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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管理条例草案(全文)

房屋交易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篇:房屋交易管理条例草案证券公司柜台交易试点草案初步成型证券公司柜台交易试点草案初步成型 http://.cn2012年02月13日 01:48中国证券报□本报记者 钟正消息人士日前向中国证券报(微博)记者透露,近期。

房屋交易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篇:房屋交易管理条例草案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试点草案初步成型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试点草案初步成型 http://.cn2012年02月13日 01:48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钟正

消息人士日前向中国证券报(微博)记者透露,近期有关部门召集多家券商在京召开会议,讨论了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试点暂行办法。目前,该办法草案基本成文,尚待监管部门核准。草案内容或包括证券公司开展柜台交易业务的门槛、投资人准入条件及股份公司上柜交易流程等,对开展柜台交易业务的诸多细节进行了规范。

在年初召开的2012年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证监会主席郭树清表示,以柜台交易为基础,加快建立统一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

消息人士表示,此次会议的主题正是以券商为主导,与地方政府合作,建立区域性柜台交易市场,以增加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这意味着通过场外市场建设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步伐正在加快。

草案提出,将允许证券公司开展柜台交易业务。股份公司的股份需要上柜,应向证券公司申请,证券公司项目小组对其尽职调查,并完成上柜推荐书、上柜说明书等文件。如证券公司同意上柜申请,股份公司应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书,办理股份公司全部股份的托管登记后,其股份便可以转让交易。

草案明确,证券公司申请柜台交易业务资格需满足多项条件,如分类评价在BB级以上、净资本超过15亿元、试点所在地营业部不少于10家等。预计十家左右券商可获首批试点资格,每家券商或只能在注册地开展柜台交易业务,待成熟后再融合统一。

此外,股份公司申请在证券公司柜台交易系统上柜,需满足存续满一年、业务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具备风险控制能力等条件。

业内人士表示,草案的完成是场外市场建设的重要步骤,但细节仍有调整的可能。在现在的设计框架中,区域性的柜台交易市场或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柜台交易应让股票债券基金齐头并进 http://.cn2012年01月18日 03:05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微博对建立统一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的思考

⊙周 到

在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针对资本市场改革和监管,证监会主席郭树清特别提到了柜台交易,提出要“以柜台交易为基础,加快建立统一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阳光化、规范化的股份转让平台。”此前,他在第九届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也说过,要“加快场外市场建设,认真研究柜台交易的可能性”。这反映出管理层对柜台交易的空前重视。而笔者认为,建立统一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应让股票、债券、基金齐头并进。

柜台交易理当包括股票、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当然是最主要的品种之一。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股份报价转让系统交易的均为股票。我国《公司法》对股权和股份的划分可谓泾渭分明,前者和后者的股东分别拥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丝毫不容混淆。《公司法》更规定:“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因此,股份以股票为载体。在尚未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的天津股权交易所、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交易场所,尽管看上去应以股权交易为主,但实际挂牌的是清一色的股份。可见,不管名号如何,在柜台市场安排股票挂牌,已成业界的共识。

债券也是柜台交易的主要品种之一,且宜以高收益债券为代表。当下,我国民间利率事实上已市场化。《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但按央行规定,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这就给高收益债券的推出留出市场空间。目前,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远低于民间利率,而利率市场化的要点恰恰就体现在金融机构在竞争性市场中的自主定价权和客户对金融机构的选择权。在这方面,证券公司作为高收益债券承销机构,笔者以为可率先尝试。由于经过评级,在公开市场交易,信息透明,高收益债券的利率必然低于目前的民间贷款利率,并且由于担保人资质较好,安全性也要高于一般的民间借贷关系,因而容易受到投融资双方的欢迎。此外,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属于我国独创的债券品种。柜台交易则可以推出小微企业集合债券,

