介借款,即所谓的再贴现。

(2)同业拆借

商业银行之间的短期资金融通。它使头寸盈余的银行获得利息收入,进一步体现了商业银行盈利性的经营原则。

(3)其他借款渠道

1)转贴现

2)回购协议

3)欧洲货币市场借款

4)长期借款——金融债券

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作用:

商业银行通过为所在的地区提供帮助支持,对所有的合法经营以及消费者的融资需求提供信贷,按照竞争产生的利率合理收费,实现自身利益。银行发挥其贷款功能的好坏对本地区的经济健康发展有着很大关系。这是因为银行贷款支持着业务范围内的新企业的从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看,同这一地区的资金总量有着密切的关系。发展和就业的增加,从而促进经济的活力。另外,通常情况下,银行贷款向市场传递了对借款人有利的资信状况的信息,这样借款人就可以从其它途径得到更多的,或许成本也更加低廉的资金来源。

对于大多数银行来说,贷款活动占到银行总资产的一半以上,带来的收益占银行 总收入的1/2至2/3。另外,银行业中的风险也主要集中在信贷方面。如果一家银行遇到严重的财务问题,那么问题通常是所发放的贷款不能按时收回。因此,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关系到商业银行的发展,是决定商业银行存亡的关键。

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的作用:

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吸收资金的重要来源。商业银行负债的规模和结构决定了银行经营的规模和方向,负债的性质决定了银行经营的特征。可以说负债是银行资产业务和开展表外业务的基础。

负债业务的好坏直接提现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商业银行根据负债的成本确定资产的价格。如果筹集资金的成本过高,造成银行资产定价过高,将使银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商业银行为了增强竞争力,在负债策略、负债方式、负债种类和服务方面进行创新,企图扩大负债业务规模已达到拓展经营范围、扩大信贷规模的目的,一降低平均负债成本,进而增强核心竞争力。

对比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可以发现,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吸收资金的重要来源。资产业务则是商业银行将其吸收的资金贷放或投资出去赚取收益的活动。二者对于商业银行的作用是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两者是商业银行赖以生存的重要手段。

第二篇:商业银行业务管理

资本:自有资本,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商业银行的资本具有三大功能:

1.保护存款人利益。

资本给存款人提供了一个承受损失的缓冲器 。

2.满足银行经营 。

与一般企业一样,银行从事经营活动也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首先,银行开业必须拥有一定的资本,满足各国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其次,银行必须拥有营业所需的固定资产,这些固定资产只能用资本金购买。

3.满足银行管理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为了控制商业银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一般都对银行的资本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

银行信息函数=f(NW权益资本,SOE收益稳定性,IQ信息质量,G市场价值和政府保证的可信度)

资本构成:

一类是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另一类是附属资本(二级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股本和公开储备。

股本包括已经发行并全额缴付的普通股和永久性非累积的优先股;

公开储备指以公开的形式,通过保留盈余和其他盈余,例如股票发行溢价、保留利润(凭国家自行处理,包括在整个过程中用当年保持利润向储备分配或储备提取)、普通准备金和法定准备金的增值而创造和增加的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储备。

附属资本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和长期附属债务。

1)非公开储备。该储备不公开在资产负债表上标明,但却反映在损益表内,并为银行的监管机构所接受。

2)资产重估储备。包括物业重估储备和证券重估储备。

3)普通准备金。指用于防备目前尚不能确定的损失的准备金或呆账准备金。

市场公允价值:

不良资产=逾期贷款(1-6个月)+呆滞贷款(大于6个月)+呆账贷款(收不回来)

第三篇:银行业务论文商业银行业务论文银行业务管理论文:商业银行数据治理探析

银行业务论文商业银行业务论文银行业务管理论文:

商业银行数据治理探析

商业银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会产生许多数据,包括客户基本信息、客户与银行之间的业务信息、系统日志及交易日志等。加强商业银行的数据治理工作对于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营、实现业务管理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商业银行数据治理的内容一般包括建立数据治理机制、明确数据责任人、建立和执行数据管理制度及流程、制定数据标准等。数据治理的目标是提高数据的质量(准确性和完整性),保障数据的安全性(保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

一、商业银行数据治理的必要性

数据治理是商业银行安全稳定运营的需要。数据是银行的生命线,银行需要妥善保管客户的交易信息,避免将其泄露或非法篡改,给客户和银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不同业务系统之间的数据一致性对于保障各项业务的有效开展也很重要。突发事件发生时,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关系到关键业务系统的及时恢复,是实现银行业务连续的关键。

