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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基本工作要求(集锦)

评估机构基本工作要求第一篇:评估机构基本工作要求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可基本要求目录1.适用范围 。。。。。。。。。

评估机构基本工作要求

第一篇:评估机构基本工作要求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可基本要求

目录

1.适用范围 .................................................................................................................... 2 2.引用文件 .................................................................................................................... 2 3.定义 ............................................................................................................................ 2

3.3认证证书 ......................................................................................................... 2 3.4认证制度 ......................................................................................................... 2 4.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 2

4.1认证机构 ......................................................................................................... 2

4.1.1总则 ...................................................................................................... 2 4.1.2组织结构 .............................................................................................. 3 4.1.3 分包 ..................................................................................................... 4 4.1.4质量体系 .............................................................................................. 4 4.1.5 批准、扩大、缩小、暂停和撤消认证条件 ..................................... 5 4.1.6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 5 4.1.7文件 ...................................................................................................... 5 4.1.8 记录 ..................................................................................................... 6 4.1.9保密 ...................................................................................................... 6 4.2认证机构的人员 ............................................................................................. 6

4.2.1总则 ...................................................................................................... 6 4.2.2 对检验员和技术专家的资格要求 ..................................................... 6 4.2.3选择程序 .............................................................................................. 6 4 .2.4检验人员的聘用.................................................................................. 7 4.2.5认证人员的记录 .................................................................................. 7 4.3认证要求的更改 ............................................................................................. 7 4.4申诉、投诉和争议 ......................................................................................... 7 5.认证要求 .................................................................................................................... 8

5.1认证申请..... .................................................................................................... 8 5.3检验 ................................................................................................................. 9 5.4检验报告 ......................................................................................................... 9 5.5认证决定 ......................................................................................................... 9 5.6监督和复评程序 ........................................................................................... 10 5.7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的使用 ....................................................................... 10 5.8调阅外部相关方与组织的交流记录 ........................................................... 10 6.附则 .......................................................................................................................... 10

6.1本文件由有机食品认可委负责解释。 ....................................................... 10 6.2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10

1.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提供第三方有机食品认证服务的机构应满足的基本要求,为对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质认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依据。本文件适用于国家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对认证机构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

2.引用文件

ISO/IEC导则65标准化及相关活动的基本术语与定义 ISO 14050:1994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 ISO 14010:1996环境审核指南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十号令《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3.定义

ISO/IEC导则6

5、IS014050、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十号令《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技术规范中的有关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同时本文件还包括以下定义。

3.1组织

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团公司、商行、企业、政府机构、研究机构,或是上述单位的一部分或结合体,无论其是否是法人团体、公营或私营。

3.2认证机构根据已颁布的国家保护总局第十号令《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和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所要求的其他规范性和补充性文件,并经国家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审核批准的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的第三方机构。

3.3认证证书

表明食品(产品)及生产食品(产品)的基地,生产、加工条件及场所或食品(产品)贸易符合特定的有机食品技术规范和该规范所要求的其它补充性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

3.4认证制度

具备一定程序规则和管理要求的制度,认证机构依据该制度实施认证活动以决定认证文件的发布和认证资格的保持。

4.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4.1认证机构

4.1.1总则

4.1.1.1认证机构运作所遵循的原则和程序应具有公正性,并应得以公正地实施。不容许设置违反本文件的程序来阻碍或阻止申请者的申请。

4.1.1.2认证机构的服务应向所有申请者开放,不应附加过分的财务或其它条件。不应以组织的规模或其是否为某一协会(社团)的成员作为受理申请的条件,也不应把获证组织的数量作为是否受理申请的条件。

4.1.1.3认证机构用于评价申请者有机食品的准则应是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标准或

2 与申请者职能有关的其它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要求。如果某一特定的认证项目需要对这些准则做出解释,应由具有相应职能且公正的技术机构或具有必要技术能力的人员进行规范化解释,并由认证机构公布。

4.1.1.4 认证机构应严格在拟认证的范围内根据申请者的具体情况决定实施认证和做出认证决定。

4.1.1.5申请者有责任保持并评价法律法规要求的符合性。认证机构应对此做必要的检查和抽样,以确认申请者执行有机食品技术规范的有效性,认证机构应确认申请者已对法律法规要求的符合性做出了评价并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时及时采取了纠正措施。

4.1.2组织结构

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应保证其认证的可信度。认证机构应做到: a)保持公正;

b)对其做出的批准、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等的决定负责; c)指定一个管理层(委员会、小组或个人)对以下工作全面负责: 1)实施本文件中规定的检验和认证活动, 2)制定关于认证机构运行的方针, 3)做出认证决定, 4)监督方针的实施, 5)监督认证机构的财务,

6)需要时授权相关的职能机构或个人代表其开展规定的活动。 d)有文件证明是一个法律实体;1E

e)设置必要的组织结构程序以确保公正性,包括确保认证机构运作公正的条款,这一组织结构应保证各相关方参与制定有关认证制度的内容及运作的方针和原则; f)确保认证决定不是由实施审核的人员做出; g)有实施认证活动的权力和职责;

h)有能力就机构运作和活动中所引发的责任问题做出处理; i)财务状况稳定,具有认证制度云做所需的资源;

j)在负有执行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下,根据认证工作的类型、范围和工作量配备充足的人员,他们应具有与所实施的工作相适应的必要的教育、培训、技术知识和经历;

k)具备4.1.4条款所描述的质量体系,确保本机构有能力运行对组织进行认证的制度; l)有用以区分对组织的认证活动和该机构从事的其它活动的方针和程序; m)认证机构、高级管理者和全体人员均不应受任何可能影响认证最终结果的商业、经济和其它压力;

n)具有正式的规则和组织结构,对所有参与认证过程的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加以规定。该委员会不应受到任何有可能影响认证结论的商业、经济和其它压力;(见注1)

o)确保与本机构有密切关系的机构的活动不会影响其认证的保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并且不应直接或间接提供. 1)其认证对象所提供的服务, 2)获取或保持认证的咨询服务,

3)设计、实施或保持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或其它相关技术规范的服务(见注2);

