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信息服务管理平台
第一篇:农机信息服务管理平台
**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市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网上村委会”)()正常运行,加强市、乡、村三级平台管理维护,现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网上村委会”是指**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委在互联网上设立的统
一、规范、权威的全市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网站,由一个市级平台和若干乡镇、村级平台组成。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市“网上村委会”网站实行分级负责、分层管理。建立**市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网站建设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工办、市经信委、市物价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林牧业局、市水产局、市农机局、市粮食局、市计生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中国电信**公司等组成。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具体负责与各成员单位协调、各级平台管理、考核工作。市经信委具体负责网站建设的统筹规划,对网站建设、运行、维护实施监督,组织信息员培训等。各成员单位落实相关责任科室、指定一名信息员具体负责市级平台本单位相关信息的发布、更新工作以及乡镇平台本单位相关信息发布的指导、审核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党委组织科指定一名信息员负责本乡镇平台内容更新,村信息员培训、管理、考核,村级平台信息审核等工作。各村指定一名信息员负责本村平台内容更新工作,一般由本村大学生村官担任,村党组织书记负责村级平台信息审核工作。
第三章 网站信息安全和保密
第六条 信息员要定时维护站点计算机系统,及时升级操作系统和防病毒软件,做好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黑客攻击的安全措施。
第七条 信息员要做好重要数据的备份,严禁向外泄漏传播登陆的用户名和口令,并按照保密规定定期修改口令。
第八条 信息员发布信息时要遵守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严禁制作、发布或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迷信、淫秽等有害信息;各责任主体应依法对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督,确保网站规范、有效、可靠运行。
第九条 信息员应自觉保守单位及个人信息秘密,在做好党务、政务、村务公开的同时,做好相关保密工作,确保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公布当事人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家庭详细住址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四章 网站信息发布
第十条 “网上村委会”各级信息员要及时收集本地党员教育、党建活动、公共管理、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新闻信息,注重原创性和时效性,并根据网站栏目内容,分类归纳、整理、上传至网站。
第十一条 “网上村委会”各级平台要做到栏目设置合理,内容充实完整,图片和文字格式规范,网站信息内容发生改变时能够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市级平台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农业技术:主要包括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农业科技知识、农村环境保护、农产品质量监管等信息(责任单位:农业局、林牧业局、水产局、农机局)。
2、涉农政策:主要包括国家、地方涉及农业方面的相关政策条文、规章制度及其相关解读(责任单位:市委农工办、市农业局、市林牧业局、市水产局、市农机局)。
3、市场信息:主要包括农产品农资供求信息、农产品农资求购信息以及相关的价格行情(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市统计局、市农业局、市林牧业局、市水产局、市农机局、市粮食局)。
4、农村经管:主要包括农村“三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土地流转价格、运行、补偿和纠纷调解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农工办、市司法局)。
5、社会管理:主要包括乡镇和村政务、村务、财务、党务公开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农工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6、为农服务:主要包括教育、卫生、社保、民政、计生、法律、新农村建设等以民生服务为重点的信息(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民政局、计生委、司法局、市住建局)。
第十三条 乡镇平台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走进乡镇:提供乡镇概况、行政村基本情况的介绍。乡镇政府机构、领导分工、文件通知等相关内容。
2、新闻中心:提供乡镇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信息,作为乡镇对外宣传的窗口。
3、涉农政策:提供本乡镇在涉及农业、农民的相关政策、规章和制度。
4、党的建设:提供本乡镇组织人事、廉政建设、宣传文化、人武工作、人大政协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四条 村级平台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村情展示:包括村情概况、村庄图片、一村一品等内容。
2、通知公告:村“两委”成员变动、党组织作出的重要决策、评先评优情况、集体资产招投标等信息。
3、党务公开:村“两委”人员、职务、分工;党组织书记任期目标承诺;党员创争规划、党组织学习计划、先进典型事迹;党员发展、党费收缴情况;村党组织书记离任审计报告等。