数据治理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需要。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部门需要密切关注贷款分类及客户信息的变动,以保障资产分类的准确性,这对于提高银行资产质量、减少非预期损失十分关键。市场部门日常的交易更是依赖大量的数据分析。资产负债管理部门也需要通过数据分析,为各部门设定业务限额,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实现全行效益最大化。

数据治理是商业银行业务及管理创新的需要。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脱媒的加速使得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传统吃利差的经营方式面临极大的挑战。商业银行需要推出各种中间业务、理财服务等,即使传统的存贷汇业务也需要创新业务模式,改善客户体验。上述的创新都需要商业银行利用商业智能(BI)工具对客户信息和业务数据进行挖掘,并按照需要进行比对分析。数据治理是合规的需要。2006年,银监会制定了我国商业银行分步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指导意见。新资本协议要求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实现资本计量。除非银行采用最低级的计量方法(这会带来风险资本的增大),都需要一定量的数据积累,缺乏有效的数据已经成为各大银行新资本协议实施的难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也对数据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诸如“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关制度和流程,严格管理客户信息的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分发、备份、恢复、清理和销毁”,“商业银行应制定并落实相关制度、标准和流程,确保信息系统开发、测试、维护过程中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保存交易记录,采取必要的程序和技术,确保存档数据的完整性,满足安全保存和可恢复要求”。同时,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等部门也都提出了一些与银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相关的要求,数据治理也是其中的重点。

二、商业银行数据治理的要点

商业银行数据治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明确数据治理主体、建立数据

质量标准以及加强数据生命周期全过程管理。

(1)明确商业银行数据治理主体。目前,商业银行数据治理工作不到位、数据管理混乱的主要原因就是责任主体不清。一般来说,数据治理应该是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需要在高级管理层中指定人员牵头负责全行的数据治理工作。本着高效精简的原则,可以将数据治理的职责赋予高级管理层下属的某个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确定全行数据治理的目标和原则,批准数据治理的相关制度、标准及流程,对数据治理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实际操作中可以按照来源对数据进行分类,为每类数据分别制定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由其负责具体管理事务。

(2)建立数据质量标准。商业银行在明确了业务架构、确定了业务流程之后,应该能够基本确定数据的种类。某项业务流程无论是否实现自动化,都应该明确数据种类及每类数据包含的要素。应该由业务部门和科技部门共同确定数据架构,明确数据之间的关联关系,建立数据视图,为日常数据管理以及数据挖掘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支撑。

(3)加强数据生命周期全过程管理。数据生命周期管理(DLM,Data Life cycle Management)涵盖数据从创建到其失去商业价值或按规定要求被删除的整个管理过程,一般包括数据生成及传输、数据存储、数据处理及应用、数据销毁四个方面。

①数据生成及传输。数据应该能够按照数据质量标准和业务需要

产生,商业银行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生产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业务系统上线前应该进行必要的安全测试,以保障上述措施的有效性。对于手工流程中产生的数据在相关制度中要明确要求,并通过事中复核、事后检查等手段保障其准确性和完整性。数据传输过程中需要考虑保密性和完整性,对不同种类的数据采取不同的措施防止数据泄漏和数据被篡改,如离线磁带的传输应比照运钞车的标准,局域网中关键数据应采用光缆或屏蔽双绞线传输等。

②数据存储。这个阶段除了关注保密性和完整性之外,更要关心数据的可用性。大部分数据应采取分级存储的方式,不仅存储在本地磁盘上,还应该存储在磁带上,甚至远程复制到磁盘阵列中,或者采用光盘库进行存储。对于存储备份的数据要定期进行测试,确保可访问数据的完整。数据的备份恢复策略应该由数据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制定,科技部门可以给予相应的支持。同时,还需要注意因为业务需要或信息科技系统故障处理的需要,可能对数据进行修改,商业银行必须在数据管理办法中明确数据修改的申请审批流程,审慎对待后台数据修改。

③数据处理和应用。商业银行需要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以挖掘出对管理及业务开展有价值的信息。为保障处理过程中数据的安全,一般应采用联机处理方式,系统只输出分析处理的结果。但是实际工作中,商业银行因为相关数据分析系统建设不到位,需要先从数据库中提取数据后再对数据进行必要的分析处理,这个过程中就需要关注

数据提取操作是否可能对数据库造成破坏、提取出的数据在交付给分析处理人员的过程中其安全性是否会降低、数据分析处理的环境是否安全等。因为人为编制测试数据的工作量比较大,或者不能完全满足系统测试的需要,系统测试时存在直接采用生产数据作为测试数据的情况,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关注数据的保密性问题,应考虑对数据采取变形处理。

