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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工商局办事流程(全文)

南京市工商局办事流程第一篇:南京市工商局办事流程工商变更资料-南京一、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提交材料规范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申请2、加盖原外商投资公司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

南京市工商局办事流程

第一篇:南京市工商局办事流程

工商变更资料-南京

一、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申请

2、加盖原外商投资公司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外商投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原外商投资公司权力机构关于股东变更及企业类型变更的决议。

5、原投资者共同签署的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协议

6、转让双方签署的出资转让协议。

7、外商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内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新公司章程。

9、内资公司新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发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10、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发起人盖章(单位发起人)或签字(自然人发起人),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的,提交出资人同意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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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的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11、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字)或其他任免文件。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2、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设立监事会的提交)。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

其他类型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监事会决议(由监事签字)。

13、涉及其他变更事项的,按相关变更事项提交材料。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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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是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是参股公司的,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7、因名称转让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提交《企业名称转让合同(协议)》、名称转让双方关于名称转让公告的报样、转让方企业的名称已变更的证明或转让方企业的注销证明。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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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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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集团变更集团母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母公司公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变更后母公司加盖公章)。

4、变更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5、变更后集团母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集团成员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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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集团成员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4、母公司与新加入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其他类型成员不需要提交)。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5、新加入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集团成员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减少集团成员的,无须提交第

3、

4、5项内容。

六、企业集团母公司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4、母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母公司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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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4、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5、母公司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母公司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八、企业集团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公章)。

注:

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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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及登记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材料中需要加盖非法人分支机构公章的,可以由企业法人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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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

4、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企业法人申请跨原登记机关管辖地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经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凭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在我省登记的企业,在省内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无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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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因名称转让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提交《企业名称转让合同(协议)》、名称转让双方关于名称转让公告的报样、转让方企业的名称已变更的证明或转让方企业的注销证明。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规定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法定代表人信息》;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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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十二、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申请撤销的变更登记事项及登记时间、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文号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文号。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撤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签署的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可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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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文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营业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负责人信息》。

8、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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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司类型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变更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公司类型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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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营业期限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六、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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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标注“(限取得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十七、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或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4、《法定代表人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7、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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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和第

1、

2、4项材料。

十八、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在不实际改变住所的情况下,变更住所写法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无需提交第

5、6两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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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5、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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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6、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二十一、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报送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委派专人递送办理时提交,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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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企业向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权限的,由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时,适用本规范;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了该企业按有关规定提交的全部名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后,填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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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南京市二手房交易一般流程

1,买卖双方在经纪人的协调下,达成基本的价格、付款、物业交割等意向,决定见面细谈;

2、买方准备定金1-2万、本人身份证明;卖方产权人(含共有权人)准备好产权证、土地证、产权人身份证;(如卖方房产有抵押情况,需要带上原向银行借款的合同及相关材料,以备经纪人查询并给出还款建议。);

3、买卖双方约定时间到中介公司见面,协商签定买卖合同具体事宜;

4、在经纪公司见面协商买卖事宜(合同签定是最重要的,所有的承诺都不要轻易相信,特别是卖方和经纪人的口头承诺不要随便相信,应该要求写进合同。);

5、买方应要求经纪人严格审查卖方的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同时要求卖方明确房屋的建筑年代并可写进合同;卖方应要求经纪人将买方的付款方式明确在书面合同上(一般商业贷款的方式,下款时间在买方产权证办好后3-5个工作日就可以完成,不要相信经纪人说的贷款要10个工作日左右时间,除省市行公积金贷款需要20个工作日左右才下款外。推荐大家接受中介公司提出的交易过程中将资金托管在房产局资金监管处的要求,特殊情况除外。);

6、签定三方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中介都会有格式合同提供,考虑到每套房子都有其特殊的交易状况,提醒大家要把前面协商的具体事项写进合同,同时还应就房屋的户口迁移时间、有线电视、装修、其他附属设施及车位、车棚、地下室等条款签进合同);

7、卖方在签完合同时手里应持有买卖合同、定金、中介公司开出的收件单;买房手里应持有买卖合同、买方的定金收条、中介公司开出的中介费发票(不建议在签定合同时就缴清中介费);

8、卖方将房屋的抵押解除(如果合同中约定由买卖双方协力解押的话,买房的资金不要直接交给卖房,而应三方一同到银行将此款打进卖方的还款帐户,最好事前约定当天就可以完成注销抵押时再办理。);

