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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异同(集锦)

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异同第一篇: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异同民事诉讼与民事仲裁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届时仲裁正式成为仅次于民事诉讼的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法律手段。仲裁作为一种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活动,它与民事诉讼既相类似。

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异同

第一篇: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异同

民事诉讼与民事仲裁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届时仲裁正式成为仅次于民事诉讼的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法律手段。仲裁作为一种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活动,它与民事诉讼既相类似,又有较大的区别。仲裁(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除外)与民事诉讼主要有以下六大区别:

第一,仲裁的受理范围限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涉及人身关系的纠纷不属于仲裁的受理范围:而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既包括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也包括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涉及人身关系的纠纷。 第二,仲裁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不予受理;而民事诉讼则不须双方自愿,不需要任何形式的协议,一方起诉只要符合起诉条件的。就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而民事诉讼则实行严格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只有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协议选择法院管辖,但也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四,仲裁庭的组成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可以约定由一名仲裁员仲裁或三名仲裁员仲裁,当事人还可以选定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而民事诉讼审判组织是实行独任制还是合议制,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当事人无权决定,审判人员也由人民法院自行指定,当事人无权指定或委托人民法院选定。

第五,仲裁不公开进行,只有当事人协议公开的,才可以公开进行;而民事诉讼实行公开审判原则,只有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下,才不公开进行。

第六,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而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除特别程序等以外,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

由于仲裁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一裁终局、不公开审理、独立、公平、公正的特点,因而也产生了收费较低,结案较快,程序较简单,气氛较宽松,当事人意愿得到了广泛尊重的优点。国外通过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已是非常普遍,国内随着仲裁法的颁布实施,目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熟悉并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经济纠纷。

第二篇:保险纠纷仲裁与诉讼的比较

仲 裁 还 是 诉 讼 ?

------保险合同纠纷争议解决方式的比较

关键词:责任保险、仲裁条款、诉讼、二审、专业性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包括青岛地区的各类保险公司在选择保险纠纷解决方式的问题上,大多倾向于诉讼的方式。虽然,在保险条款中往往对纠纷解决方式作出“或仲裁或诉讼”的选择式条款,但因其不具有仲裁上的明确指向性,一般不会产生仲裁的效力。本文尝试通过对仲裁这一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在保险合同纠纷中的优劣性比较,试图为保险公司在纠纷解决机制上的选择提出一些浅显的建议。

在分析仲裁与诉讼的优劣性之前,笔者首先要排除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仲裁可能。这并非是因为责任险不属于仲裁的范围,而是在于青岛市中院的司法审判意见以及当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处理方式,均跨越了合同相对性的理论,将保险公司作为类比“侵权人”的地位出现在诉讼当中。这就决定了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范畴内,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不具有现实的意义。因此,本文的讨论,不包括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范畴。

所谓仲裁是指纠纷的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 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做出裁决, 双方有义务执行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在国外,由于仲裁具有的专业性、一裁终局性等特点,已经逐步代替诉讼作为解决经济类型纠纷乃至保险纠纷最为常用和

便捷的争议处理方式。但由于我国司法制度建设及法制观念等多种因素,仲裁在争议解决领域具体至保险方面还是处于萌芽的起步阶段。本文结合仲裁与保险的诸多特点,就仲裁与诉讼在解决保险争议上的优劣,做出以下说明。

笔者首先认为仲裁在保险合同领域推广适用,比司法涉诉具有以下优势:

第一,仲裁的“一裁终局”特性可以大大的缩短保险理赔的周期,为保险快速结案创造有利的条件。

仲裁与诉讼的第一大区别就在于其“一裁终局”的特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保险纠纷适用仲裁解决方式就可以为公司在合规、理赔等环节上缩短办公周期,避免了二次涉诉的可能性,对公司经营成本等诸多方面都存在有利的因素。

第二,仲裁的作为保险纠纷的解决机制,可以降低“同事不同判”的法律问题及保险判决水平低下、保险判决指导意见朝令夕改等审判实践问题的发生机率。

保险合同纠纷在诉讼中的解决往往因为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的特点,在审判实践中涉及诸多的法院。以青岛地区为例,七区五市的基层法院对保险合同纠纷一般都具有管辖权。但由于我国司法梯队建设落后、基层法官法官素质低下等社会因素,保险合同纠纷的主审法官往往对保险合同的性质乃至保险合同的基本定义都欠缺一定的认

识。最终导致保险合同审判案件样式的层出不穷。一些一审案件往往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视若无睹而错判百出,致使保险公司不得不在二审中寻求保护并陷入到案件拖沓的麻烦中来。更有甚者,一旦二审法院在领导人员、审判人员岗位上的调整往往会产生办案人员在保险合同上法律价值观念的不同,从而让保险公司在同一类型案件上的应诉都无所适从。而仲裁具有的大地域性的特点,会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以青岛地区为例,仲裁的机构只有青岛仲裁委员会,机构的单一性及人员的统一性,可以为仲裁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提供更加规范、便捷的条件。

