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篇: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第一条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吊装作业分级、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的检维修吊装作业。 第二条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二)GB2811-2007 安全帽
(三)GB5082-85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四)GB6067-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6067-1985 NF E52-122:1975,NEQ) (五)GB16179-1996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一)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二)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第四条 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一)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100t。
(二)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40t至≤100t。
(三)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40t。 第五条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吊装质量>10t的重物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没有《吊装安全作业证》严禁吊装作业。
(二)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6067-85。
(三)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四)吊装质量≥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五)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查、公司设备部及安全管理部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公司动力能源部负责审核吊装作业机具和吊物与高低压输电线路及电力设施是否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六条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一)公司设备部及安全管理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二)公司设备部及安全管理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三)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四)实施吊装作业单位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五)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16179-1996的规定。
(六)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第七条 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一)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指挥人员及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2007的规定。
(二)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85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三)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四)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公司设备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五)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六)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七)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八)利用2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第八条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一)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二)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三)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四)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五)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六)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七)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八)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九)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十)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十一)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见表1),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表1 与输电线路的最小距离;输电线路电压V(KV)<1 1~35≥60 最小距离(m) 1.5 30.01(V-50)+3 (十二)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十三)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十四)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十五)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十六)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第九条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一)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二)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三)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四)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第十条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一)《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管理。
(二)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在《吊装安全作业证》上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核实确认,经公司动力能源部及设备部分别审核后,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审批。
(三)经审批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一份由项目单位交吊装指挥持有;另一份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存档备查。
(四)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五)应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六)《吊装安全作业证》保存期限为1年。
附件:《吊装安全作业证》及《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第二篇: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1吊装作业就是利用各种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并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2吊装作业人员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3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吊装证级别分别经加油站安全员、站长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4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4.1加油站安全员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4.2 加油站安全员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钢丝绳卡等各种机具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4.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4.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风速大于10.84m/s),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5作业中安全措施
5.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帽。 5.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5.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
点。
5.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7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8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6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6.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出现故障,要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6.2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6.3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6.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6.5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6.6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6.7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6.8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确需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 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6.9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6.10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6.11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6.12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风速大于10.84m/s),应停止露天作业。 6.13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6.14吊装作业人员应熟悉作业现场的暗沟、通电线路、配电设施、运行设备及化工生产安全状况。严禁在暗沟、地下管道上方设吊装支撑点,若必须设置吊装支撑点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7进行吊装作业应选用有起重吊装资质的,用大型吊装设备应签订吊装安全作业合同书。 8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8.1指挥信号不明。