就发行主体而言,高收益债券完全没有必要局限于公司债券。我国正在研究高收益债券的上市问题。笔者的主张是,评级较低的地方政府债券也可以在柜台交易,让高收益债券和丧失上市条件的债券在柜台交易,符合上市条件高于挂牌条件的原则。若只有高收益债券上市,债券市场的层次就难以清晰,交易所债券市场的风险容易放大。即使是政府债券,一旦沦为垃圾级,恐怕不能再算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也只能在柜台交易。当然,条件成熟时,还可尝试高收益金融债券的柜台交易。

让证券投资基金成为柜台交易的主要品种之一,涉及场外交易市场的功能能否全面发挥的问题。投资上市证券的基金,主要起信托投资作用。投资挂牌证券的基金,不仅起信托投资作用,还是场外交易市场投资者进入和退出的重要途径。柜台交易难以活跃,是由挂牌证券流通市值较小的特点决定的。而流通市值较小,又是由发行规模较小、市场层次较低决定的。发行规模较小、市场层次较低,这恰恰由场外交易市场定位决定,与生俱来,不存在怎样克服的问题。有人希望推出做市商制度,以提高挂牌股票的流通性。在美国,证券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实行做市商制度,但全国市场、小额资本市场、公告板、粉单市场的

交易活跃度依次递减。这是由流通市值依次递减决定的。在我国,“老三板”交易活跃度远远超过“新三板”,并非投资者对终止上市股票情有独钟,而是中关村(5.71,0.07,1.24%)科技园区挂牌股票的流通市值太小。若推出做市商制度,买卖肯定会便捷,但要有很活跃的交易也并不现实。如有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挂牌,那么,为避免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可要求规模不低于二亿元、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投资者通过挂牌的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间接持有挂牌股票或债券。这时,挂牌股票或债券的交易可能依旧不活跃,但挂牌的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却会很活跃。由于分散投资,对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而言,单个挂牌股票或债券交易不活跃,并不要紧。只要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自身交易足够活跃,柜台交易的作用和场外交易市场的功能就可以得到更大的发挥。

第二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中国网3月29日讯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交通安全,去年11月以来,按照国务院部署,有关部门在总结借鉴国内外经验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条例起草过程中,通过到地方调研、召开座谈会和上网公布等方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作了多次修改。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按照确保安全、切合实际的总体思路,规定了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

一是要求地方政府依法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交通风险。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要采取措施保障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二是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统一指导、督促等职责。

三是规定了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保障校车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指派照管人员随车照管学生。

四是设定了校车使用许可。对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规定了比一般客车更为严格的要求。

五是赋予校车通过优先权,对校车最高时速和严禁超载作了明确规定。

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对违法使用车辆或提供校车服...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校车安全管理条

例草案

http://.cn2012年03月29日16:24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3月29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微博)《央广新闻》报道,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交通安全,去年11月以来,按照国务院部署,有关部门在总结借鉴国内外经验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条例起草过程中,通过到地方调研、召开座谈会和上网公布等方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作了多次修改。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按照确保安全、切合实际的总体思路,规定了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一是要求地方政府依法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交通风险。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要采取措施保障学生获得校车服务。二是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统一指导、督促

等职责。三是规定了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保障校车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指派照管人员随车照管学生。四是设定了校车使用许可。对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规定了比一般客车更为严格的要求。五是赋予校车通过优先权,对校车最高时速和严禁超载作了明确规定。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对违法使用车辆或提供校车服务、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等,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篇:校车安全条例草案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http:// 2011年12月11日08:16 人民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幼儿、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幼儿或者学生(以下统称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的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学生居住分散,难以保障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农村地区,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教育行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学生,明确范围、突出重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校车服务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校车服务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公安以及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和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建立校车管理台账,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审查校车驾驶人资格,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标准体系。校车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及时制定和修订完善校车安全标准。

校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八条 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

第十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或者由下列单位(以下称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

(一)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企业;

(二)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

第十一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第十二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营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守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学校应当对学生、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演练。

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 国家对校车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符合下列条件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可以申请作为校车使用:

(一)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

(二)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专用校车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三)装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牌,专用校车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