第三,仲裁的组织特性,更有利于合理、合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保险争议,不公开审理的特点也有利于维护商业秘密及一些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仲裁员的选择一般为该领域的专家。以保险纠纷为例,专家办案就决定主持仲裁程序的仲裁员必须是在保险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平的专家、学者。仲裁员的选择,也不会是当事人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单方选择,而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体现。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对纠纷的看法及建议。当事人的合法、正确的意见均会在仲裁书中予以采纳和体现。双方对抗的对话,完全可以视为产生真理及解决纠纷的过程。

同时,不公开审理又可以维护双方的声誉,保护双方的商业秘密,有利于纠纷的尽快解决。

第四,仲裁的大量适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案件争议的风险,

有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

仲裁与诉讼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仲裁的收费较诉讼要高。以同为标的10000元的案件为例,诉讼的案件受理费为50元,而仲裁的收费为615元。并且随着标的数额的增长,其差距会越发的明显。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让被保险人选择解决争议时多一份应有的慎重和思考。极大地降低了部分当事人乱诉的可能性。对公司运营成本的控制、结案周期的缩短,都有一定的帮助。

综上,保险作为经济活动的特点与仲裁解决方式是存在一定的契合性的。但是笔者也认为仲裁在处理纠纷的实践中具有一些不可忽视的劣势,具体表现为:

第一,仲裁解决方式对仲裁员的要求较高、也会对保险公司保险争议案件的处理带来一定的风险。

在分析仲裁“一裁终局”优势的同时,也应该看到一裁终局的仲裁原则对仲裁员的法学素养、保险知识、道德素质都有较高的要求。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的撤销需要满足极为严格的条件。比照青岛地区的仲裁实践中,仲裁裁决被中院撤销的判例鲜有耳闻。这就使仲裁裁决具有相当强的确定力及执行力。一旦仲裁员在保险条款、保险性质的认识与保险公司存在分歧,其产生的仲裁后果往往不可逆转。因此,保险公司在考虑仲裁解决纠纷的时候,就应当在仲裁员的选择上以及对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的认定等一系列保险事实认定标准统一性等问题上,予以一定的关注和考虑。

另外,处理保险纠纷的仲裁员往往是在各个保险公司中具有一定

的职务的保险企业员工。为了消除保险企业相互之间由于业务竞争而对仲裁产生的顾虑, 建议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纠纷的仲裁一是聘请当地保险同业公会的专家为顾问, 取得支持和配合。二是聘请一些在非保险企业供职的社会各界保险专业的学者及熟悉保险专业知识的法官、律师为保险仲裁员。三是在各保险企业聘请的仲裁员中可实行本公司案件回避或各保险公司之间进行交叉办案制度。

第二,仲裁作为保险纠纷的解决方式,不具有普遍的认同感,引入仲裁条款可能引起被保险人的不满和疑虑。

这几年,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在我们国家有着飞跃似的发展,尤其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甚至具有一定的世界影响力。但我们也要看到,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在一般公民的思维方式上往往予以忽视。相对于法院而言,仲裁在大众心目中的公信力、认同感等综合方面上明显无法与之相比。保险公司引入仲裁作为纠纷解决唯一方式,可能会引起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疑虑和反感。因此,应加大对保险仲裁的宣传力度并及时对特别约定条款予以释明和确认。在订立具体保险合同时, 如选择仲裁的, 则应载明具体的仲裁机构名称。当地有仲裁机构的地区, 在印刷保险合同单证上也可直接载明当地的仲裁委员会名称。

第三,仲裁机构是否能及时消化大量的争议案件,有待商榷及观察。

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险的涉及领域逐渐加宽。单单一个机动车车辆商业险,就存在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自燃险、盗抢险

等各个类别的保险。其保险合同的纠纷产生率不可谓不高。因此,大量的案件集中在仲裁解决,未必会对案件周期缩短产生有益的影响。建议对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进行地域性区别,在青岛地区相对法官办案水平较高、结案率较高的地区选择法院,而对一些地区的保险合同纠纷解决选择仲裁。

通过以上的比较,笔者认为选择仲裁作为保险纠纷的解决方式相对于诉讼而言对保险公司更为有利。而且在保险合同中规范仲裁条款,推行仲裁制度也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趋势。适当的予以取舍,从长远意义上更符合保险公司的发展需要。以上便是笔者的一些浅见,希望为公司的发展有所益助。

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陈思宏2012-6-16

第三篇:诉讼与仲裁哪个更好?