4、村务公开:村委会工作计划、村部值班表、村级经济收支情况(按季度公开);一事一议、债权债务等情况;低保户、五保户名单;计划生育允许生育二胎名单、土地流转信息、集体资产资源信息、集体租赁发包信息等。
5、便民服务:农村政策、地方规章和政策规章的解读;入党、参军、低保等办事流程;农副产品价格、供求等方面的信息服务等。
第五章 信息员管理培训
第十五条 市经信委负责定期召开市级平台、乡镇平台信息员培训,对“网上村委会”日常管理、内容更新、网站安全等进行培训,提高信息员责任意识、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各乡镇(开发区)负责定期对村级信息员开展培训活动,市经信委负责培训内容和方法的指导、督查和
考核。
第六章 网站考核奖励
第十七条 各乡镇(开发区)要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列入党建工作考核内容,定期对信息平台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信息平台稳定、持续运行。各行政村要配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信息员,有电脑设备和互联网连接,要建立信息平台管理办法、信息员工作职责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信息员每周至少更新1条信息,市级、乡镇平台信息员每周至少择优采用下级平台1条信息,平台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信息员须在一周时间内进行更新。市经信委每月对各级平台信息更新情况进行统计和通报。
第十九条 市委组织部每年对各级平台信息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根据市级平台信息员考核情况评选优秀信息员,根据各乡镇两级平台建设的整体水平评选出
一、
二、三等奖,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市委组织部每年组织百佳村级信息服务平台评选活动,对获奖的村信息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地理信息共享服务水平,推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高效应用,促进智慧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广东省测绘条例》、《**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的建设维护、共享应用、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我市统一的、权威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市政府各部门都必须在该平台下开展本部门的专业应用,不得重复建设。
第四条
**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由市政府统一建设,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五条
**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与使用,应当遵守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原则。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共享
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促进地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与服务,提高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服务水平。
第七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平台的总体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其中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平台建设的牵头单位,负责平台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管理维护和推广应用;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平台建设与应用的综合协调,并在政策措施、共建共享、应用服务等方面做好支撑工作。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和更新、维护工作,并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应用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管理与日常维护工作。
(二)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建库、管理、维护工作,并提供社会化服务。
(三)负责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目录的更新、管理、维护与发布。
(四)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应用及各部门开展专业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提供在线地图服务及相关技术支持。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房管、公用事业、统计、经信、科技、环保、人口计生、农业、林业、民政、财政、旅游、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体育、外经、物价、海洋渔业、公路、人防、消防、水利、工商、税务、质监、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应急管理、供电、电信、— 2—
移动、联通等使用或拥有地理信息资源的单位共同参与公共服务平台共建共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的编目、管理与更新维护。
(二)负责本单位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使用申请的授权、审核。
(三)按规定及时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本单位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目录或副本。