④数据销毁。这个阶段主要涉及数据的保密性。商业银行应该明确数据销毁的流程,采购必要的工具,数据的销毁应该有完整的记录。尤其是对需要送出外部修理的存储设备,送修之前应该对数据进行可靠的销毁。随着商业银行进入后数据集中时代,加强数据治理已经成为各商业银行的当务之急,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借鉴国外银行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商业银行数据治理机制,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

第四篇: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以及商业银行下属或控股的其他从事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托管”是为解决委托—代理关系导致的时间和空间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完善市场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是指托管银行基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资产保管职责,办理资金清算及其它约定的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托管银行提供的服务还可包括会计核算与估值、投资监督、绩效评估、投资管理综合金融服务以及其他资产服务类业务。

第四条 商业银行开办托管业务应当遵循“合规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在中国银监会指导下,实施托管业务的自律管理,并履行行业维权和行业协调职责,建立与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参与相关决策论证,代表行业提出政策建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托管业务应取得相关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应依法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业务资格。

商业银行将取得的有关监管机构颁发的托管业务资质情况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七条 为保障托管业务的独立性,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完善托管银行的治理结构,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机构可采用职能部门制、事业部制、公司制等组织模式。

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办托管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负责托管业务的专门部门或机构;

(二)有充足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三)具备保管托管财产的条件;

(四)有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和软硬件设施;

(五)有完备的托管业务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等;

(六)具备保管财产、会计核算、资产估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能力及相应的应用系统;

(七)建立相应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托管业务管理指引、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对于不同的托管产品,托管银行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下述全部或部分职责:

(一)开立托管账户;

(二)妥善保管托管财产;

(三)执行资金划拨指令,办理托管财产的清算及交割事宜;

(四)对托管财产的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复核受托人或管理人计算的托管财产财务数据;

(五)对托管财产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提供托管财产的相关托管信息;

(七)提供与托管财产相关的增值服务;

(八)保管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托管服务。

第十条 托管银行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托管财产与托管银行自有财产混同保管;

(二)将不同的托管财产混同保管;

(三)侵占、挪用托管财产;

(四)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非法利用内部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托管业务类别主要包括:

按服务对象分,托管业务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从事投融资活动、商事交易、公共事业、社会慈善及其他活动的企事业法人、行政单位、社团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按经济关系分,托管业务可分为服务于所有权转移的交易类资产托管业务,服务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余额类资产托管,以及其他业务。

按产品类别分,托管业务可分为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托管、保险(放心保)资产托管、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信托财产保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托管、股权投资基金托管、跨境投资产品托管、客户资金托管业务以及其他托管业务。

第十二条 托管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根据不同产品类别与业务相关当事人签署合同,合同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托管财产类型;

(三)托管银行提供的托管服务内容;

(四)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五)托管合同有效期和合同终止方式;

(六)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其他事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托管银行不承担托管产品的合规性审查职责,亦不对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托管银行应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为托管财产开立资金托管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托管业务存续期间的货币收支活动通过该账户进行。托管财产应与托管银行的自有财产及其托管的其他财产分离管理,相关资金划拨由托管银行执行。因托管财产投资需要而开立的证券账户、基金账户、债券账户、期货保证金账户其他账户,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托管合同的约定开立、管理和使用。

托管银行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托管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履行保管职责,但对于已划转出托管账户的财产,以及处于托管银行实际控制之外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托管银行不承担对托管财产所投资项目的审核义务。

第十四条 托管银行应依据有关法规和托管合同的约定,负责办理托管账户资金清算业务,托管银行不得非法擅自动用托管财产。

托管银行应规范资金清算操作,严格岗位授权制度,控制资金清算风险;并依照有关法规及托管合同规定,对托管账户的划款指令进行形式有效性审核。

托管账户发生的资金汇划费用等相关费用可从托管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五条 托管银行提供核算和估值服务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与相关当事人共同确定托管财产会计核算和估值原则;对于没有行业统一规则或创新类的投资品种,须与相关当事人协商统一核算、估值方法。

托管银行为各项托管财产建立单独的会计账务,对托管财产的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按照相关法规复核管理人计算的托管财产财务会计数据。

托管银行复核托管财产估值结果不一致的,应与受托人或管理人共同查找原因以达成一致;若最终不能达成一致,按受托人或管理人最终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托管银行不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托管银行应加强会计核算和估值风险防范,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复核、授权、对账、数据备份等制度,完整保存托管财产会计账册、交易记录等资料。

第十六条 托管银行提供监督服务,按照托管合同约定的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可以对托管财产的投资行为、支付费用、分配收益情况等进行监督。

