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授信业务流程
第一篇:商业银行授信业务流程
我国商业银行授信流程研究
科学、高效的信贷业务流程是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重要手段,本文主要对我国主要商业银行的公司授信流程进行比较研究。
一、 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流程
1、基本原则
(1)客户分层经营管理。办理信贷业务前,首先根据客户营销维护和风险管理需要确定客户管理行,再根据客户的管理行确定相应的信贷业务流程。
(2)横向平行制衡、纵向权限制约。横向平行制衡是指根据审贷分离原则将信贷业务流程分解为受理、调查(评估)、审查、审议、审批、报备、实施、信贷业务发生后管理、不良贷款管理等不同环节,由不同部门或岗位承担,实现部门(岗位)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纵向权限制约是指按照一级法人统一授权要求,对不同分支机构、岗位或个人设置不同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各有权审批人在权限内审批信贷业务。
(3)审贷分离、权限制约、权责对称、清晰高效的原则。包括部门审贷分离和审贷岗位分离。
2、组织构成
(1)客户部门—客户营销及初步调查。
经营行客户部门直接面对客户,承担信贷产品营销、业务受理、贷前调查(评估)和贷后管理职责。
(2)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审批中心)
承担信贷政策制度制定、信贷业务审查审批等职责。 (3)授信执行部门
授信执行部门负责信贷业务实施及贷后监督、风险监控等职能。 (4)不良资产处置部门
负责不良资产的管理,包括清收、盘活、处置、核销等。 (5)风险管理部门
承担全行风险管理战略实施和各项具体风险管理目标的落实和执行等职责。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岗位设置如下:
总行和一级分行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贷审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或协管信贷管理部门的副行长或行长助理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其他信贷业务部门的副行长或行长助理担任,贷审会部门委员和专家委员相结合。每次参加贷审会专家委员不少于参会部门委员人数的30%。
总行和一级分行成立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中心设总经理、副总经理、专职审查人、专职审议人、独立审批人等岗位。中心内部专职负责信贷业务审查的人员为专职审查人;专职负责信贷业务审议工作的人员为专职审议人。独立审批人、专职审议人员主要从本级行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资产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法规部门(包括曾在上述部门履职的人员)以及下一级行中具备资格的人员中选拔配备。业务量较小的一级分行中心运作比照二级分行。二级分行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贷审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或协管信贷管理部门的副行长或行长助理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其他信贷业务部门的副行长或行长助理担任,专家委员为委员;对于上级行派驻独立审批人的,拥有最高权限的独立审批人担任主任委员,其他独立审批人担任副主任委员,专家委员为委员。二级分行成立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中心,设主任、副主任、专职审查人、独立审批人等岗位。中心内部专职负责信贷业务审查的人员为专职审查人。对于信用环境较好、客户资源丰富、信贷管理水平较高的县级支行,报经总行审批同意后,其审议组织架构可以比照二级分行。其他县级支行原则上不设立贷审会,不设立中心,独立审批人由上级行派驻(对独立审批人转授权仅限于无需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信贷业务经过审查后,直接报独立审批人审批,超权限的按规定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3、主要流程
中国农业银行办理法人客户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与受理→信贷业务调查(评估)→信贷业务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信贷业务实施→信贷业务发生后管理→(不良贷款管理)→信用收回。
首先根据客户分层经营管理制度要求逐户确定客户管理行,经营行(或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调查并撰写初评报告,同级信贷管理部门(或承担审查职能的部门或岗位)审查,然后提交贷审会审议,最后由有权审批人审批;超经营行(客户管理行)审批权的,由行长(或经行长授权的主管审查审批的副行长或其他审批人)审核后直接或逐级上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提交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
具体来讲,信贷业务流程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客户部门受理调查阶段。
客户经理对客户用信申请和提交的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规范性初步审查合格后,根据对客户的综合判断和银行资金规模等情况,由业务受理行负责人或客户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的信贷业务。对不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客户部门对客户填制的书面申请、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登记,指定有相应资质的客户经理进行信贷业务调查。调查环节负责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获取真实、全面、客观的客户及担保信息,提出信贷业务实施的可行性意见和建议。调查环节对信贷业务资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主要责任,同时对信贷业务风险的分析、判断及调查结论负责。调查分析结束后,客户经理撰写调查报告或填制制式客户调查表。调查经办人和调查主责任人在调查报告上签字后,填制信贷资料交接清单,连同全部信贷资料移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并办理信贷资料交接、登记手续。
(2)审查部门独立审查阶段。
对客户部门提交审查的信贷事项,审查部门要明确专人受理登记并签收相关资料。信贷事项受理后指定审查人员或成立信贷审查小组对信贷事项进行审查。对辖内大额授信、集团性客户授信、疑难与有问题授信,信贷管理部门应确定两名以上审查人员或成立审查小组实施联合或交叉审查。审查结束后按规定撰写审查报告或填制审查表,形成审查意见。
(3)集体审议阶段(针对部分项目)。
按规定应提交集体审议的信贷业务,审查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将审查报告和(或)相关资料移交贷审会办公室。贷审会办公室应及时登记,并对内部运作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提前将材料发送给审议人员。审议人员按规定对信贷业务进行审议,审议结果为同意、复议和不同意。经过审议的信贷业务,贷审会办公室对审议过程进行记录,并在委员投票表决后,根据会议记录和表决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同时就逐个审议事项填制贷审会审议表,送会议主持人签署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有权人根据权限进行审批,审批结果为同意、复议或否决。商业银行通过贷款审查委员会和审批中心合议(目前仅适用于总行和审批体制改革试点分行)两种方式对信贷业务进行集体审议。
(4)有权审批人审批。
直接审批类业务,在调查、审查之后直接报有权审批人以单签或双签等方式审批;合议审批类业务,经审查审批中心集体审议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会议审批类业务,经贷款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二、中国银行法人客户授信流程
1、基本原则 (1)尽职调查机制。 (2)民主集体评审。 (3)严格的问责审批制。
(4)“三位一体”的授信决策机制。
2、组织构成 (1)尽职调查小组。
尽职调查小组由风险管理、行业、财务、法律等方面3-5名专业人员组成,是一个随机组成的独立的机构,小组因项目的受理而成立,随项目的完成而解散。尽职调查无须面面俱到,可根据项目风险性质,对一线业务部门工作尽职方面的可疑点、风险点进行重点调查。
(2)业务部门—授信业务初审。
(3)授信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集体审议。
中国银行在各级具有审批授信项目职权的分行均成立了授信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业务发起部门项目评估报告和尽职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进行民主审议,表决后形成意见提交问责审批人决策。
(4)问责审批制。
“问责审批制”是指“个人负有相应责任的审批制”,责任到个人,每个授信项目应有两个问责审批人(风险管理部一把手和总行业务发起部门一把手或发起业务的海外行或省行一把手),共同对授信项目决策负责。同时,业务发起单位、尽职调查小组、授信评审委员会,都应该对其调查或评审行为及结论负责,通过问责制度来保证他们的工作质量。授信评审委员会同意的项目,问责审批人可以否决,但授信评审委员会否决的项目,问责审批人不能同意,只能接受评审委员会意见,或要求评审委员会重议。
3、主要流程
中国银行的信贷审批流程如下:首先由一线业务部门对项目进行调查并出具授信业务初审报告,尽职调查小组针对项目情况及业务部门的调查结果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两份报告均提交给风险部门进行授信项目受理,由授信评审委员会出具项目评审意见。最后由问责审批人作出授信项目审批决策。
具体流程包括以下环节: (1)预报项目受理。
业务发起单位在正式报送项目前,可将需预报项目的主要情况预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受理处室应及时与业务发起单位联系,掌握授信项目材料准备进度。项目预报不属于正式项目上报。
(2)项目正式受理并初审
上报的项目首先由秘书处进行项目要件初审,初审合格则进入分派项目阶段,缺少要件则先向发起单位催报,合格后进行项目分派。
(3)尽职调查阶段