(四)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乘客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书面申请中应当载明拟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人、校车驾驶人,以及校车拟行驶的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出具允许使用校车的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使用校车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和机动车查验,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并发给校车标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提出的校车行驶线路和停靠站点等,应当会同教育行政等部门,按照安全、方便、就近和兼顾社会车辆通行需求的原则审核确定。

第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核载人数和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发证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校车标牌的有效期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有效期相一致。

第十七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一)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者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

(二)改变用途不再作为校车使用;

(三)不再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

第十八条 禁止将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

接送幼儿、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专用校车。

第十九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第二十一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工作,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到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

(四)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五)无犯罪记录,无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处罚的记录;

(六)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聘用校车驾驶人的,应当持驾驶人的驾驶证和身体健康证明、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出具允许驾驶校车的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驾驶校车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轮胎、安全门、座位、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六条 校车经过的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校车确需经过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警告标牌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七条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示灯,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经过线路的道路状况、交通流量和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交通警察遇运载学生的校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

第二十九条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条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交站台停靠。校车抵达或者离开学校,有条件的应当在校园内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一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由驾驶人将停车示意牌伸出车窗,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交通警察遇校车在停靠站点停靠上下学生,应当维护停靠站点周边的交通秩序。

第三十二条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

第三十三条 校车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限速规定,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第三十四条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行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 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并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第三十七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学生下车后需要横穿道路的,带领学生安全通过;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者发现驾驶人饮酒、校车超载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确保乘车学生安全落座,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幼儿、小学生上下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与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校车停靠站点交接。

第三十八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三十九条 校车行驶途中,除依法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外,不得允许与乘车学生无关的人员上车。

第四十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标准的校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校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校车(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二条 使用拼装、擅自改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提供无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第四十四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或者撤换;情节较重的,予以解聘。

第四十六条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四十七条 校车载运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或者停靠站点停靠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伪造或者出租、出借、出售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标牌,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使用伪造的校车标牌或者他人的校车标牌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条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校车驾驶人被依法处以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的,终身不得再驾驶校车。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需依法扣车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转运学生;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发还被扣留校车。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违反本条例,造成校车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将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

(二)使用无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

(三)对本校所有的校车未按照规定维护,或者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备;

(四)未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五)对指派的随车照管人员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责任;

(六)其他未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对民办学校可以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至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用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使用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

第四篇:公司管理制度草案

武汉艾迪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行为准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员工入职

第三章 仪表及仪态的管理细则

第四章 考勤管理细则

第五章 员工培训

第六章 员工离职

第七章 会议管理细则

第八章 合同的管理规则

第九章 成交文档管理规定

第十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一章 成本的控制管理

第十二章 办公环境与安全

第十三章 月度计划与检查

第十四章 奖励制度

第十五章 处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强化,规范公司管理,提升团队凝聚力,使各部门业务流程更加顺畅,

本着公平,公开,公正,激励,竞争之原则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全体员工在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三.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并非全部,对于本制度叙述不详尽,不全面的部分,请

查阅公司管理制度及相关资料,并随时注意公司的最新通知

四.如本制度未规定的,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决议为准

五.本制度贯彻公司的服务理念:科技创新,服务社会

六.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七.本规定自公司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 员工入职