托管银行应当在托管合同中约定,由相关当事人提供监督工作所必需的财产数据、关联信息等业务资料,相关当事人应承诺所提供的业务材料完整、准确、有效。托管银行发现管理人投资行为违反托管合同约定的,应进行提示,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托管合同的约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托管银行提供信息报告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托管合同的约定,向监管机构、相关当事人提供信息查询、报表和报告、绩效评估等服务。

托管银行提供托管报告服务,应当在托管合同中约定报告内容、报告方式和报告时间。监管部门对信息报告有明确要求的,托管银行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报告义务。

第十八条 托管银行可以按照客户的要求,代为办理外包财产的会计核算与资产估值、信息报告、投资者登记、监督、资金划拨、头寸管理、税务代缴等服务。

托管银行提供上述服务的,应当设立专门的团队和业务系统,并与原有托管业务团队和系统建立必要的隔离制度。

第十九条 托管银行可依法开展资金借贷和证券借贷业务,并制定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托管银行借贷资金和证券业务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 托管银行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基于业务承担的工作量和风险程度,综合考虑托管财产规模、托管服务内容、业务处理难易程度等因素,为客户提供有偿托管服务。托管费收费标准、计算方法和支付时间应在托管合同中明确列示。

托管费收费可参照银行业协会公布的托管费率指引,依法形成合理的行业收费原则和标准;托管银行不得以免收托管费、减免委托人债务或承担有关费用等不正当竞争方式争揽客户。

第二十一条 托管银行选择转托管或次托管银行,应提前进行尽职调查,综合考察转托管或次托管银行的托管资格、财务状况、运作能力、技术、人员和风险控制等要素后进行选定。若转托管是由管理人或受托人发起决定的,应由管理人或受托人承担尽职调查责任。转托管或次托管银行应根据法规和合同的约定,与主托管银行建立信息交互机制,加强风险控制,接受监督,严格维护托管财产利益。

第二十二条 托管银行应按照规范高效、独立运作、确保安全的原则,建立托管业务系统,制定应急预案,并保证托管业务系统的各项硬件设备运行稳定,保证各软件应用系统数据处理的准确性、可靠性,保证托管信息数据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托管银行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制度、程序和指引,建立科学合理、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第二十四条 托管银行的风险管理应遵循全面性、审慎性、独立性、有效性原则,在岗位人员、运营系统等方面建立适当分离的防火墙,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第二十五条 托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基本制度、管理指引、操作规程等,涵盖各项业务流程。

第二十六条 托管银行应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管理操作风险,积极应用技术系统实现风险控制。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托管业务的市场秩序,规范托管业务行为,建立托管银行的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机制,中国银行业协会在中国银监会指导下,组织实施托管业务的自律管理。第二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是托管业务自律管理的专业组织,按照公开、客观、促进的原则,维护托管业务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各托管银行通过成员大会参与自律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托管业务自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保障托管财产利益,促进托管业务持续健康运行和发展等。

第三十条 托管银行及其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循商业道德,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托管银行的商业声誉,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干预或影响托管业务市场秩序,不得非法泄露客户商业秘密,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加强职业操守教育和专业知识及操作能力的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和实施托管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第三十二条 为规范和促进托管业务,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专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行业信息统计、分析和披露。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自律管理规范的托管银行及其从业人员,中国银行业协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警示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进行内部通报批评;

(三)暂停、取消其托管委员会成员单位资格;

(四)报请中国银监会对其进行监管处罚。

第三十四条 托管银行应开展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托管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托管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有关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论文

姓名:周海智班级:09金融2班学号:0901010256 关于我国中小企业银行信贷现状及对策的研究

1.研究意义及目的

一直以来,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力量,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深化国企改革、提供就业渠道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发展中小企业,努力通过各种手段,以良好、快捷的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然而,在我国中小企业在其自身发展过程中,由于先天的不足,往往存在许多发展障碍,其中最突出的就是融资难,这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难题。由于受宏观经济环境、企业效益底下等因素的影响,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这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最重要 因素之一。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关于如何更好的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管理对策的研究具有实际的意义。

2.我国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难现状

2.1内源融资状况

在内源融资方面,中小企业自由资金不足,自我积累有限。这是由于在创业阶段,企业的经营规模尚小,产品还不成熟,且市场风险较大,因此外源融资作为筹资不仅难度大且融资成本高,于是中小企业不得不把内源融资主要通过企业自筹和向关系人借贷两种形式经行融资。

2.2外源直接融资证券市场准入门槛高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很不完善,大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难以通过直接融资渠道来获得资金。靠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来解决我过众多中小企业,尤其是非国有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不现实。