秘书处将项目分派给尽职调查小组,由尽职调查主审信贷员安排执笔人员和会审人员,尽职调查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由执笔人起草,执笔人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前应与主审和会审就项目的情况、存在的风险、风险控制措施和最终尽职调查意见讨论,达成一致后,起草报告。尽职调查报告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问责人。
(4)审贷会审议
经尽职调查小组审查后认为可以上会的项目,进入项目评审会进行审议,委员会经过投票表决,形成集体决议,明确是否同意叙做该笔授信,向问责人负责。
(5)项目报批
经评审会审议并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的评审报告表、评审意见和项目卷,经秘书处负责人审核后报送总行问责审批人审批。
三、 中国工商银行法人客户授信流程
1、基本原则
(1)客户分层营销与管理原则。 (2)垂直管理原则。 (3)风险集中控制原则。 (4)一站式审批原则。 (5)业务双签原则。
2、组织构成
(1)前台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调查、具体业务办理以及对客户的贷后管理工作;
(2)授信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审查审批以及业务办理的前提条件核准工作;
(3)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信贷资产质量分类以及信贷业务监督检查工作;
(4)法律事务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相关法律审查工作; (5)运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业务办理与收回的账务处理及相关抵质押权证的保管工作。
2、业务流程
信用评级或统一授信(以下简称评级授信)业务发起行客户经理对客户的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贸易融资客户还应由产品经理协助客户经理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应有法律人员出具的法律审查意见)交业务发起行前台业务部门负责人。
评级授信审批权限在业务发起行行长权限内的,前台业务部门负责人核查后直接交授信审批部门。 授信审批分部受理评级授信业务后,审查人对相关资料进行尽职审查,完成审查并按规定提交集体审议后,交部门审批人审批,审批人审批后交相应二级分行行长按照业务双签的原则进行签批。
授信审批部受理评级授信业务后,审查人对相关资料进行尽职审查并按规定提交集体审议。对二级分行行长审批权限内的评级授信业务,审查(审议)后交审批人,审批人审批后交相应二级分行行长按照业务双签的原则进行签批;对超出二级分行行长审批权限的评级授信业务,审查(审议)后交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核查后报风险总监审批,风险总监审批后由一级(直属)分行行长按照业务双签的原则进行签批。
评级授信业务完成后,客户经理与授信审批部门审查人及时整理相关材料并移交本部门综合管理人员,综合管理人员对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并编写档案移交清单后移交信贷管理部门作业监督人员(以下简称信贷作业监督人员)。信贷作业监督人员对信贷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逐笔逐项审查。审查发现问题的,将相关档案资料退回授信审批部门,并要求其进行核实和整改;审查合格的,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综合档案管理部门1[7]。
1[7]为方便叙述,本操作流程其他部分涉及信贷档案移交及作业监督的,统一简称为“按照规定进行作业监督后归档”。
第二篇:银行授信全流程总结
1.授信申请。借款人有授信资金需求时,应根据银行的要求提出授信申请,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合法有效。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借款人名称、经营范围、财务状况等),申请授信的基本情况(包括授信品种、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用途、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等),如果涉及项目授信,还应提供项目情况。 2.授信受理。银行在收到借款人相关资料后,指定客户经理进行受理,根据借款人的情况,设计授信产品,并与借款人讨论,确定授信方案。
3.授信调查。银行在确定授信方案后,由客户经理进行调查,收集借款人的信息(借款人授信申请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购销合同、银行对账单等,若涉及项目授信,应提供项目情况),分析借款人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评估项目效益和借款人还本付息能力。同时分析借款人担保能力,如果涉及抵(质)押物,须分析抵(质)押物权属情况、市场价值和抵押率等,客户经理根据调查内容撰写调查报告,提出调查结论和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4.授信审查。客户经理将调查报告上交审批部门,审批部门根据调查报告和授信相关资料进行风险评价,对借款人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还款付息能力和担保情况进行审查,根据主要风险设置相应先决条件和管理要求,将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5.授信审批。有权审批人按照“审贷分离、逐级审批”的原则,对信贷资金的投向、授信金额、期限和利率等进行决策,逐级签署审批意见。
6.合同签订。银行与借款人应共同签署借款合同,明确借贷双方权利和业务,基本内容包括借款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和还款保障等。对于保证担保授信,银行还需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对于抵(质)押担保授信,银行还需签订抵(质)押合同,并办理抵押手续等。
7.授信发放。银行设立独立的部门或岗位,负责授信审核发放。授信发放前应确保借款人满足合同提款条件,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对授信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监督授信用途实际使用情况。
8.授信支付。银行应设立独立的部门或岗位,负责授信支付审核和支付操作。目前一般采用受托支付方式,银行将授信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直接支付给其交易对手,确保授信按约定用途使用。
9.贷后管理。银行应监督借款人授信使用情况,跟踪了解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及还款能力,检查抵(质)押物有效性和保证人担保能力,客户经理定期收集借款人的财务报表,并了解借款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或项目实际施工情况。
10.授信收回或处置。银行应在授信到期前向借款人提示到期还本付息。对于授信展期的,银行应评估展期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对因借款人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授信的,银行可与借款人协商授信重组;对于不良授信,银行应按照规定采取核销或保全处置方式。
审贷分离分级审批
刘经理是负责信贷的客户经理,另外这家支行行长是马行长。张行长是专门负责信贷的总行行长。小王今天去银行贷款。负责给他的贷款的是刘经理,而审贷款的是马行长,马行长审批完还要交张行长审批。完了刘经理才能放给小王。 这就是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这样做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防止道德风险和坏账的发生。
第三篇: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要点
授信业务审查审批要点
(试行)
一、程序及要件审查
(一)支行申报的业务是否属于总行审批权限范围。
(二)支行申报的业务要件是否齐全。
根据总行相关文件及《关于规范支行信贷业务报批程序的通知》要求,支行上报业务至少包括以下材料:
1、支行信贷档案资料(档案内容须填写完整)。
2、客户书面申请。
3、客户近3年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月度财务报表(确实无法提供的除外),集团客户另需提供合并报表。其中最近一期月度财务报表的报告期与支行上报时间原则上不得相差3个月。财务报表须经过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客户授信额度在3000万元以内或项目法人可除外),至少包括三部分:(1)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2)财务报表编制说明;(3)专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论。
4、全部贷款近期的五级分类情况。
5、贷款的信用评级和风险度测算情况。
6、支行通过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的客户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信用情况、不良记录情况等。
7、支行通过信贷管理系统查询的客户在我行辖内的融资情况、信用情况、不良记录情况等。
(三)下列授信业务需事先征询总行相关部门意见:
1、涉及关系人业务的,需征询总行理事会办公室的意见;如确认为关系人贷款的,还需上报总行理事会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批。
2、涉及突破监管部门要求和总行信贷政策的,需征询总行风险管理部的意见。
3、涉及集团统一授信,以及公司业务新品种的,需先征询总行公司金融部的意见。
4、涉及外汇信贷利率、费率确定及需要总行调剂外汇资金的,需征询总行计财部、金融市场部等部门的意见。
5、涉及客户开立帐户、结算等问题的,需征询总行运营管理总部的意见。
6、涉及法律疑难问题的,需征询合规与法律部的意见。
二、合法合规性审查
(一)审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政策的要求和规定,防止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给予贷款支持。
(二)审查是否符合金融法律、法规,总行信贷政策、制度或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防止借款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或以信贷资金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防止借款人利用贷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的投资。
三、综合承贷能力审查
(一)掌握客户基本情况,分析其发展前景