一.招聘进入公司的新员工,按规定到公司综合部办理入职手续,签定《保密协

议》

二.员工入职后,综合部为其制作工牌,员工上班应按规定佩带工牌,并妥善保

管,如有遗失可申请补办,费用由员工自己负担

三.根据员工工作性质及需要,新员工到岗后,在综合部领用办公电话,办公文

具,制作名片

企业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

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仪表及仪态的管理

一.仪态

1.以站姿工作的员工,其站立姿势为:双脚与肩同宽,自然垂直公开,重心落

在双脚上,肩平,头正,两眼平视前方,挺胸,收腹。

2.以坐姿工作的员工,必须坐姿端正,不得翘二郎腿,不得将腿搭在座椅扶手

上,不得盘腿,不得脱鞋。

3.面对客户,员工不得双手叉腰或交叉胸前,双手不得插入衣裤口袋或随意乱

放,公共场所不抓痒,挖耳,抠鼻孔,办公场所不得以物品敲击桌面,它处或玩弄其他物品。

4.与客户交谈不得用手指,笔杆指向客户,为客户指示方向时,应礼貌地用手

掌向客户引示。

5.不得在办公场所或接待前台抽烟,吃零食或看与销售无关的报刊杂志,违都

罚款20元每次。

二.仪表

1.员工必须保持身体,面部,手部清洁。

2.注意个人清洁卫生,保持口腔清洁,上班前不吃有异味的食物,头发常洗,

不得有头屑。男员工头发及发脚不盖过耳部及后领为适度,不得烫发。女员工上班化淡妆,不留长指甲,不涂有色指甲油。

3.上班应统一着装,并保持着装的干净,整洁,男员工上班穿西服,打领带,

着深色皮鞋,女员工上班不穿高领内衣,可穿肉色或浅色丝袜,黑色中高跟皮鞋,女同事必须着正式套装,不得穿露趾凉鞋。

衣着整洁、大方、干净得体,不准浓妆艳抹、奇装异服

4.员工工作区域应注意保持清洁,并于下班前统一清理,清洁,清扫台面,下

班后将个人资料存放在资料夹内。

5.员工上班应统一佩带工牌。

6.休息员工进入工作区必须着职业装。

第四章 考勤管理

1. 为严肃劳动纪律,加强公司考勤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2. 公司员工按照公司规定时间上班签到,并注明时间

3. 公司上班时间为:

冬季作息时间表(10月---3月)夏季作息时间表(4月—9月)上班时间:早8:30上班时间:早 9:00

午休 12:00—13:00午休 12:00—13:00下班时间:晚17:30下班时间:晚18:00

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4. 公司员工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公司所有员工均须签到,严禁他人代签,凡

代(请)他人签到者,均予以通报批评,并每次罚款50元,委托人除每次

罚款50元外,视情况分别按迟到,早退,旷工条例处罚。

5. 所有因特殊情况需晚到公司的员工,必须提前1小时知会部门、分部经理,

否则视为迟到。

6. 员工因公、私不能签到,需如实说明情况,经上级主管确认,如未签到,按

旷工处理。

7. 员工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

如因工作需要外出,应请示部门经理或上级领导,否则按相应处罚条例执行。招商专员外出,还须在签到本上签字,并注明外出时间,具体事由,否则罚款10元每次。

8.当月迟到,早退或擅离岗位者,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罚款100元,三次

或累计迟到,早退,擅离岗位超过30分钟者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作开除处理。

9. 旷工半天,扣发当月底薪的20%,旷工一天,扣发当月底薪的40%,旷工两

天,扣发当月全部底薪。全年累计旷工三次或连续旷工五天以上作开除处理,并扣发底薪。

10. 公司实行6天工作制,每周休息一天,员工如因工作需要占用休息日或国家

法定假日时间,可申请补休,补休累计及补休安排由各部门、分部经理安排。

11. 员工请假需提前填写请假单,如遇特殊情况打电话请假,事后应补写请假单,

否则视为旷工处理,请假超过15天以上者需提前一个月填写请假单提出请假申请,否则,不予批准,按请假申请流程经批准后,报综合部备案。

12. 公司综合部将不定期对各部门,分部考勤情况进行检查。

13. 请假申请流程如下

填写请假单——员工

假期一天以内——分部、部门经理综合部备案

假期三天以内——分部、部门经理——综合部备案——主管副经理

假期三天以上——分部、部门经理——综合部——主管副经理——总经理

第五章 员工培训

一. 新员工的培训制度

1. 招聘进入公司的新员工,必须经过三个月试用期,视情况经部门、分部经理

提议可缩短或延长试用期,延长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内新员工必须接受一系列培训实习,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成为正式员工。