9、约定申请产权过户时间,中介在网上打印存量房交易申请书,三方一同到房地产交易市场办理过户手续 1

(卖方产权人必须全部到场,并带着身份证原件;买方带身份证原件、首付款及贷款材料。);

10、办理完首付款交付给卖方或者是托管在交易市场手续后,三方一同到柜台申请测绘并登记过户手续(交易收件单一般交由经纪人保管,此时缴清中介费或缴大半中介费是合适的时间);

11、三方一同到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办理买方的贷款资格预审手续(南京市内的贷款担保、公证、土地证等手续费总额一般为1300以内,其中商业贷款为500元以内,公积金或者组合贷款不会超过1300元。此费用由买方承担,注意此费用为上限,多交可视为被中介欺诈);

12、买卖交易审核10天后,三方一同到交易市场,买卖双方交纳各自税费后领取新证,并将新证及相关材料送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办理下款手续(如果首款是托管在交易市场的,此时可以由卖方取出了,而尾期房款一般此后3-5天可以到达。);

13、卖方应在尾款交付前将房内户口,水电物业等费用结清;

14、银行贷款下达后,三方应先验收交割物业无误再去银行或者担保公司领取下款存折、还款存折,卖方拿到全部房款,买方接受所有物业后宣告交易完成(一般情况下,此时视为中介服务的完毕时间。);

15、买方过30天左右时间后去银行或者担保公司领取自己的产权证、土地证及贷款抵押合同等材料; 特别提醒:

1、 如果是没有中介公司参与的买卖交易,流程中将中介方程序删去即可;

2、没有中介的交易,收件单一般应交由卖方保管;

3、交易过程中,房款一般情况下最好监管在房产局资金监管处.

4、一定要注意贷款的下款时间:除省行公积金为20个工作日左右外,其他贷款都只要3-5天就可以到达,所以合同中应明确时间,不要给不良中介有机可乘;

5、 不要相信承诺,要相信只有合同才能真正保障你的权利;

6、就算是双方自己谈好的交易,如果条件许可,最好委托中介公司办理手续。就算是买卖双方自己谈好的交易,交给中介来办理也会省心的多;

7、二手房的验收和交割是一次性完成的,所以在物业交割时必须加倍小心仔细,在这个过程中,好的经纪人能给双方很多有益的指导和帮助,有效解决现存的问题,有效杜绝日后的纠纷和烦恼;

8、要意识到品牌公司里不代表都是优秀的经纪人,最好应该选择有经纪资格证书、经验丰富、被政府认可并表彰过的经纪人。可以要求接待经纪人出示资格证书,也可以上网查询,南京官方的网址是.cn .南京市存量房交易执行网上备案程序,并对中介资格审查.不能网上备案的中介均为无资格经营企业,交易双方切莫贪图便宜而在交了中介费后再以个人身份申请过户手续,这样不能保护自身的权益.

9、 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规定:没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没有权利签定房屋买卖合同;

10、鉴于目前国家调控政策频繁,建议大家在合同中特别注明不可预见的政策调整之税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然按政策规定各自交纳,不视为不可抗力,否则视为违约。

提醒: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二手房屋四步走

第一步

购房者进入中介公司门店,应当在现场查阅该房地产中介公司是否具备由市国土房管局核发的南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而为其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公司业务人员是否持有由市国土房管局核发的南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

第二步

当购房者已选择合适的房屋并计划购买时,中介公司将要求客户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合同有关条款的订立,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一定要认真看清楚。

第三步

当购房者决定购买中介公司所介绍的房屋前,中介公司业务人员应当查阅并向购

房者明示房屋的权属情况,中介公司"不得为禁止转让的房地产提供中介服务",同时,由三方共同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并由购房者缴纳一定比例的定金,期间如购房者需要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的可由中介公司协办或自行选择按揭公司代为办理。

第四步

银行按揭手续办理完毕后,约定到市土地房屋交易中心办理交易手续,并按交易中心指定日期办理过户手续,交易即告完成。

中介公司良莠不齐 避免上当七招有约

一、 要选择合法的、信誉度高的中介公司

必须认真、仔细地查看其是否具备"两证":市国土房管局颁发的资质证和市工商部门审发的经营许可证。根据南京州市房屋管理局中介管理所规定,作为正规的房屋中介公司是必须将自己的《房产中介资质证》悬挂出来。