3 p)具有公正,独立地处理来自组织或其它方面的关于认证或其它相关活动的投诉、申诉和争议的方针和程序。

4.1.3 分包

当认证机构决定将认证工作(如检验)分包给某一外部机构或人员时,应就有关事宜签定书面协议,包括保密规定和避免利益冲突的条款.认证机构应做到: a)对分包的工作全面负责,并且保留其批准、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证的职责; b)确保分包的机构或个人具备必要的能力并且满足本文件的有关要求,保证分包方不直接或不通过他们所在的组织参与有机食品技术规范的设计、实施活动,以确保公正性; c)得到申请人或获证组织的同意。

4.1.4质量体系

4.1.4.1认证机构对质量负责的管理者应制定质量方针,包括质量目标和对质量的承诺并形成文件。管理者应保证质量方针在各个层次中得到理解、实施。 4.1.4.2认证机构应依据本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和本机构的工作类型、范围和工作量,建立并运行质量体系。质量体系应形成文件并提供给认证机构的人员使用。认证机构应确保文件化质量体系的有效实施。认证机构应指定一名可向最高执行管理者直接汇报的人员(可以是负有其它职责的人员)行使以下权力: a)确保本机构依据本文件建立、实施和保持质量体系;

b)向认证机构的管理层汇报质量体系的运行情况以便进行管理评审,并将上述结论作为质量体系改进的依据。

4.1.4.3质量体系应通过质量手册和相关的质量程序予以文件化,其中质量手册至少应包含或涉及以下内容: a)质量方针

b)对认证机构法律地位的简要说明,包括所有者的名称,如果另有控制者,也应包括控制者的姓名; c)影响认证质量的最高管理者及其它认证人员的姓名、资格、经历和权限; d)表明本机构所有管理层次和部门的权限、职责、职能及其相互关. 系的组织机构图,特别应表明参与检验过程和认证决定的人员之间的关系;

e)对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的描述,包括4.12c)所确定的管理层(委员会、工作组或人员)的详细情况及其章程、权限和程序规则; f)管理评审的方针和程序;

g)包括文件控制在内的管理程序; h)与质量有关的运行职责及工作内容,以便每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让所有相关人员了解;

i)认证机构人员的录用、培训和考核的方针和程序; j)分包方的清单和对分包方能力的评价、记录和监控程序; k)处理不合格项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程序; l)认证实施过程的方针和程序,包括: 1)发放、保持和撤销认证文件的条件,

2)对有机食品技术规范认证中所用文件的使用和适用情况的验证; 3)对有机食品进行检验及认证评定的程序, 4)对获证组织的监督与复评程序;

m)处理申诉、投诉、争议的方针和程序;

4 n)按照lS010011-1的条款实施内部检验的程序。

4.1.5 批准、扩大、缩小、暂停和撤消认证条件

4.1.5.1认证机构应规定批准、扩大和缩小认证的条件,以及对获证组织认证范围部分或全部暂停或撤销认证的条件;尤其应要求组织及时汇报对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拟进行的变动或其它可能影响其技术规范符合性的变动。

4.1.5.2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建立符合相应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标准或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机食品技术规范, 并形成文件。 4.1.5.3认证机构应有程序控制以下活动:

a)批准、暂停和撤销认证; b)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

c)当组织的活动和运行(如所有权、人员或设备)出现重大变动,对体系运行构成重大影响;或者通过对投诉的分析或其它信息表明获证组织不再满足认证机构要求的时候,应对其进行复评。

4.1.5.4认证机构应针对以下活动制定文件化程序,并在有要求时提供:

a)依据国家环保总局10号令和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技术规范和其他相关文件对组织的有机食品进行初次检验;

b)依据国家环保总局10号令和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技术规范等标准对组织有机食品进行定期监督、复评, 以确认其是否持续符合有关要求,并验证和记录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对所有不合格项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c)确认并记录组织由于不正确宣传认证资格或误导而产生的不合格项,判断组织是否需要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4.1.6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4.1.6.1认证机构应有计划并系统地定期进行覆盖所有程序的内部审核,以审核质量体系的实施及有效性。认证机构应确保: a)将审核结果同志给被审核区域内的责任人员; b)及时采取适宜的纠正措施; c)记录审核结果。

4.1.6.2认证机构中负有执行职责的管理者应按适当的时间间隔对其质量体系进行管理评审,以确保认证机构能够持续适宜和有效的满足本文件的要求及规定的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评审记录应予以保存。

4.1.7文件

4.1.7.1认证机构应记录并定期更新以下内容,并在有要求时(通过出版物、电子媒介或其它途径)提供: a)有关上级单位对认证机构的运行进行授权的信息; b)对认证制度的书面陈述,包括批准、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的规则和程序; c)检验、认证过程的有关信息;

d)认证机构对获取财务支持的方式与途径的说明,以及对申请方和获证组织收取费用的基本说明;

e)对申请方和获证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说明,包括对认证标志的使用及对认证资格宣传方式的要求和限制;

f)处理投诉、申诉和争议的程序;

5 g)获证组织名录,包括组织的场所、获证日期、证书编号或代码,以及对每一获证组织认证范围的描述。

4.1.7.2认证机构应建立并保持相应的程序,对所有与认证职能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控制。无论是初次起草、补充修订还是更改文件,在发布之前应由经授权的、具备能力的人员评审并批准。应保存一份表明所有文件发布和更改状态的清单。应对这些文件的分发加以控制,以确保认证机构或组织的人员在开展涉及申请方或获证组织活动的工作时,可以获取相关的有效文件。

4.1.8 记录

4.1.8.1认证机构应建立并保持记录制度,以适应其特定的工作性质并符合现行法规的要求。这些记录,特别是申请书、检验报告及有关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证的文件,应能证实认证程序得到了有效实施。记录的标识、管理和处置应能确保过程的完整性和信息的保密性。记录应保存一段时间,以确保至少在一个完整的认证周期内或在法律有要求时能够持续证明其可信度。 4.1.8.2认证机构应具有按合同、法律或其它义务的要求在一段时间内保持记录的方针和程序。认证机构还应有符合4.1.9规定的获取这些记录的方针和程序。

4.1.9保密

4.1.9.1认证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要求,做出适当的安排,以确保机构内的各级人员(包括各个委员会、外部机构或代表其工作的个人)对认证活动中获取的信息保密。