2. 各分部新员工必须先由分部经理培训7—10天后,再安排一名老员工作为新

员工的指导老师,由指导老师以新员工进行业务指导,并协助新员工完成业绩。

3. 新员工必须在一个月内参加由公司组织的新员工培训,培训内容有:公司概

况,企业文化,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流程,销售技巧,市场状况和团队精神训练等。

4. 新员工的培训期为7—10天,不合格将重新安排培训直至合格,完全不合格

者直接辞退。

5. 新员工实习两个月,第一个月出业绩即可拿到提成奖金,转入正式员工,享

受正式员工待遇,如实习期满不能完成业绩,分部、部门经理视情况有权延长试用期,甚至辞退。

6. 试用期间,如果新员工无法达到公司要求,公司有权终止试用,,终止试用需

要三个工作日的通知期,通知时间不足的,以相应的工资作补偿,新员工在实习期间,一次以上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将被立即辞退。

二. 在职员工培训

一般包括企业文化,业务技巧,客户开发,业务流程,招商技巧,售后服务,

职业心态,团队精神等。

三. 员工晋级培训

对于优秀的员工在晋级时进行的培训。

四. 员工的转正,晋升标准要实行双重标准即业绩指标的完成和公司各项制度

的遵守情况。

第六章 员工离职

一. 如果员工因某些个人的原因不能或不愿意继续为本公司服务,可以提出

辞职,试用期员工需提前三个工作日,正式员工提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经理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报告,填写员工离职申请书,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办理离职手续。

二. 离职员工须按照《员工离职移交手续清单》的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后,正

式离职

三. 辞职者,因通知期不足的,应向公司支付相当于规定通知期不足天数的

薪金作为通知期的补偿。

四. 员工因违反公司有关规定被辞退的,将按照政府规定和公司有关规定办

理离职手续,亦需填写《员工离职申请书》和按照《员工离职移交手续清单》的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后,限期离开。

第七章会议管理细则

为提高会议质量,达到及时沟通和传达公司政策,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一. 公司会议分为

1. 公司层面的会议:包括周会,月度会,季度会,半年总结会及总结会

2. 各部门的会议:包括每周例会

3. 各分部的会议:包括每日例会,每周例会,月度会议

① 公司层面的会议由公司领导,相关部门负责,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召开 ② 各部门会议由部门经理主持每周定期召开

③ 各分部会议由各分部招商专员轮流主持每日例会,周会,周会为每周一下午

2:00 月度会议由各分部经理主持,

二. 每日例会的主要内容

1. 行业信息,市场动态,有价值的行业新闻,在例会上与大家分享,传达公司

的通知

2. 收集和解决问题,案例分享,把大家在当天日常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归纳记录,由经理帮助解决,由主持者每天准备一个案例并与大家分享

3,表扬先进。如:开单,转正,为公司和分部门作出贡献,提出合理化建议者,

有新员工时要先介绍新员工

三. 业务培训

1. 每周举行2次,分部同事必须全体参加,轮流主持,因故未参加并知会经

理的,必须在当天内查看会议记录本,并签名确认,违者罚款10元每次

2. 每日例会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小时,力求简短,务实

3. 例会主持的质量考核将作为转正晋级的考核指标之一

第八章合同的管理规则

针对公司现行使用的合同有:《总代理商合同》,《代理商合同》,《经销商合同》,其具体使用说明,所有合同由综合部打印,保管,已签或作废合同书都须交由综合部保管这,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留。