二、 切记要看清中介服务协议上的内容才签字

现在有许多中介公司带客买楼之前,都循例要求他们先签署一份中介服协议(俗称"买楼纸"),主要内包括介绍物业的情况、收取的佣金标准等等。由于这是买楼前一项小程式序,很多人会忽略"买楼纸"的重要性。但为免买完楼后与中介公司有任何争拗,签字前谨记一定要看清"买楼纸"上所写的内容,切草草签个字了事。

三、 核实买卖双方身份

进行交易前,一定要核实业主其房地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预售契约等房屋权属证明以及身份证、户口簿等。

四、 看清合同条款

签署购/售房合同时,必须要求买方、卖方及中介公司三方同时签约,并且谨慎、认真地审查合同上所有条款的内容,尤其是一些涉及费用分担、缴/收房款及房屋交付使用日期、违约责任等方面条款。除此以外,最好把中介佣金也一并写进购/售房合同。相关的合同、票据原件都必须妥善保管,一旦发生任何消费争议,

亦可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五、 将各项"口头"承诺写进合同

买家委托中介公司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或向业主"试价"时,应在委托书中清楚写明办理按揭手续或"试价"的起止时间,主要目的在于给中介公司订立一个期限,若其超过期限仍无法办妥手续的话则应退回全数定金。此举不但可保障客户的利益,而且还可有效避免某些中介刻意使用权交易无限期拖延乘机吞掉定金的情况出现。另外,若购/租房时业主承诺送全屋家电,买家/租客还应把家私电器一一写进合同,以免业主搞"小动作"用以小换大、以次充好的方式更换或搬走屋内家电。

六、 避免签单方委托

大部分市民对二手房地产的交易流程不一定熟悉,当他们看中某套房子时就会全权委托中介公司协助处理交易、过户等事宜。由于有部分市民过信任、依赖中介公司,这就给某些中介以可乘之机,有些更经常手持客户与其签署公证委托书做许多不法勾当,如:瞒骗业主并以一个较高的价钱与客户成交、假扮客户与业主谈判等等。

七、 不要与经纪私下交易

许多大型、有信誉的中介公司拥有服务优质、手续正规和明码实价等优点,市民购房时找它们帮忙可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切身利益。若为了节省中介费与经纪私下成交,风险之大自然不在画下,一旦出事,后果不堪设想。上文提及的骗局五就是一个很有意义的例子。

第三篇:南京市外籍人员办理就业许可证流程

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批。 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证》须提供下列有效文件材料:

1、《外国人就业登记表》(由聘用单位填写一式三份,市劳动保障部门盖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3、聘用单位与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须提供);

4、有效护照、“Z”签证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正本及复印件);

5、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书或验证合格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复印件;

7、近期同底二寸免冠半身照片三张。

第四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京工商发[2003]157号

关于深入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百万守信企业”创建活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信用意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推动社会信用建设,现就深入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要充分认识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重要意义 “守信企业”公示活动是“百万守信企业”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手段,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和信用意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对完善《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1各分局要充分认识“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会同行业协会做好“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宣传、发动工作,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这项活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使“守信企业”公示活动顺利开展。

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作用,对自愿申请参加“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企业加强培育和辅导,积极向工商部门推荐符合标准的“守信企业”。

二、要严格把握“守信企业”的标准

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基本方法是:政府组织、企业申报、协会推荐、社会公示。

“守信企业”公示活动遵循自愿参加、公开、公平、公正、非终身制的原则,要坚持标准、注重质量、严格把关。

(一)申报条件:

1.依法设立满两年;

2.年检通过A级;

3.无经营性亏损;

4.企业无失信违法行为。

(二)“守信企业”标准:

1.企业重视商业信誉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高的信用意识和管理水平;

2.企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4.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

5.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银行信用、质量信用良好;

6.在同行业企业中,经济效益良好。

三、要切实做好受理、申报和推荐、公示工作

(一)企业申请参加“守信企业”公示活动,应当向所在行业协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守信企业”年度公示申请书》(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企业所具有的行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复印件;

4.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汇编及年度信用管理工作总结;

6.其他与企业信用、声誉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各行业协会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对申报企业进行培育、辅导、考核。对符合标准的,每年1月15日前向企业住所地分局推荐,并报送企业申报材料。

(三)各分局应对行业协会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报企业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0%。初审合格,并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无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的,每年2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初审意见;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反馈行业协会并退回申报材料。

(四)市局收到分局初审意见后,对拟公示的“守信企业”名单在HD315网站上向社会征求意见,并于15天后作出是否

公示的决定。

市局对符合标准的“守信企业”,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良好信息系统”中,颁发北京市“守信企业”证书,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进行广泛宣传。企业要求制发牌匾的,统一制做。