4.1.9.2除本文件规定外,未经组织的书面许可不应将该组织的信息透露给第三方。当按法律要求需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时,认证机构应事先将此情况通知该组织。

4.2认证机构的人员

4.2.1总则

4.2.1.1认证机构中从事认证工作的人员应能胜任本职工作。 4.2.1.2认证机构应保存本机构从事认证的所有人员的资格、培训和经历记录。其中培训和经历的记录应及时更新。

4.2.1.3认证机构应将明确规定其职责和任务的作业文件发给相应人员。该作业文件应为最新版本。

4.2.2 对检验员和技术专家的资格要求

4.2.2.1为确保检验的有效性和一致性,认证机构应确定检验人员的基本能力准则。 4.2.2.2对于有机食品的检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十号令规定对检验员的相关要求。检验员应满足上述有关国际标准的要求。

4.2.3选择程序

4.2.3.1检验员和技术专家的选择认证机构应有如下程序: a)根据能力、培训|、资格及经历选择检验员和技术专家(需要时);

b)在评审中对检验员和技术专家的表现做出初步评价,并随后对其业绩进行监督。 4.2.3.2检验任务的分配当针对某一具体任务组建检验组时,认证机构应确保检验组具有相应的技能。

6 检验组应具备以下能力:

a)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认证程序及要求; b)全面了解检验方法和检验文件;

c)了解拟认证的具体范围涉及到的专业技术知识、相关作业程序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可以通过配备技术专家来满足此要求); d)有一定程度的理解力,以便对组织管理其认证范围内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的有机因素的能力做出可靠的评价; e)能够有效地运用所要求的语言进行书面及口头交流;

f)避免任何使检验组成员产生不公正行为或歧视的利益关系。检验组成员在检验前应将其或其所在组织与拟检验的组织现在、过去或将来能的联系通知认证机构.

4.2.4检验人员的聘用

认证机构应要求参与检验的人员签署一份合同或其它类似文件,承诺遵守认证机构的规章制度(包括保密规定、不受商业及其它利益的影响以及对与认证申请人以前或现在的关系的说明)。认证机构应保证所有承担认证分包任务的检验人员满足本文件对检验人员的要求,并记录如何达到要求。

4.2.5认证人员的记录

4.2.5.1认证机构应建立并保存认证人员的最新记录,该记录应包括如下内容: a)姓名和地址;

b)所属机构和在认证机构的职位 c)教育程度和专业状况;

d)在认证机构每一业务范围内的经历和培训; e)最后一次更新记录的日期; f)工作评价。

4.2.5.2认证机构应确保并验证分包机构按照本文件的要求保存了承担分包任务的检验人员记录。

4.2.6对检验组的要求应向检验组提供最新的检验指导文件及与认证安排和认证程序有关的所有信息。

4.3认证要求的更改

认证机构应及时将拟更改的认证要求通知各有关方面。在确定更改方式和生效日期之前应充分考虑相关方的观点。更改决定发布之后,认证机构应验证认证组织是否在认证机构认为合理的期限内对其相关程序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4.4申诉、投诉和争议

4.4.1组织或其它相关方向认证机构提出的申诉与投诉,应根据认证机构的程序进行处理。

4.4.2认证机构应:

a)保存与认证有关的申诉、技诉、争议以及补救措施的记录; b)采取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c)将采取的纠正措施形成文件并评定其有效性。

7 5.认证要求

5.1认证申请..... 5.1.1认证机构向申请方提供的有关信息

5.1.1.1认证机构应保存对检验及认证程序的详细说明、认证要求和有关获证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这些文件应按4.1.7.1的要求及时更新,并提供给申请者及获证组织。

5.1.1.2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 a)始终遵守认证制度的有关规定; b)对实施检验做出必要的安排,包括文件审查以及为实施检验、监督、复评和解决投诉进入所有现场、调阅所有记录(包括内部检验报告),和访问人员; c)仅在其获准认证的范围内说明获证资格;

d)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认证机构的声誉,不应以认证机构认为是误导或是未经授权的方式说明其获证资格;

e)当认证被暂停或撤销后,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并按认证机构要求交回所有的认证文件. f)保证不采取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文件、标志和报告,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g)利用各种宣传媒体(例如文件、小册子或广告)进行认证宣传时,应遵守认证机构的有关要求。

5.1.1.3当拟认证的范围涉及某一特定的认证要求时,应向申请人做出必要的解释。 5.1.1.4当有其它要求时,认证机构应向申请者提供其它补充信息。 5.1.2认证申请

5.1.2.1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方填写正式的、由申请方授权代表签字的申请书。 申请书或附件应包括: a)申请认证的范围;

b)申请组织(者)同意遵守认证要求,提供检验所需的必要信息。 5.1.2.2在现场检验前,申请者至少应提供下列信息: a)申请方简况,如组织的性质、名称、地址、法律地位,必要时提供人力和技术资源的信息;

b)有机食品的基地,生产及销售所覆盖活动的一般信息;

c)对拟认证的有机食品及其适用的标准或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d)有关有机食品核心要素的文件。从申请文件和有机食品文件评审中收集到的信息可用于现场检验的准备,认证机构应予以保密。 5.2检验准备 5.2.1在检验前,认证机构应对认证申请进行评审并保存记录,以确保: a)认证的各项要求已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申请方理解; b)认证机构和申请方在理解上的差异已得到解决;

c)认证机构应有能力在拟认证的范围、运作场所实施认证并能满足申请者的其它特殊要求(如申请者使用的语言等)。

5.2.2认证机构应拟定检验活动的计划以做出必要的安排。

5.2.3认证机构应任命一个有能力的检验组,代表认证机构实施文件检验和现场检验。技术专家可作为顾问参加检验组。

5.2.4认证机构应提前将检验组成员的姓名通知受检验方,并提醒受检验方可对认证机构任命的任一检验员或技术专家提出异议。 5.2.5认证机构应正式任命检验

8 组并提供相关的工作文件,检验计划及日期应得到受检验方的同意。给检验组的指令应明确并通知受检验方,该指令应要求检验组检查组织的结构。方针和程序,确认其符合与认证范围有关的要求,并确认组织执行了有关程序,且这些程序能证明组织有机食品的有效性。