第九章 成交文档的管理

公司所有成交的客户资料都属公司机密,综合部应及时将客户资料汇总存档,以便公司后续跟踪客户

第十章 保密制度

一. 公司员工均需与公司签定《保护商业秘密合同书》并按合同要求严格执

行公司保密规定

二. 公司文件,合约,登记客户均为公司机密资料,招商专员不得泄露或挪

作私用

三. 正在跟踪,洽谈的客户视为公司机密,在未征得招商专员和分部经理同

意的情况下,不得传播,不得泄露给任何竞争对手或潜在对手

四. 与公司签订合同且正在履行合同的客户同样视为公司机密,招商专员不

得泄露或有意无意地传播而造成合同的履行出现意外

五. 如有以上情况出现,均视为违反公司《保护商业秘密合同书》之规定,

并按相应违约责任处罚,情节严重的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开除处理

第十一章成本的控制

一. 办公用品的管理:控制在公司规定指标之内,水杯,复印纸等办公用品需

全体人员节约,使用办公文具的领用须在文具领用本上登记

二. 水电的管理:节约用水,用电,及时开关空调,电脑等电器设备

三. 培训费用的控制:根据各部门具体执行

四. 活动经费的控制:每月1500元以内

第十二章办公环境与安全

一. 保持办公场所的清洁与整齐,办公桌面除电脑,电话,名片,资料夹外,

严禁堆放其他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二. 接待完客户后,接待人员应自觉整理接待台面,做实验的员工也应及时

清理实验用的器械

三. 严禁在办公区及洗手间内吸烟

第十三章月度计划与检查

招商专员每月初制订月计划,并分解为周计划和日计划,每周一开周会时由分部经理检查周计划,违者罚款10元∕次

第十四章奖励制度

一. 每月头炮奖:每月开的第一个卖单的为头炮,奖金当场发放

二. 季度服务奖:季度服务明星奖由本分部全体人员投票选举,奖金300元,

由本部门发放-------服务明星标准:仪容、仪表、接等客户礼貌用语的专业性、乐于帮助团队,对客户,对同事处事态度好、团结精神强,责任心强

第十五章处罚制度

一. 考勤(迟到、早退)20元∕次

二. 代签50元∕ 次

三. 约见客户迟到50元∕次

四. 着装30元∕次

五. 上班时间吃零食20元∕次

六. 办公环境整洁20元∕次

七. 上班上网聊私人QQ20元∕次

八. 长途打私人电话20元∕次

九. 台面整洁10元∕次

十. 不带工牌10元∕次

十一. 外出未登记10元∕次

罚款须即时以现金支付

每次处罚登记备案,作为员工绩效考核之参考依据

所有罚款均作为本部门活动金费

第五篇:宿舍管理办法草案

起草人:

一、***公司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使职工宿舍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整齐的环境及公共秩序,使职工获得

第二条 职

(一)在汕头龙湖区、金平区、濠江区无 (二)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住宿。 1.患有严重 2 (三) (四)

第三条 本公司提供职工宿舍系现住人尚在本公司服务为条件,倘若职工离职(包括自动辞职,受免职、解职、退休、资遣等)时,对宿舍的使用权随之终止,届时该职工应于离职日起三天内,迁离宿舍,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补偿

第四条 公司人事部和工会择人选担任宿舍舍长

(一)总理一切内务,分配清扫,保持整洁,维持秩序,负责管理水、电、气、门户。

(二)阅览室书籍与报刊管理。

(三)监督轮值人员维护环境清洁及门窗的关闭(尤其放假、夜晚及台风) (四) 1 2 3 4职工 第五条 职 第七条 住宿职工(含出差职工) (一)服从舍长

(二)宿舍内禁止烧煮、烹饪或私自接配电线及装接电器,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禁

(三)个人棉被、垫被起床后须叠齐,换洗衣物不得堆积室内,其余衣等必须收入柜内。 (四) 洗晒衣物需按指定位置晾晒。

(五)各房间的清洁由住宿人轮流清洁整理,垃圾等应集中于指定场所倾倒。

(六)宿舍区禁止堆放杂物、养鸟和其它庞物。

(七) 自觉维护宿舍区的安静,在中午、晚上休息时间不使用高音器材,大声吵闹,不进行有噪声活动,以免影响他人休息。就寝后不得有影响他人睡眠行为。 (八)