“守信企业”公示工作按年度进行,市局颁发的荣誉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四、要加强对“守信企业”的信用监督

(一)参加“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企业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行业协会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材料,正确使用荣誉证书,并接受协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信用监督。

(二)“守信企业”在年度中因失信违法等行为被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的,市局应予以撤销。市局对撤销的“守信企业”在HD315网站向社会公示,收回证书和牌匾,企业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三)各分局要在“守信企业”公示作出之日起30日内建立“守信企业”档案,录入金网系统,由市局将“守信企业”名单导入到《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

五、要做好对“守信企业”的宣传、扶持工作

(一)要通过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树立守信典型,加强正面引导和扶持,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

(二)要建立“守信企业”的激励机制,“守信企业”可在年检中免审,免于日常检查,并享有办理行政事项优先的权利。

(三)对假冒“守信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记入不良行为警示系统。

六、妥善处理好各项衔接工作

目前,全市已有“重合同守信用”企业1352家,这些企业参加2003年度“守信企业”公示活动,应当到企业所在的行业协会申请,没有行业协会的企业,可向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申请。

原经市局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符合“守信企业”标准的,公示为“守信企业”,其年限可连续计算。原“重合同守信用”证书牌匾收回。

各分局、各行业协会在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中,要加强协调与合作,注意收集反馈信息,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请示。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守信企业公示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2003年9月28日印发

第五篇:南京社保办理流程

公司首次参保

《劳动和社会保障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发,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全市用人单位实行诚信管理,方便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劳动保障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和行政确认等劳动保障事务的服务凭证。 新成立的公司,怎么给员工办理社保?流程是什么?需要带哪些资料?

工具/原料

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公司的税务登记证

方法/步骤

首先是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证》需要准备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备注:所有的复印件上面都需要加盖公司的公章哦,个别的区社保中心还需要提供公司的场地租赁合同。

携带准备好的资料,到有管辖权的市或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领取《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登记表》,也可登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填写盖章后办理劳动保障登记手续。图表中有南京各个区县劳动保障登记窗口联系方式。

备注:此表格需要加盖公章,所以办事的时候记得带上公章哦。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对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建立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档案,确定该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号,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劳动和社会保障证》。

《劳动和社会保障证》拿到后,还需要到 地税大厅申报社保,同时还需要到银行进行社保账户的关联。所需证件:银行帐户涉税账户确认单、税务登记证、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公章。 2014年南京社保的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20% ,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9%,个人2%+大病保险10元; 失业保险:单位1.5%,0.5%; 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缴费;

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社保的最低缴费比例为2400元;

注意事项

需要的资料要带齐 最好带上公章

办理社保增员

新成立的公司,公司已经办好了社会保险登记证、劳动和社会保障证,现在要给员工办理社保,应该如何操作呢?很多没有经验的HR们会焦头烂额的,这篇文章就为大家分享如何为员工办理社保。

方法/步骤

企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在企业所在区县的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中心,在去劳动保障中心之前,请务必带上办事所需要的证件,不然因为资料证件没有带齐就会费事费力,需要的证件如下:

1、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结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4、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5、员工的就业登记证

6、员工的身份证

7、公司的公章

携带好上述所提到的资料,到办事的地址办理社保的增员。

社保增员分为两种情况:

1、已经取得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号”新增的人员;

2、尚未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号”新增的人员;

已经取得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号”新增的人的办理步骤比较简单,分为两步:

1、进行用工登记和备案:带上员工的就业登记证;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填写好《人员自资源数据登记表(单位)》到相应的窗口办理用工登记和备案。

2、办理新增人员的“五险参保”:备案后,填写《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然后到相应的窗口办理人员的”五险参保“即可

尚未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号”新增的人员,第一次办理“五险参保”比较麻烦,下面几个步骤会一一的讲解。 (1)为参保的员工申领社会劳动保证卡(也就是咱们通常所说的市民卡):替员工办理的时候只是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号”的号码,还需要本人亲自前来采集照片,照片采集完毕,过一个月后方可领取社会保障卡。

拿着和员工签订好的《劳动合同》和《南京市就业登记人员备案表》到相应的窗口办理用工登记和备案,这个窗口办理时可以取得员工的《就业登记证》,这里特别提醒下,如果员工是南京市的,让员工到家庭住址所在街道办理就业登记证即可。

办理完用工登记和备案后,填写《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然后到相应的窗口办理人员的”五险参保“即可 .