(四)主动利用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专业地理信息系统建设,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条
市国家保密主管部门、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确保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规定与要求。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由市人民政府主导,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政府各部门共同参与建设。
县(区)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按全市一体化建设的原则,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并与市级平台对接,成果在全市范围内共享使用。
第十二条 市、县(区)各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规划建设、共享应用和维护更新等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3—
第十三条 各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应当遵守全市统一的标准规范,并与国家、省相关标准兼容。
第十四条 各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建设与管理维护,政府各部门根据权限进行共享使用。
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建设、更新和管理维护,并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现势性负责。
第四章 共享与应用
第十五条 **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分为政务版和公众版,政务版公共服务平台为政府及其部门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公众版公共服务平台为社会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市直各部门经授权后,可通过政务网登录**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在线共享交换。
第十七条
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共享交换。如需使用其他部门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向拥有数据所有权的单位提出使用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共享使用。
基于地理信息数据的应用系统建设项目,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提供离线地理信息数据服务。确实无法实现联网的应用系统,另行商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和行政机关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 4—
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地理信息,应当纳入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共享范围。共享数据内容目录按照本市相关标准执行。
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在进行政务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时,涉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服务的,应在**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基础上,采用平台提供的资源和应用支撑服务进行开发建设,避免重复投入。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用系统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应当征求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应用系统建设方案应当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市直各部门需要使用**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专业应用系统的,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即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与**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签订使用协议,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根据协议内容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并按规定收取相关技术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应当在符合安全、保密等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提供及时的地理信息服务。
第六章 安全与保密
第二十一条
涉密版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只限于在涉密网上共享使用,或以文件交换方式提供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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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市政府各部门需要使用涉密版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政务版地理信息数据,须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或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保密技术进行处理后,才能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共享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众版地理信息数据,须经保密技术进行处理并取得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审图号后,才能在互联网上发布使用。