1、分析借款人经济性质、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经济规模、隶属关系、组织形式、产权构成、地理位臵及历史变革等。对上市公司还要分析其上市时间、募集资金数额、近期股权结构及主要股东的股权比例。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⑴借款人是否具备《贷款通则》规定的主体资格。 ⑵借款人行业排名及发展前景情况。
⑶注册资金与实收资本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说明原因。 ⑷是否涉及重大诉讼。 ⑸有无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
2、分析借款人主导产品质量、技术含量、产销量、寿命周期、市场份额、出口创汇能力、实际销售、潜在销售及库存变化等情况。
3、分析借款人主导产品资源储备情况或上游原材料供应情况及下游产品市场需求情况,分析对供应商的依赖程度。
4、分析借款人主导产品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及行业特征、行业管制、行业定位情况,分析行业成功的关键因素。
5、分析借款人技术和设备状况、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
6、分析借款人核心领导层的综合素质、经营管理能力及法人代表的人品、诚信度、道德水准、历史经营记录及其经验、相对于所有者的独立性等情况。分析影响决策的相关人员(实际控制者)情况及决策过程。
7、分析借款人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拟上市情况、改制情况、债转股或债务重组情况、目前诉讼情况及其他重要情况,对其公司治理、履约记录、行业特点以及宏观经济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
8、分析与客户信贷业务相关的社会购买力、通货膨胀、汇率、
3 货币供应量、税收、政府财政支出、价格控制、GDP增长、外汇来源、外汇管制规定、利率、政府其他管制等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对客户发展前景的影响。
(二)掌握客户银行融资总量、结构和质量情况,分析客户融资能力及信用状况
1、掌握借款人与我行合作情况。分析借款人近三年信用等级及变化、基本帐户开立、通过我行结算占比以及其他中间业务占比情况。
2、掌握借款人银行融资总量及我行融资占比。通过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结果,对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信誉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分析客户在我行的融资余额与其年销售收入是否匹配,审查我行融资占比是否符合相关信贷政策和管理要求。
3、了解本地区同业和我行对借款人的授信情况。审查我行对该客户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及目前的可用授信额度情况。
4、了解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债务重组、核销贷款及挂帐停息等情况。
5、了解有无逃废银行债务情况。
6、了解对外担保情况及其他或有负债情况。
(三)全面分析客户财务状况,核实其综合偿债能力
1、审查财务报表的合规性、真实性
⑴近三年财务报表是否经会(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客户委托审计的会(审)计师事务所有无不良从业记录。
4 ⑵近三年财务报表是否具有可比性。特别要关注并表范围是否一致,会计处理方法是否连续。对汇总或合并报表要了解汇总或合并范围是否完整。
⑶对集团公司客户,还应当分别分析集团公司本部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指标。
2、近三年及最近一期资产负债及变化情况分析
⑴关注近三年以来资产、负债增减变化情况,分析增减原因。 ⑵分析客户近三年的资产负债结构及财务比率(主要是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的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
⑶如果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数额较大,需分析其构成及账龄分布情况、计提坏账准备情况,核实是否与关联单位的关联交易有关。特别要关注上市公司母公司和股份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核实公司主要股东与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往来,核实有无集团公司占用子公司或子公司占用集团公司资金的情况。
⑷如果存货数额较大,需分析其形态分布情况(原材料、在产品和产品)及近三年的增减变化情况,并与销售情况比较。
⑸如果借款人对外长期投资较大,需关注其投资形式及投资收益情况,分析对外投资的资产质量如何。
⑹需要特别关注下列几种情况: ①企业资产规模扩张过快;
②应收账款大幅度增加,应收账款帐龄过长; ③应付账款规模大幅度增加;
④无形资产规模及递延资产大幅度增加; ⑤企业过度负债经营。
3、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经营收入及损益情况分析
⑴分析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是否正常,是否有大起大落的情况,对其异常变化有无合理解释。
⑵关注销售收入有无虚列或重复计算等问题,成本计算有无少计或不当转移等情况。
⑶关注利润变化是否异常,核实是否有人为调节或编报虚假利润等情况。
⑷如果投资收益较大,需了解主要投资项目,对项目前景进行预测。
4、近三年现金流入及流出情况分析
⑴近三年现金流入量、流出量的增减变化是否正常,如增减变化幅度较大,应分别分析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或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的增减变化情况及形成原因,了解其变化是否正常。如果增减变化不正常,需逐个项目分析。
⑵如果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主营业务收入有较大差异,或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与账面利润有较大差异,应分析形成差异的原因是否正常、合理。
⑶预测借款人到期还本付息的现金支付能力。
5、客户主要财务指标之间相互关联及逻辑关系分析
⑴主营业务收入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是否匹配,如差距过大,其原因是什么。
⑵经营利润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是否匹配,如差距过大,其原因是什么。
⑶投资收益与长期投资是否匹配。
6 ⑷未分配利润的增减与上年净利润是否匹配。
(四)弄清客户关联关系,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1、分析客户存在哪些关联关系
⑴了解客户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哪些企业或受哪些企业控制,如借款人的母公司、子公司(包括母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的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等关系);
⑵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及集团公司等;
⑶私营企业或家族式企业各利益方以及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企业有哪些;
⑷其他存在关联关系并可能转移资产、收入和利润的企业有哪些,如借款人主要的原材料供应商和产品经销商等;
⑸形成互保及连环保关系的企业有哪些。
2、分析股东及关联企业的银行融资方式、融资总量、结构和我行占比
⑴了解关联客户的融资方式:
①集团公司统贷统还。如果集团公司控制力较弱,财务管理不统一,则存在较大风险。
② 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同时从我行融资。应关注对该集团的统一授信情况,对集团公司本部融资要注意与其自身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相匹配,对集团本部自身没有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的原则上不能提供贷款。
③ 集团公司不融资,子公司独立融资。应重点分析子公司偿债能力,并要关注有无集团公司占用子公司资金的情况。
⑵了解集团内部我行融资总量、结构及占比。既要看各分子公
7 司融资总量和结构,又要看集团整体的融资总量和结构。
⑶了解控股股东及主要关联企业基本情况和关联程度,掌握内部关联交易及内部定价等情况。
3、对关联客户授信审查需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通过对股东及关联企业基本情况、财务及经营效益、信用状况等进行分析,重点研究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流动情况,特别要关注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应付科目的数额及资金流向,分析是否存在通过关联关系转移资金及作假帐等问题。如果借款人主要股东为民营企业或自然人的,更要对其通过关联关系转移资金、甚至长期占用借款人资金的情况予以关注,切实防范其挪用我行贷款甚至骗取信贷资金等情况发生。
审查中要同时了解股东及关联企业中有无债转股、政策性破产、贷款挂帐停息等情况,关注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负债划分是否合理,我行原有贷款偿还责任是否落实,借款人及股东有无悬空我行债务、损害我行利益等情况。
四、用途审查
(一)流动资金贷款审查要点
1、是否真正用于生产经营,防止挪用于项目建设和对外投资;
2、是否真正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防止转借其他企业使用(集团公司实行统贷统还的除外)或代其他企业融资;
3、流动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短期生产资金周转,不能作为生产经营过程中铺底流动资金长期占用;
4、注意贷款期限与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的衔接,对发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要从严控制;
(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审查要点
1、审查有无真实贸易(商品交易及服务)背景,严禁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2、审查承兑申请人(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有无关联关系,防范关系人通过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套取银行资金;
