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违约
第一篇: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违约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违约
违约
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二方解除
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约方应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的或协议上的依据,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就业协议,毕业生录用之后,可解除就业协议,或依协议规定,毕业生未通过用人单位所在地组织的公务员考试,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协议,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二方解除,是指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经协商一致,消灭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解除因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双方解除应在就业计划上报主管部门之前进行,如就业派遣计划下达后双方解除,还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调整改派。
违约后果
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
违约结果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关于违约的建议
1、新单位是否比原单位高一个档次?即:是否值得为了新单位而违约原单位?如果两家单位差不多,建议最好不要违约。
2、新单位给的最晚签约期限是什么时候?如果跟原单位提出违约,能否在新单位的签约期限前办完?如果没有把握,建议不要违约。
3、原单位以前是否有过成功违约的案例?影响如何?如果以前的违约案例大多不顺利,建议不要违约。这里面,最关键的因素就是:原单位对待你违约的态度。毕竟,这是一个非常不好的行为,对单位造成损失,对个人声誉和学校声誉都会造成很坏的影响。这个态度决定了你能否顺利违约、违约需要的时间,以及能否及时与新单位签约。
办理违约流程
由教育部学生司印制、学校下发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一式三份、编号固定)。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确定接收单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就业协议书》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毕业生应认真履行协议。若毕业生单方面违约,按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如因特殊原因违约,需办理如下解约手续:
1、向所在分校(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阐明解约理由);
2、负责毕业生就业的分校(工作站)领导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3、到原签协议单位办理书面同意解除就业协议的公函(盖单位公章);
4、持分校(工作站)签字、盖章的书面申请、原单位同意解除就业协议的公函和原《就业协议书》,报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就业办;
5、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就业办公室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招生就业指导中心主任审批;
6、审批通过后到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就业办公室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7、复制、复印《就业协议书》无效。
办理违约要经过这样严格的手续和程序,体现了就业协议的严肃性和国家就业计划的严肃性。因此,我们不得不十分慎重。同时,特别提醒毕业生同学:请慎重选择就业单位、慎重签订就业协议、慎重考虑违约事宜。虽然违约是我们的权利,但是它毕竟带给各方不少的麻烦,承担违约责任时还带给父母一定的经济负担,自己也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
建议:
1、与新单位坦诚相告,说明自己的情况,询问能否宽限时间。新单位也许不接收违约的学生,也许不会给你放宽时间,这样的话,你就不有费那个劲了。当然,你也可以不说,但你必须确保,在新单位签约期限前,你能顺利跟原单位办完违约,拿出新三方。否则,你极有可能面临竹篮打水一场空的危险。
2、与原单位一定要好好协商,态度诚恳一些,说清楚自己为什么违约,并为自己的行为向对方道歉。同时,要尽可能减少你的违约给学校声誉造成的损失,因为那家单位很有可能因为你的违约而改变对你的母校的学生的印象,明年就不来你的母校了,受害的还是下届找工作的同学。所以,要想办法来弥补。通常,可以写一篇态度诚恳的公开道歉信;给单位写一份内容详细的建议书,对单位未来的发展、明年的招聘工作等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向单位推荐几个自己的同学,希望能给他们机会。记住:当你放弃机会的同时,别忘记了给周围的同学争取机会。
总之,还是那句话:自己做事要经过慎重考虑,不要轻易的签约,更不要轻易的违约,那样无论对谁都是巨大的伤害。对于你的每一个决定,自己都要为此承担相应的后果和代价。
第二篇: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的法律保护
1 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的情形及原因分析
现实中,就业协议签订后,毕业生违反就业协议的情况较多。最常见的情形是,毕业生先确定一个用人单位保底,一旦发现该单位不理想或是找到更理想的单位,则抛弃前者,构成违约。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一方面,我国人才市场供大于求,就业形势严峻,有很大一部分的毕业生倾向做多手准备以分散失败风险。另一方面,毕业生往往因为时间、资源等限制,对单位的情况缺乏深入了解,从而造成在选择上的信息偏差。
2 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条款的法律分析
2.1 违约条款的类型
就业协议中的违约条款分为普通违约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前者一般为协议的格式条款,后者则由双方自由约定。为了保证双方当事人完全履行就业协议,用人单位一般会要求约定违约金条款。
2.2 违约情形的界定
出于就业协议预约合同的性质,通常情况下,毕业生提前表示毕业后将不到该用人单位报到或毕业后实际上未到该用人单位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则构成违约。但就业协议一般列有违约抗辩事由的格式条款,若毕业生具有合理的抗辩事由,则不构成违约。如毕业生在毕业前升学、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报到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经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后,就业协议得以解除。除此之外,毕业生可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就解除条件作补充约定,若约定条件一旦成立,毕业生可依约定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不过,现实中往往存在着约定含糊的情况,如约定协议一方解除协议不当,则须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涉及到对“不当”二字的理解与适用。