第二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负责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的人员开展业务和安全知识培训。
第二十四条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应用系统技术服务机构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保障服务平台及应用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和共享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第二十六条 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6—
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致使地理信息数据丢失、损坏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地理信息数据处理、集成并更新的;
(三)未按规定公布信息、提供服务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应用系统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暂停向其提供共享服务;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全市统一的标准规范进行应用系统建设,应用系统无法共享的;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用系统建设项目,立项前未征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用系统建设方案未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按时汇交并组织更新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二十八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失密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7—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各县(区)参照执行。本办法有效期5年。
— 8—
第三篇:山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信息网上管理与服务平台——考生使用说明书
山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信息网上管理与服务平台
——考生使用说明书
一、登录系统
登录本系统必须使用IE7及以上浏览器。打开浏览器后,考生直接输入“山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信息网上管理与服务平台”的网址(http://gkpt.sxkszx.cn),或通过山西招生考试网(http://)进入普通高考网上报名系统考生登录页面,如下图所示
考生在登录系统前应认真了解本界面日程安排和政策公告等内容。
考生在全面了解日程安排和政策公告等内容后,在“登录平台”栏内输入报名单位下发的考生
号和初始密码登录报名系统。
每次考生登录30分钟后系统将自动离线,考生必须在30分钟内完成所有报名环节操作,
否则本次登录所有操作无效。
二、报名流程
考生登录后,界面上方显示报名流程及步骤,红色显示为当前位置,如下图所示
考生必须认真阅读《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并点击“已阅读”,进入“阅读诚信报名考试承诺书”页面,认真阅读并自愿承诺遵守《诚信报名考试承诺书》中的全部条款,点击“我同意”,方可进入“填写报名信息”页面。若点击“未阅读”或“不同意”按钮,系统将自动
退出。
(一)修改密码
考生首次登录报名系统必须修改初始密码,新密码应设为包含有字母和数字的6-20位字符并牢记,密码中使用字母不区分大小写。考生修改初始密码必须输入两次新密码,如下图所
示:
(二)填写报名信息
考生须真实准确地填写有关信息:
考生填写个人报名信息需注意:
1、本系统提供了生僻字查询功能,考生姓名中如有生僻字,可以点击“姓名”填写框右侧的“生僻字查询”,选中相应的汉字后,点击鼠标右键复制,粘贴到填写位置即可。若未找到相应
汉字,请用两个半角状态下的“?”代替。
2、身份证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编码规则,否则无法保存信息,末位为“X”的身份证号,填写时“X”必须大写。
3、填写固定电话前必须填写区号,例如:03518888888。
4、考生手机号必填。以便接收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向考生发送的有关重要信息(如军检通知、高考成绩、征集志愿、录取情况等),以及院校联系已录取考生。
5、录取通知书邮寄地址必须填写邮局可送达的准确地址,填写的地址不得包含空格和标点
符号,只能使用汉字、数字、字母及“-”。
6、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需填写会考号,以便取得高中会考成绩及评价。
7、音乐、舞蹈类考生必须正确选择专业方向(含声乐、器乐、舞蹈、电声);选择声乐方向的考生还需选择声乐唱法(含美声、民族、通俗),选择器乐方向的考生还需选择器乐选
项(含钢琴、小提琴、小号等)。
(三)报名信息的核对与修改
报名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录入完毕,提交信息”按钮,进入“报名成功”页面,考生要在该页面认真核对所报信息,如发现错误,可直接点击“修改网上报名信息”进行修改(如下图),
也可以重新登录进入本页面进行修改。
本系统只允许考生有2次修改机会,请考生谨慎使用。
(四)安全退出
请考生本次登录操作完后,点击“安全退出”按钮退出报名系统,如下图:
三、其他事项
(一)考生可以多次修改登录密码
由于考生报名时所填报的登录密码,将继续用于后续的成绩查询、志愿填报、录取结果查询
等环节,请考生妥善保存并牢记。
若想修改密码,请重新登录本系统,将鼠标移到“网上报名”上,点击下方的“考生登录密码修改”后,输入考生号、身份证号、旧密码,并输入两次新密码,点击“保存修改”按钮即可。如