一、 诉讼

诉讼是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的方式。房产买卖合同专属房地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

二、 仲裁

仲裁是通过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机构由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三、 诉讼与仲裁的关系

1、诉讼可以由法律或约定来确定;仲裁必须由双方进行书面约定才能确定,没有书面约定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有书面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2、法院可以通过公告向当事人送达传票、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件;仲裁委不能适用公告送达,仲裁适用保密原则。

若我们没有当事人的法定送达地址时(如:香港人身份证上无地址,我们可能无法获得法定地址),我们就没办法送达传票给被申请人,这种情况下,仲裁委不能通过在报纸上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仲裁结果有可能因为程序问题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笔者曾经有一个案件就是在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过程中,被申请人以没有收到传票、未参与庭审为由,向中院申请不予执行,法院已经受理了该申请,最后很有可能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如果是诉讼方式,则法院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把传票等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这样,不管将来当事人是否看到这个公告,是否出庭,我们都能顺利的进行诉讼。

3、法院具有强制性的调查取证权,仲裁委没有。

4、仲裁费用远远高于法院的诉讼费。

诉讼费已经大幅下调,而仲裁费还是比较高。以1万元以下的争议标的为例,如果选择诉讼方式,则诉讼费只要50元,若选择仲裁的方式,则仲裁费至少也要5000元,这个费用是非常高的。我们很多争议的标的额都不大,如果标的只有6000元,却要交5000元的仲裁费,这就增大了仲裁的风险。因而,争议标的小的合同就不宜采用仲裁方式来解决纠纷。

5、撤诉时,仲裁委与法院的退费标准不一致。

起诉后撤诉的,法院可以退回已经预交诉讼费的一半;撤回仲裁申请的,如果仲裁庭还没有组成时,可以退百分之七十的仲裁费,仲裁庭已经组成的,可以退百分之五十的仲裁费,已经开庭的,则不能退仲裁费。

6、诉讼程序二审终审,解决争议的时间较长;仲裁裁定为终局裁定,解决争议的时间较短。

7、仲裁一般裁定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法院则不支持。

当事人应根据自己的特点选择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第四篇:国际诉讼与仲裁试题(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英国凯英公司与我国贝华公司签订合同在我国共同投资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果凯英公司与贝华公司之间就此合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B) A.可以在英国诉讼 B.必须在中国诉讼 C.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英国管辖,我国法院就没有管辖权 D.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第三国管辖,我国法院就没有管辖权 2.中国公民甲得知A国法院正在审理其配偶中国公民乙提起的离婚诉讼,便在自己住所地的中国法院对乙也提起离婚之诉。依我国司法实践,法院对于甲的起诉应如何处理?A A.受理此案 B.以“一事不两诉”原则为依据不予受理 C.与A国法院协调管辖权的冲突 D.告知甲在A国法院应诉 3.中国公司与新加坡公司协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条约的规定,外国法院向位于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时,不能采用下列哪几种送达方式? A.外交途径送达 B.通过外交人员或领事向非派遣国国民送达 C.邮寄直接送达 D.司法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直接送达 2.朴某为韩国人,现在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民事纠纷涉诉。可以成为朴某诉讼代理人的有哪些? A.韩国公民 B.以律师身份接受朴某委托的韩国律师 C.中国律师 D.中国公民 3.现有一德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欲得到承认和执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哪些条件,德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A.德国法院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 B.德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会损害我国的公共秩序 C.德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D.德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国际条约或有互惠关系 4.中国法院就一家中国公司和一家瑞士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纠纷作出判决。判决发生效力后,瑞士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而且该公司在中国既无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也无财产。关于该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下列选项中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中国公司直接向有管辖权的瑞士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B.中国公司向国际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C.由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请求瑞士法院承认和执行 D.由人民法院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5.某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提出司法协助请求,我国法院应该依照什么程序提供司法协助? A.依照国际惯例进行 B.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C.依照该外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但该程序不得违反我国的公共秩序 D.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依照外国法院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 6.位于厦门的甲公司与位于台北的乙公司因货物买卖产生纠纷,双方在台湾地区的有关法院就该纠纷进行诉讼,该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可在该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判决的认可申请 B.当事人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判决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C.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可申请后,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D. 当事人提出的认可申请被驳回后,再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可受理 7.内地某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民事案件过程中,需从澳门调取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中级人民法院可直接委托澳门的有关法院调取证据 B.澳门受托法院可以该民事案件属于其专属管辖为由拒绝执行受托事项 C.受托法院完成调取证据的期限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三个月 D.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委托调取证据 8.关于我国涉外仲裁法律规则,下列哪些表述不符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A.只要是有关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的纠纷,就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B.如果当事人有协议约定,仲裁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C.仲裁庭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时,无权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有效性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 D.由三人组成仲裁庭审理的案件,裁决有可能根据一个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9.某中国企业因与在境外设立的斯坦利公司的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关于向斯坦利公司有效送达司法文书的问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可向该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分支机构送达 B.法院可向该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代表机构送达 C.如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位于中国境内时,法院可向其送达 D.法院可向该公司在中国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10.我国甲公司与瑞士乙公司订立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B.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应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C.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有两个仲裁机构,成立较早的仲裁机构应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D.仲裁协议仅约 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不得视为约定了仲裁机构 11.在我国法院审理的一个涉外诉讼案件中,需要从甲国调取某些证据。甲国是《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赵律师作为中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上述公约请求甲国法院调取所需的证据 B.调取证据的请求,应以请求书的方式提出 C.请求书应通过我国外交部转交甲国的中央机关 D.中国驻甲国的领事代表在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向华侨取证 12.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陈某在内地,受案法院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 B.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 C.如甲公司在内地设有代表机构的,受案人民法院可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 D.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13.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C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中国,但对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中国A公司依仲裁条款向C仲裁委提起仲裁,但B公司主张仲裁条款无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审查问题,下列选项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对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C仲裁委无权认定,只有中国法院有权审查 B.对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如A公司请求C仲裁委作出决定,B公司请求中国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中国法院裁定 C.对本案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应适用中国法 D.对本案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应适用甲国法 单选:1-5 BADBC 5-10BBBDD 11-12DCC 多选:1.BCD 2.ACD 3.BCD 4.AC 5.BD 6.BD 7.CD 8.AC 9.BCD 10.AB 11.BD 12.BC 13.BC