5.3检验

5.3.1检验组应依据所有适用的认证标准在确定的范围内对组织的有机食品技术规范进行检验。认证范围是指拟认证组织在特定场所和确定的管理控制下的具体活动。

5.4检验报告

5.4.1认证机构应制定适合自身需要的报告程序,这些程序至少应确保:

a)在检验组离开现场之前,与组织的管理者举行一次会议,在会上检验组应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做出关于组织的有机食品技术规范的实施是否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说明,并使组织有机会对检验发现及其依据提出质疑;

b)检验组应向认证机构提交一份检验报告,包括其检验发现及组织的有机食品技术规范的实施与所有认证要求的符合性说明;

c)认证机构应及时将检验结果的报告提供给组织,明确所需纠正的不符合项,以使其完全满足认证要求; d)认证机构应请组织对报告提出意见,并阐明具体的纠正措施或在规定的限期内计划采取的纠正措施。同时通知组织是否需要进行全部或部分复审,或在监督中验证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e)检验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检验日期;

2)报告负责人姓名;

3)受检验方的情况(如:现场的名称、地址及检验覆盖的部门); 4)检验的范围及检验准则,包括适用的标准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5)是否符合认证要求的说明,包括对不符合的阐述,适当时可对照组织以往的检验结果;

6)对与未次会议上所提供信息的差异做出解释;

5.4.2认证机构最终提出的检验报告与5.4.1c)和e)有差异时,应将报告交给受检验方并解释与前者的不同之处。检验报告应考虑如下因素: a)受检验人员的资历、经验和权限; b)申请组织为满足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而建立的内部组织结构和程序的充分性; c)对已确认的不符合采取的纠正措施,必要时还应考虑以往检验中不符合的纠正措施。

5.5认证决定

5.5.1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对组织的有机食品技术规范做出是否予以认证的决定。参与认证决定的人员不应是参加此次检验的人员。批准认证的部门通常不应推翻检验组长做出的不予推荐认证的结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认证机构应说明并记录做出该决定的依据。

5.5.2认证机构不容许将批准、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证的权力委托给外部机构或人员。

5.5.3认证机构应向获得有机食品技术规范认证的组织提供认证文件,如一份由授

9 权人士签署的文件或证书。对于组织和认证范围所覆盖的每个现场,认证文件都应明确:

a)组织的名称、地址;

b)批准的认证范围,包括: 1)认证所参照的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标准与其它规范性文件及补充文件, 2)与产品、过程或服务类别相关的组织的活动; c)认证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

5.5.4获证组织对认证范围的更改应由认证机构处理。认证机构应明确采用何种检验程序以决定是否批准更改认证范围的申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5.6监督和复评程序

5.6.1认证机构应按适当的时间间隔对组织的有机食品进行监督和复评,以验证该有机食品是否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5.6.2监督和复评程序应与本文件中规定的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检验程序一致。

5.7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的使用

5.7.1认证机构应对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所有权、使用情况加以规定和控制。

5.7.2如果认证机构授权组织使用标志以表明其有机食品已获认证,组织只能按认证机构的书面授权使用规定的标志。

5.7.3认证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获证组织在广告、商品目录等材料中对认证的不正确宣传,及对证书和标志的误导性使用做出及时处理。

5.8调阅外部相关方与组织的交流记录

认证机构应要求每一个获证组织在有要求时提供与相关方信息沟通的记录,以及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标准或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记录。

6.附则

6.1本文件由有机食品认可委负责解释。 6.2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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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

为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提高基层展医疗机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水平,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要求。本要求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

一、组织管理

(一)健全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配备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承担医院感染管理和业务技术咨询、指导二作。相关人员应当经过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组织的院感染管理知识岗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二)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医院感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清洁消毒与灭菌、隔离、手卫生、医源性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医源性感染监测、医源性感染暴发报告制度、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医务人员职业生生安全防护、医疗废物管理等。

(三)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负责对全体职员开展医院感染管理知识培训。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学习、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知识。

二、基础措施

(一)布局流程应遵循洁污分开的原则,诊疗区、污物处理区、生活区等区域相对独立,布局合理,标识清楚,通风良好。

(二)环境与与物体表面一般情况下先清洁再消毒。当其受到患者的血液、体液等污染时,先去除污染物,再清洁与消毒。清洁用具应分区使用,标志清楚,定位放置。

(三)医疗器械、器具、物品的消毒灭菌应达到如下要求

1.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灭菌;耐热、耐湿的手术器械,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不应采用化学消毒剂浸泡灭菌。

2.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消毒。

3.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 4.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5.被朊病毒、气性坏疽及突发不明原因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367-2012)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层医疗机构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严格按照《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消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310.2-2009)规定对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清洗,并使用压力蒸汽灭菌法灭菌(“5.8.1.压力蒸汽灭菌”节选见附件1)。没有设置消毒供应室的基层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经地级市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院消毒供应中心,对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清洗、消毒和灭菌

(五)无菌物品、清洁物品、污染物品应当分区放置。无菌物品必须保持包装完整,注明物品名称、灭菌日期、失效日期,以及检查打包者姓名或编号、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按灭菌日期顺序置于无菌物品存放柜内,并保持存放柜清洁干燥。

(六)从无菌容器中取用无菌物品时应使用无菌持物针(镊)。从无菌容器(包装)中取出的无菌物品,虽未使用也不可放入无菌容器(包装)内,应重新灭菌处理后方可使用。

(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应由医疗机构统一采购,购入时索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附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并进行质量验收,建立出入库登记账册。用前应检查小包装的密封性,灭菌口期及失效日期,进口产品应有相应的中文标识等,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时不得使用。使用中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上报医疗机构主管部门,使

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八)应根据消毒对象选择消毒剂的种类,所用的消毒剂必须由医疗机构统一采购,购入时索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等证明文件,建立进货验收和出入库登记账册,严格按照消毒剂使用说明书中的使用范围、方法、注意事项正确使用,医务人员应掌握消毒剂的使用浓度、配制方法、消毒对象、更换时间、影响因素等,保证消毒效果的可靠、具体选择原则和适用方法参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2012年版)》(WS/T367-2012)“附录C常用消毒与灭菌方法”的要求(节选见附件2)。

(九)严格掌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合理使用抗菌药物。规范抗菌药物的种类、剂量、给药时间和途径,严格遵循“能口服的不注射,能肌肉注射的不静脉注射”的用药原则。