特别注意事项:

1、社保参保的流程不是特别的复杂,但是需要的资料众多。去之前资料要带齐

2、参保流程不要搞乱了,为员工办理保险,如果员工之前没有社保号,首先要为员工办理社保号,然后去劳动用工备案,备案完毕之后带着花名册就可以去参保了。总共也就三四步骤。顺便不要弄乱了。

公司为离职的员工办理保险终止需要提供的资料和办理的流程

方法/步骤

首先需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

用人单位填写完整的《南京市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及事业保险待遇申报表》

用人单位提供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系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应提供本人的书面辞职申请;协商解除的,应提供双方签字确认的协议书)及有关材料

单位填写《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以上资料准备好以后,带上公章,到相关的窗口办理即可。后面将对整个刘正进行总结。

总结:主要分为两步: 一:先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

带上以下的资料到区社会保障中心窗口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

1、单位填报表格:

用人单位填写完整的《南京市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及事业保险待遇申报表》。

2、单位提交资料:

(1)、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系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应提供本人的书面辞职申请;协商解除的,应提供双方签字确认的协议书)及有关材料。

二、中止社会保险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后,填写《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到相关的窗口办理保险的终止。 备注: (1)、缴费单位转出最后一人时需提供当月的缴费凭证

(2)、办理调转至机关事业单位需出具调令和进编通知书或公务员录取通知书 (3)、当终止的人员超过企业总人数的1/3时,需要提供近三个月的记账凭证。

养老保险办事流程

养老保险的办理分一下四种情况:

1、退休申请

2、 非退休人员死亡后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结算

3、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待遇申请

4、 提前结算补充养老金申请

方法/步骤

退休申请养老保险的办理所需要的资料:

(1)所需资料: ●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南京市职工退休核准表》(以下简称《核准表》)一式三份; ● 人事档案; ● 一寸照片一张。 (2)有如下情况的应提供相关资料: ● 独生子女或终身无子女的,须出具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 属因病提前退休(退职)的,应提供劳鉴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 因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或从事过特殊工种的,要在《核准表》的履历栏详细注明时间、工作单位、工种。 (3)申请人按受理回执通知的时间查询办理结果,一般情况下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4)注意事项 在社保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办理一次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指纹认证)。 其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有补充养老保险的,还应同时结算补充养老金,即来即办。或其重新就业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非退休人员死亡后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结算:

(1)所需资料: ●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结算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申请表》; ●《埋葬证》原件或复印件、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书等材料之一。 ● 申请人与死者具有法定继承关系的证明之一:《结婚证》、《户口本》、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 ● 死者生前存折帐户,不能提供的,必须出具《公证书》

(2)经审核申请符合支付条件的,结算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有补充养老金的,还应同时结算补充养老金,即来即办。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待遇申请:

(1)所需资料: ●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离退休死亡待遇审批表; ●《埋葬证》原件或复印件、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书等材料之一; ● 申请人与死者具有直系亲属的证明之一:《结婚证》、《户口本》、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 ● 死者生前存折帐户,不能提供的,必须出具《公证书》; ● 申请受益人之一是死者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还须提供:辖地劳动保障事务管理所出具的死者供养关系证明书,供养对象是年满16周岁以上的中学生须出具学校在册证明; ● 委托办理的必须出具《委托公证书》。 (2)申请人带齐所需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来即办。 提前结算补充养老金申请:

(1)所需资料: ●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 因调动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外地的,提供调动转移证明; ● 有特殊困难的,提供居委会证明及其相关证明。 (2)申请人带齐所需资料到社保经办部门办理,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来即办。 (3)注意事项 非退休人员死亡后,其补充养老金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起结算。

工伤认定

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负责市直属及各管理区、功能区属用人单位工伤定性工作; 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或者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医保科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参保工伤职工的用人单位应在三日内电话向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电话申报(电话:12333)。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医保科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南京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用钢笔填写),伤者在意见栏签名时请注明情况是否属实,单位加具意见并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公章; 2)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 3)受伤后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4) 伤(死)者本人的身份证或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5)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

6) 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交警等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

7)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9) 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10)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11) 事发现场目击证人的书面证明材料、证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2)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医保科自申请人材料交齐后,正式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在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工伤认定名单可在医保科公示栏查询,也可通过电话12333免费查询

在医保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前,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工资、生活费、医疗费等纠纷或伤者其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依法向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电话:8631141)。

上述证据材料由个人提供的,须由本人签署姓名,加盖指模;由单位提供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属复印件的还须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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