2.3 违约金数额的确定
关于违约金的支付数额,从2005年开始,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违约金被限定不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工资;2007年以后有些省市对这一规定做了变通,如上海在违约金不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工资前加上了建议两字,变成软约束。然而,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设定的违约金过高,动辄五六千元。有学者认为,应以用人单位在招录毕业生过程中的实际费用为依据计算违约损失;损失难以确定的,应以就业协议中约定的第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数额。
3 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的法律保护分析
3.1 现行制度框架下的法律保护
3.1.1 利用抗辩事由的保护
若就业协议中列有违约的抗辩事由或约定有解除条件,毕业生可以利用其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一方面,抗辩事由的数量是有限的,无法穷尽一切合理的事由;另一方面,解除条件的约定可能含糊不清,如上文提到的解除协议“不当”究竟为何种情形,协议双方往往存在着争议。
3.1.2 利用违约金合理性的保护
针对用人单位设定违约金过高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毕业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但民事诉讼和仲裁遵循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形中给社会经验尚浅的毕业生的维权之路设置了障碍。
3.1.3 利用劳动法的保护
就业协议作为预约合同,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后自行终止,当中的违约金条款也自然失去效力。随后,毕业生成为劳动者,受到劳动法的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将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严格限制为服务期违约和竞业限制违约两种情形,使得劳动者在多数情况下免受违约金条款的约束。虽然这样有滥用劳动权之嫌,但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不失为毕业生全身而退的一种策略。
3.2 完善的法律保护建议
3.2.1 给予毕业生单方预告解除权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单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仅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其理由在于我国大部分劳动者都具有可替代性,而用人单位则可以利用预告期就辞职者的替代人选作出安排。同时,就业协议的初衷本是加强对毕业生利益的保护。综合考量,应当对毕业生就业协议的解除作出类似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给予毕业生单方预告解除权,同时可以通过对解除就业协议次数的限制来规范毕业生的择业行为。
3.2.2 取消违约金条款的适用
有人认为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成本,毕业生违约会给单位带来损失。但用人单位的招聘成本平均到其录用的每个毕业生身上是微乎其微的,况且用人单位的招聘成本不仅是因为招录某一个毕业生而产生的,只要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该成本就会产生。所以,应当取消违约金条款在就业协议中的适用。
第三篇: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纠纷解决机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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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纠纷解决机制探讨
作者:邵长超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5期
【摘要】高校毕业生毕业时,找到工作后应当同用人单位、学校签订就业协议,就业协议到底是何性质、发生违约时该如何处理,目前并没有统一的认识。实践中,就业协议违约纠纷的解决主要是通过协商解决,但处于弱势地位的毕业生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护。在现行协商解决纠纷的基础上,有必要完善司法救济以切实保护毕业生的利益。
【关键词】就业协议;违约金;司法救济
一、就业协议及其法律性质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在毕业时,找到工作后,应当同用人单位和学校签订就业协议,这就是所谓的“三方协议”。实践中,《就业协议书》由学校统一登记后发放给毕业生本人,如果需要更换,毕业生必须事先与用人单位解除之前的就业协议.方可到学校重新办理。
对于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主要有几种观点:一般的民事合同,预约合同,劳动合同。对此,笔者认为就业协议不同于劳动合同,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就业协议签订于毕业生正式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具有预约合同的性质,但又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预约合同,两者在合同主体、合同性质等方面存在本质差别。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就业协议视为一般的民事合同,其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终止于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时,此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适用《劳动法》等的调整。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第5-6条规定:“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可见《就业协议书》对就业协议的生效要件及违约责任已做了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就业协议书》的内容过于简化,与劳动合同不衔接,一旦发生违约时给纠纷的解决留下了隐患。
二、就业协议违约情形及违约金
现实中,单位在同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由于特殊情况的出现无法同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这时单位往往会提出解除就业协议、赔偿违约金,处于弱势地位的毕业生只能接受,而此时其很可能已经错过了其它的就业机会,违约金的数额并不能弥补其潜在的损失。相比之下毕