8.2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 8.3斜拉重物。
8.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8.5重物埋在地下或与其它物体联接。 8.6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8.7棱刃物体及易损伤的贵重设备没有衬垫措施。 8.8重物越人头。
9、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9.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9.2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中午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9.3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并不应装满。
9.4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9.5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10、作业完毕后应做如下工作
10.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10.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10.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
11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吊装作业。
12三级吊装作业、二级吊装作业,一级吊装作业,加油站站长为终审。
13《吊装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将《吊装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检查《吊装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14《作业证》一式两份,吊装指挥、加油站安全员各持一份,该证保存期1年。
第三篇: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吊装作业分级、分类、作业安全要求及《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吊装作业。
2
引用文件
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3
定义
3.1
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工作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
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工具
4
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
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40t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b)
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10t且小于等于40t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c)
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10t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5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的规定。外来作业单位应具备作业资质。
5.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10t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1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作业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吊装作业方案、作业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应经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报公司分管安全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5.4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
作业前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6.1
设备管理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6.2
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吊装作业负责人、项目所在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危害辨识及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6.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6.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6.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的规定》。
6.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7
作业中安全措施
7.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
《安全帽》的规定。
7.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7.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7.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7.5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7.6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7.7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7.8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7.9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7.10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8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8.1
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写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8.2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8.3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8.4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8.5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8.6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8.7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8.8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8.9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8.10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8.11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8.12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8.13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8.14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8.15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8.16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8.17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8.18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9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9.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9.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9.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9.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0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0.1
吊装质量大于5t的重物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样表附后。
10.2
项目负责人从设备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会同作业单位认真填写各项内容,经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批准,交设备管理部门核准。对本制度5.3规定的吊装作业,作业单位编制吊装作业方案、作业安全措施,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应急救援预案,与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一并递送相关部门人员审核后,报公司分管安全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10.3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核实任务及安全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10.4
应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0.5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10.6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公司吊装安全作业证