(十)提高医务人员手卫生依从性和正确率,特别是在诊断、治疗、护理等操作前后严格实施手卫生,有关要求参照《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2009)(节选见附件3)。

(十一)医护人员诊疗操作时严格遵守无菌操作原则。

(十二)诊疗工作应当遵循《医院隔离技术规范》(WS/T311-2009),按照标准预防的原则做好防护工作。

(十三)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立即弃置于符合规定的利器盒内。严禁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落实防止锐器伤的各项措施。

(十四)医务人员应当参照《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卫医发[20012号),掌握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发生3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或5例以上疑似医院感染暴发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三、重点部门

(一)手术室

1.独立设置、分区明确、流程规范、标识清楚、清洁卫生,连台手术之间、当天手术全部完毕后,应及时进行清洁消毒处理。

2.凡进入手术室的人员应更换手术室专用的衣、帽、一次性外科口罩、鞋。非感染手术和感染手术应分室进行,如在同一手术间进行,应先安排非感染手术、再安排感染手术。

3.手术器械与物品使用后尽快清洗,器械必须一用一灭菌,清洗、包装、灭菌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耐湿耐高温器械与物品应使用压力蒸汽灭菌。灭菌后的手术器械包应存放在清洁干燥的存放柜内。

4.麻醉用具定期清洁、消毒。可复用喉镜、螺纹管、面罩、口咽通道、简易呼吸器等须“一人一用一消毒”,清洁、干燥、密闭保存。

(二)治疗室、换药室、注射室 1.保持室内物体表面、地面清洁。室内应设流动水洗手池,洗手液、干手设施(用品),速干手消毒剂等;手消毒剂应标启用时间,在有效期内使用。

2.治疗车、换药车上物品应摆放有序,上层为清洁区、下层为污染区;利器盒放置于治疗车的侧面;进入病室的治疗车、换药车应配有速干手消毒剂。

3.各种治疗、护理及换药操作应按照先清洁伤口,后感染伤口依次进行。特殊感染伤口如:炭疽、气性坏疽等应就地(诊室或病室)严格隔离,处置后进行严格终末消毒,不得进入换药室。感染性敷料应弃置于双层黄色防渗漏的医疗废物袋内并及时密封。

(三)普通病房

1.床单元应定期清洁,遇污染时及时清浩与消毒,直接接触皮肤的床上用品一人一换,遇污染及时更换。

2.病人出院或死亡后应对床单元及其相邻区城进行清洁和终末消毒。

四、重点环节

(一)安全注射

1.进行注射操作前半小时应停止清扫地面等工作,避免不必要的人员活动。严禁在非清洁区域进行注射准备等工作。

2.配药、皮试、胰岛素注射、免疫接种等操作时,严格执行注射器“一人一针一管一用”。

3.尽可能使用单剂量注射用药。多剂量用药无法避免时,应保证“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严禁使用用过的针头及注射器再次抽取药液。

4.抽出的药液、开启的静脉输入用无菌液体须注明开启日期和时间,放置时间超过2小时后不得使用;启封抽吸的各种溶媒超过24小时不得使用。灭菌物品(棉球、纱布等)一经打开,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提倡使用小包装。

5.盛放用于皮肤消毒的非一次性使用的碘酒、酒精的容器等应密闭保存,每周更换2次,同时更换灭菌容器。一次性小包装的瓶装碘酒、酒精,启封后使用时间不超过7天。

6.药品保存应遵循厂家的建议,不得保存在与患者密切接触的区域,疑有污染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要求处置。

(二)各种插管后的感染预防措施

1.气管插管:如无禁忌、患者应采用床头抬高30-45度体位,且尽可能采用无创通气;吸痰时严格无菌操作;重复使用的呼吸机管道、雾化器须灭菌或高水平消毒。呼吸机管道如有明显分泌物污染应及时更换;湿化器添加水应使用无菌水每天更换。对危重病人须注意口腔卫生,实施正确的口腔护理。

2.导尿管:采用连续密封的尿液引流系统;悬垂集尿袋并低于膀胱水平,不接触地面。采用连续密闭的尿液引流系统。不常规使用抗菌药物冲洗膀胱预防感染。保持会阴部清洁干燥。

3.血管内置管:开展血管内置管的使用、维护及相关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培训;保持插管部位消洁,有污染时及时更换敷贴;血管导管的三通锁闭阀要保持清洁,发现污垢或残留血迹时及时更换。每日评估,及时撤管。

(三)手术操作

1.择期手术病人术前清洁手术部位皮肤,备皮应当在手术当日进行,手术切口皮肤消毒范围应当符合手术要求。手术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2009)的要求做好洗手和外科手消毒(节选见附件3)。

2.对于需要引流的手术切口,应当首选密闭负压引流,尽量选择远离手术切口、位置合适的部位进行置管引流,确保引流充分。术后保持引流通物,根据病情尽早为患者拔除引流管。

3.术中保持患者体温正常,防止低体温。

(四)超声检查

1.超声探头(经皮肤,黏膜或经食管、阴道、直肠等体腔进行超声检查)须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隔离膜等。

2.每班次检查结束后,须对超声探头等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处理,干燥保存。

(五)医疗废物管理

1.当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严格分类、收集后,置于医疗废物暂存处的周转箱内,并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交接登记,记录单至少保存3年。

2.自行处置的医疗废物能够焚烧的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可采取消毒并毁形后填埋处理。

3.基层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应依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相关要求进行,有条件的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配备污水处理设施,并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全制度,明确职责;设备运行正常,药品按时投放、定期进行监测,登记项目齐全,资料保存完整,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没有条件的或20张床位以下的基层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篇: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2013)

为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水平,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要求。本要求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

一、组织管理

(一)健全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配备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承担医院感染管理和业务技术咨询、指导工作。相关人员应当经过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组织的医院感染管理知识岗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二)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清洁消毒与灭菌、隔离、手卫生、医源性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医源性感染监测、医源性感染暴发报告制度、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医务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医疗废物管理等。

(三)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负责对全体职员开展医院感染管理知识培训。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学习、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知识。