业生违约的情况更为常见,毕业生为能尽早确定“归宿”,急于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一旦等毕业生之后找到了更好的“归宿”希望同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时往往需要支付违约金,此时毕业生为能早日恢复“自由身”而“被自愿”的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不难发现,无论哪方违约用人单位都处于强势地位而毕业生则处于弱势地位,毕业生的合法权利很难得到保障。事实上,处于弱势地位的毕业生在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对违约金数额没有发言权,而《暂行规定》、《就业协议书》并未对违约金额度作出强制性规定,一旦有违约情形出现需要支付违约金时,毕业生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护。
三、当前违约解决方式及决策建议
《暂行规定》、《就业协议书》并没有对违约解决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也没有形成明确的解决制度。现实中,毕业生违约时,一般是由毕业生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此时处于弱势地位的毕业生的合法权利往往遭到忽视,其只能支付违约金以此来取得用人单位的书面解约;用人单位违约时,其通常不会和毕业生协商而是直接通知其解除就业协议。由此可见,现行的协商解决方式虽然能够快速的解决问题,但其掩盖了真正的矛盾所在,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
对于争议的解决方式,有观点认为可以借鉴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方式;也有观点认为就业协议纠纷的处理按照一般合同违约的方式处理。无论哪种方式,程序都过于繁琐,毕业生发生违约时往往还需在短时间内重新办理与新用人单位的就业协议,这很可能会导致毕业生错过与新单位订立就业协议的时间。
因此,笔者认为就业协议违约纠纷的解决机制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一)对违约金的约定应当采取双重金额制,即对用人单位约定较高的违约金,对毕业生则按其工资(一月或数月)约定违约金数额。当然,毕业生也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其未来可能的违约情形并在《就业协议书》里予以注明,若毕业生故意隐瞒,则可对其适用惩罚性违约金。
(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解决,双方应当秉着相互体谅原则积极协调,妥善处理纠纷。学校也应该积极的予以协调,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同时,还可以建立学校、用人单位、毕业生等多方参与的纠纷解决协调机构,一旦有纠纷时可以及时的介入。
(三)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原则上应采取简易程序审理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先行为毕业生办理相关的手续,以避免延误毕业生其他的就业选择。此外,对于违约金的约定,也应适用《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即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予以变更以便其更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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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晓旭.论毕业生就业协议管理与违约行为防范[J].大学生就业,2008(08).
[4]张玉蓉.对全国高校毕业就业协议的法律思考——兼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之完善[J].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04).
第四篇:毕业生解除就业协议(即违约)的申请及受理规程
毕业生解除就业协议(即违约)
的申请及受理规程
毕业生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双方就已构成契约关系。毕业生如因故需要终止与原签约单位的协议,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解约手续。
解约手续的流程
1) 材料准备
①原签约单位(包括协议书上盖过章的上级主管部门)书面同意解除协议的函件(原件); ②新单位同意接收的函件(原件); ③原签约的协议书;
④本人要求违约的书面申请。
2)填写《解除就业协议审核表》
从学校就业网站下载并填写《解除就业协议审核表》,由学院分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
3)就业中心受理解约申请
毕业生需将上述违约材料送至中心就业管理部
4)中心将对毕业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同意的,发放新的就业协议书。对手续不全、材料有虚假、对学校声誉影响较大的违约申请,就业中心将不予同意或延期审核。 到国内外升学以及录取为国家公务员的毕业生,在征得原单位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不受解约受理时间的限制。
第五篇:2018就业协议违约支付违约金
就业协议书补充条款
甲方(公司): 乙方(学生):
甲乙双方通过“双向选择”已签订就业协议书,为保证双方忠实履行就业协议书各项约定,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补充约定如下:
一、甲方保留乙方的录用名额,直到乙方毕业并提交毕业证书;毕业后如乙方未能提交毕业证书,则甲方不再保留乙方的录用名额,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再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
三、如乙方毕业前到甲方实习或见习,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但甲方仍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给予乙方实习或见习补贴。
四、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双方均不得毁约,否则须一次性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甲乙双方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可解除,在向对方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后,双方均无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1、乙方在毕业离校前升学、入伍、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参加国家及地方志愿服务项目;
2、乙方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或者被劳动教养;
3、甲方被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况。
本补充条款,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