(九)夜间最迟20时返宿舍,否则应向舍长报备。应于23时前就寝(值班人员除外)。值班人员夜起或夜归,声音不得过大,以免妨碍他人安宁。 (十)对水、电的使用 1 2

(十一)职工不得于宿舍或办公室内聚餐、喝酒、赌博、打麻将或其他不良或不当行为。 (十二) 原则上要求住宿舍人员就加入***公司内宿群QQ群,群号为

第八条 住宿人员需排轮值人员,负责公共地区的清洁,物品的修缮,水、电、门窗等

第九条 住宿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取消其住宿权利(退宿)并呈报人事行政部议

(一)不服从舍 (二)在宿舍赌博(打麻将)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有自行复制内宿及体育文误场所钥匙者(包括别人宿舍钥匙、公用场地钥匙、自行车钥匙、电动车钥匙等)。

第十条 本公约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改亦同。

二、内宿及体育文误场所钥匙临时管理规定

第一条 第二条

各宿舍门钥匙由各宿舍人员各自负责人管理。如因离职(包括自动辞职,受免职、解职、退休、资遣等)

第三条 各体育文误用品由宿舍长指定专人(某项的兴趣人员)负责保管,每次用毕需交与保管人员。

第四条 羽毛球场所在仓库大门钥匙由宿舍长管理(若宿舍长因事不在宿舍区,可由宿舍长指定人员管理负责),羽毛球场使用人员应保持羽毛球场清洁、负责羽毛球场所在仓库财产安全。因现阶段公司的实际情况,羽毛球场开放时间为17点~20点。

第五条 自行车钥匙由宿舍长保管(若宿舍长因事不在宿舍区,可由宿舍长指定人员管理负责)。如需使用自行车,得向保管人说明使用目的。自行车使用人员应负责自行车财产安全、和交通安全,归宿时需立即将自车钥匙交还宿舍长,不得自行复制,不得自行保存,不得未经宿舍长许可转借他人。

第六条 电动车钥匙由保安队长保管,无特殊情况(自行车已全被使用、事情较紧急需速去速回、公事出外)电动车不借与住宿人员使用,如需使用,得向保管人说明使用目的。电动车使用人需具备驾车技术,并负责架车的交通安全、电动车财产安全。归宿时需立即将电动车钥匙交还保安队长,不得自行复制,不得自行保存,不得转借他人。

第七条 钥匙保管人负责管理钥匙的使用,不得任意复制或允许同仁借予他人使用。

第七条: 钥匙保管人应遵守下列条件,否则所受损失由保管人负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论处或依法查办。

(一)离职时应将钥匙缴交行政部(办公室)负责人。 (二)钥匙遗失时,应立即向管理单位报备。 (三)非经管理单位同意不得复制。 (四)不能任意借予外人使用。

为加强公司宿舍区的文明建设,使职工有一个清洁、宁静、安全、文明的生活环境。特制订职工宿舍文明守则如下:

(一)保持生活环境的整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一切车辆(含自行车)要按指定的位置摆放整齐。

(二)宿舍区内的走廊、通道及公共场所,禁止堆放杂物、养三鸟和其它庞物,不允许养狗。

(三)讲文明礼貌,不随地大、小便,不从楼上抛丢垃圾、杂物和倒水。不准弄脏和划花墙壁。

(四)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垃圾、杂物要倒在垃圾池、桶内。

(五)注意安全,不要私自安装电器和拉接电源线,不准使用明火炉具(用电炉具)及超负荷用电。

(六)预防火灾,严禁在宿舍区燃放烟火和鞭炮。

(七)自觉维护宿舍区的安静,在中午、晚上休息时间不使用高音器材,大声吵闹,不进行有噪声活动,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八)美化环境,爱护花草树木和一切公共设施。 (九)各住户生活区的卫生要经常打扫,保持整洁。

(十)遵纪守法,严格遵守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宿舍区的秩序。

以上规定希望广大职工自觉遵守,违者按公司住房管理规定的条款给予处理。

三、职工宿舍文明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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