3、审查是否存在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
(三)保函业务审查要点
1、对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或工程的,原则上不得出具非融资类保函;
2、对非融资类保函重点是核实申请人有无履行本笔保函项下业务的能力;
3、融资类保函必须从严掌握,除国家政策性银行外,不得对申请人从其他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
4、我行担保所筹措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自身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对用于项目资本金的不能办理。
(四)项目贷款审查要点
1、审查项目建设是否合规
⑴项目产品是否在国家产业政策支持范围之内;
⑵项目建设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或核准,可研报告是否已获有权部门批准;
⑶项目环境评价报告是否已获有权部门审批通过;
⑷项目占用土地的审批是否依法合规,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⑸其他按规定需由有权部门批准的事项是否已获审批。
2、审查项目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⑴项目评估总投资及自筹资金比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审查还要测算各项投资支出与可研报告的差异,关注项目建设总投资构成,并与类似项目单位成本进行比较,分析是否有人为加大建设成本现象,防止人为夸大总投资而相应减少自筹的情况。
⑵项目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到位计划及出资能力分析。审查各出资人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出资顺序,重点关注出资来源是否可靠,各出资人是否具备出资实力。对已经开工的项目要了解项目形象进度及已投入资金的来源渠道,项目自筹资金的实际到位进度,投入资金及投资计划是否匹配,不匹配的原因是什么。
⑶他行融资落实情况。多家银行贷款时,要分析各家银行融资及占比,了解各家银行提供融资意愿如何。需要外汇资金的,说明外汇资金如何解决。
⑷加工项目铺底流动资金是否落实,主要看借款人自有资金来源是否稳定、充足。
⑸注意防范借款人通过关联关系虚假出资或抽回投资。
3、审查项目建设条件是否具备
⑴项目建设用地及水、电、汽供应是否落实,交通设施能否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⑵工艺技术是否成熟、可靠。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是否需经专业部门论证,论证结论是否可信。如果是新产品,还需审查新产品的试制、试验及论证情况。
⑶主要生产设备来源及设备先进程度,项目关键设备的研制或引进情况。
10 ⑷项目建成后主要原材料供应渠道及可靠性。 ⑸专业机构或其他中介机构对项目评估情况。
4、项目产品市场及竞争能力分析
⑴国际、国内市场供求、价格变动等情况。 ①本项目产品国际市场供需现状分析。
②本项目产品国内市场供需现状分析。总生产能力、消费构成及需求情况,包括生产量、消费量、库存量、进出口量、供需缺口等。本项目产品目前行业地位及行业排序情况,项目完成后借款人的行业地位及行业排序的预期情况。
③项目产品的上下游供求情况及变化趋势。 ⑵项目产品目标市场供求状况。
⑶本项目产品替代产品的发展情况及趋势。
⑷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及与本企业、本项目竞争能力比较: ①规模;②市场占有率;③价格;④成本;⑤管理水平。
5、项目效益测算及偿债能力分析 ⑴项目效益及投资回收期预测
①项目正常生产年新增销售收入、新增利润情况;②投资利润率、销售利润率;③投资回收期;④内部收益率;⑤盈亏平衡点;⑥敏感性分析结果。
审查要特别关注项目产品定价是否合理,项目达产年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的测算是否过于乐观。
⑵偿债能力测算
①偿债来源有哪些:A、项目自身效益;B、折旧及摊销;C、综合效益;
11 ②贷款期内原有存量贷款的偿还计划;
③根据测算结果审查我行贷款期限的确定是否合理;
以客户综合折旧及摊销作为还贷来源的,审查还要查询以前企业的折旧及摊销提取情况;以企业往年未分配利润作为还款来源的,要了解企业未分配利润分配的会计政策;以项目新增效益作为还款来源的,要分析产品定价依据及价格变动趋势(包括单位定价和销售量。如电力项目要关注上网电量和电网电价,核实项目建成后的运营小时数;公路项目要关注通车年车流量及收费价格;一般加工产品要关注产销率、单位产品售价及成本);以其他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要分析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靠性。同时要关注偿还多家银行贷款时的还款顺序。
五、担保措施审查
(一)保证方式担保审查
1、保证人基本情况
⑴审查保证人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保证人主体资格是否完备,能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⑵审查保证人有无经营收入和实际的现金流量。分析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状况以及综合生产能力、市场占有率、发展前景等。
⑶信用情况。了解保证人自身银行融资情况及我行占比,资信情况如何。
2、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关系
⑴关联关系。由于关联担保并没有提供有效的第二还款来源,
12 因而担保的可靠性存在很大问题,一般情况下应拒绝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未经授权的非独立法人提供的担保无效。
⑵互保(包括连环担保)关系。注意分析互保关系对保证能力的影响。对借款人与保证人属同一集团公司内的企业,贷款要从严审查。
⑶担保公司。特别要关注担保公司的信誉和对外担保数额、质量,核实其真实的担保能力。
3、保证能力测算
要同时考虑以下几种情况,不能只看有多少净资产:(1)净资产减或有负债;(2)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及净流量;(3)实际的收益水平;(4)自身融资及已提供担保的情况。
4、关注法律、法规禁止提供担保的情况和虽然具备担保能力但实际上无法追究其担保责任的情况。
⑴关注国家机关或行政单位提供担保无法律效力的规定。 ⑵保证人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对外提供担保须经董事会同意或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有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或股东大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
⑶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保证,须关注母公司有无充足现金流量和担保能力,母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或有负债,其总量和结构情况如何。
⑷上市公司对外提供保证,应当审查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同时审查担保合同(或担保函)中有无担保人对担保行为合法性的声明条款,如:声明被担保人不是担保人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或附属企业,担保人的担保行为符合本公司章程
13 及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如果上述声明有虚假或隐瞒,担保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等。
(二)资产抵押方式担保审查
1、抵押物的选择
⑴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抵押资产范围。
⑵审查变现能力如何。
抵押物应具备良好的流动性和可变现能力,一般应选择地理位臵优越、变现容易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社会公用设施不能作为抵押物。
2、核实抵押物权属情况。审查抵押人对抵押财产有无处分权,抵押物有无已抵押给他人的情况,防止无效抵押、重复抵押。审查抵押物的使用情况,抵押物有无长期低租、是否存在提前收取租金等现象。
3、审查抵押物价值确定或评估结果的合理性。
审查抵押物是否经过我行指定专业机构评估,分析评估价值是否合理,抵押率的设定是否适当。
4、抵押物保管地点及保管责任是否明确。
(三)动产及权利质押方式担保审查
1、动产质押担保方式审查 ⑴质物的选择
①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质押范围;
②审查是否能够及时变现;
③审查是否适宜长期保管,其价值是否会随时间推移贬值。
⑵质物权属是否明晰,质押人对质物有无处分权。
14 ⑶审查保管地点及保管方式能否保证质物的完整。
2、存单质押方式担保审查。
⑴用于我行贷款质押的单位银行定期存单,质押人须享有完全处分权;
⑵用于我行贷款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原则上应是我行开立的定期存单;
3、股权质押方式担保审查
⑴用于质押的股权预期升值潜力应当较大;
⑵审查股权变现或转让的可能性大小。当前可用于质押的股权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股权;
⑶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关于股权质押的具体规定。
(四)其他贷款安全保障措施审查
1、公路收费权以外的各种收费权、经营权质押。
2、其他安全保障措施还包括:帐户质押(帐户监管协议)、股东完工担保、涉及村社贷款的三方协议等。
六、综合评价
(一)对各类影响贷款本息按期偿还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判断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可控程度。
1、政策风险;
2、市场风险;
3、担保风险;
4、关联交易风险;
5、技术风险;
6、汇率风险;
7、项目超支风险;
8、财务(现金流短缺)风险;
9、筹资风险;
10、投资风险;
11、管理(贷后管理、异地监管等)风险;
12、贷款集中到期风险或期限风险;
13、过度融资和超单一客户限额风险;
14、体制变化风险;
15、安全生产风险;
16、政府信用风险;
17、法律风险;
18、原料来源风险。
19、战争风险或国别风险; 20、……
(二)提出审查结论
1、审查意见
(1)融资金额及结构;
(2)期限(项目贷款须明确宽限期及从何时开始还款,提款期多长);
(3)利率(或收费水平)及结息方式、周期;
(4)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超过一年的中长期贷款原则上要从宽限期满后实行等额还款,每半年或每季度或每月归还一次,以降低贷款集中到期的压力。确实无法做到等额还款的,要按评估测算