下图:
(二)密码重置
如考生密码丢失或遗忘,须考生持本人身份证到当地市、县(市、区)招办申请密码重置。
(三)现场确认照像
考生网上报名成功后,需在规定时间到确认点对《山西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信息确认单》信息进行现场确认、照像、交费。并在“确认单”上签字负责。
第四篇: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用户服务协议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简称"我们"或者"征信中心")拥有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简称"本网站"),并负责网站的日常操作,为服务使用人(以下称"您"或者"用户")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在线服务。用户应当阅读、理解并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一经点击"同意",则协议成立。如果您是本网站的日常用户,请随时关注本协议的更新。 为明确用户与征信中心在接受和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服务事项
本协议所指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服务包括个人信贷交易逾期信息提示、个人信用信息概要和本人简版信用报告。
第二条: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用户必须为年满18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用户只能查询自己的信用信息,不得要求征信中心提供他人的信用信息。
(三)用户点击"同意",即是向征信中心证明、声明和保证用户为所查询信用信息的主体。
(四)用户应对以该用户名义进行的申请、查询等所有操作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五)用户应注意以下事项,否则用户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1.用户应向中心提供正确、完整、真实的用户注册申请资料和其它表单,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因注册资料有误引起的后果由用户承担。
2.用户妥善保管本人信息,包括并不限于账号、密码。如因用户本人保管个人信息不善,或网银系统、互联网邮箱系统出现安全问题,导致他人获得您的个人信息,或因此导致个人信用报告被他人取得可能导致用户遭受损失的后果由用户承担。
(六)查询获得的信用信息仅供用户了解自己的信用状况、了解信用报告上的信息是否正确、完整,并因此提出异议申请。
(七)用户不得传送任何包含病毒、木马、蠕虫等可能破坏,感染,密码拦截任何系统,数据和信息的程序,不得通过黑客、密码破译等方式违法侵入计算机和网络系统,他人账户。
第三条:征信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一)征信中心有权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服务的相关业务操作规范。
(二)征信中心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的服务内容、操作流程进行调整,并在征信中心网站对外公告有关变更事项后实施,不另行单独通知用户。
(三)征信中心收集本人信息,只为核实并确认身份及从数据库中抽取正确的信用信息,不会对外提供或泄露,不会用作其他用途。
(四)为处理用户使用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要求,以确定用户即为上述所证明、声明和保证的人士,征信中心可查阅和使用目前由征信中心保留在系统中任何和全部用户的信用报告信息,以及用户在使用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时所提供的用于配对的资料。
(五)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是征信中心的专有系统,征信中心可将用户在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时提供的材料与征信中心保留在其系统中任何和全部用户的信用报告信息进行配对。
(六)用户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时所提供给征信中心的电话号码包括手机号码,征信中心或者授权第三者将来任何时候,可在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或其相关系统,用于鉴别用户身份的用途。
(七)征信中心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维护本网站的正常运行,保证按照有关业务规则公布的时间对外提供服务。
第四条 不可抗力条款
因下列原因致使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不能正常提供服务而可能导致的损失,征信中心不承担责任:
1.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互联网不能正常执行业务;
2.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网络通信故障等征信中心不能控制的因素;
3.为了维护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正常运行,征信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系统运行的相关设备进行维护或者检修,因此而造成查询服务在合理时间内的中断,征信中心不承担责任。征信中心将在合理时间段内通过征信中心网站公告维护时间。
第五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征信中心变更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若干条款时,将提前通过征信中心的互联网站公告有关变更事项。如用户在征信中心发布上述协议变更的有关公告后继续使用互联网查询的,视为用户已接受协议的有关变更,并受其约束。本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根据该变更而自动做相应修改,双方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六条 版权
(一)本互联网上包括享有版权的材料、商标和其他拥有所有权的信息,包括文本、软件、照片、影像、图形、音乐和声音等。征信中心拥有对这些内容及这些内容的原作进行选择、协调、安排和增加的版权。用户不能进行修改、出版、传播、参加转让或售卖、创作派生作品、或以任何方式部分或全部利用这些内容的任何一种。