分厂(车间):
吊装级别:
编号:
吊装地点
吊装工具名称
吊装人员
特殊工种作业证号
安全监护人
吊装指挥(负责人)
作业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吊装内容
起吊重物质量(吨)
危害辨识
安
全
措
施
(打√)
□
作业前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按规定佩戴防护器具和个体防护用品。人员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
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
A:36V、24V、12V
防水型灯
B.:36V、24V、12V
防爆型灯
□
指派专人监护,并监守岗位,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停止作业。
□
应事先与分厂(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
□
利用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需经工程处审查核算并批准。
□
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无关人员不许进入作业现场。
□
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不准吊装。
□
检查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保证安全可靠。
□
悬吊重物下方站人、通行和工作不准吊装。
□
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不准吊装。
□
吊装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
斜拉重物、重物埋在地下或重物坚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不准吊装。
□
在爆炸危险生产区域内作业,机动车排气管已装火星熄灭器□作业现场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已按要求设置。
□
棱角重物没有衬垫措施,不准吊装。
□
安全装置失灵,不准吊装。
□
起吊物质量(t)经确认,在吊装机械的承重范围。
□
作业过程中应先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
□
在吊装高度的管线、电缆桥架已做好防护措施。
□
作业高度和转臂范围内,无架空线路。
□
作业现场出现危险品泄漏,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
□
夜间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
□
作业完成后清理现场杂物。
□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
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作业条件特殊,需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并经作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补充安全措施:
项目属地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
设备管理部门意见
安全管理部门意见
公司主管安全领导或总工程师审批意见:
注:作业证一式三联,审批后第一联设备管理部门保存,第二联交吊装指挥,第三联交项目所在单位。
第四篇: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前检查起重所用的一切工具,设备是否良好,如不符合规定,必须修理或更换,不得凑合使用,机具设备在使用前必须试车,加润滑油。
2、工作前应了解吊物尺寸,重量和起吊高度等,安全选用机械工具,不得冒险作业,不得超负荷操作。
3、事先应看好吊车通道,吊运方向和地点,如有障碍必须清理。
4、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5、作业前,应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如手套、安全帽、安全带等。
6、禁止在有雾、雨天视线不清的情况下安装,吊装重物。
7、禁止在风力达6级以上时吊装作业。
8、吊重物前要严格检查扒杆各结点是否帮扎牢固,支点锚索、杆顶缆风绳是否拉紧,缆风桩上绑扎缆风绳应紧贴地面,帮扎牢固,工作时设专人看管。
9、吊物应按规定的方法和吊点进行绑扎起吊,当用一条绳扣绑扎吊物时,绑扣应在重心位置。用两条绳扣绑扎吊物时,绑扣应在爱重心位置。用两条绳扣绑扎吊物时,绳扣与水平夹角应大于45°。
10、起吊前应将吊物上的工具和杂物清除,以免掉伤人。
11、起吊前,先将吊绳拉紧,复查绳扣是否绑牢,位置是否正确。
12、吊绳应垂直,原则上不准斜吊,必须认真检查绳索和各种设备是否安全可靠,并经施工负责人批准。
13、起吊时如发现吊物不够平衡,应放下重绑,不准在空中纠正。
14、起吊时应徐徐起落,避免过急、过猛或突然急刹,回转时不能过速。
15、严禁一切起重机具、索具超负荷使用。
16、起吊物及构件安装未稳前,不准放下吊钩。
17、起吊时,吊物附近的操作人员要站在能避让的位置,起吊后如需移动吊物,宜用绳拉。拉绳者与吊物中心距离不能小于吊物旋转半径,并注意吊车是否稳定,降落时必须等到吊物落到人头以下,方能靠近扶持吊物,吊物上面严禁站人。
18、吊装时严禁任何人在重物下和吊臂下方及其移动方向通行或停留。
19、禁止任何人在受力的钢丝绳上跨越和停留在里档。
20、在吊装过程中,如因故中断施工时,必须采取措施,保证现场安全,如因故短期内难以解决时,则必须另外采取措施,不得使重物悬空过夜。
21、递送工具不准随便抛掷,以免伤人。
22、6级以上大风不准进行高空作业。
23、检修保养机具必须切断电源,拔出熔丝插头并挂检修牌,严禁带电检修保养。
24、起重机运行时禁止从事检修保养工作。
25、起重机的机具设备、吊具,索具要分工负责保管,并经常做好保养工作,以保证安全运行。
26、登高作业人员在高空作业,不准嬉闹。要严格遵守登高作业的有关规定。
27、高空作业所用的工具,材料不得抛掷,要用绳系递送,零星工具物体要装入工具袋内。
第五篇:车间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聚合物二厂动力车间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QL MD-SB 0068-201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削减吊装作业风险,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8-2009)及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大庆炼化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聚合物二厂《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聚合物二厂动力车间及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细则规范了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吊装机具包括:汽车起重机、电动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等。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车间职责:
(一)负责车间内吊装作业的施工组织及质量、安全、进度全过程管理;
(二)负责组织吊装作业工作票的填写、作业规程、施工方案的编制与审批,对生产影响较大的负责编制应急预案;
(三)按时上报吊装作业施工计划;
(四)负责落实吊装作业风险削减措施。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六条 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同时接受政府指定部门的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必须进行维修处理,并保存维修档案。各车间必须对吊装全过程进行监控。
第七条 吊装作业人员(起重机司机、指挥人员、司索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方可从事吊装作业。
第八条 吊篮作业、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吨的重物、吊装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作业,作业单位应编制吊装作业技术方案(包括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吊装质量虽不足4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特殊的作业条件情况下,作业单位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技术方案。
第九条 吊装作业技术方案应由作业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经属地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在吊装作业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记录由作业单位存档。
第十条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75%。
第十一条 设计、制造、改造、维修、安装、拆除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第十二条 吊装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操作规程及使用说明书要求。
第十三条 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吊装机具,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设备技术档案。
第十四条 属地单位对吊装作业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人员资格、机械完整性、吊装环境等要素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夜间吊装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室外吊装作业。
第二节 作业前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应对吊装作业指挥、司索和起重机司机等人员进行资格确认,对吊装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机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二) 检查电气装臵、液压装臵、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臵、警报器等操纵装臵和安全装臵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术条件,并进行无负荷运载试验。
第十八条 在作业单位检查后,项目主管部门和作业单位组织联合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吊装作业技术方案。
(二)施工机、索具的实际配备是否与方案相符。
(三)设备基础地脚螺栓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四)基础周围回填土夯实情况,施工现场是否平整。
(五)机具、隐蔽工程(如地锚、桅杆地基、电缆沟、地下管线等)吊装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自检记录。
(六)待安装的设备或构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七)人员分工与职责。
(八)施工用电正常供给情况。
(九)天气情况。
(十)施工机具完好情况。
(十一)吊装作业人员的资质和熟练程度。 (十二) 其它方面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使用汽车吊装机械作业前,作业单位要再次确认已安装的防火帽合格。
第二十条 作业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吊装区域应设臵安全警示带及明显的警示标志,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二) 检查确认吊装机具作业时或在作业区静臵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范围内没有在用的电线、电缆和其它障碍物。