16 的结果确定分年还款计划,但也必须坚持每半年或每季度或按月还款一次,防止贷款集中到期无足够现金流量还款;
(5)担保方式。
2、控制风险措施
(1)设定必要的前提条件或提款条件,只有在满足我行贷款条件或提款条件后才能发放贷款或提款。
(2)约定必要的财务限制条款及提前还款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当借款人生产经营或财务指标发生不利于贷款安全的变化时,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根据客户具体情况约定未经我行允许,合同期内不得因主观原因关闭,分红不得超过税后净收入的一定比例;
资本支出不得超过我行要求的一定数额,不得出售特定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未经我行同意原则上不得向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授信,不得更改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条款,不得提前清偿其他长期债务,不得进行兼并收购等活动,不得为第三方提供额外债务担保,不得向其他债权人或授信人抵押资产等条款。
(3)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提出相关管理要求。
第四篇:银行授信业务自查报告汇总
小企业信贷业务合规与信用风险自查情况报告合规经营是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信用风险管理是确保我行信贷资产安全的有力保证。为此,我们所有的信贷经营活动都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信贷政策和监管制度要求。近日,?分行根据总行《关于开展小企业业务合规风险及信用风险检查的通知》的精神,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辖内全面开展了小企业信贷业务专项自查。现就我行自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市分行领导高度重视此次自查工作,专门成立了由?副行长任组长、?风险主管参与指导,小企业中心、风险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小组,认真梳理?年以来的各项信贷业务风险点、经营管理的薄弱环节,严格按照总行通知要求和相关业务制度规定逐户、逐个风险点进行认真排查。本次共检查了年月至今?笔信贷业务,金额共?万元,检查覆盖率达。针对检查出现的问题,我行采取了不放过的原则,明确责任,逐一落实核查、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要求风险隐患不查清不放过、原因分析不透彻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消除风险隐患,进一步提高了信贷经营管理水平。
三、下一步措施。通过本次自查,信贷人员的合规意识得到了增强;屡查屡犯的顽症得到了整治;信贷基础管理的薄弱环节得到了消除;风险管理能力得到了提高。为了促进小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快速发展,下一步我行将采取以下措施:、强化业务培训。信贷经营环境越来越复杂,风险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只有不断提高客户经理的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才能适应小企业信贷业务经营的管理要求。为此我行将强化培训,重点培训信贷业务知识、宏观政策、信贷政策和财务分析技术进一步提高信贷人员的风险意识,强化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理的能力。同时加强对信贷人员业务交流,使每一位客户经理都能明政策、知产品、用制度,实现小企业工厂标准化作业、规范化经营、动态化监控、精细化管理。、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贯彻总行颁布的《员工职业操作守则》,积极促进信贷人员依法办事、合规操作,使合规理念贯穿于业务经营活动始终,渗透到业务操作各个环节。只有不断加强信贷人员的责任意识,才能不断提高我行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培育合规文化。合规经营是银行稳健运行的基本要求,也是防范金融案件的前提条件,是每一个员工必须履行的职责,同时也是保障自己切身利益的有力武器。培育合规文化,增强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制度执行意识、尽职履责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让合规的观念和意识渗透到每个岗位、每个业务操作环节中,营造时时合规、事事合规的良好氛围。、加强贷后管理。针对小企业规模小、资金流动性变化快的特点,在贷后管理中要更加注重防范和控制风险。严格贷款三查制度,严格抵押担保手续,严格小企业准入和退出制度。强化动态监控与管理。如发现风险信息,立即预警,并及时采取防范、化解措施,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支行自查报告为贯彻落实年银监局对我市行信贷业务的专项治理工作。我行信贷人员积极开展学习讨论,充分了解了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了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重要性、必要性,进一步认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危害性,并根据自身情况展开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情况与总体评价、通过自查我行全体信贷人员都能够合规操作、顾全大局,不为眼前利益所动,站在我行与客户的角度去想问题、做工作。、不计较个人得失,办理信贷业务时恪守原则,不怕吃苦,勇于奉献。、能够加强自身爱岗敬业意识的培养,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做到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自觉接受广大客户监督,定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一名合格的信贷人员。、恪守规章制度能够按照国家金融法令,有关法规制度和我行信贷管理条例,具体办理信贷的相关业务,严格遵守信贷员八不准和十严禁。在办理信贷业务的过程中,严格按规章制度进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无违规放贷行为。对于调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也认真分析加以讨论,尽可能规避风险。对于贷后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加以关注,防控不良。
二、自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学习信贷业务不够深入,因我行为新开办信贷业务网点,信贷员均为新培训上岗员工,实践经验不足,在信贷业务的发展和产品的认知方面不够深入,对客户的风险把控能力不足。、工作还不够积极主动,有时候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工作缺乏创新,按部就班;许多工作只是照着别人学,不去钻研,不去研究,不去归纳,办事凭主观。
四、下一步改进措施和有关建议在以后的信贷工作中,我要兢兢业业,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思想上不能有任何的懈怠,踏踏实实工作,老老实实做人。通过这次对个人存在问题的剖析,我的思想受到了洗礼,得到了净化,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做好每一件事,努力争当一名优秀的信贷员。今后的努力方向。一是始终坚持抓信贷业务学习,不断为自己充电。二是进一步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警惕各种腐败思想的侵蚀。三是坚持按章办事,努力执行好各项规章制度,把制度落实到实处。在发展贷款业务的同时,防控好贷款的不良和逾期。信贷管理部合规风险自查报告根据总行合规部门要求,现将风险管理部合规风险以及采取的措施报告如下:
一、信贷人员风险管理意识淡薄以及采取的措施。部分支行信贷发放未严格执行信贷发放操作程序,贷款发放把关不严。使相当一部分信贷管理人员淡薄了风险意识,甚至会出现第一手调查材料就存在虚假、谎报、瞒报等不真实反映的瑕疵行为。我部门针对此项合规风险采取的措施:加大检查力度,严格执行贷款三查责任制,对三查出现的问题进行直接问责,定期开展风险培训工作。
二、贷款管理不严、内控制度乏力以及采取的措施。一是贷前调查不够深入,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分析不准,重视不够,只片面注重第二还款来源(即借款抵押物的变现处理)二是贷时审查与贷款审批有待加强,部分支行由于人员缺少客观原因,内勤人员参与贷审小组、而参与贷审小组人员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所知甚少,难免会造成决策失误,存在未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制度的现象。三是疏于贷后管理,重放轻收轻管理思想严重。我部门针对此项合规风险采取的措施:将贷款管理纳入常态化管理当中去,协同审计稽核部门加大对贷款管理以及贷款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通过标准行创建,发现问题,积极督促进行整改。
三、追求个人利益,忽视潜在风险以及采取的措施。个别信贷客户经理只顾眼前效益,单纯追求利息收入;对贷款的审查不严,对抵押品低值高估,导致抵押不实;对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小企业抵押贷款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足值额审查不严,致使贷款在发放前就潜藏着风险。我部门针对此项合规风险采取的措施:建立完善以人为本的教育机制、以控为主的防范机制、以查为主的监督机制、以罚为主的惩治机制和以防为主的宣传机制,严把员工素质关。其次,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社会风气十分严峻的情况下加强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第三,加强业务素质培训和法制教育,提高信贷员的两个素质。
四、各种违章违规贷款风险情况。受历史环境影响,部分支行存在各种违规违章贷款,特别是四种贷款和三名贷款。我部门针对此项合规风险采取的措施:进一步规范员工贷款和清理冒名贷款。为了全面贯彻省联社和监管部门的文件精神,我部即将开展了清理违章违规贷款的活动。准备在活动开展过程中,采取了个人自报、支行自查、总行复查自上而下层层落实的办法由各分机构负责人负责各支行逐笔填报相关情况把员工个人贷款和冒名贷款充分暴露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充分发动群众进行监督。并决定于年下半年开展信贷专项检查活动,对辖区所有支行进行信贷专项检查,针对冒名、顶名贷款,我部门发现一笔查处一笔,绝不手软。