2.3外源间接融资中小企业获得的资金有限

在我国中小企业的间接融资渠道中,商业银行贷款占绝大部分比重。而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方面一直存在着种种限制。据统计,目前中小企业的贷款规模仅占银行信贷总额的8%左右,这与中小企业创造国内上产总值的1/3,工业增加值的2/3,出口创汇的38%和国家财政收入的1/4的比例是极不对称的。

3.中小企业银行融资信贷难的因素

3.1银行惜贷严重

银行针对中小企业惜贷的原因,可以从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的角度来分析。由于信息的不完全和不确定性,借款人拥有信息优势,贷款人很难收集到有关借款人的全部信息,或者收集、

鉴定这些信息需要话费大量成本。此外,大多数中小企业处于竞争性领域所面临的经营风险和淘汰率高,融资风险大,投资回报相对较低。因此,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可能成为超过其自身承受能力的信贷。如此一来,银行的贷款成本和监督成本上升。此外,中小企业在经营透明度和抵押条件上的差别,以及银行追求规模效应等原因,大多商业银行通常更愿意为大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而不愿意为资金需求小的小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3.2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制度不完善

我国的担保体系是以政府性融资担保为主体、以政府出资为主,民间资本介入很少。政策性担保机构无需自负盈亏,追求的是社会效益,不符合担保的高风险性,可能使担保规模过大,担保变为福利。当银行考虑到一旦出现代偿额过大或集中代偿的情况,担保机构无力偿还时,反而不愿意向中小企业贷款。此外,中小企业规模小,可抵押的物品少,但现行的金融对抵押品的折扣率过高,使得许多中小企业无法获得足够的信贷资金。

4.解决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难的对策

4.1加强中小企业公司治理建设

我国很多的中小企业还具有明显的家族特色。用人方面任人唯亲,家庭成员占据重要的管理岗位,决策上独断专行。这种经营管理模式不利于中小企业引进优秀的管理人才,不利于提高中小企业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加大了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降低了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导致银行不愿意向其提供融资贷款。

鉴于此,中小企业应该走产权主体多元化的道路,按照现代企业体制的要求实行公司改造,解决家庭制对其发展的束缚,进行所有权的结构调整,引进优秀的管理人才,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风险,这样才能提高信用水平,增强融资能力。

4.2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大力发展互助性担保制度

充分认识和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作用,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简历起多层次,多结构,多种所有制并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首先,要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担保体系。由各级政府财政出资,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公开运作,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其次,成立商业性担保公司。以法人、自然人为主出资,按公司法要求组建,实行商业化运作,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第三,建立互助性担保机构。由中小企业自愿组成,联合出资,发挥联保互保作用,不以盈利为目的。互助担保的优势来自民间担保的产权结构、社区性和互助、互督、互保机制。

4.2转变商业银行经营观念和方式,改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对于进入成熟期的广大中小企业来说,最为关注和期盼的莫过于能够及时获得银行存款。从发达国家的请款来看,无论其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如何,银行信贷融资始终是中小企业的主要来源。

4.2.1调整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强化和健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机构

商业银行要打破以企业规模和所有制结构作为贷款的标准的认识误区,除总行外,一级分行和作为基本核算的二级分行也应该尽快分离和设置专门的中小企业信贷机构。

4.2.2修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商业银行应该建立一套针对成长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估体系。应该把企业的行业发展,成长预期,管理团队和科技优势作为评估的主要因素,并以量化指标体现出来,再结合财务状况,综合评估此类企业。

4.2.3从政策上提高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可考虑扩大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利率浮动区间,对于向中小企业贷款比例较高的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实行诸如冲销坏账和补贴资金等措施,以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4.2.4运用金融创新工具,改善信贷融资能力

很多成长型中小企业具有高风险性,对其信贷融资,显然具有风险。虽然这类企业也会带来高收益,然而这种高收益并不会增加银行贷款的利息收入。如果将收益的一部分变为权益融资,不仅可以给银行获得中小企业成长带来的收益,也降低了信贷的整体风险。

4.3大力发展地方性中小企业金融机构

现在,我过虽说有五万多家农村信用社和五千多家城市信用社,但其合作性质已经淡化,成为“准国有商业银行”,应在对其清理整顿的基础上,成立商业性中小企业银行,专门为地方中小企业提供商业性贷款。

5.总结

中小企业信用问题是阻碍其信贷融资的一个重要因素,商业银行如何更好的对中小企业进行信贷融资服务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程,需要不断的摸索改革,并适应经济形式的需求,改变观念,开拓创新。只有通过政府、商业银行、企业、全社会的通力配合与努力,中小企业信用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改善,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才能有效降低,市场经济才能长期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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