(三) 检查地面坚实平坦状况及附着物情况、吊装机具与地面的固定情况或垫木的设臵情况。
第三节 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尽量选用相同机种、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机并合理布臵,同时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
第二十二条 吊装作业过程中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1985)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应有明显的标志佩戴鲜明的标志或特殊颜色安全帽,并适应当时工况佩戴特殊联络工具。
第二十三条 正式起吊前要进行试吊,试吊中要检查全
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要将吊件放下,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严禁歪拉斜吊。
第二十五条 严禁利用管道、管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为吊装锚点。未经核算及属地单位准许,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第二十六条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汇报,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第二十七条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锁具。 第二十八条 作业人员的要求
(一)吊装指挥人员
1. 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2. 及时纠正对吊索或吊具的错误选择。
3. 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作业人员、设备的安全。
4. 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二)起重机司机(起重机操作人员) 1. 必须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2.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臵物时不得进行吊装操作;
3. 严禁使用吊装机具起吊超载、重量不清的物品、埋臵物件;
4. 在制动器、安全装臵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臵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吊装作业;
5. 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吊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吊装操作;遇有拉力不清的埋臵物
件时不吊;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容器内装的物品过满时不吊;
6.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吊装操作;
7. 吊装机具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应靠近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旁作业时,必须按《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2008)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8. 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篮、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9. 在吊装机具工作时,不得对吊装机具进行检查和检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的制动器;
10. 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臵限制器停车;
11.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
(三)司索人员
1.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2. 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3. 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4. 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5. 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他物体粘结在一起的重物;
6. 因特殊情况进入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臵支撑装臵。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第二十九条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吊钩和起重臂收放到规定的位臵,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吊装机具,应断开电源。
(二)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臵,并有效锚固。
(三)吊索、吊具应收回,规范放臵,并对其检查、保养和维护。
(四)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五)对吊装机具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第四节 吊装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条 以下作业应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
(一)吊装质量大于10吨。
(二)使用汽车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
(三)有吊装作业技术方案的。
第三十一条吊装作业许可证的申请应由作业单位作业负责人办理并准备好以下相关资料:
(一)吊装作业技术方案。
(二)风险评估结果(工作前安全分析)。
(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填写吊装作业许可证中相关内容。属地单位组织作业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书面和现场审查。审查通过后,属地单位监护人、申请人和受影响的相关方在吊装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属地单位负责人批准。属地单位监护人应在监护过程中明确风险识别并了解作业过程,随时停止违章作业并与项目负责人保持沟通。
第三十三条 吊装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超过延期次数,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许可证关闭要求参考动力车间相关管理细则。
第三十四条 吊装作业许可证的关闭、取消和分发管理参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天吊的标准化管理 动力车间天吊单项作业标准化实施标准
第三十五条 岗位人员职责
1、天吊操作人员职责
1)、严格执行天吊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2)、填写日常检查记录、定期检查等记录;
3)、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4)、参加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5)、严禁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当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停止作业并且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7)、参加应急救援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 8)、天吊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自觉接受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天吊使用标准化要求
1、资料管理
1)天吊日常检查记录管理
(1)日常检查记录书写需用仿宋字,字体端正、严禁连笔; (2)记录内容清楚、齐全、准确,不完好天吊应有详细记录;
(3)日常检查记录本应妥善保管,用完后车间天吊管理人员负责留存。 2)天吊定期检查记录
(1)天吊管理人员每半个月对天吊进行逐项检查确认,并对存在问题进行记录,影响安全运行的问题及时送修; (2)检查内容包括:天吊外观情况、钢丝绳外观完好情况; (3)认真如实填写天吊定期检查记录,要求用仿宋字填写,字体端正、记录齐全;
(4)记录用完后由车间天吊管理人员留存。 3)天吊维修工作票
(1)天吊维修前需及时填写维修工作票,使用单位、维修单位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维修作业,严禁后补; (2)天吊维修完成后,车间保留工作票第一联。 4)维护保养记录
1)及时填写天吊维保验收记录,严禁后补; (2)维保记录要用仿宋字,字体端正,内容清楚。
2、天吊操作人员规范
1)操作人员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作业项目代号:为N2; 2)操作人员操作前必须按要求穿戴好劳保用品(安全帽、工服、工鞋);
3)言谈举止符合《员工行为规范》。 4)按照起重机械操作规程操作。
3、天吊完好
1)、外观完好,安全附件配臵齐全、完好:
(1)、外观完好无磕碰; (2)、总电源开关灵活有效; (3)、钢丝绳磨损小于总直径的10%;
4、天吊运行及作业 1)、起重机械开机准备
①检查机械应安装平稳;检查与起吊作业直接相关的重要部件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吊运工艺路线,指定位臵及其周围环境了解清楚,尽量避免反复启动、制动。
②确认完毕后送电。
③确认控制按钮、限位器工作灵敏可靠。 ④制动是否可靠,运行时无异常声响。 2)、起重机械试机
①检查电器部分应无漏电,发出启车前警告信号。 ②启动开关按钮进行空载试验。确认启车平稳,运动部位灵活。
3)、起重机械启机 ①与相关单位联系。
②起吊物体要捆扎牢固,并在重心。 ③启动开关按钮。
④确认起重机运行正常,在大小车运行中如发现吊物有游摆现象,则可顺着吊物的游摆方向,迅速加速跟车,使车体跟上超前的吊物。
最终状态:
⑤起重机运行在正常稳定状态。 4)、起重机械停机
①先卸去吊物、吊具,保证停车平稳。
②起重机停在指定位臵,吊钩升起至至接近上极限位臵的高度。将起重小车停放在主梁运离大车滑触线的一端,不得臵于跨中部位;大车应开到固定停放位臵。
③在工作完毕后,按停止按钮,确认控制器手柄回零位。 ④对起重机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相应记录中。 第三十七条 天吊日常管理
1、天吊必须经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能上岗,无证人员严禁使用天吊;
2、天吊操作人员要劳保着装;
3、搬运时,天吊负荷不应超过额定值;
4、天吊使用后应停在指定位臵,严禁乱停乱放;
5、天吊上的各种标识,如有破损、丢失要及时反馈给班长或管理人员。
第五章 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服从公司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发生偏离应报公司批准,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各单位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细则在公司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聚合物二厂动力车间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考核执行《动力车间奖金考核细则》,服从动力车间奖金会决定;并执行大庆炼化公司承包商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考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