五、信贷资料合规风险以及采取的措施。受传统信贷思想影响,各支行在办理信贷资料过程中,资料五花八门,未严格按照信贷合规的要求来收集办理信贷资料。我部门针对此项合规风险采取的措施:规范贷款资料,统一标准。自年初以来我部严格按照总行号文件要求,制定统一的标准,改变以往信贷报备档案资料要素不完备、手续不合规等缺点,先后对信贷档案资料、分类认定等多项资料进行了统一。
六、信贷统计合规风险以及采取的措施。信贷部门报表较多,我行受条件限制,各支行未安排专职的信贷统计人员,基本上均为信贷会计进行兼职。因工作量较大,各种信贷统计报表错报、漏报、迟报时有发生,我部门针对此项合规风险采取的措施:为规范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统计工作行为,强化统计管理,提高统计质量,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在我行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全面、真实、准确地为各级监督部门和内部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根据省联社统计工作基础工作抓规范、重点工作求突破、整体工作上台阶的总体目标,结合《肥东农村合作银行统计管理办法》和《金融统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了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统计工作考核办法。月月对统计质量不高的支行进行通报批评,有力的保证了信贷统计合规性。
七、信贷档案资料保管风险。自规范档案管理工作以来,从上到下都强化了档案管理工作,达标的同时力求升级,较好的使档案发挥了作用。但由于部分支行对信贷档案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信贷档案资料不齐、手续不完善,给今后合规、有效的收回贷款带来了诸多隐患。一、信贷档案重视不够。大多数支行在意识上重文书、会计等档案,轻信贷档案,认为信贷档案无需规范化管理,无目标加以考核管理,管理得好坏一个样,一般上级不会检查信贷档案。
(二)、信贷档案形成不符合规定。有的支行信贷档案在形成过程用圆珠笔书写;有的资料要素不齐,签字甚至缺少印章;有的证件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相符;有的合同签订主体不相符,存在担保单位不具备担保资格;有的贷款延期不合规,如担保不通知担保人到场签字,致使无法追究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有的抵押物财产共有人未承诺,形成无效抵押,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处臵抵押物,使贷款无法收回。
(三)、信贷档案资料收集不齐,混装严重。我部在标准行社验收中检查信贷档案时,发现部分支行的信贷档案资料收集不齐,且收集的信贷资料不按时、按续、不配套;有的大小额混装,有的贷款收回与未收回的混装,致使信贷档案难以查找。
(四)、信贷档案管理不当。部分支行信贷档案在保管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缺乏档案管理设施;二是信贷档案存放分散,形成谁承办的谁保管;三是不分信贷档案价值大小、时间长短一律订本或打捆收存;四是信贷档案乱放,不利于查找资料,影响工作效率。我部门针对此方面的合规风险所采取的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信贷人员只有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全过程收集信贷资料,使信贷档案管理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才能有效化解风险,保全信贷资产。通过成立组织加强领导,解决信贷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实际存在的问题。同时各支行把信贷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全年目标考核,确保信贷档案管理工作日趋合规、完善。
(二)明确范围,认真收集。信贷档案是我行信贷部门在放款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又是信贷部门在工作时常要利用的,这就要求信贷客户经理办理贷款时,所有涉及该贷款信贷资料要收集齐全,并及时整理、组卷、编号归档管理。要按照类型分类按户列目录装订,以达到方便和有效利用的目的。信贷档案管理范围除了会计部门形成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由会计部门整理归档外,具有重要价值的贷款资料均属于信贷档案项目管理范围。
(三)加强培训,提高甄别能力。通过以会代训,以会代学,加强信贷人员的培训,从而提高他们及时识别重要的、有价值的信贷资料,防止因一时疏忽导致资料不齐,诉讼时处于被动的现象发生。同时通过培训,能使他们在办理业务过程根据所收集的信贷资料获取资金风险强弱的信息,以便及时抽回资金,减少损失。
(四)专职管理,提高水平。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对信贷工作给予倾斜,实行四专管理,即建立专用档案室、配备专用档案柜、使用专用档案盒、配备一名具有专业水平专职档案人员,确保信贷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信贷档案利用的频率较高,为了方便工作,应分层保管,凡是借款户已终结事项的档案,信贷部门在一年内不利用的档案,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和要求移交单位综合档案室管理,凡是信贷部门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利用的,对借款户需要作连续反映情况的档案,应留在信贷部门暂存备查,信贷部门人员要认真保管,确保信贷档案资料完整齐全。
(五)遵章守制,规范操作。建全有关档案登记薄,严把借阅手续关,保证档案按时、完整、安全入库,防止遗失。如果信贷员工作变动,应抄列移交清单,在单位负责人的监督下移交。
(六)奖惩并罚,逗硬考核。对信贷档案管理规范、完整和管理混乱的专职人员进行奖励和惩处,并纳入年终考核做为评先的条件。
九、信贷操作合规风险近年来,由于客户经理操作不当而产生的信贷风险时有发生,其长期性、隐蔽性的特点给我行经营带来极大的风险隐患。一是贷款三查制度流于形式。部分客户经理贷款调查不深入、不细致,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能力等情况缺乏实质性的调查评估,不能及时关注借款人经营变化、资金流向情况,形成农村信用社与贷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二是法律意识淡薄,借款手续容易存在瑕疵。在涉及的诉讼案件中,存在因信贷资料不齐全、借款人及保证人签字不真实而失去法律效力的现象。三是对已产生风险的信贷资产保全不及时,催收手段单一,催收主动性差,不能根据情况及时采取不同的清收措施,错过最佳清收时机。我行现有客户经理多名,平均年龄较大,学历较低,同时兼顾存款、中间业务、支农宣传、信用评定、贷款清收等一系列工作。但整体文化素质不高,人均业务量巨大,工作效率低下,接受新文本、新制度、新法律手段的能力较差,不能完全把握规章制度、宏观政策的内涵,合规经营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对信贷操作风险的防范意识不强。同时,随着社会的开放,泥沙俱下,部分客户经理道德意识削弱,存在一些有悖于金融业职业道德的不轨行为。我部门针对此方面的合规风险所采取的措施:突出人本管理,提升信贷人员素质。明确对客户经理管理的部门,细化客户经理的准入、管理、退出流程,防止部门之间的管理职责重叠或空缺。加强客户经理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操守教育,让其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和行为准则观。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客户经理辨别和认识业务操作中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增强客户经理操作风险控制的针对性和约束力。强化内部控制建设和落实。一是准备实施客户经理强制交流制度,有计划、有措施的对在服务区域满一定年限的客户经理予以强制跨区域、跨单位交流,并通过离岗审计发现其是否存在违规放贷现象。二是严格执行贷审会制度。对于客户经理提交的贷款进行严格的资料审查和必要的实地考察。严格岗位分工,明确各岗位在信贷业务操作中的责权划分以及应承担责任,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三是加大稽核监督力度,重视贷款外核和实地走访,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序时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对重点社、重点人员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做到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四是认真执行客户经理服务区域公告制度,并对贷款受理、审查、放贷等各环节进行不定期电话抽查回访,及时与客户进行信息沟通,减少客户与客户经理发生业务的中间环节,避免出现客户经理吃拿卡要现象。完善信贷管理系统功能。提高信贷管理系统使用效率,通过提高技术手段,防范客户经理操作风险,对各类不良行为及时发出预警,对不良客户予以拦截,真正发挥现代科技在信贷管理中的作用。
第五篇:某某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某某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健康发展,切实防范异地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授信是指我行向某某之外其他地区注册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借款人)发放的所有授信,包括所有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各项表内外授信业务。若我行在当地(地级市)有分支机构的,不视为异地授信管理。
省外异地授信是指我行向无我行分支机构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注册企业或个人发放的所有授信。
原我行在当地未设有分支机构,业务发生后我行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地区的所有授信业务要逐步移交当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管理。移交后的授信不再纳入异地授信业务管理。
第三条 我行异地授信业务应必须坚持“审慎支持、统一授信、有效监控、防范风险、讲求效益、全局最优”的原则。
(一)审慎支持。考虑到信息不对称、监管难度大等原因,对异地授信需审慎支持。
(二)统一授信。异地信贷业务应纳入单一客户授信总量管理。如异地授信企业为我行集团客户成员,应同时执行集团客户管理相关规定。
(三)有效监控。开展异地信贷业务的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水平与风险控制能力,确保监控措施到位。