(二)用户只可因个人使用而下载享有版权的材料。除了经版权法特别允许的,任何未经我们特别允许的复制、再分发、再传播、对下载材料的出版或商业性的利用都是不允许的。任何经允许的复制、再分发、再传播、对下载材料的出版中不得对原创人意图、商标图例或版权说明做任何改动。
(三)用户承认不对下载下来的材料享有任何所有权。
(四)用户不得在网站上上传、张贴任何受版权、商标或其他所有权保护却未经版权拥有者特别同意的材料,商标或其他所有权和决定任何材料不受版权保护的责任均在用户。
(五)用户须对由侵犯版权、所有权造成的危害,或任何其他由于这样一种提交而导致的危害负独立责任。
(六)如用户在网站的任何公共区域提交材料,则用户自动允许或授权该材料的所有者已特别授权我们享有免费使用、永久的、不能变更的、非专利的权利,并拥有在全世界范围内使用、复制、修改、改编、出版、翻译、分发这些材料(部分或全部地)和/或在这些材料中包含的任何版权期限内以任何形式、媒体或者现在已知或以后将发展的技术合并这些材料的特许。用户也允许任何其他用户出于个人使用的目的访问、查看、保存或复制这些材料。用户因此允许我们享有编辑、复制、出版和分发任何用户放置在网站上可自由获得的材料的权利。
(七)用户使用征信中心商标的,须在所有副本上均清楚地标明商标所属征信中心;没有征信中心的书面许可,用户不得修改或在用户的团体外透露商标信息。征信中心保留关于商标信息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免责条款
(一)不管基于任何责任理论的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惩罚性的、惩戒性的、附带的、或结果性的损害、损失或费用,我们均不对其承担责任。即使有人告知我们或我们的员工存在出现这些损害、损失或费用的可能性。这些损害、损失或费用由以下这些情况引起或与这些情况有关:
1.使用我们网站上或其他链接网站上的信息;
2.无法使用这些信息;
3.任何在操作或传输中出现的操作失败、错误、遗漏、中断、缺陷、延迟,计算机病毒,断线或系统运行失败。
(二)征信中心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更改信息,并且不承担更新这些信息的义务。不经任何种类的授权,不做任何专门或暗指或法定的不侵犯第三方权利、名称、可出售性、出于某种特殊目的适当措施或不携带计算机病毒的保证。
(三)征信中心不对用户查询信息内容的正确性、适当性、完整性、准确性、可靠性或适时性做出任何证明、声明和保证。征信中心不对任何因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产生的错误、遗漏及失准承担任何责任。
(四)在任何情况下,征信中心不声明及保证只要用户提供正确资料,就一定能通过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获取本人相关信用信息。
(五)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不应作为针对征信中心及/或其高级人员、雇员、代表、代理人作出任何申诉、起诉、要求或者诉讼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因由的依据。
(六)对于由于用户违反本协议导致任何第三方针对征信中心及/或其高级人员、雇员、代表、代理人提出的任何申诉、起诉、要求或者诉讼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用户同意自费作出赔偿并令其免受上述损害。
第八条 法律适用条款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的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协议履行期间,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协议的某一条款被确认无效,均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征信中心相关业务规定办理。如需制定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同本协议。
(三)本协议自使用者点击"同意"并取得用户身份,则协议成立。至用户办理完毕用户注销时终止。
(四)若本协议中有任何条文被任何司法管辖区具有适当司法管辖权的法官裁定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继续有效。
第五篇:全国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前言
从2009年1月13日召开的全国测绘局长会议上,国家测绘局表示将启动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开始,至今已有一年半载。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全国各地的平台建设也是开展的如火如荼,并且涌现出一个又一个优秀的平台建设案例,出台了一个又一个平台建设规范。国家测绘局局长徐德明在2010年的国家测绘局局长会议上再次重申“搭建共享平台、保障社会需求”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建共享、协同服务”的思路,整合系统内外的力量,切实加快数字中国建设。进一步加快建设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多级互动、协同服务的功能,开展10个左右的省级分节点建设试点,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应用示范。在平台建设过程中,各级部门群策群力,因地制宜,结合了当地政策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了工作计划,逐步推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最典型的省份就是浙江,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专门发布了《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该《办法》在全国率先建立起地理空间信息交换共享运行机制和应用服务体系,有效地破解了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地理信息资源不能共享和及时更新,地理信息数据重复采集和系统重复建设的难题。这对其他尚未建设或者正在建设的地区或多或少提供了一些经验和参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实施也离不开各个业内企业的大力支持,很多企业在建设各地平台的过程中,经过不断的调整与优化,积累了大量的实战经验,形成了多种不同类型的解决方案,这也使得各个地区在建设平台过程中获得了许多启发,避免再走弯路。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是一项复杂而有深远意义的工程,涉及众多行业和政府部门,影响社会、经济和生活的诸多方面,需要政府、企业以及科研机构之间的统筹规划和大力协调,最大限度的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一、 平台总体构架