二、基础措施

(一)布局流程应遵循洁污分开的原则,诊疗区、污物处理区、生活区等区域相对独立,布局合理,标识清楚,通风良好。

(二)环境与物体表面一般情况下先清洁再消毒。当其受到患者的血液、体液等污染时,先去除污染物,再清洁与消毒。清洁用具应分区使用,标志清楚,定位放置。

(三)医疗器械、器具、物品的消毒灭菌应达到如下要求:

1. 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灭菌;耐热、耐湿的手术器械,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不应采用化学消毒剂浸泡灭菌。 2.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消毒。

3.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

4.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5.被朊病毒、气性坏疽及突发不明原因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367-2012)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层医疗机构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严格按照《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310.2-2009)规定对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清洗,并使用压力蒸汽灭菌法灭菌(“5.8.1.压力蒸汽灭菌”节选见附件1)。没有设置消毒供应室的基层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经地级市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院消毒供应中心,对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清洗、消毒和灭菌。

(五)无菌物品、清洁物品、污染物品应当分区放置。无菌物品必须保持包装完整,注明物品名称、灭菌日期、失效日期,以及检查打包者姓名或编号、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号等标识,按灭菌日期顺序置于无菌物品存放柜内,并保持存放柜清洁干燥。

(六)从无菌容器中取用无菌物品时应使用无菌持物钳(镊)。从无菌容器(包装)中取出的无菌物品,虽未使用也不可放入无菌容器(包装)内,应重新灭菌处理后方可使用。

(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应由医疗机构统一采购,购入时索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附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并进行质量验收,建立出入库登记账册。用前应检查小包装的密封性、灭菌日期及失效日期,进口产品应有相应的中文标识等,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时不得使用。使用中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上报医疗机构主管部门。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八)应根据消毒对象选择消毒剂的种类,所用的消毒剂必须由医疗机构统一采购,购入时索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等证明文件,建立进货验收和出入库登记账册。严格按照消毒剂使用说明书中的使用范围、方法、注意事项正确使用。医务人员应掌握消毒剂的使用浓度、配制方法、消毒对象、更换时间、影响因素等,保证消毒效果的可靠。具体选择原则和适用方法参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2012年版)》(WS/T367-2012)“附录C常用消毒与灭菌方法”的要求(节选见附件2)。

(九)严格掌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合理使用抗菌药物。规范抗菌药物的种类、剂量、给药时间和途径,严格遵循“能口服的不注射,能肌肉注射的不静脉注射”的用药原则。

(十)提高医务人员手卫生依从性和正确率,特别是在诊断、治疗、护理等操作前后严格实施手卫生。有关要求参照《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2009)(节选见附件3)。

(十一)医护人员诊疗操作时严格遵守无菌操作原则。

(十二)诊疗工作应当遵循《医院隔离技术规范》(WS/T311-2009),按照标准预防的原则做好防护工作。

(十三)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立即弃置于符合规定的利器盒内。严禁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落实防止锐器伤的各项措施。

(十四)医务人员应当参照《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卫医发〔2001〕2号),掌握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发生3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或5例以上疑似医院感染暴发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三、重点部门

(一)手术室

1.独立设置、分区明确、流程规范、标识清楚、清洁卫生。连台手术之间、当天手术全部完毕后,应及时进行清洁消毒处理。

2.凡进入手术室的人员应更换手术室专用的衣、帽、一次性外科口罩、鞋。非感染手术和感染手术应分室进行,如在同一手术间进行,应先安排非感染手术、再安排感染手术。

3.手术器械与物品使用后尽快清洗,器械必须一用一灭菌,清洗、包装、灭菌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耐湿耐高温器械与物品应使用压力蒸汽灭菌。灭菌后的手术器械包应存放在清洁干燥的存放柜内。

4.麻醉用具定期清洁、消毒。可复用喉镜、螺纹管、面罩、口咽通道、简易呼吸器等须“一人一用一消毒”,清洁、干燥、密闭保存。

(二)产房、人流室 1.区域相对独立、分区明确、标识清楚,邻近母婴室和新生儿室;建议产房(人流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0m2。 2.凡进入产房(人流室)人员应更换产房专用衣、帽、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鞋,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接触产妇所有诊疗物品应“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产床上的所有织物均应“一人一换”。

3.对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产妇及未进行经血传播疾病筛查的产妇,应采取隔离待产、隔离分娩,按消毒隔离制度及规程进行助产,所用物品做好标识单独处理。分娩结束后,分娩室应严格进行终末消毒。人流室参照产房执行。

(三)口腔科

1.布局合理,诊疗室和器械清洗消毒室应分开设置。如开展拔牙、口腔外伤缝合等项目的应设置口腔外科诊室。器械、器具等诊疗用品配置数量应与诊疗工作量相符合,使用防虹(回)吸手机。2.进入患者口腔内的所有诊疗器械,根据诊疗需要和消毒灭菌原则,必须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的要求。在进行可能造成粘膜破损的操作时,所用器械必须灭菌。 3.口腔综合治疗椅、操作台面及所使用仪器、物体表面至少每天清洁和消毒,有血液、体液污染应立即清洁消毒。

(四)中医临床科室

1.保持物体表面及诊疗床清洁,定期更换床单、枕套等,如被污染应及时更换。配有洗手设施和干手用品。

2.进行针灸穿刺操作时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正确进行穿刺部位的皮肤消毒;针灸针具(毫针、耳针、头针、长圆针、梅花针、三棱针、小针刀等)做到“一人一针一用一灭菌”,火罐“一人一用一消毒”。

3.进行拔罐、刮痧、中药足浴等操作时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必要时进行操作部位的皮肤消毒;相关器具和物品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一人一用一灭菌”。 4.一次性针灸针具、中药足浴一次性塑料袋连同足浴液严禁重复使用,用后按损伤性医疗废物处理;可重复使用的针灸针具及拔罐、刮痧、中药足浴器具、物品使用后按规定进行清洗与灭菌。

(五)治疗室、换药室、注射室 1.保持室内物体表面、地面清洁。室内应设流动水洗手池,洗手液、干手设施(用品),速干手消毒剂等;手消毒剂应标启用时间,在有效期内使用。 2.治疗车、换药车上物品应摆放有序,上层为清洁区、下层为污染区;利器盒放置于治疗车的侧面;进入病室的治疗车、换药车应配有速干手消毒剂。 3.各种治疗、护理及换药操作应按照先清洁伤口、后感染伤口依次进行。特殊感染伤口如:炭疽、气性坏疽等应就地(诊室或病室)严格隔离,处置后进行严格终末消毒,不得进入换药室。感染性敷料应弃置于双层黄色防渗漏的医疗废物袋内并及时密封。