第五篇:试论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异同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劳动争议日益突出。为了确保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有效的保护,产生纠纷的劳动关系就应该有相应的程序进行处理,正确处理好这些关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保证。那么出现了劳动争议之后该如何办?是进行调解还是请劳动部门进行仲裁,这就要求我们熟悉调解和仲裁的关系,掌握了这些关系,劳动关系当事人才能够出现纠纷时,正确的进行处理,取得法律的保护。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委劳动部门

所谓的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那么出现劳动争议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对调解仲裁法律条文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出,劳动争议解决的方式主要分为调解和仲裁,这都是属于法律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什么样的劳动纠纷应用于调解,什么样的劳动纠纷应用于仲裁,作为劳动当事人需要明白这些法律程序,才能更好的获取法律的保护。本文从劳动争议仲裁和调解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进行论述。

一,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含义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由于社会保险、薪资、福利待遇、劳动关系等发生争议时,由第三方(例如专业性的人才机构、争议调解中心等)进行的和解性咨询,通过劳动争议调解达到法律咨询、和解方式等的说明。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的相同点

1,两种方式都是第三者居中处理

在劳动关系发生纠纷之后,为了保障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法律权益,除了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处理之外,第三方的加入给解决劳动纠纷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使得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顺利解决。

2.,二者均不是最终的解决方式

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从这些方式的前后排序来分析,只有诉讼才是最终的解决方式。《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四条明文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劳动争议调解或仲裁的基础上,劳动关系当事人都有权利向法院进行起诉,寻求法律的保护。

3,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非权力机关处理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指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组织机构。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有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三类机构。从定义中可以看出,劳动争议调解的机构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的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二者均不是权力机关,但是下达

的相关调解和仲裁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三,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的不同点

1,受理案件机构不同

劳动争议发生以后,如果当时人通过协商不能解决,活着不愿协商解决,可以向调节委员会申请调节。当事人申请调节,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节委员会提出申请,病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首先必须要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无权仲裁。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调解与仲裁程序不同

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调解委员会指定1至2名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指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使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庭成员应认真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并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处理方案。

仲裁案件审理一般包括,通知、调解、开庭裁决、结案等程序。

(1) 通知。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40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

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2) 调解。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法。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

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书名、

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

(3) 开庭。仲裁庭开庭裁决,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一下程序。第一,由书记员查明

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第二,首席仲

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

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3)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

人的答辩;(4)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

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5)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6)

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打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7)仲裁

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8)对仲裁庭难做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

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

的,仲裁庭应在审查后决定其撤诉是否成立。仲裁决定须在7日内完成。

3,调解协议和仲裁决定书的执行力不同

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执行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调解委员会只能劝说或督促其执行,但无权强制执行,当事人也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对方执行。对于不能履行或不愿意履行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过仲裁委员会的生效的调解书和仲裁书,当事人必须执行。一方当事人若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伟,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17条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30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想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正确的处理劳动争议对经济的刺激和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所以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对劳动争议的解决处理方式作出深刻的认识,在劳动关系的处理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为创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拉动国民经济迅猛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劳动法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贾俊玲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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