(四)防范风险。开展异地授信业务要以防范风险为前提,不得以其他理由淡化风险管理工作。
(五)讲求效益。开展异地授信应注重风险与收益的匹配,不得出现纯粹为了业务规模而发展异地授信客户的情况。
(六)全局最优。我行开展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避免系统内重复营销和交叉竞争,防止多头授信。我行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的,系统内其他分支机构不得在当地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存量授信业务限期逐步退出或移交。
第四条
异地授信业务须符合外部监管规定、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经营单位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收集借款人授信业务资料、现场调查;
(二)负责制定异地授信业务营销、管理方案;
(三)负责异地授信客户信用评级发起;
(四)负责异地授信业务分类发起;
(五)负责异地授信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 第六条 总行业务管理部门 总行业务管理部门包括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小微企业部和零售业务部。以上部门负责指导辖内机构有序开展异地授信业务的营销、管理工作。
第七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
(一)负责受理异地授信业务的授信业务资料,并负责风险审查工作;
(二)负责组织召开贷款审查委员会,承担贷款审查委员会秘书职能;
(三)负责异地授信客户信用评级审核;
(四)负责异地集团授信客户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八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
(一)负责受理异地授信业务的发放审核工作;
(二)负责异地授信业务的授信分类审定工作;
(三)负责异地授信业务的贷后监控工作,督促相关营销部门认真履行贷后管理职责;
(四)牵头向监管部门报备相关业务。 第九条 总行资产保全部
负责移交后不良授信资产的清收、化解工作。
第三章
授信准入标准
第十条 分支机构开展异地授信业务,应同时满足异地授信业务适用形式、授信客户的准入标准。 第十一条 异地授信业务适用形式 异地授信业务应符合以下任一适用形式:
(一)向注册地为非某某的企业或个人提供授信。
(二)企业不在某某注册但在某某设立分公司或项目,由于分公司或项目不具有独立融资权,我行分支机构向分公司或项目提供授信,授信对象为在异地注册的该企业。
(三)以在某某注册的核心企业的信用基础为依托,向其供应链上注册在非某某的上下游企业提供异地供应链融资。
第十二条 异地授信业务客户要求
异地授信必须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稳定、主营业务突出、发展前景良好的优质客户。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的客户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认可的其他组织
1、借款人依法设立;
2、授信业务用途明确、合法;
3、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4、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保持盈利,有合法的还款来源(房地产开发授信业务除外);
5、信用评级在BBB级(含)以上,信誉良好,无重大授信本金、利息逾期纪录;
6、已在其他银行获得授信且目前有授信余额(房地产开发授信业务和异地供应链融资除外);
7、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自然人
1、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2、授信用途明确合法;
3、授信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4、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5、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6、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根据借款人的授信业务品种、借款人偿债能力、资金回流状况、银行资金状况等指标合理确定授信期限。
第十四条 根据借款人授信产品品种、授信条件、资金成本、与我行合作状况等,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内制定利率方案。
第四章
授信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借款人根据拟申请的授信业务品种不同,需向我行提供以下材料。我行具体授信业务品种管理办法有特殊要求的,依其具体要求执行。
(一)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认可的其他组织流动资金授信 流动资金借款人向我行业务发起部门提出授信申请,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2、借款人及保证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授信卡、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
3、近三财务报告(原则上为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新建企业按实有年限提供报表)以及申请授信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4、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认可的其他组织固定资产授信
1、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2、借款人及保证人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授信卡、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
3、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4、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
5、经有权单位批准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或开工通知书;
6、按规定项目竣工投产所需自筹流动资金落实情况及证明材料;
7、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8、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个人授信需要提供的资料 借款人向我行经营单位提出授信申请,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授信申请书;
2、身份证明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授信人认可的相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租赁合同、银行对账单、产供销单据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4、保证人同意为其提供借款担保的书面文件及其资信证明,或抵质押物复印件;
5、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第十六条 经营单位的客户经理按照我行对借款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我行授信基本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入贷前调查阶段。不符合我行授信基本条件的,及时告知借款人并退回资料。
第十七条 经营单位在进行异地授信业务的贷前调查时,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查内容坚持全面、真实的原则;调查方式坚持双人调查原则。
第十八条 授信贷前调查的基本流程如下:
1、深入调查,并收集、整理授信项目基础资料;
2、通过调查、分析,撰写授信分析报告;
3、整理授信项目基础资料、调查报告等,形成完整、独立的授信项目上报审批资料。
第十九条 授信调查报告内容
(一)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认可的其他组织短期授信业务调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授信基本情况。包含借款人基本情况,主要装备、生产工艺、生产能力、产品市场状况,关联公司情况、是否有预警信号,民营企业背景分析(如属于民营企业),集团客户管理模式(如属于集团客户)
2、授信业务基本情况。包含上次授信情况、授信批复条件落实情况、贷后管理情况、银企合作情况、企业融资环境状况、授信卡信息状况等。
3、行业风险分析。包括客户所属行业、其在行业中的地位、行业整体判断等。
4、经营管理风险分析。包括企业现有生产经营情况、目标和战略的合理性及实施情况、产品与市场匹配度、供应分析、生产分析、销售分析、管理层状况等。
5、财务风险分析。对借款人财务报表质量进行判断,对重要科目及附注、销售及盈利能力、流动性、资产管理效率、还款能力分析、汇率分析等。
6、授信总量或授信额度分析。具体包括借款原因分析、资金需求测算、授信总量确定依据等。
7、担保分析。主要分析担保人、担保物的担保能力、担保意愿等。
8、评级及盈利性分析。主要分析客户信用评级状况、现有授信分类、我行收益状况等。
9、综合结论。主要描述授信安排,包括授信品种、期限、利率/保证金比例、担保、还款来源等主要授信要素,同时要对贷后管理要求作出安排。
具体可参照《关于规范公司授信业务申报审查工作的通知》(焦商银发[2013]115号文)所附的调查报告模板。
(二)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认可的其他组织固定资产授信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借款人的评估。借款人概况;偿债能力分析;获利能力分析;经营管理能力分析;履约能力分析;发展潜力分析;对新建客户或无法提供完整财务报表客户的补充分析。
2、项目概况评估。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的必要性;项目的工艺技术及设备;项目的建设和生产条件;项目建设是否达到经济规模;项目环保方案是否获得环保部门的正式批准。
3、产品市场评估。行业及产品概况;产品市场现状及预测;项目产品竞争力分析;项目单位销售能力评估。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评估。投资估算主要参数;投资估算;流动资金投资估算;资金筹措评估;自有资金评估;项目筹资估算;资金使用计划。
5、项目效益评估。测算依据及参数;项目成本、收入、税收、利润的评估 ;项目现金流量分析;项目盈利能力的分析;项目还款能力分析;不确定性分析;我行授信综合效益评估;效益评价结论;关于改扩建与技术改造项目的评价。