(六)普通病房 1.床单元应定期清洁,遇污染时及时清洁与消毒。直接接触皮肤的床上用品一人一换,遇污染及时更换。

2.病人出院或死亡后应对床单元及其相邻区域进行清洁和终末消毒。

四、重点环节

(一)安全注射

1.进行注射操作前半小时应停止清扫地面等工作,避免不必要的人员活动。严禁在非清洁区域进行注射准备等工作。 2.配药、皮试、胰岛素注射、免疫接种等操作时,严格执行注射器“一人一针一管一用”。

3.尽可能使用单剂量注射用药。多剂量用药无法避免时,应保证“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严禁使用用过的针头及注射器再次抽取药液。 4.抽出的药液、开启的静脉输入用无菌液体须注明开启日期和时间,放置时间超过2小时后不得使用;启封抽吸的各种溶媒超过24小时不得使用。灭菌物品(棉球、纱布等)一经打开,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提倡使用小包装。

5.盛放用于皮肤消毒的非一次性使用的碘酒、酒精的容器等应密闭保存,每周更换2次,同时更换灭菌容器。一次性小包装的瓶装碘酒、酒精,启封后使用时间不超过7天。

6.药品保存应遵循厂家的建议,不得保存在与患者密切接触的区域,疑有污染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要求处置。

(二)各种插管后的感染预防措施

1.气管插管:如无禁忌,患者应采用床头抬高30-45度体位,且尽可能采用无创通气;吸痰时严格无菌操作;重复使用的呼吸机管道、雾化器须灭菌或高水平消毒。呼吸机管道如有明显分泌物污染应及时更换;湿化器添加水应使用无菌水每天更换。对危重病人须注意口腔卫生,实施正确的口腔护理。

2.导尿管:采用连续密封的尿液引流系统;悬垂集尿袋并低于膀胱水平,不接触地面。采用连续密闭的尿液引流系统。不常规使用抗菌药物冲洗膀胱预防感染。保持会阴部清洁干燥。 3.血管内置管:开展血管内置管的使用、维护及相关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培训;保持插管部位清洁,有污染时及时更换敷贴;血管导管的三通锁闭阀要保持清洁,发现污垢或残留血迹时及时更换。每日评估,及时撤管。

(三)手术操作

1.择期手术病人术前清洁手术部位皮肤,备皮应当在手术当日进行,手术切口皮肤消毒范围应当符合手术要求。手术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2009)的要求做好洗手和外科手消毒(节选见附件3)。 2.对于需要引流的手术切口,应当首选密闭负压引流,尽量选择远离手术切口、位置合适的部位进行置管引流,确保引流充分。术后保持引流通畅,根据病情尽早为患者拔除引流管。

3.术中保持患者体温正常,防止低体温。

(四)超声检查

1.超声探头(经皮肤,黏膜或经食管、阴道、直肠等体腔进行超声检查)须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隔离膜等。 2.每班次检查结束后,须对超声探头等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处理,干燥保存。

(五)医疗废物管理

1.当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严格分类、收集后,置于医疗废物暂存处的周转箱内,并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交接登记,记录单至少保存3年。

2.自行处置的医疗废物能够焚烧的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可采取消毒并毁形后填埋处理。

3.基层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应依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相关要求进行,有条件的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配备污水处理设施,并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全制度,明确职责;设备运行正常,药品按时投放、定期进行监测,登记项目齐全,资料保存完整,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没有条件的或20张床位以下的基层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四篇:河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基本要求和评估办法

(2008年,试 行)

根据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的需要,特就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基本要求和评估办法规定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办学方向

1、办学思想端正。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培养目标明确。

2、遵循教育规律,积极推行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和谐发展。

(二)学校管理

1、有健全的管理组织机构和科学规范的规章制度,管理手段现代化。

2、实行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证作用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作用。建立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开展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的机制。学校团组织、学生会能发挥自主管理作用,学生社团活动活跃。

3、积极进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有体现学校办学宗旨和办学特色的总体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及实施办法。有规范可行的学年和学期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分步实施。

4、重视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育人环境,体现环境育人特点。有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校园布局合理,校容校貌整洁,校园环境优

- 1一定数量的教师取得硕士学位或达到研究生水平,部分教师是省内有影响的教育教学专家、学科带头人或骨干,高级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0%以上。充分利用社区教育资源,建立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

5、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教师热爱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尊重学生,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育思想端正,业务能力强,教育教学效果好,能主动适应并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善于反思和总结;有积极的自我发展意识,注重学习和提高;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能掌握和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进行教学,积极进行教育教学课件的开发和使用。

6、学校重视教师培训工作,有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和措施,成效显著。建立促进教师不断发展的评价机制和以校为本的培训、教研制度,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培训、进修。

7、学校职工队伍精干,工作高效,热情为教育教学服务,非教学人员与教学人员比例适当。

8、教职工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落实较好。

(四)教育教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按规定开全课程,开足课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进行校本课程的研究与开发,合理开发和利用各种校内外课程资源,形成完备的有本校特色的必修、选修、综合、活动课程体系。

2、重视德育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学德育大纲》、《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守则》等。德育机构、

- 3防治工作。每年对学生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学生卫生习惯好,常见病、多发病发病率低。

6、按课程方案开设并上好艺术必修课和有关选修课,开展丰富多彩的文艺活动,学生具有较高的艺术欣赏能力和一定的艺术表现能力,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

7、按课程方案开设并上好综合实践活动课和信息技术课,教材、师资、设备、场地得到落实。有丰富多彩的学生社团活动,并积极参加社区文化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的人文素养和环境意识。

8、积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进行教学,推进教学手段、教育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开展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的整合研究与探索,并取得一定成效。