“公共服务平台”总体构架
(一)数据层
主体内容是公共地理框架数据,包括电子地图数据、地理实体数据、地名地址数据、影像数据、高程数据等。其是在多尺度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基础上,根据在线浏览标注和社会经济、自然资源信息空间化挂接等需求,按照统一技术规范进行整合处理,采用分布式的存储与管理模式,在逻辑上规范一致、物理上分布,彼此互联互通,并以“共建共享”方式实现协同服务。
(二)服务层
主要包括平台门户网站、服务管理系统、地理信息基础服务软件系统、二次开发接口库。门户网站是公共服务平台的统一访问界面,提供包括目录服务、地理信息浏览、地理信息数据存取与分析处理等多种服务,并通过服务管理系统实现统一管理。普通用户主要通过门户网站获得所需的在线地理信息服务,专业用户则可通过调用二次开发接口,在平台地理信息上进行自身业务信息的分布式集成,快速构建业务应用系统。
(三)运行支持层
主要包括网络、服务器集群、服务器、存储备份、安全保密系统、计算机机房改造等硬环境和技术规范与管理办法等软环境。
“公共服务平台”由分布在全国各地的主节点、分节点和信息基地组成。主节点、分节点和信息基地三级节点分别依托国家、省(区)、市(县)地理信息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行,具有相同的三级技术架构。节点间通过网络实现纵横向互联互通,形成一体化的地理信息服务资源,向用户提供在线地理信息服务。图4-2给出了主节点、分节点和信息基地的连接关系。
二、 主要建设内容
各级节点和信息基地的建设需依据《国家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专项规划》、《国家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指导意见》、《国家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技术设计指南》及相应的标准规范,组织开展数据层、服务层、运行支持层的建设,同时需结合各自的空间尺度和服务特色确定建设重点。
图4-2 “公共服务平台”节点的连接关系
(一)主节点建设
一是开发并部署“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总体服务与用户管理系统、地理信息基础服务软件系统。其中门户网站是普通用户访问地理信息平台功能的入口;总体服务与用户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标准的访问接口,支撑分节点和信息基地实现分级服务注册管理及用户注册管理,并负责信息交换与服务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地理信息基础服务软件系统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的组织管理、符号化处理、地理信息查询分析、数据提取等功能以及符合互操作规范的调用接口,支持在线服务的发布。
二是根据在线服务的需要,以1:5万及以小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进行内容提取等整合加工,形成相应尺度的公共地理框架数据集,并对其进行持续管理维护与更新。
三是建设与主节点规模相适应的数据存贮和服务软硬件环境、网络环境、安全保密体系,并实现与国务院应急办、防总、国家减灾委等相关政府部门以及各分节点的联通。
(二)分节点建设
一是部署分节点地理信息基础服务软件系统; 二是以1:1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主要基础,整合加工并管理维护相应尺度的公共地理框架数据;
三是建设本级节点软硬件、网络、安全保密系统,实现与主节点、本区域相关政府部门及信息基地的联通。各分节点可以直接利用国家级门户网站,也可根据需要建立本级门户网站,展示本区域及相关信息基地的数据资源和服务功能。
分节点可以利用平台提供的统一访问接口在其自己的门户网站建立服务注册和用户注册、用户登录等用户界面,实现服务、用户信息的分级注册和用户单点登录、用户权限授权等管理功能。
(三 ) 信息基地建设
一是部署信息基地地理信息基础服务软件系统;
二是以1:2000、1:1000、1:500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整合加工并维护管理相应尺度的公共地理框架数据;
三是建设本级节点软硬、网络、安全保密系统,实现对本区域公共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存贮管理,实现与分节点及本区域相关政府部门的联通;
四是作为主节点的信息基地,为平台提供现势性强的大比例尺数据资源,并负责其更新与维护。
信息基地可以直接利用主节点或分节点门户网站,也可根据需要建立信息基地的门户网站,展示本区域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数据资源和服务功能。信息基地可以利用平台提供的统一访问接口在其门户网站建立服务注册和用户注册、用户登录等用户界面,实现服务、用户信息的分级注册和用户单点登录、用户权限授权等管理功能。
平台服务与管理模式
一、服务模式
“公共服务平台”一方面直接向各类用户提供权威、可靠、适时更新的地理信息在线服务,另一方面通过提供多种开发接口鼓励相关专业部门和企业利用平台提供的丰富地理信息资源开展增值开发,以满足多样化的应用需求。表5-1给出了平台的基本服务模式。其服务对象主要包括政府、公众和企业三大类用户,每类用户又可依据使用方式分为一般用户和开发人员。
二、平台管理模式要实现平台主节点、分节点、信息基地协同服务,必须按照一致的技术方法和流程对服务和用户进行管理。各级地理信息服务机构需要制作符合平台要求的服务内容、部署各类符合标准接口规范的服务软件系统来实现服务发布。还要通过服务管理系统完成服务注册,并对自己发布的服务进行访问权限控制和管理。平台运行管理机构通过服务管理系统对平台中各类注册服务和注册用户实现综合管理,包括对服务注册信息审核、用户信息审核、用户权限管理、服务状态监测以及用户行为审计等。对服务的管理依托多级服务注册中心进行,主节点、分节点与信息基地采用星形拓扑连接方式。各服务注册中心负责所辖区域网络内服务的分级注册、服务状态监控、服务组合,并向上级服务注册中心汇集注册信息。对用户的管理采用分布注册、集中认证和分布授权的方式,用户可以按照行政归属在任何服务节点或信息基地进行注册,其注册信息统一集中存放于平台主节点。通过统一认证中心的身份和权限认证,用户即可在全国范围实现单点登录。
对特定服务访问权限的申请和获取,由该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