6、授信担保评估。保证评估;抵(质)押评估;其他担保方式评估。
7、授信风险评价。政策和地区风险;借款人风险;项目风险;担保风险;其他风险;综合风险评价。
8、项目评估结论。
(三)个人授信的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住址、职业、工作单位(经营地址)、身份证号码、有无不良嗜好、其他家庭成员情况和诚信程度等。
2、借款人的经营情况或收入情况。家庭资产负债收入情况;借款人的经营情况。
3、借款用途及合理合规性。消费类授信根据借款人提供的合同、自有资金情况和对借款人的实地调查情况,确定借款金额和用途;经营类授信根据借款人的销售收入、利润、本的购销合同签订情况、应收账款和存货的周转速度、自有资金情况、实地调查了解的情况,确定合理的借款用途和金额。
4、还款来源。对职业稳定、收入稳定的工薪阶层,根据其工作单位开出的收入证明与代发工资的银行流水对比,并通过调查确定其真实收入水平;对流通类、建筑类经营户,可通过查看其银行资金往来的贷方发生额(剔除借款等大额非经营往来发生额)、进货单、销货单和税票,了解该行业合理的利润率,以确定借款人合理的经营收入;对制造业经营户,可通过查看其银行资金往来的贷方发生额(剔除借款等大额非经营往来发生额)、消费、电费和税票,了解该行业合理的利润率,以确定借款人合理的经营收入;对其他类型的经营户可根据其自身的经营特点,以合理方法确定经营收入数据。
5、授信的担保人情况及担保能力。房地产抵押;机械设备、车辆、船舶抵押;权利质押;动产质押(第三方监管);自然人保证;企业法人保证。
6、授信的支付方式。贷款支付按我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7、授信的风险点。风险分析和防范措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借款人家庭收入的稳定性;担保方式的有效性;授信期间可能存在的风险点,针对风险分析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包括授信发放前的条件、授信发放与支付及贷后的管理要点。
8、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记录情况。可以通过调查了解借款人、担保人品行和在单位的表现,通过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有不良记录。
9、调查结论。对借款人申请事项的具体意见,包括是否授信、授信品种、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
第二十条 风险管理部对异地授信业务的风险审查坚持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的原则进行,对新增异地授信业务必须进行实地调查。 总行风险管理部的风险审查以授信项目的合规性、资料的完整性、授信方案的可行性为主,独立发表审查意见供贷款审查委员会决策时参考。
第二十一条 贷款审查委员会根据工作规则要求,对报送的授信业务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授信项目、授信业务是否合法、合规;
(二)授信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
(三)授信项目风险与收益的匹配度;
(四)授信业务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五)根据授信业务特点,需审议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省外异地授信、房地产异地授信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异地授信均需由总行统一审批。具体流程如下:
经营单位直接调查并拟定授信方案,经经营单位行(部)务会研究后实行客户经理、客户部负责人、支行行长三级审批,报总行风险管理部门进行风险审查,风险管理部审查后报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贷款审查委员会集体评审后,将授信项目报行长审批。贷款审查委员会根据行长审批意见下发授信批复。
第六章
异地授信发放与支付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营单位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授信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经营单位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授信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授信除外。 经营单位应在授信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产品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方式、还款方式等条款。对授信批复有特殊要求的,需在授信合同或担保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
对需要报备的异地授信业务,必须在取得监管部门同意办理的前提下方可安排授信合同的签订事宜。
第二十四条 在发放授信前,经营单位应根据授信批复中对授信方案的要求,审核是否满足发放条件,并将相关资料报发放审核部门审核。
经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通过我行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授信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授信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第二十五条 授信发放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授信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授信发放和资金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授信支付方式、停止授信的发放和资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 授信发放后应将授信业务按相关监管要求将授信相关信息报送征信系统数据库。
第七章
异地授信业务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客户经理应按以下条款规定的频率对客户进行定期的现场检查。
一、授信客户的现场检查
1、初次发放授信后7个工作日内应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2、授信分类为正常类授信客户至少每季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授信担保方式为信用的,至少每月一次进行现场检查;
3、不良类授信客户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二)特殊情况
客户出现以下情况时客户经理应立即进行现场检查:
1、授信风险分类形态向下迁徙;
2、授信发生欠息、展期、逾期及或有资产到期垫付;
3、客户出现停产、半停产状况;
4、客户发生可能影响授信资产安全的投资活动、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非正常变更、体制改革、债权债务纠纷、事故与赔偿等重大事项。
二、贷后检查报告
(一)授信分类为正常类授信客户至少按季撰写一次贷后管理报告;
(二)授信分类为不良类授信客户至少每月撰写一次调查报告。 贷后检查报告应及时报送至总行贷后管理部门审阅。
三、除现场检查外,客户经理还应通过非现场手段对授信客户的经营状况及担保人、担保物的状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在现场过程中,及时通过一些与授信安全密切相关的信息、指标来预测授信风险,发现授信存在的潜在风险。 客户经理通过对借款人、授信、担保的日常贷后管理和公众信息发现可能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授信资金安全、担保等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时,应将重大信息详细情况、对我行授信影响、经营单位的处置预案等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告至总行信贷管理部,并抄报风险管理部和资产保全部。
第二十五条 授信到期前,经营单位分管客户经理填写授信业务本金和利息等的到期授信通知书。在短期授信到期前7日、中长期授信到期前30日,客户经理必须发出到期授信通知书,经借款人签收并经我行和担保人确认后,存档保存。授信到期三天前,客户经理应确保结算账户上在有充足的偿还授信本息资金。
结息日前,客户经理应确保授信客户结算账户上有足以偿还授信利息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归还我行全部授信本息及费用后,我行释放抵(质)押物,协助客户办理解押手续。我行与客户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结束的过程。
第二十七条 异地授信贷后检查必须双人进行,营销机构负责人要定期参与贷后检查。
各经营单位应严格掌握异地授信业务风险分类标准,分类认定工作必须附有客户财务信息和银行定量定性分析资料。
第二十八条 异地授信业务档案管理,按我行相关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办理异地授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的,应按我行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流程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的;
(二)授信调查、风险审查与审批、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三)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办理授信业务的;
(五)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办理授信业务的;
(六)放任借款人将授信资金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七)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授信业务的;
(八)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授信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九)未落实审批条件办理授信业务的;
(十)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
(十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授信业务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某某商业银行辖内机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