9、建立以校为本的教科研制度,积极进行教学领域里的各项改革,成效突出。

(五)办学条件

1、学校基本建设要有整体规划,能较好地体现教育特点,浸透先进文化,俭朴大气,形成有特色的校园文化。要有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需要相适应的硬件设备,能体现学校的办学思想与特色,并有较高的使用效率。学校设施设备和相关资源的配置与当地经济和教育发展整体水平相协调,符合经济、实用、安全、高效、方便师生使用、满足师生发展需要的原则。设施设备向师生充分开放,并为师生使用提供指导。

2、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活动需要的校园校舍。

- 5米标准田径场。有体育馆或风雨操场,有条件的学校建有游泳池。体育设施和器材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7、设有卫生室,按标准配备具有较高素质的医务人员。卫生器械、设备达到原国家教委规定的Ⅰ档配备标准。有必备的常用药物。

8、办学经费充足,能满足正常办学和学校发展需要,来源稳定可靠。公办学校基本建设、大型设备添置等专项经费纳入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学校年生均经费高于申请评估前一年的全省普通高中平均水平,申请评估前三年的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

(六)办学效益

1、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在各种学科竞赛、科技制作、小创造、小发明、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书法、绘画比赛等活动中成绩突出。会考优秀率、合格率较高。

2、学校在省内外有较高声誉,社会和高等院校对学校毕业生评价较好。

3、学校各项工作对其它普通高中起示范和辐射作用。通过选派干部和骨干教师、提供设备和场地、联合办学等形式帮助其他普通高中,特别是薄弱普通高中提高办学水平,并取得显著效果。

二、评估办法

(一)组织领导:省教育厅成立“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专家组”,负责全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的指导、咨询和评估工作。

(二)申报对象:符合上述“基本要求”的普通高中均可申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 7

2、省教育厅对省辖市教育局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

3、对初审合格的学校,省教育厅安排专家组对其进行正式评估。专家组按照《河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基本要求和评估办法(试行)》及《评估细则(试行)》,通过听汇报、听课、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考察学校设施、设备等方式,对学校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细则逐项打分,同时对当地高中教育发展情况等进行全面考察,得出综合评估结论,写出评估报告。

4、评估结束后,专家组向省教育厅常务会议提交评估报告,汇报评估工作情况和结论性意见,经讨论通过的学校由省教育厅授予“河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称号,并给予适当奖励。

(四)评估的基本原则:

1、发展性原则。引导学校通过科学规划、制度建设、教师专业成长、校本课程开发、考试评价制度改革、教育规律探究等实现可持续发展。

2、过程性原则。充分关注学校建设和发展的过程,引导学校不断反思发展现状,不断改进学校各项工作,不断确立新的发展目标,使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的过程成为促进学校建设的发展的过程。同时对示范性普通高中实行动态管理,获得“河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称号满三年后须重新申请评估,不重新申请评估或经重新评估不合格的,撤销其“河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称号,并通报全省。

3、效益性原则。在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既要重视增加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也要鼓励发扬勤俭办学的光荣传统。学校硬

- 9

第五篇: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组织网络与台帐资料

1、建立健全校长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工作组织网络;

2、健全安全工作台帐资料,即安全工作计划、安全工作会议记录、安全工作检查情况、安全工作整改情况、安全工作教育内容、安全工作有关文件和要求;

3、安全工作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并有书面记录;

4、安全工作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及时汇报;

5、加强对门卫的管理,外来务工人员和其他人员进入学校要严格控制,做好登记。

活动

1、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安全第一”,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实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活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人。

3、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对学生进行活动安全知识教育。

4、组织师生外出集体活动,要建立审批制度并坚持安全、就近、就地、徒步的原则,加强各个环节的安全工作。

5、检查在活动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6、了解学生的体质状况,在活动时予以必要的监督。

7、密切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严密的安全防范体系和汇报制度。 交通

1、密切与交通管理、公安交警部门的联系,加强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法规教育。

2、师生集体外出搭乘的交通工具,必须乘坐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查合格的车辆,严禁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3、教育学生平时乘坐符合规定运营的交通工具。

4、学生不骑“三无”自行车,12周岁以下的学生不骑自行车上(放)学。

5、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协调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管理好接送学生的车辆,经常督促检查车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情况,学生接送车由学生家长和车主签订协议。

饮食卫生

1、小学食堂不得进行是社会化服务(承包),食堂必须领取卫生证。

2、食品采购:⑴索取应有的手续: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及检验报告复印件;⑵应具有相应的色、香、味。⑶定人定点。⑷标识齐全。

3、食品储存:⑴原则:防止实物变质。⑵要分类、分档存放。⑶防霉、防潮、防虫、防鼠、防蝇、防蟑螂,措施齐全。⑷冰箱定期除霜。

4、食品加工:⑴总的原则:生进熟出。生熟分开。⑵操作流程:粗加工→清洗→切配→烧煮烹调→配餐,每个环节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5、餐具消毒:⑴物理消毒、热力消毒 100℃持续10分钟。⑵化学消毒:1:200的“84”消毒液,浸泡5分钟。⑶消毒后保洁备用。

6、从业人员的卫生意识:⑴必须经健康检查合格。⑵学习、掌握食品卫生知识。⑶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育人”质量,工作时间着工作服,佩带健康证。

校产校舍

1、每年对校舍进行定期检查两次以上,并有详细记录。

2、学生不得在外走廊上做操或正步走,上下楼梯有明显的规定。 师生

3、教育用房的使用功能不能随意改变。

4、教育用房的承重墙不能随意开门洞。

设施设备

1、楼梯扶手必须牢固,制作材料及制作方法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扶手高度不少于1m,并应设置能阻止学生滑行的扶手。

2、楼梯踏步必须设有防滑条。

3、楼梯井宽度大于200mm时应有防护措施。

4、阳台外廊的栏板牢固,高度不小于1.1m,上人屋面高度不小于1.1m.

5、铝合金窗、钢窗必须设有防脱落装置,窗栅力柱间距不得大于11cm(中——中),钢窗、钢屋架等金属构件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油漆。

6、门卫、升旗台、司令台、车棚、体育设施等小型建筑安全牢固,每年必须进行检查。

7、实验室、配电间等必须配齐必要的用品,管理人员必须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接受过专业培训,并规范操作管理,易燃易爆、 剧毒物品有专人规范管理。

8、用电线路必须规范、整齐。

消防设施

1、学校应按规定配齐配足消防设备。

2、灭火器的溶剂到期应及时更换,消防栓每年试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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